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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质量普遍较差。现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不顾基本建设程序,人为要求提前开工和强制缩短项目工期,造成对前期调研缺乏深度,甚至边设计边施工。再加上某些设计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勘察精度不足,设计不合理,错漏现象普遍存在,更谈不上优化,从而导致在施工时有大量的工程变更。
(二)对工程变更及造价控制缺乏重视,变更签发程序管理不严。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领导和主管部门一般都只重视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而对工程变更以及造价控制往往不大过问。这样使项目管理人员忽视了对工程变更以及造价控制。再加上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个别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素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没有认真严格审核,不管是否合理,对一些不该签证的变更一概给予签发。甚至有的对整个工程的所有联系时不予管理,在竣工前一次性签发。
(三)施工单位千方百计进行不合理变更。施工单位为了中标,通常投标时采取报低价或不平衡报价,施工时又找各种机会和理由对工程进行变更,提高造价。如以合理化建议为幌子,以确保工期为借口,对一些项目进行变更;对报价过低的材料以市场上买不到,或此材料质量不能保证,或现在一些材料已过时淘汰为由进行变更,对报价过低的子目以此工艺、技术已落后为由进行变更,等等。
二、对策及建议
对项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意见,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以保证少变更、合理变更。
(一)规范工程变更类别。一般可按一定的性质、规模、费用限额分类。如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和特大变更等。
(二)制定变更原则和范畴。变更原则必须遵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变更范畴是经认真审核后确属原设计错、漏、碰、缺,现场无法施工非变更不可的;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错算、漏算项目;确属现场实际地质、水文与原地质勘察报告严重不符地;确属改善使用功能、降低造价、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等方案优化引起的。
(三)设置变更审批权限及流程。变更审批权限可按变更性质从小到大,分别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审批。对特大变更可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等。审批流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再到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会签后报批。
(四)细化签证内容与方法
1、变更签证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原因、依据,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对工程量变化和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合同价款变化的估算,对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的要求、影响以及对工程价款、进度计划、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影响,并绘制相关的示意图,附相关的测量计算资料和费用估算资料等。
2、关于工程变更工程量的签证和确认。签证前要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对合同已包括部分的内容应剔除;签证应记录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尽,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各专业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施工签证及附件能够相互印证;签证意见要明确工程量是否属实,对签证内容较多的,要逐条签署意见,意见要清晰明白,无歧义;完整的签证单必须附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联系单、技术专题会议纪要、变更设计图、现场草签单、测量图、原始数据记录、相关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等。
3、工程变更价款的签证。变更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合同中无约定的按工程类型分别确定。经过招投标的工程,投标时材料单价已按投标文件规定的品牌、规格进行报价的,施工时不得擅自变更材料品牌、规格和单价,对确属需要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等集体商议,并出具会议纪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对变更及新增项目材料单价,当地信息价有的,按不高于施工期信息价签证,无信息价的,经多方进行市场调查和签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单位盖章。签证意见要明确是全部同意、部分同意或不同意,要注明签证价款的组成依据及内容。
关键词:施工阶段 计量支付 监控
土建工程施工计量监控的目的是根据合同审核施工单位按时段实际完成的土建工程各项数量,为支付提供依据。土建工程计量是工程投资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反映监理的业务水平,甚至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计量监控的主要内容大致有如下五个方面:审核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审批土建施工工程量月报表;分析土建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因,复核该签证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处理合同外临时承包的工程项目;审核土建工程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其相应工程量。其中前三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内容。
一、土建工程施工计量监控管理措施
1.1要合理安排机构职能分工和制定完善的审批流程
一般来说,现场土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做好记录和收集施工中的有关资料数据,并向驻地土建监理工程师提供证明材料和意见;驻地土建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送交的各种工程量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给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和签发土建工程计量的最终审批意见,遇到特殊或重大的项目,可将意见呈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批示后再签发。
1.2要做好信息收集和资料管理
只有可靠而又充分的信息凭据,正确的计量才有保证;如果资料管理混乱,那么,要及时完成计量是很难做到的。为此需要收集质量信息,尤其是质量缺陷或事故的信息,定期做好质量评定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收集进度信息,做好合同内外各工程部位实际完成的进度标注工作;及时整理好图纸和各种来往文件。
1.3加强人员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就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指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资格证,以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以保证人员因素满足要求。在审查人员过程中除要求满足人员素质合格的情况下,还应审查管理人员是否健全,施工操作人员是否满足施工作业要求,这是监理工作中对人员的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施工管理人员以及操作工人工作是否合格和满足施工作业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组织措施调整人员,这是对工程施工人员的事中控制。
二、严格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必须认真审核工程图纸并建立清单工程数量明细表台账及计量支付台账,对每一期计量支付数据进行存档备份,随时掌握了解工程造价支付情况,与现场施工进度是否相符.这对计量支付是否合理、准确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2.1工程计量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计量支付的基础
监理人员在对承包单位进行工程计量的过程中,首先要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资料即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是否齐全、有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计量要求,先从根本上杜绝不合理计量的可能性。这就要求计量监理人员,要熟悉工程计量资料,了解计量资料的组成,经常参加有关方面的学习,与现场实际密切结合,把握现场施工的每一道工序、环节的进程,资料要真实可靠,做到有章可查,有据可依,走好计量工作的第一步。
2.2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控制是控制造价的关键
无论是工程量还是单价,相对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都是比较小的。而工程变更及签证才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对施工单位送交的变更、签证,监理人员要及时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对已完工程的设计变更要进行逐一审查、汇总,建立台账,傲到与实际情况相符,不真实和没有计算过程以及没有审批的变更、签证坚决不予计量。在现场管理中,监理人员要确保在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引起造价增加的变更,每次变更都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到现场研究确定,协调好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确保预定的投资目标能够得以实现。
了解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签发原则,确定其变更、签证的有效性。工程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收稿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各部门执行。要严格签证管理,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的控制。严格签证程序,做到及时、合理、真实。
(1)审核变更理由是否有设计或监理或建设单位认可的文字依据?若是,就直接查阅相应文件;若否,又有无经过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口头同意,如有的话,要对具体时问和当事人进行核对,否则,不予办理。
(2)要注意区分变更工程量的性质,以免出现曲解或者移花接木的现象。
(3)认真审核逐项工程数量。
三、建工程计量与三控制的关系
在监理工作中工程计量与质量监理必须紧密配合,做到相辅相成。质量监理是计量监理的基础;计量又是质量监理的保障。对于承包商已完工程并不是全部计量,而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通过工程计量支付这种监理手段,强化承包商质量意识,使建筑产品达到预期控制目标。
工程计量是否准确、是否及时,将会直接或者问接对工程进度产生影响。若工程计量偏低,挫伤了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能会因此带来施工进度放慢;若工程计量准确又及时,工程支付款相应也及时到位,既可以保证施工单位的资金周转,又能提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因而可以对施工进度产生促进作用。工程计量是影响工程价款的最直接因素,所以,工程计量的效果对工程投资控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设计阶段的甲方管理设计阶段对于工程总造价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般在75%以上,因为决定了工程的结构类型、建筑材料和部分的作业方法,从而决定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因此作为指导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的设计文件对于有效地控制造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主要采用限额设计,这虽然能够有效地控制造价,但也会导致设计的深度不足,设计质量、安全系数降低,当造价一定时,工程设计刚好安全,这就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大大增加。同时,这也要求甲方在用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该有可以审核设计的管理团队,对设计院出具的图纸提出修正意见,对以后会因技术经济问题而造成造价增加的部分尽早提出。审核设计的团队应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对于施工技术、工程经济和建筑功能分析都有足够的经验。总平面布置、基础类型、结构形式等应作为审核的重点,对比各种方案,考虑建筑功能、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可行性进行综合性择优选择。
2.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是指当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变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等情况时,应该通过设计变更予以解决。工程变更一般涉及几方,对于由甲方提出合理化的想法或做法应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并协调施工方和监理方共同完成。设计变更对工期和工程造价都有影响,因此,应有一套操作性强的工程变更控制方法,否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不合理增长。在工程变更的过程中,甲方人员应有足够的专业知识,熟悉建筑市场行情,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甲方不能完全让监理工程师负责变更审批,对于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如材料单位协商、赶工期附加费用等问题,在施工方提出报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审核意见,待甲方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在甲方审批过程中,为防止有所不足和漏洞,尽量应有多部门参与,对施工方提出的报价单,应由专业的预算部、工程部进行审核,最终提出批复单价。
3.工程参与方的协调工程建设中,各参与方在施工做法或处理问题有矛盾时,当监理工程师不易协调的情况下,甲方可出面协调。在协调各方的关系时,甲方具有很大的优势,一般来说,甲方多为出资方,在经济上可以制约各方;除此以外,甲方还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关系来解决几方产生的矛盾。如何协调各方的关系和矛盾,需要甲方管理人员具有实地经验和专业素质,这不仅对工程的正常有序进行有影响,还关系到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甚至关系到工程质量。
4.如何处理与监理单位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强制执行的,选择好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施工的有序进行和工程造价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代表有了监理单位,甲方就可以高枕无忧。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现状,设计深度不够,监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的缺陷,工程现场不能单由监理单位负责,甲方应有有力的补充。建设工程中,施工环节多、强度大,甲方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也应常检查现场,对监理人员及时督促,对于施工的重要环节必要时旁站。在质量验收时,甲方人员应能弥补监理人员的不足和漏洞,力求在各个环节细致认真。对施工方阶段性的拨款和施工进度表,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甲方应该严格审查,避免施工方为了自身利益出现多报现象。总之,即使在有监理工程师的前提下,甲方也应该行使自己的责任,严格地控制施工质量、履行合同,节约建设成本。
二、结语
关键词:工程变更;分析;控制
1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的概况分析
1.1 工程变更分类,主要有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三种主要形式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较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1.2 工程变更程序
首先,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必须按实际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申请等内容。监理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合理性和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经设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图纸审核相关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上报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按上级领导批复意见向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是否执行。监理单位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在变更通知中明确变更工程项目的详细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相关图纸,明确变更工程的预算造价和工期影响。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持有异议,承包商也应遵照执行,并在7天内向监理公司提交争议问题,协商解决。最终由承包人按照正常计量程序申请再进支付,完成工程变更价款的资金周转。
2 公路工程变更的原因分析
2.1 因开工前勘察设计阶段,地址勘察采取抽检勘测形式,勘察结果较片面,导致现场施工时与原设计图纸和合同清单中所列项目不符,产生工程变化。例如某桥梁进行勘察设计,进行实际施工时发现准备阶段勘探的结果不能完全代表全桥的地质情况,所以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逐桩检测,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变更,按照实际申报计量支付。
2.2 自然因素导致勘察设计阶段与实际施工阶段现场发生变化,导致变更出现。例如,某河流勘察设计阶段为干涸河段,但是到实际进场施工时,由于降雨量大于往年等情况,河水暴涨,原有设计的施工方案不能实行,这就需要改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
2.3 图纸进行设计过程中,由于前期准备阶段设计周期较短,设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设计文件错误或者遗漏,例如工程数量表与图纸不一致或者某一涵洞,现场实际施工时发现与原设计图纸的桩号位置有出入,必须修改图纸,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施工。
2.4 合同签订时,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或者存在清单遗漏,这就要求承包人重新申报变更单价,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2.5 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些自然因素或者不可抗拒的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承包人产生损失的,或者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索赔也是工程变更的一部分,这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3 关于工程变更控制
3.1 加强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使地质勘察资料尽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减少因地质情况发生改变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勘察设计阶段,所有项目必须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委托技术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查。审查须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审单位行文批准。项目招标阶段:项目业主在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相应的计量支付条款、投标须知条款、技术规范等,减少中标后合同条款的改变。合同签订阶段:项目业主在施工合同及有关的补充协议中,对可能发生的变更应有明确的界定,明确变更中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3.2 要保证足够的设计周期,避免因设计时间仓促而引发不必要的设计错漏;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尽量减少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现象,把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减少到最低程度。项目开工前,承包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对全路线的标桩控制点,桥、涵、通道等构造物及高填深挖路基边坡的位置、标高、方位进行认真的测量放样,以确保其与周围环境及其他设施的良好衔接。
3.3 在征地拆迁方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管线业主等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准确计量。项目业主应督促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正式施工前完成此项工作,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3.4 变更台帐的建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督促监理工程师建立整个项目和分标段建安工程数量。
3.5 最重要的,从承包人角度来说,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对图纸进行详细审核,尽早完成图纸的会审,尽量通过清单修正进行前期控制,减少出现变更的几率。从业主方面来说,应积极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减少施工阻力,协调承包人、设计、监理各方面的关系,做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合理适应,不要随意压缩工期。
结束语
公路工程建设点多线长,工程分布分散,施工环节多,生产程序复杂,且建设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又由于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性,发生变更是较常见的,这就需要各方协调合作,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基础上合理进行变更,不能盲目,最终顺利完成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与支持及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依法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办理开工备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航道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应符合航道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设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备案,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部。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二十二条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航道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航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航道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航道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航道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航道建设市场。
第三十二条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的相关专业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航道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航道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航道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第四十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四十三条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一)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部。
第四十九条工程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资金构成、总体实施计划及其他情况;
(二)招投标工作情况;
(三)建设动态状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单位侵占、挪用航道建设资金或者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航道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涉及交通、水利、国土、国投、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排查和问题整改情况,查找和解决项目决策审批和监管、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现“深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治理”的工作目标。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应着重查找并纠正:一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二是决策不科学、审批不合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三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招标行为不规范,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四是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严重超预算,不严格履行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五是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验收把关不严,不按照有关标准验收等问题。具体把握好以下环节和内容:
(一)项目排查和问题整改情况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情况;
2、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情况;
3、问题的整改情况(含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房管、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重点工程办公室等部门对项目的决策审批和监管情况。
(三)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情况检查。
1、项目的基本情况(附表)
2、项目前期申报审批情况
(1)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3)选址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国有土地使用证、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8)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9)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3、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信息公告和投标企业资质及报名情况;
(2)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3)邀请招标或未招标审批文件;
(4)资格预审情况;
(5)评标及中标情况;
(6)中标后签订合同及施工合同情况;
(7)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监管及备案情况;
(8)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及公告情况;
(9)重大设备物资采购情况。
4、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1)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有关部门开工令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设计变更通知书、经济洽商签证;
(4)工程施工季度计划;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6)工程施工日志。
5、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2)财政部门下达建设资金预算的文件、资金到位情况有关凭证和材料;
(3)财务管理有关文件、工程财务收支账目和自查情况资料;
(4)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5)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及其批文;
(6)工程量清单、监理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开户银行对账单;
(7)竣工结算报告及其有关部门审核报告;
(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部门评审报告。
6、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管理规划;
(2)项目工期管理情况;
(3)项目单位内部管理文件;
(4)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监理日志;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其他专项审查意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1)竣工图;
(2)工程竣工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关部门现场验收记录;
(3)各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证书、环保部门验收证书;
(4)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关实验检验报告。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检查组的组成。由县专治办组织两个检查组对我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国投、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集中检查。两个专项检查组分别由上述县执法纠风室主任、县第五纪工委书记带队,每个组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标办各派1名专业人员参加检查。可视情况增调上述五个主管部门人员参加检查。
(二)检查项目的选择。本次检查应重点选择排查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和整改未到位、群众反映较多、新开工和新立项的工程项目。五个主管部门应提供重点项目清单,各检查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选定不少于5个重点项目实施检查。上述重点项目清单和所选检查项目应及时报县专项治理办备案
(三)检查的基本程序
1、听取县直部门全面情况汇报和被检项目业主单位的项目情况汇报;
2、检查和审阅被检查项目从审批环节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全程档案资料;
3、工程现场检查;
4、询问谈话;
5、检查组视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和所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一)检查时间:6月15-16日。
(二)6月20日前,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以电子和书面报县专项治理办,县专项治理办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准备。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提供相应资料,确保检查所需的各方面情况资料完整齐全。县专治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和保障工作。
(二)客观公正。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都应科学严谨地对待检查工作,要准确恰当地肯定工作成效,严肃认真地查找问题,实事求是地汇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符合实际。
一、前期和设计工作
1、2013年5月12日市水利局组织专家组在市对县乡防洪工程进行了施工图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关于县乡防洪工程技施设计图审查意见的函》。
2、建设单位上报了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到省水利厅,应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对一期工程护岸堤型作了斜坡式土堤变更为浆砌石墙式护岸的设计变更。圳头河出口至下游600米左右河段作了河道载弯取直的变更,提供了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对概算进行了修正,该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已上报至省水利厅。
3、提出了分期工程概算并委托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了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已完成。
二、建设管理
1、监理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要求,补充完善了监理实施细则。补充监理日志内容,增加了监理月报数量。
2、补充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记录,规范了支付审核程序和审批表格。
3、二期工程在做前期准备工作,目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预计在9月份动工。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1、项目部的资金通过财政局,已实行了专户专帐。
2、项目资金已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3、规范了会计核算,补全了工程量清单等手续。
四、工程质量
1、完善“三检”制度,补充质量评定,规范了“三检”表格。
2、完善了堤身土方填筑砼压试验,收集完善了现场土方填筑碾压试验成果,按规范要求增加土工试验取样数量。到目前为止,Ⅰ标段应做土工试验346组,已做393组,已做混合料相对密度试验30组,Ⅱ标段应做土工试验236组,已做190组,已做混合料相对密度试验7组。
3、设计单位对直立式浆砌石挡墙分缝长度作了设计变更,分缝长度由10m改为20m,对部分砼20m分缝压顶作了处理,20m中间经切割按设计要求增加一条缝,砼压顶分缝长度已全部按设计要求每10m分缝。通过整改,浆砌石挡墙排水管布置达设计要求。
4、对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挡墙,采取拆除重建措施,经监理单位核定的整改措施,对整改过程严格质量控制,经评定整改到位,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补做了未做的岩石试验,监理单位相应进行了平行抽检,检验组数为2组,检测结果为合格。
6、监理通知由总监补签。
7、补充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采用了规定的标准验收表,补充了地质素描及部分影像资料,并经设计单位地质工程师签字认可。
关键词:变更因素、管理、造价控制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因受工程前期工作的局限,工程变更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如何正确处理工程变更与造价的关系、如何规范工程变更,需要我们知道工程变更的影响因素,然后才能去进行变更管理和有针对性地控制。
1、项目变更的影响因素
合理、时机恰当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外观美化等。但是,毋庸置疑,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地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1.1参建主体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重要因素。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分包商行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行为等。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工程的业主通过虚假工程变更套取建设资金或通过工程变更手段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形下,极易诱发人为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如设计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设计文件编制粗糙,达不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势必引发工程开工后的设计变更。
1.2计划不完善引起的变更
在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某些环节,而引起工程变更。在政策法规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产品、工艺和技术时,必须以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二是在成本方面,例如工程所在地部分材料供应短缺,需进行材料品种代换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
在工程质量方面,一是工作质量低劣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施工方案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等;二是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品牌,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达到评优的目的,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1.3不可预见事件引发的变更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地质条件的变化使得原先的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路基基底出现软土层,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通常采用换土或打桩等工程技术措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和相应的施工措施变更;罕见的暴风雨延缓了项目实施过程,则需要进行进度变更。
1.4工程合同引起的变更
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合同中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工程变更条款时,合同参与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增加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2、工程变更的管理
为加快工程变更处理进度、缩短时间周期、尽量避免或减少变更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工程变更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即:先按变更项目的种类、工作量大小划分为一般变更设计、重要变更设计、重大变更设计等三级;在实施中再根据所发生的变更等级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1一般变更设计
一般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最为常见,也必然会发生,但它涉及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投资变化不大,往往可由监理工程师在与设计代表会审后直接批复,报项目业主备案。一般变更设计通常有:为提高工程质量,少量改换工程材料;因季节等原因,为保证施工进度及质量,少量增加添加材料的变更;工程结构物位置的局部调整;工程结构物形式的个别调整;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但变化量不大于10%的变更;工作量在施工合同金额的1%以内的其他工程变更。
2.2重要变更设计
重要变更设计是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涉及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变更。它由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及项目业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地市级)审批。重要变更设计通常有:因提高工程质量要求,主要工程大量改换工程材料;工程结构物的增加和删除的变更;主要工程形式的调整;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变化量在10%~50%以内的变更;工作量在施工合同金额的1%~5%以内的其他工程变更或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
2.3重大变更设计
重大变更设计是指超越上述重要变更设计规模的、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及地(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它涉及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与工程投资变化都大,必须在监理、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地(市)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处理。
3、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
(2)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
(3)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
(4)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
(5)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
(6)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
(7)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d内批复。
(8)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4、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
工程变更必然牵涉到变更费用的确定问题,也势必影响到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公正、公平、合理地确定工程变更造价,尤其监理工程师要充分掌握变更处理原则和对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才能较好地维护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利益。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应了解工程变更的过程: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详密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计算工程变更价款可选用以下方法:一是合同中有适合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是对原合同清单中没有可参考的工程项目单价,或若采用原合同清单细目单价明显不合理时,可由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合理单价。该单价应参照现行的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确定,并附计算过程及相应说明。因为部颁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等文件具有权威性、代表性,据此计算比较合理科学,也较容易得到当事各方认可、接受。
5、加强对变更项目监督检查
由于工程变更影响项目建设管理,影响工程的三大目标控制,涉及建设各方切身利益,所以省、地等各有关主管、质监部门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检查监督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变更行为,严防职务犯罪行为发生;项目建设各方也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其变更设计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6、结束语
工程变更是造价变化的主要根源,变更对造价的影响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但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和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项目的造价动态信息,达到主动控制造价目的,使不致发生工程做完、结完帐才知道工程已经突破预算的事情,各级领导在事情并未发生时采取有力的措施把超投资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工程造价就得到根本性的控制,造价控制是工程管理的一个方面,要控制好造价关键还得提高建设者们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机制,防止人为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逃避监督的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 同济大学出版社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