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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改善农民的生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改革坚定不移的目标。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确定是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本保障,也是放开土地管制、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必要前提。因此,研究和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确权方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已经成为农业领域广泛关注的热点。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概述及其主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以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为依据,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查、登记注册一级颁发证书等步骤,来最终确定某一范围的土地所有、土地使用以及其他项目的权利和隶属关系的一项工作。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主要由土地确权机关和主管来执行,确权过程中必须遵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土地确权精神实质的原则,并且要保留相关的确权证据和依据。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无论是对农民利益还是对政府工作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模糊不清,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增多的情况下,致使很多土地荒废地产、非农用途甚至非法用途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农村农业用地遭到了严重破坏。加强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的各项权责,可以及时掌握土地的管理和利用状况,切实保护农民真正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以及农民的收益。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依据,农村土地的流转有效降低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的负担,同时流转给需要土地的农民还能够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土地的产能。第三,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在急需生产或消费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手段来获得,从而解决融资不足的困难。第四,农村土地的确权不仅包括耕地的确权,还包括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农村宅基地的流通不仅有利于缓解城市土地紧缺的问题,还有利于推动农村的城镇建设,促进农民的市民化建设,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第五,农村土地确权有利于明确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及构建权责清晰到位。自我决策和管理的农业经营体系,这样由于权责清晰,一些政府的原有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就可以进行一定的撤销或和兴以及职能的转换,从而有效改善政府职能重叠、管理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的现状,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降低农村管理成本,促进政府的简政放权。
二、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有效促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已经在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方面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计划,但是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有几个方面。
(一)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人口选择去到大城市工作和寻找提高收入的机会,尤其是接受教育最多、思想较为前沿的年轻人的城市流动量最多。这样就导致留在农村的农民主要是文化程度偏低、整体学习能力较差、思想较为传统和保守的人员。大部分农民在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政府发放的补贴或占地后的补偿金额等眼前利益,而并没有从实质上认识到土地权证的作用和进行土地确权的真正意义。同时,由于没有对土地确权的正确认识,也就没有引起其足够的重视,导致大多数农民没有足够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与政府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支持与配合,这就为土地的确权工作的开展和顺利执行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不仅不利于未来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也对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仍然存在很多盲点
实行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并从制度层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先后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与隶属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然而仍然存在许多盲点和漏点。首先这些制度文件只是停留在最基本的原则性问题上,而并没有对具体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描述,使得在土地确权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可依,缺乏依据,有些法律规定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使得执政人员在处理问题时束手无策。
(三)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缺乏人力、财力资源条件支持
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想达到理想的目标、实现预期的效果就需要人力和物力等多方面条件的支持。由于有效的土地确权需要使用先进的技术和测量设备,这也就对用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往往缺乏既具备相关技术又有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甚至很多地方的土地确权工作是由临时抽派的部门行政人员组成,这就大大降低了土地确权工作的质量。除此之外,我国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各有差异,一些地区用于土地确权工作的资金较少,这也是导致土地确权准确度较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有效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土地确权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
农民是土地确权工作的主体,也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受益者。农民在中的思想观念和创新意识以及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确权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因此,各地政府必须加大土地确权相关内容的宣传力度,使农民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确权的重要性,从而获得广大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宣传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手段,例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手段,也可以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学习手册等方式深入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还可以组织相关法律学习讲座、举办文化活动等向农民讲解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
(二)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保障和执行依据。在政策层面,首先要避免在处理各种各样的实际情况时过度死板的问题,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自由空间。其次,在保留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在土地确权进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盲点和矛盾问题。最后,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透明的土地确权工作环境也是完善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法律的重要内容,可以通过设立投诉热线、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的公开机制,提高广大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效力。
(三)提高土地确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高素质、强技能的人员队伍是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人员的队伍存在的问题,我国各地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首先,组织就职人员熟悉土地确权工作相关流程、制度以及作业原则的岗前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积极引进具备相关技术的人才,并加强现有工作人员使用设备和相关技术的培训;最后,注重土地确权工作人员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的培养,提高化解农民土地纠纷、与农民进行有效协商的能力。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意义重大的任务。我国虽然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部分成就,但是所暴露的问题仍然不能小觑。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面对这项错综复杂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必须理清思路、循序渐进,协同社会发展中的多方力量,共同努力探索和实践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能够促进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办法,早日完成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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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确权;农村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1.022
土地是农民的立业之本,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在国家的正确引导下,在广大农业工作者的努力下,在农民的配合下,我国农业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促进土地更好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确权工作都要经历一系列流程才能完成,土地确权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
1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不合法的事件都是在现实中站不住脚的,土地确权也是如此。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法律角度上进行土地确权,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对土地进行私自划分和使用。
1.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的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和土地确权的初衷,在遵守法律基础上,对于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以农民意愿为考虑基础,以达到对土地进行客观、合适、合理的确权。
1.3尊重历史原则
政策的规定是要在实践中实施的,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应该在尊重历史基础上面对现实,从而做出最佳的土地确权方案。
2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土地物权的同时确定土地权属,解决土地纠纷,减少农村矛盾,加快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民土地进行合法保护、对农民切身利益进行更有利的保护,同时也发挥了土地的最大价值。
2.1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农民土地的权利
农民土地确权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起开展的一项工作。确权工作进行之后,相关的证书会发到农民手中,标志着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农民土地的合作权利。法律是每一个公民保护自己的最有利最有效的武器,而土地确权就赋予了农民这个武器。
2.2土地权证件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资本
农民的固定资产只有土地,没有进行确权之前,农民的土地不稳定,收入少,对于一些国家的优惠贷款政策因没有抵押不能进行正常贷款,贷款是农民在进行土地生产和资金需要时的一个难题。进行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可以用自己手中的土地权证来进行抵押贷款,使农民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成为可能。
2.3土地稳定可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没有进行土地确权之前,农民手里的土地是极不稳定的,因而农民不愿意花更多资金和精力在土地上进行投资。土地确权之后,农民的土地相当于是私有化财产,可以提高农民生产和投入的积极性。对土地的资金和精力上的投入也会使农民的作物质量和产量有所提高,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2.4土地权属稳定促进土地流转
土地确权后,权属关系稳定,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流转。随着经济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并不是所有人都靠土地生活。权属关系稳定后,一部分农民可以将自己土地流转出去,并且收取利益,这样也可以让更多想要有更多土地的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流转可以减少城市与农村差距,也可以促进农场的建立和种植大户的成立。
2.5有利于解决农民土地纠纷
土地确权后,权属关系稳定,可以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出面,对之前有纠纷的土地进行重新划分。权属证书的存在可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纠缠不清的问题,可以作为以后农民因为土地纠纷解决问题的依据。
2.6简化相关部门的管理
土地确权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农村土地的总数量和农民个人土地的数量和位置进行统计,并录入数据库。方便日后对土地进行核查和管理,方便土地流转登记,简化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日后管理的法律依据。
3土地确权容易遇到的相关问题
3.1部分农民不能真正理解土地确权的含义
土地确权对农民自己土地所有权的界定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还有很多农民不能真正理解土地确权的意义,或理解有偏差,造成土地确权在进行中不顺利。
3.2土地相关资料不全等情况阻碍土地确权进行
土地确权中可能存在土地原始资料不全或丢失情况,这样会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同时也会有农民的土地面积或位置发生变化的情况,阻碍了土地确权顺利进行。
4结语
本文主要是针对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就土地确权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分析了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土地确权使农民的土地权属关系稳定,保证了农民最基本生产资源的使用,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农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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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一直以土地作为核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土地价值大幅度增加,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使农产品价值得以提升。土地成为农民获取利益的主要依赖,这也使土地纠纷不断发生。因此需要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对每宗地的土地地权进行多重登记,对土地进行确权,从而减少土地纠纷的产生,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作用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对于保护土地,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土地。通过对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使宗地权属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宗地的面积、空间、用途和位置,使所有流程更加明确。并在此基础建立土地登记簿。通过确权后,农民与土地物权的关系更加密切,农民对耕地的保护积极性得以提升,而且土地产权和土地权能更加明确,实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矛盾,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一些口头合同的存在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发生较为频繁,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后,可以对土地权属关系进行明确,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实现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土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义重大。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权属关系更为清晰,部分外出打工农民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过程中土地纠纷问题明显减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稳定、和谐,不仅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而且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及规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
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土地效益的提升,土地权属不清。当前农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农产品价值有所提升,这也使农民对土地更为重视。部分荒废土地又被重新开发,但由于土地权属,土地边界不清晰,无法准确对土地进行确权,再加之土地效益提升,在利益驱使下土地纠纷问题频繁发生。
地籍管理和界桩埋设缺乏规范性。在地籍管理工作中,承包土地过程中为了减少成本存在两本账的情况,一本真实的记录村民分配所得土地的数量,另一本则上报用,其土地数量与承包合同上农民实际分到的土地数量不符。在农民划分土地时,界桩作为重要的界定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界桩存在埋设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通常在土地丈量后,只是找一块石头埋设在两块地之间,规范一些的还会在石头下加个石灰桩,由于缺乏规范性,一旦发生土地纠纷,则无法准确进行界定。
农民法律意识缺乏。当前许多土地承包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存在擅自更改用途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合同内容,而且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使集体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害。还有部分种植户只交付一定费用就长期使用承包田,在没有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土地。而且农民法律意识缺乏,这也导致土地使用权问题容易出现纠纷。
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土地确权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土地确权审批程序简单化问题,因为熟人关系或存在利益关系使管理部门人为简化审批程序,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得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重复性的土地确权,甚至产生较为严重虚假土地确权现象。另外土地审批管理程序混乱缺乏监督,从而导致很多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确权中土地纠纷的解决对策
规范管理地籍,保证一致性。当前对地籍管理进行规范具有必须性,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需要村干部的密切配合,对各农户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登记造册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确保权属书上所记录的土地数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的一致性。通这对使用权进行确认,从而有效的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统一界桩制作与埋设方式。需要统一制作界桩,并对其进行规范性埋设,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纠纷隐患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后,规范性的界桩也能成榫婪椎鹘獾闹匾手段,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同时还能够让界桩真正起到界定的作用。
加强诉讼调解。发生土地纠纷时,村民往往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而求诉无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村民本身的诉讼调解意识。诉讼调解是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也可以更好的维护农村建设和发展的稳定,确保良好和谐的土地关系。
2003年前后,全国大多数地方采取了“完善二轮延包”的政策。这个“完善”,既不彻底否定二轮延包,也适应已经因为取消农业税而极大改变了的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做到了一定平衡。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期待在第二轮延包30年到期后,再来分享利益巨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之后10年,农村形势继续快速发生变化,最大变化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对此的适应有二:一是农民家庭中年轻人进城务工经商,年老父母留村务农;二是部分中青年夫妇因为无法离开农村(子女太小或父母太老等),他们将进城务工经商农户承包的耕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成为农村中的“中坚农民”,于是有了全国粮食“十连增”。
既然以上两个变化有效,那么接下来的农业政策就应是为农民自发形成的应对方法提供服务和扶持。糟糕的是,当前的农业政策似乎完全没有考虑到农村的两大重要应对,舆论环境也都是“谁来种田”,“谁来养活中国”的主流声音。为了培育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当前农村的政策导向就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上大做文章,期望通过确权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形成以资本下乡为主体的规模经营,并因此让中国农业走向与当前以小农经济为主的道路完全不同的新路。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这个资本化农业的道路,有一种强烈的声音就是不仅要确权,而且所确具体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这样就彻底虚化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而将耕地权利私有化了。
这样的私有化主张,当然是期望借土地确权长久不变,而为资本下乡整合农村耕地形成规模农业与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制度条件。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足以让小农破产,因为小农不再有可以自发应对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超出了小农能力的社会化服务条件。
小农破产,是因为三农政策都以发展资本化的现代农业为中心,不再为小农提供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的制度、资源、服务条件。但资本化的现代农业要来整合细碎的土地产权,成本亦极高。
确权登记长久不变的农户对具体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其所有者是2亿多农户,在农业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资本来整合细碎的且农户具有清晰权利的耕地时,成本基本上是无限的高。其结果是,资本无法有效整合农地,而小农经济又已破产,这个时期的中国农业就真的陷入险境。目前,中国农业正在一些莫明其妙政策下陷入险境。
新一轮土地确权是相对于1998年前后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而来。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规定承包期为30年不变。按说,30年不变就是到2028年不变,现在还不到2028年,即改变承包合同,换掉之前的土地承包证书,似有不妥,也无必要。更重要的是,就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来讲,农民承包的土地,无论是面积、地块、四至,都是很清楚的。现在重新确权,其意义或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丈量清楚每块土地的面积,二是赋予农民较过去更大的土地承包权利,三是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否则,这样的确权就是无事找事,没有意义。
先从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来看,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现在30年不到就延长,明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湖北省有关部门希望借这次中央土地确权在土地承包面积严重不均的村社搞一次土地均分,这样的想法和做法都有可取之处。不过,如果承包期到2028年,现在调整,只会进一步降低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这与本次土地确权的初衷背道而驰。
再来看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对于种地的农民来讲,更大的土地权利没有意义,因为在已经取消农业税费情况下,农民可以自主经营,所有农业收入都归自己,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能增加农民的农业收入。对于土地可能被征收农村来讲,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将造成地方政府征地的巨大麻烦,这种麻烦并非仅是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对抗,而且更是村社内部为征地补偿如何分享而形成互相对立互不妥协的两派,造成补偿无法分配,征地无法进行。
最后来看丈量承包土地面积。现在确权就是要将每户的土地面积丈量清楚。但对于农民来讲,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土地产出,而土地产出不仅与面积有关,而且与土地肥沃程度、灌溉方便程度、光照条件等等有关。对国家来讲,土地二调数据早就清清楚楚,也没有必要再丈量到户了。至于承包地权的四至,在村社熟人社会从来就不存在不清的问题。
也就是说,当前正在全国进行的,预算达上千亿元之巨的土地确权,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即使要做,可以等到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再来做。我们何苦在确权上如此急不可耐呢?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问题;对策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为了深入贯彻国家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减少权属纠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的精神,我们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农村宅基地进行了权属核查及地籍测量工作。本文就此作一总结和探讨。
一、农村宅基地调查的重要性
1、保护合法权益、减少权属纠纷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村民自身土地权利义务模糊,权属纠纷突出等问题。农村宅基地确权关系到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2、为完善合理土地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农业历史的大国,农业人口占据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随着国家对农村基本民生的大力投入,无论是从医疗、教育,还是从社会保障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农村住房方面还略欠火候,现有的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在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
以上特征就决定了农村宅基地仅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考虑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充分体现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资产特性。在这种新的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宅基地权属的明确是至关重要的。
二、农村宅基地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1、宅基地范围难以确定
很多农民对宅基地认识不清,经过一两代人的使用,对原本宅基地的范围已经很模糊。并且由于新农村建设,宗地相邻四至或周边地理特征已经改变,原有的地籍资料已经无法判定,权属主认为自己房屋周围在用的土地都应算做自家宅基地范围,造成土地范围严重超标。
2、调查标准不确定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宗地范围,原则上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但在调查中发现,农村居民实际建房时将房檐伸出墙体,用以遮蔽雨水入户,当地俗称“滴水”。在确定宗地范围时是以房屋主体墙外壁为界址线,还是以房屋“滴水”正射投影为宗地界址线较难取舍。
调查中,权属主指界明显超标,在指界范围内有多座分散且无外墙包围的建筑。按照规定面积该如何划定宗地范围并确权。
3、宅基地状况发生变化
老宅基地在使用过程中有面临权利发生流转、地上建筑物改建等多种情况。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予以不同面积确权。
4、地形复杂,界址点测量难度高
老的宅基地未经统一规划,农民又依据生活习惯在周围搭建很多简易棚房,并且农村未经修剪的灌木、杂草生长茂密。这都给碎部测量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界址点、线测量又是大比例、高精度、高要求的测量工作。所以在完成这类宅基地测量时要投入较高的成本。
三、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的开展方法及对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实践中,我们主要是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以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其中,已确权登记的,经复核存在错误或界线调整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共同指界。未确权登记的,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共同指界。指界后,经双方认定的界址,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现场记载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制宗地草图。
1、提高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宣传
农村宅基地调查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不仅为保护农民根本财产权利提供参考依据,更对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以及农民资产重置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宅基地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管理土地的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农民“一户多宅”、违法占地等行为。使大家自觉监督土地的管理,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调查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为各项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在今后,应加大资金的投入,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
2、加强确权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对国家和地方土地政策的解读,还是对被调查权利人的解释说服;无论是对宗地范围的认定,还是对宗地界址点的测绘都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素质。
3、严格遵守规程,保证精度要求
调查过程中,因为实地情况的复杂及特殊情况下标准的不统一,给整个调查和测量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此时就必须严格遵守调查规程,在不“越界”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例如:调查对象是老宅基地,地上建筑已经改建的,确权时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米;老宅基地权利人变化,但未改建,确权时面积不应超过200平米;权利人变化且改建,确权时面积不应超过120平米。在确定宗地范围时以房屋主体墙外壁为界址线,而不考虑房屋“滴水”。
测量时,对界址点和地物点,坚持能测不量的原则,确实不易测到的需要边长交会取得。对全站仪无法测到的界址点,可采用间接方法求得,例如使用内插、外插、距离交会等方法,用距离交会时,条件边不少于3边。
总之,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事关重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措施,不同利益群体立场和诉求有差异,必须慎重考虑,周密计划,妥善应对。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标准和行为,是建立及完善农村土地市场,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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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的2009年5月,国务院批复了《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在成都市开展有关专项改革,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特别是拟推出的与统筹城乡发展主题相关的改革事项,要优先放在成都市等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三年以来,成都市先行先试的城乡统筹改革经验,在全国范围得到高度关注,引发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媒体、政策和学术研究机构以及公众从不同角度的观察、思考和讨论。
在总结成都经验的时候,以什么样的方法论来看待成都的改革经验,具有特别的意义。正确的方法论原则,有助于全面认识并恰当总结成都经验,同时加深对城乡统筹改革规律的认识。
改革纲领:“还权赋能”
这场改革的出发点,是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耕地资源和农户权益,并以此为前提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转让权
2003年,在借鉴上海、江苏等东部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成都市提出了以“三个集中”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路。这就是,在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农村居住区集中。
经过几年实践,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成都市委于2008年初下达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启动农村地区新一轮的产权改革。
这场改革的出发点,是厘清城市化加速的边界条件,也就是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耕地资源和农户权益,并以此为前提,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合法转让权。
参照城镇居民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已获得的合法转让权,成都明确新一轮农村产改的纲领是“还权赋能”,即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赋予农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内涵。
耕保基金
它改变了过去要求农民为全局利益承担耕地保护义务,却不对他们减少当下收入的机会提供任何补偿的做法
现行土地用途管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相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市价的急剧上升,耕地带给农民的收益比较微薄。可是,如果听任工业化、城市化大量占用耕地,又可能对长远的资源布局造成无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成都率先于全国建立由市县财力支持的耕地保护基金(下称耕保基金)制度,动员农民保护耕地,为城市化和农村资源的大规模流转,设立一道保护耕地的“防火墙”。
2008年1月,成都市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设立耕保基金,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提供养老保险补贴。
耕保基金由市、县两级按 50%比例共同筹集,专项用于实际承担耕地保护义务的农户的养老。资金主要来自市县两级政府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兜底。
耕保金的发放,按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进行,实行分类保护与补贴。
这种“城市反哺农村”的分享机制,实现了城市土地收益在城乡和不同区(市)县间的统筹使用。成都的实践表明,耕保基金不但保护了耕地,还开启了建立农村社保体系的大门。以财政性的耕保基金为依托,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实际上就是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缴入第一笔“保费”。持续下去,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面确权
成都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确立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村民自治的具体形式
在历史形成的现实条件下,全面的农村确权究竟如何推进?
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确立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找到村民自治的具体形式。
由村民推选出来的、担任过公共管理事务的新老村组干部以及具有公信力的村民,组成“村庄议事会”,对确权过程中的入户财产调查和实测结果进行评议,对存在异议纷争的疑难案例进行甄别。议事会的评议结果作为确权的预案公示,与各相关方反复沟通,直到为各方确认并接受后,才向县级人民政府上报。
这样,农村确权就从一个比较抽象的政策目标,发展为在村庄一级,由动员、入户调查、实地测量、村庄评议与公示、法定公示、颁证等一系列环节组成的可操作的工作程序。
在这一过程中,农户自己作主,参与公共管理,实践了村庄民主。由村民自主协商解决确权中遇到的历史难题,也减少了矛盾和冲突,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确权环境。
可以说,确权为构建新的村庄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
“确实权”
确实权才能为农户之间的止纷定争和农村资源的便捷流转,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
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区,成都市新一轮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尊重基层实践经验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其中,与预想的确权模式和工作进度差距较大的,是农村承包地方面的确权。
这里遇到的一个突出矛盾,是怎样处理随人口变动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压力。
如果不理会农户之间调地的压力,直接以土地台账面积为基础确权颁证,就不能厘清农户之间的实际利益纠葛;若以政府权威颁发产权证明,做不到“产权凭证与实际权利状况相符”,就不能为农户之间的止纷定争和农村资源的便捷流转,提供可靠的产权保障。
如果要“确实权”,即以实测面积为基础,做到承包土地的“地、账、证、合同与耕保基金发放面积”的“五个一致”,那就必须深入到农户一级,全面实测承包地面积,系统厘清农户之间的人口土地关系。
一些基层(如大邑县兰田十一社)率先尝试“确实权”。 那里的做法是,实地测量村组范围内承包地的每一地块,分别按现代测量的规范记录到每个农户名下,并经由村庄评议机制,对农户之间自第二轮承包以来发生的人口和土地的变化进行一次性的调整,从而做到所颁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实际的耕地面积、地块、位置、承包合同以及耕保责任,完全一致。
为了不增加农民确权的财务负担,市县两级财政追加了农村产改确权的投入,承担了总数超过1亿元,包括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和证书工本费在内的全部确权颁证工作经费。
一、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我县镇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镇,目前二榜公示已结束,承包农户正在进行信息核对,力争四月底将新的经营权证发到农户手中。省政府计划于2016年底完成全省土地确权工作,我们将在6月底做好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并按照全市整体推进进度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为下半年我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种形式有力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突破口。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引导规范运行。深入推进“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指导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年内培育100家县级、2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强化宣传引导,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田托管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广农田托管经营服务。引导各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新农田托管经营措施,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农田托管工作,2015年目标任务年内新增全程托管10万亩。农田托管工作举措: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发展环境。使广大农民朋友充分认识推行农田托管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培育壮大农田托管服务主体。进一步鼓励合作社、大户拓展服务参与农田托管。三是加大对农田托管经营的政策扶持,鼓励做大做强。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托田服务典型,以点带面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并争取托田服务在机制上、规模上、效益上取得更大的突破。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举措:一是突出重点行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指导各地“能人”创办合作社。二是县、镇两级加强调研,选择有发展潜力,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和鼓励的对象,优先扶持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让扶持资金落到实处。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登记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和领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确保2015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万亩以上。我们将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调解机构、规范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入手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4.041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在保证自己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把之前享有承包权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耕种组织以获得利益的一种土地处置权利。这种行为是市场行为,是在公平、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流转主要包括转让、入股、互换和出租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有利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并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达到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重视和解决,会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影响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总结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二是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1.1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制约农村土地健康流转
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农户之间通过口头约定流转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从而导致后期矛盾的产生,导致土地流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矛盾纷争频出,影响土地健康流转。同时也存在农村土地流转难度大,农民对于土地的依恋情结严重的问题。农民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命根子,不愿意流转出去,或者不清楚土地流转的真正内涵。还存在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且不稳定的问题。大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为1年~5年,由于承包期短承包户很难进行长期种养殖计划,承包户很多人不愿意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及进行农业基础设施的整修,而粮食生产中的大型农业机械购置、农业基础设施的改造、农田土壤结构的改良等都需要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2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有待提高,政策扶持有待完善
农村土地的健康流转需要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扶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融资渠道少,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还不够,政策扶持上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政策扶持应该针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政策扶持办法。
1.3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流转的市场也尚未形成。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也未形成。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尚未建立,相关的工作人员配备不全。部分地区为了完成流转指标,有重复申报流转面积的现象存在,例如将修路、建厂面积等非农业用地都统计为流转面积。流转过程中,乡、镇、村级政府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强制、强迫进行土地流转的现象仍存在。
2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分析
农村经济部门要正视当前问题所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迎难而上,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打下坚实基础。要想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不容忽视:一是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三是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2.1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明确,产权关系越清晰,越有利于土地流转。因此要妥善解决土地承包权确权问题,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切实做到确权后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到农民手中。完善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承包、使用和流转的权利,以促进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2.2 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
在土地流转备案基础上,组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建档,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督促建立多渠道的农村金融资金来支持土地流转。例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以补充本金,使之成为土地流转资金支持的主力。要鼓励村镇银行和小额的贷款机构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出台相应政策,向土地流转的大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土地流转。
2.3建立土地流转鼓励机制,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鼓励长期在外的农民进行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并对流转期限长、规模大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要让懂技术善管理的土地流转大户优先进行接受流转的土地,要鼓励农民持自己的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通过一系列鼓励奖励政策,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大企业发展,帮助他们提高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培育有实力的规模经营主体。
3结语
土地流转关系到全国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做好土地流转,以使土地发展适应农业发展的规模性和重要性。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制度,通过租赁、土地入股、土地合作社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推动农村土地快速有效流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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