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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考察申请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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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考察申请报告

第1篇:外出考察申请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双语班学员的综合素质,使广大双语班干部在120天的学习中,能够在各方面都有一个大的提高,特制定本学习方案。

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

要求:双语班班的每位学员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课堂笔记主要指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讲课内容的主要摘要,每位学员都要详细记载,力求内容全面,字体美观、工整,读书笔记要求每位学员天累计不少于两万字的读书笔记。

考核方式:每个星期三对每位学员的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进行调阅,调阅分优、良、中三个等次,并在星期四的上午对读书笔记和课堂笔记调阅情况进行公布,并登记造册,与学习结束时的学员综合评定紧密结合起来。

具体负责人:组长:

二、心得体会的撰写

要求:每位学员除必须按照组织部和学校的统一安排撰写心得体会外,还要认真完成班级安排的心得体会,在36天的学习中,共计划写心得体会四篇,分别是入学心得体会、学习县委十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心得体会、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心得体会以及临时性安排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要紧密联系自身及工作实际,防止照搬照抄。

考核方式:与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的调阅一并进行,即:每两全个星期的第二个星期五对每位学员的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进行调阅,调阅分优、良、中三个等次,并在星期六的上午对心得体会的调阅情况进行公布,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心得体会在学习园地中张贴,同时对调阅情况进登记造册,与学习结束时的学员综合评定紧密结合起来。

具体负责人:组长:

3、学习园地的布置及更换

要求:每15天对学习园地进行更换一次,学习园地要及时准确地反映班级动态,并对学习中涌现出来的典型进行宣传,每次撰写的心得体会被评为优等次要在学习园地中张贴,供大家相互学习、参考。

具体负责人:

4、认真组织好讨论活动

要求:讨论活动集中组织四次,议题从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化等方面开展,讨论形式采取圆桌式的讨论,自由发言,讨论时间安排在每次讨论课,每次为两小时,每位学员都要积极主动地发言,以期达到锻炼自己的目标。

具体负责人:组长:

记录:人员通知及会场布置:

5、考察路线的确定及考察的具体事宜

要求:及时组织每位学员进行讨论,确定我们考察学习的重点内容,拿出两套考察路线方案,其中县域考察、外出考察,并向学校写出考察工作申请报告,同时认真做好考察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具体负责人:

组长:

6、认真组织好每次集中学习活动

要求:每天与班主任及学校及时对接,了解学习内容及学习地点,及时通知到每位学员。

具体负责人:

7、认真开展典型案例讲评活动

要求:每天晚自习,认真开展典型案例讲评活动,要求每位学员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就业务工作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讲评,突出工作技巧、方法及理性分析的过程,每次典型案例讲评结束以后,每位学员就讲解的内容谈感受,以期达到学员之间了解业务、增长见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的目的。

考核方式:每位学员讲评结束以后,由大家按照优、良、中三个等次进行打分,以书面形式提出讲说的优缺点,由学习组汇总以后在下位学员讲评前进行反馈。

具体负责人:组长:

记录人:

第2篇:外出考察申请报告范文

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20xx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xx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xx年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第3篇:外出考察申请报告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返乡创业;创业过程;政策理论框架;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9—0150—06

一、引言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农民工将发达地区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技能融合到农村优势资源中去,并创造价值的过程。农民工返乡创业并非新生事物,但真正引起各方关注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却是2009年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自身和其他农民的就业问题,而且创造了一种新的农村、农业发展的路子,甚至是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城市产业向农村转移的一种特定和符合经济规律的模式。因此,返乡农民工创业政策及其支持体系的构建不仅是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权宜之计,而且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拉动农村消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长远之计。

由于各方关注的时间比较短,我国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缺乏政策制定的系统性;创业政策缺乏阶段细分;政策缺乏对农民工这一特殊创业主体的考察等等。笔者在梳理创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考查创业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时发现,在创业政策制定这个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机构缺失、政策不连续等等,但根源上还是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上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从而导致政策制定的零散、片面和短期性。因此,根据创业过程理论构建农民工创业政策理论框架并建立创业支持体系,在目前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科学、合理、系统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能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帮助,不仅能够推动更多的农民工返乡自己走向创业的道路,而且能够为农民工做稳做大做强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农村自身吸附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理论综述

(一)国外研究

创业过程是新组织的创建过程,因此,创业过程包括商业计划成为现实企业组织过程中的所有事件。从过程角度概括,创业是一种思考、推理和行为过程,这种行为过程是机会驱动、注重方法和与领导相平衡,或者说创业过程是围绕机会识别、开发与利用的一系列过程。从企业生命周期出发,创业过程会经历四个阶段,分别是创业前阶段(pre—startup stage)、创业阶段(startup stage)、早期成长阶段(early growth stage)及晚期成长阶段(1ater growth)。

创业政策理论框架较早由瑞典学者Anders Lund—stre和Lois Stevenson提出,其核心观点是,政策框架应围绕创业机会、创业技能和创业意愿三个创业核心要素,并涵盖了从创业种子期至创业后42个月的整个创业阶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指导实践的意义。近期比较有影响的研究创业政策的学者是荷兰创业经济学家Roy Thurik基于对创业供给(创业者)和创业需求(创业机会)相互作用机制的分析,指出了政府扶持创业的六条政策渠道。GEM(Globe Entrepreneurship Monit)提出的创业环境体系包括九大方面: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支持、教育与培训、研究开发转移、商业和专业基础设施、进入壁垒、有形基础设施、文化与社会规范。

西方创业理论,由于缺乏研究的现实土壤,对农民工返乡这一特殊群体的创业研究鲜有涉及,但农民工返乡创业也遵循一般的创业规律,创业管理理论中的创业政策理论框架,尤其是GEM的创业环境体系构建,能够为本文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构建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思考方向。

(二)国内研究

国内研究农民工返乡文献集中于最近两年,且研究的热点主要是对当前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意义、农民工返乡创业现状、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阻碍因素分析以及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建议。夏清华、易朝辉从不确定环境对创业成败的影响分析出发,指出创业支持政策的必要性,通过研究国外创业政策的工具种类及其有效性,针对中国现实的创业环境,提出了完善我国创业政策的对策和建议;张建伟提出需要从营造创业氛围、整合创业扶持资源、创业环境、创业培训等多个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王环分析了我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点、意义、制约因素,提出了相关的政策主张;张明林等从金融危机和产业转移的大背景出发,阐述了农民工创业的积极意义、推进农民工创业可行性、促动农民工创业的对策建议等。王胜远,张平等依据SWOT分析理论和QSPM矩阵决策分析工具,分别对农民工返乡的创业战略进行定性和定量研究,认为农民工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根据当地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有选择地开展农业相关产业经营或延伸服务进行创业。陈浩、曹亚在分析后危机时代返乡农民创业行为的基础上,指出,后危机时代由于政府已经出台了为数众多的优惠措施,是创业的重要契机,同时他们也指出了当今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诸多困境,并且就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如申晓梅、刘涛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愿进行了典型调研,得出了一些具有学术和实践价值的研究结论。

上述研究较深入地分析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意义,并围绕“如何服务返乡农民创业”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有些研究还借助了相关管理工具,有针对性分析了农民工创业的特点和政策的着力点。但促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赖政府政策措施,而且这些政策措施又缺乏一个系统理论的支持,从而导致政策措施的局部性和短期性。因此,王琇等提出“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机构三者结合的创业机制”,李翔提出,农民工返乡创业需要作多维分析,推动创业需要从体系完善路径来分析,刘晨之更是直接提出“构建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应该说,上述观点已经触及了农民工返乡创业需要一个比较系统的支持体系这一本质问题,为我们架构完善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提供了思路。但是,利用系统的观点,尤其是应用创业过程理论,在大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者调研的基础上,架构科学、合理、完善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支持体系的研究还十分缺乏,因此迫切需要学界建言、献策、立说。

三、基于创业过程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理论框架

结合其他研究人员和作者分析的结果,本文将创业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动机阶段、机会阶段和初创阶段。创业政策理论应该围绕这三个阶段来搭建(如图1)。它包含如下三个层面:其一,在个人层次上激发人们进行创业;其二,使创业者获得创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其三,为潜在创业者提供资源和环境的支持。

动机阶段是潜在创业者产生创业意愿或创业目标阶段。在制定政策时,我们要考虑农民工返乡创业动机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根据已有的研究资料和实际调查,我们发现影响农民工返乡创业最主要的因素是他们的自我效能和创业环境。创业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活动,其特征决定了选择创业的人需要对自己的能力有很高的信心,即高的自我效能。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创业者的自我效能感与创业意图、创业行为以及创业绩效有密切关系。创业环境是指那些与创业活动相关联的因素的集合,包括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微观环境。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又分别是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农民工返乡创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是指那些造成市场机会或环境威胁的主要社会力量,内容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技术、自然和法律等因素。农民工返乡创业时要全面分析其所面临的行业环境,包括欲从事行业的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进入与退出障碍、行业的需求及竞争状况、行业主导技术的发展趋势及行业的发展前景等等。

因此对政府而言,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时,在动机阶段,既要关注创业环境建设又要关注创业者个人因素的作用。要通过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农民工的自我效能水平来提升创业活动的质量。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应该从创业环境和创业者自我效能两方面突破,着力点是强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动机。

机会阶段包括机会识别和开发机会,是创业过程的核心阶段。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机会的影响因素,以及识别机会和开发机会的影响因素。创业机会是通过把资源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创造价值的一种可能性。在这一阶段,创业者面临着误受风险、误拒风险和盲从风险。根据Kirzner的观点,创业机会是一系列的市场不完全,即市场信息不完整产生创业机会,而信息优势人群将获得创业机会或优先获得创业机会。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要从信息方面着手,帮助他们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提高识别机会的能力。另外,从开发机会的角度,政府要为这些识别机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资金等物质条件开发机会,并实行对口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在机会阶段,政策的着力点是提供信息和资金等物质条件,提高农民工识别机会和开发机会的能力。

创立阶段是创业过程中的风险聚集阶段。新创企业建立起来以后,也就是企业的成长初期。这时候的企业,产品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往往资金流脆弱。企业这时候的主要目的是生存。贷款难、销售市场打不开、管理薄弱等都是返乡农民工初创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政府在此阶段要实行资金信贷扶持、管理指导等一系列的措施,其创业政策的着力点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必要资源和宽容的环境。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建设

依照上文提到的创业政策理论框架,我们制定了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体系,框定了五大子系统:农民工返乡创业教育培训体系;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法规体系;农民工返乡创业技能服务体系;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保险体系;农民工返乡创业文化子体系。

(一)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教育培训体系

创业教育是培养人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的教育。

首先,将创新、独立、自信、冒险等精神教育引入到中小学教育系统,因为它们与创业意识和动机的形成有密切关系。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都不高,初中毕业者居多。所以要在有限的受教育年限里将这些精神贯彻下去,以让他们较早地接触和学习到创业的基本思想。其中创业者个体的自我效能、风险倾向、自信心等与创业动机之间有直接的正相关关系,因此,要强化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动机,则必须从基础教育开始抓起。其次,政府可以成立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协会或者创业者社团组织,组织成员彼此学习,共同交流思想。已创业成功的创业者可以向那些想要回乡创业的农民工传授自己的经验,而潜在的创业者也可以在这里了解到许多的创业信息。再次,设立创新性的创业培训机制。政府可以定期开设创业培训课,通过创业分析、政策解读、项目分析、案例分析等激发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动机,同时在创业过程中给予相应的指导。

另外,定期地对创业者的领导、管理、营销等各项技能进行培训可以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推动已开创企业的健康发展。农民工返乡创立的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其产品在市场上已趋于饱和状态,市场开拓困难,抵御风险能力弱是这类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管理局要广开信息渠道帮助返乡农民工开拓市场,建立各种机构和平台,为产品销售提供信息,寻找市场。此外,政府要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存在的各个问题对创业者广泛地开展创业技能服务,以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各项创业政策法规,形成切实能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法规系统。例如,在税收方面,要全面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可以实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从而减轻企业创立时期现金流的压力;其次,征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投资回报期而设置,分类征收各种税收,原则上,对没有产生盈利、没有走向自主发展之路的企业不予征税。在厂房修建或租赁、企业用工、推进员工技能提升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在厂房土地流转问题上,要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投资企业,政府应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采购和项目应向返乡农民工创设的企业倾斜政策,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拓宽它们的生存空间。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推动创业或促进中小企业,通过了《中小企业法》,其中规定政府物资的25%以上要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的很多中小项目也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各市、县地方政府需要出台相应的政府采购和项目,向返乡农民工创立的企业倾斜的政策。

此外,各项政策法规要真正落实下去。各部门之间要形成合力,提高办事效率。这样才能切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政策支持,创立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技能服务体系

各省、市应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健全创业专家志愿团和专项指导小组,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同时建立起覆盖市、县、镇(街道)三级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搭建电子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健全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确保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有求必应”。

首先,政府应设立基础性创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县一级政府可以专门设立一个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管理局,主要负责为政府创业政策的制定搜集相关信息,并协调督促各部门制定落实创业政策和措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可行性分析等服务,引好路,定好创业项目。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管理局的设立可以很好地解决创业过程第二阶段即一机会阶段一存在的问题。其次,应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工受益”原则,在当地范围内整合劳动保障、建设、科技、农业、工青妇等部门的培训资源,认定并建立若干家返乡农民工培训基地,积极实施“阳光培训”、“雨露计划”、“星火培训”等一系列农民工创业培训活动,大力推行“定向培训、联合培训”,增强农民工创业技能。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不断调整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结构,在一些重点行业,实施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在农村劳动力中培养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并按照“多培训多补贴”的原则,不断加大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培训补贴的支出规模。再次,应充分地利用网络资源。开通农民工返乡创业网,设立创业动态、创业政策、专家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案例和创业故事六个版块,为返乡农民工成功创业牵线搭桥。由于农村地区距市场前沿比较远,且网络不发达,大部分农民还不会上网查找筛选信息,在获取市场信息的速度、准确性方面落后于其他创业者,因而其发掘机会的能力弱。他们所从事的行业与自己的打工经历密切相关,其所能选择的从业范围有局限,机会不足。农民工在外打工所从事的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不高,利润微薄。政府开通农民工返乡创业网,在网络平台上各种创业信息,创业点子,从而提高他们发现市场、挖掘机会的能力。

(四)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支撑体系

农民工返乡创业创立初期往往面临着资金短缺、贷款难等问题。根据2006年中国创业观察报告的研究,创业融资主要依靠血缘关系、亲缘关系,其次才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政府资金扶持。初创企业融资除了受到“重大轻小”的规模歧视,还要受到“重公轻私”的所有制歧视。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结构单一,因而他们从金融机构贷款更加困难。因此,应当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金融支撑体系,帮助其解决创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并为其创业资金担保,提供创业保险。

首先,建立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积极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能够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如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等,从而构建一个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种类各异、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难的问题。拓展政策性银行的支农金融业务,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要积极进一步拓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业务范围,特别是要注重其在农民创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针对新创企业或潜在创业者没有资产抵押而产生的贷款难问题,可以设计一种多方参与、多层次、动态的创业信用担保机制。所谓多方,是指政府、民间组织(创业协会)、金融企业、金融管理机构和返乡创业农民工本身;所谓多层次,是指中央、省或自治区、县或区及乡镇甚至工业园区等;所谓动态,是指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在信用担保体系所担负义务和享受的权力是不完全对等的,但动态地来看,应该是对等的。在体系建立初期,政府财政支持起主要作用,政府需要首先投入资金作为担保启动资金;民间组织,主要指创业协会,主要做好项目筛选和信用评价工作,金融管理机构要配合政府出台灵活的贷款利率和抵押条例,如降低抵押比率、灵活抵押物、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利率等。金融企业也要转变以往只贷款给国有企业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观念。由于创业者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能力,在初期,他们可能只有创意和创业的激情,一旦这种激情和创意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逐步扩大,就能获得现金流入甚至创造巨大的财富和税收。因此,这种动态的创业信用担保机制,跨越了不同阶段,综合考量权利和义务、投入与回报的对等关系(见图2)。

注:a.创业初期,政府财政提供启动资金,为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母资金;b.提供基金运作的财务收支状况报告,接受监督;c.提供创业政策相关信息及申请创业基金援助;d.了解担保基金管理和运转状况;e.指导;f.汇报和被指导;g.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融资计划;h.提供贷款、指导和服务;i.提供基金运作状况信息几个方面的信息;j.指导、监督和管理基金运作;k.提供创业贷款项目初审、贷款担保和项目跟踪;l.提供融资详细计划、项目盈利预测和要求提供担保申请报告;m.创业项目商业计划和贷款申请报告;n.审核贷款项目、发放贷款;o.提供项目可行性初步分析报告和贷款担保;p.核实项目信息。再次,要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起步,一些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险种一般局限于巨灾险,绝大部分创业活动都在保险范围之外,缺乏针对农民创业的风险保障体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积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保险如果发展不足,农民创业过程中农业生产的风险就得不到有效转移,一旦遭受各种“灾害”时就没有抵御能力,甚至于破产,这样会使农民产生畏惧心理,大大挫伤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同时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应根据各区域特点建立适合各个地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第二,由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投资比较大,虽然有农业保险的需求,但是没有转化为有效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第三,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迅速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五)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