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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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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计划

第1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措施;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

1.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1.1 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市、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流转信息化平台,实现微机联网,及时掌握流转情况和流转动态,指导流转工作。

1.1.2 转档案建设

积极与档案局联系,取得他们对档案建设的业务指导,建立规范标准的档案。

1.1.3 基础设施投入

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充实人员队伍,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必要保障。

1.2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长效机制

在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上,针对不同情况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措施和办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采取推动和鼓励的办法加以推进,提供流转信息、指导合同签订,协助贷款和提供农技推广服务;对家庭农场采取扶持和示范的办法促进其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新兴的经营主体,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商企业进入流转领域,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出现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做到防患于未然,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切实保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1.3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工作人员有很高的政治和业务要求,只有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工作,更好地提供指导和服务。针对这种情况,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学习,请专家、学者授课,并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业务人员素质有明显提高,取得较好效果。

1.4 完善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确保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始终坚持和把握的一条准则。在现有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不断优化和完善。对土地流转工作实现全程监控,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渠道。同时,完善责任追究制,使问题解决快速反应,责任到位。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不够,顾虑较多

许多农户认识不清,将承包地与承包权混为一体,以为流转了承包地就丧失了承包经营权,因而宁可荒芜土地,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当前农民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状态,双方口头协议稳定性差,利益无法受法律保护。有些虽有合同但违反了土地承包的政策,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不清,承包方缺乏长期经营打算,对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性不高。

2.2 缺乏扶持政策,制约土地流转

目前,对土地流转缺乏相应扶持政策,一些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多而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健康流转和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

2.3 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出现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3 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管理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和具体管理措施,让土地流转合法、规范。建立流转中介机构,确保土地“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相关部门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日常工作。开展土地流转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工作,将流转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招商,吸引高效农业投资;搞好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服务,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管理监督,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和适度规模经营;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实现流转双方共赢。

3.2 出台相关政策

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组织形式,相对于目前以适应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法律政策和管理规范,都存在一些“空白点”,需要进一步配套完善。如财政支农的实施方式和扶持对象、农业资源的使用管理方式以及农业保险等,都需要改革。针对公主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

3.3 规范土地流转

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能责任,赋予工作权力,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做到“有人管事”、“有钱理事”。要规范合同主体,探索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制度;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备案、登记;要规范合同条款,探索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对流转期限长、改变田坎地界的流转,应注重物价变化、情势变更等,在履行、期满复耕等方面进行相关约定或设立流转风险保证金,解决拖延租金、复耕等问题。

3.4 改革创新机制

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一)工作重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补证、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征占地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是:

1、认真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依法纠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

2、认真纠正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问题;

3、指导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防止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4、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的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依法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5、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

6、认真做好农民土地问题工作,坚决纠正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

7、检查农村土地征占情况,依法纠正违规用地、变相征占农民土地问题。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要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1、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补证工作,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2、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违法发包“四荒”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违法行政等突出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

3、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普遍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解决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强化土地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5、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处理。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实施严格的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6、基层干部工作扎实有效。进一步强化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土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时间安排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宣传动员、结合换证补证落实政策、自查检查、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村明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二)换证、补证落实政策阶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换证、补证工作。

(三)自查检查阶段。按照验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验收,纠正存在的问题,健全机制,制定制度。

(四)验收总结阶段。检查验收工作基本完成后,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三、组织实施

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以及国家出台各项土地承包政策,从政策法律上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给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为了将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运用于工作实践、贯彻到基层、送到千家万户,我们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贯彻。

1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情况

1.1 加强领导,形成推进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摆上各级领导的主要议事日程,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具体意见,乡镇领导包村、乡镇工作人员包屯、村工作人员包在村民中有影响的农户。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当作农村重点工作去抓。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抓,从组织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列入考核,奖优罚劣

镇政府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列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与村签订责任状。责任状中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面必须达到100%;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率达到10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率达到90%以上;机动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不超5%;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流转率达到100%;所辖区域内不能出现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对没有按责任状要求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村相应扣减工作总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给予表彰奖励。

1.3 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土地承包政策、法律

利用标语、横幅、村务公开栏、布告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村、屯在人口聚居的地方张贴标语或横幅;每个村都利用村务公开的机会在政策宣传栏中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条款;组织有文艺特长的农民组成宣传队,利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小节目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让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深深懂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是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1.4 培训基层干部,形成骨干力量

为了使乡、村、屯干部掌握、精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实质,成为贯彻、实施的骨干力量。在镇政府的精心布置和统一安排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镇农村干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相关法律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引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完善荒山、荒丘、荒水、荒滩等其它资源的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的途径以及民法、刑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培训,使每个农民家庭至少有一人熟知了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精神,让广大农民充分体验到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

2 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取得的效果

2.1 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检查落实,使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国家从法律政策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充分认识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无论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还是户口迁到不设区的小城镇,以及妇女婚嫁都不能收回农民的承包田,更不能以承包田的经营权抵顶欠款。消除了过去农村基层干部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田的现象,稳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2 规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前几年,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自发的无序的状态,甚至出现双方不签订书面协议,事后一方不承认;个别的村干部强行干涉农民土地的流转,轻者要求农民先交出流转期间的农业税,重者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机动地向外承包的现象。通过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贯彻,使乡村干部懂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民明白了土地流转的决策者是自己;土地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需要到村集体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从而结束了农村土地流转盲目、无序、混乱的状态,进入到依法、自愿、有序、规范的轨道。

2.3 解除了劳动力转移的后顾之忧

在个别村曾经出现过劳动力前脚出村干活,后脚承包田就被村干部收回作为机动地发包的现象。增添了农民离土离乡创业的忧虑。针对这种现象,我们举一反三,利用各种媒体和召开会议的方式指出收回农民承包田是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给农民外出创收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通过宣传贯彻土地承包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措施,完善了土地流转方法,使外出劳动力能够安心在外创收,没有后顾之忧。杜绝了因土地流转纠纷使劳动力返乡的现象。

第4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关键词:界头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24

1 前 言

基于社会化服务、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做强、品质做优、规模做大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务必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强化服务、创新机制、严格程序,规范管理,按照“有偿”、“依法”、“自愿”3大原则来逐步推进。本文以云南省腾冲市界头镇为例,就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探讨。

2 界头镇的基本情况

界头镇位于云南省腾冲市北部,全镇国土面积864km2,辖28个村民委员会,361个村民小组,679个自然村,农业户15187户,2015年末,界头镇共有耕地面积0.54万hm2,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面积0.54万hm2,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率达100%,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187万本,农户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经营权流转,其中出租599hm2,互换53hm2,转让15hm2。涉及农户1257户,流出农户687户,流入农户570户,有书面协议的121户,口头流转协议的有1136户,流转时间在2a以上的耕地面积有73hm2,其面积全部流转入农户间。2015年共发生流转纠纷124起。

3 正确引导和规范界头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3.1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界头镇务必要坚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深入农户进行调查,对当前的土地流转现状(分散、零散、凌乱、无序)进行详细的摸底统计,深入了解农户土地面积、类型等基本信息。梳理、摸排出新型经营主体的拟流转计划。同时,进一步弄清互换、代耕流转新增面积,认真总结和研究土地流转经营方式,确定了合作社+农户入股方式,公司+村、组+农户入股等方式,确保土地流转集体、连片、规范有序进行。同时,采取农户到村、村到承包户的方式进行流转,以村入股的形式,增加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合理规划景区周边土地,抓好公路沿线、重要节点等土地规划连片流转。

3.2 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

在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基础上,界头镇要以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及管理工作。界头镇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此外,引导流转双方采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签订流转合同,规模流转项目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确保土地流转行为的规范化。对流转当事人上交的流转合同进行详细审核,没有问题的及时进行备案并建立台账,与流转合同一并归档管理。对3.3hm2以上的规模流转,将流转合同上交腾冲市土地流转中心一份备案。

3.3 紧密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业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界头镇要紧密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业,如高黎贡山界头烤烟产业、以泡核桃、红花油茶为主的特色经济林产业、石斛、双孢菇、姬松茸等蔬菜产业等,因地制宜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规模流转,吸纳并鼓励新型主体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农民增收。为了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头镇还应该明确培育发展目标,制定扶持政策,对手续完备、运行规范的示范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示范农业合作社,在税费、用地、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都要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3.4 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界头镇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统一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都纳入到社会保险中,为广大农民朋友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便能够让农民安心、放心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来,不再过多地依赖土地,以便能够顺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开展。

3.5 调处纠纷,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界头镇农经管理站要加强与国土、、纪检、司法、纠风、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一旦发现出现流转土地农业用途被非法改变、农民被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被侵害等问题,那么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参考文献

[1] 余鹏翼,李善民.中国发达地区农地使用权流转性问题探讨――以广东省南海市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2004,22(12):131-135.

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的重要突破口。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内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土地产品,依法自主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限流转的结构性权利。其权能构成是围绕对承包地长期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以及承包经营流转权三个层面展开的。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的生产组织制度的混合体。其表现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以农户组织生产为主要形式,以合同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价格与计划定购相结合为取向,适合欠发达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制度模式。这种权利起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逐步推行的以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为核心的,是在保证公有制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农村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中国农村的一次根本性变革。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在用益物权编内,并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农民利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的个体经济权利被限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四荒地”外)一般只能由家庭享有和行使,这既忽略了农民作为个体应具有的基本经济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组织制度的界限。也就是说,农民个体依法一律平等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剥夺,它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生产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而且,这种混淆也不利于建立家庭内部产权明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建立起在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股份式合作经营模式。

2.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虚置。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虽然《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的定义极为含糊,可以理解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具体的所有者载体或负责任的“法人代表”,农村土地实际上处于无主状态,往往有利益可沾时,站出一批集体代表,出现问题时,纷纷后退回避,由此也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落实带来严重影响,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征地占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种受让主体的身份限制,加上没有形成公开、透明、通畅和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截止目前,除沿海部分发达省份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非常困难,大多数农民仍然采取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模式,过小的土地规模,极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仅造成农村产业结构单一,而且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成本也因此高于世界其他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缺乏国际竞争力。

4.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过短。《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此种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期限过短,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稳定和农民长期投入。虽然《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了“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地方经常以此为借口,寻找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造成农地关系不稳,农业的短期行为盛行,甚至出现掠夺性的经营行为,导致土地的地力下降和环境破坏。

5.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范围过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的“四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建筑物抵押,但是,耕地、农民宅基地等其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这为农民利用土地融资、参与市场竞争、应对生产经营困难、化解生产经营风险、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生产经营收入等带来一些障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议

1.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这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础。笔者认为,从现实出发,将农村土地明确为农民集体所有是比较适宜的,但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并赋予其法人资格和主体地位。为了防止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对其行使所有权规定严格的民主讨论和审批程序,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2.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对农民家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承包、转包的土地,要明确承包人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要打破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走进土地一级市场,帮助农民以土地权利分享工业化的成果,获得土地级差收益,把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留在农村,返还农民。另外,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国家不得不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为此,国家应该通过提高粮食补贴、提供低价原料等措施来保护这些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3.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将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由“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民永佃制,并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律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农民的私有财产权,纳入相关法律保护范畴,更有效地屏蔽外来侵权。为此,要妥善做好两点:一是做好土地的分配工作。按照“起点公平”的原则,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定时限的集体成员人口数,平均分配承包土地,确保拥有农村户口的18周岁以上成人包括妇女、未成家子女都有权平等分配到承包土地。二是切断人口变化与土地的联系。在土地平等分配之后,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不再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进行土地调整,当家庭成员减少时,其承包的土地作为遗产或财产在其他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其他人只能通过市场流转来扩大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从而稳定农地使用关系,鼓励农民对承包土地进行长期投入。

4.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度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大势所趋。我们应该大力培育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心,允许农民在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政府部门和土地集体所有者,除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行为进行注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和对土地使用方向予以监督控制外,其他事项如转让面积、转让价格、转让形式等均由转受让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当各种条件发生变化,一些农村需要增加或减少土地时,也主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自动实现土地的调整和重新优化组合。当然,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转租、转包、代耕、互换,也可以参股经营,委托经营或成立合作组织。同时,要对私人拥有土地的规模进行适度限制,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引发社会矛盾。

第6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以来,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论文摘要:农民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已经作出了巨大牺牲,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今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必须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设,使农民能够自愿地、放心地参与土地流转。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以及提高政府工作意识等手段,确保农民意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尊重。

我国十三亿人口中,九亿在农村,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69.2%,是中国人民中名副其实的“大多数人”。虽然到2000年,我国总体上己经实现了小康,但如此“大多数人”达不到小康水平,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现阶段的小康也只能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得不平衡的小康。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更多地关注农村,支持农村,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农民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暂且不计革命时期农民的无价贡献,不计农村储蓄向城市和工业提供的有偿信贷资金,也不计算过去农民为国家所缴的税费,仅仅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土地、工资差和未上社保等几项,农民建国后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积累,按现价计算,最保守估计也高达三十万亿!农民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己经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在我国已进入人均GDP上千美元的今天,应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了。新阶段“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多予、少取、放活”,而给农民以土地方面的政策,实际上是最大的多予。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当然也是农民的财产,如何使土地这一财产能够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来源之一,就需要有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把土地财产转化为现实收入的前提是土地产权要能够流转,即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能够流转。这种流转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进行产权交易,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财产权利就是在交易中实现向现实收入的转化。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滞留在农民手中而不能流转,就不能转化为现实收入。这实际上也就阻断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农民收入的增加就会因为只能来源于劳动性收入而受到制约。在全力以赴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现阶段,农民利益归根结底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在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时,应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保护农民利益,就是保护集体利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在于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直接关系中国九亿农民财产权益有无保障,进而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2009年“两会”总理工作报告阐明了2009年将全面加强“三农”工作,在相关措施中,报告提出: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包括离乡农民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夕,一字之差,却具有重大的实质意义,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决断。有学者建议把土地有时限承包,即从开始的十五年承包,现行的三十年承包,完善发展成为无时限承包。因为有时限承包,如三十年承包,就意味着承包到期要变,会埋下悬念和疑虑,不符合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要求。而无时限承包使农民权利的完整性从权利的行使时间方面得以实现,几乎使农民有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全部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完整的资产和独立的商品,具备市场交换的产权条件,其含金量将和土地所有权大体相当。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由“长期不变”改为“长久不变”,体现了我国政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决心,这一政策性变化也将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新起点。三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难规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长久不变”,产权就清晰稳定了,土地流转市场随之才可能健康发育。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了,才能解除农民对投资土地生产的后顾之忧,农民才会对土地生产有长远的预期产出期望,自愿对土地投入,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土爆朗肋,发展沾哑当立阎。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农民谋生的手段己经多种多样,但是,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绝大多数农民的主要收入仍来源于土地的产出,土地的基本产出能力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基本状况。尽管依附于土地的保障是一种最低水平的而且也常常是最低效率的保障,但毕竟给了农民希望。很多农民没有其他技术,都把种地作为一种依靠、作为一种工作。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一种替代而存在着。中国农村土地在现实中一直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即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土地的社会功能在现实中处于首要位置上州页予以优先考虑。正是基于农村土地社会保障的特殊功能,很多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持怀疑态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使农户有地种,而不是使农户有地卖,公有的土地分给农户种植本身就没有让土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不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在产权市场挂牌交易就可以了,无须再有土地承包了。”“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有利于农民也是一个神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可能给农民带来一笔收入,但农民从此不再有土地可种,损害的是农民的长远利益。这不过是以市场的名义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利。即便从交易本身看,我国多数农民防范风险和保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是市场中的弱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中,吃亏的一定是农民”。看来,只有解决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才能打消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学者的顾虑。而更重要的是,只有解决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才能打消农民主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顾虑。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不但削减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丰富。如有学者主张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我国应当放开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建立家庭承包与非家庭承包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一体抵押的制度”。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农民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价值。然而,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第184条禁止抵押的对象。这正是缘于我国农用地承载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很多学者,包括立法者认为,允许农民抵押自己的承包地意味着农民会因为债务而丧失土地,从而失去生存的基本条件,而以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没有这个后顾之忧。如果土地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去,一旦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如果行使抵押权则会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置,承包方就要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严重影响农户家庭的生活,造成社会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相比,显然是落后的。而这种落后同时又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目前来看,农民的社会保障还受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城镇社会保障的高标准、高费率使得农民无法承受;二是社会保障无法有效转移的弊端不能适应农民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已有的保障实际功能大大削弱。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基本依托,农民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他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他从家庭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理由,他也可以将土地转包出去以获得收益。因此,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民,甚至是已经实现了农转非职业转变的农民,因社会基本保障功能因其农民身份仍主要寄托于土地,而宁愿使土地闲置,也不愿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从进入流转的土地看,基本上都是非耕地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其原因就是非耕地不受或少受为农民提供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约束,土地能够自由进入市场流转。发达地区的非农就业机会多,农民退路多,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也较容易进入市场流转。难怪有学者断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进入市场,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我国社会能不能为失地农民的生存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这样一个实际问题。能,我们就不必担心土地向一部分人集中;如不能,我们就不能允许农民在毫无生存保障的情况下失去土地。不考虑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仅仅从所谓市场配置资源更有效的教条出发,就主张将土地承包权推入产权交易市场,是脱离实际的”。

因此,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务之急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亦称农地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构建的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为目的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社区福利等在内的系列法律保障制度的总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起到弱化农地长期以来所负载的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减轻社会功能负担后凸显其经济功能,进而使无力或无兴趣经营农地的农户,在解除其生存权保障的后顾之忧后,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宣布要在部分县(市)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积累新农保基金。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一重要举措对中国农民、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历史性的积极意义。我们期待着此次新农保试点的成功,同时,我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期待也便有了理由。

三、尊重农民意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实实在在的财产权,“为了促使资源由较小价值向较大价值用途移转,财产权在原则上应该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农民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流转数量、方式均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自己土地,让农民受益,土地增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户有权决定土地依法流转,也有权决定土地不流转。农户有权决定土地流转方式和取得收益。中央三令五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愿的干涉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自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涉。现实中,不乏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者身份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如村委会的寻租行为、侵吞流转费等。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非法转让、出租和越权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强迫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些行为干涉了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侵害了农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不利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导致土地纠纷呈扩大蔓延之势,伤害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核心问题。二是来自地方人民政府的干涉。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农村土地的管理者,职责在于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更有甚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看做是有利可图的事情,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规定,依靠行政命令无偿或低价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热衷圈地搞政绩,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侵犯了农民财产权。

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经济增长速度进入新常态,农业基础地位的强化和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是今后需要时刻关注的课题。而农村土地流转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在通过问卷调查、田间走访的基础上听取群众意见,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现状、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对策,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在保证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把之前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耕种组织以获得利益的一种土地处置权利。这种行为是市场行为,是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流转主要包括转让、入股、互换和出租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有利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并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达到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会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总结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二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1.1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

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农户之间通过口头约定流转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从而导致后期矛盾的产生,导致土地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矛盾纷争频出,影响土地健康流转。同时也存在农村土地流转难度大,农民对于土地的依恋情结严重的问题。农民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命根子,不愿意流转出去,或者不清楚土地流转的真正内涵。还存在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且不稳定的问题。大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为1年~5年,由于承包期短承包户很难进行长期种养殖计划,承包户很多人不愿意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及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的整修,而粮食生产中的大型农业机械购置、农业基础设施的改造、农田土壤结构的改良等都需要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

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需要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扶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融资渠道少,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还不够,政策扶持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政策扶持应该针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政策扶持办法。

1.3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流转的市场也尚未形成。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也未形成。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尚未建立,相关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全。部分地区为了完成流转指标,有重复申报流转面积的现象存在,例如将修路、建厂面积等非农业用地都统计为流转面积。流转过程中,乡、镇、村级政府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强制、强迫进行土地流转的现象仍存在。

2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分析

农村经济部门要正视当前问题所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迎难而上,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基础。要想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不容忽视:一是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三是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2.1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明确,产权关系越清晰,越有利于土地流转。因此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权确权问题,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切实做到确权后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到农民手中。完善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承包、使用和流转的权利,以促进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2.2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

在土地流转备案基础上,组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建档,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督促建立多渠道的农村金融资金来支持土地流转。例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以补充本金,使之成为土地流转资金支持的主力。要鼓励村镇银行和小额的贷款机构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向土地流转的大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土地流转。

2.3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鼓励长期在外的农民进行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并对流转期限长、规模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要让懂技术善管理的土地流转大户优先进行接受流转的土地,要鼓励农民持自己的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通过一系列鼓励奖励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大企业发展,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培育有实力的规模经营主体。

3结语

土地流转关系到全国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做好土地流转,以使土地发展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性和重要性。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制度,通过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农村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参考文献:

[1]黎春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对策[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7):212-213.

[2]王利.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对策及建议[J].农业经济,2010,(02).

[3]白俊琴,王锦慧,原俊平.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及对策[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第9篇:农村土地承包计划范文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保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我县成立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县长张华松任组长、政办副主任孟凡臣任副组长,县农经局、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纠风办、局、新农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各乡镇(场)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开展、扎实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加强了督查、指导。

二、部门联合,齐抓共管

为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我县加强了部门联合、部门与乡(镇)的配合,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工作平稳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县农经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县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办、纠风办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乡镇(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突出问题的排查;与县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所在辖区内农村突出问题,确保大局稳定。

三、认真排查,逐步治理

我县在2011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全县农村土地190.8万亩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24.8834万份,发证率达99.1%;全县各乡镇村都建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各类农村土地纠纷246起,这些基础工作减少了农村土地矛盾,为我县农村大局稳定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按照省农委等七厅局文件要求,我县对各类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排查,分门别类制定治理方案,逐步加以解决。(一)教育占地问题。在过去若干年中,乡镇、村都承担着农村中、小学教育的部分投入,农村土地是其中之一。建设中、小学用地是租用农户的承包地,租地费用过去是利用减免农业税来解决的,自国家免收农业税以后,这部分费用无法解决,造成较多纠纷。我县目前探讨的办法一是对于小学占地,采取分村议事,受益村群众酬一点、村集体补一点,来解决租用农户土地费用问题。二是对中学占地。由于这部分占地面积较大,费用较多,解决难度很大。地方政府财力暂时难以解决,各个占地学校与被占地农户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目前均按经济合同纠纷对待。(二)原兴办乡镇企业占地问题。对于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已无法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的,企业要清理厂区,归还原农户土地;对于企业尚在运转,土地租期没到的企业,我们督促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向农户支付租金。(三)未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问题。目前全县尚有2275户农户未与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占全县总农户0.8%,县政府未能向这部分农户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由于这部分村民组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我县将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四)违法调整农村土地问题。在这次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排查出丹城镇常庄村西庄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两个村民小组违法调整土地,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土地承包。在今年秋种中,这两个村民组对违法调整土地行为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五)加大对专项案件的治理。一是双庙镇王寅村土地不规范流转案。2005年王寅村部分村民与汇昌公司就该公司租用土地种植薄荷一事达成协议,该宗土地流转面积900亩,双方既未签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也未向镇农经站备案,201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目前,通过专项治理,已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原租地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双庙镇双庙居委会铁佛寺王体怀土地流转案。该案已经镇、县、市三级终结,结果已上报省局,三是林场国有林地权属案。我县林场后楼村部分村民认为国有林地是该村集体土地,并为此上访。我县拿出有关土地确权文件以及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地批文,部分群众仍思想不通,坚持土地是村集体的观点。目前,我们在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积极做这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国有土地权益,保证大局稳定。

截止10月中旬,排查出如下问题。(一)全县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275户,占全县总农户0.8%。(二)土地流转不规范1件,不规范流转土地900亩。(三)违法调整土地村民小组2个,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

针对以上问题,我县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依据政策,根据查出问题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制定了治理方案。一是针对双庙镇、楚店镇900亩土地流转案件立即进行治理纠正。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承包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针对丹城镇常庄村西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违法调整土地问题在今年秋种中也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三是针对全县2275户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组,根据各自情况,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

四、建立机制,促进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