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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迟到三年
丽江村地处举世闻名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味江河畔、著名旅游胜地青城山外。此次丽江村、石佛村被征的200亩地,主要集中在十二组。十二组人口250人左右,原本人均占有土地1.35亩,从1995年至今,经过房地产开发、修建人工湖、修建高尔夫球场等历次征地后,就剩下125亩土地了,除去20多亩非耕地,人均仅剩四分地。
村民们称,这次被征用为“小城镇建设用地”圈占的200亩土地,丽江村村干部曾于2001年口头对村民们说过是租用来修建一个生物研究所,当年村民停种了一年并得到了每亩地1000斤大米的市价赔偿。第二年因项目搁浅,土地由农民继续耕种,直到2004年6月21日贴出公告,村民们才知道这块地已于2001年被征占为“国有土地”。
村民们提出疑问:土地开发的是什么项目、有没有审批手续、小城镇建设用地是否可以转为商业用地等等。对此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作出的答复是:200亩土地的征用是依据省政府2001年第二批试点小城镇有关政策批准的建设用地,此宗地的征用程序和对村民的补赔偿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0月29日,村镇组织村民开会,由征地办公室发给村民一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都江堰市2001年第二批试点小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和《科利科制药有限公司征用大观镇瓦窑村四组土地安置人员社保及就业补助方案》。11月2日,几位村民代表前往都江堰市国土局查询,才确知这块地已于2005年7月28日以36万元/亩的价格拍卖给了广州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用途则是定义不明确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标注为70年。经查询,该公司主营是房地产开发。
村民们说,此宗土地虽然在2001年被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试点小城镇建设用地”,但征占的土地距大观镇2.5-3公里,是否确属“试点小城镇建设”范围还存在疑问,而且用地单位也由科利科制药有限公司改为了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更何况其间还经历了一次《土地管理法》把土地“征用”改为“征收”的变化。
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丽江村200亩被征地的用途虽然只是含糊地说为“住宅”,但中标的广州某投资公司是用之来进行商品房开发的,这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原来拟“征用”的土地却变为了长期性“征收”。
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反复强调这块地早在2001年已成为“国有土地”,而丽江村民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总则第2条也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也不能片面理解成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所有。
征地补偿仅为收益5.5%
2004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知情权。
村民们2005年11月2日在都江堰市国土局的查询却查出一张村民们称从来无被征地农民本人签过字的《都江堰市统征办征用200亩储备土地农转非人员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记者在丽江和临近涉及征地最多的石佛村听农民们抱怨得最多的除了赔偿过低,就是失地后无社保。丽江四组村民称按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19号文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用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而丽江十二组符合当地规定“男满60、女满50”以上的人员却由村组干部通过抓阄确定了14个名额,而在这张“保险登记表”上,已通过抓阄买了社保的邓光全、曾玉兰、赵玉良等人仍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据丽江村民们称,该村十年来很少召开过正式的村民大会,村组合并后的丽江村村支部书记、组长全由原瓦窑村四组组长杨文伏一人担任,他上任后对丽江村的村务多用口头传达,村里虽设有村务公开栏,但只是一个“摆设”;如丽江十二组前三次土地征用,村民们都不知道被征用的具体亩数;这次一次性的“征收”土地,也没有发放过正式的宣传册子,村民甚至没有与村上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历次土地征用都是村、组长杨文伏一人签字。
都江堰市丽江村此次被征占的200亩土地,在以土沃田丰闻名天下、享有“天府之国”美誉的成都平原,这可是上等良田。十二组村民每人得到8500元的赔偿安置费,而土地被征用后转让拍卖每亩得36万元,农民获赔为实得收益的5.5%,处于2005年7月新华社研发文章所述“容易引起“的范畴。
征地办公室是依据1998年《中华人民土地管理办法》来赔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是按照2001年的标准来计算。而村民们要求,应依据2004年8月28日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制定办法,也应该按照2004年的物价水平来制定标准。但征地办公室负责人解释说“两者是差不多的”。
“我们不眼红土地拍卖了每亩36万元,我们只想依法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补偿!”村民代表吴国辉反复对记者说。
农民生活艰难
经历次征地开发,丽江村及相邻的石佛村已被房地产所包围。“新丽江”、“人工湖”、“高山流水”……,这些诗意盎然、令向往远离喧嚣亲近自然的城市人怦然心动的楼盘名字后面,也潜藏着上千失地农民严峻的生存现实和对未来的沉重忧虑。占地近两千亩的四川青城高尔夫俱乐部就在106国道一面与丽江村遥遥相对。每天,眼见城里人开着豪华高档轿车来俱乐部奢糜消费,一场球下来就是几千、上万元,丽江村人的心情是复杂的。
而就在这时,人工湖要“卖断”、高尔夫球场租用的地也要“卖断”的传言在村里散开。
“如果真是这样,这等于是断了我们的后路!”村民杨坤无奈地对记者说。
因占了一定的地理之利,丽江十二组农民的生活状况在山区农村中还不算太差,村中大部分农家都修了房子。但谈到生活水准和今后的发展,村民们就大摇其头了。57岁的村民杨先有,一家5口人,儿子和父亲都是泥瓦匠,靠着在外承包点小工程每年能有万把元的收入,加上历年征地补的粮食款,10多年间积攒4万多元靠自己出人工修起了一座漂亮的二层楼房,在村中生活条件算好的。但他觉得一次性赔偿一点钱让他心里没底:“有地的时候,随便种点什么,生活也能对付,但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谈到打工,他连称现在的活路越来越不好做,“大型工程要施工证,自己没文化接不下来,小型工程伤亡事故赔不起”。
79岁的村民高顺富没能在抓阄买社保中买上社保,他语带嘲讽地称“不打工喝西北风(哦)”,“(村里)3天工人、5天工人多得很!”他18岁的孙女高华初中毕业后想进高尔夫球场当每月100多元正式工资的“球童”,但跑了三年关系至今没能进成。
68岁的杨保芳一家五口人,是97年征地拆迁后搬到“农民街”上来的。距大观镇政府所在地约1千米的“农民街”是政府为征地拆迁农民修建的集中安置房。杨保芳的儿子患了脑膜炎,她自己在这一次征地安置中抓阄幸运买到了社保。“家里没地了,就在这里开个铺子,可都是生意人对生意人,做的生意呀?想进高尔夫球场每天10元钱打工撬草都要凭关系!以后咋办呀?”她的脸上满是哀愁。
在“农民街”上,村民们纷纷拉着记者诉说修建的房子漏雨,有农民说有的墙壁裂缝曾经手指都能伸进去,“简直就成了危房”,政府去年花钱修补了之后仍然在漏。记者在村民王建英和黄正群等人家里的确看到四处墙壁和天花板上留有漏雨留下的痕迹。
“漏、漏,漏!”,情绪激动的群众拉看记者看完东家走西家,四处都在抱怨修补后的安置房仍在漏雨,记者当晚几乎就无法脱身。
10月29日晚20时30分,记者离开时,偌大的“农民街”上竟没几家点亮电灯。经打听才知是为了节省电费!
后续:
乙方(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就越权在市规划区内拆迁通告,属违法行为;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骚扰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影响其正常营业,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失,请求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该拆迁改造范围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级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拆迁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至于责令拆迁范围内经营店面停业问题,是工商部门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事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专9号“关于市区湖滨西路拆迁安置会议纪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尔后丰泽区设立清源街道办事处,将城口村划归清源街道办事处管辖,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依据通告的要求,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该红线图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所确定的,但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安置用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越权拆迁通告和发出拆迁通知书,被告要被拆迁户与被告签定拆迁协议。
判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城口村属泉州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征用手续,原告要求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
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
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二、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询村民意见。③实地调查与登记。
④一书四方案。⑤张帖征地公告。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⑦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⑨土地补偿登记。⑩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诉迁的程序
①确定房屋征收范围。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③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④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⑤修改征收补偿方案。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⑦落实征收补偿费用。⑧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行政救济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迁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征地、拆迁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的义务,没有对申请做出回复是违法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相关信息,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当事人提供了依法调取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三)土地监察制度
土地监察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被拆迁人的诉讼救济
(一)征收与拆迁案件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分别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征收与拆迁案件地域和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三)征收与拆迁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状内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因不服某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的名称、编号。
(3)写明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具体诉讼请求,如同时要求政府赔偿的还要写明具体赔偿请求的数额。如果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单独列出一项诉讼请求。
(四)征收与拆迁案件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中的相对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个人。当公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时,其就会成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②法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房屋征收相对人时,如果对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③其他组织。被告包括:a.市、县级人民政府担当被告。b.房屋征收部门。
五、结语
土地房屋征收與补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和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因此,近年来,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已上升趋势的增加,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的新修改明确有关房屋征收的法律内容,更是与当今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迁案件,可以减轻矛盾激化,减少恶性事件,为推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时间紧凑,相关法律知识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法典》,2014年5月.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 livelihoods )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 )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一、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成效明显
镇为我县政治、经济和文明中心,从年起,随着“工业立县”、“矿山企业二次创业”的强力推进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大规划征地拆迁工作接踵启动。三年来,城区共有征地拆迁项目100多个,征地上积3070.5亩,拆迁面积4300平方米,触及农户3090户,征地拆迁工作获得了明显成果,有用地保证了城区工业企业、基本设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标顺利施行,对城区情况的改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应有的奉献,有力保证和促进了县域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发展。
征地拆迁工作气氛不断浓厚。征地拆迁工作面临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需求上下联动,左右共同,需求各部分的通力合作和全社会的积极参加。一是县委县县政府高度注重,屡次召开专题大会研讨征地拆迁工作,专门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统一指导和部署征地拆迁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征地拆迁的先进经历,制订和出台了《县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施行意见》等一系列标准性政策文件,为征地拆迁工作供应了组织保证和政策根据。二是国土、住建、社保、民政等相关部分认真实行职责,发扬本能机能优势,积极参加,为征地拆迁工作发明前提,构成了“县政府统一指导、部分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普遍参加”的浓厚气氛。
征地拆迁工作队伍力量不断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是重中之重。因而,组建一支懂政策、调查基层、熟习群众、会做群众工作的征地拆迁队伍非常关键。一是精选人员,强大队伍。因为城区征地拆迁的任务逐步增多,为知足工作需求,经县委县县政府统一协调,先后从全县局部乡镇和部分抽调了二十多名政治醒悟高、群众基本好、熟习基层状况并擅长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构成征地拆迁工作专班。二是抓好培训,加强才能。因为所抽调的干部来自分歧的单位,对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把握的水平各不一样,为统一工作人员对征地拆迁政策的了解,采取培训、座谈、经历交流等方式,狠抓营业培训,把增强工作人员的营业学习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本质和专业程度。三是标准治理,增强责任。制订了征地拆迁专班工作人员的治理方法,严正工作队伍的组织规律和工作规律,加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自动性和责任感。
征地拆迁工作程度不断提高。一是政策执行做到“五个一”,即赔偿一个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征地拆迁文件规则的赔偿标准;测量一把尺子,依照脚踏实地的准则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地、物进行精确测量;宣传一个口径,精确掌握现行政策进行宣传发动,做到政策统一、宣传统一;回答一个声响,专班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和详细操作上高度统一,对群众的疑问按政策进行解答,不呈现杂音;工作一个结果,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称心,各级党委县政府称心。二是服务群众坚持“三到位”,即政策执行到位,严格依照政策标准,做到依法足额赔偿。群众合理要求处理到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提出的道路通行、就业引荐、家庭坚苦等合理诉求,做到“能办的事立时办,坚苦的事想方设法办”。督办检查到位,采取一周一汇报,一月一督办的办法,实时发现宽和决征地拆迁进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加速征地拆迁工作进度。三是结实坚持三种认识,即大局认识,高度认识征地拆迁对服务全县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所起的主要效果,把征地拆迁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协作认识,增强与各相关单位、社区的协调,发扬协作认识,构成征地拆迁工作合力。贡献认识,发扬“钉子”精神和延续作战的精神,克制畏难、耐心心情,不分时间,不分难易,以真诚的工作博取群众的了解,做到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二、影响征地拆迁进度的制约要素
城区的征地拆迁工作虽然获得了可喜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系统不完善,掉地农民保险、就业等问题亟待处理。农民落空土地就从基本上损失了生活的保证,成为“下岗农民”。当前,对农民征地赔偿采取的是传统的钱币赔偿方法,一次性将土地赔偿费、安顿赔偿费、青苗赔偿费发放到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这种“一次性”的钱币赔偿方法看起来简略易行,虽然处理了农民“目前得几多”的问题,但没有完善的掉地农民保险、就业等保证系统,“今后怎样办”依旧是掉地农民最为担忧的问题。
二是农民安顿房建设滞后,征地拆迁工作被动。房屋是立家之本,随着城区建设用地的日益严重,县政府对城区个人建房进行了严格节制,农民建房与征地拆迁的矛盾凸显。因为农民建房政策的转变以及安顿房建设的滞后,招致被征地农民张望心思严格,征地拆迁工作被动。
三是言论指导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被征地农民思想上有顾忌、有曲解,观念有待改变。一是言论不足准确指导,电视、报纸、收集等宣传媒体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负面报道过多,有的甚至不切实际的夸张宣传,招致群众对征地拆迁有冲突心情。二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当前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首要采取召开发动会等方式,宣传方式单一,范围小,结果不分明,在群众中还遍及存在着赔偿标准纷歧致、征地就安顿宅基地、抢种抢建有赔偿等错误认识,影响征地拆迁工作进度。
四是征地拆迁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部分合力有待增强。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平常埋没的矛盾都邑表露出来,比方土地房屋权属纠纷、住房坚苦、家庭纠纷、户口迁徙等矛盾和问题需求绑缚处理,触及多个部分,工作量增大,难度加强。仅依托镇单打独斗,工作效率不高,急需坚持完善各相关部分分工协作、联动共同、定责奖惩等工作机制,提高各部分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思想认识,以及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征地拆迁合力。
五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力量需进一步充分,局部村组班子力量有待加强。一是征地专班工作人员力量不够,年镇共承接征地拆迁项目38个,而全镇机关工作人员共36人,基本上是人平1个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运用捉衿见肘。。虽然已抽调了一些工作人员,依然无法知足逐年增多的征地拆迁项目标需求。二是村组干部作为征地拆迁的主力军,局部村组班子力量不足。以南门村为例,南门村村委班子共4人,年共有15个征地拆迁项目触及南门村,村干部一方面要协调处置村级日常事务,还也要抽出局部时间和精神协助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招致征地拆迁工作发展迟缓。
三、进一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办法和建议
征地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及可继续发展的一项主要基本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了切实做好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全力推进征地拆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统筹统筹,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支持系统。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久生计思索,完善征地拆迁的政策支持系统,切实处理好掉地农民的社会保证和就业等问题,使他们“掉地不赋闲,掉地不掉利”,显得至关主要。一是积极完善社会保证系统,提高被征地群众对社会保证的参加度,切实处理他们的后顾之忧,做到“老有所养”。二是拓宽就业渠道,添加就业时机。多条理全方位地对掉地农民举行送培训、送岗位活动,组织被征地拆迁群众参与就业培训,协助他们坚持全新的就业观念,提高他们的文明本质和职业技艺,添加他们的就业时机。三是积极指导和鼓舞掉地农民自立创业。要针对掉地农民自立创业制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处理掉地农民在自立创业中面对的不足资金、不足政策指导、市场信息闭塞、不足技能和治理常识等问题,提高农民本身“造血功能”,为农民供应自我发展的空间,让农民经过自我发展,从基本上处理久生计。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效率。一是坚持和完善分工协作部分联念头制。充分发扬征地拆迁指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效果,将服务征地拆迁工作作为部分责任制审核的一项主要内容,采取召开按期大会、通报等方式协调处置征地拆迁进程中的各类问题和矛盾,构成各本能机能部分分工协作、共同严密、齐心联动、一起保证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优越场面。二是坚持奖惩准则。制订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工作奖惩罚法,明确奖惩机制,采取定目的、准时间、定奖惩的方式,执行分片、分段、分村组、分户包干负责制,以拆迁实绩评干部,以拆迁成效论英雄,以拆迁后果兑奖惩,加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自动性和责任感,让他们压力在肩、责任在身、工作在心。三是充分工作队伍力量。抽调一批营业精、协调才能强、擅长做一线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分到拆迁队伍中来,在征拆一线运用干部、在征拆一线磨炼干部、在征拆一线培育干部。还要结合实践添加局部村(居)委会干部的数目,充分发扬村组干部的宣传、协谐和榜样带头效果,稳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三、增强宣传力度,指导群众观念改变。一是采取了多种方法、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借助电视、播送和报纸等媒体进行正面的报道,客观、公平报道征地拆迁工作,使全社会对征地拆迁状况有客观公平的认识。还,注重营建准确的言论导向,实时宣传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先进典型对积极共同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赐与表扬。经过增强宣传教育,指导群众顾全项目建设需求,争夺群众的普遍支持,营建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谐征地的社会气氛。二是以开好群众代表会、群众大会、征地拆迁发动会等大会为切入点,普遍宣传赔偿安顿政策和项目建设的意义,以及给拆迁户带来的实际好处和久好处,使群众对征地拆迁后的生活构成优越的心思预期。三是组织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对有关安顿赔偿司法政策进行学习和宣传,应用他们的辐射效果,提高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政策司法本质。对能够呈现和曾经呈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分析和阐明,提前预防和实时处理。
关键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被征拆农户;伊宁市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61-02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各地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也在进一步扩张,大批农民宅基地被占用,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深入了解被征拆农户安置补偿的实际情况,笔者采用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对新疆伊宁市被征拆农户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数据来源与方法
1.研究区概况。伊宁市位于东经80°04′~81°29′,北纬43°50′~44°09′,地处伊犁河谷中部,伊犁河的北岸,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现辖8乡、1镇、1场、8个街道办事处。土地总面积675.6平方公里。2009年末总人口45.92万,其中城市人口31.17万,城市化率达到了67.88%,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37平方公里。
2.数据来源。选取伊宁市近郊塔什库瑞克乡、汉滨乡及巴颜岱镇作为调查点,有意识的选取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4份,问卷有效率为84%。
3.内容与方法。问卷涉及两块内容,第一部分是农户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八个方面,第二部分是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情况的调查,包括农户征地拆迁意愿、对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及程序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在调查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发放问卷及访谈的方式。
二、伊宁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情况
1.征地拆迁现状。2010年,伊宁市计划征收征用土地13 158.1亩。截至2010年7月,已征收土地占72.08%。计划拆迁总户数345户,其中拆迁集体土地的259户,占计划拆迁户的72.18%。截至2010年7月12日,已签订合同的占计划拆迁的45.22%,其中涉及拆迁集体所有的房屋130户,占83.33%。
2.征拆安置补偿方式。伊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具体情况如下:(1)房屋附属物(指房屋用地范围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以及配套的各类管线、设备等)的补偿,一律采用货币方式补偿。(2)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伊宁市政府颁布的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给予补偿。(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伊宁市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农牧民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拆(搬)迁正房实际建筑面积的1∶1.2的范围内,以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进行调换,具体调换方式如下:1)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调换。2)按1∶1.2比例调换安居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给予调换。对原房屋超出调换比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当年或上一年度的房屋市场重置建造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拆农户的调查分析
1.被拆迁户基本情况。此次调研被访者男女性别比例为13∶8;汉族与少数民族族别比例为71∶13;年龄30岁以下的占31%,30~49岁的占51.2%,50岁及以上的占17.9%;被访者文化程度高中及其以上的占50%,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及其以下的占19%;平均每户4.3人;被拆迁户房屋土木、砖木与砖混结构比为15∶35∶14;家庭人均收入2 000元以下的占29.8%,2 000元~5 000元的占40.5%,5 000元~10 000元的占22.6%,10 000元以上的占7.1%。
2.被征地拆迁农户意愿分析。调查问卷显示,40.5%的农户愿意房屋征收拆迁,59.5%的农户不愿意房屋被征收拆迁。不愿意拆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安置地点等方面,其中: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占19.1%,补偿标准过低的占23.5%。
3.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及实施的满意度。(1)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主观认识。关于“您对伊宁市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统计中,没有农户表示完全了解,9.5%的居民基本了解,66.7%的农户了解一点,23.8%的农户完全不了解。关于“您是否看过伊宁市相关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文件规定”调查时,有92.7%的农户选择没有。(2)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实施程序的评价。对于“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吗”调查时,1.2%的农户表示满意,63.1%的农户表示一般,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2.4%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对于“您对自家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体感觉”调查时,有2.3%的农户感觉很满意,15.6%的农户感觉较满意,43.1%的农户表示一般,21.7%的农户表示不太满意,17.3%的农户表示很不满意。
4.拆迁的顾虑。在“您在征地拆迁安置中最关心的问题”调查时,房屋拆迁的赔偿的占30.8%,房屋确权占24.5%,就业问题占22.1%,医疗和养老占18.8%。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问卷在调查农户拆迁意愿时,有3/5的农户不愿意拆(搬)迁,补偿标准低、方案不合理、安置地点以及就业问题是主要原因。在对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情况调查时,1/4的农户完全不了解,9/10的农户没有看到过相关的安置补偿文件规定。在对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程序满意调查时,63.1%的农户表示一般,33.3%的农户表示不满意。通过问卷中的问题“您在征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的统计,发现房屋的拆迁赔偿、安置房的确权、就业问题是农户比较关心的问题。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真正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并不多,大多数农户只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理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因此政府采取强行拆迁的现象很少。
农户拆迁意愿调查时,3/5农户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偏低”,这在中国土地征收拆迁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由于集体土地上农户房屋拆迁管理政策几乎为零所造成的。目前中国正面临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中,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政策几乎为零。虽然依据现行的规定,农村房屋拆迁属于征地拆迁范畴,主要适用《土地管理法》,但《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将农户房屋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而将其定义在“地上附着物”中。伊宁市虽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考新计价字[2001]500号文件、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订了伊政办[2010]188号《伊宁市城乡房屋拆(搬)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对被征地拆迁农户进行安置补偿,但在采用货币补偿时只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市场重置价给予一定补偿,没有体现对房屋底下的土地权益、以及农民后续生活的安置补偿,所以一定程度上农户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五、结论与思考
伊宁市被征拆农户的安置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多数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这种方式,因为政府鼓励这种方式,并给予按产权调整后的安居房或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补助。
针对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农户整体满意度不高的问题,建议政府层面从以下几点做起:(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合理实施土地征用行为,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和法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应按照科学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拆人合理补偿,规范因征地所引发的农村房屋拆迁相关问题。(2)做好土地报批和房屋评估、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土地报批是依法用地的前提。所有在建项目,都要依法办理各种项目立项、报批手续,要超前谋划,科学调度,确保依法用地。房屋评估、测量等业务工作是基础性工作,要依法依规,按方案操作,精心细致,科学严谨,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扎实的基础保障。(3)亮化征地拆迁整个过程,对被征拆农户发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文件,使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政府的做法,提高征地拆迁透明度。(4)健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机制,建立完善对失地农民重新就业培训的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就业创业优惠机制、养老医疗保险机制和资金筹措管理机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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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娟.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反思[J].特区经济,2007,(3):164-166.
[3]袁凌云.征地拆迁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J].理论导报,2010,(3):42.
关键词 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社会学;范式;WTA;WTP
中图分类号 C91;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144-04
在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中,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 ,WTP)和接受补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 ,WTA)是两个重要参数。支付意愿是指人们为了得到资源或环境舒适性而愿意支付的最大货币量。接受补偿意愿是指人们要求自愿放弃本可体验到的改进时获得的最小货币量[1]。WTP和WTA在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的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得 到广泛的应用。可以通过不同技术路径获得WTP和WTA数值。但是即使评估同一对象,WTA值通常较大幅度地高于WTP值。30多 年来的研究认为:越是不容易被替代的物品,WTA值与WTP值的比值越大[2~5]。Horoeitz和McConnell的研究指出,WTA与WTP的比值大于7[6]。影响WTP和WTA的比值的因素很多,包括收入效应、替换效应、交易费用、不确定性、要素禀赋等[5]。获取WTP与WTA的过程不仅涉及技术手段,还涉及社会的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具有社会性。由于WTP和WTA存在可能比较大的差异,又涉及到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关系调整,在 实际工作中,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引发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的若干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做了案例分析。此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1 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的社会学范式
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环境资源评估与赔偿,可以发现以下四个相关命题:第一,为什 么要为发展某类产业而开展有关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例如,某区域为了发展工业或房地产业,从而必然导致在该区域的某一或某些地块开展相关评估。该命题的答案除了国家或区域的发展战略需求以外,也可能涉及到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第二,为什么要选择某一(区域的)人群而不是另一(区域的)人群展开赔偿工作?其中除了技术的原因以外,还可能涉及社会公平问题。第三,确定WTP和WTA的涉及社会多主体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技术路线可能导致差异悬殊的结果,其中涉及到社会公平、社会冲突、社会控制等内容。如果本命题解决不当,则易与第一个命题和第二个命题引发的矛盾叠加,并冲突性地爆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第四,确定环境资源赔偿数额以后,实际支付的过程也可能涉及到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其中,第三个命题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图1是整个支付(赔偿)过程的社会学范式。如图所示,提供赔偿者和接受赔偿者之间可能直接联系,也可能通过中间人联系。由于在复杂赔偿与接受赔偿过程中,一般都有中间人存在,因此本文只讨论有中间人存在的过程,没有中间人存在的过程可参考有中间人存在的过程。
无论是提供赔偿者、接受赔偿者、还是中间人,都与作为背景的社会发生联系。因此,赔偿数值的确定以及实施实际上受社会因素的影响。
2 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范式中,三者的行为主体可能是个人、企业和政府。在环境与资源评估与赔偿领域,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提供赔偿者为政府或企业,中间人是政府或企业,接受赔偿者为个人。这样,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的问题有:
(1)由于赔偿接受者可能存在自身的限制因素,赔偿提供者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借助中间人的寻租行为,提出低于甚至远低于WTA的WTP数额。接受者因为信息不完全,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接受了赔偿者提出的数额,但会留下隐患;也可能直接产生冲突。在接受者是个体或无组织的群体时,这样的行为可能引发小范围的,相对容易控制的社会矛盾。一旦接受者群体是他组织或自组织化的,那么,就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产生社会冲突。
赔偿接受者也有可能利用所拥有或使用的环境资源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或中间人的寻租行为,提出高于WTP的WTA数额,从而引发矛盾。
这种情况增加了社会控制的难度。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为敏感的一种关系。在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分化及其利益重组,冲击着各阶层的价值观念,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秩序,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7],加大了社会控制的复杂性。个人、政府或企业在确定WTP的数值时,受利益动机的驱使。由于政府在社会控制中具有引导和调控作用,在对环境资源与环境服务的支付意愿中,政府如果作为利益主体一方,在社会控制的引导和协调中就可能受自身利益影响,经济理性优先于政治理性;接受赔偿者作为另一利益主体,同样是经济理性的。这样,双方很可能无法达成纳什均衡,两者的关系难以用良性的社会控制来协调。
(2)可能导致行为变迁。中央政府或较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可能承担着赔偿者的职责,他们通过下级行政部门的作用,和接受赔偿者之间建立间接的联系。在赔偿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同时起作用,两者相互渗透和补充,也可能产生摩擦[8]。
(3)政府在制定赔偿政策时,未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导致行为的结果和期望不符合。Knetsch指出,WTA和WTP相差太大将会影响环境政策,一般情况下,人们用WTA来衡量特定的福利,但政策分析者却以WTP作为衡量利益的工具,如果他们没有认识到WTA和WTP经常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对交易中的数量或利润的预测将存在严重的失误[3]。例如,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由于政策持续时效不确定性带来的农民的不安心理[9,10]。
(4)个人缺乏公共需求信息或物质和符号激励。由于个人信息局限,往往没有认识到环境服务提供的利益,或者缺乏激励,导致具有环境正外部性的产品供给不足[11]。
3 相关案例分析
(1)C镇征地案[12]:1997年初,C镇政府向县市申请征用土地,兴建C镇东区果菜市场,但是,本来批准的2.83 hm2土地,镇政府却增加到6 hm2。在拆迁过程中,政府甚至殴打拘留拒绝拆迁的居民。2002年记者再次来到C镇,在这片土地上除了不少新楼房外,仍大部分闲置未用,没有市场的影子。调查了解到,政府根本无力建设果菜市场。当时决定的开发办法是:由镇政府招商引资,等地皮卖出和市场盈利后,政府与开发商三七分成。当时决定的征地补偿是每亩4万元,平均售价每亩88万元。从盈亏平衡分析,镇政府和开发商卖地0.27 hm2,就可得392万元。所以,哪怕全部征地闲置掉90%,镇政府和开发商也可得到数百万元的毛利。况且,闲置土地将来还可以再卖。
周其仁教授从产权的角度研究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他认为:这一案例要害不在于人们赢利动机或“贪婪”,而在于显示了由于产权界定缺损和市场机制缺位,现有征地制度与其预设的保护耕地资源目标并不一致。
从本文前及的范式来看,政府是提供赔偿者,也是中间人。可见一个相对客观的评价机构缺位了,政府原本作为中间人,应该行使一定的权力,保障人们的公平利益,但中间人却以收取额外利润为目的之一。如何监督?该由谁来监督?就成为相当紧迫的问题。这时就应该考虑加强公众参与。要做到这一点,政府行为就要有公开性,让公众明了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通过公众的反馈、完善,达到和谐,避免缺位、越位的现象。同时,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中间人的责任,避免中间人不作为或寻租。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开始从这方面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江安“小康街“安置探索:从2001年10月开始,江安县由过去对征地农民实行倒迁和货币安置改为实行“小康街”用地安置。由政府将“小康街”的街面用地和安置房用地收购过来,与需要安置的农户的宅基地置换,从而保障每户被安置的农民在有法定宅基地的同时,有一间面积为47 m2的铺面用地。而“小康街”的用地不实行征用,仍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对安置建房户的用地仍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这样,政府或安置建房户不支付土地征用的相关费用,减轻了农民负担,也节省了政府的开支,有利于农民再生产、再就业,使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
2003年,江安县已新建“小康街”3条,安置农民50户、200多人,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开展这项工作以来,没有一户上访,也没有一户强制拆迁[13]。
这里,政府作为中间人,认真行使了责任和义务,让农户参与到赔偿/支付工作中,找到“双赢”的途径,保障了农民的生活,节省了政府的支出,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政府和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互相配合,为其他地区的征地政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4 解决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适合一定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制度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反之亦然。当今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与人的欲望之间的矛盾,导致各种利益体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而发生不断的冲突,若处理不当,则使社会失调。通过各种社会设置,如道德、法律、政治权力、风俗习惯等来维持秩序,实现良性的社会变迁,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其中,政府起了重要的作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行政,可以降低社会变迁的成本。
(2)由独立的第三方开展赔偿政策、措施或方案的经济影响评价分析。中间人作为提供赔偿者和接受赔偿者之间的媒介,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中间人寻租,赔偿者或接受赔偿者中必有一方受损。
在环境资源价值评估与赔偿中,可能涉及到非使用价值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在决策时,应该考虑非使用价值。但是就两个问题还存在分歧,一是是否能准确地计量非使用价值,二是以谁――公众还是政府或专家――为主来决定非使用价值[14]。但是不管何种情况,都可能涉及到中间人问题,比较典型的情景是,政府既作为赔偿者,又是中间人,此时,政府就有可能缺位或通过寻租获得非使用价值,对WTA或WTP数值产生影响。
可以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NGO)作为接受赔偿者的代言人,鼓励NGO的发展。NGO可以在政府管理缺失、不到位或者存在寻租行为时,起到补充和监督的作用。此外,NGO具有快速反应、可以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要、适度动员社会资源等优势[15],在参与环境事务中具有合法性[16]。
(3)接受赔偿者在一定社会控制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是必然趋势。公众参与不但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还可以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帕累托优化起到积极作用[17]。公众参与策略也是解决环境冲突的主要途径[18]。当前,在实现公平合理的公众参与过程中,尚存在着如经济、传统文化、公众素质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有效制度的供给不足。只有加强引导,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积极培育非政府公共组织,才能有效实现公众参与,使社会管理走向成熟与完善[19]。
(4)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资源的优化,使买卖双方能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社会活动。在环境与资源价值评估中,通过评价机构的市场化,降低和避免中间人的利益倾向。同时,买家和买家也需要市场化,只由足够多的买家和卖家,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竞争,更好地体现资源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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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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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