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管理的理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协同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要求无论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不仅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应该注重建立相互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涉及治安管理领域,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应有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与阐释。对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理论的提出与总结梳理有益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社会协同的理念。
一、社会协同理念的提出
对社会协同内涵的认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当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是治理的主体。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大一统的时代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合理局面,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品,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微弱,政府权力过大、管得过多过死,但在社会治理某些领域中政府并不能发挥完全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在更适合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却完全无所作为,这样不仅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要形成互动、加强合作,该模式的优点是将社会至于与国家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局面下,合作模式的构建恐怕还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社会协同”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标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时首次提出的。十报告在论述社会管理体制时又再次强调了其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予以法制保障保证其落实。现在看来社会协同模式是更适合我国现实的一种模式,为什么如此说呢?在这一社会管理体制中,公众参与是基础,社会协同是依托,法治保障是根本。在我国的现实是政府治理能力较高,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我们还处在培育公民社会的阶段,自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短期内实现两者的合作关系,更适合我国当前现实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帮扶社会组织的成长,使其逐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与制度保障是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二、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许多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与我国的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存在着共通的地方,应充分借鉴先进理论、尊重我国现实,形成适合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于20世纪60年代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主要观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灵活的特点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1]。根据这个理论,警察公共服务同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目前在西方国家非常发达的私人警务如保安、私人保镖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服务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排他性和消费性来进行整理和分类,分类的结果确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物品和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2]。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服务)由政府提供,纯私人物品(服务)则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准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应该通过政府和市场、社会的竞争、合作来提供。
(三)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也称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治道,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关于公共事务解决之道的理论。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但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之间[3]。关于治理的特征,虽然学者概括并不完全相同,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罗西瑙所说:“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4]
(四)多中心理论
当代美国学者E.奥斯特罗姆根据多中心社会秩序、公共选择、公共物品等理论,在长期实证研究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的基础上,主张公共事物自主治理,提出“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以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5]。
(五)国家――社会互动理论
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其流行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互动理论主张:关于国家、国家制度及社会、社会制度等的研究,不能单从国家一元的单向的角度来认识,而应该从国家―社会二元的、多向的角度,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来认识。即:要批判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简言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结果。按照这个理论,警察制度、治安制度也应是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结果。
(六)社会资本理论
该研究视角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力量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作用的缺失及对策作以探析。社会资本是指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有效使用往往能够倍增治理的绩效,这也是治安管理自增强机制的动力所在。
上述理论,因为主张政府之外的市场、社会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与以往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服务的旧理论有很大差异,所以也被合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警务研究,其结论自然就是重视市场、社会在警务中的作用。譬如,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国家提出了“private policing”(或privatizing policing、private police)的概念,对社会组织参与治安工作及如何增进社会组织与警察机构的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英国艾莉斯?韦克菲尔德的《Selling Security:The private policing of public space》,提出了“安全被”(security quilt)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空间场所需要由不同的管理力量参与的各种安全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力量和安全管理模式组织起来,就组合成为覆盖城市任何角落的“安全被”;在构成“安全被”的力量中,既有代表国家与政府的警察,也有单位与社区的专有安全保卫人员,既有市场化的保安公司,也有各种志愿者和警察辅助力量。
三、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一)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逐步提出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民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强调治安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治安问题的力量在社会,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也在包括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种主体。
(二)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
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多重关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或主要力量,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众也会成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
(三)治安、警务(国家警事)社会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当时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观点,也有的称公安工作社会化、治安管理社会化。即公安机关不应承担维护治安秩序的全部责任,而应当将一部分工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国内学者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等引入,又提出了“警务社会化”或“国家警事社会化”。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的事社会办”;强调警察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合作,以增进公共安全、提升警务效益。
关键词:刚性稳定;内卷化;非正式制度;公共精神。
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如何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以及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对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过程中,虽然国家也非常注重社会控制,但并未针对社会领域的变化做出重大管理布局,这使得社会经济领域的一些新问题仍沿用旧有的思维框架进行处理。新时期党和政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就在于:联合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政策、社会服务、社会工作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来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治理,培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最终实现社会系统良序运行与协调发展。
一、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偏差的剖析。
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社会管理制度、体制、结构、运行、过程与方略的多元性、公共性、动态性、科学性、艺术性、创造性以及经济性等特性。关于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总结,学界已有一定数量的归纳与分析。本文主要聚焦于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偏差剖析,并提出相宜的“纠偏”之道。
(一)社会管理中“刚性稳定”思维导致组织“内卷化”
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从古至今的共同愿望。一方面,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终效果就是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社会矛盾也是社会变革与发展的原动力,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在解决社会矛盾之中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虽然我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此种稳定却是一种静态的“刚性稳定”。“刚性稳定”是指单纯地以僵硬的方式压制矛盾,缺乏韧性、延展性和缓冲地带,使得管理者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企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其所谓的“理想稳定”,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不断递增的巨大社会政治成本而导致政治统治的断裂与社会管治秩序的失范。“刚性稳定”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体表征为:组织的“内卷化”,它是指一个组织既没有突变式的发展,也没有渐进式的增长,而是处于一种不断内卷、自我复制与精细化的状态。“内卷化”其实是简单复制旧有机制,营造出社会管理表面稳定的假象,致使社会管理创新停滞不前,且更进一步积聚社会风险。虽然“内卷化”是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一个发展阶段,但是政府可以在既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降低通过管、控、压、罚等行政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程度,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的方式以及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对话、沟通、协商与协调等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的转变,这样才能使社会的“刚性稳定”转变为开放的、动态的、和平有序的以及具有强大自我修复功能的“韧性稳定”。
(二)社会管理中嵌入监管缺位影响管理效能。
社会网络理论认为组织是由多个社会行动者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组成的集合。社会网络理论将组织的结构理解为由其中的行动者通过某一特殊类型的纽带联系起来的一张网,并主张行动者之间联系的类型、范围、强度以及网络位势能对组织效能的发挥产生重要影响。社会网络理论从经验层面论证了所有行为都是嵌入到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组织也是嵌入到具体的关系网络中的。嵌入之所以能对组织效能产生影响,是因为它能提供信任、传递有效的信息以及促进问题的解决三个方面的独特功能。因此,嵌入监管能使社会管理主体培育良好的认同权威,这种权威不同于刚性化的权力运作,它来自于社会管理主体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下与社会管理客体互动的产物。一方面嵌入监管有助于社会整合的实现,另一方面社会整合实现过程也是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层面汲取资源和权威不断拓展的双向互动与彼此支持的过程。我国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创新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外在于社会的“类别化”管理特性。随着改革的深化与社会的变迁,传统的单位认同式微,新的集体认同缺位,民众的社会预期处于不稳定与质疑的状态,民众的社会互信度呈现出较低的水平已经成为常见现象,这些因素势必会影响这种“类别化”社会管理效能的有效发挥。别外,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过于注重“硬”体制机制整合,在挖掘新集体认同的“软”文化层面却动力不足。
(三)社会管理中非正式制度供给匮乏削弱管理效度。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的制度其实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内在行为规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正式制度不可缺失,即使在正式制度非常完备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把人们行为的一切都置于正式制度控制之下,仍然存在由非正式制度进行调整的空间或领域。一些转型国家的制度化过程经验也表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均衡和不相容,整体制度变迁则不可能成功。如果说正式制度供给是社会演进“函数关系式”的一个常量,那么非正式制度影响则是此函数式的一个重要变量。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挥的效能和作用的力度可能存在差异,但有效的整合可使社会管理效能更为显着。我国地方政府往往重视正式制度对行为的规约而忽略了非正式制度对行为的影响。现实也表明,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两者都可以影响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及效能。社会管理创新应更加注意区域治理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持续互动过程。社会管理依赖于区域精神、参与精神以及治理文化等非正式制度的支撑,社会管理正式制度的创设要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这样才能将正式制度内化为非正式制度,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
(四)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的限制性困境与适应性创新问题。
学界对社会组织的理论渊源、定义、功能、其与国家的关系、自身能力的建设以及成长的动力困境等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也论证了其具有紧密联系民众、维护民众利益、整合民间资源、积累社会资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及提升管理效能等积极特性,因此社会组织被赋予在我国社会管理中发挥“准”主体性作用。我们在肯定社会组织的积极特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由于文化氛围的缺失、资源汲取的困境以及制度认同的处境,社会组织的积极特性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态下很大程度上是处于一种“应然”状态。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中所培育的社会组织的功能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是有疑问的。这种社会组织所履行的职能其实是属于传统的社区服务,其对社会管理客体的服务属于政府规定的程序性任务。由于受到权力资源依赖、自身能力建设以及公众的信任度等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协同和培育自我发展的社区组织等方面的功能必定是较弱的。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摆脱社会组织这种限制性困境以达到适应性创新,笔者认为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是:①社会组织的他律,涉及到法律环境、政府监管以及社会监督等,为社会组织的创设、发展与运作提供良好的环境;②社会组织的自律,由部门、联盟或组织内部的成员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内部的自我监管,保护自身的利益;③提升社会组织的责信度,包括强化自主性、增强公信力、弱化行政性、提升运作能力以及内化组织集体认同等。
(五)社会管理中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应系统提升。
随着对我国当前社会问题的性质、结构与原因认识的加深以及对人本理念的认同内化,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越来越强调平等协同式管理。平等协同式管理认为要想使民众真正地认同,就要尊重民众,讲道理释规范。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社会工作可以从制度与功能两个维度对社会管理发挥协同作用。与其他工作方法相比,社会工作具有独特的优势;与其他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相比,社会工作人才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传统社工相比,专业社工是专业人员的行为活动,其任务都具有特定的诸如社会公平、社会团结、社会整合、社会分配、社会福利、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等社会性目标,它的基本社会功能是通过帮助弱势人群、劣势人群与灾民等“有需要”的人群来“解决问题和需求满足”以发挥社会公平、社会团结及社会福利等作用。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中社工队伍建设问题在于:社工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低;社工人才的教育、使用、评价、激励等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社区社工社会认可支持程度弱;社工运作独立自主性低等。各地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大力发展的不是以往行政性、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而是以专业为基础、以助人为宗旨的社会工作,是以民间组织与职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社会工作。这种专业化的社工模式既要适应本区域社会文化环境,又要对开展社会工作所在社区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制进行嵌入,更要主动与所在地行政机关协调与沟通,最终实现其社会服务、社会支持以及助人自助的目标和功能。
二、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与政策的思考。
通过对各地社会管理创新的文献搜集、实地调研、经验总结以及模式对比,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今后深化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切入。
关键词:人民调解;社会管理创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9-0029-04
“社会管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加以使用。狭义的社会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项具体职能,与政府的政治管理、经济管理职能相对,具体来讲,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广义的社会管理则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控制以及服务的过程。[2](P4-6)可见,广义的社会管理概念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综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广义的立场上使用社会管理这个概念,即强调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体等群众力量,而社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各类社会公共事务。
为什么当下国家和政府十分强调社会管理需要创新,而又应如何做到创新呢?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诠释的版本之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法治管理,彰显了国家对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此外,这部法律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后面都体现着一种强烈的人文价值关怀,即国家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力量的能动性来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既是国家对以往经验的重要总结,又是对未来社会的美好规划。因为在过去乃至于现在,人民调解的价值事实上还未得到社会主体的充分尊重和认识,诚如棚濑孝雄所言:“尽管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一样关系到每个人的权利实现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实际工作者和诉讼法学者却有一种只把视线集中在审判制度上的倾向。”[3](P77-78)正是基于笔者对现实与理论之考察与关怀,拟从人民调解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体现的法治价值维度进行分析,以期唤起人们对人民调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视与关怀。
一、实现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没在“规则之治”的阴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来控制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构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然而法治建设作为实践的产物,并不能像理论家设计的一样完美,随着社会的变迁,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于是,人们开始对法治建设进行深刻反思,从司法的角度来讲,那种以国家审判权垄断纠纷解决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现代化的标志。现代法治应该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过国家法律的控制体系与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之间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为补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恰好与“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也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之中,人民调解于现代法治的正当性才可以得到正名。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民调解在处理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时,有助于填补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规则或习惯。这种规则或习惯甚至有可能会作为一种法外力量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司法过程。在此意义上,人民调解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的过程中,十分坚持和强调对国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尊重,同时人民调解员还常会援引民间规范、情理与道德,这不但不会降低国家法的权威,反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深入基层社会。其三,从人民调解的效果来看,更符合法治的社会需求。虽然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实践证明,司法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解决,也体现出无所适从。相反,人民调解机制以它特有的亲和力回应着当今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不仅关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顾到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会的基因。“公民社会”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一开始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概念,用于指代脱离原始生活状态的文明社会。随着古典自由主义观念的兴起,“市民社会”力图揭示的是其与国家之间的消极对立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一些国家先后发生了规模浩大的社会运动,致使这些国家纷纷陷入了社会管理的危机,“市民社会”不再强调其与国家间的对抗和制约关系,反而重视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民社会”理论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诉求,并以“公民社会”代替“市民社会”的概念。如今“公民社会”理论无论是在社会学还是政治学的语境中,都体现为对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鼓励,以实现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之间的总体发展平衡。[4](P22-23)人民调解制度中涉及的关于调解主体的多元化构成机制充分体现了公民社会之价值主张。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ocus of Chinese academic circle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is to refine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which develops a new direction for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But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 faced with 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this issue and gives a reasonable limit to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意识形态;实践;价值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ideology;practice;value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315-03
0 引言
当前,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注意力集中指向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无疑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开拓了有一种方向。但是,纵观人类历史,我们不得不为这种行为的未来效果产生出深深地忧虑,因为,要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的问题不少,需要排除的干扰更是繁多。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
之所以要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肯定该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辩证地否定永恒理论的可能产生。也就是说,是要避免万能理论的诞生。
自从人类步入了知识占领一切的文明时代,这个世界上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可以超越知识成为人类一种亚本能性地逐代薪火相传之物。可以说,知识已经成为人类之精神的代名词,成为人类于这个物质世界的最独特的自在性。所以,任何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无论它先进与否,在最终,都必须在知识的界域里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就只能成为传说,直至被湮没于时间之河或消失在历史之后。
而当知识形成以后,后人予以处理的方式,如今已形成一种分门别类的传统,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前沿学者重新觉察到知识映照的对象其实是只有相同的一个,但这丝毫不妨碍人们片面看世界的客观性和人们分专业研究世界的合理性。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都必须成为某种专业门类的学术。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类属问题就成为一种关涉二者能否很好地在人类文明中长久地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问题。
目前,在中国国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较系统地包容和深入研究的“显学”,主要是政治学,还有哲学和法学的研究分支。除此以外,还应有法学全部、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新闻学、民族学和战争学等,但问题是这几个学术门类是否乐意承担这种极可能是出力不讨好的学术任务,前苏联的伦理学兴衰史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警示性参考实例。另外,还有几种让人怀疑其是否有在中国国内开设的学术门类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挂钩,即,人类学、伦理学、意识形态学、精神现象学、神话学、形而上学。还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宗教学也是可以以某种或某些特殊方式进行系统地介入的,但需要审慎有原则。
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一个轻易地学术类属划分:出现这种文明成果涉及较多学术门类的现象,一方面固然是因为该文明成果来自于我们人类唯一的世界,带有这个世界对人类知识而言是唯一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即二者只是从某种特定的角度来看世界;另一方面却是因为中国国内目前现有的学术门类无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较全面且系统地深入研究,为此,有必要创立一个新的学术门类以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效用重大与学术类属尴尬的问题。这样的一个学术门类,不妨称为“实践学”,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学术类属,可下分到社会主义实践学中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实践学的分支,并仅仅于少数有实力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开设,且在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采用量才而用的方针,在笔试中,不妨使用“封闭学习一周”+“依据学习内容书写论文”的考试办法。开设这样一个学术门类的好处是,既能开创辩证唯物主义学术研究的新篇章,又能在确保学术研究的方向的基础上使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学术研究蓬勃发展,并且不会对当今世界上广泛存在的资本主义思想的拥护者们形成强烈刺激。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为一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主观情感而避谈二者的具体区别,认清了二者的具体区别,我们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关系,进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铺设好作业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虽然同属一体,但这种同源性是基于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非某种形而上的逻辑或结构,这是我们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关系的首要原则。如果脱离了这一原则,一切都会变得无法正确结论。第二,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基础框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只是拥有了一定的利于建构的方法、方向和范围。第三,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较为具体,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使获得建构也必然是内容抽象,这是由二者的学术效力所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极强的形成经典的现实要求和学术诉求,那么其普适力和形式必然要基于某种不朽之物,譬如实践标准,也只有基于实践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在有朽的需要中寻找出不朽的方向,即成为经典。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第一手材料。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甘愿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第一手材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芬芳常在,同时,这也预示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要成为经典,其时空穿透力和内涵的纵深及广延都将优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两种预期,是每一个中国人和热爱中国的人都会有的对未来的一种极为重要的期许。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术边界
给思想安上翅膀,它固然会有自由翱翔,但若一味追求天空背弃大地,它最终唯一可以拥抱的却只有死亡。这个道理告诉我们,不能在最终回归现实实践并为之服务的学术和理论,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尴尬,因为这种存在的唯一本事就是否定存在本身。当然,比较委婉的说法是,这些学术和理论是不够负责任的。顺着这种语气,应当说,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有责任保证其对时代和历史负责,即保证其可以良好地回归现实实践并为现实实践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唯一需要遵守的原则,其余的,都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衍生出的方法和工具。
4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的选择
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经典,从根本上需要解决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具备经典的解释力和对现实世界具备经典的普适力这两个问题,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的过程也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好办法的成功过程。在这里我们采用实践三要素的分析法来探寻这种办法。从实践的主体要素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有着三个不同层次的定义,一是较狭义地仅仅指无产阶级,二是相对广义地指一切在具体行为上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三是从极长远的角度上指向全人类,具体采用哪种主体,要根据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需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解释力和普适力需要,而且三者也相应地有着不同的实践客体和实践方法、工具。如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无产阶级,那么一整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过程势必将牵动中国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因为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生产资料分配制度,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将对中国当前的所有制制度形成一定程度的否定,所以,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方式是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需要的,也就是说该定义方式是不恰当的。而且,由于历史的趋势是向良好方向发展的,这种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的定义方式也不会在未来变得恰当。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关键的原因在于,随着中国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权,中国的无产阶级已经从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规定的无产状态转变为规定的公共占有生产资料的状态,中国的无产阶级应该说已变成是“公产阶级”。而另一方面,人们只有在独自占有和独自使用一定的有朽的物质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满足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本能要求。也就是说,公有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每个人的“独自占有”和“独自使用”上才能得以解决,这就从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包容适当地私有现象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前的实践主体就不再可能是从狭义上严格定义的无产阶级,而只能是相对广义地指一切在具体行为上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同时也是中国当前对“人民”的确切定义。但是,话又说回来,基于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过程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践全部并无二致,这就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只能是全人类而不是其他。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相应的实践客体的确定。
首先,对应全人类的实践客体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所有非无产阶级,因为无产阶级迟早会变成“公产阶级”,所有的非无产阶级在最终要么被改造为“公产阶级”,要么就是被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明显地在理论上有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也就同样变得容易随时间演进变朽,即变得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的需要,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定义为所有的非无产阶级,那么,在客观实际上,中国学术界就是从较敏感的社会意识形态层面直接对他国形成强烈干预和影响,进而会造成一种中国在理论上构建成熟的霸权思想的嫌疑。而事实上,中国一向奉行防御国防战略以及和平共赢外交策略,从未有着以某种霸主姿态强行推进他国进行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造的想法和行为,所以,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主体定义为所有的非无产阶级。如果既要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的实践客体具备经典性,又要保证该实践构建最终具备较强的现实可行性,那么唯一合理的建构立足点就是与全人类这个范畴构成在逻辑上和现实上的一起共存却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现实实践的根源即包含着科学性和彻底革命性的批判精神的事物。于是,我们发觉,追求经典效应的最终结果使我们极为接近以创造新的宗教或神话为本质的行为,这种发现将促使我们保持警醒和慎重。同时,我们的选择也不再可能变得轻而易举,而是立足现实和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和长远地考虑。
6 一个不得不说的前价值观问题
就目前而言,当前现实世界风靡全球的主流价值观主要有科学、自由、民主这三种,所有接触现代人类文明的人们都会深受这三种价值观的影响,都会在日常生活中享受这三种价值观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后的各种便利,并且都会在不自觉中形成主动传播这三种价值观的习惯,同时也都会主动地利用这三种价值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问题在于,一般人是不会在花大力气准确理解科学、自由、民主这三种价值观之后才去使用的,这就使得这三种价值观本身为全人类服务的严肃属性与其使用的任意私有之不严肃事实之间产生了很难调和的矛盾。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任何为人服务的事物在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个人享有才能达到理论之目的,私有就成为人类社会诸多包围人之范畴的实体中最远离社会和全人类的无法抛弃的精神躯壳。这种反映客观的逻辑推演,最终在当今世界形成了两套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相统一的现代文明体系,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资本主义提倡私有,在整个社会的结构上都体现了这种理念,而社会主义立足全社会,则在全社会大力贯彻公有的原则。从某方面说,这两种现代文明体系曾经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走向了极端,并且都在历史上多次地为自身的极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当前,虽然说两种现代文明体系都已经从极端中稍有脱离,但这种脱离并未在理论上和社会结构上实现,所以必将由两种现代文明体系承担的因极端而生的代价还将在未来陆续出现。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所不得不面对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我们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客体所要面对的根本问题。
要解决公私固有矛盾,采用一方消灭另一方的策略已经被证明是有问题的,那么是否将矛盾转化就可以解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矛盾转化的实质定义是暂时搁置对立和斗争,将矛盾双方的具体状况进行改变,从而使得矛盾双方的主要诉求发生一定程度的偏移,却并非是解决了原有矛盾。而且,矛盾转化策略的最大弊端是,一旦矛盾双方的暂有诉求得以满足,原有矛盾就会再次展现出来,而且会因矛盾双方的改变而变得更为复杂。
这样一来,良好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就只有调和一种途径,即在肯定矛盾双方的基础上构建另一套辩证的体系对双方的关系进行某种特别定义和管理。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则是要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对私有理念的压制和对公有理念的弘扬,而事实上,这一正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理论所要面对的根本性问题,而政治理论,正是社会管理的逻辑。
参考文献:
[1]雷韵.边民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以广西那坡县洞洒屯为例[J].文山学院学报,2013(01).
[论文关键词]司法建议 社会管理创新 价值 运用
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司法建议制度就已出现,并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功能的重视以及对于司法建议工作、特别是能否得到反馈的具体问题的关心。这表明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在学理上再也不能泛泛而谈,否则难以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一、司法建议性质法理分析
在目前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司法职能体系中,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对其性质定位问题,成为学者对司法建议学理分析中观点碰撞的主要焦点。关于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即职权(权力)说、职责(义务)说、权责一致说。持职权(权力)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是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职权;持职责(义务)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的内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时,有向其他机关提出建议的义务,因而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持权责一致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既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界定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为何,需从司法建议的与司法裁决、软法①等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认知。笔者认为,司法建议本质属性是一种建议,是一种综合性的司法权,它既包含有监督成分,如对行政法制的司法监督,又包含有司法指导成分,如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司法建议。因此,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权,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可称之为司法建议权。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功能
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工具和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式和载体,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司法建议是能动司法的有效举措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宣传法律,教育人们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依法行事;通过对审理的案件的分析,采用以案讲法、以案说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使相关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加以纠正和改进。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保护权益、解决纠纷、管理社会和实现公平正义功能的有效举措。
(二)司法建议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高峰期,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人民法院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关,通过审理、执行行政案件,介入行政争议,能够清楚地发现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果能够适时地结合审判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以警示教育作用,使被建议行政机关认识到存在问题的重要性、严重性,自觉克服和纠正,这对于行政机关及时创新社会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依法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建议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社会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从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出发,要着眼于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纠纷,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行政管理等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可以为被建议行政机关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参考,使行政机关从有利于体现民生、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调整行政管理决策,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适用
(一)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界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契合司法监督角色与社会公共组织角色的共同职责,而应运产生的一种有效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建议本身就具有司法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既包含有司法监督的内容,辅助司法监督目的的实现,又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但回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将司法建议触角正当、合法地延伸至社会管理中,这是解决司法建议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权力边际理论,司法活动的最大半径只能通达与履行法定职权直接关联的事项,除此之外,司法权不能再行扩张。这就决定着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也应存在一个权力边界,遵循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而不得越权。
因此,司法建议的制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司法建议的作出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建议依法作出,即该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而提出,而非通过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理论研讨会等),不构成对其他单位和组织正当行使职权的干预。二是司法建议的内容合法,所提对策建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且对相关事宜的处置属于被建议对象的法定职责范围。(2)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针对特定的问题,所提对策建议较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要求该类司法建议所涉及的问题重要而紧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否则会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适用范围
一、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现状
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
1.逐步完善养老保险管理机制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电力企业在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方面日趋完善,逐步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机制。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了离退休员工的实际待遇。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针对电力企业员工的工作特殊性与危险性,加强对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专业团队的学习与管理,建立了与社会保险管理相关的监督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以在电力企业实施与实现,基本消除电力员工的后顾之忧,保障电力员工的切身利益。
2.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机制电力企业是一高风险的企业。企业的生产现场是动态变化、风险性不确定的场所,员工的安全有较高的风险性。工作在一线的员工往往面临高空、高温、工频超高电场和工频磁场的危害。作为电力企业的领导及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要有居安思危的安全风险意识。根据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目前已逐步建立并改进企业社会保险险种,使员工可以享受到较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并在身患疾病时,能获得较为及时、完善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加强了一线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和有效控制职业健康的风险。
3.加强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与所有员工当前利益直接相关,良好的管理状况可以有效保护员工利益。几年来电力企业按照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政策,及时足额缴交保险金,为员工申请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奠定一定的基础。同时,企业在员工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的认知度,使员工能与人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及时申报相关待遇,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员工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不够尽管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大力的改革,推出了不少新的政策。但是,电力企业很多领导及员工,对社会保险缺乏全面而准确理解,致使电力企业对社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及时解决,一拖再拖。如有些人认为参保缴费能少则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一种浪费;还有些部门与员工仍然对工伤的认识存在误区,造成未能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这些不正确的思想观念,将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导致社会保险工作管理难度增大。
2.医疗费用的使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利用自己的医疗费用代替家属购置药物,更有甚者,借助医疗保险购买营养补品及家庭日常生活必须品,钻社会保险的漏洞。同样,部分电力企业员工中也存在有类似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的负担。
3.缺乏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有些电力企业领导没有重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安排专职人员从事相关社会保险工作,而是将社会保险工作分配给兼职人员或财务等部门人员担任。由于他们没有受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受过短期培训,知识量不够,在日常工作任务过于繁重时,容易导致工作中出现错误,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及工作质量。
三、加快建立与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措施
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支柱—电力企业,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保险是稳定电力企业员工生活的保障,是稳定电力企业员工全身心投入电力生产的重要保证。电力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到工作日程议事中,更深层次的去思考,把它当作一项关系到企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使得电力企业在制定各项保险制度时,变得更加有法可鉴,有据可依,为电力企业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明确了员工权利义务的范围、管理制度、资金运筹方法以及社保系统的性质划定等等。要解决目前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一是必须要加强管理模式创新。所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重新整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减少不必要的劳动。要提高企业保险的办事效率,避免物力财力的浪费。二是必须要对社会保险管理方法进行创新,可以建立统一完备的数据库资源系统,引进、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对电力企业所有员工开放检索平台,让参保职工随时可以方便的查询与个人相关的社会保险基本知识,充分利用社会保险中的资源信息,获取相关的社会保险知识,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工作效率;三是必须对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加强,例如,可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社会服务水平与管理水平进行评比挂钩,用这样的方法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2.进一步树立合理科学的观念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是电力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管理和服务共存。在实际的工作中就要求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团队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变,即工作作风、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其一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高度的责任心,其二要树立为他人服务的观念,坚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其三要有分辨事非的能力,科学、合理的为电力企业员工做好相关的福利保障,保护电力企业员工合法的个人利益及电力企业的利益。作为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团队及一员,要热爱保险事业,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业务水平,要有勇于创新的思想与热情,在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勤于思考,主动为电力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服务。
3.加强对医疗费用等社保资金的监控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应形成以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专门监督,经办机构上对下监督,执法部门对应参保行为人监督,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为一体的监管网络。如加强医疗费用产生过程的三个关健环节即事前监控、事中检查、事后审核,对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和医疗行为提前做出预警,最大程度缩短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反应时间和距离,扭转后付制结算的弊端,从上至下构建社会保险监管责任体系,体现专门监督、互相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使各项决策能够准确的落实到位,确保社会保险工作良性发展。
4.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保障体系电力企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该创新思想观念和正确领导。由于社会保险管理内容延续历史时期长,工作协调性要求高,操作方面执行难度相对较大,所以电力企业要明确自身责任,求真务实,责任到人。一要创新思路,强化责任。在电力系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路,创新社会保险相关的规章制度;强化社保组织的领导责任制度,建立责任组长,加强组织,做到责任到人。二要提高工作效率,完善领导管理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准确性。三要借鉴相关先进的经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电力企业在制定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应当大胆借鉴相关企业或国外比较成熟的成功经验,结合电力企业的自身特点,从目前电力企业员工的需求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逐一列出及整合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主要决定了任何个人企业是否在首次获利成功或失败,并在所选择的市场中持续有获利的表现。换言之,关键点是在于设计如何妥善地委任及管理。因此,设计是每一个企业不可或缺的,而且是和所有其他商业活动技巧一样需要去管理,所有的公司是为提供消费者产品或服务而存在,也必须从草图设计或是将已有的想法画下来。当然,对那些拥有公司或是在当中工作的人需要更多的则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合理的薪水、社会上的互动、智识上的价值以及任务需求,皆是导致企业及文化的一部分,但是有时候,特别是大公司,有些雇主甚至是次级管理者,也是依赖公司提供的消费者购买品而丧失了一些生活的基本要求。若是开始自得意满时,设计会被忽略而导致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会拒绝并选择另一个较佳的公司;假使持续忽略的话,这市场便会永远消失,其问题更为复杂之因是在许多市场因素中不再只是提供满足消费者的足够需求量、或是适合的需求,消费者不再期待去从适合的事物中去寻找适合的产品品质及表现。与近来不同的是,挑战有时只是去监定一个特别的产品中一或二个制造商可以提供有用的及耐用的事物,这些最基本的生活品质,现在已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更进一步的,购买者愈来愈有心理准备去付较高于一般品质的产品之费用而只为了享受,例如最先进的科技或是有吸引力的外表,但是,消费者任何的探索皆有相同的特性如有特色、变化性、弹性以及金钱价格。同样的高于平均的品质、信赖度水准决定了设计舞台上更大的空间,可吸引消费而不只是一般价格或是奖金的吸引消费者,也导致了成功的供应商更佳获利率。
好的设计代表成功的生意
有些评论者谈到,现今竞争市场设计是决定成功的主要因素,他们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短缺时期中的稳定性革命,几乎任何产品,无论是坏的设计及制造皆可找到一稳定的市场,经由1960及1970年代供需平衡后,重点便摆在价格竞争、送货速度以及基本品质水准。今日许多制造商皆能达到相近的价格、品质、耐用性及信赖度。设计决定因素出现后,不同的满足需求及变异性使得消费者可做一选择。
在战后期间,对于制造方法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可靠性及耐久性,有较佳的项目及品质控制,只有一小部分是与设计有相关的。今日除了设计之外,产品的品质要求比其他要项之影响来得更大。
基于这部分,愈来愈多的各类产品制造商已和汽车公司达成共识--外型或是表现通常是消费者做决定的关键性要素;相同的是,汽车的外型已经成为保持市场利基及刺激的主要修改要素,我们现在也发现适用于其他产品的相同现象。如越过光谱,从高传真机到登山靴,从长柄锅到沙发,从电脑到地毯─外型总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因素,消费者将会付多少钱以及他们多快会重覆购买。
虽是如此说,但若说外在的形状是惟一关心的因素则是错误的,产品的技术层面仍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在产品功能性的观点上来说有更新的利益观点,但并不是因为之前的品质重要性而是因为许多的新技术可去利用。便宜、可信赖的电器,包含精密仪器及电脑装置,也意指著许多传统(以及不是那么传统)的产品有了新的生命,这例子包含缝纫机、电话答录机、打字机、照相机以及家电产品。这些持续性的影响是对于更多的产品创造力及能力有著更敏锐的爱好(但不只是那些可并入电器类的产品),如婴儿车、装潢系统、花园的设备以及旅行箱的要件等。
和产品本身一样的是,经过包装的内容贩卖物在今日已特别的重要,这象徵著愈多的新装潢的店已在高级的街道上出现,假使有些零售商及装横师日渐被取代并且重新设计以符合新产品的条件,当然这些主体皆会被保留、或是重新唤醒消费者利益以保持贩售水准,除了产品包装及展示外,所有伴随而来的相关文献必定需要。在雷射印表机时代,从劣质的照相影印机印出的有斑点的文件并不会令人有高品质印象的联想。
相同的争论也适用在服务上:竞争的力量提升了基本的水准到相同水平直到设计成为主要的差别要素,在任何价格的范围内,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如旅馆连锁业、航空业、银行业、保险公司、或是零售店,似乎不论公司皆走向同质化,但是适当的利用设计可以使一个公司获得利益并超越其竞争者,而这也是藉由开发市场的一部分所得来的。
例如,许多保险公司为特定的族群(超过50岁,不抽烟者、自由工作者等等)拟定新的策略,然后去加强特定的不同处,利用图表设计去制作特别的小册子、建议格式及相关需求文献,尽管传统保守派对于改革的脚步甚慢,少数保险公司正对他们之顾客关系做一彻底改革,利用主要的等级设计改善生意上表现,这也必须随著技术一起去做,服务不只是独特性、也是持续性,太多不相关的设计概念将会混淆消费者及缺乏方向及品质控制。
设计的不安性
所有设计提及的需求皆被认为与产品、市场、会计、商业功能同价,并且需要相同的管理技巧,有些管理者的反应会有二种状况,不是去忽略种种的证据及拒绝设计重要性,或是可认知设计的重要性但仍将责任加诸于其他项目上,管理者将不会梦想著让财政状况,或是个人对产品决定走下坡(例如),或许会从设计可做的任何事物去拉近距离。
厌恶设计的原因通常著重于实际面上及文化层面上的解释,其中受争议的一点是:管理者当在下决定性好坏的判断、或是适当不适当的设计时,典型地会感到较大的困难及不安,因为他们的技术知识似乎都是分析法则中获得(例如机械或是会计)。常常的,他们在未做好准备时便处理相关非类似的设计概念之个案,杰出的视觉(比手写来得佳)资讯,以及主观评估公式化的需求,特别的是,他们将不会去评估设计个案的结果。
除此之外的解释则是外观的利基点,颜色及外型将会被视为主要的女性关键点,而许多男性并不能适用(或是提出并不适合)。因为管理仍继续由男性操控,特别是高阶层主管,缺乏对设计之爱好,另一文化上的影响或许有关系;在教育上,早期的专门意指直接非学术性的相关创造性主题,如:艺术设计及手工艺研习,剥夺了聪明学生发展相关领域技术的机会。
这部分可能落实到产业及明显的许多公司--即使有些依赖改革可振兴公司之好的设计,但皆需由可管理控制会计,致力于现有活动而不是培养新想法的人去加以管理。
无论这些解释的要旨为何,亳无疑问地是,当需要去做有关于设计及管理设计个案的决定时皆会有些许的不安,达成好的设计结果需要的,不再是不确定性而是其他的管理工作
。
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设计个案开始之前的充份准备工作,以及设计开始运作时的控管工作,许多的不成功设计发生是由于管理者对于什么是他们所需要去达成的事没有清楚的概念,或者是因为他们无法按步就班地确定计划是否会有正确的结果,设计的方向及控管必须由公司大部分高级主管制定,但是少部分公司明显藉由理事会主题认知去认定设计、甚至少部分分配特定的责任给予管理者,但大部分捏造设计为重要之事。
管理者与设计师不同的看法
当管理者及设计尝试去了解彼此的观点时,心态在改变,但仍旧对于目赌文化的冲突有兴趣。对于已达成共识的管理者来说,设计则是一可增加产品及服务之附加价值的资源,假使使用得当,就像聪明地把钱花在广告上或是制造系线的流线,设计上的投资可以产生良好的利润并且增加一个企业的获利率;相反的,设计师则会著重在他们工作中其他优先项目,并且反对尝试去测量在财政及计画项目中他们的努力结果。
与设计师对话有时可显示出更宽广的关心事物,例如:改善环境的渴望,使大众对艺术及设计的品味提高或者甚至去帮助社会或政治改变,然而,管理者可会把重点放在这些项目较佳或较少,他们主要的设计兴趣几乎一成不变地称为”设计为了利益”。相继地,什么是好或坏的设计有著愈多的不同。在商场上的说法是好的设计简单定义是销售得好,但有时设计师批评受大众欢迎的设计而以得奖设计成果加以代替,以世俗的眼光来说似乎显得难懂且不实际。
即使彼此看法是如此分岐,当设计杂志及设计奖企划了产品特质如家俱时,却又是易于图示,大众销售项目已很少被涵盖进去,即使它们可能为数百万消费者购买,呈现出的是金钱更高的价值以及提供了相当多的工作机会及展望,在那些似乎充满怪异主题的相片中有著一些商业的潜力。有些不凡及怪异的想法或许对于评估新方向提供了一目标。但不幸的是,关于每日事物的变迁,有时对非设计者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而且难以发觉设计师能简单地去解释过程,非科技语言。
提出这些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些未来展望的根本基础,主要观点是将设计视为一商业资源,是在商业利益竞争中的一重要决定性要素,这并不表示非利益或非商业组织有关之设计,他们设计计画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决定设计方向的技巧是相同的,简报的设计师及运作中的个案也都是相同的。
设计是什么?
在我们对设计管理做进一步的了解之前,我们应该先对设计是什么以及设计师做什么有些概念,”设计”这字经常使用(也许太常了),字典定义成计画或方案,这字有时也用来表示最终结果,特别是设计过程的外形一如我们称做”车子设计”。
也许对设计常识的了解是最佳的入门观念,我可以当成是外观的形状,或是事物的物质配置,如,形状、草图、色彩、织法、图案等等,有时以科技的角度去看待设计则是一个产品或是使用便利性,包含人体工学的观点和经济学相似的是,购买价格或服务价值显现时,也许会看出(正确地)某些部分和设计相关。
使用设计常用的理由是可帮助发现转化成成功的改革--或是扩大一个现有的改革之用处,许多的例子可证明基本的改革市场潜力已因设计而多元化发展。
同样地,有关于设计技巧上的好的想法可从我们个人生活经验撷取,在同时间或是我们大部分有的,例如:装饰房间、重建造花园、或是作衣服、所有设计在于我们去改变现存的状态,就能达成新型、较有用或较具吸引力的结果。我们可称这是精细的调节去达成一个适合我们需求的结果,而且这是一个思考设计的好方法。
如此精细的调节暗示了我们已经对入门观念有了基础的产品概念,而且几乎总是如此,设计必定从一张白纸开始的说法是个神话,在99%的新品个案中,更多或更少的范围,是由一现有产品衍生出来的,对于那些管理设计计画者来说应对各式各样有益的相互关系有重要的认知,善用设计师的时间,较快速的个案计画等等。
留意有于设计的描述也著重在消费者的需求,设计可清楚地定义这些需求;设计师很少提供所有他们需要的资料并且他们必须知道如何自己去寻找,所以设计是一个较广泛、比一般想像中更为复杂的活动,理所当然地不应该被视为一个为回应特定的输入而产生的产量的黑盒子。
设计师做什么?
为了去解决设计管理相关工作的问题,我们需要去思考培养设计师工作之问题,靠一些公众意见及讨论去决定,似乎对设计师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困扰。设计的定义,如以下从教科书(Jones1980)列出的项目,描述了大范围的认知:
一个目标导向的解决问题活动。
对于相关产品状况给予满足。
从现有的事实跨越到未来可能性事物的想像力。
有关于大众产品的部分检查因素。
这些描述并非完全地互相有关系,但彼此是不相同的,对于那些对设计寻求一简单的理解之管理者来说可强调其不同。
设计也许被当成在行销问题(或时机)中适当解决方式之前置准备工作,这些问题可能是清楚或不露痕迹的,在任一个案中,设计的关键性活动是重新检视相关的表徵或环境,并明确地定义或再定义问题。然后分析,重覆、评估以往习惯被剥夺的可能解决方式。
在设计过程的部分,许多活动应是相关的,包含培养新奇的想法,重新检视以及修改现有概念进行实验制作样本,并寻求有建设性的意见及其他的判断,因此,那些从事此工作的人必定具有创造力、分析力、组合能力以及沟通能力,再加上现今解决方式之技术知识及现今与未来的设计趋势。
在设计产品时需要特别的技术包含了解使用者需求、渴望、品味及优先爱好之能力,选择正确的材料及制造过程的能力,创造完全合乎审美观念、人因工程学、品质及经济效益之产品的能力,以及能以图样及说明与企业内工作的人沟通设计最后完成阶段。
设计过程之模型
事实上,有些设计师负责承办的案子和那些没有设计部门的公司是相似的,因设计工作管理的方法与技巧已经为管理者所认知(也许用一种有经验方式,例如,定义设计问题),也将设计工作及其他专门知识视为同等重要,像判断一个固定的设计方式,为了能精确地落实管理观念去思考建构一设计过程的模型是有用的,但综括来说,试图去建构一典型的设计模型是有其危险性,不只是它暗示了一个适用于所有状况的普通方法。因此,它著重在于在一模型方式可在设计工作的关键点上加以应用叙述。
问题系统化解决方式之发展
结果转化至产品及市场
基本的简单模型可在图1.1看到,在许多的公开设计作品中可发觉相似的模型,这模型的主要缺点是它的直线型式可达成一完美的设计,但在设计过程中且需要一后续进一步的工作。现实生活中这并不真实,设计非十全十美,但仍可找出一些特别的优点,即使不是这个案例,持续性的市场变动也会为进一步的设计工作创造需求,直线型的模型架构缺少了市场反应的相关描述。
将设计表现成一环状的过程是较实际的,即使有时也会中断(例如:一个不适用的新材料)。因此,导致其他螺旋状部分之内部及外部有所冲击;其次,螺旋状的形式可将之前独立出的各部分活动紧密的结合。
电脑辅助系统连结其他电脑控制过程已将发展及转化阶段连结起来。最后,科技将会对极快的设计过程造成极大的影响,大量产品或服务的多元性是可能的,并可满足消费者的个人需求。在图1.2的四个阶段,有一连串的独立活动。
设计专门术话
设计师所用之语汇为管理者及非设计师者造成了因扰。在产品工作中,”产品设计”及”产品设计师”的说法常被使用,但是各式各样的项目名称则通常是在个别计画中或多或少所需之特定项目。
包装设计
大部分的产品是以不同的内容物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因此包装则是在产品中具有重大影响的一部分,而相同的,服务也愈多的包装伴随著说明及个人提供的制式服务等等。事实上,销售表现依赖著包装因素比基本产品或服务来得高。然而,包装设计师关心的是材质的选择(塑胶、纸类、玻璃等等)以及制造过程连同外观、色彩、装饰及标题。
图案设计
图案设计的专家与许多型式的设计相关(包含包装设计),如简介手册的编排、办公室文具、产品的销售卖点及运输工具之标识。在所有的设计工作中具有创造性的监赏力是必须的要素,但图案设计师必须具有更佳之技巧高阶层或低阶层之个案适当使用可传达不同的色彩及外观,如何将印刷品的编排做一平衡以达到易读性皆是图案的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
这是设计之另一专门领域,通常更细分为室内及室外之工作。建筑物是产品中一项特别的型态并且大部分的程序皆和其他设计相类似,特别是在服务业,外观及草图皆是由地方上的承包商随意处理。现在,消费者及使用者对于建筑物的设计愈挑剔,公共建筑物及酒吧是个好例子─对于建筑设计如何在商业优势影响来得大比提供之基本产品(啤酒、葡萄酒、食物等等)。在零售商部分,愈来愈多的公司不只将注意力放在建筑物的设计也寻求其他设计领域的持续性联络,包含产品包装及标帜。
有更多的专门领域─织品设计、珠宝设计、展示设计等等,但大部分细分的领域皆已讨论过,除了会令非设计者产生混淆外,这些各领域分野的实际问题是公司会有许多不同的设计活动导致困扰的增加及概念冲突。为了避免这些状况,设计要素必须利用公司识别系统去加以整合及系统化对于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族群表现适当及统一的形象。在一具有良好企业识别的公司内,产品、服务、建筑物、公共用品及文具皆是共享之统一特性,如标准的”空间风格”,色彩喜好及独特的外形或形式。有时,设计手册会编算这些细节、纪录并规定经核准的设计格式。
认知企业识别的重要性以及所有相关设计专门领域是生意成功的重要关键点,只是专心于一个领域,如产品设计是极危险的,例如电脑业。对此,则有极大的认知,基本的产品是当然的,但是售后服务、周边设备及资讯系统也必须提供,消费者必须再去确认他们所购买设备是否是可靠、安全的系统(但涉及到他们本质上了解程度),经过整合,高品质的设计可提供较高层次的再保证,也与供应商之产品其他活动相互连结,但是,对于一个公司内部进行设计方法仍有障碍,伴随而来的可能是创造性及改革的反对冲击,设计师及其他人害怕他们所做的努力会大打折扣。
对于产品设计更深一层之困惑存在于所谓的工业设计及工程设计之间的区别;前者是与消费者或使用者相关的产品观念,特是外形及风格,后者著重在产品结构与功能以及更经济地制造。但是,工业设计所需要的技术通常与工程设计部分重叠,有时会与建筑学或及人因工学相关的法则重叠。在这多个案中,此重叠部分几乎不可能在工业设计及工程设计中做一明显区别,正确的只能称做整体设计----或只是设计。不幸地,在许多公司其界限仍旧存在,为了了解设计最大商机,对管理者来说并不容易去克服。
今天,几乎整个人类都浸泡在经济的海洋中,思想的花朵开始枯萎,哲学成了不合时宜的“文物”。所以,“批判”这个带有浓重理性色彩的词语几乎被人们忘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性地体验着“竞争”的乐趣。但是,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批判”一词曾经红火过,在今天回忆起这个词语,或许能够获得些微的学术乐趣。因为一个无批判和不再需要批判的时代,可能恰恰是从激烈的批判时代衍生而来的。象法兰克福学派这样的批判理论已经无所不用其极,在它之后的思想家又怎能再度拣起批判的“眼镜”呢?
我们知道,在德国哲学家眼中,“批判”一词是倍受青睐的。自从康德用“三大批判”构建起哲学大厦以来,批判就成了哲学家手中的法宝。在黑格尔哲学解体的过程中,“青年黑格尔派”曾使批判泛滥过。在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再一次滥用批判,把哲学批判发展到顶点,以致于再也无路可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因为,这种批判对现实中的一切存在所作的绝对否定,使哲学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而完全成为哲学家愤世嫉俗的牢骚。
一、把“批判”写在旗帜上
法兰克福学派是由众多理论家组成的一个思想流派,不同思想家的理论观点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激烈的批判精神使他们在社会批判理论的旗帜下聚拢在一起。
社会批判理论对现存社会进行的激烈批判涵盖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令以往一切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家们都难以望其项背。具体地说,社会批判理论是一种致力于现代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在总体上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全面把握社会发展的泉源。在数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从一开始运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现成结论去度量现代资本主义,到把与弗洛伊德主义等现代西方社会思潮结合在一起,再到最终形成一套独立的社会批判规范和方法为止,法兰克福学派在的名义下实现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尽管远非彻底但却非常全面的批判。
早在法兰克福学派奠基时期,霍克海姆在题为《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这篇社会批判理论的纲领性宣言中,就提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作以坚决的批判,努力使它成为一个更加正义、人道的社会。霍克海姆认为,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批判的时代,而批判的时代所需要的是批判的理论,法兰克福学派所致力于建立的理论就是适应批判的时代要求的批判理论。
在霍克海姆看来,传统理论是产生于现存社会制度并把现存社会制度作为自然的、永恒的东西接受下来的理论,它以维护现存社会制度为宗旨。它在对历史事件加以解释时,以为与操纵物理自然过程相似,都要求积累一大批知识,甚至是一套经过整理的假说提供的知识。由于积累知识的需要,理论的概念总会被绝对化,变成了具体化的意识形态范畴,而理论的批判功能却因此与它绝缘了。传统理论的理论活动特点“不管是象在历史学和其他具体的描述性学科里那样,问题在于综合大量资料并获得普遍规律,学者特有的主动性(即理论活动)都是接受、改造实际知识,使它合理化。”[1]因而传统理论对于现存的社会制度有着修补功能,善于发现现存社会枝叶上的不和谐因素并提出修改方案。而现存社会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却被作为先定的合理形式,并且被作为检验和排斥任何新产生的不谐和因素的标准。
霍克海姆认为,与传统理论不同,批判理论独立于现存社会制度之外,把现存社会制度理解为一个系统的过程。在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批判中破坏一切既定的、事实的东西,证实它们的不真实性,从而加以否定。他说:“批判理论关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2],它不在于揭示某些社会弊病,并提出救世良方,而是把一切弊病看作现存社会结构的组织方式必然造成的,它拒绝承认现存社会结构中具有任何有用的、适宜的和富有价值的因素。批判理论从具体的、现实的、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出发,去认识他在资本主义制度中所遭受的异化,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危机、经济危机和文化意识形态危机,寻找个人解放的道路。批判理论拒斥对社会历史作抽象的、逻辑的探讨,要求具体地分析社会历史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进程,它认为社会历史是一个主体-客体统一的和运动着的总体。
因此,批判理论超越一切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一种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立场和政治实践,它除了对废除社会不公正感兴趣之外,再无其它要求。也就是说,批判理论是从属于反对现存资本主义社会的斗争的,是这个斗争的产物和一部分,它自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独立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对这个社会展开批判的。
二、社会批判理论的特征
霍克海姆认为社会批判理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批判理论怀疑既定的社会存在是现实的人的先决条件。
霍克海姆说,尽管批判理论“产生于社会结构,但它的目的却不是帮助这个社会结构的任一要素更好地运行;不管从它的主观意图还是从其客观意义来说,都是如此。相反,当较好的、有用的、恰当的、生产性的和有价值的范畴被人们在现存社会秩序中加以理解时,它怀疑它们,并拒绝承认它们是我们对之无能为力的非科学的先决条件。”[3]因为,“在采取了批判态度的人看来,现存社会整体的两面性是一个有意识的对立。他们认为现存经济形式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文化都既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又是人类目前能够并且已经给自己提供的组织的产物。因此,他们认同于这个整体,并认为它就是意志和理性。这个整体是他们自己的世界。同时,他们也感受到,社会可以与非人的自然过程、可以与纯粹的自然作用相比拟,因为由战争和压迫支撑着的文化形式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自觉的意志的创造物。这个世界不是他们自己的世界,而是资本的世界。”[4]
批判理论之所以认同现存世界的整体,其目的正在于否定这个整体。因为这个整体无非是由劳动分工和阶级划分构成的社会结构,无非是由个人活动之间的盲目作用决定的,一旦批判理论使个人活动从盲目性之中摆脱出来,纳入有计划的范畴,就能够实现对这个社会结构整体的否定。
其次,批判理论与传统理论的思维主体不同。
传统理论的思维主体在一种“确定的框架”中活动,他与既有社 会是统一的。批判理论则不同,它是一种不接受既定框架的思想。批判理论的主体“‘作为’科学家,学术专家把社会现实及其产物看作是外在于他的东西”,但他的目的则在于“试图消除个人目的性、主动性、合理性与那些社会建立于其上的劳动过程关系之间的对立”,“期待一种新型的劳动组织”,把知觉给予的客观实在“认作是原则上应该由人类控制的产物、或至少在将来会实际上由人类控制的产物”。[5]因此,“批判思想既不是孤立的个人的功能,也不是个人的总和的功能。相反,它的主体是处在与其他个人和群体的真实关系之中的、与某个阶级相冲突的、因而是处在与社会整体和与自然的关系,网络中的特定个人。这种主体与资产阶级哲学中的自我不一样,他不是一个数学点;他的活动构成了当前社会。”[6]
再次,批判理论的唯一功能就是变革社会。
霍克海姆认为,批判理论超越于阶级利益而不受这种利益所局限。持批判态度的人“对社会矛盾的描述不只是对具体历史状态的表达,而且还是促进变革的力量。”[7]批判理论不准备系统阐述某个阶级的感情和观念,它是与那些要求替无产阶级代言的理论不同的。同样,批判理论与一切资产阶级学说也是不可调和的,因为,它“不会为既存的现实服务,而只能吐露那个现实的秘密。不管在任何特定环节上可能发现的荒谬和错误有多么不可辩驳,不管那种可能表明是复仇行为的错误有多么多,批判理论事业的总趋向是不接受所谓人类健全理智的制裁。”[8]批判理论并不寄希望于财产关系的变革和新的社会合作方式所带来的生产率的增长,而是谋求社会性质的变革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对于持批判态度的人,“他的职业就是斗争”,通过他的斗争实现社会的根本变革。由于批判理论具有超越于阶级利益和超越于现实社会的性质,所以,它彻底变革社会的功能是具有充分保障的。
第四,批判理论的目标是彻底消除现存社会的非正义和追求未来社会的合理状态。
霍克海姆说:“批判理论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合理状态,是由现存的苦难强加给它的。”[9]现存的苦难是批判理论的动力和源泉,因为现存的苦难能够促使人们要求建立起一个合理社会的趋向,而不至于使思想成为偶然地认识到自己的东西。同样,正是现存的苦难把追求未来合理状态的努力放置在对现在的批判之中。在批判理论看来,对现在的批判本身就是把当代社会转化为一种正义社会的活动。对于批判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它形成了永远与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动态统一,它对社会矛盾的描述不限于对具体的历史状况的表达,而且旨在促进社会变革。所以,批判理论是一种超越现在的现实,它关于消除社会分裂和非理性状态的见解,它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在其批判中不断地得到更新。
在法兰克福学派以后的成长过程中,霍克海姆对批判理论作出的上述规定得到了证实。马尔库塞、弗洛姆,甚至哈贝马斯都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方面表现非凡的人物。他们对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批判,对发达工业社会的“单面性”的指责,对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的怀疑都体现了不屈的批判精神。但是这种批判远非是积极的,因为它把现实的社会存在与现实的人割裂开来,把批判的主体限制在独立于现实社会之外的少数科学家、学术专家之列,试图超越一切阶级,用所谓“正义”与“非正义”来取代革命阶级的价值评判,所以,它走上了绝对怀疑论的道路。它不仅怀疑现实存在的合法性,而且对自身的存在也产生怀疑。在这种绝对怀疑的前提下,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也必然会在“不断超越”的要求中化为乌有。
三、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
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以“否定的辩证法”作为其哲学基础的。
早在1941年,马尔库塞在其《理性与革命》这部专门探讨黑格尔主义的著作中就以其特有的理论敏觉嗅到了否定的辩证法的思想,试图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提供“否定的”哲学基础。1947年,霍克海姆与阿多尔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出版,标志着他们亲手建立起来的社会批判理论的哲学基础——否定的辩证法已初具体系的雏型。1966年,阿多尔诺发表了《否定的辩证法》这部专门著作,从而使否定的辩证法理论得到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
在《理性与革命》中,马尔库塞极力去发现“批判的黑格尔”,他不仅在早期黑格尔那里发现了作为政治学范畴的国家整体和作为伦理范畴的文化整体的否定内涵,而且,通过对黑格尔逻辑体系的考察,把握客体、主体、实在、因果性等一系列范畴所标示的否定统一体;通过对黑格尔精神哲学的考察,揭示制度化了的交换关系整体、法律制度整体对个体的否定,并进一步超越这种否定,从未来的意义上理解被黑格尔规定为普鲁士现实的“在共同利益之中统一起来的自由个体的联合”。马尔库塞甚至干脆把黑格尔哲学称作“否定的哲学”。
在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分篇考察中,马尔库塞继续探求可供社会批判理论汲取的质料。马尔库塞认为,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自我意识必然证明其自身的世界被分成了对立的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人在其中受制于他的劳动,以至于劳动限定了他的整个存在;另一个领域是一部分人占有和拥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由于这种拥有和占有而使其成为主人。”[10]由于这两个领域的存在,自我意识就只能从其“对立”的意识中获得自由。因为,作为客体的整体束缚了我的自由,致使自由是走出思维的领域,进入自我意识完全实现了自己的世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对现实持积极的“否定态度”。在马尔库塞看来,这种积极的“否定态度”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所正在身体力行的。
“否定的辩证法”这个词是由阿多尔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一书中提出来的,它是社会批判理论彻底反传统的标志。就如阿多尔诺在其《序言》的第一句话中所指出的:“否定辩证法是一个蔑视传统的词组。”
辩证法这个概念已经蕴含着否定的含义,即通过否定达到肯定,马尔库塞在《理性与革命》中也已极力证明“否定性”是辩证法的基本特征。阿多尔诺认为仅仅去发掘辩证法的否定内涵还不够,必须在“辩证法”之前冠以“否定的”这一定语,才能更彻底地突出辩证法的否定特征,才能表明社会批判理论的绝对否定性。因为,在社会批判理论这里,否定就意味着批判、革命。既然他们从不准备在现实社会中发现物质革命的主体,去完成物质的行动,而仅仅期望通过自己的理论批判去实现社会变革,那么在他们理论的旗帜上写上“否定的”一词,也许能起到惊世骇俗的作用。
阿多尔诺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的思维方式,是关于社会和自然的对抗的普遍解释原则。当然,作为普遍解释原则的辩证法决不停留在对表层的解释上,而是要求对现实的内在联系作以批判性反思,因此,辩证法只能是否定的。阿多尔诺认为,否定的辩证法正是从这一点开始了它的思维进程的。否定的辩证法的任务就是去“探求思想和事物的不相称性,在事物之中体验这种不相称性。”否定的“辩证法不必害怕被指责为不管事物的对抗性是否被平息都坚持客观的、对抗的固定观念。在未平息的总体中,任何个别的事物都是不平静的。”因为,“辩证法倾向于不同一的东西。”[11]
阿多尔诺所理解的辩证法只有一个原则,即绝对的否定,他说:“被否定的东西直到消亡之时都是否定的”。不过,阿多尔诺一再声明,这种绝对否定的辩证法决不进行抽象的否定,而是进行现实的否定,即坚持不懈地否定它不愿意认可的现存事物,即使否定之否定也不会意味着肯定,他说:“否定之否定并不会使否定走向它的反面,而是证明这种否定是不充分的否定。”[12]如果认为否定之否定能够走向肯定和同一性的话,那只能是一种一开始就从肯定性出发的唯心主义幻想。
“否定的辩证法”是“社会批判”的哲学表述。在《否定的辩证法》一书中,阿多尔诺表明了一种思想倾向,即对一切现实的和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东西的作出绝对的否定。当然,对于社会批判理论来说,一切现实的存在无非是传统的凝结,对现实的批判也就意味着与传统的彻底决裂。因为,在他们眼中,现实存在着一切,无论是观念形态还是物质形态的东西,都已经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桎梏,人类的未来必须以现实的一切彻底毁灭的前提下。这无疑是一种激烈的历史虚无 主义,是对社会革命一词的误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延续,不仅人的现实存在必须不断地从传统的存在中汲取其精华,而且,关于人类社会未来的设计也需要以传统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面对传统必须作出理性的抉择。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否定都是事物前进和发展的环节,社会的进步正是通过否定之否定来实现的。而社会批判理论则把否定看成是绝对的东西,认为现实和未来之间是绝对对立的,所以它用以取代现实的所谓未来,只能是虚幻的、不具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的乌托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
注:
[1] [2] [3] [4] [5] [6] [7] [8] [9]霍克海姆:《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第235页,第198页,第198-199页,第200页,第201页,第205页,第206页,第206页。
[10]马尔库塞:《理性与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140-02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概念的国内外差异
社会保障在构建民生社会的进程中愈加受到重视,但其内在构成却与国际惯例的社会保障内涵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四大块,社会福利目前仅仅被放在社会保障的内在架构中。在西方国家,常与“社会保障”同义使用的是“社会保险”一词。学界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如民政部原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所长陈良瑾就认为:“在中国,社会福利仅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狭义的社会福利范畴。”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周沛认为:“宏观意义上的社会福利目标: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提升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微观意义上的社会福利目标: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为基础,以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追求,以专业化的手法和政策性制度为保证,以各种网络化与社会化服务为内容,为社会成员提供和谐的生活、工作及休闲环境。”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尚晓援则认为:“社会保障在国际社会政策的研究中一般是指由国家或由立法保证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制度安排。社会福利的含义则宽泛和含糊得多,一般指作为人类社会,包括个人、家庭和社区一种正常和幸福的状态。”在她看来,社会福利的目标是全社会福利状态的和谐完备,而收入保障只是这种完备状态达成的条件之一,社会福利不该成为以收入安全为目的的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从管理架构上看,目前我国社会福利领域的工作由隶属于民政部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下设福利彩票(综合)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处、儿童福利处。因此,在实践领域,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发展还属于“狭义的社会福利”阶段,并不包括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涵义国内外存异的内在原因。实际上,我国学界和政策界之所以把在西方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更换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并在政策实践中来以此设计中国特有的“大保障、小福利”的制度,这与我国以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政策有着深刻的联系,而并非仅仅是一种翻译过程中概念的混淆。社会福利除了主观感受,还需要制度实体予以保证,其供给既包括政府强制推行的部分,也包括与社会文化、民众富裕程度等多种因素有关的志愿性多元主体的福利供给。两种供给主体的作用程度,与国家的历史传统、民主程度和较关键的国民财富状况等变量相关。因为这些变量在各国均有差异,我们可以说,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尚未达成一个统一的定义,这种差异,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有关。
二、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的视角分析社会福利需求的满足
福利的服务对象是人类社会,目的是满足人的需求,社会福利的状态虽然很难量化,但总始终与安定富足的物质生活、静谧美好的精神世界紧密相关;这种福祉获得的状况有高有低,但都很难脱离从物质保证到精神满足、从贫瘠福利到富足福利的发展态势。这里引入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
(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在马斯洛看来,人都潜藏着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情感、尊重、自我实现的需求。人在不同的时期对需求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人的需要是从外部得来的满足逐渐向内在得到的满足转化。
1、生理上的需要
这是人类维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饥衣食住行等的方面的要求。生理需要是推动人们行动的最强大的动力。当满足到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程度后,其他的需要才能成为新的激励因素。
2、安全上的需要
这是人类要求保障自身安全、摆脱事业和丧失财产威胁、避免职业病的侵袭、接触严酷的监督等方面的需要。
3、感情上的需要
这一层次的需要也叫归属与爱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友爱的需要,即人人都需要伙伴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融洽或保持友谊和忠诚;人人都希望得到爱情,希望爱别人,也渴望接受别人的爱。二是归属的需要,即人都有一种归属于一个群体的感情,希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并相互关心和照顾。
4、尊重的需要
内部尊重就是人的自尊,是指一个人希望在各种不同情境中有实力、能胜任、充满信心、能独立自主。外部尊重是指一个人希望有地位、有威信,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和高度评价,能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
5、自我实现的需要
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它是指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到最大程度,完成与自己的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是在努力实现自己的潜力,使自己越来越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二)需求的五个基本层次在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建设中的体现
1、生存需求的社会保障实践供给
在社会保障领域,生存需求的满足旨在保证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有序稳定,增强的合法性。收入保障是满足人的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此一方面应该提高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占经济发展速度的比重。当前,我国存在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以及廉租房等政策,都是政府在民众基本生活领域给予帮助和确认。而以缴费制为形式、自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缴费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基本需求在经济上获得保障。
2、安全需求的社会保障实践供给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应对公民寻求安全的需求,除了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在特定领域政府须有作为。如安全需求在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领域得到了充分表现。其中,应对工作风险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乃至养老保险等,都是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那些危及身体、事业等重要安全因素的经济上的防风险保证。
3、情感需求的社会福利实践供给
金钱带来的物质保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正常交流与社会关系的确认,各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工作、多元参与的软福利的提供正是针对人的情感需求提供的供给。例如,开展针对孤寡老人的慰问、举办留守儿童见父母活动和暑期兴趣班等。在香港和台湾,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在帮助需要的救助对象时,往往加以精神沟通交流,注重情感福利的辅助供给。
2011年7月,南京市开通了“社区百老惠”、“金陵微志愿”等微博平台,组建志愿队伍,提供针对空巢老人的交流沟通志愿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独居老年人群的情感空缺,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老年社会福利的增进。
4、尊重需求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实践供给
尊重的需求是内在自尊与外在尊重的结合。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不仅要保护受助者的隐私,提供有尊严的保障,还应不断提供多种帮扶,使受助者掌握技能走出帮扶从而获得自尊。目前,面对残障人士、失业人群的技能培训、心理疏导乃至岗位的设计和提供,不仅在心理上提供了福利,满足了这一群体受众的部分精神需求,也在实质上通过技能和岗位提供了持续的自助可能,这种增权使受助者的被尊重获得了现实保证。
5、自我实现需求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实践供给
自我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提供的医疗、教育等多方面的福利都是一种作用于此的综合福利。自我实现的达成,不仅需要受众的自我努力,也涉及政府的积极福利供给作为,多元福利供给主体的出现和全社会供给―吸纳这种福利自助文化的养成等多方面。
(三)从需求发展规律看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给的内在应然关系
马斯洛认为,低层次需要获得相对满足后,才能发展到更高层次的需要,而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存在,只是对行为影响作用降低而已。在某一特定时期总有某一层级的需要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并处于主导地位,而其他的需要则处于从属地位。在社会保障的概念中,依据“保基本需求”的原则,主要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个人缴费制的社会保险,另一部分是政府财政为主要保证的社会救济。如果说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是对基本尊严的保障,那么社会福利的高层设计则是对人类美好福祉的提高和推动,它为尊重、个人价值、愉悦等因素的实现提供途径和手段。其供给既有政府财政供款,也可以来自企业捐助(辅以税惠激励)、志愿团体对口型的贡献乃至社会个人的助他行为。其中,精神愉悦、交往沟通乃至自我实现的福利,很大程度上依托社会福利的多元设计。例如,非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提供的留守儿童心理陪护、残障人士就业培训等等。其中社会助他文化的培养、互惠机制的设计、法律激励或抑制作用的条款设计,对于最终达到助他行为成为社会文化共识、行为有序、福利提供对口有效十分重要。
三、结语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因各自对于需求的满足不同,承担不同功能,二者具有明显的差异。从需求层次的阶梯型来看,最先受保的基本需求应由社会保险和特殊者救济来实现;而整个社会的尊严增加、幸福感增强、民众潜能得以展现,则需要人本的社会文化、规范的制度、多元主体的福利供给,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个互助到认同直至养成的过程。当前中国社会中,民生社会的推进、民间新传播媒体的发展,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着这种发展性的转变。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不同层次设计愈加成为共识:既包括面对经济弱势群体以政府主责的社会救济,也包括应对工业化和劳动力加速流动以及老龄化趋势而设立以自保为核心的社会保险,还包括涉及国家实力、政权稳定、壮大中产阶级的社会财富再分配设计,以及旨在促进民族素质提升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多元福利的供给。
厘清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是中国民生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良瑾.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M].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
[2]周沛.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尚晓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再认识[J].中国社会科学,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