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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安置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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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安置办法

第1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 、B 两种类别。

(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 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 类证书。持A 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 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

第三条 持A 类、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持B 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 类或B 类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

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

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

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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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时间表

说明: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以集团公司注册地为准;未纳入主体企

业煤矿以煤矿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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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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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汇总表

集团公司(煤矿)名称(盖章): 经办人: 手机:

1、本表后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换证申请表、照片; 2、本表电子版、照片电子版在换证时提交给换证审核部门。

附件4

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资料接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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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村、组建制后属于原建制的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其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在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其征地报批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事宜。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被征用土地。

    第二章  征地实施程序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计划立项及规划选址。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在征地所在区域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四)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部门划定的征地范围,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农用地、耕地及征地范围调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审批文件,下达征地任务书。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征地任务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六)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公告后,即行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登记确认。

    (七)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复核确认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范围面积及补偿金额;

    2.征地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询异议的期限;

    4.搬迁交地期限;

    5.其他有关事宜。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在裁决前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地。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征用土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税。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应主要用于征地剩余人员的统筹安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征用,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冻结通告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突击装修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经有权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建设的室外地坪、围墙等;

    (五)《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建造的坟墓。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情况,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耕地征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相应农业税。

    第四章  征地剩余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建立市区乡(镇)、村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动态统计基准年为1999年,基准年的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由村民委员会如实填报,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汇总,经市统计部门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地项目完成后,将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调整,作为今后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六条  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具体数量按被征用耕地(园地、鱼塘视同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用的非耕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

    征地安置人员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简称“农转非”)的手续。征地已安置人员在以后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可采取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通过自谋职业方式自行解决生活出路的,实行货币安置,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后,可一次性领取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费用。

    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征地“农转非”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招用的,经体检合格,实行招工安置。

    招工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招工单位。

    招工单位应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首期不少于15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安置人员15年的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国家机关、军事设施用地,一律不实行招工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一般不实行招工安置。

    第二十条  交通、市政、绿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采取开发性安置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负责安置征地剩余人员,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给被征地单位一定比例的开发性安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采取开发性安置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其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或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

    开发性安置用地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工程项目急需提前用地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被征用土地交付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前,对需要安置的征地剩余人员,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费,与征地补偿费用一并核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土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冒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征地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3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关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户补偿情况的调查

关于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户补偿情况的调查

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最近,我们到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就部分征地拆迁户要求给予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征地拆迁户的基本情况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原名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原创业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元月批准设立。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xx〕24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桃花江民营创业园并入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桃花江经济开发区是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以湘政发〔1994〕5号文件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近两年来,开发区与村组74户签约征地576.23亩,其中水田315.01亩、山土等261.22亩,已办理用地上级报批手续的328.06亩。按照20xx年县里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是:水田征用价为15000元/亩,山土为8000元/亩,合计征地费用为668.25万元。已拆迁的74户农户采取集中安置的办法,在复迁地——金盆花园全部安置,支付拆迁安置费238.19万元。二、目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已征地的农民要求补差。其主要四个原因是:①从土地征用的法规、政策看,征地价(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三项)水田15000元/亩,山土8000元/亩,价格较低,不符合征地政策标准。②从相邻的七里村、团山村的征地价看,七里村水田征地价2.78万元/亩、山地1.3万元/亩,团山村水田征地价3.38万元/亩、山地1.88万元/亩。相比之下,开发区的征地价偏低。③年初国土清理和开发区整顿时,为避免群众上访,有关领导曾承诺,待上级征地补偿规定出台后,按政策对开发区已征地进行补差。据此,开发区对已征地农民表态承诺,将会按政策适当补差。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具有连续性,征地不把前面的问题解决好,严重影响后续征地工作。2、按照市政府〔20xx〕3号令的规定,开发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有关概念,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人口数、耕地等级、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征地价实施期等8个方面的内容界定不清楚,缺乏具体操作标准。3、园区待征地的农民要求在新征地时,严格按照益阳市政府〔20xx〕3号令的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三、建议1、按市政府〔20xx〕3号令,对桃花江经济开发区已征地的价款进行适当补差。开发区已征地576.23亩,目前已支付征地费用668.25万元。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如下:各村征地价格详细项目标准价目表单位:元/亩按上述标准,开发区已征地价格尚需补差451.88万元,具体到村的补差数如下:各村已征地价款补差数目表单位:亩、万元以上征地补差款建议县财政例支解决,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即每年支付153.33万元;同时,开发区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以确保稳定。2、建议县政府按照市政府〔20xx〕3号令的规定,对开发区出台专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对以下8项内容作出具体界定。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按照有关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村委、村民小组和集体企业。但对征地来说,为避免组与组之间的价差太大,建议以村委作为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②耕地问题。土地法规定,耕地包括水田、棉田、专业菜田、旱土等。而目前农村普遍只登记水田面积为农业税纳税面积,旱土没有计入纳税面积。建议对耕地范围(包括水田、旱土等)和计算依据作出统一规定,以便操作。③人口数问题。人口数直接影响人均耕地面积的计算。村组人数的统计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二是农业税纳税登记人数,两者存在差距。建议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作为计算人均耕地的人数。④耕地等级问题。市政府3号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不同,征地价格不同,且差距较大。为避免征地时农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级,造成争议,建议对开发区耕地等级作出明确具体的划分。⑤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土地安置补助可按地域差别进行调整,县城(城市)下浮5%,建制镇下浮10%,偏远农村下浮25%。开发区所征地虽属桃花江镇范围,但不是中心城区,建议按建制镇下浮10%计算土地安置补助费。⑥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关镇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由于县城关镇包括县城中心区、郊区和农村,建议统一规定,县城中心区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其它区域的征地拆迁房屋在规划居民点上实行集中联建或自建。这样可减轻统一集中安置的压力,减少复迁地征地建设的投入。⑦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交安置单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建议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统一缴入保险机构。这样,既保证被安置人员征地后有 一定的保障,又可减轻集中支付征地款带来的压力。⑧征地价实施期问题。市政府3号令没有规定征地价的实施期,势必会引起农民群众的攀价心理,占地待征、等高价再征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土地征用与开发,特别是对开发区的征地,带来巨大的阻力。建议规定一个征地价实施期,以2-3年为宜,即根据被征地情况,按照市政府3号令的规定,计算出征地价格(以村为单位),2-3年不变,期满后,再行调整。3、县政府对开发区新征地价格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根据市政府〔20xx〕3号令,计算出的新征地价格如下:

第4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关键词]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安置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7.08.183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湘潭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显著提高。2014年湘潭市城镇化率达到了54.02%,与2000年相比,城镇化率提高了18.08个百分点,14年间年均提高了1.5个百分点。2016年湘潭市城镇化率达58.1%,据钱纳里工业化阶段理论,湘潭市目前及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将处于快速城镇化阶段。近十几年来,湘潭市城乡一体化加快,郊区大量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拆迁将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时保障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该安置办法在促进城镇化水平,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许多社会问题。本文以湘潭市荷塘安置区为例,对村民进行访谈与问卷调查,同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其研究目的在于了解安置房安置模式实施后的效果,分析存在的优缺点,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2.1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安置房安置模式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中一种重要的安置补偿模式,特指因城市发展壮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该土地上村民的住房,并在该土地上集中建房,以解决被拆迁村民的住房问题。本质上是货币安置与住房补助的结合体,该住房的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土地所有,住户没有完整的产权,不能按揭,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2荷塘安置区概述

2.2.1项目建设背景

荷塘安置区源于湖南五江轻化集团投资建设的现代化示范性超大型商贸新城――中国中部国际商贸城的建设。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征用该地区的土地。根据《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2010]101号),该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楼安置和住房货币补助两种形式,且就近选择了在荷塘乡建设安置区。

2.2.2项目工程概况

荷塘安置区采用下店上居的商住楼行列式市场模式布局,确保每户拥有一套住房和一个店面。区内建筑层数5层,底层为商业铺面,二屋至五层为住宅,套内建筑面积70~140平方米不等,容积率约为1.0,建筑密度约35%。小区道路多与建筑物平行且沿着建筑物双边布置,与城市道路有多处交叉口,提高了交通的可达性和商业铺面的商业价值,但缺乏必要的物业管理、环卫及文化娱乐设施。

3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弊分析

3.1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

3.1.1保存了拆迁村民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

在拥有五千年农耕文明的农业大国,村民与市民有着不同的教育背景、社会关系与生活来源,如果不考虑村民的生活方式,违背村民的意愿,强行将村民赶上高楼,这种过度的城镇化手段,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荷塘安置区考虑到了村民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首先,考虑到农村住宅需“接地气”等因素,安置区建筑层数控制在五层以下;其次,预留了部分空地作为村民的自留菜地或家畜圈养地;再次,安置区选址采取就近原则,使留有种植地的村民在合理的农耕半径之内;最后,住房分配按村按组进行划分,这样就保持了原有的社会关系。

3.1.2确保了被拆迁村民住有所居,解决了医保与社保问题

荷塘安置区安置模式是货币补偿与住房补助的结合体,确保了拆迁户的住房需求,解决了村民的医保与社保等问题。这样被拆迁村民充分相信政府,相信拆迁政策,有利于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社会稳定。

3.1.3注重拆迁村民的生a安置,保障基本生活来源

荷塘安置区为商住综合楼模式,区位条件较好,毗邻“中部国际商贸城”,随着中部国际商贸城的发展壮大,周边地区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拆迁村民可以将区内的商业铺面或其他物业出租,换取一定的收入来保障基本生活。

3.2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弊

3.2.1房屋空置率高,小产权问题严重

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荷塘安置区地块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制土地,该类土地上的住房没有完整产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法上市交易,实为城中村中的小产权房。荷塘安置区一期建设住房403套,实地调查数据显示,小区实际入住率仅为62%,房屋空置率高达38%。且部分村民利用安置房补偿政策,陆续将这些空置房屋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的商品,以低于商品房高于原购房的价格,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上市交易赚取差价。此类交易尚无法律保障,势必存在产权纠纷等隐患。

3.2.2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且缺乏物业管理

在对荷塘安置区村民的问卷调查与实地访谈中,最严重的问题是房屋质量存在缺陷,且村民认为这是安置房存在的特有现象,是政府建房存在的弊端,没有办法根治;最普遍的问题是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村民已经住了几个年头了,安置区内无绿地建设,到处尘土飞扬,周边无学校、无医院、无商场、无公交站,缺乏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都将引起村民对政府安置房补偿政策的不满,直接影响到安置区的入住率。

3.2.3安置房不利于集约用地,商业区位无法均衡分配

荷塘安置区土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约为1.0,建筑密度约为35%,绿地率约为25%,这与现有的紧促城市,集约节约用地的土地政策相矛盾。采用的下店上居的商住综合楼模式,尽管安置区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开口较多,小区交通的可达性得到了提高。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区位的优劣势,致使商业店面的商业价值不同,无法统一,易出现村民间利益难以协调等情况。

4安置房安置模式的改进措施

4.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减少村民对政府补偿政策的各种揣测,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公示征用地的进度、规模、用途、批准的文号、安置补偿依据以及人员安置等政策及措施;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如拆迁补偿的相关依据、数量、补偿费用、房屋安置方式、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进度计划等予以公示,接受被拆迁群众的监督与建议。对拆迁村民关于安置补偿所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答,对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努力减少因拆迁安置不公引发的不满和冲突。

4.2创新安置办法,加强就业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征地拆迁中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失去了保障,面临着“失地即失业”的局面。虽然有适当的货币补偿,有能遮风避雨的房屋,但不能世世代代坐吃山空,这也不符合村民的生活方式。新建的中部国际商贸城必定需要大量的员工,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应当顺应民意,制定合理的就业安置办法。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拿出部分资金,与就业单位和没有收入来源的村民签订协议。根据各个岗位、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制订就业培训计划,带动村民再就业的积极性,让其能尽快地适应城镇生活,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政府、企业与拆迁村民的关系,有利于中部国际商贸城在荷塘乡更好地发展,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3适当增加货币安置模式的比例,压缩实物补偿模式

荷塘安置区安置房补偿模式属于实物补偿模式,目前湘潭市城区存量住房空置率为19.3%,2012年以后新建商品房空置率为32.8%。从宏观上来讲,如何消化商品房库存量,调整住房结构,是湘潭市急需解决的重要经济问题之一。如果能提高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货币安置比例,利用新型城镇化政策努力提高城镇人口规模,用补偿的货币购买现有的商品房,既能保障被拆迁村民的住房质量和生活质量,又能减少当前商品房市场的库存量。

5结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安置模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虽注重村民的意愿,部分保留了村民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解决了村民的后顾之忧,但仍然存在著小产权房、土地利用不集约、利益难以均匀分配、房屋质量不达标等缺陷。

安置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模式,虽然能解决现有的短期问题,但是对长期的运作不利,而且还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和不可持续发展等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应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着手,以增加就业安置与货币安置为主导,调整现有的安置政策。

参考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Z].2010-04-15.

[2]孙.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障[D].济南:山东大学,2011.

第5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关键词] 城市建设征地拆迁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4.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新化地处湘中偏西,国土面积3642平方公里,人口140万,是湖南省最大的国定贫困县、全国最大的库区移民后扶县、革命老区县、比照实施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县和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县。

近年来,随着新化县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日益繁重。由于征地拆迁涉及面广,被征地拆迁群体复杂,社会舆论导向对征地拆迁工作并不十分有利的情况下,征地拆迁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正确认识、分析、预防、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已成为推动该县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一、难点分析

(一)认识存在偏差问题

在一些群众看来,旧城改造给老百姓带来了实惠,但最大的受益者是政府,政府实施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按政策新化县征地补偿标准最高只有4万多元一亩,而公开拍卖时要高出几十倍,征地补偿费与土地市场价之差太大,部分居民简单的认为政府搞征地拆迁就是为了通过这种低价征回、高价卖出的方式赚钱。由此形成一些偏见,给城市征地拆迁工作带来阻碍。

(二)补偿标准偏低问题

随着工价和建材价格的不断上涨,被拆迁户认为拆迁后所得补偿用于重建很不划算,普遍要求提高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一区块相同结构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的明显偏低,差距很大,给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带来很大的工作难度。

(三)保障措施不够到位问题

新化县在推进城市建设进程中,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积极探索门面安置、留地安置等补偿安置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这种补偿安置的成本太高,而该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又相对落后,安置很难及时到位,政府安置方面的欠账很多,群众的合理要求无法及时完全满足,势必给以后的征地拆迁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四)征拆矛盾突出问题

少数老百姓心中怀有借征地拆迁机会发财、大捞一把的想法,因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百般刁难。新化县在实施廉租房、体育文化中心等项目的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村民和政府讲价钱,漫天要价,提出各种苛刻要求。

(五)舆论导向偏差问题

城市拆迁原本是一件群众得实惠、社会谋发展的互利互赢的大好事,但从当前全国的拆迁形势来看,很难实现顺利拆迁、主动拆迁,总是存在一些利益分配不公、“钉子户”阻碍拆迁等问题,从而出现了一大批上访户,增加了政府工作成本,浪费人力财力。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一些拆迁户钻国家拆迁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找政策的“漏洞”,通过上访几个来回,从“漏洞”中“争”到了利益,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小吵小闹得小利、大吵大闹得大利”、“早拆吃亏、后拆得利”的拆迁氛围,这种氛围严重影响拆迁工作的推进。在重庆就出现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对当前的拆迁工作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现在不允许行政强拆,通过司法强拆程序复杂,耗时长,效率低,缺乏强制拆迁的及时性和威慑力,对少数“钉子户”在征地拆迁中的故意刁难行为,很难依法处理到位。

二、对策和建议

(一)做好前期工作,确保依法拆迁

政府决定兴建的项目,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做到早谋划,早报批,避免先征后批或边征边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程序进行。

(二)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和谐拆迁

政府和开发商要把被拆迁民众的利益摆在首位,尽量考虑他们的合法权益。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被征拆民众的利益作为代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要做好失地民众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使失地农民真正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不给“钉子户”额外利益,坚决不让先拆户吃亏。对那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户,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的温暖,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拆迁。

(三)健全管理机制,致力规范拆迁

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实行不同的房屋拆迁规定。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和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解决。

第6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征用各县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先征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城镇成片开发用地,由负责统一开发的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第五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黄埔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征用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计税的林地,参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没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未计税的林地、开荒地,按其所耗工本费补偿,工本费数额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所在地区公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三年该被征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产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造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其它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农田排灌等设施,因国家建设施工被拆除或者受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不误农时予以修复或重建;非生产所必需、且被征地单位也不要求修复或重建的,用地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用广州市郊区石井、新()、沙河、三元里、东圃、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除按规定补偿外,还须向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专款专用。

国家新建、扩建公用道路、桥梁,需要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减半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付给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每亩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超过五人以上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领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青苗补偿费可作当年生产收入处理外,其余都应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兴办工副业和服务业。以安置土地被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或作为对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被征地单位按上述途径仍安置不完的劳动力,在上级下达的征地农民招工计划内如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经广州市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和省驻广州市单位,仍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中,按照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的规定,选招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在计算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时,应减除过去被征地已领取了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付给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业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使用。对于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付给;其它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收回建设单位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只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从发出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两年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即自行失效,分别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原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已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新用地单位补回给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拆迁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时,应由用地单位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凡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的住房原则上就地或就近安置。

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参照搬迁户的原住房面积和质量安排,但原每人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人五平方米居住面积安置,并适当照顾人口构成的情况。对从广州市市区迁到郊区、县城镇的,安置的住房面积可增加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

安置搬迁户住房的人口,按常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列入需要安置住房人口的计算范围:

一、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二、原属该搬迁户常住户口,又是本户的直系亲属,因服役、入学、入托已迁出的;

三、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二个子女计算。

搬迁户的搬家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给。

第十七条 拆迁城镇单位的公有房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其产权处理和产价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合理评定,计算产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业主。如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补回房屋的产价,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计算,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付给用地单位,双方结算差价,多除少补。

要回房屋产权的业主,原有房屋属出租的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并按照国务院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原房屋的产价。

三、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自用的房屋,应由用地单位按建回原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所需投资、材料,拨给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被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并负责迁建;被拆迁单位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提高房屋质量,应自行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并自负增加的费用和材料。补回的房屋产权,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搬迁户临时搬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搬迁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用房或搬迁户自行投亲靠友解决临时用房的,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属搬迁户所在单位解决临时用房的,补助费的百分之八十交给所在单位,百分之二十发给搬迁户。

二、搬迁户由用地单位安置临时居住的房屋,房租按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七折计算;但居住临时简易搭建的房屋,可免交房租。

搬迁户是自有自住私房业主的,不论临时安置居住何种房屋,均免交房租。

三、搬迁户在临时居住期间的水电费用,一律自行负责交纳。

第十九条 搬迁户迁入新安置租赁的房屋,应从迁入之日起,按规定交纳房租。

对私房业主自有自住房被征用拆除后新安置租赁的房屋,其租金由征用单位补贴百分之三十,期限七年。

第二十条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拆迁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所属房屋,应征得宗教主管部门同意,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农村半工半农户和农民自有自住的房屋,应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建回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付给资金、材料由业主自行迁建;拆除的房屋如有猪舍、围墙、棚子等附属建筑物,用地单位应同时重建或付给重建的资金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拆迁原农业户因土地被征用后转为非农业户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拆迁私人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业主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协商办理房屋拆迁手续;过期不办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业主不在、无人受理或无主房处理,其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息代管。

第二十六条 在征用的土地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章建筑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按处理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安置补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坟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通告,并登报三天,通知坟主在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办理迁坟手续,由用地单位付给迁坟费,过期无人办理迁移的,由用地单位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地点代为迁移深葬或火化。深葬的具置和火化的骨灰,由民政部门编号登记入册和保存,骨灰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烈士墓、外国侨民墓、少数民族墓的迁移,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负责保护,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发出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之日起,在征用的土地和拆迁房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的建筑物;不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再办理房屋调换和交易手续。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入户或分户。

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在未拆除前,用地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主动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拆迁的单位、个人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进行仲裁,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于收到裁决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或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以及越权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或在补偿和安置上弄虚作假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用地单位擅自提高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标准的,应予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凡侵占土地的,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如已在土地上建有建筑物的,应予没收或限期拆除。

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七、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7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第8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第9篇:土地征地安置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现状;对策

这几年,是我县经济加快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这些土地的及时征用,确保了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补偿存在争议,在集体发展留用地、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有些土地虽然已经完成征用补偿协议的签订,但也难以及时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过程中还出现上访或直接阻碍工程建设的现象。

一、我县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我县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区域间差异较大,现行中心城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城市规划路网依次递减的办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各异,相邻地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悬殊,在实际土地征用补偿中很难操作到位,并且极易造成征地补偿争议和纠纷。

(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几年来,我县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单一的货币处置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农民一夜之间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农民有一种“措手不及”的感觉。这种感觉和思想情绪也影响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没有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组一策”,分配方案比较混乱。多数村庄在分配中违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现“吃小户”现象,个别农民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缺乏政策的规范和约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已趋向全部分光的现象。

(四)土地征用没有依法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先征后批、边征边用边批”现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气不壮,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阻挠、干扰行为也不能及时给予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不直接参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工作,因此,对统一执行政策,依法实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带来消极影响。

二、完善我县土地征用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千方百计抓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确保被征用土地顺利按时交付使用。但是,我们也要摒弃单纯的土地征用观,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土地征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在土地征用补偿、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时完善和健全。

(一)及时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补偿安

置政策最为被征地农民所关心,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征地补偿政策更趋合理,最大程度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土地年产值的计算及补偿倍数

应适当给予调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镇、乡。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应有决心缩小中心城区和其他镇、乡在土地征用补偿

上的差距,从而使我县的土地征用补偿在区域间公平合理。同时,对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块作为专项资金(应不低于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转业及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给予支持或补贴。另外,在修订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政策时,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区片综合价”的办法,并要力求区片划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计创造就业门路,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1.失地农民应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渠道,要建立城乡统一就业组织体系,建立就业服务中介组织,帮助失地农民尽快在非农岗位上就业。:

2.进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就要舍得将好的地块、商用价值大的地块留给村集体,尽量做到不与农民争利。

3.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数失地农民将处于经营无门路,办厂缺本钱、就业难度大的现状。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4.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转业能力。在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方面,关键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技能培训,二是要注重对农民的择业观念教育。

(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实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土地,政府不能随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须统一。《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而具体承办单位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须公告。《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用“两公告一登记”的工作程序,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4.土地征用必须公平。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对同一片区、同一物类必须实行同一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