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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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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公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合同主体相关问题

(一)符合法律规定。1.转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经营权流转主体,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能够自主控制流转与否以及决定流转方式。而转包方则是同村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对承包土地具有经营权,能够自主决定经营权流转相关问题。2.接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即转包。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即农业经营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有偿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平等协商原则,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经营权的流转,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定不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问题解释中针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接包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对于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在流转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流转土地用途的约定中,不能将用于非农业用途约定为流转土地的用途,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意味着流转合同无效而使得整个流转归于无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转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粮补等各种补贴由谁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为转包合同,实为以地抵债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备案登记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当双方流转意见一致后,即明确流转意向,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互换、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并进行备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双方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流转方式为转让时,转包方都应当告知发包方,经过其同意;若流转方式为互换、出租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方式时,则应告知发包方,及时进行备案。但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简化了流转手续,没有进行备案,如此一来,第三方利益往往会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受到损害,致使流转双方不得不经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如果所流转经营权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受到政府征用,则在接受补偿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产生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针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流转合同在签订后不但流转双方各持一份,还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同时在乡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通过备案能够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若该土地承包权变更或者再流转过程中,若遇到权属不明等问题,能够从相关职能部门快速的查询到相关资料进行对照。所以在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公证时,往往会重点审查转包合同,并告知合同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将不备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时告知,令双方明确利害关系,确定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有效规避和预防纠纷的出现。

四、委托问题

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进行土地流转,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者发包方。而在土地转包中,签订土地合同时可以由承包方亲自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以及发包方代其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转包。这里需要着重说明,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方能有效。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证据或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公证证明的,则不能否定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1]李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注意的事项[J].甘肃农业,2014(04).

第2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信托一词最早源于英国,建立在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我国土地信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王莹,2014)。王凤娟(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组织成立的信托机构,并签订信托合同,需要土地的企业和农户再通过信托机构租赁土地。王琪(2014)把土地信托定义为:借鉴信托制度,以农民为信托的委托人,以公司为受托人,签订合同,严格按照程序确定土地信托关系的土地流转方式。李海申(2014)认为土地信托流转是信托公司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管理土地,收益扣除一定的佣金后全部分配给土地承包人的一种流转方式。

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农地流转信托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都把“农地委托经营”混同于“农地流转信托”。杜源(2014)认为土地流转信托的突出优势在于依托信托机制,引入信托公司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真正的农地信托应该限于市场化的方式,去掉行政化的色彩(李钊,2014)。

2、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意义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为了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对土地流转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流转积极性

农地流转信托中,由商业信托公司代替政府牵头的信托公司,成为农户和农业经营公司间农地流转的受托人。土地流转只有在真正的市场机制下才能更有效率(梁甜甜,2014)。政府组织的信托机构更多考虑政绩指标,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欺农”、“压农”的情况,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张健涛,2014)。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更好尊重农户农地流转的真实意愿。农地信托流转可以赋予农户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固定的收益+增值收益”(周萍,2014),分享土地市场化成果(邱峰,2014),在增加农民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赵选民,2014)。

(2)有利于解决农业经营公司的困境

农业公司获得流转的土地后,为了实现规模效应,提升土地的产值,就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的整理及价值开发,这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张健涛,2014)。农村金融市场缺位,导致农业企业融资比较困难。邱峰(2014)认为商业信托公司可以在融资方面发挥造血功能,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缓解农业企业的资金压力。解红(2014)研究了镇江土地流转信托,发现镇江森禾花卉公司在短时间获得了大面积土地,而且获得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提供的长期资金支持,农业公司成为最大的直接受益者。

(3)有利于扩大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随着银监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开展受到限制,加之资本管理业务全面开放(杨钊,2014),金融机构也开始涉足信托业务,压缩利润空间。信托公司亟需通过业务转型挖掘新的利润增长源(杨钊,2014)。主动管理的土地信托,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农地流转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可以分享农业增效后的红利,并可整合平台资源获取隐形收益(邱峰,2014)。陈海青(2015)认为土地流转信托扩大了中信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创造了新的“业务蓝海”。

(4)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土地流转信托按土地信托公司有关章程规范管理、运作,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阮小?,2013)。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代替政府与农业企业签订契约,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降低相互监督的成本(李钊,2014)。在法治化的市场中,农民可以充分地获取信息,保障自身利益不被侵占,企业在明确的法律关系中也能获得信托公司的履约承诺。

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尚属于新事物,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体系来支撑其运作,因此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农地流转信托是一种新型的流转方式,国内尚没有一部法律对其予以明确规定(杜惠东,2015)。马世猛(2015)通过分析河北省的农地信托流转,发现由于缺乏完备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导致了信托缺乏可操作性。刘光祥(2015)发现土地流转信托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严重影响了信托的生效。我国关于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规制还相对薄弱,法律制度的供给已经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邓昂,2013),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矛盾俨然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效运行的重要障碍(张燕,2015)。

(2)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托的监督则更是呈现出一片空白状态(张燕,2015)。土地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对信托中介组织的行为缺乏有效完善的监督(马世猛,2015)。特别是现阶段,农村土地信托投资机构主要由政府筹资创建,其在组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还承担起对自身信托行为进行监督职责,多元化主体监管制度的建立就更加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3)信托中介组织不完善

我国土地信托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一些不具备信托专业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充当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他们缺乏市场经济中的资产运作模式,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农户权益(马世猛,2015)。

4、完善农地流转信托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亓彩云,2015),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有法可依(周向阳,2015)。为此,需要制订各种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登记制度(杨惠元,2015)、土地信托公司具体运作等方面(张阿娜,2015),为农地流转信托的实施和推广保驾护航。

第3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Z-00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5-1

农村土地流转实质就是指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通或是转让,这是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农业发展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及集约化经营都是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结果。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当中有提出,农民可以利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是股份合作等方式来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流转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已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出现的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进行流转规模较小,效果较差,尚未满足市场需求。尽管我国中央及政府不段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也出台了很多政策及规定,但是进行流转的土地其在耕地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0%~20%,而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也只有10%~20%左右[1]。总体来说,我国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相对较小,还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二,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农民“失地”之后得不到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实现生活保障的唯一途径,因此很多农户都不肯实施土地流转。另外国家对于“失地”的农民所给予的补偿也比较低,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当中却经常有未真正落实补偿的情况出现,导致农民就更难放弃土地,实施土地的流转自然也就更困难了[2]。

第三,农村非农业产业的发展力度不够。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经营模式一直以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基于这种经营模式,农村劳动力在整个农村所占的比例还不到25%,而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的人数就更少。至今为止,很多农户还是认为“土地”是其“生命”,生活就得靠“土地”,“土地”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还比较差。

第四,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有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管理制度还未进行完善,政策体系不完整,操作流程也未统一,从而使得我国土地流转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五,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水平较低。 首先,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仅仅是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或是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就已实施,这都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导致在后期产生的纠纷当中很难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民也对土地流转产生后怕和担忧。其次,为“土地流转”而服务的中介公司较少,农民不能及时了解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最新信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缓慢。再次,农村的社会化水平较低。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也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很多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缺乏农业科技及相关资料,导致农民缺乏生产各阶段的社会化服务。

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以及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为农户提供最新的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相应的服务中心,使农户能够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信息,另外对于农户之间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节并仲裁。

第二,推动劳动力的外向转移。首先要改变我国农民“土地就是生命”的思想,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技能培训,以使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能够提供。另外还要将有关第二、第三产业的信息提供给农户,让农户认识到其他产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不仅发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农村就业的层次。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转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规范土地流转的流程,使土地流转能够实现规范化、法制化,扩大农村土地的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集约化使用。

第四,尊重农民在农村土地当中的主体地位。农户的意愿对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过程起决定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体现农民主体性,这样农民才会更有信心实施土地流转,同时也得到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应有的利益,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及发展。

3 结语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流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乃至影响我国基础事业,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所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彻底解决好,在保证促进农业发展的前提下要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以促进农村流转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永.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5).

第4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几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发展迅速。2014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对农村土地流转明确了改革方向。根据中农办主任陈锡文2015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记者会上的讲话,我国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将近6000万户,占承包农户总量的26%。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地流转4.47亿亩,占总面积的33.3%,是2008年的4.12倍。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但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加,近几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开始凸显,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农户与当地大户、农业公司、地方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本文依据对我国东中西部5省的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了解到当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情况,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较多,主要为流转方式和农民流转意愿,但对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张丽(2011)指出研究如何切实可行的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只有通过制度的调整和产权的优化来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关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易遭侵害的原因包括以下观点:龙开胜等(2011)指出农民不仅不了解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更谈不上在土地流转时做出自主选择,农民缺乏知情权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丁关良(2011)指出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农民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士贺光(2015)指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关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观点:士贺光(2015)提出应适当放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由转让权。仇广先(2012)提出首先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尽快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完善土地流转运作机制和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杨德才等(2010)指出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制,能很好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衡霞等(2014)提出应完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能较好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尹鸿伟(2014)提出应明晰土地产权归属,确保农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雷伟(2012)、史卫民(2012)和廖洋(2015)等认为,要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规范政府职责职能为核心,以构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为关键,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主要在法律制度建设、经营主体权能明确、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政府角色定位上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关于宏观制度的研究较多,定性研究偏多,定量研究偏少,关于具体措施的研究较少。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现状调研

本文于2016年7~8月对我国东中西部共5省10个县进行了调研,调研对象为农户,50%是在城市近郊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中,共发放问卷200份,无效问卷28份,有效问卷172份。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主要为普通村民,且全家户口基本都在农村,男女比例基本合理,样本能较好的满足本文的研究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因此受访者的年龄主要为40岁以上,也可能因此拉低了受访者的平均文化水平,受访者的文化水平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半数人认为农业不赚钱甚至赔钱,受访家庭中一半以上的劳动力人口在外打工或上学,因此非农家庭收入占比也达一半以上。土地对于农户最为重要的作用是提供日常生活所需食品,提供生活住所和保障感;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土地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农户对于村中事务的参与了解程度非常低,几乎有六成的农户不参与也不了解村中事务。

(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现状

1. 农地流转的基本信息

据调研,受访农户中有44.3%发生过承包地的流转行为,97%的农户为土地转出方。大部分农户的第一次土地流转行为发生在2009~2013年之间,平均流转面积为4.1亩。土地的流转期限最少为1年,最多的达到30年,大部分土地的流转期限为3~10年之间。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为500~1000元/年・亩左右,固定租金占57.1%,浮动租金占37.5%,其余为固定租金加分成租金的模式。关于与流转对方的关系,28.5%为亲朋好友,50%为无亲友关系,14.3%为企业,7.1%为合作社。关于承包地流转的地租收缴方式,17.4%是采取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方式,11.2%是采取每年年前支付,71.4%是每年收获后才付租金。关于承包地流转的担保,57.2%的承包地流转无担保人,42.8%是村委会担保,基本上没有乡镇政府担保或到公证处公证。

2. 农户对于自己的权益不了解

调研中发现,城市郊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关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能积极地参与一些村事务的决定。但远郊农村地区的农民,文化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他们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很少直接参与村里事物,导致村里决策多由村干部直接决定。关于承包地流转凭证的确定过程的参与度,只有38.5%的农户表示全程参与了,54.3%的农户表示部分参与,其余的表示未参与,只被通知结果或者完全不知情。这可能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隐患,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成为利益被侵占方。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太差,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3. 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不够

关于承包地流转行为的产生和价格,自发的、自愿流转和村集体组织或协调两种情况基本对半,前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后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集体定价,集体流转;少部分情况是合作社组织自愿流转,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关于承包地流转的确立凭证,57.2%以流转合同为凭证,7.8%以字据为凭证,22.5%为口头协议,其余的为第三方证明或未确立凭证。

4. 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不够

超过3成家庭认为政府不能有效的解决土地流转矛盾,不能充分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农户与政府起冲突主要表现在:政府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管理的作用,部分农民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强迫性质,农民难以找到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等等。调查显示,过半家庭不认为村干部是可以信任的,仅仅只有25%的家庭完全信任村干部。村集体关于土地流转的决策,只有部分农民表示在村里参与过投票,多数村是由村委会领导直接决定。

5. r民流转土地的意愿

在调查中发现,近半家庭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导致其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关于农民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9.1%的人认为流转带来收入更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8.4%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本地从事非农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7.2%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外地打工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1.9%的人认为产品价格下降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2.8%的人认为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5.5%的人认为村镇干部动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1%的人认为周围其它农户都流出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6.2%的人认为被迫流转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关于农民不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0.4%的人认为自己只会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5%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足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主要收入来源于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5.4%的人认为土地流转收入太低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8.3%的人认为害怕收不回租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29.1%的人认为害怕土地肥力被破坏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农民土地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权利界定不清晰

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仍然具有很大争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较为滞后,虽然现在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立,但关于经营权的三权的界定仍在讨论之中。因此,即使部分农户拥有了相关权证,但权证的边界仍未确定。部分土地转入方利用土地权利不明晰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占,造成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土地市场上的“城乡二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较慢,虽然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在建设之中,但仍落后于农村土地交易的飞速增长。部分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受骗,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有法可依的是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物权法》,以及2014中办发〔2014〕61号文。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显落后,显示出不适宜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无法很好的利用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往往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不能很好的衡量自己土地的价值,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容易导致农民以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

五、相关政策建议

其一,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对于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基层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其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速度完成农村土地的各项权证的确立和发放,让农民有证为证。加快修法速度,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各项权限。其三,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继续建设各地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做到市场透明、信息通达。其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农民维权通道。地方政府应在农村中加大宣传力度,用简单朴实的方法,让农民切实的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建立起农民维权信息的上传通道,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各种途径使农民的权益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张丽.农地城市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2]士贺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兰州大学,2015.

[3]廖洋.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5.

[4]衡霞,程世云.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以土地托管组织为例[J].农村经济,2014(02).

[5]龙开胜,陈利根.基于农民土地处置意愿的农村土地配置机制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6]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03).

第5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强化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治理内容

对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行为进行集中清查治理,具体包括农村牧区耕地、林地、草原、滩涂、荒沙、荒地、水面、未利用地及宅基地流转等。重点清查内容如下:

㈠未按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土地的;

1.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私自流转集体土地的。

2.未经集体土地承包方同意或委托,擅自流转集体土地的。

3.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时未经所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擅自向本外单位或个人流转土地的。

4.流转期内,未经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擅自对流转土地进行再流转的。

㈡流转期内,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㈢土地流转后,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履行流转收益的;

㈣未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转让宅基地的;

㈤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的;

㈥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

㈦流转合同不规范的;

㈧将土地流转给干部职工的;

㈨其他违反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管理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具体分为动员部署、摸底排查、集中治理、总结提高4个阶段。

㈠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0日至2011年11月30日)。

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宣传动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㈡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由各镇牵头,旗农牧业、国土、林业、房管、监察、法制等部门联动,组成工作力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流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排查率要达到100%,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㈢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20日)。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各镇牵头,旗直各有关部门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范、纠正、清理和查处。对于符合流转条件的,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责成流转相关当事人予以完善和规范;非法流转土地的,对流转行为予以纠正或清理,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土地流转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成有关单位或当事人予以恢复原貌,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㈣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各镇作为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总结材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旗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旗人民政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流转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领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永清兼任。领导小组派出6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组镇工作组

组长:(镇长)

副组长:(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从、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抽调。

第二组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工作人员从、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抽调。

第三组镇工作组

组长:赛音朝格图(镇镇长)

副组长:王生杰(旗林业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从镇、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抽调。

第四组镇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到领导、人员、经费、措施“四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有序开展。

㈢依法行政,追究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流转土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涉及公职人员的,移送监察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1.1改良现有茶叶品种,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目前陕南地区茶园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的群体种,以有性系茶园为主,品种纯度低,茶叶外形不统一,生长势头不整齐,所产的茶叶原料难以达到茶叶标准化加工的要求。应采取措施鼓励茶农对低产茶园进行改造,通过更换老龄茶树,替换低产茶树品种,改善品种结构。推广抗逆性好、试制性优的无性系茶树良种。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应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茶叶技术推广部门在良种培育和推广普及方面的作用,加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自繁自育能力。重点建设省级无性系良种茶苗繁育基地,为市县级繁育圃提供优质无性系良种茶苗,在汉中、安康、商洛市完善或新建无性系种苗母穗园基地,加大本地适生品种的繁育,在茶叶主产县区新建一批年产1000万株以上的无性系良种繁育圃基地。

1.2大力发展生态茶园,加强茶叶技术推广应用

生态茶园建设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陕西植物群落分布状况,创造适宜茶树和配置生物谐调生长的良性环境,调节茶园小气候,增强茶园天敌对害虫的自然控制能力。通过合理密植,培肥土壤,采、剪、养相互配合的栽培管理技术,综合运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通过茶叶清洁化、连续化、自动化加工技术的应用,减少茶叶加工中的污染。

1.3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促进产业化经营

茶叶标准化是实现茶园生态化、生产清洁化、产品规格化和安全优质化的有效途径。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率先实施标准化,以示范的形式组织带动广大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保障茶叶的质量安全。积极开展标准化茶园创建活动,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按照统一品种栽培、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机械作业、统一收购加工的“五统一”要求,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茶园。通过土地流转把个户、集体土地、林地等分散土地向园区集中,采取订单农业,契约农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立利益共同体,不断提高茶农的组织化程度,从而提高茶叶生产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保障茶产品的品质提升和质量安全。

1.4完善茶叶技术服务体系

茶叶生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是茶叶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部分[3]。目前,陕西省茶叶技术人员不仅人数少,且老龄化严重,技术手段落后,服务不到位。应发挥本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培养茶叶专业化技术人才,强化技术队伍建设。引导基层技术服务单位扩大茶叶专业人员招录用,合理人员配置,提升科技水平。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聘请专业人员对企业和茶农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推广最新和先进适用的茶叶生产技术和研发成果,使其尽快了解先进生产技术以及投入品限制使用规定,国内外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进而提高茶叶质量安全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

2、构建茶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1建立健全茶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茶叶质量安全问题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综合性问题,陕西现有的茶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有必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茶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督职能,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部门协调难度大、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用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约束茶叶生产、加工、贮藏、流通和消费行为,为有关茶叶质量安全的标准制定和产品的检验检测、质量监督和认证、市场准入等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2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农民购买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从源头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对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对农资经营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农资经营人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意识,组织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农资销售登记制度。借鉴安溪县农资监管与物流追踪平台建设经验,对取得准入资格并经招标中标的农药实行条码管理,发放农资购买卡,农户凭卡购买农资,确保农资流向可追踪[4]。

2.3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建立省级茶叶质量检测中心,整合市、县检验检测资源,完善检测手段,在茶叶主产乡镇、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建立茶叶农残快速检测室。对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专业合作社以及茶农、茶叶交易市场、外来茶叶等生产经营主体或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管[5],在茶叶采摘季节,增加随机抽检频率,尤其要强化对茶叶生产企业的质量抽检,对毛茶在制品、茶叶终端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茶叶给予没收销毁,并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随机抽检和茶企自检,完善茶叶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增强茶企的质量安全管控意识。

2.4推进茶叶质量认证,探索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各方面支持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包装、流通等主要环节实行标准化生产,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推进QS、ISO、HACCP、GMP管理体系在茶叶生产环节的应用。探索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在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茶叶生产记录制度,在茶叶经营企业推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其销售的茶叶产品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等内容,逐步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条码技术,对茶叶从生产到流通终端各个环节信息全程追踪与追溯,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追踪到源头,建立全方位的茶叶质量安全全程追溯体系。

2.5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的建设性作用

第7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亟须规范化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4.注意安全保管,完善信息管理

第8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存问题;原因分析;对策

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现存问题

1.土地利益分配关系扭曲

国有土地所有权被虚置,中央政府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不公。大部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归负责具体实施的县或市政府所有,而中央和省级政府仅仅提取少部分。于是,地方政府有很强的经营土地的动力,大肆通过圈地运动和卖地来增加地方性财政收入,严重扭曲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另外,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也存在收益分配不公。法律明确禁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直接交易,对于被征土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部分。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对补偿费的了解和认识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常出现把土地补偿费克扣在村委会和地方政府,仅将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给农民的问题。

2.土地市场既不规范也不健全

由于土地的使用行为具有广泛的外部性,因此,土地市场公开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已开始筹建全国土地市场信息系统,但是目前在土地市场信息传导和披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完备性不足以及渠道过于单一等问题,而且,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土地活动的渠道也不够通常畅,缺乏透明度。

城乡土地市场不一致,缺少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严重问题。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流转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并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而在城市,土地则可以流转成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并参与到土地一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从而导致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

二、现存土地有偿使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

理论上,中央政府对土地的使用具有无可争辩的决定权,但在具体实施中,中央政府的影响力却很难体现。中央政府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拥有批准占用土地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则是土地政策和土地占用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和变通占用补偿政策,应付和规避中央政府的规划和管理,通过土地出让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彰显其政绩。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目标不相容,有的地方便出现低价出让土地,大量土地乱占和闲置等情况。

2.土地市场化程度低与土地供给的双轨制

在我国,土地一级市场被垄断,土地的使用取决于政府的行政计划和管理,什么时候转变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转变成什么类型,这都是由各级政府的行政屯批和规划决定的,因此,市场机制不能优化配置土地的使用。另外,由于土地供应的双轨制,使得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同时存在,并有很大的差异,加之政府行政划拨的价格指导,这又造成了土地的市场价格不能客观体现土地的真实价值,从而出现低价补偿的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

首先,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指导,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对如何参与到征地方案的制定中,没有具体的参与方式和途径,对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说明,因此,地方政府低价补偿以及克扣农民土地补偿金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其次,土地规划的效力也大打折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公众对规划应由哪些部门负责、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政府如何向公众公示以及公众如何参与规划等问题都无法获得确切答案。最后,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土地被肆无忌惮的征用和闲置,尤其是对农民耕地的违法占有。

三、促进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对策

1.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对策

努力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稳定权威、可操作性强、公众参与度高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为土地政策和计划的有效实施打下基础。

首先,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度,保证公众意见直通渠道的畅通,重视专家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关键作用。由专人讲解规划方案,并经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规划方案,通过匿名反馈意见和代表协商等形式,畅通电话、微博、匿名书信等渠道,对公众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做出详细的答复,让公众亲身参与到土地利用规划中来。其次,突出不同产业和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统筹安排用地规模、范围和时间。重点保护好城市发展的周边区域和农民耕田,严格限定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在城市内部,在满足生产生活实践需求的前提下,抑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增加,减少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在城市外部,减小对农、林以及湿地的破坏,保障粮食产量和安全,维持生态平衡。

2.土地市场方面的对策

2.1 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的配置和调节作用,政府调节只作为市场体制的补充。首先,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市场规则,净化土地市场环境,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让市场机制调节和控制土地价格,引导土地合理使用。其次,相关政府部门要积极地进行土地使用政策指导,在必要时可给予适当的优惠,促进土地的社会效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保证土地有偿使用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建立提供土地市场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严格审核其条件和资质,规范中介行为,保证其能够在评估土地市场价格和土地市场供需双方土地信息等方面提供正确而及时的服务。

2.2 建立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

打破集体土地不能直接流转进入市场一级市场的原有格局,实行集体土体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和同权。不论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市的国有土地,都可以在统一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活动。遵照市场公平的原则,通过转让、出租等形式,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任何需要建设用地的企业或个人,以市场机制控制的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一样拥有获得工业化与城市化利益的权利,从而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3.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方面的对策

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明确规定政府和公众参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使土地有偿使用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更好的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针对我国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有以下建议。

首先,开展土地规划立法工作,保证土地规划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公众的参与权,从而解决土地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的问题,遏制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其次,改变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时存在的土地二元化格局,破除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局面,通过相关立法使集体土地能够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从而在源头上减少设租、寻租和垄断的危害。第三,在法律上明确说明和确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例如,农民宅基地的申请和出租、宅基地的财产权利等。最后,完善司法体系,设立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机构和组织,专门解决土地使用纠纷,保障土地规划和土地征用中的各方利益。

四、结束语

只有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市场和法律法规等司法体系三个方面联合解决当前我国土地有偿使用中的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稳定前进。

参考文献

[1]刘佳.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J].行政与法,2013,(03).

[2]李旭,肖斌.城市周边地区土地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04).

第9篇: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今年“12.4”活动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突出宣传宪法,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目标,紧密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弘扬法治精神,培育公民意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打造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三、宣传重点

1、围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我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效,宣传我市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规范管理全面到位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等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加强对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能力水平。

2、着眼于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宣传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宪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氛围。

3、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题,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2010年、2013年颁布或修改后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点加强招投标法、条例、治安处罚、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征地搬迁、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项目区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着眼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农村改革发展及解决民生问题,大力宣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宏观调控、资源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知识产权、劳动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大力宣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法律法规,宣传《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相关的文件、法规,宣传廉洁从政等法纪法规。

4、宣传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层民主自治、依法维权、依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依法维权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

四、活动组织

1、加强领导。将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为今年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成立局“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积极配合,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宣传信息工作。

2、精心组织。切实把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要精心策划、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制定活动方案,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3、务求实效。围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主题,紧密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进一步提高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宣传活动的重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与法治建设的需要紧密联系起来,通过组织法律咨询、开展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使“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整个活动过程,成为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过程,成为解决民忧、惠及民生、关注民情的过程,成为扩大农业综合开发法律法规宣传影响力的过程。

4、丰富内容:

一是在机关内部组织认真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结合2012年工作思想调研,进行深入讨论,形成调研报告。

二是组织学习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最新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培育工程,推进阳光开发、廉政建设。

四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当天,在项目区举行农业综合开发法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系列文件以及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群众参与监督制度、产业化经营项目前置审计的宣传活动,召开座谈会,听取项目区、项目单位干部群众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