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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噪声治理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噪声治理报告

第1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环保部日前《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在2014年的环境投诉中,共有45.7万件噪声投诉。2015年的投诉量有所下降,全国的环境投诉中,噪声投诉总共有35.4万件,但相对于在100.2万件总投诉中所占比例而言,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的确需要引起重视。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仔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个趋势是,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更容易明确的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大众的投诉热情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噪声投诉的总量和在环境投诉中的占比看起来不小,结合1/4的城市夜间噪声不达标来看,投诉总量相比人口基数就显得并不庞大,社会大众对于噪声还是处于被迫忍受的状态。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这些积极的因素,从环保部每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都可以看出来。

法律法规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从噪声产生的源头即开始控制减少。对于仍然不可避免发生的噪声,下一步是通过规划的手段,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开,或者采用隔离的方式,减弱噪声对生活区的影响。前两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导,须在法律体系下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但这两步还不是全部,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面对这些随机出现的噪声,政府的长处反而发挥不出来了,社会大众作为直接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体,却能够及时地将噪声污染信息提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出来了。《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为此,社会大众将污染信息提交给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后,并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也缺乏严厉的处罚和赔偿来对污染者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

第2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年采3.5万吨耐火粘土、石墨矿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现对《报告书》(报批本)批复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国土资源规划所出具了《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水东南高铝粘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明国土资开发审[2018]13号),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

8号文),我局开展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报告书,并于4月14日至2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书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曹田村,为扩建项目。矿区由31个拐点坐标圈成,矿区面积1.727km2,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耐火粘土、0.5万吨/年石墨矿,开采标高为+690米~+325米,矿山服务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联合开采方式。

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扩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原有矿山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相关部门的许可范围。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在取得水利、林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依照本项目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防治措施。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保护措施,减轻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规范建设矿区排水系统、截排水沟、沉淀池、排污口,确保所有外排废水达标排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北区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五)爆破、装卸、运输等生产过程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喷雾洒水等降尘、除尘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及保持车身清洁并采取较低速度行驶以减少对运输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六)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控制采矿和运输噪声对附近村庄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的废土石及沉淀池污泥应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纳入安砂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外运进行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并编制应急预案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4中一级标准。

(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

(三)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周边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订单。有新标准实施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第3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质量控制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6746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3427-02

职业健康检查是在一定的间隔时间内对现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者有针对性的健康检查,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有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及早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和治疗,防止其发展和恶化。为用人单位确定高危人群,将其作为重点监护对象,同时验证用人单位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及个人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职业健康体检的体检报告的质量控制,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控制,分析后的质量控制是全程质量控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是质量保证工作的进一步的延伸,它包括: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个体检查结果报告的签发与发放、群体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三大重要环节,本文着重对这三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及应用过程进行阐述。所述做法仅供参考。

1 个体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①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②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

11 在进行问诊情况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11 职业史询问和记录是否详细,同在一个单位内累计接触记录是否清楚或详细;既往噪声接触史、有否爆震史(包括职业及非职业接触史等)是否有遗漏。

112 既往病史询问是否有侧重点,如:①传染病史:麻疹、猩红热、白喉、腮腺炎、结核、慢性痢疾、肺炎、高烧等。②耳毒性药物史: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水杨酸钠、新霉素、奎宁等。除详细询问用要量外,重要的是要询问用要药后的听力情况。③中、内耳疾病史,有无外伤史(时间、程度),美尼尔氏病等。④家族史:家族耳聋史,家族高血压史。⑤其他:头外伤、一氧化碳、癫痫、糖尿病、贫血、肾炎等。

113 个人防护情况 询问工作场所噪声强度情况,是否按要求配戴个人听力保护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佩戴何种个人防护用品,降噪值是多少。个人防护情况也是诊断结果评价时需要了解的。

12 在进行听力检查结果的确认与审核时,应注意

121 由于职业性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因此要注意确认检测者脱离噪声环境是否在12-48h后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2]

122 注意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是否根据GB7582进行了年龄修正。[3]

123 注意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是否≤10dB,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2]

124 注意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要进行复查。[2]

125 注意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听力计及其校准,测听检查室中环境声压级应不超过GB7583-87规定的环境噪声最大允许值。[4]

2 听力检测结果的评价报告的审核与签发、发放

21 评价标准的审核 通过对检测者听力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既往病史、职业接触史、个人防护情况进行全面的确认后,才能对听力检查者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便于对检测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因为不同的体检类型评价的结论标准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所观注的目标疾病也不一样,如:

211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禁忌证,涉及听力方面的职业禁忌证三类:①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②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③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212 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为职业性噪声聋(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职业禁忌证和噪声易感者(上岗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213 离岗职业健康目标疾病是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6]。

22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关联性的审核 职业接触史与职业病危害的检测结果是判断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是否呈剂量-效应关系,听损结果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复查和进行鉴别诊断的关键指标,当剂量-效应不成正比关系时,我们要注意审核与鉴别。

伪聋指主观听力与客观不符,或受检者配合欠佳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伪聋的鉴别不是很困难,但要确定伪聋者的实际听阈则较困难。其一般有以下特点:

221 职业暴露史与听损程度不符;如噪声暴露强度并不高,职业接触时间亦不长,听损程度已达重度。

222 纯音听力与语言听力不符;即语言测听听力明显好于纯音测试听力。

223 反复测听时听阈可相差10分贝以上。

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伪聋者的诊断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客观、科学、慎重地作出结论。对怀疑有夸大性听力损失的检测和疑似噪声聋的检查者可以通过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测听及耳声发射辨别,但决不可直接将其反应阈值当作听阈值进行评定[4]。需结合上述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听力评估值。

23 耳聋定性准确性的审核

231 传导性聋,骨导听阈正常,气导阈值提高,低频阈值提高>高频,低频听力损失>高频。

232 感音神经性聋,气导与骨导阈值一致提高,高频阈值提高>低频,而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气、骨导间距在10dB以下。

233 混合性聋,气导与骨导听阈均提高,但气导的提高比骨导阈值提高更甚,有一定的气导间距,多在10dB以上,高频阈值提高>低频,即高频听力损失>低频。正常人气导与骨导曲线重合,骨、气导之间间距可反映耳聋的性质。但气导及骨导阈值允许有10dB的误差,故气、骨导之间距

24 非器质性聋 在临床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中,经常遇到纯音测试结果与实际听力损失不一致的情况。其中有些受试者有意识夸大听力损失程度。这类情况常用“非器质性听力损失”,对此类受检者的听力检查和判定一定要慎重。

在通过上述审核后,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听力损失值中有无传导性听损因素,且最终的职业性听力损失值的判定,应以纯音骨导测试值为准[3]。对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检测具体操作时要把握以下原则[7]:

241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通过声导抗检查进行排除。

242 纯音听阈测试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应考虑非职业性噪声聋。

243 纯音听阈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结果的真实性。

244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5 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246 一般情况下职业性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两耳听损平均基本对称,尤其语言频段平均听损两耳相差不会超过10分贝[3]。但在诊断中有时会遇到两耳听损程度不同,甚至差异很大的现象。听力损失的特点:除纯音听力检查双耳听损明显不对称外,气、骨导听阈基本一致。此类情况多由突发性聋、急性非职业性声损伤所致。

做好以上的审核与鉴别诊断后就可签发个人听力诊断报告,并根据个体诊断报告对用人单位体检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以个人体检结果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形式一式二份发放,查出有职业禁忌症或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报告,并下发调离通知或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发放有记录。

3 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服务

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最后一项关键工作就是群体数据的处理分析及后续服务,主要通过对个体体检诊断结果汇总全面、综合分析后,去发现和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这是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最终目的,也是现代职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与传统的质量控制不同的地方。我单位通常以以下两种形式进行后续的服务。

31 管理方面的服务

311 要求用人单位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强化了自身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促进了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加强职业危害源头的治理,开展对超标噪声区域值班操作室、休息室的治理,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与考核,确保其有效运行,降低岗位危害。

312 要求用人单位加强个人防护,通过加强检查与严格考核,促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发和正确配戴及职工配戴的自觉性。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的悬挂。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噪声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加强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完成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杜绝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进厂,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人员及时调离原接害岗位,预防和减缓职业病的发生。

32 技术方面的服务

321 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下发调离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的安置,防止伤害加重,卫生监督所跟踪调离情况。下发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告知,并协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好职业病的申请诊断材料的上报、诊断工作及诊断结果的告知、向安监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结果。并指导做好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及医学观察。

322 公共卫生医生定期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职业性噪声聋的防控知识的宣传。如开展用人单位检查结果报告的现场答疑、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护健康知识等宣传,让职工清楚噪声对自身的危害及如何防护,如何才能有效地防护,提高职业防护的自觉性。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用人单位做好三类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害人员、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防护知识的培训。

通过以上三大环节进行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查结果质量控制,才真正地把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质量控制工作效果和服务延伸,把传统的单纯的体检质量控制工作的理念打破,依靠行政领导的力量、医务人员的力量、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保健的力量[8],让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控制效果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苏建荣重视临床微生物检验分析后实验室质量管理[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12,35(04):289

[2]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S]

[3] GB-T 7582-2004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S]

[4] GB T 7583-1987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S]

[5] GBZ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S]

[6] 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S]71:63-64

第4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及相关的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报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已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单位,其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条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对于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对于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建、扩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第十四条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从事经营活动且噪声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十七条主城建成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所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城市道路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能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减轻、避免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完整有效的消声设备和符合规定的喇叭,整车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但执行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公安警备等任务时的特种车辆除外。

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遇紧急情况时,一次鸣喇叭的时间不得超过0.5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得超过三次。严禁长鸣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鸣喇叭的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在主城建成区内,禁止经营者将商场、门市、店、堂、摊点及影剧院等商业文化经营场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条居民家庭使用音响设施、各类乐器、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装防盗报警设备的机动车,应当确保报警设备正常运转,报警器不得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电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等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的,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交通、海事部门对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居住区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噪声污染纠纷调解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统一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区的交通主干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应当附具有关专家和该项目所在区域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及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已有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应当明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论。

第九条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施所有权人限期治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扰民纠纷,经调解无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夜间经营时间、范围。

第十条在下列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办公区;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

各类营运车辆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者进行商业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产生噪声污染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噪声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执行公务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间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午、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周围居民公告。

第十四条城镇各类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划定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安装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采用音响器材沿街叫买叫卖招揽顾客,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

(二)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

(三)在午、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

(四)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用途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船舶产生噪声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暂扣其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相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午、夜间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件的;

(四)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办公楼、写字楼、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区、科研区和以办公楼、写字楼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第6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你公司报来《县贸易有限公司煤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贸易有限公司煤场位于县,利用原废弃多年的县八号坪煤场(原为露天堆煤场)用于煤的堆存及转运。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设堆煤场地,堆煤场地均盖有库棚,库棚顶采用铁皮屋项,库棚四周砌1.5米高以上的墙体。建造沉淀池,将喷洒煤堆多余废水排入沉淀池后循环利用;实现场区内污水与厂区外雨水分流。主要设备有:铲车2台、地磅1台。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劳动定员5人,其中:铲车司机1人,领班1人,总管1人,其余人员由领班具体分配工作;年工作时间约为365天,每天8小时。

二、原则上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

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0-2025)环境控制区界范围内,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年本)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同意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施工期大气污染物应采用洒水降尘,覆盖运输等有效防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及物料运输车带出和撒漏的粉尘,使排放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第二时段限值。

2、施工期施工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

3、施工期产生的噪声须经减振、吸音、消声等治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标准要求。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妥善处理,现场不留废弃物。

5、营运期应采用喷淋措施降尘,减少废气对周围影响,产生的生产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6、营运期应控制车辆运输进出煤场的车速,采取妥善措施控制扬尘的产生,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第二时段限值。

7、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Ⅱ类标准。

8、必须妥善处理营运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9、靠公路边应采取隔离措施,减少堆场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公路环境影响。

10、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绿化措施,对挖土区、填土区及时进行绿化复垦,避免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必须按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报所提各项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按照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落实。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7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分析变化趋势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P733.22文献标识码: A

敦化市位于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西部,是吉林省区域面积最大的县级市。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嬗变和经济的发展,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重点出现了很大转变,噪声污染区域从面积到形式发生巨大变化。虽然全市的区域噪声每年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城市噪声案件仍居高不下,噪声扰民现象已成为市民当前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而在城市发展有效空间范围内,经济社会活动的日益繁荣与城市噪声控制之间的矛盾也是我国小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共性问题。

一、区域环境噪声现状

本文依据敦化市环境监站“十一五”期间,即2006~2010年度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为依据,对全市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分析。

(一) 暴露在不同声环境质量级别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状况

敦化市城区声环境监测点网格覆盖面积为14.7Km2,占全市建成区面积的83.7%,网格覆盖人口16.32万人。从暴露在不同声环境质量级别的面积和人口分布状况来看,声环境超标面积为1.4 Km2,超标面积覆盖人口数1.6余万人。市区声环境质量好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3.96km2和4.7余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总网格人口的27.9%和28.3%;声环境质量较好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9.12 km2和10.6余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的64.2%和65.0%;声环境质量受到轻度污染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1.32 km2和1.5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总网格人口的0.09%和0.09%;声环境质量受到中度污染的的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分别为0.12km2和0.14万人,各占总网格面积和网格覆盖人口的0.01%和0.01%,详见表1-1-1。

表1-1-1 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

(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声源构成

2010年敦化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是生活噪声占69.2%;交通噪声占8.3%;工业噪声占20.0%;施工噪声占2.5%。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来看,敦化市主要噪声源是生活噪声,其次为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可见社会生活噪声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噪声源,其次是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详见图1-2-1

图1-2-12010年敦化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构成

二、五年(2006~2010)区域环境噪声变化趋势

(一)质量状况变化趋势

2006年至2010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呈现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不大。五年间敦化市区域环境噪声范围在50.1~51.9 dB(A)之间,最大值出现于2010年。声环境质量较好。数值及变化情况详见图2-1-1

图2-1-12006~2010年敦化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情况

(二)面积和人口变化趋势

从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至2010年间声环境质量好和较好的网格覆盖的面积和人口分别占总网格面积和人口的75.02-76.7%之间,呈现显著上升趋势,详见表2-2-1、图2-2-1。

表2-2-1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情况

年度

图2-2-1 2006~2010年敦化市区暴露在不同等效声级下的面积和人口分布对比图

三、分析结论

主要声源从发展角度上看,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是敦化市在环境噪声控制领域当中的主要噪声控制源。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文化娱乐活动从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加剧了生活噪声的产生范围和持久性。交通噪声在城市发展有效空间范围内车辆明显逐年增加,因此,加大这两方面的噪声控制是敦化市今后在城市环境噪声治理过程的发展方向。

加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应为控制社会噪声源的主导方向。对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要有相应的时间和声源噪声值控制要求,对主要居住区的商业行为所产生的噪声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市民一个安静的生活、学习

环境。

敦化市城市建设这五年来得到飞快的发展,在市区道路建设方面注重路面、路宽和噪声隔离带的建设,这是控制市区交通噪声的主要手段,采取车辆分流限速、控制路段等方式,也是敦化市在控制交通噪声污染的环境管理手段。

四、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一) 科学规划城市噪声功能区,合理安排城市建设布局。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产业发展及交通噪声的预留空间,从控制源头入手,对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各类工商业及娱乐活动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和从严审批。

(二) 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加工、餐饮、娱乐、健身、机械维修、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

(三) 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在市区道路建设方面注重路面、路宽和噪声隔离带的建设,采取车辆分流限速、控制路段等方式,在主城区实现禁鸣措施。

(四)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五) 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执法管理力度,对噪声超标工业企业实现降噪工艺和措施。

[参考文献]

第8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年,我市的环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以大气、水污染防治为重点,依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较圆满地完成了*年环境保护计划目标。预计*年市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分别为0.055毫克/立方米、0.161毫克/立方米、0.046毫克/立方米;与去年相比,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略有上升,二氧化硫浓度值有所下降。

(一)以大气、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淘汰4吨燃煤锅炉110余台,对26家重点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制定《济南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划分方案》,完成禁燃区创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禁燃区创建验收标准。

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22家重点大气污染源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核查的数据资料进行研究确认。对县(市)容量测算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督导。市区和章丘市完成大气容量测算报告(初稿),我市的大气容量测算工作得到了国家总局和省环保局专家的高度评价,并把我们的工作和文本作为范例向全省推广。

强化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上半年已检测机动车29000多辆。从3月1日起,对年检初检尾气超标车辆、申请延期报废车辆、外地迁入车辆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已检测机动车3000辆。5月份,省环保局在我市召开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场会推广我市经验。

结合“创模”工作和“迎亚足杯、创文明城”主题行动,充分利用点面结合的立体监控网络,对市区内建筑、拆迁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和道路路面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力度,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扬尘污染。

水污染防治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市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视察的各项工作。启动了南水北调工程山东西水东调济南段水质保证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小清河(济南段)控制单元治污方案》,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强化对点源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5家医院和1家工业企业完成了治理任务,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480吨/年、380吨/年。对14家重点废水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

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17家有代表性的重点废水排放企业的能源消耗、生产和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定一套符合实际,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排污数据,为总量分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噪声、固体废物和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下达了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复查计划,计划创建、复查噪声达标区面积67.28平方公里,目前创建和复查工作进展顺利。积极督促企业开展点源治理工作,济钢投资200多万元对超标噪声源进行治理。

做好环境噪声污染源的巡查工作,严厉查处环境噪声扰民行为。“两考”期间,积极开展了多项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察工作,抽派专人组成分队,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对全市每个考点进行巡查和驻点检查,快速查处群众举报噪声污染源,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完成废矿物油集中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的调研工作,取缔部分非法废油脂回收点。建成了日处理能力达30吨的济南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对168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摸清了全市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对133家一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全部进行规范,其中109家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纳入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开展了严查医疗废物流失专项行动,以GIS地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初步实现对医疗废物的动态化管理。

认真开展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调查工作,组织了放射性废物(源)集中收贮工作。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对48家市管单位放射源情况进行了排查,对17家持有放射源单位开展放射源自查和申报登记工作。继续开展“毒鼠强”集中处置工作,对全省11市收缴的394.9公斤“毒鼠强”进行集中处置。摸清我市待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底数,为下一步开展监督处置工作奠定了基础。

配合市经委开展了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的13家清洁生产试点单位逐家进行督办,并制定了月进度报告制度。对3家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了初审。

(二)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进一步深入。完成济南市*-*年度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的编制上报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完成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工作。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章丘市国家生态示范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验收,济阳、商河被批准为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单位。组织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平阴县四个乡镇已编制完成创建规划大纲,其他单位正在编制中。组织开展湿地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对敏感区域进行现场核查。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围绕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以总量控制为主线,切实贯彻清洁生产、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的原则,有效控制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了增产不增污的目标。积极推广清洁生产,促进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引导企业从原材料选用、产品方案、能源资源消耗、污染防治措施等各个环节选用清洁生产技术,并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拒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重、能耗高的水泥、小钢铁、小印染、铁合金以及小型燃煤锅炉等建设项目17个。

(四)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环境法制工作。《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并颁布实施。对环保违法单位在环保曝光台进行曝光,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环保110坚持真联真动,及时出警,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等多项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环境监测工作。按计划完成了例行监测与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合格率100%;按照规定要求,完成了空气质量日报、周报、预报、黄河水质周报及环境质量月报、创模季度分析报告、*年环境质量年报及声像报告书等。开展了沙尘暴监测与预报工作,成功预报2次沙尘天气。开展农业生态环境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监测工作,完成23个乡镇的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参加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组织的协作定值实验,完成62个样品的定值实验。开展水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

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通过省质监部门的认证,2月份国家环保总局在我市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大气在线监测管理现场会,推广我市在线监测工作的经验。

环境科研工作。组织完成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工作,6个项目被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到位科技补助经费50万元。“济南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开发”、“济南市城市饮用水水质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分别在市科技局、省环保局组织的科技项目招标中中标;市环境工程设计院中标了一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济南市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研究开发与示范》、《济南市南部山区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规划研究》2项课题通过专家鉴定,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7项科技成果向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年度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进步奖。4项课题获*年度市建委系统科技进步奖。

环境信息工作。更新防病毒软件服务器病毒库,有效防止了病毒入侵,保证了政务、业务信息的安全传输。开发了济南市环保12369投诉受理系统,制作了中欧合作项目网站。完成了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和创模规划所用图片的制作工作;组织开展了建筑材料污染损失调查,完成了建筑材料野外调查的各项任务。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城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环保知识下乡、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加大了宣传声势。在市区重要街道设置40余块“创模”宣传牌;在开往京、杭的客运列车上利用广播、车箱内广告牌,进行“创模”内容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加强对55家环保信用等级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企业“诚信环保”的良好形象。

协调驻济七所高校成立了环保协会,开展了驻济高校环保文化月活动。创建市级绿色学校139所,开展了市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工作。

环境能力建设工作。编撰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了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地理信息系统。在市区东部建设高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扩大对市区烟尘排放情况进行远程高空巡视的范围,形成点面结合的自动化监控网络体系。全市环保110统一配置了执法车辆,安装了车载对讲台及车载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实现了统一指挥调度和快速定位,增强快速反应能力。组织全市环保110监察人员进行军训及业务培训。

(五)国际交流和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成效。“中国—欧盟环境管理合作项目济南市空气质量管理系统研究”正式启动。2月下旬在我市召开了欧盟对华资助试点项目--济南空气质量管理系统规划、培训与示范研讨暨项目启动会。市环境监测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美国加洲大学洛杉矶分校联合向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申请除草剂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课题。完成了日本山口县环保技术交流团、瑞典MRT公司来济考察访问接待工作。

(六)完成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和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工作。针对环境质量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紧扣国家创建环保模范城的基本条件和指标,把创模和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等环保工作结合起来,编制完成了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并通过了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验收。委托山东大学编制完成了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环境形势预测

当前,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空气质量还处于较低水平。2级以上天数不超过全年的50%,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处于下游位次。

1、建筑、市政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道路保洁方式落后,重复扬尘严重;是空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加重的主要原因。

2、我市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占能源消耗总量的70%以上,燃煤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另外受特殊的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污染物难于扩散,加重了市区空气污染。

3、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外地进济车辆增多,交通拥挤,堵车严重,车辆怠速行驶,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二)水环境污染比较严重。除地下水全部达标以外,地表水体水质普遍超标,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严重,小清河、大明湖水质劣于五类水质标准。

1、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市区已建成的两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废水量严重不足,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足50%,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平阴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章丘市、长清区和历城区仲宫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进展较慢。

2、我市工业污染源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但达标成果还比较脆弱,部分单位和领导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乏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环境执法人员力量薄弱,素质和水平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局部环境质量趋于稳定和好转。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三、*年环境保护计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生态城市建设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线,加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推动全市“创模”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四、*年环境保护计划目标

*年是济南市完成创模三年行动计划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实施环保“十五”计划和谋划“*”环保大计的重要一年,依据我市“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和国家、省、市要求,围绕我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目标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水环境质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垛庄水库、黄河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表水其它水体分别达到或接近相应的环境功能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市区及各县(市)驻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3、声环境质量: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dB(A);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低于55dB(A);各类噪声功能区达标率达100%。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8.06万吨,烟粉尘6.25万吨,化学需氧量5.91万吨,氨氮6200吨,工业固废0.30万吨。

五、*年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继续实施以节水保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保护好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将水源地保护作为城市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建设南部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提高水源涵养补给功能;加快东湖引黄水库的建设工作,搞好现有水库的扩容和配套工程,提高城市供水的调节能力。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规范水源地经济与社会活动,及时调整、优化流域的产业结构,针对玉清湖、鹊山、卧虎山、锦绣川、狼猫山等饮用水水库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96%以上。强化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监控,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巩固达标排放成果

开展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和全面达标工作,在继续巩固“一控双达标”和再提高工程成果的基础上,严格监督己建成治理设施的企业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按有关规定已关闭或停产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关住、关死。加大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对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断面水质自动连续监测,尽快改变监管手段落后的状况。使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3.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治理生活污水。督促济南水质净化一厂、济南水质净化二厂完成市区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督促长清、章丘和历城仲宫镇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加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促使其稳定运行,使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外的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和生活中水,实现小区污水零排放。

4、按照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要求,全面做好南水北调沿线水质保证工作。

充分发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济南段水质保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按照国家、省的具体要求,做好济南段水质保证的相关工作。完成*年度重点水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和15家废水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改造及网络建设工作。开展以小清河为重点的小流域治理工程,逐步实施小清河截污工程,严格控制含磷洗涤用品、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对水环境产生的破坏,避免调水水质受到污染。开展市区河道和大明湖综合整治工作。

(二)继续实施以清洁能源行动、全面治理各类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蓝天保护工程”,抓住国家清洁能源行动计划在我市试点的机遇,继续加大空气污染防治力度

根据我市大气环境容量核算结果,组织完成全市大气污染物总量分配工作,并发放排污许可证。本着目标、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的原则,按计划完成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省环保局测算、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我市水环境容量结果,编制完成《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按照国家的进度安排,对我市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分配排污总量,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督促落实排污总量削减任务。

制定国家清洁能源行动计划济南市工作实施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天然气、液化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做好6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监督管理与现场监理工作,摸清市区烟控区范围内6-6.5吨燃煤锅炉的使用现状,详细了解其有无替代热源,为在条件成熟时取缔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完成济钢等第三批重点大气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安装与协调工作,并实现并网。做好年度烟控区和市内五区11.3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创建与复查验收工作。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面贯彻《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从摩托车、公交车排气污染防治入手,完成所有公交车的抽检工作,并按规定实施限期治理。加强对车型老、污染重、无法治理达标机动车的环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强制淘汰。加大机动车尾气年检、路检力度,做好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工作,推进市场化运作。加大对车用油品的环境管理,对市区二环路以内主要加油站进行重点检查,从源头控制尾气污染。在车管所增设环保达标目录审核窗口,保证新挂牌车辆达到欧Ⅱ标准。

加强对市区建筑、拆迁、市政施工工地的管理,控制扬尘污染。严格查处已取缔的“三小”回潮现象,对市区道路保洁、垃圾死角的清理要常抓不懈。

(三)实施以控制扰民噪声源和创建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为重点的“安静工程”,强化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依法强化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清理居民区扰民噪声源,控制生活噪声,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噪声污染,区域环境噪声保持在60分贝以下;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规定,限制大吨位车辆进入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70分贝以下;继续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并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质量,根据创模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新建噪声达标区38.45平方公里,完成58.65平方公里噪声达标区的复查工作,对52家超标固定噪声源实施限期治理。继续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活动。

(四)实施以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固废治理工程”

初步建立全市固体废物信息交换协作体系,加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为基础,筹建废物综合利用中心和危险废物交换中心。实现全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搞好门诊部、小诊所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试点,争取全市全部一级以上医院、门诊部和部分小诊所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5%以上。在全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将废矿物油、废显影液等重点种类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对全市重点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实验室类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逐步规范实验室类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规范的暂时贮存场所并进行处置。应用并完善《济南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动态化管理。做好《济南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对10大类、41种共204公斤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

(五)实施以绿化美化和生态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加强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协调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平阴县做好生态示范区验收准备工作,济阳、商河县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章丘市做好国家级生态监察试点工作。协调指导创建单位完成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组织达标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夏秋季秸秆禁烧执法监察工作。协调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监督,严禁在主要交通干线和机场周围焚烧秸秆。协调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生态调查工作。

(六)加大环境监测和科研工作力度

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变化趋势,为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重点围绕“碧水工程”、“蓝天保护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工程的实施,组织解决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问题的课题和生态保护规划建设方面的科研攻关,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环境容量测算及分配要求,结合我市的发展规划,尽快制定出我市的环境容量分配方案并付诸实施;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依靠科技进步,带动环境保护。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质量监测与预警系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测业务软件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数字环保”基本构型;积极转化“示范工程”项目的相关成果。

(七)抓好环境信息工作

第9篇:噪声治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电梯,降噪, 电梯噪声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手册

一、电梯分类及对应噪声源分析

目前市场上电梯主流产品主要有两种类型如下:

1、调频、调压、调速(又称为3VF电梯):变频电梯是应用变频控制原理,由旋转编码器脉冲计算、负载检测等通过电梯主电机带动减速箱实现无级变速控制。这类电梯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但由于变频调速控制需要通过电梯的主电机要通过减速箱来控制实现电梯运转,因此噪声会比无齿轮电梯大。(主要有电机转动及电流噪声/减速箱运转噪声/电梯刹车抱闸张吸/变频器电磁辐射/控制柜接触器吸合噪声)。

2、永磁无齿轮电梯:无齿轮永磁电梯是在传统的变频原理基础上应用无齿轮永磁电机恒定力矩特性在控制技术上的又一次变革。该类电梯通过无齿轮永磁恒定力矩特性实现永磁电机直接控制电梯的运行及拖动,与传统的变频调速电梯相,比无齿轮电梯减少了齿轮传动减速箱装置。且永磁电机的噪声也比传统的变频电梯电机低(但电梯控制柜/电梯刹车抱闸的噪声会仍然存在)。

更换电梯只能是更换电梯的控制方式类型,国内的一流、二流品牌电梯,虽然不同系列都会有差异,但同一档次的电梯“噪声”对比差异不会太大。更换为无齿轮永磁电梯后可减少电梯主电机及减速箱的传动噪声(且这是主要噪声的“声源”),也就减少传到业主家内的噪声“声源”。

电梯噪声多由电梯机房主承重墙与住户共用承重墙或电梯相关设备与墙体断开不彻底存在钢性连接,形成“声桥”引起噪声对人的干扰。《住宅设计规范》明文规定,电梯主机支承钢梁必须伸入电梯井道承重墙上,设计上的盲点为电梯振动噪声传播途径,钢性连接延墙体、顶面、柱子提供了强有效的传声介质。目前一些设计承建公司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进行了设计上的修改,把本身设计时通过错层或设置楼梯间分隔等方式分离了机房承重墙与业主家内主墙体是可以解决由直接刚性连接形成“声桥”引起的电梯振动噪声问题。根据电梯噪声产生特性及传递方式,电梯噪声源可归类为以下两大类:

机房结构性传声:由电梯主机及机房控制柜发出,电梯机房内的主承重粱主墙与业主家内的主墙为一公共墙体或都是刚性结构连体,因此构成电梯噪声主要传播“声桥”,电梯在高速运行及停车时的低频振动及噪音通过声桥传入住户室内。目前最为普遍的室内电梯噪声污染案例类型,以顶层或次顶层的住户受噪声影响,其它层楼受影响不大,通过增设低频阻尼复合减振装置降低振动传递率把噪声降低至使人舒适的声环境以下。

井道结构性传声:电梯运行时,轿厢及对重块主导轨磨擦传递至井道结构引起的噪声问题。电梯主道轨固定于门的两侧与墙体连接,轿厢导轨上滑行停止时的磨擦及振动会通过固定导轨与墙体连成“声桥”,传到住户室内。

目前电梯有两种滑行方式,请你确认你处小区电梯是哪种滑行方式:

1、轿厢是以滚动滑轮组合固定于导轨的滑行方式的

2、轿厢是以U型导靴(是一种卡胶)固定于导轨的滑行方式的

将电梯轿厢的固定滑行方式改为滚动滑轮组合控制可大大减沙轿厢运行的磨擦噪声(因为滑轮组是由弹簧控制的,可减沙电梯运行中的磨擦与刚性接触)。但是由于两种滑行方式所使用的电梯导轨不同(滑轮组使用的导轨要大一些),要涉及电梯导轨的更换。

电梯对重是一个铁架内装上与电梯额定载重相匹配的生铁块,位于电梯门的正面内墙,电梯钢丝绳的一头是电梯轿厢,用于载人;另一头是对重,用于平衡轿厢重力。电梯对重架也同样与电梯轿厢一样是固定于两侧的导轨滑行,不过导轨是直接固定于电梯正面内墙上。无机房电梯有两种:A、一种是下置式,即电梯主机在电梯井底,目前“日立”等品牌属于此种,主要高层受影响;B、上置式,即电梯主机控制固定于电梯井道的顶部墙上,目前“通力”等品牌属于此种。无机房电梯的B种类型,主要视井道内固定主机的位置是否存在降噪的空间。电梯井道与业主家内为一公共墙体,井道在建筑时大厦线管预埋等原因影响结构不良。电梯的滑行导轨固定支架是固定于墙上的,墙体的结构不规则造成了电梯在高还滑行时振动通过导轨固定支架传到业主家内。目前井道传声引起的噪声污染案例比较少见,以中间楼层的住户受影响为主,通过修改导轨固定支回及井道降噪解决。

二、电梯降噪标准及降噪治理后最高标准适用

国家对电梯噪音的标准作了相关规定“根据2003年最新制定的有关电梯噪音标准,于电梯机房内测量电梯噪音值应≤80分贝。”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品牌电梯噪音都能控制于60-75分贝以内,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受噪音影的电梯也包括了目前市场主流的“调频调压型电梯”“无机房电梯”及目前噪音最小的“永磁同步电梯”。通过采取适当的减振吸隔声降噪措施,通过递减设计降低及阻隔了电梯的低频振动影响,可以使住户室内电梯噪声A声级值≤35dB以下。电梯噪声治理设计标准如下:

1、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质量标准;2、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J118-1988《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一类区A类房间(卧室等)室内噪声值昼间≤40dB(A),夜间≤30dB(A);B类房间(卧室以外其他房间)室内噪声值昼间≤45dB(A),夜间≤35dB(A);

4、由于固体传声低频特性,除了满足国家环境噪声A声级标准外,特别是低频部分更要达到一定标准。本标准定为A声级小于40dB(A),整个噪声频带声级小于NR-30号曲线。

三、电梯噪声与振动降噪措施

电梯噪声污染不同于一般的噪声状况,属于低频噪声污染,伴随轻微振动污染。主要传播途径为固体传声,而一般的噪声是空气作为传声媒质。钢筋混凝土板属于高密度的物质,低频声在里传播,速度快、衰减低,针对上述的特征,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1、原有的电梯主机,配电柜的基础与大楼钢筋混凝土刚性连接,成为电梯噪声主要传播“声桥”。原基础改造为复合宽频K值(颈度系数)减振降噪基础,以隔断低频噪声的传播途径。

2、配电柜电磁辐射噪声也是强污染源之一,对配电柜基础采用最低激发频率为1HZ的复合基础;所进出电线作软接触处理,断开大楼与楼板刚性连接而形成“声桥”,从根源处断绝电磁低频噪声。

3、如有轿厢及对重块主导轨磨擦传递至井道结构引起的噪声问题,使用电梯导轨减振降噪装置,降低这类井道结构性传声。

针对电梯噪声与振动产生机理和改造难点及维护便捷性分析,采用一整套经济有效的阻尼弹簧复合减震装置及独特的低频隔声降噪组合,确保治理后排除本底噪声,改造后住户内声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并通过当地区域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及维保部门年检。居民可以到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申请做出“污染”评价鉴定。拿到报告后,可以与房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进行商议解决,除了投诉,运用法律,同样可以悍卫住户利益。

四、结束语

要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电梯低频共振噪声污染问题,只有从建筑设计上针对电梯声源所在及电梯低频共振噪声考虑到针对性的减振隔离才是最根本、最科学的解决之道。

参考资料:

1.《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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