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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改工作的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一核心,全力抓好主体改革完善提高和配套改革探索推进两大环节,突出做好八项重点工作,加快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落实、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为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二、目标任务
2、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明晰产权,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8%以上。加快推进配套改革,重点抓好林木采伐制度改革试点和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及相关制度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重点工作
3、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工作。主体改革中以“村内均股”形式明晰产权的,应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实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要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或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4、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已经完成明晰产权的林地、林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让农民群众早日吃上“定心丸”。
5、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加强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做好林改档案的完善、提高、升级工作,逐步推进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建”工作。
6、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力做好我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
7、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森林资源丰富、流转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中心。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确保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地开展。
8、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大对林权所有者发展林地经营等林业生产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发展林业保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9、引导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依法成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解决林改后农民单家独户发展林业在规模、技术资金和市场信息方面的难题。
10、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对林改的服务。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深化乡镇林业站改革,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林业发展改革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围绕科技服务林改的工作需要,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大对农民的林业科技培训力度,让农民能够掌握一种或几种林业实用技术。
四、主要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切实把林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又要总结和指导好基层的改革实践,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12、加强协调联动。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新闻宣传、司法、民政、金融、档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认真研究建立支持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小额抵押贷款制度,研究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为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手段,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防止耕地抛荒,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目标任务
目前,我乡耕地总面积8420亩,林地总面积63000亩,共计71420亩。到年底全乡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要达到6000亩,其中耕地(已种植早熟梨的)流转1000亩,荒山流转5000亩。具体任务芦塘村、红旗村流转耕地各200亩,全胜村、新庄村、光辉村青岭村流转耕地各150亩;芦塘村、光辉村、青岭村、红旗村流转荒山各1000亩,全胜村、新庄村各流转荒山各500亩。
四、措施办法
1、加强领导,依法引导。
成立乡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村蹲点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站、国土分局、林业站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兼任服务中心主任,并抽调专门人员从事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乡农业综合办公室。各村相应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村会计为土地流转信息员。各村要从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我乡产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在保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切合本村实际的流转方式。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要充分利用有效途径,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支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群众疑虑,积极引导农民改变粗放经营模式,加快实施土地规模流转。要加强土地流转农民增收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示范带动、政策扶持。
对耕地规模流转示范片实施以下扶持政策:(1)对流转承包早熟梨连片种植20亩以上的大户,乡分三年给予扶持,第一年扶持每亩100元,第二、第三年每亩扶持50元,并一次性补村每亩5元的工作经费;(2)对流转承包早熟梨种植50亩以上的大户,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以外,乡将积极为其争取项目扶持政策;(3)对土地流转种植其他农作物20亩以上的,乡给予承包大户每亩10元的补助,并补村每亩5元的活动经费;(4)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较大的,乡优先安排,重点倾斜,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5)对荒山流转给公司大户造林的,乡根据林业部门勾图面积补村每亩1元的工作经费。
【关键词】农村 土地流转 金融支持
一、土地流转主要形式
到2013年8月末,道县参与流转的农用土面积52.2万亩,占农用地总面积16.4%,其中耕地流转面积20.7万亩(含坡耕地6.5万亩),林地流转面积28.3万亩,其他3.2万亩,分别占同类农用地的30.2%、12.9%、10.9%。流转形式则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一)代为耕种
这是在农户之间自发协商、无偿流转,但国家对农户的粮油等补贴资金部分或全部归原户主民,这是当前农户之间耕地流转的最主要形式,并通常局限于水稻种植,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这种形式近10.8万亩,约占耕地流转面积的52%,占总流转土地的20.7%。
(二)租赁
这种形式也是农户之间自发协商的占多数,属有偿流转,需付给少量费用或实物,良好地段则租金稍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接租方只交纳租金,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道县车头、营江的草莓基地,均由外地农户按每亩600元向当地农户租用。全县这种形式的流转耕地2.3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11.1%,流转林地12.1万亩,占林地流转面积42.7%。
(三)“反租倒包”
这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农民签订经济合同,把土地从农民手中租赁过来,通过统一规划,再向种植专业户或社会经济组织发包经营,土地受让者以现金或者实物等方式对转让方进行补偿,这种形式的流转土地以坡耕地和林地为主。如脐橙基地中白马渡库区和上关基地100%的土地,祥霖铺下蒋基地94.2%的土地都是通过这一方式进行流转,其成效非常显著,该类流转总面积约19.2万亩,占流转土地的36.8%。
(四)互换
农户为了方便耕种,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后,双方要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这种形式全县约0.3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1.4%。
(五)转让
这种形式有两种转让方法,一种由村组集体经营组织将荒坡荒地、林地,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营组织和个体老板(大公司)搞开发,期限为15年以上。另一种是承包农户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租金以竞标金额为主,全县约有7.5万亩,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14.4%,如永州科贸林化公司为延伸产业链提高原料自给率,在道购置了万余亩林地。
二、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及概况
(一)强化信贷窗口指导,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近年来,人行加大了信贷窗口指导,同时下发了《金融服务考评办法》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向进行考核,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今年金融机构累计为全县1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7080万元,为农业产业化及其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农村土地流转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信贷创新,积极缓解有效担保不足问题
目前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融资困难主要在于抵质押品不足、信贷周期不匹配和农业自然风险较大,为此道县金融机构适时地开办了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业务,适应企业提升产品档次、发展精深加工需要,创新出兴业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易贷通等信贷品种,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农业龙头企业的担保难问题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和结算服务。如对湘浩茶油等加工企业提供担保链式贷款500万元,为旺发厚朴提供林权质押贷款180万元,均用于参与土地流转兴办油茶和厚朴基地。
(三)积极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缓解大户资金压力
据对种粮大户进行的抽样调查反映,在土地流转前,由于各户种植面积少,以及国家相应的种田补助,种田户基本上不需要到银行融资。土地流转到大户后,每亩稻田因购买稻种、农药、化肥、人力成本等需要流动资金550元左右,烤烟种植成本则近1600元每亩,今年道县农村信用社、农行共为该类种植大户累计发放贷款7200万元,共扶持水稻种植大户41户,支持烤烟种植大户340户,较去年增加近百户。其中对烤烟烟肥贷款,还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协调配合,采取了财政贴息办法,有效降低大户融资成本。
(四)大力推广机耕信贷,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随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国家对购买农机设备补助到位,土地流转后,种田大户对购买农机设备的热情提高,道县农村信用社近年来为帮助全县推广农机耕种,累计对农机设备购置投入信贷资金1020万元,促使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到56%以上,有效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流转大户每亩人工成本降低约220元。
(五)不断拓展政策性保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目前道县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水稻、玉米、油菜、烤烟、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八项险种,前六项保险目前由中国人保产险公司承保,近三年年均保费收入942万元,责任保险金额2亿余元,分别承保水稻面积48万亩、玉米3.33万亩、油菜4.1万亩、烤烟1.67万亩、能繁母猪2.8万头、育肥猪3.5万头,近三年理赔支出分别为849万元、778万元和691万元。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业务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2013年保费收入310万元,两项投保面积分别为112万亩、81.5万亩,保险责任额共计7.7亿元,在保险期限未尽情形下已经实现责任赔付270万元,有效化解了部分大户种植的自然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流转行为欠规范,契约风险突出
一是主体不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集体“四荒地”流转的主体是农业社。但部分业主承包土地时不管是何种土地,一律与村社直接签订协议,少数村级组织在村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致使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二是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目前土地流转在协议签订上普遍不太规范,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数属同村、同宗族之间进行,彼此认识、“信任”,85.4%的流转未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进行口头协议,让其中一方实行代耕代种;在乡镇、村组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尽管全部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并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格式,内容简单模糊,土地流转过程也未经县主管部门备案。还有部分协议中签订的土地流转的期限超过了第二轮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部分土地流转后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
(二)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效能较低
一是管理机制错位。全县涉及土地流转的管理部门多,但现行管理体制是,掌握农业扶持政策、资金的部门不管土地流转工作,主管土地流转工作的部门没有扶持政策,出现了“管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钱”错位现象,无法形成推动土地流转的工作合力。二是服务机制缺位。部分农业基地均未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和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登记、备案、调解等方面无法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三是农村社保制度欠完善。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是解除农民“恋地”情结的关键。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客观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四是部分行政方式推动的土地流转价格并不合理,少数基层地方政府代替农村集体对外发包、租赁和转让集体土地,以低价格、长期限、大规模转让和租赁土地为条件对外招商引资,少数乡镇主导的农业规模化企业的土地流转租金较低。另外,农民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在供求双方中处于弱势,难以充分维护其利益。
(三)农贷供需矛盾突出,对土地流转存在制约
这方面制约突出体现农贷担保上,目前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无法担保,以及农业比较效益不高,自然风险较大的情况下,许多种植大户无法从银行获得高额信贷支持,土地流转后的生产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对土地大规模流转形成较大的制约。如农贷政策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造成林农资金短缺的现象也较突出。据该县种林大户进行调查反映,该县林业种植品种主要为茶油树和杉木,而茶油树的收获期在种植后的四年以后,杉木的收获期在种植后的15年以后,而该县制定的林权直接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只对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种植年项在3年以上的林权才可以发放直接抵押贷款;而林业种植的前三年也是资金需求最多的时期,由于林业种植前期资金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林业大规模种植和开发。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强化管理,规范土地有序流转
一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形式,明确流转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证、仲裁制度;三是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重点对拟转让方的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拟受让方的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四是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杜绝违法流转,及时调节处理土地流转的纠纷。
(二)健全机制,推动土地加速流转
一是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政策,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社会救济力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消除农民“种地防饥,养儿防老”的依赖思想。二是要出台全县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严格界别耕地、林地、山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与土地流转承包人之间的责权关系,明确所有权与收益权,同时要把惠农政策补贴资金,由原来补贴田地、山林承包经营者改为补贴实际种植者。对部分长期进城务工经商并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收入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允许农民退出承包土地,免费办理城镇户口。三是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技术、技能培训,鼓励扶持农民创业,加快农村富裕劳动力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市场经济方式中解放出来,促进劳动力转移,拓宽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空间。
(三)择重投入,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凡实行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农产品种植的乡镇、村组、农户,要按照优先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县里要优先考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部门的扶持政策,将项目、资金向有土地流转的乡镇、村组集中,加大对农田水利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按照“田地平整,土壤肥沃,路渠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和林地,提高农地综合效益;金融部门要优先提供农业信贷资金,对承包种植面积超过50亩以上的大户,对投资承包种植、养殖业的公司企业,要降低信贷门槛,提高信贷额度,县财政给予一定年限的贷款贴息,扶持扩大规模生产,推动农业产化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 土地流转; 流转原则; 流转方式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村土地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农村土地的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和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各类土地。范围主要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与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
(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包括两种情况: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包括土地的买卖、赠与、征收等。在我国目前土地流转的实践中,所有权的流转基本上是从集体所有流向国家所有,即只允许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主要是国家进行征地时土地的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三)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是国家通过征收的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原则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贯穿于整个流转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着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原则、合理补偿原则。
1、依法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合理补偿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土地实行土地征收的要给予补偿,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补偿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指土地流转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原则要求流转的期限合法、流转的用途合法、流转的程序合法。
①流转的期限合法。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规定。这就要求流转双方在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时,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长的期限:农地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转的用途合法
对于流转的土地,流入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本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就要求:流转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能用于非农业生产。
③流转的程序合法
流转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转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转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受让方再次流转的,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条所体现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思自治原则。
3、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鼓励整体集中连片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够充分的村,鼓励农户相互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种类根据人的主观意愿,土地流转可分为主动的土地流转和被动的土地流转。
(一)主动的土地流转
主动土地流转指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遵循一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我国农村土地的主动流转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可以分为:低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和资本化的土地流转。
1、低层次的土地流转
低层次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户与农户之间,是比较初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类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换、代耕代种。
2、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
市场行为的土地流转是指通过市场手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从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为。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2016年秋季以来,玉米价格一路走低。随之而来的,备春耕面临4个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农民始终在观望,不知道种什么;部分农民在等待国家惠农政策出台,政策支持什么就种什么;农资入户率仅达30%,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个百分点,而高粱、谷子、大豆等杂粮杂豆种子销售量同比增长100%;土地流转速度加快。
面对新形势,公主岭市采取5项措施助力备春耕。
抓督导检查。成立备春耕生产领导小组和督导推进组,由公主岭市领导牵头,督导备春耕生产及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实行四级包保,即市级领导包片、农口部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保证困难户、薄弱户种上地种好地,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为粮食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推进,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公主岭市即将印发《公主岭市2017年种植业调整指导性意见》,并制订《农村土地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推进实施方案》《公主岭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规则》《公主岭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通过出台意见和办法,大力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整村土地流转的村集体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探索土地股权化改造,出台《关于鼓励农村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的指导意见》等。在长春会展中心召开项目推介会,公主岭市政府与中化现代农业公司20万亩功能型玉米种植服务、吉林兴农大豆科技开发公司与公主岭市农业局优质大豆订单、吉林红粮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十家子解放合作社高粱制种等17个项目成功签约。
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观光、休闲、采摘等都市农业。新增园区6个,重点落实在大岭、范家屯、响水、环岭、苇子沟、龙山、二十家子等乡镇(涉农街道)。增加蔬菜种植面积,今年计划增加1200公顷,总量达到1.99万公顷。其中,棚膜蔬菜种植面积增加2000公顷,总量达3500公顷;露地菜种植面积增加1000公顷,总量达1.64万公顷;油豆角种植面积新增500公顷以上,落实在怀德、双龙、永发、大岭、范家屯等乡镇;马铃薯种植面积新增15公顷,总量达85公顷,重点落实在怀德、p龙、双城堡等乡镇;水稻种植面积新增45公顷,总量达2.02万公顷,重点落实在朝阳坡、大榆树、秦家屯、八屋、十屋、桑树台等沿辽河乡镇;新增甜粘玉米种植面积500公顷,总量达1200公顷,重点落实在二十家子满族镇、龙山满族乡、刘房子街道、陶家屯镇和朝阳坡镇;新增大豆种植面积7公顷,总量达2500公顷,落实在黑土地保护项目乡镇及其他乡镇;高粱、谷子、花生种植面积各新增2000公顷。
根据农秘〔20*〕41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情况
20*年6月4日,在政府三楼会议室举办了由区农委、司法局等部门人员授课的,镇分管“三农”、土地工作领导、农经站、司法所全体成员;农技站、林业站、土地所负责人;各村委会主任及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参加的农业“两法”培训班。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法》问题解答宣传材料3300余份。
二、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情况
我镇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年已全面完成,共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64份,并建立了村、镇、区三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自*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有近1/3的农户(626)的延包土地发生了变更,二轮延包土地已被全部征占用的农户约占二轮延包户的12%(227户)。现已收回“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6份(有部分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已遗失毁损),占应收回总数的34%。二轮延包以来,共征占用面积300余亩,近占二轮延包面积的1/4。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
农村土地责任制到户时,多数村民组原始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农户三面地界不够明确,尤其是林山四至无明显的标志性界线。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健全等现象普遍存在,给解决由地界所引发的纠纷带来了难度。因高速公路、非农建设等征用农地并引发的系列纠纷也较频繁。20*年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共发生47起,已协商调解处理纠纷43起,占91.5%,。20*年上半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基本上未发生,情况较好。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情况
我镇种植大户、规模经营化水平不高,“小而全”是我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较少,流转的形式以季节性代耕或土地地块互换为主,未引发和发现因土地流转而出现的矛盾纠纷现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前提下,应切实加强其规范管理。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合同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xxxx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置(名称、四至)。(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亩,(或实物x公斤/亩),合计x元(或实物x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创新 产权流转 交易制度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流转交易,是我国农业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以承包耕地经营权为代表的农村生产要素有了流转和集中的可能;另
方面,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生产,这种社会化生产也进步要求农村生产要素能够实现流转交易。目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流转交易内容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全国各地逐渐兴起。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近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以各种形式流转的承包耕地,已经相当于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1.23%。全国农村签订耕地流转的合同份数约31.07万份,占流出承包耕地经营权家庭数量的70%;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651.7%。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从整体上架构,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评估交易,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扩展市场容量,降低交易成本,改变部门分割的现状。一是要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品种,除各地已普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交易品种外,可以考虑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等交易品种,使交易品种更多、交易范围更广。二是要归并农村产权交易产品,将分属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部门的产品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既避免各自为战、重复投资建设,也方便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业主咨询和交易。三是要加强市场引导,吸引更多交易主体。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获得财政、信贷重点支持的项目开展交易业务和配套服务,试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农民和投资者进场交易,提高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保障农村产权高效顺畅流转,为农村资源要素的发现和兑现搭建坚实的桥梁,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全面开放的市场体系。是要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开展农村产权资产评估、询价、经纪、纠纷仲裁等业务。二是要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农村生产要素通过确权、评估后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民获得资金,这样方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深刻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拉动内需,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瓶颈制约。这种融资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三是要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农村产权转让、受让信息,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库。四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针对投资主体、产权受让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积极组织推介、对接、培训、咨询活动。五是要开发特色产业项目,根据收集的特色信息,围绕现代农业规划和各地产业特点及农业设施、交通、运输变化趋势,发掘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培育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改变观念,将农村的全部生产要素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在全面普查、全面分配、全面确权、全面登记、全面颁证的基础上,将这些资产逐步实现资本化,进而培育和发展壮大农村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从而在此基础上彻底改变农村资本要素市场发育滞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