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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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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第1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文 / 刘兴成

2015 年7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规范,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道路。

激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指导意见》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该《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该《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首次表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定性为“本质仍属于金融”,明确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导向,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指导意见》界定了各部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和范围: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说明金融机构原先缺乏创新动力。由于金融牌照存在历史遗留的垄断现象,金融机构即使不创新日子照样过得很滋润,赚钱多得不好意思说,就失去了创新的强劲动力。要让金融机构产生创新驱动力,就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竞争。

鼓励金融竞争,才能鼓励金融创新,激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

互联网金融应获金融牌照

该《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互联网企业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前,可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购买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互联网企业可以参股小微金融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企业可以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企业和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广开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提升社会各界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实现双赢。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但互联网企业只有互联网牌照,并没有金融牌照,这就需要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如果管理层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放金融牌照,民营企业要想获得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企业就能够获得金融牌照。

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是双重的,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冲击,二是通过获得金融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冲击。

不管能否获得金融牌照,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应当遵守相应的基本业务规则: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互联网金融法治任重道远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同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如下特点:1、信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违法、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2、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消费者的资金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容易受到侵害。3、经营风险大,网络故障或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经营会受到中断。4、法律风险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等问题。5、效益风险大,市场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商机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是蓝海,互联网金融的同质化激烈竞争导致利润率降低。

只有充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趋利避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得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一个宏观指导意见,并没有多少可操作的规范。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防止政府部门自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应当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起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政法规。

将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普惠金融融合起来,专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立法,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金融机构的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

既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两部立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既填补中国投资法和借贷法的空白,又将《投资法》和《借贷法》用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

第2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继十部委重磅出台互联网金融根本大法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细则已经或正在紧锣密鼓地。至此,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野蛮生长”,步入有序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监管落地,互联网金融有了清晰的发展方向。

首先,互联网金融第一次有了确切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企业切入金融业务,都属于互联网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相互融合,互补发展。金融机构需要融入互联网开放的基因,而互联网企业也需要借鉴金融机构谨慎的态度。由此,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也得以明确,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其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互联网思维与技术的运用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因此,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看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

再者,第一次明确监管职责。对于市场化的合理部分,通过行业自律来满足;非市场化的部分,在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实施分类监管,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具体而言,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这结束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长期以来“无监管、无规则、无门槛”的三无状态,明确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底线及准入条件,与美国众多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做法一脉相承。

互联网金融所拓展的诸多业务领域,与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诸多思路相契合。在股票市场巨幅震荡、中国金融创新再次站在十字路口之际,互联网金融监管名明晰对于中国金融改革深化探索无疑具有战略意义。

一是金融创新回归本源。股市的火热让部分P2P平台的交易量减少,但与此同时又催热了高杠杆、低门槛的股票配资业务。由于一味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滥用这一工具,使得配资成为逐利最大化的投机工具。同时,结构产品在金融动荡阶段所导致的实际损失远超投资者预期,并引致多米诺骨牌般的系统性风险。P2P平台等金融创新主体在危机中承担了自己所不能承担的风险,逐渐脱离简单中介服务业,而转变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制造商。这种金融创新如果遭遇到系统性风险,在“金融加速器”作用下,便有灭顶之灾。《指导意见》中,强调了风险管理手段同步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金融创新主体仍是传统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在金融领域的资金、人才、制度、风控优势,将主导互联网金融整合。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不再是“颠覆者”角色,融合创新将成为新的主题。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金融机构中的不同行业以及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之间,如果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将可能创新出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商业模式。另一方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业务。商业银行设立直销银行乃至互联网金融子公司,已是指日可待。

第3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可能导致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被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新生事物,已广泛传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移动支付(如支付宝),利用社交网络产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优势而建立的钱包。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热潮是伴随着互联网浪潮而产生、发展的。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甚至作为高科技产业的核心。其在与金融相结合时,由于其自身带有的特性,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而简单来说,金融的核心是货币资金在其占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配置过程。[2]两者的结合虽形式上有着“互联网的外衣”,但究其本质仍为金融。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三百多亿笔,金额二十多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55.13%和41.88%。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资金量庞大。在每年庞大交易和高速增长的现实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稳步发展有助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外监管经验

相比我国,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已有多年历史,我国在探索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可借鉴他国监管经验。

第一,是美国监管法律规则。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其现有法律为基础,并无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的监管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政府双重立法监管机制。[3]美国将现有的法律规则延伸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通过增补法律规则的方式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次贷危机后,美国推出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纳入其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谓是空前绝后。这同样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作。在千禧年,美国于州的层面推出了《统一货币服务法》,该法已在境内取得了良好的实效,绝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该部法律。不仅如此,该法律也是美国规制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贷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国监管模式。众所周知,美国采用双层多头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国“一行三会”这种复合监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国的双头监管,即将金融的统一监管分为宏观金融监管与金融行为监管。美国现金融监管体系是由诸多监管巨头组成,这些权力部门包括了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甚至美国国会。因此,从监管架构上而言,美国可被称之为世界上最复杂金融监管体系国家。但是,从美国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做法可见美国作风。因为美国并未专门立法来对待这样一种看似颠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将其纳入到既有的法律体系当中进行监管,如P2P网贷行业的执法责任落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虽不是监管部门,但可对不在其权利豁免范围内并参与到第三方债务催收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执法责任。[4]又如在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重心放在交易过程而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5]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没有对新兴行业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旧有法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的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从而鼓励该金融创新形式继续发展。

三、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入,还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可预期的蓬勃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都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态度。若没有官方正式的承认、支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难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而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又进入人们视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r加以改造,应用于我国的现实发展。对比我国与美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不难得出若干启示。

第一,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方式,在“一行三会”统一的监管要求下,地方金融办有差异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国学习,以原则导向监管为宗旨,而不是规则导向为主。我国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规则导向的模式,法条十分清晰,规则明显,但是缺少了应有的灵活度,难以应对像互联网金融新兴的行业领域交叉的复杂事物。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为金融改革和创新,以及与其他行业融合带来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继续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条款。目前,我国法律较为固化,这种现实困境也决定了我国难以实现如美国一般的原则导向监管。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投资者。如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P2P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信息中介意味着其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不承担信用流动风险等。因此,面对潜在的投资风险,有必要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障金融投资者利益。又如,201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其中,就存在强调“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否则将大幅度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成本。对此,学者李有星提出“互联网融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确切称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

第4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特点

目前“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概念阶段,还未在理论上形成一致的标准定义。其中,人民银行等十部门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设备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能够实现资金借贷,线上线下支付以及理财和信息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简单结合的产物,而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其他互联网工具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从广义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金融中介、金融产品在线销售模式。从狭义金融角度来看,融资依托互联网实现的形式都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可以使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搭建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具有无传统中介、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同时也应注意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管制度和信用系统,因此较传统商业银行而言风险更大,且对互联网的技术要求更高。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从广义上讲,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从狭义上讲,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2、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由三要素组成,即发起人、跟投人和平台。是指发起人首先提出一个项目,跟投人来投资购买参与团购的一种形式。从国内实践看,主要以影视、动漫、音乐等文化创意类项目为主。

3、网络小额信贷

网络小额信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互联网企业通过将电子商务平台上积累的客户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映射为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从中检索出具有潜力的客户来发展业务,具有金额小、时间短、信用额度透明的特点。

4、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是指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P2P贷款金额通常较小,相当于小微贷款中的微贷或极微贷,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信用相对良好但缺少资金的个人或小微企业主。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比较

(一)目标客户的差异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者。通过应用信息技术,降低了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和信息透明度,从而使其具备了便捷的渠道、低门槛的准入和人性化的操作,产生了独特的需求方规模经济。而传统商业银行出于成本和盈利的考虑,往往将有限资源投向高端客户,主要服务于资金供求较大的客户。

(二)业务性质的差异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性质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差异。其一为支付结算方面。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之一的第三方支付,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直接参与中央银行的结算系统,其所使用的最终支付工具,仍然是银行账户所对应的资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第三方支付更多的是传统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其二是资金来源方面。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较为有限,在缺乏杠杆的情况下,其规模始终面临较大的制约。

(三)监管的差异

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且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对一国的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对银行业均有非常严格的监管体系。到目前为止,传统商业银行从公司治理到具体业务的发展都有相应的监管规范,而且在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方面也均有严格的监管要求。而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约束较弱,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强,基本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直到2015年上半年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出监管的方向性意见。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系及相关建议

(一)关系总结

尽管互联网金融使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受到冲击,使其金融媒介作用被削弱,并抢占了其一部分银行客户;但互联网金融同时促使了传统商业银行转型,并促进加快了传统银行业的网络化进程。

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合作要大于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可以积极推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二)相关建议

首先,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逐步强化功能监管,优化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仍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导,这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是与金融市场现实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通过设立“一行三会”的方式很好地实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也暴露出机构监管的缺陷,因此要逐步向功能监管转化。

其次,就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应努力提升服务水平。首先,优化业务流程,让客户尽可能地随时在最短时间用最简单的方式办理各类业务,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体验。其次,增强服务理念,可以定期进行服务培训与考核,提升银行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打造服务型银行。第三,转变经营方式,传统银行业具有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网点分布广泛等优势,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传统营销渠道和互联网营销渠道的有机结合。

最后,二者应发挥各自特点,优势互补,加强合作。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有着丰富的供需信息资源和互联网技术方面的优势,而传统商业银行则是个信息需求量非常大的企业,二者通过信息共享合作,能够降低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行成本,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参考大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对潜在的资金需求者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优化投资风险收益。

参考文献:

第5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加强规范与监管,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具备系统性影响的必然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孕育于同一母体的两个孪生兄弟。金融创新不可避免会规避某些金融监管要求,而金融监管必然是滞后于金融创新进程。所谓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猫鼠游戏”,实际上体现出的是平衡的艺术,根本上说就是要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目前,“余额宝”的规模达到5000亿元的规模,客户数超过8000万人,堪比一家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达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毋庸置疑,当前“余额宝”对银行体系的冲击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现行支付系统的替代作用,已经具备系统性影响,客观上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出手,以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而互联网金融监管试水第三方支付业务,主要是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特征所决定。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传统金融机构触网,又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另一部分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融合,接近于纯粹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为代表,从事互联网支付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互联网业务,遵循的仍然是线下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因而风险相对较小。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线上业务,虽然与线下金融业务没有本质区别,但无须承担线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客户数爆发式增长下,这将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第6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借贷监管

一、前言

P2P网络借贷是随着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民间借贷的繁荣而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其实质仍属于小额民间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为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有助于促进金融结构的完善。提及P2P借贷,很多的人会跟“网络欺诈”“跑路”这样的负面字眼联系起来,对P2P存在着诸多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由于网贷平台建立门槛低,监管较弱。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让P2P终于有章可循,又一次把互联网金融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P2P网络信贷产生与发展

P2P本质上是连接个人借贷双方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大的方便。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目前比较认可的有两种说法,一是尤努斯教授,另一个是英国的Zopa,随着贷款行业的不断发展,也有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自首个P2P网贷平台出现以来,美国Prosper在2006年2月成立,德国Smava在2007年2月成立,然而2006年4月,中国首家P2P网贷平台宜信公司也正式成立,这种新型的网络信贷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并呈现广阔的发展前景。原本起源于欧美发达市场经济的P2P网络信贷,如今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迅猛势头,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已经超越英美,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P2P网贷市场。

三、P2P网络信贷的发展模式

(1)信息中介平台模式。这种模式风险较低,它的特点主要是投资者的资金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负;完全基于线上的信用评审体系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是有效。(2)小贷公司线上模式。该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相比,风险居中,主要是放贷杠杆无限制,平台风险大;连带担保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实力状况不明。(3)债券转让模式。此种模式风险较高,平台资金压力大,个人账户风险集中,有资金池的嫌疑。

四、P2P网络信贷存在问题分析

1.P2P借贷行业法律法规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一直因为没有经营门槛和标准而鱼龙混杂,甚至有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截止今年4月末,市场上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1800家。与此同时,问题平台数量激增,P2P平台经营不善、不合规、道德风险等问题严重。行业发展的乱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参与者双方的信心。

2.网络监管难度较大。一方面,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信贷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去评估借贷双方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网络信贷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得监管机构难以监管资金的流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P2P网贷发展不健全,行业行规缺乏,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难以进行监管。

3.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我国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性较差等障碍, 此外,网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五、P2P网络信贷发展对策建议

1.对于投资者。市场上P2P理财公司众多,产品各不差异,收益率也不一样,建议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能理性的谨慎的选择一款适合自己产品,同时,在选择P2P公司时一定要多走动,多调查,选择有正规资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公司进行办理业务,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2.对于政府。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都诠释了明确的定义,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商的里程碑事件,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任重道远,仍需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出台更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将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对于那些有问题的平台给予沉重的打击,更好促进金融创新,促进P2P网贷平台的规范发展,更好的作为银行体系的补充功能,鼓励P2P网贷平台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3.对于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要强化对自身风险的控制,组建风险评估小组,进行信用评级;要实行“实名制”注册,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真实性后才同意开户,对其所进行的金融交易进行实名记录,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资料库,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加强管理;提高自身平台的盈利模式,开展新的业务范围,积极创新。

4.对于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而言,既要按照银监会要求,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系统的转移,亦应关注其中的业务机会,积极开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服务。

六、P2P网络信贷发展前景

P2P网络信贷模式发展的必要性和存在性是不可置疑的,虽然目前来看,P2P网贷发展存在不少问题,但发展势头良好。国家关于《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对互联网金融,对P2P的肯定与接收,此项规则的制定有诸多强力部门参与,说明中央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相当重视。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不完善的过程,正如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一样,会存在很多争议,被冠以洗钱,非法集资的帽子,时至今日,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得到国家及大众的认可,P2P网贷是理财的新趋势,前景广阔,发展迅速。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信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13(03).

[2]钱金页,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01).

第7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一、引言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Internet Finance(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方式,银行在利润增速不断下降的压力下,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必然选择。

金融的核心是资金的融通,资金的融通有多种表现形式:银行系统,投融资双方基于银行系统展开资金融通,银行系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用支持;投行系统,投资银行充当一种中心化角色,不承担信用中介角色;信托系统,基金公司等充当专业管理角色和信托责任。互联网金融是去中心化和去信用中介化的直投系统。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三个核心部分: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崛起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形成冲击,并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近年来,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增长,业务的规模、多元化程度和客户数量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覆盖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小贷、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证券等众多金融业态。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已超过4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超过60%。

近一个月来,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备受关注。从央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再到国务院法制办《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上述文件的出台,既体现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总体政策导向,也明确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具体要求。随着“互联网+”概念的兴起,当下互联网金融话题大热,如何抓住下一个风口适时“起飞”是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关注点。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研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根据China Internet finance report (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有6种形式。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互联网支付(Internet payment)。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Alipay(支付宝)是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3年底,支付宝的registered users(注册用户)达到3亿人。互联网基金销售(Internet funds)。由中国领先的在线支付平台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共同开发余额宝是中国最受欢迎的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Internet insurance)。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的保险业务。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去年成立,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都是其股东。电商小贷(E-commerce micro credit)。电商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着传统金融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存在问题。P2P网贷平台还处于培育期,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控体系不健全,是P2P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P2P针对的主要还是小微企业及普通个人用户,用户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并且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暂时没有对P2P企业开放等原因,P2P审贷效率低,不少P2P平台坏帐率一直居高不下。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跟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得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缓慢,往往成为产品打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防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不断上升,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由于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尚未正式就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展望

第8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鉴往知来,从2005年到现在,我国提出要加强民间投融资,制定支持鼓励政策,从36条到新36条,再到新36条的实施细则,10多年来中央不断出台文件。自2006年到2015年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占比从49.8%提高到了64.2%,民间投资占比持续上升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基本面,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政府对民间投资“爱恨交错”

在新常态下高层特别重视民间投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最近民间投资却反而出现断崖式下跌,不能不让政府着急。数据难看是小事,政府最担心其实是民间投资下滑导致风险爆发。

实际上我国对于民间投资的态度,中央和地方略有细微差别。中央是又爱又恨,一方面经济发展要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拉动作用;另一方面担心民间投资中滋生非法集资现象扰乱社会稳定,正在实施整治打击部署。地方政府是又恨又爱,非法集资处置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恨铁不成钢,但是地方政府要发展地方经济还得要靠民间投资。如果中央和地方都是错位对待民间金融,容易引起社会对于民间投资的预期摇摆不定。

从客观来说,中国民间投融资出现断崖式下跌有一定必然性和合理性。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呈现L型态势,民间投资遇到了艰难的时刻,投什么都不赚钱;有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因素,比如劳动人口比例大幅下降;在供给侧改革中“三去一降”力度很大,但“一补”要补的短板暂时还没补上来;新时期政商不明朗,一些民营企业家对改革信心不足,导致资金外流;投融资市场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干预非常明显;部分政策文件空转,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没有能够落地,出现了所谓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民间投资的隐性壁垒。

中国过去十几年巨额货币投放,但是这些货币流不到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要到了国有企业和房地产行业。怎样才能让货币投放能够流到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我国居高不下的居民储蓄如何才能转化为投资,我们国家的90%的货币存在银行,当前不良率上升,银行不敢轻易放款,如何让社会投资有信心投入?

作为一个问题的两面,投资和融资必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方面要明白当前到底有哪些新的资金需求,根据新的需求来调整资金供给,促进民间投资就是要刺激大众积极提供资金的供给。实际上我国很多的政策,把投资和融资两个问题放在一起在讲。但是投资和融资存在结构性的信息不对称、资金不畅通、利益不平衡,从而造成了民间投融资领域的“两多两难”困境。

金融业已具备加快推进

“互联网+”的基础

民间投融资断崖下跌,有没有可能在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实现新的突破?正如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所言: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

借助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我们有可能找到资金和实体相结合的合适方式,让融资需求与投资供给高效对接匹配。为此在国务院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探讨民间投资问题要有民间视角

互联网金融曾经被视为民间投融资摆脱困境的一线希望和光明出路,我们认为“互联网+”能够为民间投融资找到一条出路,希望P2P能够把民间金融引导到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康庄大道,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引导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激发了广大投资者的热情,也帮助部分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缓解了融资难问题。

但是,由于极少数骗子混迹其中,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招摇撞骗,让P2P这一技术术语污名化和妖魔化,P2P借贷被一些无知之徒视为非法集资的温床,甚至直接等同于非法集资,个别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大案引发了部分投资者的恐慌心理。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在一些地方执行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走过头,甚至一刀切等等现象,进一步击碎了部分民间投资人的希望,不能不说民间投资的断崖式下跌是投资人用脚投票的结果。

第9篇: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范文

    《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首个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细分行业具体管理细则。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将促进互联网保险长期健康发展,也是基于对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保险业创新进程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迅速进入公众视野,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7月28日,保监会公布了今年上半年保险业发展数据,其中互联网保险收入324.99亿元,同比增长67.27%,增幅十分迅猛。

    传统的保险业务正面临着全新的创新发展格局。安邦保险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认为,互联网深刻改变了传统保险行业,创新成为全球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大数据改变了保险的精算模型和定价模型,在寿险方面,包括苹果手表在内的可穿戴智能设备能够和大数据无缝结合,在健康医疗领域建立新的商业模式,都成为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领域。互联网将数据信息、全球医疗、金融服务进行了无缝对接,使得客户有可能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和服务。车联网等新技术的运用,增加了定价系数准确性,使得车险费率定价更为精准,客户能得到更多利益。”吴小晖表示。

    关于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传统行业的前景,吴小晖认为,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不亚于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它们都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新技术也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在未来,互联网会像水和电一样,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融为一体。

    《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经营方式、自营网络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并放开了部分险种不受经营区域限制可以进行跨地区销售的规定。

    早在十年前,安邦保险成立之初,就将互联网文化作为企业的三大文化之一。在互联网技术具体应用上,安邦保险是最有发言权的保险公司之一。2013年,安邦就已经开通了微信自助理赔服务,目前从出险,报案,到赔付,最快结案时长仅11分钟,切实使客户享受了最快捷的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