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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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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建议

第1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最近一个时期,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中心任务,大力发展省会经济,积极关注改善民生,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努力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上实现新突破。省、市党代会都要求济南市抓住承办十一届全运会的机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别强调济南市要争取用两年多的时间,使城市面貌发生新变化,城市功能得到新提升。我们一定要按照省、市委的要求。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省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近几年我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也确实存在着许多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违法违章建设便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为改变城市面貌,提升我市形象,今年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确定了“改造棚户区、拆除违章建筑、治理破损山体”三大攻坚任务,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天又召开动员会,下决心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这是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又一重大举措。违法违章建设的不断发生,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又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长远发展,是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严重危害多数人利益和全市大局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对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具体实践,作为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切实完成好依法整治的各项任务。特别是对新发生的违法违章建设,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确保不再发生违法违章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如既往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市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整治违法违章建设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发挥地方立法作用,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加大立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体系,使城市管理从以行政方式为主转为以法治方式为主的治理模式。同时,加强普法和守法的宣传教育,努力形成依法治理城市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环境。二是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促进省城形象和功能的提升。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选择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的开展视察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力度,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持续健康顺利发展。三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形成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合力。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广大代表积极宣传我市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带动人民群众积极理解、广泛支持,形成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的强大合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加强调查研究,为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提升城市形象献计献策。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建议。

让我们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统一思想,扎实工作,努力把省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2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城市商业是商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主导工程。因此,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中之重。10多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总体上说,规划编制专业化程度不高,编制技术要求不规范,规划执行随意性强,导致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标准不一,城市网点设施品质不高,商业服务功能不完善,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城市资源。建议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以法治化的高度,规范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强化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系统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不留后遗症,让城市商业真正为城市居民服务,真正成为城市文明的支撑和载体。

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建设的基本情况

为推进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多年来,国务院和主管部门都做了很大努力,取得了良好成效。从2001年起,原国家经贸委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2004年,商务部和建设部联合了《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商务部还颁布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商务部了《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这些文件,推动了我国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了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对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也提出了要求,成为我国城市网点规划和建设的政策体系。

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部署,10多年来,各省、市、自治区都开展了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目前,全国省会级城市、大部分地级城市和部分县级市都已经完成了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有的城市并进行了多次修编,这些工作都推动了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多数省级市和部分地级市已经建成了较为系统、较为规范的城市商业网点格局。但是,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

1.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许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专业性差,技术不规范,随意性强。一些城市政府对于已颁布的商业网点规划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随意更改。

2.商业网点建设混乱,造成了资源浪费。由于缺少规划的指导,许多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混乱。一些市政府让投资商牵着鼻子走,按照投资商的意愿任意改变规划,商业设施建设无序,导致许多大型商业设施、大型市场设施和服务设施闲置,造成了投资和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

3.利益驱动致使商业流通终端设施建设薄弱。一些城市政府为照顾房地产投资商的利益,对城市社区、小区和街区的商业设施建设抓的不够好,不少地方放弃了社区商业、社区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给市民生活服务带来了不便。

4.重建设、轻流通,城市商业体系不够完善。许多城市只重视商业网点的硬件建设,对流通体系的建设思考很少;一些城市只注重品牌大型商业的引入,对专业性、中小型商业企业引进和培育重视不足,任其无序发展,使城市中低层收入的消费者得不到安全、便捷的服务,造成了城市商业体系不够完善。

加快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

法治化进程的建议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有序、健康的进行,建议加快推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法制化进程:

1.科学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编制,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编制规范,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纵观全国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全貌,许多城市的规划编制不尽规范,随意性强,甚至概念不清,这些规划非但对城市商业发展指导意义不强,反而有损于城市商业的发展。建议国家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对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的经验进行总结,重新修订、编制新的规范,指导各个城市科学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要坚持由专业单位编制,资深专家评审的方式。城市党政领导要尊重专业编制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不能自行其是,为了政绩或吸引投资,任意违反规划编制规范。

2.《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要成为地方法规。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一经专家评审,即可成为政府规范性文件,若经同级人大通过,即成为区域地方法规。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都要按照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要求,指导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与运营。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修改法定性文件。如果确实需要修编,要经同级政府或人大通过。只有如此,城市商业网点的布局才会合理,城市发展和建设才不会留有遗憾。

3.要确保社区等基础商业设施的落实。城市基础商业设施,如社区商业、小区商业、街区商业和郊区镇乡商业,是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城市商业服务终端,更是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事业。因此,要确保社区等基础商业设施建设的落实。城市社区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要吸收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社区居民代表要参与,重要的大型社区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要举行听证会议,在开发商同意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后,项目才能够进行开发、销售和验收。

4.坚决杜绝大型商贸设施的无序发展。由于大型商贸设施建设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政绩形象,能使投资商获取巨额利润,许多城市政府支持开发商无序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包括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购物广场、大型专业市场集群等,造成了许多城市的大型商贸设施的空壳运行。建议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这一现象进行调研,制定全国商业设施发展的基础框架,同国土部门一道,编制全国大型商贸设施的发展用地计划,从根本上遏制商贸设施建设的无序发展。

第3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监理建筑市场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其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2008年我国四川发生”5.12”地震以来,全国上下对建设工程监理给予了更高的期待于厚望,但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现实不可回避的问题。

1 目前监理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监理行为为“三控、二管、一协调”. 但是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特定的国情使原本监理单位的职责多被拆解,该做的没做够,该给的没给到, 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多被大大弱化,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 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工程师也就是质量检验员. 面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内容服务却基本不涉及. 正因为如此,工程监理变成了建设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旁站人员,有些业主单位甚至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纯粹是为了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漠视监理人员的职责,正是由于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阶段在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完善和健全,直接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预算超出范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1.2 业主对工程监理行为过多干预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完成. 业主方往往是出资方,是各方建设主体的“东家”,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更有甚者,某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很好,甲乙双方共同应付监理。 从理论上讲,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人,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业主的意见和一些决策也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而业主真正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这似乎是一个很容易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对业主缺少规范,往往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在少数的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出于上级的指标任务要求,好大喜功,认为监理是工程进度的绊脚石。

1.3 监理服务费用恶性竞争、工程监理行业缺少高端人才

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虽然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依然没能遏制这种趋势的发展。业主选择监理服务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服务费用,而不是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 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 像西安这种城市,一般监理人员的工资也就2200元左右每月(当然全国各地就建设领域技术管理人员的待遇,监理人员是最低的),而且还不能按照规范配备项目监理部的人员数量,否则,监理企业就会入不敷出了。可以想象,在西安这种城市,2200元每月能聘用什么样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他们的水平当然不及绝大部分施工单位稍有点水平的专业工长,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去管理比他们水平更高的人,如此施工单位瞧不起、建设单位不满意是自然的了。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 如此的恶性循环致使监理行业整体素质下降使之必然。

2 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的几点看法

2.1 坚强政府监管力度、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严格管理,表面上看似乎是跟企业过不去,从长远看是对企业的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让投机钻营的小企业被淘汰,让有实力有良好资信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良性竞争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平台。首先提高资质人员数量要求的标准,淘汰技术素质差的小型建立企业。如此一来势必是监理企业数量大大减少,项目监理招标竞争不过于激烈,监理服务费用自然提高,当然要控制在不至于形成垄断,监理费用的提高是提高人才素质建设的先决。其次要严格过程管理,在平时的检查中,政府部门监督人员对监理企业的检查不够严格,从内心下意识的放松或者善意的同情监理企业竞争激烈,收费低的现实困难,从而放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最少应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事实上节约了监理企业的开支,为恶性循环提供了可能。特别是一些欠发达的地级市、小县城的监理状况让人堪忧,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配备的人员应按照投资额或是工程量配备监理人员数量,但最少每个项目监理部不应少于3人,真正在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大部分没有从业资格不说,人员数量严重缩水,更有甚者现场没有监理人员驻场,仅在隐蔽验收时到场履行程序。如果政府监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从严处理这种想象的存在,让那些似乎是无奈或者是有意恶意低价竞标的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相信规范的监理市场会在不久的明天建立起来。

2.2 加强行业协会管理、重视职业道得管理

我国关于监理工程师道德的首条准则就是;维护国家的荣誉,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但是却没有不诚信、不公正、不科学的执业该怎么处理。国外给予工程师最大的权利就是:承包单位任何的工作让工程师不满意就得不到工程师的付款凭证。我相信在目前,我国的任何合同都不会将此条款写进合同。这个原因我相信就目前所有人都是这个意见。国外为什么敢写这样条款在合同里呢?因为他没得道德准则和协会的管理非常严格,他们要求工程师的正直性,但是只要工程师违反了此规则,本人就终生不能在这个行业从业了。我觉得这个准则要求合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行业从业人员社会信誉的提高。

第4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一是真正实现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二是让行政符合法治的要求,使行政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真正做到一切行政管理都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四是防范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避免行政不当。五是把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均纳入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提高工作的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依法行政制度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法行政问题依然突出、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依然不顺畅、依法行政意识依然不牢固、部分规范性文件依然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依然不强等等。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内在精髓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指导和规范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2.1坚持合法与合理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中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和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决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必须避免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2.2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更要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当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

2.3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和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力相一致,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有无权力的责任。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尚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只能从行政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2003年SARS事件后,政府官员的问责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起步。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责任追究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但我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权责不清是我国行政管理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在追究行政责任时,责任主体模糊不清。二是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现有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立法等级低,政策性的文件以及地方性文件居多,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不作为,管理失控,是当前行政机关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定的职权,否则就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行政责任的具体渠道和保障,是确保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可以减少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更好的执政为民、服务于民、建立起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2.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家文明、社会进步,必须有良好的法制作保障。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和理论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立法方面、依法行政方面、审判成就、检察(法律监督)成果、促进社会观念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推动政法体制改革的进程、造成良好的国际影响以及理论突破等方面。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案件数量偏低、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行政判决执行难、行政审判质量不高、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受案范围、期限、政诉讼管辖等等都存在着问题,已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2.5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第5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摘要】本文介绍了武汉石化供气管道工程简易阀门试压装置的设计与制作方法,并阐述了该装置的使用方法。

【关键词】试压装置;试压容器;短接法兰;侧密封;上密封

1. 引言

由江苏油建承建的武汉石化供气管道工程位于武汉市境内,在川气东送武汉分输站站内建立武汉石化供气管道工程输气首站,由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提供气源通过管道输送至武汉石化、武汉乙烯分输站后与武汉乙烯管廊带对接处为止。管道设计压力6.3MPa,输送介质为天然气,钢管规格为406.4×8.0mm,材质为L415。其中工艺场站2座,阀室8座。管道工程使用的阀门共计205个(不包括主气管道DN400球阀14个、DN300球阀4个);其中PN110、7种规格阀门202个, PN20、2种规格阀门3个。GB50540-2009《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中明确规定: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试压检验。阀门送至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周期较长、运输费用较高,不能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因此,项目部决定:设计制作简易阀门试压装置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2. 阀门简易试压装置的设计

2.1采用线路工程用管406.4×8.0×4000mm(L415、剩余料头)和线路试压用封头焊接而成试压容器。由于线路穿、跨越部分采用1.5倍的设计压力作为强度试验压力,因此试压容器能承受1.5倍的设计压力。封头与筒体采用对接方式,按线路焊接工艺进行焊接,并经RT检测合格。

2.2根据205个阀门7种规格,在试压容器上开7个孔。

2.3配置相应规格的7个短接与试压容器焊接连接,短接材料采用相应的站内工艺管材。

2.4配置相应规格的7个法兰与短接焊接连接。

2.5接口1、6、8、9安装相应的控制阀门,接口12安装压力表。

2.6所有接口部分焊接补强圈。

2.7试压容器下设置两个管托支座,抬高试压容器高度,便于操作。

2.8制作相应高度的阀门托架,便于支承被试压的阀门,防止试压容器翻转。

2.9配备相应型号的注塞泵,以提供试验压力。配备上水泵提供试压用水源,高压软管连接试压泵与试压容器。

2.10配备满足阀门压力试验要求的压力表。

2.11制作简易龙门架,安装倒链起吊装置,便于被检验阀门的拆、装与起吊。

3. 简易阀门试压装置的安装

3.1制作筒体的管托支座,筒体中心线与地面高度为0.8m,将筒体架设到管托支座上。

3.2根据线路焊接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将椭圆形封头与406.4×8.0×4000mm筒体对接焊接,封头接口内壁削薄,外壁打磨坡口。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RT无损检测,Ⅱ级合格。

3.3在试压容器上开孔,开孔处应避开筒体的直焊缝。开孔边缘与直焊缝的距离大于所开孔径的50%。

3.4将短接与相应规格的法兰焊接连接,短接中心线与法兰面保持垂直。补强圈套入短接,插入容器孔内,使短接与容器焊接连接,短接与容器筒体切面保持垂直,焊接补强圈。4个控制阀门和1个压力表安装前,短接的一端加工好连接螺纹,插入容器并进行焊接。

3.5安装控制阀门和压力表。

4. 简易阀门试压装置的使用

4.1简易试压装置调试。

4.1.17个短接法兰与相应规格的盲板用螺栓紧固连接,所有连接处加高压橡胶垫保证密封(以下同)。

4.1.2启动上水泵,打开放空阀。确认水注满容器后关闭上水阀及放空阀。

4.1.3启动注塞泵升压,当压力升到5MPa、8MPa时分别稳压10分钟,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再升压至10MPa,稳压15分钟。确认无异常情况,卸压、排水,转入阀门试压程序。

4.2阀门试压程序。

4.2.1阀门侧密封试验。

4.2.1.1将规格不同公称压力相同的阀门连接至相应规格的法兰,紧固螺栓,关闭试验阀门。

4.2.1.2上水、排空、升压。升压过程应缓慢,逐渐加压到

试验压力。其中强度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不小于5分钟,另一侧无渗漏水为合格。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稳压15min,另一侧无渗漏水为合格。

4.2.1.3卸压、排水,调转阀门按照4.2.1.2程序试验另一侧的密封性能。

4.2.1.4发现阀门泄漏等异常情况打上标识,做好记录。

4.2.2阀门上密封试验。

4.2.2.1接4.2.1.3卸压,在阀门外端面安装盲板,开启试压阀门,上水、排空、升压。按照4.2.1.2的程序进行阀门上密封试验,发现阀门泄露等异常情况打上标识,做好记录。

4.2.2.2卸压、排水、拆卸阀门。合格阀门放入合格区,不合格阀门放入不合格区,并进行隔离,防止错用。

单一或少数几个阀门压力试验时将用不着的短接法兰用盲板进行封堵,重复上述试压程序。

第6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初中数学;学法指导;建设性意见

初中数学是学好数理化的基础,抓好学生数学学科的学法指导意义重大。但不少初一新生反映数学学科太难学,每天上完课似懂非懂,概念好像也理解了,但一做题就感到模棱两可。究其原因,是学生自己没有一套科学的学习方法。作为教师,我们要注重对初一新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帮助他们尽快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下面,围绕初中学生数学学法指导的方法与策略,谈谈自己的一些做法。

一、课前预习指导,落实“六字经”

会预习的学生往往会带着问题听课,他们有一种想听、想问、想练的积极心理。而刚升入初一的学生,往往不知道预习有什么用,也不会预习,有时课前看看,也看不出什么问题和疑点。所以,教师很有必要指导学生的课前预习。我以为课前预习指导要落实好“六字经”:

1.读、想

给学生指导一种思想:数学也要阅读,而且要逐字逐句认真阅读,勾画出重点、标出难点,以便听课时有针对性。对于难理解的地方,不能只标出来就完事,而应自己先思考,积极去解决。这样边读边想,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

2.写、说

预习要适当做些学习笔记,对模糊不懂之处,也可以与父母或同学说说,在交流与探讨中,或许就能找到正确答案。

3.做、练

比如,对于一些图形方面的问题,可以在课前预习中就动手做一做,通过画图剪拼,就会弄清楚图形中的许多规律。对于教材中的例题,最好都做一遍,如果做题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必须要反思对照一下错在哪里,错误的原因以及如何改正。当然,如果自己弄不明白,在听课时就要带着问题仔细听。

二、课内听讲指导,培养思维能力

1.黄金时间要提高课堂效率

初中新生面对增多的课程、扩大的课容量,往往顾此失彼、疲于应付,造成听课效率低下。所以要给学生强调:课堂是学习的黄金时间,那么黄金时间就要出产“黄金”。要想提高学习效率,必须紧跟老师的思路走,并预想下一步会推导什么,并比较自己的解题思路与老师讲的有哪些不同。要紧跟老师的教学节奏,实时调整自己的注意力,要积极思考并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回答时尽量做到条理、清晰。

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要做好听课笔记

上课时,老师总有一些对教材内容的补充部分,所以,笔记不仅要记老师讲解的重点,对于老师的补充部分也绝不能放过。千万不要以为当时看了就过了,其实看三遍也不如写一遍。

学生做课堂笔记时,教师要有意识地提醒学生注意以下几点:

(1)笔记本不要写得太满,应适当留出一些空白,以补充本题的多种解法,或将相似的习题补充到此处,以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2)对于老师的课堂小结部分,要认真梳理,及时捕捉、笔记,因为它们都是本章节的精华部分。

(3)听课活动是学生听、思、记的综合活动,要以听课、思考为主,不要为做笔记,而忽视了老师的讲课要点。

三、课后独立作业,不留疑难点

数学课后,在做相关习题时,要求学生积极思考、独立完成,对于自己思路不清,一时难解的习题,一定要让学生自己冷静下来,将老师所讲的知识点回忆一遍,再熟悉一下本章节中公式的推导过程,这样,通过回忆,一方面复习了上节课的内容,另一方面理清了思路,刚才不会做的练习题,此时或许已豁然开朗。

四、从其他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

1.对于概念要理解“透彻”

概念是数学学科的核心和基石,理解概念,包括定理、性质时,教师要抓概念中的关键字词和前提条件,给学生做详细深入的解析,学生方能领悟其本质。另外,还要知其所以然,知道它是怎么推导得出的,又会在何处用到,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它们解决数学问题。

2.对于例题要关注“层次”

老师在讲解本章节内容之后,常常会给学生补充一些课外例题或引导学生看一些复习资料上的例题。那么,学生在看例题时,要注意难易试题的层次搭配,要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例题因为有现成的思路可循,所以可以让学生看一些难度较大,自己很难解决的例题,既可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又可以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3.对于练习要保证“数量”

上课“听懂了”不见得课后就“会做了”,加强练习才能积累解题技巧,因此,要保证练习的数量。保证做一定数量的习题,才能把基本功练熟练透。精讲练当然好,但没有一定的数量保证,练习不可能有成效。通过练习,才能掌握知识重点、总结解题规律、形成应试技巧、训练思维能力、培养心理素质。保证一定量的练习,当然不是搞“题海战术”,是引导学生在做了一道新题之后去反思本题中用到了哪些数学知识,是否还有其他解法等。

对于一些典型的习题要反复做,争取一题多解。所以,为了让学生熟练掌握各种基本题型及其解法,课本上的每一道练习题,基本上都要求做一遍;课外的一些习题,也包含许多基本题型,方法多、针对性强,引导学生能够尽量多地去关注,多做一些就多积累一些做题的经验和技巧。

4.对于思维要总结“定势”

学习数学就是学习众多思维的技巧,每道习题里面都渗透了数学的思维方法,教师要让学生有意识地注意积累这些思维方法,每一类题型有它“通用”的解法,这就是我所说的正确的思维定势。掌握了这些“思维定势”,在解题中,学生如果能够正确运用这些思维定势,很快解决问题,不也很快乐吗?

5.对于错题要勤于“反思”

每次考完数学都有学生问我:“老师,这次又没考好,数学到底应该怎么学?”其实,数学要取得好成绩,在于平时的积累和总结,真的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有好多学生依赖于所谓的优秀的复习资料。如今的数学资料铺天盖地,令人眼花缭乱,资料上的总结和归纳诚然很好,但那是别人的,跟我们学生自己的关系很小。学生在总结新题出错的原因时总会发现:新题的错误在于旧题中的错误没彻底弄明白。针对这种情况,当务之急是要教会学生建立数学错题本。

教给学生收集错题的方法:(1)先将出错的那道题抄下来;(2)抄下来自己错误的做法;(3)写出正确解法,并用不同颜色的笔在旁边批注出错的原因或做题的感悟、心得等。要求学生做错了题就去认真反思,并勤于积累和整理,那么三年下来这个错题本将是学生最能提分的复习资料。

第7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立法质量

0 引言

水利建设执法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利工程健康发展,确保项目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正常工程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随着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既面临着问题与挑战,更面临着机遇与发展。执法人员要充满信心,鼓足干劲,努力改变目前工作现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水利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水利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水利执法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为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 水利建设执法的现状分析

1.1 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执法体系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1.2 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1.3 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或修改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1.4 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出来,且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2 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念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水利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就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2.2 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以上分析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如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其细致,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来制定出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2.3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可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负责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过程中,需要界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2.4 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件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件来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正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而且专业性很强,仅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所以,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时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困绕的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的需求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2.5 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虽然水利工程建设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难题,但绝不能因为难度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水利工程为社会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特别是在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上要有新突破,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使各项制度能够真正适应当地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3 结语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的一项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需求,才能更好的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当然,在水利建设中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执法这一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质量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这一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第8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一、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期限利益是债务人根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享有的拒绝期前履行义务的权利,即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合法占有和支配尚未交付给债权人的财产(如资金、物资),这在正常的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但当债务人在期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或其到期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显著减少或发生显著障碍时,有必要赋予债权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行使期限利益的抗辩权,这就必须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作为法律依据。所谓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依法定事由请求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得以具有期限利益为由进行抗辩而必须提前履行义务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对此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而具有相应性质的规定既分散又不完善且适用范围较窄,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再则部分当事人由于缺乏期限利益的抗辩意识而常受“未到期”的束缚,困惑不堪无所适从。因此,加强立法司法实践,并且设立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权

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已履行了自己的相应义务而享有债权,而债务人履行义务尚有一定期限时所产生的抗辩权,因而不同于人们常见到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前者是指债权人对抗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抗辩权、及时的抗辩权。后者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一种相对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由此可以看出,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抗辩权,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三、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物权法律处于立法阶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亦无明确规定,即使原则性的规定也相对较少。因此,可以认为我国还没有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的系统性理论,也缺乏相应的研讨,但具有相同性质的规定在特别法中依稀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可据此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预期违约行为可导致债权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至前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违约赔偿权。这些规定体现了期限利益抗辩权原理,但由于其系特别法中的规定,而我国法律又未规定类推适用制度,故其只能适用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具有局限性。不能广泛地指导审理其他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如不明确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则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

四、期限利益的抗辩权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形

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应是民法原理中对债权人保护的一个方面,是一个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其实质在于加强对债权的保护,该抗辩的成立将使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不复存在,而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观念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困,因此对期限利益的抗辩权主张的支持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要求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实抗辩理由是现实客观存在的而并非预见或推测时才能适用该制度。根据我国民事流转的现状,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期限利益的抗辩权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如明确表示不付款或交货等。

(二)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存在的。如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将其主要财产投入高风险行业可能血本无归等情形。

(三)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死亡(仅指自然人)、逃匿、下落不明的。

(四)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五)债权人因客观原因处于紧急状态,急需大量物资、资金,而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或无影响的。如债权人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对其自生存产生重大威胁时。

(六)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宣布解散、撤消后未依法组织清算的,将合并或分立时未对待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以及被宣布歇业等相关情形。

五、期限利益的抗辩权的行使及效力

当出现前述情形时,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已不可能实现,或其实现已发生显著障碍或其到期实现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及时行使抗辩权,主张期限利益的抗辩权,要求债务人于期前履行义务。期限利益的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债权人先行实现债权的效力,并对抗债务人期限利益的抗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9篇:法治建设的建议范文

公司自其产生以来,虽然经过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但一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公司也逐渐显现出唯利是图的本质。这都指向了一个日益突出问题,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为了使公司社会责任得以实现,建议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多方参与制度、公司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公司追责制度及相关利益者救济制度,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 多方参与制度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在学术界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参考性定义。

“公司社会责任之父”鲍恩认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谢尔顿将其定义为“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朱慈蕴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刘连煜将其定义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都有各自的侧重点,都是在该理论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且都是从道德角度出发,并未考虑法律层面的责任。若想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还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着手,深入研究。

公司社会责任应做如下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在合理追逐利润的同时,主动兼顾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与相关利益者和谐共存。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包含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主体就是公司本身,客体就是相关利益者。在现代公司背景下,相关利益者包括:

1.公司员工。首先,公司应遵守劳动法,认真执行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其次,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工时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员工能及时领取、足额报酬。再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培训机会,重视工会。最后,公司应培养自己的文化氛围,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消费者。消费者是产品的消费终端,消费者是否消费直接决定了公司的效益。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很重视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诺及践行的。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传递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和服务信息,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不误导消费者消费。公司应完善售后服务,多倾听消费者的声音,使消费者的诉求的到及时、圆满的解决。

3.社区。“公司公民”概念的出现,从法学的角度强调了公司的公民身份。“公司公民”表明公司作为社会的公民就要履行社会责任。社区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司植根于社区,也依附于社区。公司应合理利用社区内的资源,为社区内的其他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关注弱势群体,支持社区建设,协调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积极开展公益性捐赠等。

4.环境。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会不可避免的给社会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不利影响。如公司进行生产会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造成很多生态问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公司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对环境保护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推崇的一项原则就是信息公开原则。现行《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查阅权和建议质询权,但并没有消费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知情权的规定。就披露内容而言,《公司法》第6条规定了公众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事项。但是公司登记事项往往与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无太大关联。

首先,应该扩大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仅针对上市公司,应将非上市公司囊括其中。其次,在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往的信息披露仅局限于披露财务信息,还应披露产品质量、员工制度、雇用情况、增减资本、能源消耗以及环境破坏和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再次,披露应采用强制披露形式。为保证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公司定期披露一些基本信息以及重大决策情况,减少相关利益者和公司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二)完善多方参与监督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还需要社会的广泛监督。

公司员工与公司联系最紧密,法律应明确一个员工表意机关机构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明确其职权。如知情权、建议权、共同决策权、福利待遇审议决定权等符合他们切身利益的权力,督促公司更好的践行社会责任。消费者作为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体,对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社会舆论成了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武器。由于社会舆论监督的效果好,应该在法律层面将之完善,使其作用发挥到极致。如今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纷纷成立,投入到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大军当中,对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建立,法律也应该赋予这些组织一定的权力,使这些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更好的监督公司。

(三)建立公司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已近20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立法法》等均对听证制度做了相关规定,听证制度目前在我国被广泛用于诸多领域。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当事人”就是相关利益者。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归根到底是公司决策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对于一些能直接影响相关利益者且影响重大的决策,《公司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使相关利益者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使公司倾听到这些声音并为之做出切实有效地行动。

(四)建立公司追责制度及相关利益者救济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的追责制度并没有在《公司法》里体现出来,因此也无法约束公司违责任的行为。在给相关利益者造成损失后,公司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何种后果,都应该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相关利益者来说,权利受到侵害后往往诉讼无门,为了使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应该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法律应将派生诉权赋予相关利益者,比如消费者、债权人、环保部门等,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突破民法规定的适格原告,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任何人只要发现公司损害了社区利益、环保利益等,都可以作为原告,并对起到积极作用的主体以适当的奖励。

参考文献

[1] 匡海波.企业社会责任[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