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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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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耕地保护措施有力。一是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县委、县政府把耕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重要典型案件亲自督办。二是严格考核,实施奖惩。将耕地保护目标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把土地开发、土地增减挂工作作为县重点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并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对完成任务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三是落实责任,强化保护。2014年以来,我县对耕地保护工作履职不到的7名副科以上干部、3名一般干部、1名村干部实行了问责,对8个乡镇主要领导进行了警示约谈。同时,我县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成效与干部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相挂钩,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履职情况作为乡镇党政领导离任工作交接责任事项之一;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履职情况作为从村(居)委干部中选拔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条件之一。四是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每年初,我县都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护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户。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我县将32.85万亩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农户、地块和图斑,并层层落实保护责任。

(二)深入宣传、强化教育,全民耕保意识明显提高。一是开展全县性的培训和考试。近年来,我县适时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耕地保护知识纳入全县性的培训和考试,通过集中宣传,强化宣传效果,扩大影响力。在全县村干部岗前培训班中,将耕地保护业务培训列为重点课程,由县国土局分管领导讲授耕地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县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中,将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列入了考试内容。二是设置标语标牌和保护界桩,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在全县各乡镇设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界桩19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172块。三是深入开展“两违”专项整治。

(三)部门联动、强化执法,耕地违法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强化动态巡查,实行土地巡查责任制。县土地监察大队将工作人员划分为3个中队、2个片区,把巡查范围、职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巡查区域定时巡回检查,每月累计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乡(镇),并建立巡查台帐。二是实行属地管理,将执法监管重心下移。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防控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管的主体,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违法用地的制止、监管负总责。我县6个建制镇各组建了15人规模的巡查队伍,13个乡组建了10人规模的巡查队伍。各乡镇自行开展本辖区违法用地巡查,并通过“县乡”联动执法,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县每个村聘请了1名国土资源协管信息员,以村为单位划分土地巡查监管网格,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监管网。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工作制度。为做好新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我县从国土、规划、公安等部门抽调70余人组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防控综合执法大队,选派正科级干部兼任“两违”综合执法大队长,抽调3名副科级干部任副大队长,形成了综合执法强劲合力。国土局、城建局将执法权授权给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同时建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对破坏耕地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形成了案件查办快速响应机制。

(四)加大投入,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是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对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按项目逐一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履行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二是积极探索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在征得有关专家同意后,我县于全市率先开展了耕作层保护再利用试点,将九二基地已征收的耕地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回填到周田镇河墩村土地开发(灾毁园地)项目再利用,回填规模223亩,极大程度保护了土壤肥力,确保了复垦质量。

第2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

【 Abstract 】 in the socialism new rural construction, farmland prote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implication and the content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the existing problems.

【 key words 】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前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目标和要求。

2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的含义和内容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来看,我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就是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发生了诸多显著的变化,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

2.1耕地保护的内涵,从单一的数量保护向数量和质量兼顾的粮食生产能力保护转变。

2.2耕地保护的思路,从单一禁止违法违规的防守型保护,向主要以建设促进保护的主动型保护转变。

2.3耕地保护的手段,从部门规章的行政命令为主向运用经济手段来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生产投入的积极性转变。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耕地保护应做的一些工作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详见下表。

耕地保护应做的一些工作

观念制度上

具体实施上

(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2)改革征地制度

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第3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我国土地污染状况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土地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1.5亿亩的土地受污染,其以耕地的污染量居多,并且由污水灌溉而污染的耕地达到3250万亩,由固体废弃物而污染耕地达200万亩。除了在我国耕地中其受污染的耕地比重较大,由重金属、持续有机物、电子废弃物及有机污染为主的石油化工等造成的土地污染场地也呈逐渐扩大的趋势。据2014年4月全国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除港澳台的陆地国土以外,大陆内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及未利用的土地,其整体土壤状况都不容乐观,尤以耕地土地污染问题和工矿业废弃地土地环境污染问题最为突显,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毒地”问题。

二、我国现行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尽管自2000年以来,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污染防治与修复的法律体系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我国仍缺乏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项立法,并且一些关于土地保护的零散法律法规也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污染修复的相关立法不成体系

与国外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并不缺少法律法规,但是却缺少专门的立法,凌乱的法律不成体系。如目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关于土地污染修复与防治的规定都是附带性的,缺乏完整。另外,多层面的重复立法现象也普遍存在于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不仅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引起了法律冲突,不利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防治。

(二)土地污染修复主体单一,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我国土地污染的修复工作都是由政府统一主导,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其修复对象多是重大土地污染场地。而作为排污者或土地环境破坏者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却不是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人,仅属于参与者。由此导致了诸多企业为了获利而发生生产的重大排污事件,由于缺少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政府则需为其污染行为买单,不仅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也使得企业单位逃之夭夭,纵然了其不正当行为。

(三)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与公众参与机制缺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污染事件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城市污染企业在搬迁后,其企业原址未进行专业的治理与修复,使得当地的城市居民利益受损。然而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多是从农产品生态安全角度构建的,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制度少之又少,对于公众参与机制也未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城市公众很难会主动支持和参与土地污染的修复与监督,致使土地污染修复效率不高。

三、我国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还不能满足土地污染治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为此,在建立此法律体系的工作上,应该充分结合中央与地方立法、土地污染修复与环境保护立法以及实体性与程序性立法等,构建一套综合性强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值得重视的是,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即《土地污染修复法》制定是最为重要的,其应该作为一部主要法律来加以制定,在此基础上融合农业保护、大气保护等多种法律进行构建。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土地污染防治法》加以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土地污染修复法律的实施效果。

(二)强化土地污染法律责任

土地污染的防治与修复必然需要投入足够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则应该主要来源于土地污染的经济责任主体。现行法律中对于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判定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巨额的土地污染修复费用是当前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的棘手问题。因此,应该在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法律责任主体,以改变诸多土地污染无人管理与修复的局面。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对土地污染修复的责任主体应重点考虑污染企业单位、被污染土地收益者以及当地居民和政府。只有在这些责任主体中加以明确判定,才能提高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效力。

(三)确立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污染事件日渐增多,我国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在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的情况下,促进我国土地环境质量的提升。相比国内,国外在城市土地污染修复方面具有较为先进的法律基础与技术措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关于城市土地污染修复的法律文件,全面调查个城市地区的土地环境状况,综合各城市土地污染的特性而确立科学的城市土地质量标准,建立一套适合于我国城市状况的可行性法律。另外,城市公众参与是促进城市土地污染修复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颁布公众参与法律,提高公众对土地环境的保护意识,共促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土地是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环境基础。在土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应加大法律力度,构建完善的土地污染修复法律体系,引导全民参与土地污染修复,鼓励全民保护土地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玉歆.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令人堪忧[J].科学,2012(7).

第4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生存权 保护

近些年,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关系人们生存权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这些关系人们切身生存的大问题、大事件,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能够依据部门职责果断地及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把危害人们生存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切实地起到了维护好、保护好人们的生存权;另一方面,政府有些相关的行政部门由于利益的左右却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对一些明明知道具有危害人们生存权的事件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或者未能严格依法严格执法、放纵违法等。对于这种现象,尤其是我国已经明确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生存权作为宪法赋予人们的首要人权,在政府行政主体部门下时常未能及时、有效地受到维护,人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宪法跟行政法关系到底是什么?”“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具体化于生存权这个环节是如何举措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政府作为行政法的具体执行部门是如何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或者执法过程中存在什么漏洞?”

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在生存权保护中的运用

(一)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把人民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形式写下来,最具权威性、最具法律效力,其他法依其制定,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可以跟宪法的精神与原则相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必须遵循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行政法是我国实体法律体系里的一种,具体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等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等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一,从渊源上看,宪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子法,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前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规范,行政法是源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制定的,宪法作为行政法的基础前提,没有宪法就没有行政法。

第二,宪法是概括的,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抽象的、高度的概括,宪法指导其他法律法规;而行政法是宪法其中的一个部分,不但是针对宪法原则精神做出的明确的、具体的、细化的、全面的落实,还是对宪法的补充、完善。

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具有普通效力。宪法处于全部法律体系的最高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均不能超过他或者与他相抵触,当行政法与宪法发生抵触时,行政法则会被宣布无效,仅以宪法作为唯一的标准。

第四,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是运动着的宪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是一部抽象性的提纲挈领,具有隐含性;行政法在宪法的引导下,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转化成实实在在的操作程序,正是这个过程使行政法具有灵活多变、技术性强、可操作的特点,各个行政部门依照行政法“按部就班”执行日常工作,使得行政法是一部实践着的活生生的宪法。

(二)生存权在两者关系中的运用

翻开我国宪法,却找不到关于“生存权”的明确条款规定,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明确写入宪法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在法律法规体系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初确实是没有“生存权”这个说法,但是没有“生存权”这个说法并不等于宪法就不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因为当时的“生存权”保护是由“生命权”保护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最初的“生存权”蕴涵于“生命权”之中。对“生存权”较早的成文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91年11月的《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其在第一节就明确规定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还从国家与民族的角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再次强调“生存权”是人们的首要权利,任何情况下如果“生存权”没有了,那么另外的权利无法说起。2004年3月的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把“生存权”写入宪法,但是却开创里程碑式的新引进了一项“人权”概念,并将之归入宪法的保障。尽管“生存权”未被宪法明确写入条款,但是我们可以从“人权”里解读出“生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3个突出特性,其中“人权”的广泛性不但包括生存权和人身权,还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方面权利,所以“生存权”的保护可以通过“人权”的保护在宪法中找到重要依据。

这里所说的“生存权”,按照传统认识及现行的通常说法指的是在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以及所存在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了维持基本生活而必需的最最基本权利,包括人在生理上的保障、生命安全,自由、尊严不受侵犯凌辱,基本生活、健康得到保障等等。比如,一户农民家只有三亩田地,他们祖祖辈辈世世代代在这三亩田地上耕作,靠这田地的生产维持生计,如果某一天遭到公益性的征收,土地减少了,农民的生计就会变得窘迫,失去了保障,进而生存就会受到危害。

从宪法跟行政法关系角度上来看,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基础前提、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实施,是运动着的宪法,具有普通法律效力,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从近些年时有发生的房屋强制拆迁问题、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等均严重涉及到了人们的“生存权”问题,从宪法角度来看,部分人们群众上访政府抗议房屋被拆迁,有些农民群众上访反对政府占用耕地寻求合理补偿,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等等行为,都是人们“生存权”受到危害而要求保护的体现。从法律法规的实施与执行上来看,政府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法的具体落实与执行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去制止危害人们“生存权”的行为,并且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人们的“生存权”。行政权在某种意义上算是一种执法权,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我国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形成依据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保护“人权”进而保护“生存权”的宪法保障,形成依据《就业促进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法》、《煤矿安全规程》、《环境保护法》等为主体的保护“生存权”的法律法规。面对时有发生的强制占用农民耕地问题、房屋强制拆迁问题、群众跪求政府举措搬迁污染企业问题、煤矿坍塌瓦斯爆炸问题,甚至是目前的“毒胶囊”“地沟油”“流感问题”等诸多关系人们切身利害的“生存”问题,再加上我们已经有宪法条款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对人们“生存权”方面的权利保护,政府作为行政法的落实与执行主体,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秉承我国宪法保护人们生存权与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落实保护人们“生存权”的规定,依据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真真切切地贯彻落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人们的“生存权”,当人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并严惩。

二、从宪法和行政法关系的角度保护生存权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新趋势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新形势下,如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利益驱使下,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发展,而忽略了人们的“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政府作为行政法的落实与执行主体,政府如何在保护人们的“生存权”方面“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完善生存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生存权”的条款规定存在缺失、不明确、不够细化、不够具体等问题,至今尚无一条法律法规条款对“生存权”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母法、基础前提、根本大法,针对日益突出的“生存权”问题,宪法有必要把通过“人权”保障进而间接保障“生存权”的条款作修改,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直接把保护“生存权”写入宪法。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应该依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制定具体的、合理的操纵程序,切实落实完善哪些“生存权”应该去保护、如何去保护等,并且政府作为行政法的执行主体,应该如何“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政府的职责和采取责任负责制去保障执行。

(二)促使宪法行政法化

宪法是概括的、是静态的,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点,而行政法是具体的、运动着的宪法。因此要努力尝试打破宪法高高在上让其他法律“顶礼膜拜”的态势,宪法也应该“三贴近”,走入到行政法中去,实现行政法化,这样才能让政府依法行政、依宪行政,使宪法在行政法中更具有权威性,行政法也更具法力性,这样“生存权”才会上升到一个全新的国家高度,“生存权”的保护才会得到空前重视和保障。这样也才能会减少政府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的是发展,往往忽略了人们的“生存权”的有效保护,或者政府为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利益驱使,出现对“生存权”保护的漠视,以牺牲“生存权”换取发展,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不作为”行为。

(三)转变职能与加强监督

宪法赋予了行政法具体化的权利,由行政法去具体承担履行宪法的职责与程序,仅仅是去执行,而没有反过来守护宪法。即行政法更多的时候是当侵犯“生存权”的时候才执行,并没有提前或者对“生存权”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没有提前把可能存在的对“生存权”构成危害的不利因素扼杀在萌芽时期,行政主体往往是当造成不良后果后才“有所为”。行政法应该主动转变职能,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执法与守法并行。此外,在宪法的框架下,应该引导其他司法加强对行政法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时候进行问责,不能让行政法“不作为”时缺失司法上的监督,这样才能规范与约束行政法更好地去行政。

第5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既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资产,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土地市场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土地资本运营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显得尤为重要。20xx年下半年实施县乡机构改革,新组建**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土地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资源保护与资产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各项制度,加大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 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xx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xx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xx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 **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第6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耕地保护;土地制度

1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因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现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甚至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大的推动力,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用地的压力,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其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土地需求不断增加。

建设用地是一种稀缺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其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城镇国有土地可供量非常有限,这种日益突出的供求矛盾,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创造了条件。

(2)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导致农民利益无法受到保护。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存在着很多弊端,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入不合理、任意扩大征用权、以“公共利益”替代农民对土地权益的占有、安置模式有缺陷等问题,使得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从而导致了农民对征地的抵触,也形成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

(3)土地自身价值的利益驱动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的另一重要原因。

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后,土地市场中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攀升,而当土地由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时,会有很高的增值收益。土地市场的高额利润会刺激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供给,以获得土地收益。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进一步促进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入市。

2 影响我国耕地保护的因素分析

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着日益减少的严峻形势,影响我国耕地保护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土地产权制度因素

(1)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权利,为建设大量占用耕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尽可能多的将产出低的农业用地转变为产出高的建设用地,导致耕地的急剧减少。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导致耕地利用效率低下。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农村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控制,只有少数地方存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组织,造成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位或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不明,其必然导致土地保护和监督上的乏力。

2.2 土地征用制度因素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扩大化和随意化,由此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征地过程中,几乎一切征地项目都可以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随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各种经营活动都可以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大量的耕地被占用,严重影响了耕地保护。

2.3 农地非农化自发入市因素

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方方面面而言,农地非农化后能带来极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选择非农化。

(1)相对较低的农产品价格降低了土地农业用途的净收益,使得农民将尽可能多的土地配置用于非农用途。

(2)农业成本日益升高,使得农民的净收益减少,农民也会将尽可能多的土地配置用于非农用途。这样,农地大量非农化,耕地保护受到严重威胁。

3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对我国耕地保护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3.1 影响

目前,虽有少数试点省份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但目前,我国尚无“农地入市”的全国性改革措施和法规出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全国普遍存在,其对耕地保护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农村土地自发入市后的土地供给曲线在政府向市场投入征用的土地供给曲线之下,使得土地价格即使有些许上涨,也有较大量的土地入市,这时土地供给富有弹性,耕地保护受到威胁(刘永湘,任啸,2003)。而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别以耕地为基础的,当耕地减少时,我国的粮食安全及生态安全也受到威胁。

(2)目前,经济利益是农地耕地保护的主要因素。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表明,在当地现行征地制度下,有51.4%的农户不希望土地被征,21.7%的农户希望被征,16.9%的表示无所谓。但如果按年产值30倍以上价格给予补偿,情况就发生了陡转,有高达56.7%的农户希望被征(陈美球等,2007年1月)。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入市的情况下,农民的收益远远大于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增加土地市场供给的冲动,从而会使耕地数量减少,对耕地保护产生极大威胁。

(3)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后,用途管制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无需征用,只能通过专用审批进行控制,用途管制很可能弱化;原由上级审批的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变为下级审批,用途管制的管理层次降低,极不利于耕地保护。

此外,集体非农建设一使用权的流转游离于法律之外,给加强耕地保护及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上的占补平衡增加了难度。

3.2 对策建议

(1)调整现行法律法规,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道路。要从根本上消除城乡隐性市场和价格双轨,统一城乡土地市场。当前立法者首先应考虑的就是如何保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规范入市的问题。

(2)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要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执行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用地可以通过国家征收取得,而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统一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样,可以防止政府及经营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口号,损害农民利益,有利于控制耕地的减少,保障农民权益。要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及其安置制度,大幅度提高征地成本,防止征地暴利,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3)土地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国家必须从宏观上对土地进行控制,政府应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入市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农地入市。并且,应建立用途管制的新措施,设计新的农地转用审批制度。

(4)进行农业生产成本补贴,改善农业贸易条件,缩小农地非农用途与农业用途的收益差距,进而影响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地用于农业化,而非农地非农化用途,有利于控制耕地的减少。

参考文献

[1]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7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以学习为抓手,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玉阳国土资源所今年有干部职工5人,其中党员4人,平均年龄45岁。今年,我所从加强学习入手,全面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一是抓好干部职工理论知识学习,对相关法律知识和国土资源专业法律知识,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方式,对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经过认真讨论确定不了的,及时向市局相关科室咨询意见直到达成一致,通过学习理论和相互交流我所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利用单位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党员干部《廉政准则》若干规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干部职工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改进工作作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上来。二是定期召开座谈会和民主生活会,通过座谈会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工作困难,并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和帮助工作,使全所干部职工生活上相互关心,工作上相互支持,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工作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开展“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学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二、抓行风建设,推动基层国土资源工作健康发展

今年,玉阳所以开展“学习十、争创新业绩和抓作风创新机关促进国土资源新发展”、落实国土资源系统“三抓一促”活动为契机,切实保障基层国土资源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坚持开展创先争优“三讲四评”活动,深化以讲党性、讲业绩、讲正气,评宗旨观念牢不牢、评素质本领强不强、评道德品质好不好、评履职践诺实不实;二是开展“抓作风、抓环境、抓落实、促跨越”活动。深入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将基层所打造成“数字国土、文化国土、阳光国土、效益国土、平安国土”;三是落实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认真开展“五查五看”活动,针对单位和个人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四是所长与所员签订了工作目标、效能建设、廉政建设为一体的“三合一”目标责任书,细化了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并认真完善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今年,我们以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年初我所向办事处主要和分管领导汇报了今年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办事处党委行政为确保国土资源工作顺利开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会议总结了去年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了今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任务;二是由办事处分管领导与各行政村主任签订了国土资源工作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把耕地保护责任管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纳入各村、社区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将考核成绩与工资挂钩,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兑现奖惩;三是完善耕地保护监察网络,建立处、村、组三级预警网络,明确每村每组耕地保护信息员的职能职责,国土资源所加强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实行现场巡查与电话巡查相结合方式,并且建立巡查台帐,各村信息员向国土资源所上报耕地保护情况,确保将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阶段;四是积极为坳口村申报1个本级土地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后净增耕地200亩;五是充分利用土地二次调查成果,筛选、核实280个后备耕地资源图斑,协助土地整理中心为全市争取1600亩耕地指标。同时利用土地详查成果协助市局耕保科设计、完善“迁村腾地”项目35个,为全市争取耕地指标320亩。我所今年通过利用上级政策和土地调查成果做实项目并通过省国土厅一次验收,为全市节约耕地指标1920亩,为全市工业项目建设向上级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占一补一”工作做出了贡献。

四、围绕中心工作搞好服务,塑造“服务型” 、“效能型”部门形象

1、积极服务项目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今年,我们所两名同志积极参与工业项目、当枝一级道路等12个项目征地法规宣传、附着物清点、搬迁居民点安置工作,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我所全方位为工业项目用地和商住用地办证提供高效服务,及时为宏锦置业、润昌包装、绿牌环境、赛福家纺、鑫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华地产、康泰地产、当阳市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光明仓储、远蓝机械、国资经营公司等35个单位及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2、四是实行“三定”集中会审办公制度,辖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只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即可办好建房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即定期,制度规定每15天到每个村轮流集中办公一次;“二定”即定人,由办事处分管领导、国土、规划、林业、村委会负责人及信息员参加对村民申请事项现场勘查;“三是”即定事,对符合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符合办理土地使用证条件,现场会审通过,现场集中收集填报资料,现场签署意见,集中上报审批。今年,我所到村集中办公56次,为村民解决因拆迁历史遗留办证196宗,初始登记发证65宗,补办土地使用证56宗,村民新建用地手续28宗。由于坚持执行“三定”集中会审制度,提高了办事效率,村干部和村民依法用地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和部门形象不断得到提升。

3、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今年我所积极争取市局支持,在白龙村、拗口村、庆丰岗村开展试点。历经3个月,对4200宗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测量、核实权属、搜集资料、建立数据库、换发土地使用证工作。试点工作一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并获得好评,为12月份在全市开展积累了经验。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针对我处部分丘陵低山、雨季易诱发地质灾害的现象,我所高度重视,结合去年全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情况,向办事处党委行政进行汇报。我所在分管领导带领下重点到坳口村、金塔村了解地质灾害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治地质灾害:一是下发了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文件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落实责任机制;开展应急调查,落实防治方案;抓好宣传教育,树立防灾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信息畅通,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成立了以办事处党委书记、行政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三是对坳口村、金塔村存在滑坡隐患进行走访调查及时制定防治方案;四是在全处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结合日常巡查向村民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260多份;五是针对金塔村地质灾害滑坡我所及时出现场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灾情,搜集资料排除隐患,积极为金塔村争取专项治理资金5万元。

六、夯实基础业务,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工作平台

1、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抓好经常性的国土资源宣传工作,通过各种会议、接待咨询和来访群众、处理案件、查处违法案件等形式,认真做好日常法律法规宣传;二是创新宣传方式,继续通过给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订阅一份《土地月刊》杂志,增强他们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及时了解;三是对各村的固定标语查漏补缺,确保每个村在主要交通要道有2-3条质量较高的固定标语;四是是加强新闻、信息和调研工作。今年上报信息15篇,其中被市局采用 3篇,被市广播电视局采用6篇,被宜昌日报采用2篇。。

2、组织专班、深入实地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工作,共清理闲置建设用地58宗,面积2100亩,其中农村闲置建设用地690亩,为我市土地增减挂钩工作迎检提供了详实基础资料。

3、规范地籍管理。对变更登记、初始登记细致审核,确保资料齐全,权属合法,进一步规范日常地籍管理。目前,我所共上报办理初始登记368宗,面积256.6万平方米,变更登记285宗,面积51.8万平方米,为3200个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建立健全初始、变更登记台帐,做到资料台帐统一。

5、档案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一是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共计归档文书档案 26 卷,业务档案 56卷;二是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事处要求继续做好国有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征收工作,对辖区内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除外)出让金、年租金依法严格征收。

6、做好执法监察、维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执法监察,做到防范到位、查处及时。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处、村、信息员三级国土资源监管信息网络,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向最基层延伸,强化村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制订了三员巡查网络图;二是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宣传,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一线监督作用,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村一级组织护土管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巡查效果,保证每周巡查两天以上,做到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切实降低发案率。今年,我所已通过巡查发现违法占地立案5件,成功消除各类土地违法隐患8件,发现并及时处理挖沙取土2起。四是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责任意识,把土地维稳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制定措施,及时进行排查,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汇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今年我所调处土地纠纷8起,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努力为群众解决困难、办实事、办好事,及时化解各类土地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

7、建立和完善规范化所建设长效机制。根据市局《关于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当土资党发 [20__]4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我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工作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职能职责、及时完善“九薄”台帐。

存在的问题:

1、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

2、城市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有效衔接;

3、数据库建设与利用与规范化所建设目标任务不适应;

__年的工作打算:

1、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国土所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切实朔造依法行政、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良好部门形象。

2、积极协助上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耕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

3、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项目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后跟踪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按时保质做好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确权工作,协助上级政府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继续为项目建设用地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5、积极协助市局土地信息中心,及时完善辖区地籍数据库建设,建议及时做好数据库工作成果的运用,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

6、创新思路,建章立制,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第8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自查情况

(一)土地开发利用前置审批情况

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我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制定土地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建设项目供地等过程中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造成的危害,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前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按批次报批后,在具体供地环节,首先对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进行严格预审,坚持按规范、按程序审查用地提交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项目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再按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确定的条件供地。

另外,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重点项目用地,也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要求,严格进行项目预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2009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耕地保护面积为2.33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2.06万公顷),全年完成了与德阳市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任务。并与全市16个镇(街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严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关。杜绝任何违法违规用地等占用基本农田。国家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进行项目预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灾后重建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管,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保护了资源环境。

(三)农田禁采砂情况

加大力度打击农田采砂。一是领导重视,优先保障巡查、执法用车和照相、摄像等调查取证设备。二是增加巡查频率,今年年初至今,我局共组织巡查50余次,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多达26起,扣押违法开采、运输工具32辆,其中,挖掘机15辆,装载机7辆,货车10辆。三是公开违法采砂举报渠道,保持“12336”违法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有警必接,接警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四是壮大巡查、执法队伍。我局在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积极寻求公安、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同时,灵活抽调相关科室人员扩充到局执法监察队伍中,不断壮大了我市打击农田采砂力量。

(四)土地整理复垦情况

全市共立项土地整理项目16个,其中纳入中央资金完成的项目11个,整理规模12.4万亩,计划总投资1.2亿元;市本级资金完成的项目5个,整理规模5.4万亩,计划总投资0.6亿元。完成我市新征建设用地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销账”任务。依据灾后实施规划,我市现正在开展整理的项目共有11个,到现在为止已有3个项目完工,有3个项目正在实施,有3个项目马上进行招投标,七月前开工建设。另外2个项目正在做前期规划设计,年内都要开工建设。这些项目的实施区域内的耕地面积以及单位面积的耕地产出、生产条件、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将有大的增加和改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灾后重建任务重、时间紧。国务院批准灾后重建大纲,下达给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重建项目用地量大,给我市耕地和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2.由于个别业主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薄弱,对政策领悟不透,在利益驱使下,出现了部分违法采砂现象,致使我市耕地、矿产遭受破坏。

三、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

2.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全民耕地及环境保护意识,从而使国家的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及环境保护力度,加强执法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毁坏、随意圈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查处、惩治。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

第9篇: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不断加大,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有序开展。国土部门要牵头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区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禁止各类违法用地,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违法用地现象。同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也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止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具体负责人,社区和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是防止违法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制度

(一)规范用地预申请制度。项目用地单位要主动向国土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我县经济发展需求,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落实新征用地先补后占等条件下,用地单位或由县开发区及各镇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由国土部门组织农用地转征收报批手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和《*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凡是2005年5月1日以后的新征用地都要严格建立保障制度。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前,必须将土地补偿费一次性解缴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偿费专用账户,不得提前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土部门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落实。

(三)规范农民集中区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规范各类招商协议。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对外招商活动中,不得与客商签订用地协议,更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严禁任何单位以招商为名,与镇、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擅自签订此类协议、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则所签协议无效,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禁止各类非法用地行为

(一)严格禁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国有土地公开出让价格集体会审制度和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保护价制度,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出让和土地交易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

(二)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从重处理。

(三)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非法买卖宅基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或以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和拆迁安置为名,非法出售宅基地,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建房。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员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不得购买农民住宅和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及非法开发的住宅房屋。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不得参与、策划、怂恿非法买卖宅基地,不得购买乡镇以新农村建设为名非法开发的住宅房屋。

五、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

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是新时期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推进依法行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县要在前几年创建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监察行为,积极预防、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创建计划和步骤,制定创建活动标准,解决创建活动中重大问题。各镇区、各单位都是“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主体和参与者,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参加创建活动。国土部门是创建活动的主体,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强化土地执法活动的重要抓手,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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