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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法制手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128-02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热播,节目一经推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热议。节目采取写实的手法讲述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从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给中国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礼仪、伦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质。纪录片向世界传达了一个拥有悠久饮食文化的传统国度,也意想不到地在这个国度上刮起了一阵新的“美食风”。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们的生活,固然诱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关乎我们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视。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曾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1]。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却实在称得上是险象环生,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2006年的苏丹红成分咸鸭蛋、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沪上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的染色馒头亦吓坏了一些消费者,2011年11月快餐巨头麦当劳旗下产品麦乐鸡又被爆出含橡胶添加剂。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国民众和政府来说,妥善解决与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进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首先,在《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市场安全程序的把关。其次,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关注生产、运输、流通及消费领域中,设立更为细化的、具有各领域专业知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部门。希望可以做到在潜移默化中为民众创造一个和谐共赢的食品市场。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想要获得赔偿或争取救济,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可行的方法。第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从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选择其一去提起侵权赔偿,并要注意时效问题。第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还可以从政府方面去获取相应的赔偿和救济。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第一种途径可能出现生产者或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而无力承担或企业本身就不正规的弊病。此外,受害者举证困难的问题也常常使得维权之路难于蜀道。而第二种途径,必然将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分享掉纳税人原应用于市政建设的贡献。正是因为上述两种方法所存在的漏缺及问题,第三种更为理想的解决方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由资产较为雄厚的第三方保险人通过理赔的方式为事故受害者提供相应赔偿。
(一)食责险之定义
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对“食品安全”这一概念的理解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衍变过程。先后融入了食品安全保质期、食品仓储条件、导致食品事故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等与时俱进的参考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2]。
(二)食责险之优势
从政府角度而言,食责险具有减轻政府应对紧急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担的优势。通常而言,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多年来,一直承担着食品事故受害者的救济、安顿、补偿以及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2]。可见,由于制度的不尽完善,政府机构在食品事故领域一直以来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资金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介入,可以为受害者进行最快的赔偿金支付,既减轻了政府财政及人力的压力,又有利于事故后期的社会局势稳定。
从食品生产者角度而言,食责险为生产者的利益起到了高效的保障。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想要在出售的商品中彻底地消除掉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风险,整个过程必须运用多种高昂的技术与设备,其中的成本必将是昂贵的。而这些巨大的成本通常又被生产者在销售时转嫁给了基础消费者,虽然会有些观念先进且有实力的消费者甘愿为更加安全的食物买单,但对于社会上更加多数消费者而言,这样的成本转嫁是不能接受的。而此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正适时地为食品生产者们提供了一条缓解的途径。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食责险有利于其权利的保障。随着我国诉讼法的发展,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在食品诉讼领域屡不鲜,但是在本质上,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仍是无法彻底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的,追索赔款困难的局面仍是食品事故领域的常态。责任保险机制的采用,由保险公司介入负责偿付相应赔款,避免了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而无钱可拿,在最优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
三、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措施
(一)加大以法制手段推进食责险的必要性
目前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于2010年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内设15个部门,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但若是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食品行政安全体系及零散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食品市场后续发展的安全保障是明显不足的。加强国内立法政策对风险责任的规制与系统完善,尤其在传统民商事侵权法领域,应该加强立法者们对“食品责任风险”这一新兴概念的重视程度,开启我国食品责任保险飞速发展的脚步。纵观国际领域,各种种类的专项产品责任法规在瑞士、德国、比利时等责任保险发展步伐较为先进的欧洲国家早已屡见不鲜;而以民商事法律详尽完善著称的美国,不仅有基础性的责任法律,还独具匠心地通过了《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联邦食品标签法》等单行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责任法体系[3]。反观我国的相关立法,2009年6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1995年的旧法相比,新法首次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还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在国内市场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食品企业所要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来强迫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保险来转移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制是僵硬的,一旦食品企业找到比购买食品保鲜更优的避免风险方案,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将再次成为摆设。
(二)以法制手段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一些建议
首先,以法制手段让生产经营者们意识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转移规避应担食品事故责任风险的益处。重要的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存在以规范市场上所有的相关食品责任保险,明确生产销售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相关过程中的操作流程。显然,近年来陆续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产品责任规定在归责原则方面是明显不够完善的,更从未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销售者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有了严格的归责原则,杜绝了生产商与销售者的侥幸心理,诱使他们直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存在。
第二,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及公开制度的引入。不同于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曝光,这里的“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源自大陆法系中行政法学对社会管理的手段,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用定时公告、系统记录、档案保存、政府奖惩信息公开等方式按年、按季度、按月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原貌展现在大众面前,让食品企业畏之、敬之、从而遵之。可以说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揭开公司的面纱”。
第三,不同于国内多个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手段,港澳台特区的行政机关更偏爱采用一个监管部门全权主管监督,其他部门分包管理的手段,分包的部分包括了从食物生产到营销的整个链条,这也为我国食品行政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第四,以法制的手段呵护食品保险业各类险种的发展与成长。必须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应的法律规范必须精细、周全、科学,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引用一句保险法名言——如禁止抗辩规则的缺位,可能使缔约时的告知瑕疵成为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于投保人之上;而无区别地全面导入禁止抗辩规则,又可能为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保险欺诈行为敞开方便之门,足见任何保险合同规则都必须仔细权衡、反复考量,避免以偏概全[4]。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涉入食品保险领域,对适宜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们的保险品种及合同保驾护航,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才能安全运行。
四、舌尖上的寄望
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秉持着以酸甜苦辣咸五味为基础的食品饮食文化,俗话说,才下舌尖,又上心头。五味让中国人在体会我们各自的况味时,找到了一种特殊的表达语境。在中国人的厨房里,某种单一地味道很难独自呈现,正如现今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光靠工商部门正面打击监督就能治愈,五味最佳的存在方式,是调和以及平衡,就像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方法一样,重在刚柔并济地运用好法制手段加以调和。这不单是中国历代厨师不断寻求的完美状态,也是政府多年来在食品安全责任领域所追求的圆满方案,更是我们中国人在为人处事,甚至是治国经世上所追求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
[1]刘锐,蒋兆强,胡世洪,何坤霖.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7):1255.
[2]段胜.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之我见[J].上海保险,2009,(1):54.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完善途径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从“瘦肉精”到“毒粉丝”、“地沟油”、“染色馒头”,甚至到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和三鹿奶粉事件等等,连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严重的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而引起这些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诚信和道德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因此,要整治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就必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建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企业社会责任中食品安全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由美国谢尔顿提出,指的是企业在创造财富获取利润的同时,不仅承担对股东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食品的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社会责任的核心。因此,企业应该长远考虑,不应该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应考虑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关系,这样才能得以稳定发展。而作为企业,要实现发展才是硬道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提升食品安全,提高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使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一些一直被误认为无害、无毒的食品添加剂经过加工,最终被认定为是有毒有害的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癌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染色馒头等事件中,由于企业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的物质,以致引起消费者对食品的恐慌,人们的食品券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2、食品流通环节缺乏监督。目前,我国食品企业更多的是以中小型企业或者小作坊存在,这种模式下的食品加工不仅制造规模小、环境简陋,而且设备落后,对食品的保鲜、消毒等都不到位,必然引起食品的安全隐患。而在食品流通过程中,监管部门的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即使是知名企业也不例外,诸如三鹿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
3、化肥及农用药物的不当使用。调查发现,我国的农用药远超世界平均的使用量,不仅加重了农用成本,而且严重的污染了环境。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过量的适用氮肥,发挥更大作用的是加速了虫害的数量和规模,破坏了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加剧了农业投入的成本。与此同时,农户在急切的获利心情驱使下,适用化学激素改变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品质,导致了最终的产品具备危害性,阻碍了产品的出口,浪费了成本。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但各立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过于原则性,模糊的立法使食品安全标准层次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难以对市场经济秩序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难免会钻法律的空子,忽视法律责任的制裁,助长了企业轻视社会责任的意识,误导企业对经济收益的认识,重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2、监管和处罚力度过轻。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缺乏,直接导致了执法只是一种形式,纵容了违法者继续违法,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无形的达成了一种互利的协议。因此,执法的不到位,必然使犯罪的成本降低,获得非法之财的利润增加。即使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加以保障,但是该立法中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违法企业的不法行为,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3、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标准的缺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通用标准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际上都没有定型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先制定了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笼统的概括,对具体的责任内容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都没有。为了迎合经济市场的发展与需求,2007年,我国相关的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纷纷依己所需,制定了相关的责任标准。但是,他们仅仅是根据各自的需求而制定的,无论是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的实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因而给监管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定和制裁带来了操作中的不确定。目前,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来看,总体水平过低,核心标准缺乏,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矛盾或重合,甚至地方的标准低于国家,实施环境较差,本质性、关键性的标准未付诸实践。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食品安全对策
(一)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企业的发展是以交易存在的,而法律的存在却保障了交易的有序进行,因而,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多项法律的配合和补充。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部门法律法规加以整合,才能全面的确立企业社会责任。只有整合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体系,才能使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法制环境。
(二)完善监管机制。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其监管水平体现了食品安全的程度,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做到权责分明、相互配合。同时社会的监督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诸如公众舆论、行业协会、报纸媒体等等,定期的组织消费者公众与达成共识的公司交流合作、互利共赢,与政府、非政府、企业团体及国际等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世界市场经济和民生健康的安全。利用多元化的监督,高效的实现监督,汲取经验,为我国谋划出更加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社会和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系。鉴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被动性, 为达到规范企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管理者的政府,应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作为更好的指引者、相关法规的制定者、活动的推动者、秩序的维护者。政府引导的意识要贯穿企业,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时,企业要高速、高效、高质的回应消费者和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应的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应该履行好其职责,做好监督检查的同时,还需大力加强随机的抽查,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真正落实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责任相统一。在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合作的体系的同时,企业的道德责任也不容忽视,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加强企业运营观念,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
(三)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国际上虽然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食品安全的统一标准,但是在1961年的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16届的世界卫生大会,对创建食品法典委员会都达成一致的标准,如今的食品法典,上至世界各国之间,到世界各国内部的政府监管机构,甚至到企业经营者和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都视该法典为最权威、最具标准化的参照物。虽然我国也加入了食品法典委员会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在对法典的研究上还不够透彻,实践中的操作不够顺畅,对总体的把握不到位。食品法典的产生是以科学为前提,我国应尽快的把我国的国情和市场规律模式与其结合,摸索出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保障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人民生活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刘建胜.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J].企业活力,2011(6).
[2]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影响因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苏丹红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剂中、原本是黄色的银耳被硫化漂白等等,这些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仅直接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许多婴儿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还有可能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和大脑发育不全等疾病,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多么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最近令广大消费者感到非常震惊的废旧皮鞋冒充食用明胶制作老酸奶和果冻的事件,更是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对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统计部门所报告的关于食品中毒的各项数据,无一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学者的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严重的,需要有关部门立即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便及时改变这种局面,使人们重新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自从2008年3月发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来,截至2008年10月,共导致49427例婴幼儿住院治疗,并造成4名婴儿救治无效死亡。这是近年来在我国乳制品行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的一次恶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报告显示,每年有上万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平均有537起,这些数字无疑是令人非常震惊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尽快遏止这种现象继续蔓延。
1.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必要的责任保险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衣食住行,饮食排在第二位,可见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得到足够多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是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针对每个消费者的个人问题,更是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的公共问题。
既然是关系到全民健康和经济利益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整个社会都参与到对食品行业的监督中来。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加工企业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经营企业,单纯依赖政府对这些家庭式企业进行监督、惩戒管理,不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结果也不够彻底。一旦发生问题,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使违法商贩认识到根本性的错误。
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购买,具有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责任保险,是以经济赔偿的形式来代替投保人对意外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辅助职能显得尤为突出。如果相关业务能得以开展,不仅经营食品的商业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还是广大的老百姓。
2.责任保险是最可行的风险转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从政府和食品经营者两个方面获得救助和赔偿。但是,通常政府救济金额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经营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对众多的受害者,食品经营者的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众多受害者的索赔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拿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食品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购买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虽然经营原则与其他形式的保险是相同的,但是实际运作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经营特点。尽管发生风险时,保险费用是赔付给被保险人,但是最终却是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他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这样,就可以有效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转移,从而减轻了政府和食品经营者的负担。因此,这一保险形式应该得到大力推广,加快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
继汽车强制险制度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已经由多位委员提出加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见。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亿人民币,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而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201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水平的1/5,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愿意主动投保的企业少之又少,甚至不超过一成。
下表是有关部门对某市市民随机进行的问卷调查,主要目的是评价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对这类保险的推销积极性,以此来对这一保险形式的目前现状的评价提出客观依据。以下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表 某市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推销积极性
以上数据来自2011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调查报告》。
三、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在我国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首先要分析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再集中精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是快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食品业大规模实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和规定还有很多需要补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应该有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对待这项风险转移方案,促使其能够真正接受和理解这一险种。另外,为了促进食品经营者购买这项保险,就应该从食品安全的赔偿金额着手,使其达到需要使用责任保险规避这一风险的数额。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讲,现行的处罚标准过低。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相关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一标准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慑。
2.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影响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提出的相对较晚,并且具体的实施中,经营力度不够,取得的经验和业绩都非常有限,没有借鉴的价值。从表1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心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上,都严重偏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项目。严重匮乏的数据无法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准确的定价,对于风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3.公众保险意识的影响
由于以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少见,加上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有限,致使民众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和关注度严重不足。尽管保险业在我国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对于大多数百姓来说,购买保险仍然是件比较奢侈的事情。严重的资金不足,加上民众保险意识淡薄,又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被广大群众所熟知,种种原因导致这种保险形式没有受到百姓的重视。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经营方法,以此来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在这一板块的水平。在美国和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发达的保险业大多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补贴和税费优惠使得保险业能够更加完善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由于其起步较早,保险业务多种多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蓬勃状态,所以在各个行业的保险形式都得到了充分发展。保险制度透明化、精细化、标准化,是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得到更快的发展,就要做到:首先,应该健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设定和颁发,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执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强对违法食品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食品安全风险的保险公司一些税收或政策上的优惠,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在食品卫生部专门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室,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全面展开推广、落实、执行工作。然后,作为承保主体的保险公司,应该集中人力、财力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开发和宣传,搜集数据,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最后,应该加强传媒企业对这一险种的宣传,提高国民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扩大对食品安全保险的需求。
五、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关注,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能够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对群众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食品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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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市农委一直以来对法库农产品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近几年,在市农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法库县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构建了监管能力强、覆盖面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编织了保护网。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一定要以本次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创新手段,继续抓好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体系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1、继续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搞好县农业监测站的升级改造,增加仪器设备,拓展检测范围。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区域站检测服务工作,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风险监测任务。积极引导农事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开展自检工作。
2、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及范围。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质量、一流服务”质量方针,结合“双认证”到期复评审工作,将检验检测范围由过去的三项(土壤、肥料、农产品)拓展到六项(农产品、土壤、肥料、农田灌溉水、农田大气、植株),参数由过去的89个增加到162个,不断提升全县现代农业的服务水平。
3、进一步强化监控平台管理。将监控平台软硬件进行更新改造,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管理。将全县重点农药商店、重点果蔬生产基地、所有检测室全部纳入平台监管,切实发挥互联网+农产品监管的作用。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1、进一步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以源头可追溯为目标,按照先审查、后备案、再经营原则,对全县农药经销商店进行统一排查、备案管理。
2、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由县农经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市场拉网式打假整治和执法监管行动,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3、加大农产品风险监测力度。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定监测工作方案,重点抽检树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点品种,确保农产品安全产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着力提升品质
1、狠抓“标准化”生产。围绕出口树莓、辣椒、寒富苹果、西红柿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设标准化示范园10以上,面积65万亩以上。制定标准化栽培模式图,逐村逐户发放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2、推动“品牌化”认证。以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重点,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认证与监管并举原则,积极推动农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三品一标”认证工作。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执法主体 执法模式
一、对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
宁波市作为一个沿海开放城市,食品来源基本上属于输入型的,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视,在执法模式上也做出了一些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执法部门主要是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各部分依据职责实行分段或品种监管。根据《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主要细分为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宁波也是一个典型的分段监管的城市,强调的是多主体监管执法模式。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牵头完成的。协调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设,通过资源共享,能够进一步改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根据2012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区别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并不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宁波的食品安全执法模式基本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的设置的,在执法效率及成本上花费巨大,所以宁波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执法模式,例如通过完善分段监管和综合协调监管体制,建立政府、业界和消费者互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共享与风险管理机制。
二、国外的执法主体模式的考察与比较
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外现有的监管执法主体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各主体都有相应领域内的执法权;二是单一主体执法模式,单一主体执法,其他部门予以配合。虽然在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不同,但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两种模式都在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障安全为目标相互借鉴融合。
(一)多主体联合执法模式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联合执法的国家,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DA的执法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危险的,未经检验的和虚假标识的食品的危害,检测食品添加剂,除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执法范围以外的都在其执法范围内。FSIS主要是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卫生安全,但是不包括野生动物食品。APHIS的主要任务则是防止植物和动物的有害生物和疾病,以及是否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监管执法。EPA的任务则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农药的危害,检测市场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改善有害生物防治的方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机构包括食品标准局、卫生与老年人事务机构的公共福利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农林水产部门下属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等。
(二)单一主体执法模式
对于欧盟而言。欧盟于2002年明确了制定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并要求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其建立的欧盟食品安全局并不是执法主体,其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但是将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做出相关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是欧盟委员会出于对保证食品安全的最高要求所作出的恰当的反映,也是为了践行“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概念。于是,在欧盟范围内的国家逐步将国内的食品安全执法统一到一个部门,典型的有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中心。
日本也应是一个单一主体执法的国家,它的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是分离的,由厚生省的医药食品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与执法,而在农水省设立消费安全局,不再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能。
(三)食品安全执法主体模式的比较
1.单一主体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
多头执法,是指多个执法主体对于同一对象就同一行为施行多次执法行为的现象。多头执法是所体现的实质是政府机构设置重复,权力运行机制不畅通。多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涉及的部门一般比较多,起码是在三个部门以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多部门设置的原因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细致的执法,不形成执法漏洞。但实际工作中,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每一段之间的权限并不是十分的清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通常会有几个部门同时在进行执法,各个部门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协调与沟通不畅,导致信息失衡,最终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的出现。
2.单一主体执法避免多主体执法的冲突
单一主体执法能够食品安全的统一性,对于食品安全设置的标准不同,必然导致不同部门的执法冲突,同时,如果多部门都拥有设定法规的权限,那么在执法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有时候,并不是执法人员本身的原因,在多主体执法的情况下,执法法规较多,面对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域的重合,执法人员一概认为是职权不清,分工不明,执法冲突就是争夺管辖权。
3.单一执法主体模式节约执法成本
由于食品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分段或者是品种监管,必然需要多部门,而且有些部门之间的职能还可能出现交叉,同时,每个部门还会有自己的执法队伍,因此执法队伍在多个部门间被扩大,最终导致执法队伍膨胀。这样的执法队伍执法的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从总的来说,一般都会采取运动式执法,导致执法不到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在单一主体模式下,可以提高人员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同时,当食品安全执法权力分散到各部门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部门之间就相互推诿,最终导致事件的恶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既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又使得食品安全保障目标难以实现。
三、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执法模式
(一)设立单一食品监管部门,实行统一执法管理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和深圳处在同一地位。深圳市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中就帅新做出了有实质意义的创新。深圳市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食品监督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宁波市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整合执法力量,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管理。有一种做法就是将食品安全监管统一到现有部门,即食品药品监管局,强化其职能,查处所有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另一种做法即是设立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笔者认为可以将食品安全职能集中到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上,一是保证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衷,二是节约行政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宁波市已经在今年开始进行了改革。根据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入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同时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二)制定宁波市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其中对于流动商贩和小作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不少漏洞,比如冷冻仓库过期食品的检查问题。同时,为了配合宁波市食品安全单一执法主体模式的建立,应该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制定实施细则应该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确定食品风险评估的情形及安全处理机制;二是街头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区域经营;三是对食品安全执法机构的权力监督;四是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的规定。
一、依法履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健全完善综合协调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综合协调权威,推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科学发展。
(二)着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地区的监测方案,狠抓监测质量控制。加快监测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向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和监测结果。要重点抓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认真开展食物中毒及其他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网上直报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和部门间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队伍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工作水平。
(四)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标准完善和风险交流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年)》,组织开展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依照职责果断处置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应对社会关切。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解疑释惑工作,努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条件
(一)认真实施卫生监督重点项目。扎实做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工作,年内完成主体建设任务,同步装备现场快速检测、办公设备、取证和执法交通工具;协调完成6州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积极做好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争取国家下达项目后,尽早付诸实施。
(二)积极推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原有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年底全省县(区、市、行委)的实施率达到70%以上,提高城市社区和农牧区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以建设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为重点,加强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质量控制,通过信息手段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建库率达到95%以上,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职业卫生。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宣传贯彻活动,理清职责,明确责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配合,依法履职;继续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抓质量,促进度,按期完成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力争年内新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4家,确定一所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结合国家重点职业病稍点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规范职业病报告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覆盖率,全省100%的住宿业和游泳场(馆)、50%的美容美发业和公共浴室要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将全省州(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市、区、行委)辖区纳入监测范围,继续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加强城市饮用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并对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确保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和卫生要求的产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不断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放射卫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管,继续开展湟水河流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五)学校卫生监督。以农牧区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为重点对象,以学校饮用水、教学环境卫生及传染病疫情报告为重点环节,合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探索建设省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平台试点工作,在省、州(地、市)管辖学校逐步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综合评价学校卫生状况。
(六)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健全卫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黑诊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七)重点卫生监督抽检。制定全省年卫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监督和抽检任务完成率和结果及时上报率、公示率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卫生法规。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献血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地方卫生法规的立法调研、修改等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或颁布。
(二)认真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活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营造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全省全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全力做好节假日、重大经贸文体会展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认真做好灾后重建期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帮扶;适时开展放射防护、公共场所、打击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开展全省性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水平
(一)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卫法监〔〕18号),各地、各单位要完成自查和逐级审核上报工作,保证省、州(地、市,州以外)和20%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内通过考核验收,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稳步推进建设活动。
(二)积极稳妥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以省和州(地、市)卫生监督机构为重点,科学评价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积极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培训。按照《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依托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监督员师资和骨干培训,对各地近年来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年内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3次,监督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卫生监督文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勇于创新”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营造“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创先争优良好氛围;以执法文书规范制作、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和谐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技能大比武、卫生监督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按照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努力打造一支“规范履职、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卫生监督队伍。
1.逐步实现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与之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仍未出台,多数产品仍执行原有标准,而这些原有标准存在许多重叠和冲突,存在相关法律的滞后性。我国的产品标准十分繁杂,同一产品存在多个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这些不同的标准分别对应着多重要求和多方监管。这不仅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阻碍消费者维权,也影响相关部门的监管效果。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然庞杂,但是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多部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不良、重叠或盲区等现象。《食品安全法》颁布时间不久,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产品丰富,历史文化悠久,依据其建立的一整套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建立起来。2.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上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食品标准水平较低,许多指标低于国际标准,这也是我国食品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遭遇绿色壁垒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国食品标准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蔬菜、水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291个允许的残留标准,而国际食品法典CAC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第二,国际上,食品安全标准都是按照产品划分标准,而我国则是按照类别划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滞后。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应与行业发展相辅相成,而我国大部分食品法律和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滞后,这种情况也影响了我国食品监管的实效。例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对其具体责任详细的划分并无说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使得相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
(二)政府执政能力落实的载体,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
1.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改革中,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责任、机构改革等方面影响深远。在应对市场失灵方面,1906年,为将行业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纳入政府监管范围,总统正式签署《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此后,美国政府又设立了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信息自由法案》的修正推广和消费者权益运动,历任总统开始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改革。1978年,美国食品安全问题风险评估制度开始实施:当年一月,美国政府设立了监管分析和评估小组(RARG),该小组每年只通过监管机构的10-20项规则。同时,总统签署行政命令,提出了行政机关制定规制前需要“规制影响分析报告”。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美国认识到要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控制,应发挥市场本身的调控作用,克林顿政府实施了改革,形成了规则程序简约化和顾客导向的企业型有效型的政府。监管机构不再是一个只会处罚和单方面强制的家长,而是与药品业、食品加工业、消费者团体形成交互合作的关系,在条例和行政执法前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部长、农业部部长、环境保护署署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健康与人口部部长、总统科技助理、总统国内政策助理等。该委员会负责建立国家食品安全计划和战略、指导政府部门优先投资重要食品安全领域和食品安全研究所的工作,并协调全国食品安全检查措施。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织框架逐步形成。2.我国食品安全在地方以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模式监管种、养殖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水产部门监管。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食堂、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由各级农业部门全程质量安全机关监管。多部门管理造成了权力分散、权责不统一、协调困难的局面。并且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模糊,《食品安全法》中虽然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议事协调机构,但并未对其具体职责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该机构名存实亡,不能肩负起它应有的职责。我国目前食品行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但是鉴于我国食品监管机构存在合并困难、人员配置不对称等方面因素,食品监管集于某一部门仍不现实。
(三)食品监管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多部门合作,并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
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国务院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
防治土壤污染政策下半年出台
本刊讯 由环保部牵头,多个部委参与制定的一系列相关土壤防治的政策法规将在下半年出台,主要政策文件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配套的多个“技术导则”等。受此推动,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投入将达595亿元,而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财政资金将达数千亿元。
国内首支农加工集合票据发行
本刊讯 国家开发银行6月13日宣布成功发行国内首支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集合票据,发行规模4.3亿元。这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一笔涉农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据介绍,这期集合票据由北京市农委牵头组织,华都集团、德青源、资源亚太等7家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为联合发行人,发行企业涵盖了——“猪肉、牛羊肉、鸡肉、鸡蛋、食用菌”等“菜、肉、蛋”基本农产品加工业。本期集合票据由国家开发银行主承销,期限3年,利率6.65%,创下了今年以来市场发行利率最低。今年以来市场上发行的3年期以上集合票据发行利率达到8.68%。
工信部优化农药换证审批
本刊讯 工信部近日公布了“关于下放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规定了今后农药企业换证效率将明显提高。通知明确,浙江、重庆、江苏三省(市)为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下放试点省份。据介绍,农药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此前的程序是,申请资格延续的企业将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再继续上报,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而最新公布的细则明确,拟采取由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委派专家参与试点省份每月一次的换证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联合评审。
数字
97%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司副巡视员高伏表示,我国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目标明确,60%企业要达到HACCP的要求;到“十二五”末期,食品可研发经费占到食品工业产值的比例由0.4%提高到0.8%,产品合格率由“十一五”末期的94.6%提高到“十二五”末期的97%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