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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当时出台的“独生子女政策”,即“一胎化”政策并非最佳选择,而是在中国人口过剩、计划生育起步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急刹车”政策,有其合理性、必要性。但是,这项政策只考虑30年,也就是一代人是不科学的,至少应再考虑三代人,否则不可能认识到“一胎化”可能产生的社会弊端,结果可能导致30年后“一胎化”政策被否定。到头来,这种国策是难以持续的,甚至还会出现反复。
基本国策当以百年计
其实,早在1980年9月25日“独生子女政策”作为基本国策正式出台之前,笔者就在1979年冬提出,下一代要实行“双独可以生二胎”,即一百年四代人平均为“1.5胎化”的中国人口战略主张。30年过去了,实践证明笔者当年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
一项长期政策,特别是基本国策,必须考虑眼前利益和长远影响,权衡利弊,作出最佳战略选择。人口战略所涉及的计划生育应该作为百年大计来考虑。也就是说,计划生育至少要以100年为单位,以25年为一代,考虑四代人应如何实施计划生育,而不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要么“一胎化”,要么“两胎化”,把根本国策混同于临时对策。
“一胎化”政策在当时是必要的,但也伴随着巨大的弊端。“一胎化”生育政策实际上是以“剥夺”人们自主选择生育数量的权利为代价的,其带来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老龄化”。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0/2011》预测,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从现在起就要应该计划地实行中国计划生育的新战略“1.5胎化”。
有选择地“1.5胎化”
近期有报道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开展“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2011年将首批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五省试行;然后,在京沪津等大城市实行;计划在“十二五规划”(2015年底前)内,实现全国全部执行“单独二胎”政策。这与笔者的人口架构理念比较接近。
我认为,中国最合理的计划生育和人口战略应该是在未来100年,即1980年至2080年,实行“有选择地1.5胎化”。即,从中国在全国范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以未来四代人为对象制订计划生育长远规划,具体做法是:
第一,凡是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享有生育第二胎的选择权,而他们的下一代人生育第二胎则要受到一定限制,提倡重返生育独生子女。
第二,凡是夫妇中男方是独生子女的,原则上可以享有生育第二胎的选择权。如果只有女方是独生子女,则这对夫妇则不能享有生育第二胎的选择权。这非歧视女性,而是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女婴。
第三,父母是独生子女的“二胎选择”并非硬性规定,而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如果放弃这种权利,便意味着这种把权利移交给了自己的下一代。这就增大了人们接受的自愿性和自主性。城市和农村应统一政策,少数民族可以例外。这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素质和中华民族多民族合一的国家特色。
生育是自人类社会产生即出现的行为,但真正开始进行专门研究却是人权发展的结果。所谓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是夫妻确定生育方式、间隔、次数的选择等相关权利。在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婚内生育制度,生育权就成为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争议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生育权的概念,虽然在《宪法》中: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涉及此未做明确规定。目前存在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权的属性对此有两个观点,一个认为是人格权,一个认为是身份权。生育是男女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通过正常的两性生活或其他方式(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而达成目的,这可见生育权是作为人身权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这应当属于配偶权组成的部分。在婚姻状态外,男女的生育行为不为法律所许可,也是基于其子女与传统方式生育子女而言,其必受到来自家庭或社会的不同的压力,这对孩子的生长过程带来不利影响而可能影响其人生发展。从而使得在婚姻外的公民不能采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这对消除社会隐患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为了解决享有生育权却无法实施生育行为的夫妻可通过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的方式来完成生育行为。可见生育权是以具有某种规定身份的人享有的权利,由此笔者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
2、关于生育权的主体的问题《宪法》、《婚姻法》均规定夫妻享有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我国明确生育权存在夫妻之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使家庭种类也发生了变化,一些无婚姻基础的生育出现受到社会、法律漠视和反对。1974 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夫妇和个人在此个人中就包含了未婚者。之后一些国家也将类似情况并入生育权保护中,未婚者的生育权开始得到承认。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发展报告》对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中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现在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表明我国认可夫妇和个人作为主体享有生育权,但矛盾的是,法律却认定生育权的主体仅为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对于未过法定婚龄或具备婚姻条件但未结婚的人均不承认生育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未婚同居者的生育。(2)未过法定婚龄的生育。(3)遭受后的生育。(4)已婚而又与人发生性关系的生育。(5)通过人工授精的非婚生育,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非法生育界定为法律所禁止的生育。实际中只要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计划生育的规定就是为被法律所禁止,故和《人口发展报告》却有着矛盾的表述。如任何行为人自愿实施计划生育应认定是可以实施生育行为。故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生育未婚同居的生育只要其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就不禁止,最多涉及相关社会伦理道德问题;还有通过人工授精非婚生育主要解决特殊家庭的生育,此生育对社会起有益作用,其他国家均立法保护但我国有相关规定。
3、生育权的内容的问题自我国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生育权,发展至今,其已逐渐得到我们的认可,但因法律未有明确规定,造成对其内容的众多争议。为了保护生育权主体的权益为更好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将人口生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有必要明确其内容。(1)生育权的实施应严格依法进行。生育权虽是夫妻享有的身份权,但其行使也是为了我国的快速发展,减缓人口压力带来的发展障碍。因此应严格遵守执行有计划的生育。(2)夫妻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即夫妻有权决定生育、不生育、放弃生育以及生育的时间、数量、方式及间隔等,(注:生育时间是指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数量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间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准)(3)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权利,对于生育权的实施应共同协商行使,任何一方不可强迫对方,夫妻双方互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妻子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当然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实施。(4)夫妻有权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如没有法律的保障的权利只能是的权利是空谈的权利。所以在生育权的内容中,除了了规范以上内容外,还应给予生育权主体在其生育权受到损害时,请求法律救济,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生育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独生子女政策;贫困;风险。
一、引 言。
贫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在长期的反贫困研究中,社会因素,其中包括制度性因素所导致的贫困常常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略或者屏蔽。实际上,中国目前所遭遇的贫困问题,多与长期推行不当的社会经济政策有关。例如,城乡与地区之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某种意义上是中国城乡与区域隔离性制度安排的结果。因此,消减贫困首先要从制度重构开始。
就人口与贫困问题的关系而言,多子女家庭在孩子较小时往往负担较重,经济上一般不如少子女家庭。但伴随着孩子的成长,多子女家庭由于劳动力丰富,相对于少子女家庭而言,有更多的人为家庭与社会做贡献,情况就会逐渐发生逆转,原先多子女在家庭经济上的劣势不仅逐渐被消除,而且最终可能赶上并超过少子女家庭。因此,从短期看,少生对消减贫困是有利的,然而长期地看,由于家庭劳动力资源缺乏,使得少子女家庭更易陷入贫困陷阱而不能自拔。
二、独生子女政策与贫困。
计划生育对消除贫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硬币也有另外一面,计划生育也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随着时间推移,因计划生育或独生子女政策而导致的部分家庭的贫困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宏观视角1.劳动力短缺。
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必然导致持续低生育率甚至超低生育率时代的加速到来与人口结构的畸形,并迟早会出现劳动力短缺。中国由劳动力过剩到劳动力短缺的刘易斯转折点已经或将要来临。[1]虽然中国劳动力供给从过剩到短缺的转变因世界经济危机而被推迟和暂时被“遮蔽”掉,然而世界经济危机一旦过去,当世界经济重回正常增长轨道时,中国的劳动力短缺也将因此而加速显露出来。①如果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的话,未来经济可能因人口过度老化与劳动力短缺而陷入结构性衰退的陷阱。[2]
2.劳动力培养成本上升。
一个孩子家庭的单位养育成本显著高于两个孩子家庭的单位养育成本,两个孩子家庭的单位养育成本要高于三个孩子家庭的单位养育成本,以此类推。由此可见,孩子养育边际成本具有递减效应。“经济学者认为,在美国这样的主流家庭养育三个孩子的社会,养三个孩子的花销只相当于养一个孩子花费的1·6倍,可三个孩子长大后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却是一个孩子的三倍。”[3](p216)没有证据表明生育一个孩子就比生育两个孩子养育得更好,成才比例更高,实际上,独生子女可能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养育孩子的边际成本递减,而对社会的边际贡献不变,这相当于养育孩子的(社会)边际净收益(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是递增的(与人力资本投资边际收益递增类似,同时与以往研究所揭示的家庭生育边际收益递减并不矛盾)。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单位劳动力培养成本极大化,从而削弱了其经济竞争能力。因此,长期地看,独生子女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多是负面的。劳动力短缺与劳动力培养成本大幅上升,不利于经济增长与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对脱贫致富不利。
(二)微观视角。
1.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短缺,影响家庭致富。
在妇女生育率较高,大大超过更替水平时,适度的少生可以降低家庭对子女的抚养压力,妇女受家庭拖累减少,更可能在生育后重回工作岗位,参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这不仅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少生绝不意味着只生一个孩子,生育数量过少从短期看暂时减轻了家庭的抚养负担,但从长期来看,必然导致家庭劳动力缺乏,不仅影响家庭致富,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陷入贫困境地。因此,笼统地说“少生快富”是缺少事实依据的。在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多生孩子可能影响致富,少生、甚至只生一个孩子同样可能影响致富。
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资源短缺,长期地看,对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是不利的,或者说影响家庭致富。调查表明,由于劳动力缺乏,独生子女家庭不仅难以致富,而且还成为贫困家庭主体。例如,“2008年,安徽省铜陵县2945户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达2503户。低保户中计划生育家庭高达85%”[4](p120)。“独生子女家庭特困户873户,占特困家庭总数的88·09%”[5]。
2.“因超生受处罚致贫”与“因超生受处罚返贫”。
独生子女政策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的违法生育者。因超生而面临数额庞大的经济处罚而使生活陷入贫困境地、多年翻不了身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体制内人员,还可能面临开除公职与开除党籍等处分。长期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因超生受处罚致贫”与“因超生受处罚返贫”
现象不仅长期存在,甚至会比“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还普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某些人眼里,“社会抚养费(只)是第二生产力”。[6]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
3.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而陷入贫困。
“生老病死”不可避免。但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独特之处在于:独生子女一旦意外伤残、重病、死亡,特别是成年开始挣钱养家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重病、死亡,不仅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父母精神以致命打击,并因此而陷入绝境。[7][8]如果说在父母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以消解,在生命周期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则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例如,广州市现有2300多位母亲已经49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夭折家庭[9](p75);“重庆市有中年丧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13574人,其中城市6267人,农村7307人。重庆市北碚区等13个区县建立联谊会和会所,加入联谊会的中年丧子(女)群众有5000余人。”[10](p104)。投资学的一个最基本的风险防范原则是:“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就决定了没有选择,只能将唯一的鸡蛋(独生子女)放在一个篮子里,而且这是一个“瓷鸡蛋”,一不小心就会被打碎。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政策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把所有的希望与责任都压在了一个孩子身上。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家庭生存风险就要小得多。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异常脆弱。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构成国家的数以亿计的细胞是脆弱不堪的,甚至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由这些细胞组成的国家会强大吗?
4.亲属关系网络缩小。
独生子女本身使得家庭的亲属关系网络缩小到极致。一旦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困难或不测时,来自于亲属关系网络的支持就大为减少,家庭依靠传统亲属关系网络的抗风险能力会降低至极致。此时,如果社会支持不能及时跟上,极易使独生子女家庭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有调查表明:贫困独生子女家庭一旦遭遇困难,绝大部分向亲属求助。独生子女家庭响应国家号召,由此减少的包括亲属关系网络等在内的社会支持资源的减少理应由政府来填补。[1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救助模式,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5.老年贫困与养老没有着落。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面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风险、独生子女责任最大化风险、独生子女自身养老风险与家庭经济支持能力弱化风险,因而陷入老年贫困与养老没有着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老年人非正式经济支持主要来自于子女。
父母年老以后非正式支持的多少、生活水平的高低依赖于子女数的多少和子女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子女越多,老年父母得到各方面赡养的机会及数量也就越多。独生子女父母因子女数过少,来自于子女的非正式支持普遍不足,陷入老年贫困陷阱的可能性因此而大大增加。成年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与死亡,更使其父母完全或几乎完全丧失老年期的非正式经济支持。
6.身心健康受损而贫困风险增大。
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使得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受损的风险不是减小了,而是被放大了。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绝大部分超生者都是在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孕育生命与成长的。超生者及其超生子女遭遇普遍的社会歧视与社会排斥。其次,由于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百姓的“生育空间”被挤压至极限,再加之性别偏好,必然导致性别选择性人工流引产现象的增多,这本身对孕妇的身心健康构成较大的伤害。再次,对超生者的经济处罚,使部分家庭因此而陷入贫困境地,家庭生活水平因此而大幅度下降,甚至因此而陷入营养不良的境地。第四,在一个有着重男轻女传统的国度,独生子女政策本身使得更多的妇女因没有完成“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历史责任”,而更易遭受来自家庭与社会的歧视。第五,大部分地区要求对夫妇再生育原因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再生育夫妇的某些隐私在“张榜公布”与“接受群众监督”中被公开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最后,强制推行的“一环二扎”,给部分节育夫妇留下了手术后遗症,劳动能力下降,医疗费用上升,陷入贫困风险增大。身体素质好不一定就能脱贫致富,但健康素质差不仅影响脱贫致富,而且可能因此而陷入贫困的陷阱。健康与疾病问题已成为中国目前主要的家庭致贫因子。
三、讨 论。
(一)独生子女政策的本质。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对夫妇要求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都是最基本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每对妇女生育不超过两个孩了,而没有或很少有夫妇生育二个或者更多的孩了,在此情形下,笔者坚信多数人都会赞成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了政策的。然而,上述假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不能成立的。人日要可持续发展,其生育率必须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由于总会有人生育二个或者更多的孩了,为了使生育率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在日前死亡率水平下,就必然需要有人只能生育一个孩了。这样,多生与少育相匀_抵消,生育率才有可能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再加之许多人认为“允许生两个,就会生二个‘,井o n1是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中国的独生了女政策便因此而诞生了。但如果仔细推敲,自然会发现,因为有人想生育多个孩了,事实上也生育了多个孩了,因而就要剥夺人们生育两个孩了的权利,仅允许他们生育一个孩了,这样的政策某种意义上是以一部分人作为多育夫妇的殉葬品而出现的。i }i(一)独生了女家庭结构的脆弱性。任何社会组织结构都是金字塔型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组织结构意味着稳定与秩序。然而,独生了女家庭结构却是倒金字塔型,其底部只有一个支撑点。当家庭结构上部的压力过于沉重,超过了其唯一支撑点的承受能力,唯一支撑点稍有闪失或本身就存在问题,根本无力支撑家庭结构大厦上部的压力时,家庭结构大厦将顷刻轰然倒下。因此,这种倒金字塔型的独生了女家庭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是不稳定的与经不起风浪的。任何社会政策都是一把双刃剑,都有其局限性,都有i1,负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只是有些社会政策的负面功能潜伏周期较长。与此同时,任何社会政策都有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些意想不到的后果有些是积极的,有些是消极的。独生了女政策即是如此,在推行30年后其负功能才加速显现出来。如果说我们以往收获的更多的是独生了女政策所带来的收益(如人日红利加速到来与异常丰厚),那么未来我们将为此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人日负债异常沉重)。
(二)理性与超生。
经过数十年的广泛宣传,己绝少有公民不知道”超生“的后果。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无视超生后果与众多超生者的前车之鉴。
这恰恰说明民众己经意识到独生了女家庭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超生处罚的利益损失,因而众多民众经过缤密考量、精心算计、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后最终还是作出了超生的决定。如此看来,超生者比按政策生育者更理性。
独生了女父母们未必对独生了女家庭风险全然不知,也未必认同独生了女政策,他们只生一个,更可能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下的被逼无奈或自我牺牲。体制内人员很少超生与体制外人员很少不超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两类人所面临的超生处罚是很不相同的。
(四)不可持续的社会建构。
独生了女家庭本质上是高风险与不可持续型家庭,独生了女社会是高风险与不可持续型社会。自推行独生了女政策以来,中国i1,处在一个人为建构的高风险社会。我们需要反思的是:独生了女政策的推行,客观上使得中国少生了许多人,然而我们也因此换来了独生了女高风险家庭的出现。多一个独生了女家庭就多一份风险,少一个独生了女家庭就少一份风险。
如果中国采取的不是独生了女政策而是一孩政策的话,可能因此比现在多出生数千万乃至上亿的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也会因此而增大,但是我们因此避免了数丁’万乃至上亿的独生了女高风险家庭的出现,也使得人日老龄化与出生性别比例失衡问题不至于变得像现在这样突出。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得失,在这两难的选择中,究竞是哪一种选择更有利于家庭的幸福安康与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呢?
(五)风险规避风险应对与生育政策调整。
风险竹理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风险还没有形成时的规避,一是风险出现后的应对。我国日前既面临着如何应对独生了女家庭风险,又面临着规避独生了女家庭风险问题。独生了女家庭本质上是高风险家庭,具有天然的自身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一个人日学意义上的风险社会—独生了女社会:不依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在加速形成过程中,从而大大增加了中国的社会风险。从风险规避角度考虑,应尽力避免独生了女现象的延续。然而,中国的计划生育早己陷入矛盾陷阴一:一方面,意识到独生了女家庭的结构性缺陷,对包括独生了女家庭在内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仍在继续鼓励更多独生了女的出现。前一种可以看作是风险应对,是对因计划生育而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而后一种则是政府现在花钱为未来政府与家庭购买风险,从任何角度考虑都是值得商榷的。在研究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时,应该实现从”有病治病“到”无病防病“的思想转变。独生了女政策为中国人日的数量控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们为此付出了极其沉重的代价。展望未来,我们面临着一个如何规避风险和降低代价的问题。而其最好方式就是调整现行生育政策,普遍允许一对夫妇至少可以生育两个孩了。虽然即便允许一对夫妇至少可以生育两个孩了,其风险仍然存在,但必须承认,一对夫妇生育至少两个孩了给家庭与社会所带来的风险要远小于独生了女家庭所带来的风险,因而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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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情感婚姻的潮流,其中主要以80后的年轻人为主。据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不完全统计显示,2010年度,义乌市登记结婚7224对,其中80后6033对,占83.52%。离婚1804对,80后637对,占35.3%。通过对他们 “闪婚”、“闪离”现象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的变化和婚姻观念的淡薄,市场经济下如何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教等工作,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 “闪婚”、“闪离”现象给社会、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留下了不少隐患。
“闪婚”现象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从经济学来说,“闪婚”是婚姻形式中最节约成本的形式。恋爱中的成本投入,包括金钱、情感、时间等等。快节奏的现代城市生活使时间变得更加珍贵,从爱情到婚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在时间上做出巨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求双方做出经济投资。这些都增加了爱情和婚姻的“感情成本”。为了节约“感情成本”,更快地实现个人的社会流动,于是青年选择了投资较少的“闪婚”。
(2)从心理学来说,“闪婚”是保持心理稳定的添加剂。人不像动物那么简单。对人来说,则存在一些心理上的问题。无论男女,喜欢上对方,就要绞尽脑汁来追求。这时,整个人会处在心理不稳定的时期,而“闪婚”,就能避免这种心理焦虑或心理亢奋的问题。
(3)从社会学来说,“闪婚”是时代进步的标签。“闪婚”现象的出现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变迁,是对传统观念的颠覆。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其实质是讲究门当户对,需要建立的是复杂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而“闪婚”则更趋人性化、理性化。
2.不利影响:
(1)“闪婚”影响当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情感与经济生活方式的统一体,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是人类组成稳定社会机体的形式。在结婚后建立的家庭里,人们不仅得到的爱,还希望能获得心灵上的爱,只有建立在情与欲基础上的婚姻才是牢固的婚姻,那样的家庭才能和睦长存。而80后的“闪婚”却缺少婚姻形成的两个必要的条件:一个是爱情,它是婚姻之所以能成功的感情基础;另一个是两个人之间的互相了解及双方在生活方式和心态上的相似性。缺少婚姻形成的必要条件的“闪婚”注定难以形成稳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从而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闪婚”导致离婚现象增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闪婚”一族,注重的只是一时相悦的情感,而忽略了婚后双方对责任的担负。80后的男女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对恋爱和婚姻缺乏全面的、完整的了解。“闪婚”的结果,一方面是导致社会责任感淡漠,使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在社会中蔓延和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威胁;另一方面是增加社会的离婚率。由“闪结”到“闪离”所形成的恶性循环,不仅会导致道德伦理的丧失,甚至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3)从计划生育学说,“闪婚”、“闪离”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给优生、优育、优教下一代的工作留下了重重隐患,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
针对“闪婚”现象提出对策:
1.一是加强80后年轻人的爱情和婚姻观念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地对待婚姻家庭,让他们明白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使他们真正理解将要面对的真实生活。二是通过一些现实方式增强青年的家庭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促使青年形成对自我行为的反思能力和习惯,积极宣传家庭和社会对个人发展的重要作用,使之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三是建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婚前教育、婚姻指导、婚姻的法律援助等的咨询服务中心,为80后年轻人提供有关爱情和婚姻的科学知识,解答他们在爱情和婚姻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他们的情感生活。同时通过案例带动青年婚恋观念的转变,形成对待爱情和婚姻的良好氛围,促进80后年轻人婚姻的长久及家庭的稳定。
2.80后年轻人应自觉增强对爱情婚姻的理性意识,进一步完善婚姻制度。
婚姻既是浪漫的,也是现实的,鲜花、烛光、红酒只是婚姻的一个侧面,它给人更多的是柴、米、油、盐,说白了,婚姻,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当爱情走向婚姻时,人们就必须慎重理性地思考,运用自己的理性来理智地对待婚姻。因此,自我理性能力的培养是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及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最为可悲。“闪婚”是不符合婚姻基本规律的,当80后年轻人走进围城激情过后,那些带有浓厚商品成分的物质就会逐渐显现出来。为了保卫男女双方的财产,我国应该根据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理论,形成一些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比如:婚前、婚后、同居、离婚以及涉外婚姻财产的规定即签订“婚恋财产约定” 。
3.加强人际沟通,全方位思考后再做决定。
对于那些只是因为无聊、孤独、寂寞而想选择“闪婚”的人,加强人际沟通是必要的。沟通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却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人们同外界保持联系的重要途径。人都有归属的需要,通过彼此间的相互沟通,可以述说个人的喜怒哀乐,这样就增进了成员之间的思想、情感的沟通,产生依恋之情。无论“闪婚”现象如何的前卫,如何的与众不同,但最终决定婚姻状况的,仍然首先是当事人自己。
4.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实施。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健全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能有效地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社会青年对计划生育的认识,把社会赋予我们的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做好,对维护社会稳定及下一代的成长教育都有长远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会将婚姻家庭卷入缺乏理性的旋涡。婚姻的成功和稳定,需要感性、理性双轨发展,爱情列车才能行驶得稳定持久。草率行事,是对自己、家人和当事人对方及其家人的不负责认的表现。
这就需要现在的年轻人加强与恋爱对象之间的交流,加深双方彼此的了解,在对待婚姻上必须严肃谨慎,不能只要“感觉好”就一切不成问题,应该在新型的社会观念影响下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地思考婚姻的意义,详细地规划婚姻的生活,理智的选择婚姻。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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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经济开发区:与外出务工人员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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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岚山镇:以“法制计生”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建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着力打造“法制计生”,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孙波)
高作镇全面推进“创先争优”
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计生办近年来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计生服务争先创优活动。加强干部培训。(袁小将 刘炜)
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建立四项制度,规范流动人口是服务管理工作。(姚永 袁云辉)
培训新任村级计生专干
近年来,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狠抓组织建设,强化村级专干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周玉 刘炜)
打击“两非”行动快
江苏省睢宁县魏集镇近期迅速启动打击“两非”工作。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衡印明吴林立)
“三化”提升计生统计信息质量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桃岚化工园区对信息采集、信息管理实施“三化”,确保统计信息质量。(陈尚吴林立 )
帮助计生困难家庭抗旱浇麦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计生协会积极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帮助困难家庭做好抗旱浇麦工作。(吴跃龙刘炜)
车逻镇走访慰问老计生专干
最近,高邮市车逻镇计生办、妇联、民政科专程走访慰问该镇最早从事计生工作的老计生专干,为他们送去温暖。(孙必香 姚桂东)
郭集镇计生文艺宣传闹乡村
春节以来,高邮市郭集镇举行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为主题的“送文艺下乡”巡回演出活动。演出间隙,还举行人口计生知识有奖竞答,形成了台上台下的良好互动。(张福清 乔文宝 唐来源)
一、理性的概念
什么是理性?经济学有一条近乎公理性质的命题:“人是有理性的。”这里,理性的含义简单地说就是人的行为准则以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为标准。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认为,理性是人能够根据自己面对的约束来做出反映一系列欲望与偏好的选择,且所做出的选择宁愿更多,而不是更少。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老师在与学生进行“经济学方法论”对话时指出,经济学的理性是指“一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在他所知的可能选择方案中,总是会做出他认为是最佳的选择。”受贝克、林毅夫及其他中外经济学家关于理性观点的启发,我们认为对于理性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理性不是追求财富最大化,也不是追求名气最大化,而是追求效用最大化。效用是指心灵的感受。有无效用,效用大小, 评价主体只能是行为主体自己。所以,农民在家种地是理性的,进城打工也是理性的,只是他们的理性偏好不同罢了。
第二,这个效用最大化不是抽象的、无条件的,而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人的行为所以表现不同,是由于环境和条件不同,不同的环境和条件导致了不同的预期和行为,从这点来看,理性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城里人送孩子学这练那,农民不让孩子上学读书,都是理性的,只是理性的约束条件不同罢了。
第三,虽然理性要求讲条件,但这个条件是受行为主体主观认识约束的条件,与行为主体的判断力密切相关,理性的实质不在于能否正确地认识客观环境并拥有正确的信息结构,而在于是否根据自身所认识到的约束条件和所拥有的信息结构寻求该约束条件下效用的最大化。这才是真正理性约束的定义,自我认为而已。如,二十年前老李放弃上大学的机会,当了一名纺织工人,今天却下岗在家;下午小王浇了麦田,晚上就是一场大雨,这都不否定老李、小王的理性。以老李二十年前所拥有的信息结构来看,她的理性预期是读书无用,小王没想到晚上要来一场大雨。所以,这些失误判断不是说不是理性的判断,而是由于客观未来的不可知性才出现的。
第四,正因为判断“理性”与否是从做出选择的当事人的角度来衡量的,而不是从他人或社会的角度来看的,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差异。
二、“愚昧、保守”恰是农民理性的表现
根据上述理性的知识,结合中国农民的实际,我们发现中国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而农民的所谓“愚昧、保守”恰恰是农民理性的智慧。
计划生育被形容为中国农村的“第一难”,难在何处?大多归咎于农民的低素质与“多子多福”的愚昧观念。然而,如果我们从农民的效用最大化与所受约束条件的角度来看农民的生育行为,却发现农民是理性的。在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的生存环境非常严酷,农民缺乏社会化福利保障,没有多少权利、资本和技术,他们可以选择的范围很小,而受约束条件却很多,因而他们的奢望不敢太多太大,丰衣足食就是农民追求的最大化目标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农民在可选择的范围内,选择了多生孩子。在缺资金、少技术的情况下,多生一个孩子就等于多添一份劳动力,就多了一线增加产值的希望;同时,在缺乏国家提供的医疗、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农村,农民养育孩子的一个重要动机是“养儿防老”。孩子越多,孩子们人均承担的养老成本就越低,从而养老的可靠性越高;孩子越多,父母面临的风险成本如夭折、不孝等就越少,从而养老的安全性越大。可见,被看作是农民愚昧、不理性的超生、多生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农民理性思维下的理。
农民不仅在经济上常常作效益和风险分析,也在政治上不断算计。“草根民主”中的贿选现象,在中国引起了政府与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民为什么要把自己那神圣的一票以几百元的价格出卖,甚至以几盒香烟、几块肥皂来做交易?有人说这是农民“愚昧和素质低下”的体现。其实不然,这种看似愚昧、落后的做法,又是农民理性的行为,因为农民认为不论谁当选都不能取消农村计划生育,不决定农产品价格,也不决定农民在城里打工的机会和待遇,还不会解决农村生老病死、卫生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一句话,选谁都差不多,与自己关系不大。这一点类似于城里专家学者不参加居委会选举,因为选出来的“主任”不管给自己涨工资、发奖金、分住房、提职称。因而,选居委会主任的“权利”没什么“神圣”的。所以,高素质的城里人如果要以农民出卖自己那“神圣”的一票的行为来认定农民是愚昧无知、素质低下,那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还有不少的人认为农民是保守的、封闭的,每一次农业工具和生产方式的改进,先进品种、技术的推广,他们也要思虑再三,没有见到实际的利益之前,他们是万万不敢碰的。似乎有太多的证据证明农民是保守的。但这种认识同样是肤浅的,对农民也是不公正的。从理性知识的角度来看,农民的所谓“保守”行为,根本原因还是其受约束条件没权利、短资金、少技术、缺关爱所致。农民为什么“保守”?因为惧怕风险。农民面临的风险非常多,他们既是决策者,又是实施者,还是决策后果的承担者。他们不仅面临自然风险,也面临经营风险,还面临政治风险。对于新鲜事物,城里人以所谓付“学费”来挑战风险;但对于贫穷的农民,风险是下月的食物、来年的活命。农民承担的风险多,致使农民在做出一个抉择前不得不左思右想、权衡利弊,其行为就带有小心、谨慎甚至保守的色彩。此外,农民的“保守”、“封闭”与其外界环境也是密不可分的。客观地来讲,在我国,无数“大盖帽”围着一顶“破草帽”,农民负担很重;同时,“聪明人”坑农害农事件也时有发生。农民的保守、封闭实际上是内心世界恐惧的表露,他们的恐惧与他们所受到的排挤成正比。
总之,农民的“保守”,不过是农民自我保护心态的一种外部表现,农民的“愚昧”是理性的智慧。那种认为农民是愚昧、保守的观点真是片面之言。
三、关于农民理性的两点启示
1、认可个体理性,提倡集体理性,有利于代表农民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理性人假定伴随经济学已存在了几百年,其内在的逐利要求即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作为理性人的根本特征却从未改变过。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把最大化行为当作“人类行为的基本逻辑”来看待,认为这一逻辑是不言自明的理论前提。英国前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则把最大化行为假设看作对普遍经验事实的概括。而且,各种各样的利益要求、无数个体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成为经济系统运转发展的原动力。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客观地说,这一体制排斥个人理性,强调集体理性,当时我们以为通过不断的教育就可以使人们、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做到行为准则以“社会、全体人民利益最大化为标准”。然而,现实中的低效和浪费却使人们看到了这种理性的局限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行的各项改革、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是对个人理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肯定。当然,毫无疑问,集体理性也不应完全否定,它作为一个美好的理想应该提倡和追求,正如学习雷锋应该发扬,星期六义务劳动需要光大一样。但倘若光凭学习雷锋来改变服务质量、只靠义务劳动来建成小康社会,恐怕就理想浪漫得有点近乎痴人说梦了。所以,我们思考、探讨理性的目的之一应是如何形成一个能使个人理性的选择与社会理性相一致的社会制度环境。这样既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又能有效推动现代化进程。
2、转变思维方式,有利于我们理解农民、正确对待农民。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表明,案主有自决权,即案主有为自己的利益做决定的权利,然而,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面临很多价值冲突。前人做过很多关于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本土化中面临的难题和选择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观点:(1)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冲突不可避免,需要在价值的基础上作出选择;(2)社会工作注重具体层面的事项,社工的价值介入影响案主对客观事实的理解以及相关的决定;(3)案主自决基源于西方哲学,在中国的服务实践中要从中国人本身自我和道德发展相关角度去理解和运用;(4)案主自决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体现,又是解决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矛盾与价值选择的有效方法。
从前人的相关研究中看,研究者都一致认为案主自决在中国本土实践中存在困境,受本土文化和价值的影响,并提出了很多具体的限制和影响及解决方法。从这些研究者的观点来看,多数从理论层面出发,较少涉及实践操作层面,社会工作的个案服务过程中是双方合作、互动的具体服务过程,不能仅仅从理论知识的阐述角度出发,案主自决也是在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具体的互动情境过程中选择和发生的。因此,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如何系统分析案主自决的困境,并在多种困境中做出最佳选择,将成为解决问题,达到助人自助目标的关键。笔者结合研究者多方观点及具体案例,对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困境和选择进行分析尝试,并以此提出一些浅见。
一、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困境
在案主自决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案主本身、社会工作者、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很多困境和选择。
[案例]:某校一高二女生,5个月前做了人流,事后,禁不住男友的花言巧语,控制不住青春的激情,又多次和男友发生性行为。最近,她发现自己又怀孕了,她看到医学上说流产会影响日后的生育之后,决定不再去流产,也不想让家里和学校知道此事,为此很苦恼。最后,她找到了市内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陈某寻求帮助,希望陈某帮助完成她的决定。并要求为其保密。
案主自决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尊重,是个人权利的迎伸,是强调人有价值和尊严的一种价值体现,陈某在服务本案例时,将遇到该不该让案主自决,怎样让案主自决等一系列问题,在让案主自决的过程中将面临以下各种困境。
(一)案主自决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案主自决是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和社会利益发生联系的。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让高中女孩自决,即不流产把孩子生下来,那么案主自决将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女孩子未婚并且还没有达到生育年龄,而国家政策倡导是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优生优育,并且也不也许未婚先有或早育,女孩把孩子生下来就会违法计划生育政策。显然,社工很难满足案主自决去践行违法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二)案主的理想主义与使其自决的冲突
在中国社会比较强调集体主义和家族观念,在本案例中高二少女怀孕,从学校或家长的角度看,都会认为这是一大丑事,事情一旦被外扬将影响学校和家庭的声誉。高中女孩可能怕影响学校和家庭的声誉或是说免于他们的责备和惩罚,而提出要为其保密,但案主又说要把孩子生下来,而社工要完成案主的决定,即让高二女孩把孩子生下来,且不让学校和家里知道是难以做到的,保密要求也是案主的一种决定,但在这种情况下案主自决和保密原则就很难同时满足。案主在求助社会工作者的时候,往往会以一种理想主义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社工很难以案主的决定提供帮助和解决问题。实际上,当案主求助于社工时就意味着案主遇到了麻烦或是问题,必须做出一些选择,进行恰当处理,完全满足案主意愿,理想主义的决定很多时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同时,中国社会也强调互帮互助,强调人情,“从助人行为的受助者角度看,受助者多期望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以施助者为主导的帮助。受助者不习惯仅依靠不断的自我调节来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希望施助者给予权威性、专业性的指导。”认为社会工作者是万能的,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像案例中一样,高中女孩即想把孩子生下来,又不想让学校和家里知道,认为社工都可以满足她的决定。相反,“若社工坚持所谓‘案主自决’原则而拒绝,则易于被案主认为是不愿意帮助其解决困难或是在推卸责任。”
(三)案主自决能力与尊重案主自决的冲突
高中女孩理想主义的决定也与自身的自决能力有关。案主求助于社工时,应本身的困惑和问题多处于紧张、焦虑状态,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或者是因为年龄的问题而想当然的做出决定。在本案例中,社工让案主自决是否可行?那位高中女生是否有行为能力,她的决定把孩子生下来违法了计划生育政策,违法了将会受到惩罚。把孩子生下来是否有照顾的能力,在学业上是否会受到影响,家里是否能接受等等,案主没有意识到以上问题的后果,而且没有承担的能力。如果尊重案主的自决权,那将可能给她更大的伤害。因此,在案主自决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真正让其自决是不现实的。
(四)社工价值介入与案主自决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案主的过程中,想通过与其互动和交流挖掘其潜能,让其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最终达到助人自助的目标。社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在服务过程中,常常会有自己的方法、技巧和价值的介入,可能认为案主自决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工作者在务实和反思时有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当然这并非说我们的社会工作者不尊重别人的自决权利,只是不一定会视自决权利是人类存在的最高赞礼,也大概不会把自决与自主作为最重要的原则。”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陈某可能会认为尊重案主自决不是首要任务,站在案主的角度为其考虑长远的利益才是关键。从女孩的长远利益出发,让其把孩子生下来是不可取的,或觉得这么大的事情不告知家长是不可取的,不告知家长,是否会受到他们的指责和控诉,是否要同家长和其他方的沟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等等方面的考虑和判断。社工在服务过程中为了达到助人目标,会有自己的价值介入和判断,从而可能与案主自决发生冲突。
二、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选择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工既要充分尊重案主的权利,最终又要达到助人自助的目标。如本案例中,案主自决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境,要在多种困境中找到合理的选择,首先应该对案主自决原则有正确的理解。“所谓案主自决原则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提高给案主自身潜能的机会,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况作出分析,鼓励案主自我做主和自我决定的工作伦理守则。”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案主自决并非意味着完全让案主决定。本案例中,当案主自决遇到困境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一)让案主更多的表达,寻找可能解决的方案
案主的想法是其作出决定的依据,在案主做出具体决定之前,社会工作者要深入的同案主互动交流,可以使用“引领”促进案主在相关问题上做出较为具体、深入、有组织性的表达和探索,增进社工对案主的认识和理解,协助案主做深入的自我探索以达致更深入的自我知觉。社工陈某可以用提问的方式,如: “把孩子生下来的原因是?”“事后有什么打算?”等提问加深女孩对自身问题的认识和知觉。当然,由于女孩年龄小及对自身问题的焦虑,面对这样的问题可能会非常混乱,措手不及。王思斌教授说过“案主自决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案主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第二,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案主绝对无害。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案主的自决才是被允许的。”这就需要让案主更多的表达,并帮助案主分析和澄清问题。
(二)协助案主分析问题,寻找可能解决方案
案主在面临麻烦时,对自身问题的认知表达往往是不全面的,对问题的解决路径也很难保持清晰的思考,更的是期待施助者帮忙解决。尤其是对一个高二的女生来说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协助她进一步分析问题,对自身、家庭、社会环境有个清晰的了解,帮助她面对认清自己的问题,引导她发现自身的潜能,寻找更多可能解决的方案。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工始终只是而且应该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
社工李某可以从多方面启发高中女孩的思考,如给出以下的问题:1.如果把孩子生下来,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应该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和家长会有什么样的反应?2.如果再去流产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怎样降低风险?3.面对这样的问题有什么可利用的资源?通过问答式的互动和交流,并给出自己的一些建议,让高中女孩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利弊,最终做出自己的选择。“启发和引导案主澄清认识,让其自我作出决定,是社会工作者应有的作为。”
(三)让案主认识自决的责任,尊重案主的决定
在案主澄清认识,了解多种解决方案并清楚选择某种方案的决定将要承担的责任的前提下,社工要尊重案主的决定。也就是说高中女孩必须在认清问题及解决方案,并清楚她选择某种方案将要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在本案例中,社工陈某的重点应该是告诉女孩问题的实质及多种解决方案的选择可能的后果,而对最终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应进行积极的干预,除非涉及到生命安全。因此,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遇到困境时,社会工作者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避免案主做出想当然的选择,引导案主发现自己的潜能及多种选择的可能,并让其清楚的认识选择的行为后果及将要承担的责任,再让其做出最佳的选择,社工尊重其最终的选择。也就是说,当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遇到困境时,社工有义务引导案主对自身的问题有全面的清醒的认识,但最终还是要以案主自决原则来践行服务或解决问题。
三、结语
[关键词]职工;生育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3-0073-02
1 生育保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
一是职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处于非生育阶段的职工认为缴不缴纳生育保险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不能从生育保险中得到补偿,只要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处于生育阶段的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有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保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参保单位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到位。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认为养老保险保障了其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解决了职工患病的部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为企业降低了风险。而生育保险只对生育的职工有一定的补偿,其他职工没有享受到实惠。加上职工本身也认识不到位,对参加生育保险要求不强烈,就形成了重养老、医疗、工伤,轻生育的偏见观念,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不缴纳生育保险,或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局面。
1.2 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偏低
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目前,生育保险科目相对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无论是生育保险知识普及,还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优化等方面,生育保险工作仍然大有潜力。
1.3 生育保险金结余现象严重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即需要支出多少待遇,就收入多少基金,基金收入由支出来决定,而从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目前生育率处于逐年降低趋势,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却多年保持不变,伴随工资总额的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数额不断增加,而待遇支付水平偏低,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比较多,参保单位负担过重。
1.4 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难
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是目前矛盾比较集中而又最难解决的问题,由于目前的医疗体制不甚完善,各类额外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长,社会保险部门事实上很难对生育医疗费用进行控制。目前,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给付方式:
一是按照诊疗项目审核报销的方式,由于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扣除的各种不合理费用都转嫁到了参保职工身上,一定程度上给参保职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了职工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认可程度。二是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即以顺产、难产为标准,定额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医疗费。这种给付方式易于操作,能够控制生育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但是难以应付特殊情况下(如高危妊娠、产时大出血以及有妊娠合并症)对生育妇女的保障,不符合生育保险的目的。三是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这种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生育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减轻参保职工的不合理负担。但是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监督措施不到位,他们为参保职工所提供的诊疗服务质量有可能打折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确定科学合理的、“医保”双方都能接受的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难度较大。
2 改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2.1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生育保险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参加生育保险对国家、企业及职工的重要意义,提高职工对生育保险的认知度,纠正重养老、医疗、工伤,轻生育的偏见观念,加强对企业法人及企业劳资人员的宣教和培训力度,使其了解和掌握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消除其对生育保险存在的偏见,避免逃避参保以及其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将企业全体员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育龄妇女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从事自由职业的育龄妇女,可以以个人名义向社会统筹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针对年轻人流动性频繁,就业不稳定的实际,出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
2.2 逐步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
(1)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重视男职工的生育保险权利,逐步建立“男职工育儿假”,给予男职工一定的生育补贴和待遇。三是适当调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考虑到非婚怀孕、生育现象的增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适时将非婚怀孕、非婚生育的参保人员,纳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缩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时间,为防止用人单位投机性参保,可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时间规定为6个月左右,参保时间不足的,按比例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2)合理确定待遇支付项目,提高支付标准。在生育保险政策启动之初,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根据基金收缴情况,量力而行是正确的,但是,生育保险基金有了足够积累时,应当将生育保险的功能扩展,不应该一成不变,应当将与生育有关的婚检费用、不孕不育治疗费用、保胎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哺乳期医疗保健、陪护费用等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应当向产前、产后倾斜和延伸,尤其是产前检查和生殖保健项目的增加,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补助标准,用完善的生育保险政策、高水平的生育保险待遇来提高企业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积极性。
(3)建立科学的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针对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逐年递增的实际,一是需要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科学的调查和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基金结余量的具体因素,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二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在扣除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后,当年有结余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实际结余额予以全额返还给企业,降低基金结余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
(4)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针对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难的实际,逐步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又能有效杜绝生育保险基金的不合理开支。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有: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每种结算办法各有利弊。因此,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本企业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解决生育医疗费用给付控制难的关键。比如我们油田现行的生育医疗费用“双定”办法(即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虽然达到了简化手续、方便生育职工就医,控制生育医疗费不合理支出的双重效果,但是在科学合理的测算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诊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及监督监管制度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公开招标等方面,还需要进行完善和规范,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未纳入“双定”办法范围,因此,要加快制定、完善和规范符合实际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保证生育医疗费用及时、准确给付,保障生育保险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个地区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对生育行为提供保障的范围、对象、项目内容和保障水平,都将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具体体现出来,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出现的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和漠视,只能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去应对,尽快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模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隔代教育 利弊 教育方式 理念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教师报《幼儿教育周刊》第31期提出了隔代教育时代来临,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隔代教育“隔”住了什么?作为一名从事幼儿师范教育的教师,面对隔代教育时代的来临,需要积极地去应对隔代教育的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节奏加快,自我实现的意识增强,生存竞争的压力日益加剧,不管是城市的“白领”,还是农村的“来城务工群体”,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不得不把孩子交给祖辈来带养,这样的社会现实,促使祖辈们承担起更多对孙辈的教养职责,而隔代教育作为近年来经济搞速发展凸显的一种社会现象,正在对众多儿童的成长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1问题与现象之辩
暂时对隔代教育的优劣不予置评,而对隔代教育应以一种社会现象而非社会问题进行定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我国,甚至全世界隔代教育的出现都是不可避免,可以说隔代教育的出现是必然的。细究隔代教育出现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以下几点:
(1)在城市,双职工家庭占了多数,许多父母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小孩;在农村,迫于生存压力,很多年轻的父母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务工,由于经济、入学、生活习惯等原因,将小孩交给留在家乡的父母亲教育,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留守儿童的数量迅速增加(达7千万),隔代教育问题也就显得十分凸显。
(2)长辈在教育晚辈时有天然的优势,这也就是出现隔代教育的客观原因。一方面,长辈对教育小孩有经验,这种经验是年轻父母所没有的。另一方面,长辈对晚辈的疼爱也使得他们在教育小孩时表现出更多的爱心和兴趣,与其请别人来带小孩,不如让自己的父母帮助自己。
现代社会“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也间接导致了隔代教育现象的出现。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四二一”型的倒金字塔式的家庭结构也成为普遍的现象,许多老人退休后跟随自己的儿女生活,也就顺其自然地帮着他们带起了小孩。隔代教育是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我们不能将其当成一种社会问题一棍子打死,更不可能设法通过某种手段杜绝它的出现,给予高度关注。
2利弊之辩
隔代教育的利与弊,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特别是由于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祖辈群体的存在现状,隔代教育对幼儿的成长上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所以我们必须优化隔代教育,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现代教育模式的基础框架下,避免隔代教育的不足,让教育和临代教育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形成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教育模式。
(1) 隔代教育造成“隔代亲”是父母永远的“心头痛”。根据发展心理的研究成果,婴儿期最重要的任务是要获得信任感,而这种亲密与信任的培养是在2岁之前培养起来的。如果父母在小孩成长的关键期“失位”或者“错位”,以后要建立起这种亲密感可能就十分困难。由长辈教育长大的小孩往往在回到父母的身边后,表现出生疏甚至是排斥等不良反应,这种隔阂是对小孩发展不利的。
(2) 家庭教育方式有民主型、放纵型与专制型几种,在民主型家庭中长大的小孩往往表现出最健康的心理特征。而通过隔代教育长大的小孩可能表现出娇惯、自卑、暴躁、不安全等不良性格特征。家养而不教,在这样的教养模式中,经常出现溺爱、放纵或是专制等教养方式。在小孩成长的关键期,如果他们得不到正确的引导与教育,往往会出现许多不良性格,而这也是在以后的教育中很难纠正的。
(3) 观念的撞击是隔代教育不可避免的话题,传统与现代的争论在隔代教育的家庭中更为激烈。长辈的教育观念往往陈旧,甚至是有点不合时宜,在老旧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作为教育成果的孩子就有可能有些“先天不足”,如保守、不自信等都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在两代人关于教育孩子的争论中,经常出现两败俱伤的情况,谁都不会妥协,教育就可能成为一场“拉锯战”。
但是隔代教育也并非一无是处,它的优势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显而易见的就是,长辈对小孩有天然的感情,这种情感的优势是教育的最重要的东西。细心、尽力与无私让小孩感受到的是深深的感情与浓浓的爱。在教育小孩方面,老人也能很好地利用自己的经验,一些素质较高、社会经历丰富的老人对孙辈的教育也非常成功。
3教育方式与理念之辩
近年来,中国的家庭教育出现很多严重问题,其中日益普遍的隔代教育问题更令人担忧,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积极地探索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教师要相互沟通协调好亲子教育与隔代教育的关系,让两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形成温馨和谐的教育氛围,特别是教育方法,要反对祖辈家长对孩子的各种需求,他们通常采用简单的、直接的满足方式,忽视在引导孩子获得满足的过程中,让孩子探索学习和接受锻炼的机会,过分强调安全,不敢让幼儿冒险,不利于幼儿自信心和胆量的培养。
在教育理念上,一些祖辈家长视野狭窄,思维僵化,价值观教育观、比较保守,观念过时。祖辈对孙辈的教育往往重情感,轻理智,比较注重身体和生活上的照顾,缺乏对幼儿的思维能力、健康发展的关注,故这不仅需要个体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努力创造良好条件环境,更需要我们更新教育理论,让隔代教育不隔儿童的身心发展,不要让隔代教育隔住儿童的未来。
4隔代教育对策
4.1 政府实行政策扶持,推行子女随家长就读
政府首先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让户籍与学籍脱钩,推行子女随家长工作地就近入学,实行同等待遇。
4.2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构建社区教育网络
政府加大投入,并实行教育资源分配均等化,取消重点学校和重点班。政府应根据地方学生的数目,建立相应数量的学校,并改善办学条件。
4.3加强教育管理,关注留守孩子真空
政府牵头,各所学校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有隔代教育的学生进行统一管理,比如对学生祖辈进行教育,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行为习惯教育和学习方法教育等,以减低隔代教育带来的影响。
总之,隔代教育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它有利但更有弊,其原因是两代人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降低隔代教育给孩子带来的危害,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认真思考,然后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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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贵阳市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养老保险对接理论入手,本着公平理念分析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实施效果分析,总结归纳贵阳市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的优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路径依赖;尝试研究贵阳市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对接的现实条件、路径、对策等问题。
关键词:对接;养老保险;一体化
1、研究背景
选择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对接是有原因的。一方面,目前的研究大多是从“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概念意义上进行的,较少更具体地进行分析。从统筹发展的理念,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是城乡的对接。在社会保障制度层面上的“对接”即是城乡原本二元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为一体的过程,城市和农村在保险关系、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待遇方面逐步统一,最终实现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研究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对接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迫切需要。从贵阳市的角度,贵阳市作为一个西部城市,有着“大城市、大农村”的特殊格局,无论从经济区域发展还是基础设施建设形式都较为严峻,为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行,应该尽快改变城乡二元养老保险制度非均衡发展的模式,建立城乡对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贵阳市自身也在作出努力:已开始对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做出了力度较大的改革,将逐步对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促进贵阳市农村居民身份逐步向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变。因此,户籍制度的改变也给我们带来了希望。
2、贵阳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
2.1贵阳市城乡养老保险运行现状
贵阳市的养老保险目前还是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块。贵阳市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见表2-1。
2.2贵阳市城乡养老保险实施效果分析
2.2.1制度覆盖面二元化特征明显
贵阳市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同时也允许农民参加“城保”制度,以此来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总体来看,这个制度的范围广泛,在针对不同时期和不同群体的建立上有特殊方式。不过缺点就是太过“碎片化”和缺乏一种普遍性的制度。这样就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首先部分群体的重复覆盖,一些农民参加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养老保障等扶助,有多重保障的待遇。二是这种“碎片化”的制度增加了许多管理成本。不同的制度由劳动保障、民政、计生、组织等部门分别牵头实施,而且统筹与管理层次都在县市一级,缺乏规模效应。三是分散的“碎片化”制度增加了城乡衔接难度。基于缺乏一个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办法,在劳动力流动时,城乡、地区之间的保障制度难以衔接。所以,整合各种制度资源、考虑特殊群体待遇的城乡对接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非常迫切、势在必行。
2.2.2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设置的待遇条件差别大
一是构成结构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即社会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剂金四项。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个人账户养老金一项。
二是调增机制不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可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增待遇没有资金来源,无法建立正常的调增待遇机制。见表2-3。
3.贵阳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政策建议
3.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具体方案研究
3.1.1对接的模式选择研究
根据世界银行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提出的五支柱的概念和建议,如图3-1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个层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即针对农村从业人员。四个层面都包括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个支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有企业年金的第三支柱。这样的结构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养老保险模式的对接提供了可能,简单来说,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养老金待遇,这是零支柱所提供的基础层次的待遇,在零支柱以外,再配合不同的支柱组合,随着社会劳动力的流动或者社会阶层的变动,就可以根据收入的变化直接与相应的层次对接。而且可以实现低梯度与高梯度的双向自由对接,养老金的权利是按照不同模式之间的权利进行折算后转移。例如农民工进城务工,可以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如果再返回农村,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金又可以回到农村。当然,这也是需要成本的,最主要的是不同模式之间的权利核定和计算,以及信息化管理。合适的折算系数才会增进自由对接,否则会引起退保。
从纵向对接来看,体现在不同水平的对接,就是统筹层次的提高。目前,贵阳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唯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仍实行(区)县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是新农保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3.2.2对接的进程研究
根据贵阳市制定的实现小康社会的“三步走”战略,本文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对接的基本路径是:城乡分割统筹部署,制度有别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城乡一体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覆盖广、保障全面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见图3-2
具体路径可分三个战略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相互分割”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转变。这个阶段的重点是重点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农村与城市制度可以有所差别,但要将农村与城市纳入一个整体进行筹划。贵阳市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一半,“城保”与“农保”的差距大,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是重点。
第二阶段: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制度有别”向“制度统一、标准有别”转变。
此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待遇的转换。在设计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努力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贵阳市城镇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制度中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比例拉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在转入到城镇养老保险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将个人缴费一并转入到城镇养老保险的账户中,只要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参保20%的比例补缴部分比例的统筹金即可,如此一来,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按照城镇职工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如果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设附加条件,只转移个人账户部分,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退休待遇。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问题,从政策上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阶段,动态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对接。
在前面两个阶段的发展基础上,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差距的缩小,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的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融为一体,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动态整合。
因此,在对接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就是:提高统筹层次和扩大覆盖面。关于统筹层次前面已经论述,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最重要的就是缴费率,不合适的缴费率是没有效率的,也影响覆盖面的扩大,进行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重点是规范不同制度间养老金权利的核定和换算。
建立城乡对接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钱”的问题,也就是“钱”从哪儿来?考虑到农业从业人员、个体经商户或者失地农民没有相应的受雇佣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上,除了强制规定单位的雇主和职工个人必须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费,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之外,还可以考虑:①对于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障社会统筹部分应划定为强制征缴,确保个人账户的建立。②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设定其工作期限超过一定期限后(例如6个月),雇主和雇工必须按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做好雇工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把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纳入既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过程中。
4、结语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对接是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老有所养”一直是中国亿万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城乡统筹为价值取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民社会保障权利的重大举措。虽然目前贵阳市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性因素,但是只要正确认识形势,客观分析利弊,准确把握分寸,采取切实措施,这项以人为本、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就一定能实现。(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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