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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6年食药总局也曾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到“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是一致的”。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也明确表示,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吃几顿等私厨模式涉嫌违规之后,小e管饭、妈妈的菜等大批私厨平台相继停止运营。
二、行业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约906亿元,相比2016年下半年的1021亿元减少了11.26%。2017年上半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虽然较上半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仍呈上升趋势,预计突破2000亿元。
但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受理的大数据表明:去哪儿20.65%、飞猪19.93%、美团14.72%、饿了么10.05%、携程8.62%、摩拜单车7.54%、百度糯米6.10%、易到用车3.23%、大众点评2.33%、同程旅游1.44%、蚂蜂窝1.08%、途牛旅游0.90%、艺龙旅行0.90%、阿卡索外教网0.90%、百度快行0.54%、发现旅行0.18%、穷游网0.18%、百合网0.18%、洗衣邦0.18%、滴滴出行0.18%,成为“2017年(上)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 其中外卖服务平台成为生活服务电商投诉“重灾区”,其主要存在问题有配送延迟、订单取消、退款迟缓、服务质量差、售后无人、无法退单、食品安全问题、支付系统瘫痪等。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目前除了在线外卖模式外,网络餐饮服务还有近年热门的私厨类共享,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模式一:“私厨+配送”类,似于O2O外卖的模式。家庭主妇(煮夫)们先申请成为私厨,然后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店铺和菜单。用户在私厨店铺里点菜下单后,再由平台或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有 “觅食”、“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妈妈味道”等。
模式二:“家厨+堂食”。该模式类似于“家宴”,私厨们在平台上美食邀约,列出美食清单、预约时间和人均单价等,用户如果对美食感兴趣,则可以报名组团入局。典型的产品有“我有饭”、 “隐食家”等。
模式三:美食菜谱类社区。这个模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切入该市场,但却不可小觑,典型的产品包括“下厨房”、“豆果美食”、“味库”等。
三、专家点评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四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出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落实问题。由于之前对入网餐饮服务未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造成出现问题无法明确第一责任方,导致监管乏力。
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加上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传统餐饮服务相比,网络餐饮服务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第三方平台、餐食配送等,对于用户的信息安全管理未进行明确规范,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是监管问题。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实际上对于餐饮监管存在取证困难、时效性差等多方面阻力。
陈礼腾指出,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用户的消费安全越来越有保障。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未来对网络餐饮的监管将更加高效,且有法可依。
解读二:《办法》体现三大亮点
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亮点一:线上线下一致,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办法》指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亮点三: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明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解读三:网络餐饮行业迎来品质发展
陈礼腾认为网络餐饮行业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1、外卖与科技结合解决痛点。对于外卖平台来说,人工配送所带来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日益趋严,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未来的配送调度中,类似于百度外卖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调度算法将成为标配。外卖与硬件、与物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会有很多结合点。
一、以食用农产品质量为重点,全面推进透明放心菜市场建设。
(一)立足质量安全放心目标,落实农残检测准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围绕质量安全放心目标,以检测准入为核心,建立市场开办者自检、监管部门抽验、第三方复检“三方联动”检测体系,全面实行蔬菜农残检测准入制度。
(二)立足信息化支撑,做到菜市场“六个透明”。一是推行菜市场管理标准化,使主体责任透明。二是推行食用农产品追溯电子化,使商品信息透明。三是推行菜市场检测手段多元化,使检测结果透明。四是推行菜市场建设责任化,使监督管理结果透明。五是推行透明放心指数动态化,使评价结果透明。六是推行公众参与立体化,使社会监督透明。
(三)立足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农业、商务、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推进监管数据共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过程、全业态长效监管制度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品和抗生素等专项整治,强化对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的监管。
二、以日常监管为抓手,全面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抓企业自律,强化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指导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自律制度要求,强化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控制、食品销售设施设备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召回和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把好食品销售的进货、储存、销售和退市关口。
(五)抓行为规范,推进信用分类监管。认真贯彻实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归集经营者信用信息、评定经营者信用等级和实施信用分类差异化监管等。重点探索对网络食品、食品小摊贩信用监管,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管;深入宣传贯彻《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把食品小摊贩纳入监管视野,实现监管全覆盖。
(六)抓案件查处,确保重典治乱。以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举报多、媒体曝光频率高以及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仓储单位特别是冷库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过期或变质原料加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和篡改保质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全力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七)突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开展“扫雷”行动。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配合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清源”“净流”“利剑”三项行动,实现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向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转变。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和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管理,着力构建乡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格。
(八)突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建立风险清单。对上级交办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处置,防止小问题,发酵成大事件。坚持排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的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及时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九)突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开展“清源”行动。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换证工作。指导各地全面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和许可证新发、换证工作,增加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环节,适时开展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四、以能力提升为目标,全心打造食品安全共治体系。
(十)抓住教育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经营有关部门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以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食品专业知识、快速检测等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指导各地依托行业协会,针对各类经营业态的特点,开展不同对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活动,真正将“第一责任人”义务落到实处。
(一)努力完善区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向更深层次和规范化发展。重点强化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解决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
(二)努力完善镇办管理体系。落实镇办食品安全责任,将食品安全列入镇办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探索在各镇办设立编制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为镇办配备简易速测设备,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协调相关部门赋予镇办一定的执法检查权,实施委托执法。继续走“以干代训”的路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整体素质。启动食品安全基层基础示范创建活动。遴选一批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监管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公众满意度较高的镇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年底前,力争2-3个镇办创建为市级示范单位。
(三)进一步完善村居、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建立食品安全协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年底前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全市全面实施以市、区、镇、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为主体的社会化建设工程,按照“镇办负责、村居落实、层级管理、网络运行”的原则,细化管理单元,镇办、村居全面完成网络化管理划定,建立镇办、村居两级网络,实行“三定”模式(定格、定人、定责),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
(四)努力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对复杂业态、新兴业态、薄弱环节、监管边界不清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主体和要求。加强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限期整改达标,纳入监管,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
(五)努力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督察考核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科学制订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加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六)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按照市统一部署,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协助做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力争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
(七)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配合市相关部门落实风险监测计划,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协助落实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根据上级通报监测结果以及监管信息,研判形势,提出预警信息和对策建议。协助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进行监测。
(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积极参与省、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
(九)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着手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将食品安全信息化纳入全市全面实施以视频监控全覆盖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覆盖区、镇办、村居三级的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提升食品安全的信息化支撑水平。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深入推进诚信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积极开展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手段进行定期曝光;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四、深化治理强化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十二)提升日常监管能力。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继续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兽药经营许可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各类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
(十三)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深入开展“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针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集中排查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的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重点行业品种综合治理。进一步突出肉类、蔬菜、果品、水产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操作规范,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十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监管联动机制为契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完善舆情监测与信息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十七)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区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
(十八)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各级监管人员每人至少落实40小时的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十九)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
(二十一)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各级消费者协会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二)发挥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按照市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舆情应对、事故处置、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
七、实施五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养殖场监管覆盖率达到100%(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实施)。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达到100%(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是农产品源头治理专项行动。针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加强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兽药经营许可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35%以上(由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强化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整治,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品安全。
科室与基层分局事权划分到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巡查制度,继续推行网格化监管,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科室统一制作巡查记录表,并定期对分局工作进行督察。
(二)依法履行食品流通许可监管职能。
在职能调整特殊时期做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安排与部署,利用原工商部门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信息库”,掌握食品经营主体整体情况。
(三)做好部分单位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按照XX市局精神,制定XX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分局人员及13家试点单位学习《XX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吃透评定要求及评分标准,并督促各试点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坚持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明确责任。
(四)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上半年,我科先后组织开展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白酒、鲜肉及肉制品、农村食品市场、元旦、春节食品市场、肉脯制品等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市场巡查的一些难题得到有效化解,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得到全面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明显提高,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得到广大消费者、各级政府的充分认可,实现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的目标。
1、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形成工商严管、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经营户有照经营率达到98%,其中集镇达到100%。
2、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坚决打击;有完备的应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因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控制为零。
3、食品经营户自律意识全面提高。食品经营业主普法教育面达100%,全面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和食品批发户、超市100%建立销售台帐,食品零售户100%留存可追溯的进货台帐。
4、食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维权网络进一步延伸,消费环境更加和谐。通过2-3年努力,实现100%的乡镇将消费维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目标管理;100%行政村建立消费维权两站点,各街道社区、乡、行政村放心消费创建达标覆盖率达到100%;1000人以上行政村100%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认同度达到90%以上。
二、创建措施
(一)抓住教育、自律与查处三个重点环节。
一要突出普法教育。抓好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督察队、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每年要对培训和自学情况进行考试、测评;向食品经营户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每年分辖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辅以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受教育面达到100%。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台、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栏等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要突出业主自律。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程度,是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各工商所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导食品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食品经营户要100%同工商所签订食品质量承诺书。要把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变成食品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三要突出监管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经营各种问题食品违法行为的要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起一条食品安全“高压线”,长期形成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通过对食品经营者广泛、深入的教育引导,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责任,提升其自律程度,为食品安全提供基础保证;通过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处,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提高巡查效能,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局的《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所网格化市场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商所、巡查片区(网格)和责任人三级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山区管辖面积大、村(组)食品经营户分散、巡查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创新市场巡查方式,确保对集镇、城区的食品经营户每两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性经营户一年不得少于三次;对农村等偏僻地区的食品经营户每年不得少于三次,一般性经营户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统筹安排,切实提高巡查效能。各片区责任人要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巡查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巡查监管方案,采取集中巡查、重点巡查、分类巡查等科学、有效巡查方法。要实行科学的巡查监管痕迹管理,建立健全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的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
要充分利用全省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全县和各辖区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食品经营场所的分类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实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抽检,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督办考核,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确责、履职、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督办、评价和考核。县局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办法,对创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明查暗访、专班督查等方式,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各工商所每半年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创建领导小组、督查队、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制度,每年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的督查面不得低于20%。汇报、督查情况要纳入创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要采取向公众问卷调查、召开消费者座谈会、抽查食品经营户等多种有效方式,并依据全县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的考核结果,对创建工作作出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创建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涉及农业、质监、药监、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加强同其他部门和环节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县局将预算专项经费,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四)整体推进,做好与其他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全县流通环节食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坚持“两个第一”的工作理念,做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与与其他监管执法工作的同步推进。要以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工作为基础加以深化,同时要与农村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农村“一会两站”建设,九类重点商品专项整治等监管执法工作有机结合,把“消费维权进综治”、“放心消费进农村”、“放心消费进校园”等活动,作为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使创建工作与其他各项监管服务工作整体推进,共见成效。
机构组建和基础性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机构组建。各直属局、分局按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监管职能的要求,加强对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专人负责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各工商所(基层分局)要配强、配齐食品流通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设备。
(二)抓好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根据监管食品流通的职能要求,采取分类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安排食品抽样检验技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操作规程等业务培训。一季度,重点针对一线执法操作人员,突出操作和技能类培训;二季度,组织“两项制度”信息化培训;三季度,围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抽样检验,组织岗位技能竞赛,调动监管积极性,提升监管水平。
(三)抓好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深入执法一线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了解执法一线存在的困难,总结推广基层的成功经验,推进指导全局性工作。2011年,市局食品处与市工商学会拟在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的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理论研讨,并以润州局、丹阳局、句容局作为工作联络点,定期调研了解执法一线的工作,用调研的成果指导面上的工作;各直属局、分局要围绕市局提出的调研方向采取基层调查、专家论证、学习借鉴等多种形式开展主题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市局将在三季度召开研讨会,并采纳好的做法在全市推广并报省局食品处向全省推广或向省学会推荐刊用。规范加强信息采集、分析和利用,为日常监管提供支撑;各单位每月上报不少于两篇的工作信息,市局进行整理编辑向全市推广;信息上报和使用情况纳入年底条线考核。
(四)抓好督查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日常考核与集中考评相结合,重在考核日常工作的办法,强化日常工作落实力度;通过定期督查、对口互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督查考核,对被检单位实行实地指导、现场点评、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考核反馈。探索研究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绩效考评办法,推动各单位学习先进,查找不足,掀起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五)大力加强食品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以组建食品监管机构为契机,立足于抓基层、打基础,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帮助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思维层次、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队伍。
二、以规范、及时、高效为目标,完善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体系
(一)强化软件建设。结合省局要求,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以规范、及时、高效为目标,制订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从组织机构、操作程序、报送标准、信息等各环节对应急处置提出规范化的统一要求。
(二)强化应急演练。各直属局、分局要按照应急处置的硬件、软件建设要求,加强应急演练。二季度,市局将选择一家单位召开全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观摩现场会向全市推广经验做法。各地在年底前必须组织一次应急实战演练。
三、以主体监管、行为监管、质量监管为内容,以整合资源、提高效能为方向,构建食品流通环节的科学监管体系
(一)抓好市场主体准入和食品经营主体动态监管。
对食品流通许可核发工作进行调研、探索,指导督促各地找出符合当地工作实际,方便经营者申报的证照核发办法,完善许可证软件的使用,使计算机记录信息更能符合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继续按照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推进信用分类监管。
(二)加强基层工商所(分局)食品执法机制建设。
基层食品执法水平,决定全系统工作的成效,2011年从三方面加强基层工商所(分局)食品执法机制建设:一是以满足基层监管需求为重点,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完善意见,使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更能贴合工作实际;二是以明晰职权责任为线索,指导构建职权清晰、配置合理、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的以工商所(分局)为依托的食品执法单元(责任区);三是以依法、规范、科学为目标,逐步完善基层工商所(分局)食品监管标准规程,推进食品监管的精细化。市局将选择成绩突出的单位召开现场推进会,推进全系统基层工商所(分局)科学、高效的食品执法机制的建设。
(三)强化食品流入源头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两项制度”。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食品批发商和食品总经销(总)为重点的食品流入源头监管,依法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特别是大中型超市、卖场的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修订和推广食品批发企业统一式样销售凭证,着力解决小食品经营单位建立落实“两项制度”覆盖率低和质量差等老大难问题,建立可靠的流通环节食品溯源机制。市局将在二季度前会同丹阳局与电信部门通过开通数据接口等方式,完善本地区系统的功能并向全市推广,确保2011年底大型商场、超市、批发企业等重点食品经营主体“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应用率达到90%。
(四)加强食品检验体系建设,强化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安排和省局的统一部署,按照《省流通环节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二是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使用,依法支付购样及检验费用,用好用足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确保检验任务落实到位。各直属局、分局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经费、政策上的支持。
三是建立健全重点突出、行为规范、技术可靠的检验检测体系。各单位要对商品抽检程序、方法、文书进行思考研究和整理规范,市局将以“抽检工作包”等载体指导和规范基层的抽检工作。对符合执法实际、整合资源、提高效能的检验体系,将在全市总结推广。
四是要加强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通过快检和法检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运用,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执法的权威性,促进源头治理。
(五)强化案件查处。要充分行使《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探索食品安全案件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查处。
(六)按照总局、省局、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食品监管的各类专项整治。一是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集中整治销售假冒、仿冒和“山寨”食品等违法行为。二是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全市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三是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地沟油”等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四是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继续突出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有针对性的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五是深入开展食品经营主体清查行动。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掌握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数量及相关信息,对全市食品经营主体确实做到主体清,状况明。六是开展校园周边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中学小学内部食堂、商店的管理,实行一店一证一照,明确承包人责任,建立有效的台账资料。对紧靠学校周边经营食杂店、小吃店,要严格前置审批条件,确保证照齐全。
四、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推进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行政指导和宣传培训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普及工作,督促指导经营者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及相关制度;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以列表的形式具体化,强化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明确培训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度,市局采取现场指导、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
(二)将两项制度信息化作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两项制度,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重要抓手和工作平台。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宣传、引导、激励手段,逐步扩大两项制度信息化的覆盖率。坚持企业经营管理需求和执法监管需求相协调,增强信息化工作的可操作性。在2010年工作基础上,将信息化系统建设从有条件、有基础、有专业人员的食品批发单位以及总经销、总批发、大型商场、超市,逐步扩大到一般批发商;在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从单机运行、全市联网,到全省数据标准的统一和监管资源的共享。
国务院日前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意见提出,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意见强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我国出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中国政府网近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规划提出,到2015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规划提出,到2015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5.9升/百公里以下。到2020年,当年生产的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节能型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降至4.5升/百公里以下;商用车新车燃料消耗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明确了业内强烈关注的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广普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节能内燃机汽车,提升我国汽车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全国首个职场诚信平台投入运营上网可查职员诚信档案
近年来,假学历、假证件、泄露商业秘密、侵占公司财产、恶意跳槽等事件频发,员工职场失信行为引起各方关注。全国首个针对职场个人诚信行为的网络平台——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近日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
据了解,该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意味着,企业主在招聘时不仅可以查询应聘者就学期间的档案,还可以查看此前的职场经历,对于有过违背职业道德的应聘者,招聘方通过查询即可提前预知,并作出是否录用的判断,此举不仅可以约束员工的职场行为,还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
我国传统档案大多以纸质为主,随着人才流动的增强,许多纸质档案存在流动性差、查阅难等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成了“死档案”,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时很难提取,导致企业用人时产生偏差。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作为我国独立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可有效解决此难题。
我国出台办法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津贴是高温劳动者的重要权益。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我国部署食品安全阶段性工作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根据中国政府网近日报道,刚刚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推进“五个体系”,切实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一)推进社会化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智能食安”综合监管平台试点工作,以平台为抓手,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点位信息,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街道、社区三级监管网络,实行定点、定责、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格局。
2.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化监管力量。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夯实基层社会化监管基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构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于4月底前,在全区建立健全“一专三员”食品安全队伍,填补执法力量监管的薄弱环节。
(二)推进食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建设
1.加大食品安全检测力度。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测计划,扩大检测范围,建立起现有检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我区现有检测资源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食源性中毒等检测,委托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应急机动、专项检测及农、畜、水产品等检测。全年共完成定量检测2050批次,定性检测2万批次。
2.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组建全区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风险管理专家队伍,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全区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综合预警分析,预警报告,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对潜在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监管部门成立各自监管领域内的专家队伍,加强本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三)推进宣教培训和舆论引导体系建设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区监管部门、街道食品安全专职人员及协管员、社区信息员进行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年内举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4期,每人接受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结合监管职责,定期组织监管对象通过集中办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事食品安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
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启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以“送法律法规知识、送食品消费知识、送放心食品”、“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为主题的“三送、五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重点加大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水平和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知晓度;加强对师生群体的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通过“食品安全杯”青少年动漫画作品大赛和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达到“发动一个学生,教育一个家庭,渗透整个社会”的目标。积极发挥区电视台、电台的作用,建立区食品安全网站,及时宣传典型、曝光非法生产,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在“日学日高”学习平台中设立食品安全专题,提高机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加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力度,广泛发动民众,形成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面。
4.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时做好对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化解负面影响。
(四)推进督查考核体系建设
1.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督查计划,通过抽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定期刊发简报、专报、督查通报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完善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跟踪和结果运用,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严格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研究出台《食品安全约谈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和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得到严格追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的内容,对没有完成约定任务或没有履行好约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追究责任。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业户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和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场所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出租方,采取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备案等措施,切实将其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等责任落实到位。开展“三书一帐”约谈制度,切实提高食品从业者的主体责任。
2.全面推行示范创建。大力支持食品安全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社区等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大力打击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健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曝光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实施重点监管督查,限制其各项审批及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强化“六项监管”、突出“四个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强化“六项监管”
1.强化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继续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食安大行动”为主题的整治活动,重点围绕农产品、乳制品、食用油、肉类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火锅底料等消费量和使用量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采取治理、规范、提升等多种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分类施策。按照“重典治乱”原则,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防止和杜绝群体性和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全区食品安全。
2.强化重大节日食品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节日需求较旺的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确保群众度过欢乐祥和节日。
3.强化农产品源头监管。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农产品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户)、水产苗种繁育、水产品养殖场(户)为重点,落实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加强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兽药,打击制售假冒农、兽药以及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指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和制度。继续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中推广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确保农产品全程质量监控。
4.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计划,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重点治理整顿风险较高和容易发生问题的食品行业。严格落实企业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识标注和记录等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年审查力度,继续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履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黑窝点的整治和查处力度,继续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档案,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机制,指导小作坊具备必要的食品生产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单,准予其合法生产;对达不到要求或违法违规加工的黑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已查处的黑作坊黑窝点的回访复查力度,防止其再次生产加工。
5.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六小经营场所”,严厉查处“六类问题食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配送企业行为,推行食品经营有效通行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和食品召回制度,继续推行“五制一创建”监管模式,使证照齐全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落实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98%以上。全力推行“三悬挂、两公开、一标签”和“一票通”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查询机等信息公开措施,在全区大型商场超市熟食加工区域内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实现“三化”经营。
6.强化餐饮消费环节监管。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体制。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检查原料采购储存、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违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卫生以及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与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从规范入手,把住源头,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重大活动、节会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避免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的行为。
(二)突出“四个重点”
1.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区域整治。以水产品批发市场为试点,探索实行食品“来源溯源制”,以点带面,指导市场内经营业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批发零售食品生产场所备案制,确保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可追溯;加大对市场外食品流动摊点、占路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游商浮贩的整治力度。
2.重点突出集中食堂的食品安全整治。加大对各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学校食堂完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规定,彻底排查隐患,确保学生就餐安全。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业户的监管,特别要加大对校园周边饮食摊点、小卖部等的检查整治力度,着力抓好“小饭桌”的日常监管。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力争到年底前,使全区学校(含托幼机构)持证食堂达B级以上资质。加大对建筑工地和企业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其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
3.重点突出社区食品安全整治。以提高居民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加强社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社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摊贩、小熟食店“五小”场所的监管,引导社区“五小”等场所改造提升,指导各类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实现来源可追溯可控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和过期、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行为。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的食品安全三网体系。
4.重点突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整治。针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监管难点,研究管理办法,能办证的尽快办理相关证照;暂不能办理证照的,要实行备案制度,制定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坚决取缔。
三、实现“三个提高”,努力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1.提高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监管水平。继续推广流亭豆制品集中加工园经验做法,结合各街道实际情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食品集中加工园区,引导无证小作坊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年内各街道要建立食品生产式流通集中园区1处以上。
因此,应借鉴美国和欧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制度,从标识制度、安全评价和检测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
二十世纪末以来,转基因食品在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所谓转基因,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但另一方面,随着转基因技术日益普遍的运用,这一技术对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转基因食品已经生产并上市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标明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真实成份、所用原料、来源。如果食品含有转基因成份、所用原料为转基因产品、直接来自于转基因方法培育的作物、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中涉及转基因食品等等,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出售转基因食品或提供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时,予以标明。消费者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就所售食品或所提供服务进行询问和了解,经营者应该耐心、细致地予以回答和说明。经营者在提供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时,无论食品或服务的优、缺点均应向消费者如实介绍。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
由于转基因作物能更好地防治病虫害,抵御干旱,提高产量,营养成分高,因此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专家们也强调,发展转基因食品必须有严格监督、科学检验、加强立法和管理,以避免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1]而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通过消费者监督,促使食品生产者在转基因技术的运用上更加慎重,避免有害健康的食品进入消费领域,因而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体现。
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要和结果,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消费者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知情权是政治领域的民主原则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其行使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因而知情权对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的全面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而言,消费者所应享有的知情权与社会现实有着极大差距,现行法律对此方面规定亦不完善。这种情况不利于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也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国外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保障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是目前世界各国自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到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生产销售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此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国外先进的信息透明化管理模式以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对我国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其主要可归纳为三大模式:
(一)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限制型模式。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定根据过程而非最终产品。为保证消费者对食品拥有充分知情权,欧盟设立了专门机构,即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负责评估与整个食物链相关的风险,不受其他机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2]并建立专门网站向公众提示食品风险问题,充分公开转基因食品自研发到销售的各环节信息。
在对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欧盟以《通用食品法》为主体,辅以大量食品标签法令和广告法令,构成高低有序,结构严谨的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度。2003 年第 1829 号法令和1830 号法令规定:无论源自转基因生物的 DNA或蛋白质是否存在,只要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都要有特别标签加以标明。法令细化到标签规格制式,转基因含量限制等,种类扩展到数十类百余种。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鼓励型模式。
美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管理遵循的是“可靠性科学原则”,采取宽松式管理模式,奉行自律管制。但其仍十分注重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强调转基因技术研发、实践、生产、推广的透明性,并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转基因食品检测信息,在网络转基因食品名录、食品安全资源信息等,使食品安全信息最大限度予以公开。[3]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草案》、《公共健康卫生法》、《联邦食品及药物管理现代化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申请流程,并将对公众公开相关技术资料等,作为取得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合法执照的必要条件。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折中模式日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加以鼓励的原则。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日本政府颁布《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主要原料为已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农产品,加工后仍残留重组 DNA或其编码的蛋白质食品,制定具体的标识办法。同时,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管理转基因技术事项,定期公布转基因食品研发资料以及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名录。
国外转基因食品管理模式,不管其对转基因技术产品是否持谨慎态度,都将信息透明化、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权置于立法及管理优先考虑的方面,值得我国相关立法执法机构借鉴。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现代生物技术,支持和鼓励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我国于 2000 年 8 月 8 日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第 23 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按其各自的法律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4]2001 年 5月 23 日,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志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安全审批制度。作为迄今为止我国级别最高、最全面的转基因技术管理条例,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权保护制度均未列入其中。
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缺少专门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立法层次不高,研究、生产、销售等转基因技术重要阶段信息公开出现“真空管理”,[5]造成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严重缺失。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最重要的手段,但随着转基因技术迅速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所规定标识种类未进行更新补充,标识管理未向烟酒等进行细化规范,造成标识混乱,透露信息极为有限,对消费者充分行使知情权造成巨大阻碍。
五、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措施。
我国学术界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也做了较多的研究。具体来说,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应加强以下三个工作重点:
第一,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虽然转基因标识制度已经实施多年, 但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 还有众多转基因食品没有进行标识;另一方面, 现有的进行了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其所作的标识多数不符合规范。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在今后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
第二,强调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众对所消费的食品应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公众只有充分地获得知情权, 才能享有选择权, 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目前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和危害尚不明确的情况下, 消费者对其选择有些茫然难以避免。因此,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提高转基因相关信息透明性和安全管理的公众可参与性, 比如在批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时增加公众听证的程序。
第三,健全转基因食品检测、评估体系。首先, 建立独立的权威检测机构,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 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并逐渐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农业生物技术管理监督与监测网络体系。定时转基因食品名录供消费者参考。其次,严格控制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直到进出口各环节, 使安全风险降至最低。[6]结合我国实际, 研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体系, 将转基因食品置于规范化的管理和监控之中, 使消费者能放心地消费转基因食品。第三,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申报审批而进行商业化生产的, 对不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转基因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六、结语。
目前,我国转基因水稻开始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破坏,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的相关资料是否公开,以及应如何公开,均为摆在眼前的重大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在考察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经验,结合国情和生物技术发展现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使我国转基因食品知情权保护制度完美运行在法制轨道上。
[参考文献]
[1]张艳,王卫红。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中外比较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
[2]王耀东。转基因食品知情权的正当性[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9,(9)。
[3]戴忠喜。转基因食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
[4]牛哲莉。欧盟转基因食品法律制度及立法原因分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