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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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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方案

第1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要求

(一)全市建成区现有从事汽油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任务,确保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以下简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非建成区加油站须于2013年9月30日完成治理任务,达到“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综合验收。

(二)即日起,凡我市新(扩、改)建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设施,并满足国家油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开展调查,负责制定油气污染治理和环保验收方案、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加油站和储油库的日常环保监管等工作,并按上级规定定期报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安监局做好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油气排放检测合格的油罐车给予年度审验;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近期将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分工。尽快召开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会议,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下称各业主单位)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传达上级通知要求并部署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各业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施工。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三)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各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确认的油气污染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市环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现场指导和监管。各业主单位应在每月底向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要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四)试运行。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程试运行前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器具检测。市安监局、质监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试运行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治理后的设施符合安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由业主单位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五)综合验收。检测达标后,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表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验收会议,按照国家“三项标准”和《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工作指南》(青环车字〔2011〕36号)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由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工商、商务、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指导、协调等。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油气污染治理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加大行政制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实施如下保障措施:市环保局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市商务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将不予通过油罐车营运审验;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将不予通过相应的审核、认证等。

(三)严格法律处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具体要求

(一)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各业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发改、安监、消防、环保、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凡汽油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距离民宅建筑50米以内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接口。

(三)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各业主单位在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

第2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一、整治目标

这次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阶段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统筹安排,重点突破。通过治理达到:环境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粉尘执行*0mg/Nm3;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1.0mg/Nm3。最大限度减少粉尘污染,还田镇地区一片蓝天,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二、治理原则要求

在这次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中,应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应采取“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技术。

三、治理任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这次负有治理粉尘污染责任的主要有,矿山企业、运输车辆、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及其他产生粉尘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任务: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破碎、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一是采矿作业中,易产生粉尘的爆破气体、采矿作业面等重点部位,要对爆破的最大装药量进行限定,在爆破前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处理,尽可能以减少爆破扬尘;二是为了抑制生产过程中堆场的矿石装卸和风蚀扬尘的产生,需采取喷水抑尘措施,同时还要采用其它多方降低无组织强尘排放措施。如采用表面覆盖织物进行遮盖、挡风网、车辆冲洗台、道路冲洗等;三在矿山资源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的,应优先选用带有吸尘除尘的加工设备,采用集中系统收尘和除尘措施。

3、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4、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5、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生态修复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6,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车辆,限量装载、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进出的村级公路要每天进行两次以上的洒水降尘。

7、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上船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

8、处在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由于清理场地、物料搬运、施工作业引起的二次扬尘、大气污染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施工场地易产生二次扬尘的作业面(点)、道路进行洒水;二是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运输建筑材料和清运施工渣土等建筑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出场车辆要冲洗,不得带渣土出场;三是施工现场周边要按规定修复防护墙、防护网,实行封闭式施工。

四、治理时限

在武田主干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江工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田镇启发石材厂、武汉鑫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武穴田镇采石厂、田镇福利石材厂、田镇华利石材厂、田镇马口石材厂、创兴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下窑矿区、百达建材有限公司宏兴采区、申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法寺镇采石厂、祥云集团新厂区的填方工程、亚东基建扬尘的粉尘污染治理工作应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他的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这次粉尘污染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达到预定目标,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领导挂帅,部门依法监管,处村监督,污染责任主体履行治理责任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粉尘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郑勇平任组长,田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高维鹏、市环保局局长李治先、市安监局局长吴小亮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经济局、国土局、建材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治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对现有矿山企业、在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粉尘污染单位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监测治理效果,为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对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2、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交通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山场、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设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控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防止抛洒物;负责武田公路主干道的维护、保洁工作。

3、市安监局,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开展粉尘治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停供民爆物品。

5、经济局:督促祥云集团、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亚东水泥(武穴)公司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6、建材工业协会,督促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民本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7、国土局:督促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规定完成有关水土保护、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

8、监察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对不作为的单位予以政纪追究。

9、田镇办事处:督促各村(居)做好各辖区内的粉尘治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控制新、改、扩建矿山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取缔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老矿山。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5、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6、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制订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7、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编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

8、矿山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3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2015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

1、调查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5、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6、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依法实施取缔。

7、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8、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9、餐饮业单位全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治标准

11、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12、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13、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负责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

第4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推进全市污染源综合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二、基本目标

通过实施“再提高工程”,着力解决50个影响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强化辖区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全市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各项工作程序和考核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范围

2012年实施的投资额5万元以上且有相应工程作为支撑的治理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今年的再提高工程项目:

(一)通过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工艺升级改造、深度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或实现零排放的治理项目;

(二)通过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废气综合利用等措施,削减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项目;

(三)通过增设隔音设施、采用低噪音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强度,解决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的治理项目;

(四)通过建设封闭或半封闭储存场所、安装喷淋装置或机动车轮胎冲洗装置等措施,有效抑制物料堆场、建筑工地、储煤场等场所扬尘污染的治理项目;

(五)其他降低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符合再提高工作要求的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企业整体搬迁项目不予列入)。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项目提报。2012年3月底之前,各分局、五市环保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要求筛选确定4个项目作为今年的再提高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1个是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项目,填写《2012年市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项目填报明细表》(见附件1),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计划下达。2012年4月底前,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再提高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项目并下达计划。

(三)项目调度。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再提高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治理任务。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各区市再提高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并于6月份组织中期调度。中期调度时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再提高工程项目,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核通过后作为年度补充计划,补充项目不超过3个。

(四)项目验收。再提高工程项目完成后,各分局、五市环保局按照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2)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后15日内将验收材料(见附件3)一式三份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核。市环境监察支队将于6、8、10月底分别组织集中现场复核。

(五)总结考核。2012年11月5日前,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将本辖区再提高工程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2012年全市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工作评分标准》(见附件4)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第5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一)防治工业污染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年6月底前。4.**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8.**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二)防治煤烟污染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环保分局(三)防治机动车污染1.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强出租车和公交车的管理,加快运营车辆更新。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标准,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2.推广燃气汽车技术,加快燃气站建设,以公交车和出租车为重点,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年底使用双燃料的公交车、出租车要达到30%,**年底达到50%,**年底达到90%。责任单位:区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3.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加强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路检车辆不能低于当地现有车辆总数的5%。区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限制摩托车发展,停止对二冲程摩托车挂牌。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环保分局4.车用汽油必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指标》等要求,销售单位要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责任单位: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四)防治扬尘、油烟污染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的管理。建成区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公路局2.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防止地面扬尘污染。**年基本实现城区地面绿化。城市绿化覆盖率**年达到30%,**年达到35%,**年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林业局3.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现有饮食服务场所污染扰民或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年7月1日起,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烹调、烧烤食品。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环保分局4.在人口密集的地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第6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治理

0前言

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始终伴随着大气污染问题,对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16年我国多次爆发大规模的雾霾天气,特别是12月份,全国有17个省市区受影响,七分之一的国土被雾霾笼罩。大规模的大气污染问题,给我国的环保工程敲响了警钟,如何改变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如何推动我国环保工程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每一个环保人艰巨的使命。

1我国的大气污染

1.1大气污染的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达到了一定程度,对生态自然造成严重破坏的现象。污染成分包括CO、CO2、SO2、萜烯类碳氢化合物、硫酸盐、亚硫酸盐等,主要的污染物包括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污染源包括风砂、生活燃煤、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会对自然造成严重的伤害。首先是对人身体的伤害,受污染的空气进入到人体,会引发呼吸类疾病,引发慢性中毒或癌变。其次是对地球生物的危害,大气污染会带来极端恶劣天气,如酸雨灾害,污染植被和水源,造成动植物死亡。最后是造成臭氧空洞,臭氧在大气中的减少,会增强紫外线的强度,紫外线会杀伤细胞,很容易引发皮肤癌。

1.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分别是工业大气污染和生活大气污染。在城市当中,大中型的工业园区是污染的聚集地,如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等,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有毒物质。生活大气污染包括我们平常开车拍排放的尾气,做饭时产生的油烟,冬季供暖时大量的燃煤,这些都是重要的污染源。目前,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由于大城市对大气污染的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正在向中小城市发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小城市的汽车数量、工厂数量和房地产开发都在猛烈增长,这给我国的环境工程建设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2环境工程中的大气污染的治理方案

2.1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

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是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要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工程之间的关系,不要因为经济发展而牺牲环保工程,而是应该让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对不能完成任务的管理者加以处罚,使环保事业能够真正的深入人心。另外,应当赋予环保部门实权,保障治理方案能够切实落实。

2.2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管理

首先,要对管辖区域的企业废气情况进行细致的摸排,对废气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或者直接关闭,保障环境工程的顺利推进。其次,要合理使用能源。对于一些烧煤炭的企业,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用清洁能源替代,如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有效控制污染气体的排放。然后,对于冬季供暖的煤炭使用,锅炉供暖所产生的废气,应在处理后再排放,将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量尽量降到最低程度。最后,应优化产业结构,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改进传统的生产模式,积极创新,使我国的环保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2.3加强汽车尾气治理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可想而知,每天有多少汽车尾气排放到我们呼吸的空气当中,减少和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刻不容缓。一方面要对城市内的所有进行科学、严格、规范的检测,一旦发现超标车辆,给予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工作,加大对燃油公司的监察力度,使其生产出的每一辆车都能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从根源上减少尾气的排放。

2.4加强绿化造林工作

环境工程一方面要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管控,另一方面要加强大气污染的预防,只有两方面同时做好,环境工程才能健康快速发展。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利用树木来降低风速、沉坠灰尘和吸附粉尘,同时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以此来净化空气。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要有一定的空间距离,也要建立起大量绿化带,减少空气污染对居民所造成的伤害。

3结论

当前,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如果不加强环境工程的实施力度,将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政府要提高管理力度,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心,个人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通这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提高我们的空气质量,使我们都能生活在一片干净湛蓝的天空之下。

参考文献

[1]韩明霞,过孝民,张衍桌.城市大气污染的人力资本损失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6(04).

[2]周媛,邢德山,谷建功,等.对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处理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02).

第7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河“一年变样、两年变清、三年变美”的总体目标,防治工业和畜禽养殖业污染,严厉打击水环境污染行为,探索建立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河道整治效果和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力求进一步规范流域内排污达标,彻底清除河道弃渣及生活垃圾,杜绝侵占河道、废弃物向河道直排等现象,实现“一年变样、两年变清、三年变美”目标,达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生态、安全”的目标,满足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河道整治

1、实施河道清淤工程(2014年)。通过对上争取和“一事一议”项目,对大坝至海门管辖河段积淤严重的河道实施清淤处理,对污染较重的河道采取应急治理。

2、加大河道保洁工作力度(2013年)。增加环境治理工作经费,在村、红五村、飞跃村落实1名河道保洁员,重点加强河道垃圾清理,特别是病死畜禽尸体清理,使河道真正实现岸绿、水清、流畅、景美。

3、实施河道绿化工程(2013年、2014年)。结合工业原料林项目,对河道两侧实施绿化,栽植面积达到400亩,绿化总长度达到10公里。

(二)实施畜禽养殖场整治(2013年)

对村生猪养殖场、红五村生猪养殖场实施排污治理,结合沼气池建设项目,分别在2个养殖场建设1口大型沼气池,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

(三)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3年、2014年)

2013年在完成流经村社建立生活垃圾回收房,具体为村2处、红五村2处、飞跃村3处,引导群众将生活垃圾倾倒到垃圾房,禁止随意散倒,防止雨水冲涮到河内。同时,每村指定垃圾填埋点,要求农户要将死亡畜禽进行深土填埋,不得随意丢弃,避免造成水体污染。

(四)协调水域管理(2013年)

系河水源之一,其水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河水环境。重点协助县武引局做好群众工作,在2013年底取缔网箱养鱼,并落实2名监督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特别防止养殖企业利用晚上向湖内投放化肥和鸡粪,切实保证水质。同时,要求沿湖住户禁止向湖内排放生活污水。

(五)建设排污设施(2013年—2015年)

规划建设场镇垃圾填埋场和排污管网,规范屠宰场建设。2014年完成场镇排污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报批工作,力争2015年底全面建成,实现场镇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双碑乡河全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整治工作。

第8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 机动车控制 空气污染 经济激励 政策分析

汽车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类重要的消费品,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使人们的出行效率得到改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但是,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长,我国的空气质量在下降,我国因为机动车的使用消耗了大量的能源,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会造成光化学污染,导致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不断地上升,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进行控制。

一、机动车使用外部性的内部化

在机动车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管理。因此,机动车驾驶者的支付成本会比社会成本低。

(一)机动车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分析

机动车产生的污染几乎都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机动车在排放污染物的过程中体现中极强的时间和空间特点,而且机动车造成的污染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发动机的类型,燃油的质量、驾驶人员的习惯等,而且,机动车具有较为灵活的流动性,即使是同一种类型的机动车,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也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在机动车的使用过程中,运用政策减少环境污染,但是,由于机动车的流动性强,不能很好地估计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且一些内部化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而言,都是运用次优的政策来控制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的,分析污染物的排放量与机动车使用之间的联系,从而通过改变人们对机动车的使用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手段的选择

外部性内部化的手段主要是分为两种:其一是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其二可以通过经济的激励措施。强制性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车的排放量,而且能够促进节能环保理念的推广,可以运用政策等手段来制定排放量,按照人们在使用机动车出行的相关行为,运用强制性的手段,对人们使用机动车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人们出行的行为,运用“一刀切”的管理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政府在运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必然要花费较高的成本,而且,通过对这些耗费的成本进行计算,成本的消耗大于强制性政策带来的效果,所以,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经济激励政策就能够展现出其优势,通过价格的导向,从而引导人们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从而能够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二、经济政策的相关方法分析

(一)燃油税

燃油税是很多发达国家为了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的出行方式,燃油的消耗与机动车运用的成本是结合在一起的,通过制定燃油费的措施,可以提高耗油的成本,从而驾驶者就会考虑到成本问题,不会选择机动车出行。

燃油税会对消费者对油的需求量,燃油的费用提高,会使消费者打消够买机动车的想法,燃油税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消费者为了能够省油,他们会选择排量较小的汽车,在同等大小的车辆中,他们会选择购买节能型的汽车。

燃油税会对车辆行驶的公里数产生影响,但是,燃油税的调整对机动车行驶里程的影响是间接的,不能直接看到效果,而且燃油税对行驶里程的影响在不同的地区影响能力是不同的,而且,当私家车使用数量减少时,势必会使公共交通使用量增大。因此,对公共交通采取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拥挤收费

拥挤收费是针对机动车数量增多而提出的,由于机动车数量的增多,导致道路出现了拥挤不堪的问题,从而使道路建设过程中成本的增加。拥挤收费指的是当私家车进入到了拥挤地区,就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能够确保在拥挤的路段能够减少私家车的数量,确保路段都可以顺利通行。

拥挤收费这一政策首先是在伦敦和新加坡提出的,而且能够看到很好的效果,拥挤收费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而且能够使原本拥挤的路面变得宽敞,很多机动车是不能行驶到城市中心的,这些机动车的行驶里程数就降低了,他们为了能够避免在拥挤的道路上被收费,一般会采用绕道的方法,这样就会对周围的路段造成不利影响,使拥挤路段周围的路段发生拥挤。

(三)停车收费

停车不收费,就会使私家车使用的数量增多。因此,要对停车进行收费,在机动车使用的过程中增加其成本,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机动车的出行。停车收费政策比较好执行,而且收费系统的完善也比较简单。在城市中心比较拥挤的道路进行加倍的停车收费,能够使城市中心的车流量降低,从而能够减少机动车使用的数量。但是,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导致很多车主为了能够不缴纳停车费,他们会选择不停车,从而会增加行驶的里程数,也不利于节能减排。

(四)公共交通补贴

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公共交通的使用,从而能够解决交通拥挤的问题,可以对公共交通的价格进行调整,降低公共交通价格的基础上提高私家车的使用价格,从而实现公共交通在出行中的替代效果。公共交通在运行的过程中要提高服务质量,让人们更乐意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方式。但是要考虑到公共交通的排放情况要比私家车恶劣,通过对公共交通排放尾气的研究,长期使用公共交通会使二氧化氮的排放量下降,但是会导致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多,因为公共交通使用的是柴油,所以,必须要对公共交通的性能进行完善。而且,考虑到,对公共交通的使用进行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政府部门带来负担。

三、结语

现在,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私家车的数量增多,人们为了选择舒适的出行,一般都会使用私家车,这就导致了道路拥挤的问题,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因此,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限制机动车的出行,采用经济激励的手段,让人们在出行的时候选择公共交通,可以运用设置燃油税、拥挤收费、停车收费,以及采用公共交通补贴的方法,从而能够减少机动车的使用数量,从而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在使用这些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充分分析这些政策的可接受程度,以便让政策能够顺利落实。

(张志磊单位为包头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中心、内蒙古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荆跃慧单位为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郑亚.经济激励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政策分析[J].环境保护,2013(12):27-30.

[2] 田D,邹骥.运用环境经济管理手段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初探[J].环境保护,2015(08):28-31.

[3] 刘铁,周海茵.关于移动污染源控制的法律思考――以南京市机动车污染控制为例[J].环境科技,2013(04):61-64.

第9篇:污染治理方案范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拆船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所在经济区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第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

(一)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

(二)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

(四)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填报。

第九条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

第十条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承担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选择好排污口的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

第十五条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

现有港口、码头未达到前两款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港口、码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

第十六条 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

第十七条 建设滨海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核环境保护和放射防护的规定及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岸边油库,应当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库场地面冲刷废水的集接、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滨海矿山,在开采、选矿、运输、贮存、冶炼和尾矿处理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滨海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应当建造防护堤坝和场底封闭层,设置渗液收集、导出、处理系统和可燃性气体防爆装置。

第二十一条 修筑海岸防护工程,在入海河口处兴建水利设施、航道或者综合整治工程,应当采取措施,不得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在鱼、虾、蟹、贝类的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海涂,建设构不成基本建设项目的养殖工程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进行。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零星经营性采挖砂石,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采挖。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

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除海岸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