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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以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证为载体,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
二、项目内容
1、按照市上要求,在全县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制度。
2、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3、兑现落实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年人均600元标准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兑现落实减免独生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杂费,双女绝育户两个孩子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各50%的杂费。
5、兑现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6、兑现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三、资金来源
1、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待省奖励扶助实施意见下发后依据执行。
3、减免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义务教育期间杂费由县财政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4、农村放弃二胎指标一次性奖励金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中列支。
5、分配扶贫资金时,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保证资金总额的15%用于计生贫困户。
6、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发放救济款,要倾向计划生育家庭。
四、方法步骤
1、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在广泛宣传实行独生子女、双女户的优惠政策、放弃二胎指标奖励及县上实施光荣证管理,兑现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的基础上,按照“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原则办理光荣证,然后将独生子女、双女户和放弃二胎指标户底子分门别类摸清、摸准,按照标准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奖励费等所需费用,并列入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计生资金项目预算。
2、年7月底以前,各乡镇要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调查、核准: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年满60周岁。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县计划生育局。
3、年8月底以前,县上统一印制《光荣证》,并将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4、年9月底以前,逐人兑现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双女的义务教育杂费等。
5、年10月底以前,由县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对象予以核查,将印制的光荣证发至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手中。
6、年11月底前,兑现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有关规定,镇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积极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
1、对独生子女家长入养老保险予以补贴。镇政府按当年实际独生子女家长的参保人数,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长养老保险金的补贴。
镇政府对所有达到领取最低标准(即现行的最低领取标准是每月领取元)缴费的独生子女家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男方25-3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35-4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45-5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55-5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
女方24-2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30-3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40-49岁每人每年补贴元,50-54岁每人每年补贴元。凡达不到最低缴费标准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本补贴办法只适宜2005年。
2、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放养老保障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未发放养老金的,从独生子女父母开始发放;第二,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原发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额度;第三,已发放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提前领取;第四,以上几种模式也可综合运用。
三、全方位构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
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过程中,可参照以下优待或优先方式,尽可能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实事:
1、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方面予以现金补助。
2、在入合作医疗、就医方面可适当给予优惠。
3、在划分口粮田、自留地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考虑。
4、采取减免承包费、减免义务工、建独生子女父母致富基地等方式对独生子女家庭予以照顾。
为全面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生殖/人口与发展项目,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有计划生育,有效提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区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办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投入和救助机制,为实现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级示范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等工作目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户籍人口
对具有本区户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救助,经费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2.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救助500元,农村由区、乡财政各支付50%,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由区财政局支付。
3.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被大学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
4.残疾(三级及以上)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大学的给予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医药费可报销部分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报销20%。
6.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且年度自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给予救助。自负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补助10000元;5—10万元(含5万元)补助5000元;3—5万元(含3万元)补助3000元;1—3万元(含1万元)补助2000元。
7.对从事人口计生工作1年以上的现职计生服务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8.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在省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9.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流动人口
指流入本区居住半年以上,在本区内居住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经费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1.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2.独生子女在婚前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且给家庭造成特别困难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救助。
4.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流入本区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列入当地帮扶对象。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及提取部分社会抚养费等来源组成,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死亡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等。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首先由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填写《区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证、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残疾证、住院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初审,所在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所在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期7天)。
(三)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每年末由各乡镇、街道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开。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度进行一次审批,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四)发放:经批准确定予以补助的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款的发放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公益金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形式,也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全面提高的有效措施。为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调整以分管区长为主任,区府办、计生、财政、人力资源、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要采取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及调整内容,特别是对新增调整政策和流动人口公益金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制度的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率。
(三)注重管理,强化规范运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审核、公示等工作,要确保一户不漏、一户不错。区卫生计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严格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要科学评价公益金使用绩效,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引导性。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必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也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以“奖励少生”为主要内容的利导机制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利导机制是提高行政能力,营造诚信政府的需要。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即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群众的生育需求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和养儿防老保障为目标,因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应该从这一点出发,把利益导向摆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地位,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用利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从制度和机制上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实行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既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利益,更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诚信形象,群众更加支持拥护政府的决策,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二)建立利导机制是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的需要。由于受现实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应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但没能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个别的甚至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伤残及家庭种种因素影响,陷入生活贫困,养老无着的状况,成为困难群体。这部分人群的困难能否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目前尚在婚育期内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究竟是“多子多福”好还是“少生优生”好?,利导机制将起到一个较好的关键作用。
(三)建立利导机制是融洽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当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如果只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来限制生育数量,降低生育水平,势必会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时代要求的今天,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必须摆上重要的位置。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获得保障”。
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完善要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经济状况是利导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市初步建立了融奖励、优先优惠、救助扶持、补充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一)完善奖励政策。一是城镇职工晚婚晚育享受晚婚晚育假期,二是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月13元奖励费,三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工资的5%,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四是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五是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六是有关育龄妇女享受四项手术免费,七是对农村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现金或物质奖励,八是农村独生子女入托,教育部门对其减免30%的入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有经济条件的村可报销杂费,高中可报销学费。独生子女升入大学的由所在村委会发放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奖励,九是农村独生子女及父母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ct、彩超、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免费30%。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一是组织、妇联部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好媳妇评先树优活动中体现优先政策,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入选,二是民政部门在提供社会救济时体现优惠,同等条件下,社会救济款、物首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多出平常户10%的救济,农村自觉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享受多出平常户20%的救济,三是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贷款时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生产经营贷款优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四是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在宅基地划分方面体现优先优惠。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晚婚晚育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救助扶持政策。一是开展结对帮扶。每年年初,统一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同时积极发挥党员干部和农村致富能人的作用,吸引他们加入计生协会,在鼓励他们做好计划生育的同时,实行先富帮后富,带动广大计划生育户共同走向致富路。二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基金会,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共筹集基金100万元,基金来源采取市财政投入、社会、企业捐助及乡镇统筹的办法解决。现已累计为15户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四)丰富和补充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建立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父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已经在6个镇(街道办事处)12个村中开展了这项工作,累计投入保险金8万余元,受益群众38人。
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利导机制内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确保落实全市规定的政策之外,还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措施,如中云街道办事处河头源村对6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每年每人6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00元,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学费、医疗费由村级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凡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独生子女一次奖励3000元,毕业后帮助安排工作等,南关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10余万元,为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救助,营海镇由镇财政出资为新婚育龄夫妇免费健康查体等。
自实施利导机制以来,我市先后有971对育龄夫妇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较以前提高了0.8岁,育龄妇女综合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创新思路,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利导机制的内容和标准要符合实际,二是资金筹集和落实渠道要畅通,经过几年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一是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建设,涉及社会各部门,涉及到财力、人力、物力的投入,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利于缩小群众生育意愿同国家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作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是强化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好利导机制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因为群众的不了解导致利益导向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此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宣传明白纸等形式,让群众了解实行计划生育在政治上、经济上能够得到的好处和利益,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让群众知道多生孩子在经济上应负有的法律责任,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引导群众自觉转变生育观念,实行计划生育,达到利益导向的作用。
为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关爱活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现对全镇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育关怀为平台,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为目的,拓展计生惠民空间,全面推进和谐计生,使人口计生工作融入新农村和“幸福家园”建设之中。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宣传倡导和政府关爱,我镇今年生育人员和计生干部先行参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鼓励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流动人口参加计生系列保险,圆满完成县下达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任务。
三、主要措施
1、强化宣传倡导
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会议、计生干部上门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好处和各险种理赔标准等,切实增强广大干群对参加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
2、筛选优化险种
结合我镇实际,选取以下险种:当年符合政策生育人员选取母婴安康保险,镇村计生干部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流动人口选取意外伤害保险,部分计生家庭独生子女选取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3、实行政府贴补
母婴安康保险:系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由政府贴补每份10元。
村级计生专、妇联主任干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0元。镇分管负责人,计生站工作人员保费由政府承担。
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30元。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每份由政府贴补10元。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一律纳入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贴补均从社会抚养费返还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步骤
1、母婴安康保险:分别在发放《一孩生育服务卡》和《二孩生育证》时组织实施。
2、计生干部意外伤害保险:在5月底前一次性实施。
3、部分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组织实施的同时,村级计生专干、妇联主任广泛宣传,积极动员。
4、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各村(居)专干、妇联主任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群众自愿投保。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赠保单,由各村(居)上报登记表,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实施原则
1、坚持宣传倡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
2、坚持个人出资与政府贴补相结合。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mental health problem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become a topic of concern. University level, is their psychological maturity, personality and tend to improve and stability,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self-development goals and career goals in an important period, and mental health for college students have a critical role in talent.
关键词:二胎化 总和生育率 性别比 老龄化
Keywords: college students mental health analysis education strategy
作者简介:宋潇,(1985年――),女,汉族,山东省威海市,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随着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再生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对我国生育政策未来选择的探讨也就成了我国人口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尽量扩大一孩家庭比例,实施”更加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另一种观点坚持全面放开二胎,就像上世纪70年代末刚实行计划生育时提出的那样,“一个少了,三个多了,两个正好”。关于人口问题的争论已经白热化。
事实上,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都不是盲目的,都有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与时代意义。“一胎化”的中国独生子女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一胎化”的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确实存在其不足之处,它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是一个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被更加科学、合理的生育政策取代是历史的必然。因而,我认为,放开二胎政策是最佳选择,但当人口数量控制在恰当的规模后,放开二胎政策,使人口数量围绕人口更替水平波动是合理的,它既可以解决独生子女政策本身的弊端,又可以缓解政策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一胎化的独生子女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政策性弊端
(一)对政策理念的错误解读:计划生育政策不等于独生子女政策
计划生育是一种随社会现代化发展应运而生的新生活方式。在20世纪中叶与后期,我国为了发展经济、控制人口快速增长,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这是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但是,在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一胎化“的独生子女政策是把计划生育政策推向极致的一种做法。[1]计划生育在国际上被视为家庭计划,从中国看可以说是国家计划,但并不是只生一个才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就是推行独生子女政策,将广义的计划生育政策用狭义的独生子女政策代替是一种简单化的错误观点。计划生育政策不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2]由于民族、地区、城乡的差异,计划生育存在多元变式。[3]认为放开二胎政策就是计划生育走到头了,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就是不计划生育的做法是有偏差的。
(二)、对实施效果的偏差评估:总和生育率出现较大幅度反弹
人口统计年鉴的数据表明,与1968年的6.45相比,实施“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总和生育率的下降速度非常快,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接近2.1的替代水平。1980年以后总和生育率受底线影响,下降速度有所放缓。1981年到1983年甚至出现反弹,超过了70年代末期的水平。有学者认为这是过于严格的”一胎化“政策所带来的逆反性生育造成的现象。[4]因此就总和生育率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经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控,已经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平,采取独生子女政策后,总和生育率反而面临反弹的威胁,不利于人口结构健康安全发展。
(三)对具体执行的无效监督:处罚挡不住政策外的“违法生育”
从微观层面上看,独生子女政策是一个不为群众看好的并没有被很好地遵守的社会公共政策,其主要的表现就是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依赖群众违反政策生育的普遍化,具体体现在群众因违反政策超生与超生后遭受处罚的范围之大、人数之众。一个家庭的生育行为应该是理性的,是进行了慎重的思考后作出的抉择,任何人都不会轻易的地去违现行的各项法规。而“违法生育”正是群众在权衡了成本与收益后作出的“理性”选择,与受到的处罚相比,生育第二个子女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处罚付出的成本,这导致群众即使超生遭受处罚也要生育。我国推行计划生育,其出发点是为了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但如此刚性的政策手段依然挡不住政策外的众多“违法生育”。
二、结果性弊端
(一)出生性别比例失调
从生育意愿的价值体系上看, 中国传统的生育意愿无疑是一种早、多、男生育价值体系。传统上, 早生多生是家庭满足期望的孩子性别结构的唯一自然方法和途径。当个体行动者生育意愿在“ 早” 、“ 多”这两个方面无法再继续体现出来, 唯一可以做得到的是在“ 男” 字上做文章。有研究显示, 如果出生性别比为106的话, 一个家庭要想保证至少有一个男孩, 则需要生育1.82―1.94个孩子。在目前我国人口数量控制仍然严格的前提下, 性别选择成为人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其行为结果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偏高。[5]因此, 我们可以说,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生育个体行动者的性别选择意识, 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 也可以得到这个结论。1950、1960年代的出生人口性别比, 不仅正常, 而且十分稳定, 它基本上在正常范围内变化。这说明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原本就是正常的, 而不存在生理上的偏高。但自1980年代以来,, 随着以控制出生子女数量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明显升高。1985年以来除个别年份以外, 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在110以上, 出现了明显偏离正常值的异常升高且逐年上升的趋势。表列出了一年主要年份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数据。从中可以发现, 我国出现人口性别比是在逐年升高的。乔晓春认为, 19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并不表示中国人没有男孩偏好的倾向, 只是这种倾向在没有人口政策的制约下, 不是通过直接选择性别来实现的, 而是通过多生育来实现的。因此, 它没有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实施以后, 多生和早生受到了限制, 就只好在追求出生婴儿性别上想办法, 从而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二)潜在家庭风险增加
有一个事实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而且越是到家庭生命周期的中后期,其风险越大。[6]随着时间的推移, 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开始因生命周期的力量转变为“高风险家庭”。我们已经有了几千万独生子女家庭,其数量和比例在世界上恐怕是惊人的。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存在一定比例的独生子女,但倘若独生子女人口和家庭的比例成为主体,其潜在的风险无论如何都是不应该被忽视的。潜在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预想不到的严峻挑战。从现在的眼光看,“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7]不同风险之间构成了无法挣脱的锁链, 就好像生态学的“蝴蝶效应”,其连锁反响是巨大的、不可忽视的。应该承认,风险只是发生问题的概率,本身是可以改变的。但在继续鼓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导向下,风险的放大却是必然。所以,“独生子女文化”一旦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继续风靡新一代人口,“超低生育率”(总和生育率低于1.3, 即育龄妇女平均一生所生育的子女数不超过1.3 个)一旦窒息了人口增长的内在活力,那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过分陶醉于生育率下降所取得的暂时的胜利,少生就是一切、少生等于独生的做法必将使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老龄社会危机加剧
长期低生育水平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老化。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恰逢生育高峰出生的这批人规模巨大,而这批人的后代却相对少。因此,当这批人陆续进入老年的时候,中国人口结构即迅速老化。我国老年人口的比重在2000年就达到了国际老龄化标准――― 65岁及以上人口占7% ,2003年已上升至8.5% 。并且,今后十几年,我国老龄化速度还会加快,到2020年,老龄人口可能达到4亿。而且我国老龄人口逐步走向高龄化。到2050年我国的60~69岁、70~79岁和80岁及以上年龄人口数分别将是2000年时的2.7倍、3.7倍和7.9倍,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近亿人。[8]放开二胎政策,首先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导致中青年的不堪重负。人口迅速老龄化使我国的养老负担迅速增加,养老负担的增加,必将导致社会总储蓄减少,进而使社会总投资下降,影响经济增长的潜力。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我们是“ 未富先老”,发达国家一般在人均G D P 5000~10000美元时进入老龄社会,而我国是在不足1000美元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很不完善。[9]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进入老年的时候,他们将不可能再像他们的父辈那样依赖于几个孩子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而更多地要转向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这必将对我国尚不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提出严重的挑战。第二,放开二胎政策可以促进劳动力年龄结构优化,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劳动力年龄结构也将逐渐趋于老化。历史发展的经验证明,科学技术的发现发明,主要是由最具活力的年轻人来完成的,而人口老龄化必然会使科学技术的发展缺少活力。同时,老化的劳动力也必然会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四)人文关怀道德缺失
在20世纪之前,绝大部分的思想家都推崇人口的增长。在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推崇人口的繁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多子多福”的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实实在在是严肃道德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在古代社会,人的生存和繁衍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因此,以传统的角度来看,一胎化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一个政策。从人们的自由权的方面,开放二胎是绝对附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因为节制生育是对生育自由权的限制。要控制人口过度增长问题的途径不应该是以限制一个家庭最多能够生多少胎,而是以发展经济的方法来达到,这种方法是比较自然和符合伦理。从家庭伦理的方面来看,开放二胎可以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因为在一个家庭里面,父母自由拥有子和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孩子们拥有自己的兄弟姐妹,大家分工合作完成家庭的大小事务,在父母年老之后,孩子们齐齐执行养育父母的责任,是伦理道德所推崇的事情。而且,在养儿防老的心态下,拥有多个孩子比拥有一个孩子还来得更保险。从自然伦理来看,开放二胎甚至多胎是从以前就开始延续的自然定律。繁衍是生物的自然定律,因此,一胎化所引起的节育、避孕和堕胎都是违反自然定律的,是不符合伦理。而在节育、避孕和堕胎的层面来看,是违背宗教的伦理。宗教相信每一个生命都是上天注定而且是神圣的,由社会和人们刻意去控制是违反。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的初衷并非是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来执行的,其所针对的也仅仅是第三次人口高峰可能带来的人口资源危机。[10]因此独生子女政策部应该等同于长期性的计划生育国策,完全有调整的可能和空间。现行的独生子女政策是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阻碍,只有调整生育政策,中国计划生育管理才有可能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才能成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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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关键词】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养老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17-01
据民政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独生子女已达2.8亿,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的行列。但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无法规避的。有些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的突然死亡而成为失独家庭。我国目前失独家庭的数量已经超过百万。在这百万大军中,很大一部分家庭属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正在步入老年的阶段。这些特殊的家庭再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成为政策的牺牲品。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孩子不仅仅是养老的基础,更是家庭的精神寄托。所以,失独老人暮年何处安放,如何养老,谁来给他们精神慰藉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失独老人所处的现状
“独自凄凉无人问”这是对失独老人最贴切的描述,他们是计划生育政策下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多已进入迟暮之年,但因为独生子女突然离世过着孤苦无依的生活。这类特殊的人群的养老现状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该政策并没有具体化,处于模糊状态,并且各地在实施时也具有极大地伸缩性,补偿标准低,使得失独老人的养老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一)失独老人的经济现状
目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子女供给是老人主要的经济来源。失独老人无法从成年子女那里得到相应的家庭赡养支持。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加身体状况渐差,发病率增加,经济开支增大,有些人还面临着赡养自己父母的问题。所以,失独老人家庭经济负担是十分沉重的。
(二)失独老人的生活照料状况
随着年老体弱,多数老人行动不便,生活需要他人照顾,在我国子女对老人生活照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失独老人来说,独生子女的离世使他们失去了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支持。为了老有所依,不少失独老人寻求养老机构,但是多数养老机构提出接受老人需子女或负责人签名,因此失独老人被拒之门外,社会性养老难以实现。
二、失独老人问题产生的成因
(一)国家政策层面
失独老人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它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出台而诞生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已有30多年,随着政策的推行,我国人口增长类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由原来的:“高出生、高增长、低死亡”转向“低出生、低增长、低死亡”。该政策缓解了我国的人口压力,减轻了社会负担,当时许多家庭积极响应社会政策,执行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孩子,然而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面临着疾病和死亡的风险,不少家庭因为无法规避的风险,不幸丧失了唯一的子女,成为失独家庭。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突显,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然而这些政策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致使失独老人危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二)个人层面
个人在成长过程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意外事故诸如交通事故、溺水、工伤和疾病的存在必然导致一部分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当面临这样的意外事件时,家庭无力承担,只得寄希望于政府的相关政策。但目前的政策条例还很完善,无法给失独老人提供合适的保障,由此给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问题。
三、对失独老人的养老的建议
失独老人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心理压力,同时经济困乏,生活缺乏照料,所以是需要社会和他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援助,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生活上提供照料,精神上慰藉,三管齐下,真正解决失独老人的生活困境,使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一)政策方面
建立计划生育专项援助机制,制定针对失独老人的救助条例,有计划、有步骤的对这类人群进行救助。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除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可以进行社会捐赠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援助。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有机统一,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扶助失独老人,国家应该大力鼓励慈善组织和基金会等第三部门进入失独老人养老领域,发挥他们灵活多变、专业性强、富有激情的优势。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可以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身体状况等特征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及时有效地扶助失独老人家庭,为他们提供一些政策之外的关怀和补助。
深圳市计生条例20xx年最新版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元旦后生二孩符合计生政策20xx年元旦将成为深圳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界点:当天深圳将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其父母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而之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昨日上午,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副主任孙美华做客深圳广播电台FM89.8的民心桥栏目,就市民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做介绍,并回答市民提问。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孙美华介绍,深圳计划生育新旧政策的衔接,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
具体来说就是,在20xx年元旦当天及之后出生的二孩,符合计生政策,即使孩子的父母之前没有办理生育审批登记手续,事后也可以补办,具体办理措施,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则进行。
而20xx年元旦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然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按照深圳市的相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包括:每人每月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即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深圳户籍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深圳市目前的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高于广东省规定的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和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不用退回。
有市民提问,再婚夫妻一方,与前妻已有一个孩子,与现任妻子育有一个孩子,这样的家庭是否可以再合法生育一个孩子?对此,孙美华解释,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合法两孩要怎么定义,需要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明确。
有市民提问,在20xx年元旦之前抢生的二孩怎么办?在20xx年元旦之后出生的二孩,父母可获得多长时间的生育假?这些都要等广东省计生条例明确后才知道,省计生条例是上位法,深圳的计生条例将参照省条例修订并执行。孙美华说,相信省计生条例很快会出台。
目前,深圳市正在等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施行,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深圳还将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索逐步提高奖励扶助的标准,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预计不会出现婴儿潮
全面两孩实施后,深圳会不会出现婴儿潮?市卫计委的预估是不会。这一判断,缘于对之前单独两孩实施情况的观察。
市卫计委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xx年3月底广东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至20xx年11月底,深圳共受理深圳户籍单独家庭再生育申请23978份,已审批的22448份,已生育10676人。
单独两孩政策在深圳平稳推进。数据显示:20xx年1月1日至12月27日,全市出生人口为19.67万人,比20xx年同期的21.23万下降了7.34%;孕妇新建卡数33.08万,比20xx年同期34.8万下降了5.13%。
从深圳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出现出生潮,申请数量和出生人口数量低于预期。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实施为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近三年来,深圳市每年出生人口保持在20万~21万左右,预计20xx年出生人数可能达到或超过21万,未来五年出生人口会有增加,但不会造成出生人口的急速增加。
同时,20xx年深圳预计增加产科床位250张,使得全市产科床位达到3950张。假设产科平均住院床位为6天,一年每张产科床位可周转60人次,据此测算,深圳市20xx年产科床位数可以满足23.7万新生儿出生需求。产科医疗资源可以满足市民需要。
新生儿入户不查验计生证明
近日,深圳市已由市人大会审议通过,修正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出生入户查验计生证明的手续,该项工作将于20xx年1月初正式启动,为育龄夫妻提供简便入户途径。
深圳市已经着手准备简化再生育子女的审批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畅通办证渠道,方便居民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