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占地的赔偿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农网;基础建设;管理
为了保证电网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与当地国民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同步实施,以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电力建设必须有超前意识,同时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不断提高农网的供电能力,大力加强电网结构,逐步做到比例协调,布局合理,调度灵活,设施先进,安全可靠,电压合格和多供少损。电力网的设备选择还应坚持科技进步的原则,既要运行可靠,又要注重节约,并尽量采用小型化、无油化、自动化、免维护或少维护的设备,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型的输变电设备、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输变电设备。应贯彻区别对待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原有农网改造,应注意充分发挥现有配电网的潜力,以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为主要目标,对新发展的地区则宜采用较高的标准,尽量采用先进的设备,争取一步到位,达到20-30年基本不变的要求。
1.当前农村电网存在的问题
1.1配电网供电能力不足
主要原因有:我国多年来配电网投资比例偏少,使电网建设改造迟缓;高、中、低压配网设备陈旧,结构不合理。
1.2用户供电可靠率不高,不适应现代经济、居民用电需求
农网结构薄弱,容载比偏小,未达到规定要求;线路载面细,互供能力差,设备过负荷或检修造成停电影响很大,检修停电时间占全部停电时间的比重最大。
1.3农网线损率持续上升
主要原因有:(1)一些地区社会窃电,逃避电费问题突出;(2)用电检查普及不广,线损管理较为粗放;(3)计量抄表器具陈旧,低压集抄台区运维不到位,运维设备落后,低压集抄台区的抄表成功率比较低。
1.4多年来农网改造发展迟缓、困难重重
对现代化电力网建设、改造和管理的认识不足,有些问题久拖不决,这个问题具有普遍性。重视抓主网建设,不重视抓农网建设、改造。农网改造工作管理比较粗放。农网改造资金短缺,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国家对节能很重视,但对降损节能工程缺乏资金支持,电网降损效益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尚未建立良性循环机制,一些有效措施推广不起来。
2.农网建设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电网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电网建设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电网建设质量,确保我国电网事业的顺利开展。
建设单位作为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的主体,在当前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多、分布广、任务重的情况下,必须转变观念,除了做好基本施工建设工作之外,还应加强管理控制,及时发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管理的积极作用,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落实,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1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行,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与否密切相关。建设单位除了给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真实的基础材料之外,还应加强落实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为施工扫除障碍。如果能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确定项目,就可快速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针对电网建设特点,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征用变电站土地。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总体土地规划,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意见。尽量选择建设预留地作为变电站的建设地址,减少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如果能直接使用政府建设预留地,就可极大缩短征地时间,降低征地成本;而大量占用农田,既会提高征地成本,也可能延地周期,延误项目开工时间。
(2)选择送电线路经。送电线路经的选择也应与当地政府规定相适应,如果能降低林木砍伐数量、青苗赔偿数量以及搬迁建筑物等,就可减少相关成本费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有关变电站建设的征地、送电线路径占地的相关赔偿工作,如果与政府部门标准不相符,就可能增大赔偿阻力,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正式开工之前,必须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关部门与老百姓的支持。
(4)其他。充分了解变电站周围的电力、水源等状况,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用水以及永久性生活用水方便,签订协议、确定费用。
2.2确保施工安全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鉴于电网项目的特殊性,应该严格控制每个作业点的安全施工措施,尤其对于送电线路工程来说,涉及的作业点多、难度大、技术复杂,因此必须加强安全施工手段。在现代化施工管理中,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手段,对确保工程顺利竣工具有重要意义。
(1)检查施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在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严格考察施工单位资质,查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采取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对于电网建设工程来说,隐含诸多重大危险源,需采取相对应措施,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另外,对于施工单位使用的各种机具也要严格检验,包括是否检验合格,电动工具、大型机械设备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工作,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施工提示标语是否足够;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严格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详尽的资料或者资料存在重大问题,坚决不准许开工。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控制与检查,确保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落实项目第一负责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是否履行职责、文明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班组加强对危险源的辨识以及预控;施工机械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使用得当;操作人员是否按照规程开展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等;是否开展班前班后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每月召开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管理活动等。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种问题,应勒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立即停工,直到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另外,现场监理工程师也应发挥积极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尤其监控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源,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14年1-8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件2673件,涉及当事人6758人,调解成功2633件,调解成功率是98.5%;疑难复杂案件433件;婚姻家庭纠纷521件;邻里纠纷57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50件;山林地纠纷323件;生产纠纷83件;损害纠纷赔偿215件;劳动争议纠纷45件;征地拆迁纠纷364件;合同纠纷92件;道理交通事故纠纷5件;其他纠纷195件;防止集体上访8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刑事案件8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
__县的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民事纠纷居多。婚姻家庭纠纷仍然是__县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所占比重最大的矛盾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村相邻房屋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集中体现在邻里间因宅基地边界划分问题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山林土地纠纷主要涉及占地,侵权方面。合同纠纷则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租赁、生产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为主,这些劳资纠纷多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但经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纠纷。
(一)关于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邻里、婚姻家庭纠纷有其共性原因:人际交往中产生矛盾,进而因某些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也有其个性原因:邻里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经常是因为村民间房屋和口角问题产生;婚姻家庭纠纷则因婆媳关系恶化、婚姻感情破裂或子女不赡养父母等原因产生。很多的宅基地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屋重建或者堆放物品过程中一方越界而引发另一方的不满,归结原因是近今人多地少的问题越加明显,也有建房用地政策方面的原因,产生村民为了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对宅基地周边的土地寸土必争。以上这些纠纷很多时候是因长期磨合不成爆发,所以调处难度大,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例如诉讼解决,然而打官司更容易伤害感情,所得出的效果也不如理想。以上三类矛盾纠纷估计将较长期在__县农村地方普遍存在。
(二)关于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类赔偿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企业自身粗放式经营,成本意识和法制意识不足,将工程或项目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如建筑工地开发商将工程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施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三是损害事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和工人之间因劳动关系、社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劳动者方面以企业的过错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并以群体性的过激手段,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关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近年农村土地升值,部分村民以多年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过低、损害村民利益为由,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这种现象有从点到面扩散的趋势,因为一些村民小组在主张无效合同中取得了较大利益,引起其他村民小组的跟风。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__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92个,有调解员469人,其中专职调解员24人,兼职调解员445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适应时代趋势,适时调整方式和策略。传统的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但这类矛盾纠纷占的比例最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长期存在,如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关键是要发现早、处理早、调解好,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发状态。针对土地及房屋拆迁纠纷,要重视此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好群众工作,讲法律,讲政策,争取通过共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正确引导群众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提高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
适时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培训班。(三)加强联动,提高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形成社会管理合力。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协助有关部门快速处理事件,防止矛盾纠纷事态及影响扩大。建立多方联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合力,防止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主要措施
自20__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我市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效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了有利条件。
(一)开展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全员参与,全市各级政府都将行政强制法学习列入政府常务会学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全市各级部门都将行政强制法列入年初的学习计划,通过中心组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辅导、参加上级专题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二是强化培训,我市将行政强制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组织培训,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自觉贯彻执行;三是广泛宣传,我市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撰写理论文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咨询活动、手机短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了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对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出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08件,按照清理要求,已修订5件。二是对行政执法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予以纠正。同时,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工作,严格审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三)加强了日常的相关监督工作。一是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规范性文件上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目前我市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普遍较重,因此导致一些执法主要靠部分事业机关承担的问题,如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由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稽查机构属事业组织,据此,该部法律实施后,现有稽查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就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因此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在现阶段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极大的尴尬: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实施强制执法,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成本增加的问题。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这一点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条确定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规定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成本势必增加,这就造成部分执法机关的经费更加紧张。
(三)查封、扣押财物处理的现实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有几个: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在实施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也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出来的争议。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也会造成损失。行政强制法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这个规定,当遇到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甚至是对抗,引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四)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程序实施问题。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如运管执法部门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不露面,送达决定书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最后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程序。但是,公告送达要60天以后才会生效。在这60天期满以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还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又如何对财物、场所进行有效的控制呢?另外 ,60天的生效期限,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也许合适,但对行政强制来说,有的时候可能显得非常不及时、不合适。还有就是当事人如果不到场,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可以通知见证人到场签字也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基层政府机构、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见证义务,普通老百姓又大多不愿意充当见证人。所以,法律上有关见证人的规定,经常也是不容易落实的,这就造成了送达的困难。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受到限制问题。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往往利用“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就能突击建成。即使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实施,也会因此受到限制,只好眼睁睁地看他们建起来,造成既成事实。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后,又无法拆除,还必须申请法院执行,难以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又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
三、为保证行政强制法有效实施的几点建议
(一)呼唤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在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暴露出比上述问题更多的问题来。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广纳谏言,紧密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行深入调研,适时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依法处理相关案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