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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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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

第1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由继承人继承在其产生之初就引起各界激烈的争论。

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土地承包制刚刚推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也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其承包土地的类型。《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做了明确规定。 既然是物权,那么按照有关物权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可以自由转让,依法继承。《物权法》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确定,使它具备了自由流转的法律基础。因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候,其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取得继承权。

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继承内容,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就会发现,其以土地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积极财产权权利。权利能否被继承关键看它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成为农民了一项重要财产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现实困境

从土地承包制度推行后,有关法律一直都没有看到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明确态度。无论是1993年的《农业法》、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其的继承问题仍然采取回避的态度。法律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明确规定其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人人有份”制度与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安排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于实践中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存在担心。

在实践中,一是关于承包地的用途,容易出现继承人为非农业人口或者继承人不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这些继承人可能丧失对于继承的承包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的可能性,容易导致土地的抛荒,或者继承人不适当的处分承包地,导致承包地的用途转化。二是土地进一步零碎化,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公平原则,本来就导致了土地的零碎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这些土地又会在个继承人之间分配,这就进一步导致了土地了零碎化。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初衷相违背的。

此外,还由于各权利人利益关系、各继承人在承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也是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三、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关键。在我国,土地是保障农民生产和发展的必要生产资料,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过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们应该保障农民的这种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应该完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相关的制度,从我国的实际和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出发,对于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法律上应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客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主体。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如: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诉诸法律。

第2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承包经营权

近几十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二元结构也在不断加深,“三农”问题越发严重,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到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强力冲击,竞争力低下的中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很难找到立足之地。这些都说明我国农业发展急需改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由劳动密集型为主走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发展道路,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现实情况是不合时宜的,要使得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甚至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就必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然而现实中农户却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得长期的、额度较大的贷款,其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抵押物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多学者研究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会是个有利的尝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效力有缺陷

对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尽管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都明确了其抵押的合法性。然而,对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非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相比,多了“转包和互换”,但少了“入股和抵押”模式,从法规条文表述差异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方式采取了审慎态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并未明确将抵押列举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抵押能否作为流转的“其他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依旧存在无效的可能。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

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集体,甚至可以是村小组。其结果是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的虚置,也必然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造成重大障碍。特别是国家依然保留了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管理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明确

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一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确认了转包、互换、转让三种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明确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上述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流转方式并不一致,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应适用《物权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设计的缺失,不利于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1、现实需求

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加速了与世界普遍的经济规则接轨,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而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按人口均分土地,导致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碎分散,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浪费了土地资源和生产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能力较低,一旦遇有风险即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土地与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关系,但目前在农村,农民以家庭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财产中占有绝对比例,除此之外难以提供有效财产设定抵押向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的弱化,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在简单生产结构和低收入水平。

2、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农业法》都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没有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法》虽然规定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地的上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毕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土地使用权。因此,该规定并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依据。首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该规定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直接法律依据。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来看,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须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这是相对家庭承包方式而言;第二,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三个层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此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也缺乏明确的利益主体,真正的权利主体难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由支配其所有物,依法行使所有权,土地作为重要财产的价值未能有效发挥,由此带来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整体失效。因此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这关键问题就是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改变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名为三级所有实为多元分化的怪圈。具体说来,要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

2、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一是依法。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流转,土地承包方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依法决定是否流转,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权益。二是自愿。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基本保障,除非农民有更好的收入,更好的就业机会,并自愿离开自己的土地的时,才鼓励其土地流转。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上予以充分尊重和肯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令或采取其他方式逼迫农民违背自己意愿,做出土地流转决定。土地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都该由农户自己说了算,三是有偿。实现有价值形态的土地流转,充分体现了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利益调节和自主意识,使市场经济手段真正成为调节的主导。

3、严把贷款准入关口

一是在立法未予明确前,仅限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与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二是设立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首先征得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持。三是严格限定借款人范围。规定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养殖、种植、加工,形成规模经营及流转价值的承包人以及直接承包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人,可以以其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贷款,且必须确有实际经营活动和真实的融资需求,自有投资资金比例不低于30%。

(注:本文属黑龙江省哲学社科项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研究”(项目编号:12D058)、黑龙江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黑龙江省小微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制度缺陷及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 王宇红、孙柏璋:“包容性增长”理念视阈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金融制度的架构[J].调研世界,2011(1).

[2] 王艳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及其限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1).

[3] 叶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

第3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种田劳作辛苦、收入相对低下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多地区大量农民进入工厂工作,并将各自的耕地抛荒或闲置。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少村委组织就将农户抛荒、闲置的分散土地集中起来,集中成片地转包给其他愿意承包经营的农户,同时约定原承包土地上的义务也由现承包人来承担。

这种做法对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缺位以及种植行为受经济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不断增加,且不少纠纷棘手难处,需引起关注。

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1.土地流转协议对所种植的农作物约定不明。比如,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种植的是水稻,但随着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承包方改种水蜜桃、葡萄等其他经济作物,由此产生不同的经济收益,引发纠纷。

2.土地第一次流转后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下来后自己就可以随意处分,根本不经过发包方同意就转包,导致土地多次流转,中间环节复杂,参与者甚多,极易产生纠纷。

3.要求终止未到期合同。许多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种地没“钱途”时就随意处置土地,但当看到国家政策变化,发现种地有利可图时,又强拿硬要,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想尽办法要回土地。

4.要求提高土地租金。随着各项生产生活的成本不断上涨,农民以各种理由提高租金,承包方一旦不按照要求提高租金,发包方就不出租土地,承包方只能依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有的地方有的干部容易陷入两种工作误区。一是一心想抬高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维护流出方农民利益。另一种是一心压低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便于招商以促进土地流转。其实这两种心态都不可取。我们的地方领导一定要客观公正地正确评估当地土地收益,让流转双方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合同到期后土地复耕问题约定不明。在签订协议时仅仅约定到期时间,很少考虑到期返还土地后的复耕责任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大多未予明确,导致纠纷频发。

规范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承包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进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村委会要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流转情况进一步梳理,对已流转的农田情况做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进行有序管理。

第4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国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验;启示

[中图分类号]F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5-0165-03

当前,全国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精神,不断创新发展理念,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有序的流转,土地流转呈现出“规范化流转和规模化流转的趋势”。然而,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体系、服务体系以及市场机制,导致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意愿较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规模化流转困难,从而降低了农地效率,无法发挥土地流转的最大效能,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较好的运转模式,效果良好。因此,我们探讨国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对于推进泰安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幸福泰安的目标,借鉴和指导意义重大。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对土地、资本、劳动力三大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土地流转能够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只有进入市场由市场合理配置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而立足国情,我国发展现代农业,集中连片经营方式是基础,因此我国土地流转应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保护和调动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的同时根据地方特点因势利导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新技术、新品种以提高生产率和效益,扩大现代化生产的范围,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以及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农民收入

土地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土地进人市场流转既能给农民带来实现土地经济价值的货币体现,又能为农民从事更多非农工作腾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致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奠定基础。以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来看,地租几乎全部被承包农户所得,土地流转给承包大户或者农业企业经营,光是租金就可达到或超过以前的亩产值,这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而随着农户土地的流转,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支配时间多了,可以选择的职业多了,这不仅增加了农民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收入,同时也规避了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起到了一举双赢的效果。另外,大多数农户离开土地后,开阔了视野,在为农业经营公司打工时也可以学到专业的种植、加工等技术,为今后自身发展奠定基础,无形中也增加了收入。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相对于土地征用而言,农村土地人市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的要素配置,打破了政府原有的垄断供地格局,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开性优势,调动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增加了农业经营效益,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征用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土地入市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综合、合理、有效的利用,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闲置程度、浪费水平和土地撂荒的概率,增加了土地市场的供应量,基本实现了土地的供求关系,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实现了土地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并由此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够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

在农民“自愿”流转的前提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使分散的每家每户的土地通过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集中到种植大户、经营能手或农业企业手中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对市场的驾驭能力,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促使农业有效益的提高。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相对集中,产业的规模化、集群化发展也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广阔空间,如农业土地实现规模化集中,农民、村集体、投资企业三方通过合作大力开展多种规模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和农民的多元化收入。

二、国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

(一)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

法国是典型小农经济发展的代表,土地经营效率低下,农业发展缓慢规模小且分散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低下。为改变这一农业生产的不利状况,法国先后出台了多个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促使小农场的合并,鼓励中等农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其中最具意义的《农业指导法》通过土地经营权的转换进行土地整治,进一步加快土地的集中使用,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除此之外,法国还通过一些法律上的规定来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流转。如私有农地一定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和在耕地上搞建筑;土地转让不准分割,只准整体继承或出让;设置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等相关机构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转。明确而切实的法律法规不仅加快了土地流转的效率,也减少了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双方的矛盾和人地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制度。包括《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性规章等。虽然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具体规定有很大的进步,使得农地能够有规模的流转,也加强了实际流转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但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并且在具体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有法难依、甚至无法可依的问题,如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全面的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实际出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合理的经济手段引导扶持土地规模经营

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度,农用土地所有权流转以市场调解为主,并且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利息调节、价格补贴、政策引导等经济手段,通过多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促进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也推动了农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法国通过在政府贷款和纳税、土地购置等方面进行政策优惠,对青年农民优先分配工作,对年龄大的农民提供养老金的支持,运用合理手段优化农业结构,促进现代化牧场的经营。我国也应积极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或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制定农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融资担保机构为有条件的经营规模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等,以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度。

(三)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为减少土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阻力和矛盾,法国在推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抵押等多种方式流转,并且鼓励农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流转方式结合的流转形式,充分注重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通过土地流转的多样化,合理分配财产权,处理人地的矛盾,不但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也促进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适应现代化农业结构的调整。多种流转方式不仅给农地经营者创造了良好的选择机会,充分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而且进一步改进了农业融资方式,适应了现代农业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由于国情不同、农业发展现状不同,土地基本情况不同,因此应适宜地采取多元化的形式推进土地流转进程。例如,泰安市采用的基本流转方式与其他地区相同,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而部分地区根据土地现状和农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运用新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如泰安市宁阳县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权益保障”的原则鼓励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探索实行了“股份+合作”的流转模式,流转的土地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和民主管理,社员按劳计酬,年度盈利按人股的土地面积计算,使得社员收益大幅增加,带动周边村(居)积极加入土地流转,实现了统一规模经营土地。

三、国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启示

(一)立足国情,因地制宜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国外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可以直接自由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而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分配渠道主要是政府在起作用,而不是市场配置,土地无法进行自由买卖,更多的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我国土地流转应根据我国国情,紧密贴合相关法律、政策,适时适宜的推进土地流转。

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农业大国相比,农村人口多,但人均耕地面积有限,城镇化发展缓慢,土地规模经营普遍低,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差异明显,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远远强于其生产功能,导致了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所以,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区域角度,我国的土地规模经营都不适合采取统一模式,只能根据各个地区实际的农业资源情况采用灵活的适度经营模式,以一定的形式、方法对土地进行不同程度的集中,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促进农民增收和规模经济的实现。

(二)明晰产权,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呈现出新的趋势,由早期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向个人和社会协调发展,从重视土地的归属向重视土地的利用发展,而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流转机制的不健全造成了不良的竞争状态,阻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良好发展。

首先,应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对土地所有权给予平等保护,禁止借助公共权力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收益分配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机制,保持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以及土地投资经营者进行规模经营的积极性;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纠纷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以此推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其适度流转

从国外土地流转的有益经验来看,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是目前乃至今后很长时间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土地政策的重心也从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逐步向有利于土地集中经营和合理流动的方向转变,因此,在土地流转工作中,要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断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制度上,要完善土地利益补偿机制,保障农民长期的生活,健全土地流转信贷制度,构建风险补偿机制,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在形式上,应加快土地流转形式的创新,鼓励农户以入股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使流转时间加长,带动土地资源、生产技术、资金和人才等的优化配置,并通过合理的市场调节手段,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适度规模流转和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第5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9-0080-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2.18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速高达9.8%,城市化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项十分棘手的难题,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世界银行“促进增长与缓减贫困的土地政策”报告指出: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小于500美元的时候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经营土地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纯循环的自然经济;当人均国内总值大于1000美元的时候,农村土地的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开始显现、土地所有者转移土地的意愿开始强烈起来、土地经营者开始试图扩张土地经营规模,几方力量共同促进了土地市场的产生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人均收入明显增长,截至2012年末,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8354元,由此推动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快速的形成和农村土地经营的规模快速地扩大,从而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

在当今市场环境下,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土地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民的需要。据调查,我国农民在农村务农一年的收入1万左右,而进城打工所得的收入每人一年3万左右。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我国以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经营之余有了丰富的闲置劳动力,他们就进城打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城市化,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同时,随着科技术的不断进步,农村土地经营者已经不满足于当下的土地经营规模,他们急需进行土地的扩张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在土地所有者的推力以及土地经营者的拉力作用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迅速地展开。另外,我国城市建设需要土地,才能促进城市的发展,在另一方面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时间较短,国家政策也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2]。

(一)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偏小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东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较为成熟,但在内地以及西部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比较封闭,经济发展也相对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规模比较小,涉及的户数也比较少。据调查,截至2010年末,湖南省耕地流转面积980.96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22%,是2008年调查统计数8.18%的2.5倍,内地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流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种流转形式,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抵押,各地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适当的流转方式。湖南省土地流转方式的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末流转的968万亩承包土地中,以转包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为248.5万亩,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为57.2万亩,以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为46.1万亩,出租为103.4万亩,入股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为385.6万亩,其他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为211.7万亩。由此可知,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流转以转包、出租的方式为主,农民的土地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虽然农民的思想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以入股等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的形式也有所发展,但在内陆地区进展十分缓慢。

(三)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意愿偏低

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意愿受到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人均耕地状况、生活保障状况、农户自身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家庭的收入结构和生活保障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力度。2012年河北省的调查显示,河北省1868.23万户农村常住人口,纯粹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占到了69%,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意愿偏低。另外,我国地域辽阔,环境复杂,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比较封闭,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农民更加的依赖土地,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流转票意愿偏低[3]。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不健全,相比较而言土地的收入更加的稳定,农民外出打工虽可获得较高的收入,但为了以后的生活考虑,他们也不愿意将土地进行全部、彻底的流转。

三、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

(一)法制建设滞后

2005年制定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直到现在未进行任何修改,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中出现法律纠纷。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有着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地区为了更好的发展应该制定最适宜的地方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不同省市制定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要么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状况,要么只是一味的照搬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符合当地的发展特点,甚至有些地方还没有至今仍未制定自己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另外,农民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或者没有大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宣传,导致农民对于法律不了解,使得他们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有所保留和顾忌,或者与相关部门产生冲突,同样导致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问题迭出。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完备

土地市场化一个重要标志是土地资源能否按照市场规律形成公允的市场交易价格。自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市场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但市场的完善不仅仅需要市场自身规律的调节,更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的维持。由于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处于市场经济的边缘地带,市场不仅规模小,且土地制度也不健全,在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时候无法按照市场规则按公允价格的流转,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四、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措施

(一)构建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规范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我国土地可以根据流转经营权权属是否改变,将我国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分为权属不变型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权属改变型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因此我们在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时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范机制,这样就有助于将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顺利流转。

(二)构建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利益联结机制

第6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农民因外出务工、适度规模经营等原因,流转土地经营权现象逐渐增多,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完善,引发的土地纠纷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存在以流转名义乱占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现象,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加强引导,强化监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严格政策,明确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家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坚决禁止不顾客观条件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严禁行政干预。

(四)坚持管理、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强化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流转市场建设,规范合同的签订、登记,及时解决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行为规范有序。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稳定承包关系。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签订3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发放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县政府统一换发补发。颁发经营权证书在乡镇办完成“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乡镇申请、县验收的前提下进行。各乡镇办要加快土地“三清理”、合同签订、信息录入等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

(二)强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县级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网络平台,配备信息服务设备,配置信息软件,建立流转数据库,供求信息。各乡镇办要切实抓好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档次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流转服务中心,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流转信息。通过开展信息登记、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村级也要设立流转服务点,设立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上报流转信息。

(三)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养专营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也可以是其他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双方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四)实行合同管理。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代耕期不足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实行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盖章。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代替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过去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并指导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县农业部门统一印制。已经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合同规范、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维持原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全省统一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办流转服务中心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办各备案一份。各乡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办流转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农业部门备案。

(五)妥善化解矛盾。要充分发挥乡镇办农村土地调解庭和县仲裁庭的调解、仲裁作用,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完善调解仲裁程序、调解仲裁方法和调解仲裁制度,依法有序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村级也要明确一位熟悉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办事公道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

(六)完善档案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办流转中心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确保流转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为妥善解决流转纠纷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切实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对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流转范围、预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假借流转行为买卖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要予以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法律结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信托的新型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竞争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运行。

【关键词】

农村;土地信托;法规

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所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源自于英美的土地信托制度似乎是不二选择。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业问题最突出的部分即土地问题,土地问题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极大的影响了农村土地的经营现状。首先,绝大部分农民工收入较少,在城市生活缺乏保障,因而不愿意放弃农村自有土地,但是他们又没有时间经营,从而导致经营不善;其次,农业大户想继续扩大农业规模,但是缺乏有效途径,转包经营不仅规模小,而且时间变化大,难以集中。所以,目前农村土地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即如何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提升,如何最大限度的增加农民收入以及解决集约化经营问题。由此可见,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目前的迫切需求。

1 农村土地信托的基本理论

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但是由于信托制度所具有的双重所有权理论与大陆系国家“一物一权”的理论严重冲突,所以大陆系国家并不认同此种制度,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不断发展,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凸显,大陆系国家逐渐接受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大量信托投资公司,并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规范信托行为。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托主要用于商业领域,农村土地信托刚刚起步,由此,加强该制度的理论和框架建设至关重要。农村土地信托是基于信任关系将土地承包给经营权人(委托人)的管理行为,土地的承保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属于土地信托公益。农村土地信托的中心就是设立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关系,能合理安排土地经营承包的相关制度和权益,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加强对财产的管理。

1.1 农村土地信托的主体

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指出,信托主要包括三方面,即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益人。土地承包者及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他能以自身意志为出发点,在不损害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对其进行管理和经营。承包地经营权即受托人,他能实现对信托土地的自由经营和处理,土地受托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委托人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资格的第三人即受益人,他只享有信托受益权,不能对信托财产实施管理或处分,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目前我国农村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本人一般充当着受益人的角色。

1.2 农村土地信托的客体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收益及使用的权利。《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民法通说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质上是一种有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包括“使用收益目的性”、“限制性”以及“独立性”等。土地承包经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在这种形势下,“经营”才是其最终的目的,“承包”只是实现目的的途径和手段,人们在“承包”的前提下取得“经营权”,然后对承包地进行一定的管理,从而获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1.3 农村土地信托中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涉及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其法律关系而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委托人与受托人存在一种委托关系,以之前签订的信托协议为依据,委托人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将信托土地作为自己的土地经营,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收益。与此同时,委托人要及时监督管理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犯了原则性问题后对其信托事务进行干预,保证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意志为工作指南;(2)受托人在从事相关事务时,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受益人的利益需求,而且要如实上交信托收益,受益人充分享有信托收益,一旦自身的收益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法追求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受益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业务,保证信托交易的顺利进行;(3)委托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不经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更换或者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具备无因的法律关系,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信托关系确立前的法律关系而变更。

2 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构建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信托事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业法”,不利于信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与我国国情相匹配的农村土地信托更是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国外,土地属于私有财产,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土地信托,但我国长期实行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信托业务具备特殊性,所以,我国要全面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就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土地信托业务的相关细则进行概括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信托红利确定依据、土地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变更登记以及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等。

2.2 成立农村土地信托中介机构

农村交通以及信息闭塞,所以获取的信息极不对称,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无力开发的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农村地区要成立专门的土地信托中介机构。土地信托中介机构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信息传递职能。中介机构可以定期组织土地流转的信息会,例如浙江绍兴县柯桥镇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广泛向社会公布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公开招标,积极开发高效农业项目,短短一天时间,有9家企业签署了投资协议,原来的承包经营者能通过土地信托获得相应的利益分红。(2)中介服务职能。协议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夯实合约关系,切实维护协议双方的利益。同时,中介机构还可以发行收益凭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不断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并获取劳务报酬。(3)监督治理职能。中介机构可以有效监管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并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

土地开发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现状,土地开发需要数额庞大的资金作为支撑,个人自由资金以及财政拨款难以满足土地开发的需求,要有效解决资金不足的现状,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土地信托基金作为专门的营运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了有效开发土地而设置的,它主要来源于政府发行的土地证券、预算外自有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信托基金等。土地原有的承包者将土地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那么土地信托机构就以受托人的身份将土地进行新一轮的转让、出租、入股或者承保,并从中获取转让金、租金或者红利;信托机构也可与土地开发公司订立合同,以获得一定的开发收益。土地信托机构主要负责信托红利的分配。在开发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信托机构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筹集发展基金;而金融机构也可以以此为着眼点,大量出售贷款债券,向社会广泛融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2.4 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

在农村土地信托关系中广泛存在着市场垄断现象,而农村土地信托的机构的官方以及半官方性质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化解土地信托机构的垄断风险,就必须摆脱政府对土地信托机构的控制,逐渐降低信托市场的准入门槛,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吸纳更多的民营土地经营土地信托事物。同时,要逐步打破农村土地信托的垄断现象,允许更多的土地信托机构公平竞争,不断提升土地信托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经营意识。除此之外,要给与土地信托公司获取报酬的权利和独立的管理权,鼓励更多的信托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推动我国土地信托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 总结

我国目前农民工的数量逐步增加,农村广泛出现了抛荒现象。但是,大量的社会闲置基金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土地投资项目,农村土地仍处于落后状态。我国现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一系列弊端,需要不断改进。农村土地信托作为一种信托形式,它的信托财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出发点和目的地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它在一定基础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保证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在一定限度内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管理权赋予其他人,以此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又能专心投身其他事业。土地信托公司提供了专业化的运作形式,能保障土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土地信托制度,能最有效的解决我国面临的土地问题,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庞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 2013(06)

[2]高锐;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J]武汉大学;2012(05)

第8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1.2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2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9篇: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范文

1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

1.1有效地促进了城乡结合

当下,我国的城乡发展处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致使城乡间的经济发展、民众收入、生活等多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距,近些年来,这一情况在不断地扩大。这种巨大的城乡差距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将会进入到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在国家的整体发展方面十分不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行,给予了那些想要脱离土地、走出农村的人们一线机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地拉近了农村与城市间的距离,是有效改善、平衡合理化城乡发展的方法之一。

1.2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现代化农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有效地解决资金的投入问题,而充足的资金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同时,这一制度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模化经营转变。就这一角度而言,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十分必要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可行的

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其对资金的融通是具有促进性作用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当下农村所存在的金融供需矛盾问题。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部分学者认为,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才更有利于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会使农民失去生存的依据,这样将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人们就这一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观点,进而在现行的社会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健全,导致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出现了很多问题,对于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当下的问题所在

3.1社会保障尚不完善

相关人士认为,当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因而在农村,土地不只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还起到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若是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后,在期限内无法履行债务时,那这些农民将会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其原有的基本生活来源。此时,不完善的社会体制又无法为其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的生存便出现了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当问题无法解决,不断膨胀、扩大时,这一问题便演化成了社会问题,对于社会的整体稳定极其不利。

3.2土地的评估是否合理

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势必要对相应的土地进行评估定价。而当下,社会中尚无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对土地进行评估,并且相关部门也未制定出相应的评估制度,致使土地的评估无有效依据可参考。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当下土地评估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几点建议

4.1法律法规的完善

相关部门应针对土地生产的特性、作物的种植技术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制度、法规的制定时将其考虑进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对其予以保障。同时,还应对耕地的保护进行相关制度的规定,以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对其产生破坏性作用。不仅如此,相关部门在制度制定时,还应切实地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在保证抵押制度完整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农民的利益。

4.2政府部门应加强土地管理

政府作为土地使用、监管的职能部门,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力度,明确各自分工,切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办公应透明化、工作应有序化、管理应严谨化、信息应公开化,以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平、有序。同时,政府部门可采用回购制度作为保障,这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施将具有促进性的作用。

4.3进一步地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

在农村,土地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任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施。而完善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这也将为拉近城乡距离,产生促进性的作用。

4.4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

各地的金融机构可与政府进行相应的沟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搭建一个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以政府为担保,适情况来进行抵押业务办理。这既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避金融机构风险的作用。

4.5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的实施中是必不可少的,其的规范化可令土地的价值评估合理化。因此,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培养专业的土地评估人员,制定相应的评估法规。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