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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细化管理;财务管理;应用
一 路桥自来水公司财务精细化管理模式应用的必要性
财务管理精细化模式的运用,对于企业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财务管理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是对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对于财务管理风险的降低具有重要作用。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的推行,是企业明确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基础,有利于更好的控制企业的各项生产成本的支出,能够更好的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路桥自来水公司而言,企业管理中运用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能够让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自来水公司的各项工作流程更加熟悉。路桥自来水公司的运作流程复杂程度高,对于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工作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在路桥自来水公司中应用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在路桥自来水公司的管理中运用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有利于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更加明确,企业生产决策的科学性更强。
二、财务管理精细化模式的特征
(一)细化财务管理内容,拓宽财务管理领域
在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中,精细化的管理方式要求管理工作的运行更加细致,对于所有的管理项目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范围有所拓展。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运用,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中,管理的角度更加广泛,深入。传统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管理的内容相对宽泛,在进行具体财务目标制定的时候,大部分是以利润为主要财务目标设计,具体分析到各个财务管理领域中,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范围有所细化,可以加入预算管理,成本管理,投资目标的制定以及为了企业的发展制定一些筹资目标。
但是具体到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这种细分的财务管理工作内容会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以财务管理中的成本管理为例,具体到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角度下,成本管理层次还要进行深入的划分,对于成本的财务管理要进行更加具体的成本分类。
(二)管理制度和手段更加科学
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另一个特征就是,从管理制度方面,管理制度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手段更加规范。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应用到企业中,从管理层的角度来讲,管理工作负担会有所增加,因为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运用,对于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了,作为管理人员,需要在原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拓宽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范围。在这个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就要不断提升,管理的层次提升了,相应的,在管理手段,管理制度方面,就要加深管理工作的深入程度,所以,管理制度就要根据管理模式的改变进行改革,管理手段也需要相应的优化。
(三)以提高企业效益为目标
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最终是以提高企业效益为目标。财务管理工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标就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是一个盈利性组织机构,在企业发展中,盈利是最终目的。所以,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也要把企业的盈利作为一个最基本也是最终的财务管理目标来具体执行。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应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运行更加细致,深入到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对于管理工作的细致化,让他们对企业总体的运行情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系统的了解。这样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更要把握好各个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无论是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还是目标的具体执行,都要把握好,这样制定出来的财务工作计划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财务管理工作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在路桥自来水公司的措施
(一)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应用,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是一个新的尝试。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企业整体的发展来讲,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能够帮助财务管理人员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有利于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所以,在具体的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运用中,需要注重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是更好的进行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具体分析,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中,首先,要健全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特别是要规范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制定良好的工作规范,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除此之外,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还需要增加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运作,拓宽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除此之外,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规范和补充。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应用,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更加宽泛,内容的精细化程度更高,存在的风险性也会提升。所以,为了更好的规避财务管理工作的风险,在管理制度的健全方面,要注重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度的健全,增加监督的内容,拓展监督的方向,保证在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下,管理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更加顺利健康的运行下去。
(二)创新财务管理理念
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运行,不仅要注重管理制度的变革,更加适应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推行,还需要注重财务管理理念的更新。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门的联合配合才能把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管理涉及到公司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是一个联系范围非常广泛的工作。特别是在运用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后,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增加,这个时候,财务管理工作和各部门的联系不减反增,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更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共同的努力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理念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监管机制的建立。监管机制的建立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监管制度方面也要进行改革和提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讲,要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管,加强他们自身的约束力。从企业整体管理的角度而言,财务管理工作和各部门工作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需要企业各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定一个整体的监督机制,从一个更加广泛的角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
(三)创新管理水平
创新管理水平,首先需要财务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加强对自身工作的自律意识,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风险意识。对于财务管理人员而言,需要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能力,精细化财务管理模式的运用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所以,为了更好的进行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除此之外,创新管理水平还要完善财务组织体系。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运用,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相应增加,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就要对财务管理组织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运行,提升财务管理的质量。完善组织体系可以通过适当的进行岗位调整方式来进行。做到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最佳资源配置效果。
结语:在路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引入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新方向,特别是适应了现代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对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企业整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矿业公司 税务筹划 管理 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改革体制的不断深入,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大,其相对应的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近年来,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减少,其优惠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对传统的能源产业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少,这对相关产业的发展来说是不容乐观的。为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税务进行合理的筹划与管理并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合理的整合,不但有利于企业当期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税务筹划与管理的内涵
通常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节税筹划活动,换一种说法,就是纳税人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合法开展的一项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税负,并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与调整,进而找到最优的节税生产经营方案。因此,就本质上而言,税收不等同于逃税、偷税,它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也是当今社会企业节税的重要选择。
税务管理指的是在一定的目标下,对资产的投资或购置、资本的融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及利润的分配等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管理活动。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税务管理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管理是在财经法规的制度上建立的,它把财务管理的原则作为基础;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务进行合理的管理,保证企业资金的合理高效运转。因此也可以说,税务管理就是处理企业相关税务关系,组织相关财务活动的一种行为。
二、矿业公司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降低纳税成本
矿业公司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的一个平台,其经营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资源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对相应的矿产资源进行控制与储备。在其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其成本的投入是相当大的;其中,税收的缴纳占据总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税收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总成本的高低,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也有一定的影响。而税务筹划管理的开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相关税金的缴纳,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为重大的意义。
(二)调整投资,优化产业结构
就税务筹划与管理而言,其最为直接的目的是减少税赋、帮企业减少税务的负担;但是,它还有其他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税务筹划与管理工作的开展首先需要对相关税法及财政政策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因此,这对企业的相关税法及优惠政策的学习与掌握起到了一个促进的作用,并促使企业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整个企业结构的优化,为企业正确的投资方向指明了道路;为企业的合法经营、长期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也是企业经营者较为重视的内容。要想做好税务管理的工作,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并且要对相关方面的知识有充足的掌握。这些因素的集合,对企业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正常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矿业公司税务筹划和管理的准则
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想提升企业税务筹划和管理的效率,就必须依照相应的准则进行管理。
(一)符合法律
矿业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管理应符合法律规范,公司在日常的税务筹划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全面利用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优惠策略,拟定综合效益高的纳税议案。所有违背法律的纳税议案应严格杜绝。
(二)科学化
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税务的筹划和管理办法就必须科学和合理,这是由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决定的。
(三)事前筹划
矿业公司的税务筹划及管理工作和财务人员的核算工作有着天壤之别。它们之间最大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有着事前筹划的特性。如果不实施事前筹划,而是等销售活动展开之后再进行筹划和管理,那么税务筹划和管理就将失去意义。
(四)本金效益
每个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管理方案都有双面性。明确一个税务筹划和管理方案,要做到:力图提高企业的本金效益。如果因为税务款项减少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经营效益,那么这个税务筹划和管理方案就是不科学的。
(五)预防风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发后,税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对补充缴纳的税款进行微调:即对补充缴纳的税款,要增加一定比例的利息进行税款的收缴。这就使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存在着隐形风险。如果未全面了解政府税务部门的相关策略或错误理解了税务部门的相关策略,那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这不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影响到企业的运营状况。矿业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时,应尽量规避该类风险,提升风险意识。
四、矿业公司税务筹划管理的相关举措
矿业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与管理时,必须依照特定的准则进行,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加强税务筹划与管理意识
矿业公司在进行税务筹划与管理时,首先领导层要提高觉悟、意识到税务筹划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领导层对税务筹划管理的认识的加深,会带动企业职工做好本职工作,并有助于企业财会方面的管控。
(二)完善税务筹划和管理体制
要使税务筹划和管理科学合理,就必须提升其管理效率;矿业公司应专门设立税务筹划和管理部门。在该部门中,要对人才进行严格筛选,挑选综合素质高的人担任该部门的中层干部职位;避免技术不过硬、工作态度不端正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层干部职位中。同时,在税务筹划和管理部门,要最优化税务筹划和管理提案,使其符合矿业公司财产管理准则和长远发展目标。此外,企业的下属分公司也要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在矿业公司内部、公司内各机构之间要多交流,并谨慎处理与国家税务部门的关系,要吃透相关税务部门的一些“优惠政策”。
(三)提高企业对税务筹划和管理的认知
矿业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管理职员必须对国家相关的税务制度做到了如指掌,对新出台的税务法应抱着积极心态去学习,抓住国家税务部门给出的优惠策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与此同时,税务筹划和管理人员应将自己掌握的技能和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将税务筹划和管理的前沿理论运用自如,就能使税务筹划和管理变得有据可依;同时为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指明方向并且为该项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税务筹划和管理人员应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另外,还应认识到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用知识对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进行武装,将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纳入到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严厉杜绝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矿业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管理工作除了以上所说的三点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税务的筹划和管理:例如在矿业公司的投资议案中引入税务筹划的理念、与国家相关税务部门多交流、对于优惠政策应及时办理、对企业所得税款应进行计算、核实等等。只有贯彻企业的税务筹划和管理方针,才能提高税务筹划和管理的效率,保障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开展,这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五、结束语
从当前我国情形来看,现代税收已经遍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它在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时,又扮演着企业战略部署中的关键“角色”;而且,税收对企业各类决策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在我国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矿业公司如何与时俱进,在不破坏税收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税务工作的筹划和管理,势必将成为摆在每个矿业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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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 成本效益
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从美国通用公司发生的火灾开始,到随后的美国三里岛的核电爆炸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核事故等一系列巨大损失发生,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目前,风险管理已经发展为企业管理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管理领域,在围绕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标方面,风险管理和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税务风险全面、客观地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税务风险的管理是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保证。若不加以控制,将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及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有涉税行为就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对企业来说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二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集团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因素
与一般企业相比,集团企业由于组织机构庞大,经营业务涉及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行业众多,股权结构复杂,税务风险要比一般企业高得多。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仅是来自于账务处理风险,还来自于公司管理层的纳税态度,相关的管控能力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总的来说,企业税务风险产生主要来自于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包括以下具体的原因。
1、集团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
(1)集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风险。集团企业经营业务多而繁杂,采购过程、生产过程、销售过程、资产管理过程中都会产生税务风险,企业采购业务中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发票的取得和传递,货款的结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销售业务中商品价格的制定,商品出库,商品销售发票的开具;生产过程中材料的领用,领用材料的计价方法,资产的构建、处分、保管、减值准备的计提等业务是否符合内部工作流程和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如果缺乏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都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2)集团企业关联交易产生的税务风险。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它对集团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重要影响,但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表进行调整。集团企业是否确立了关联方交易标准,关联方的价格制定是否合理,关联方来往款项的结算方式及关联方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相对应等都存在税务风险。
(3)集团企业投融资业务产生的税务风险。投资业务中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项目是否为高新技术行业,是否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的融资方式、金额、利率等因素都对企业所得税具有重大影响,这些投资业务都要求企业对国家政策及税收政策十分了解,否则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纳税意识重视不够产生的税务风险。一直以来,很多集团企业虽然风险意识加强,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但大多未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或税务管理岗位,涉税工作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影响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多年来企业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企业的税务工作应由财务部门来处理,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应由财务部门来进行防范。其实不然,税务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更多的税务风险是由经营部门的业务活动而产生,并不是财务部门的税务处理,需要企业从战略层次上加以重视。
(5)涉税人员专业水平及会计基础工作欠缺引起的税务风险。一方面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由于平时工作较多使他们不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的税务知识学习,日常经营业务中不能熟练地运用税收法规政策。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责任心的原因,存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资料的管理不规范管理,处理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差异调整事项也不准确,可能会存在多缴或少缴税款甚至被罚款的现象。
2、集团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
(1)宏观环境引发的税务风险。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外部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以及社会纳税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为适应宏观环境的变化,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杠杆作为政府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将会不断更新和调整,同时我国税收法规政策多而杂,各地的执行细则又有差别,企业财务人员难免会对涉税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我国税收政策对一些企业的经济事项阐述不清晰,仅在原则性上作了规定,具体的执行方法由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细化和补充,并给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给税务人员执法留下了空间。在目前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产生,不但影响了税务执法的公正、公平及严肃,还会造成企业缴纳税款的偏差。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上下游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给集团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2013年1月25日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称:由于该公司的两家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上游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上述两家子公司共补缴税款2734万元,对两家子公司当年净利润的影响2734万元,减少母公司当年利润2638万元。但是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税务稽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检查及公司自查,在上述事件中,子公司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货物交易的过程、付款的程序和方式等各个环节,均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单据完整齐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和采购流程及制度,但作为下游的采购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监管体制下,公司无法、无力也无权对供应商在同公司贸易前与其它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从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核实和监管。上述案例说明在目前税务监控环境还存在缺失的情况下,上下游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很容易导致企业受其影响产生税务风险,特别是集团企业由于业务繁多,涉及的金额大,易成不法分子的目标。
三、集团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管理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证。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为我国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供了首个指导性文件,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指引》的内容相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以下措施对税务风险加以防范控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的防范税务风险。
(1)集团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按制衡性原则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对公司的涉税业务进行核算,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对集团公司的税收进行筹划,本企业业务流程进行税务风险监控。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2)集团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下设专职的税务风险管理委员,负责执行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具体负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识别、评估企业税务风险。
(3)加大人力资源投入,为税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能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人才。集团公司要对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举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素养,使其能正确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业务,发现涉税业务中所蕴含的税务风险,并能运用一系列的方法技术对涉税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为集团公司领导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提供决策依据。
2、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涉税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和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控制度是一切风险防范措施的保障与基础。降低企业税务管理风险必需健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规范内部管理流程,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加强对以下重要控制点的管理和控制。
(1)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集团公司的经常性业务做到明确分工,分清每个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处理每项业务原则上都要求由两个部门、岗位或人员负责,相互制衡。如采购环节中采购合同的签订,进项发票的取得、传递流程和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销售环节中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货款的结算方式,能作为所得税加计扣除抵减项的研发费用归集,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等等都要有规范的流程和明确的责任机制。对非常规性税务事项确定事发沟通机制和第一责任人。
(2)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参与集团公司的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从税收角度提出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如集团公司的并购重组、重大投资融资、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制定、重大经营模式的改变等重大决策制定前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要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和规划、税务尽职性调查和相关的税务合规性复核并随时与重大决策实施部门沟通。
3、设计科学的税务风险内控运行机制
科学的税务风险运行机制能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集团企业税务风险运行按高效实用的原则分为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三个模块。
(1)税务风险识别。是指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税务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历史经验从信息特征库中分析出可疑的税收风险点,再用风险指标加以审核,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排查出税收风险点。另一方面通过座谈会、实地调查、询问、财务状况分析等方法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风险事故的记录来分析,归纳和整理,从而找出各种明显和潜在的风险及其损失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生产流程法、环境分析法、财务状况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分解分析法、图表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同时由于风险具有可变性,因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要求风险管理者密切注意原有风险的变化,并随时发现新的风险。
(2)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是集团公司在税务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评估税务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集团公司承受税务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偏好,并对税务风险的相对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可选用风险因素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内部控制评价法、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及定性风险评价法等方法进行评价。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税务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税务风险等级判断。
(3)税务风险应对。集团公司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税务风险应对措施。选择策略时即考虑将已经识别的税务风险降低或规避,还要思考提高企业价值的机会。具体可采用以下四种策略:一是当预期损失极高、税务风险超出企业可承受范围时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策略;二是利用政策或措施将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承受范围内的风险降低策略。三是在采取其它措施产生高成本、高费用的情况下对现有税务风险进行承担的策略。四是通过购买保险或签订合同、建立同盟等方式实现税务风险转移的策略。
4、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沟通机制
信息不对称不仅制约着集团公司的发展,也是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集团公司与税务之间、与子公司之间、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等有效的信息沟通不仅能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能在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防止不必要的损失。信息与沟通是税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保障,集团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实施:一是加强集团公司税务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应充分发挥信息化、自动化的优势,借助财务会计信息运行机制建立高效可行的税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中应涵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可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税流程、企业交易活动中所涉及的税种、税率、涉税风险的典型案例、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提示及风险点等。通过建立有效的税务信息系统,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才能够及时发现、快速解决税务风险。二是加强集团公司各公司、各部门的税务信息的沟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事项涉及人、才、物等事项,税务风险存在于整个交易环节及经营层和业务层,因此,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集团公司其它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给其它各部门和管理层提供税务信息咨询,定期组织税务培训,强化集团公司全员税务风险意识,实现税务风险前瞻化。三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政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的调整更新,企业税务人员难免会对涉税政策理解产生偏差。集团公司应定期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税务信息沟通平台,由其对集团公司进行税收政策的辅导,并与税务部门共同对集团公司的重大涉税政策进行探讨,约定税收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防范税务风险。同时企业还可通过税务部门对集团公司重要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纳税交流,通过交流了解其纳税信誉,学习其先进的纳税管理经验以提高自身的纳税管理经验,降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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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兼并的征税原则
对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制设计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经济促进原则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的正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在企业合并、兼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转移、股息分配和赠与,涉及有关的税务问题。对此,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这种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促进其发展。从我国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后,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更趋活跃。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则
从企业兼并的动机看,可以分为经营战略兼并与税务型兼并。前者主要是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出发,通过兼并,达到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从税务出发,企图通过兼并,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对经营战略型兼并应当鼓励,而对税务兼并则应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通过兼并有意逃税。
二、企业兼并的税收政策调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解决被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进行改制的企业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2)对被兼并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兼并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3)对兼并企业在限其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先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由于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盈亏冲抵,必然会引起税基的变动,从而影响应征税额的升降。分税种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计征最为复杂,因此,我们将着重考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1.资产计价的问题。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对兼并企业购入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采用何种标准判定,其结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来衡量,则它基本反映了其资产的历史成本,而兼并企业计提的折旧额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如果采用当前的市场价值计价,在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在通货膨胀时期尤为显着),则兼并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将增加,而计提折旧也随之上升,从而使兼并企业享受到增加折旧额避税的好处,这正是某些避税型企业从事兼并活动的税务动机之一。为了贯彻防范措施,我们也应向以达国家一样,在税法中规定以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帐簿价为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
2.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冲抵的问题。
避税型兼并企业的税务动机之一就是寻求一个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期通过兼并活动,使自身的大量盈利与被兼并企业的大量亏损相冲抵,减少新公司的应纳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税收改革法案规定,如果一家亏损公司在3年内发生了超过50%所有权的变化,对净经营亏损的使用将受到一个年度限额的限制,可以用来扣减收益的净经营亏损不得大于所有权变化日亏损公司的价值与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企业兼并中的经营盈利与亏损相抵的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应针对避税型企业兼并活动做出经营利润与经营亏损冲抵的限制性规定。
3.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08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09年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08]10号文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08]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09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08]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10]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一)连锁经营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各监管主体未形成联动管理合力连锁经营企业涉及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管理部门。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49号)、《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2号)《、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11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等,但都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化,当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在当前电子商务模式下,连锁经营企业网上销售业务呈电子化、无纸化特征,商品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大大增强,对资金流的监管难度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扰,加之税务部门与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缺乏联动监管合力,与其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仍有待完善。
(二)跨地区经营连锁企业涉及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难度较大目前一些较大规模的连锁企业经营区域范围较广泛,其连锁总部、地区总部、零售门店分布于不同省、市和区(县),税务管理难度很大。如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连锁门店,由于目前对分支机构的明细资料管理缺乏明确规定,企业对地移送货物的真实情况反映不够全面,造成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及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受制于属地管辖、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影响,也可能出现同一总部不同地区分支机构税负不均、征管水平存在差异等情况。
(三)地区总部登记注册为非营业性分支机构、零售门店登记为个体经济,逃避纳税义务连锁经营企业从事跨地区直营连锁时,一般在区域中心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在总部的严格监督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但是,一些地区总部实际上是经营主体,在工商登记时却登记为非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而其下设的连锁零售门店在登记注册时,登记类型却往往选择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则以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登记设立。从表面上看,地区总部不直接参与经营、不设置账簿、不独立纳税,零售门店独立注册登记、独立销售经营、就地申报纳税,但实质上个体零售门店没有经营自,经营权高度集中在地区总部进行管理。如某鞋业公司通过将其地区总部登记为非营业性质分支机构,并以公司员工的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了22家个体经营店的手法,掩盖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实质。该公司2007~2008年申报纳税额与其实际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两年间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131万元,申报销售额仅为实际销售额的13%,少缴增值税205万元。
(四)连锁零售门店偷逃税款和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问题较为突出连锁零售门店处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直接面对消费者,且多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而不设置账簿或账务核算不健全,不如实反映经营情况或不如实申报纳税,不主动开具发票或以各种借口拒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销售收入临近或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则往往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手法逃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连锁经营的内在运作规律及特点使其得以迅猛发展,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也呈逐步上升趋势。相对于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和跨区化的典型特征,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仍有待加强。当前,税务机关应立足于“把握特征,抓源堵漏,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调查研究,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层面上加以完善财税[1997]97号文和财税[2003]1号文的规定,已就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等涉税问题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但目前专门针对其经营模式及典型特征且相对比较系统化、规范化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尚未出台。就税务部门而言,当务之急应当将散见于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发的一系列规范和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的文件中相关的涉税规定加以整合和完善,尤其是要充分考虑连锁经营的模式、特点和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并实施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管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具体措施,既要有利于鼓励其扩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时又要针对连锁经营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以及电子商务等新的发展趋势,依托信息化、专业化手段,采取“源头控管,信息控税,综合治理,链条监控”的措施,从税务登记、信息备案、纳税地点、会计核算、申报征收、日常监管、注销登记等涉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充分应用第三方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
(二)拓宽信息获取与共享渠道,建立连锁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库首先,税务部门应通过与当地商务部门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初步形成连锁经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查询库。其次,可先行尝试在同一省(市)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建立起跨地区经营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库,从而逐步推动全国联网信息库的建成。在此基础上,实行连锁经营企业备案资料报送制度,规定连锁经营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有零售门店的基本信息,由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连锁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库,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库资料,逐步建立“分区采集,逐级报送,联网共享,定期更新”的信息库,为税务机关实施信息化、专业化税收管理打好基础。
(三)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五个环节的管理:一是税务登记管理。为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模式等实际情况,应规定连锁零售门店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连锁经营合同、单店操作手册等资料。二是信息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连锁经营企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核算软件和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制度,具体应包括财务软件功能、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内容。三是申报征收管理。对较大品牌或达到一定规模的连锁零售门店应一律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行自主申报方式。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要求连锁零售门店定期报送《商品销售明细表》和《盘存表》等资料备案存查。四是日常监控管理。对连锁零售门店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装置,严格实行门店销售商品均须逐笔开具发票等管理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力度。同时,依托信息交换机制和第三方信息,建立涵盖总部数据与门店申报收入比对分析、第三方数据占申报收入比例、税负率、毛利率、销售变动率等为核心的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税源监控力度。五是注销登记管理。对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连锁零售门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授权人出具的终止特许销售证明书,严格落实注销清算程序,跟踪核实纳税人注销前存货的流向和处理,防止纳税人利用循环注销、登记等手法逃避税收管理。
(四)把握行业特征,探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链条式管理连锁经营企业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管理,能够对商品进销存、收款结算等财务会计信息准确核算,具备了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的能力。因此,可参照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连锁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较大、商品附加值和税收贡献率较高的行业,如医药、服装、家电、建材(装饰)、家居、奢侈品(精品)等,探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链条式管理,即从连锁总部(地区总部)到零售门店均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要求“总部——地区总部——门店”之间销售货物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完整的增值税管理链条,发挥“以票控税、链条监控”的作用。
(五)密切管理协同,推动跨地区、多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建立首先,对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强化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换,形成管理合力。具体来讲,应探索建立总部和门店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即由连锁总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定期采集各门店的销售信息,依托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给各门店的主管税务机关,各门店的主管税务机关充分依据总部提供的经营信息,加强对门店申报销售收入真实性的监控,从而有效强化不同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源控管力度。其次,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借助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与商务、财政、工商、地税、银行等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换,建立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共同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所谓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与计划、监控与处理、协调与沟通、预测与报告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税负成本占企业净现金支出的比重很大,税务管理工作在整个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关注和政府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交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发展,至2008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6.03万公里。根据规划,我国将建成布局“7918”的高速公路网络,即7条射线、9条纵线、18条横线,总里程约8.5万公里。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将连接所有现状人口在20万以上的319个城市,包括所有的省会城市以及港澳台。当前,国家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也越来越复杂,在高速公路面临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新机遇的时刻,作为主要纳税人的公路经营企业,纳税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如何能够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科学税务筹划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尤其是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里所述的“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企业涉税的人员依据税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从企业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进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在经营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没有高素质的专门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要具有综合的税务和财务会计专业管理知识。税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申报,同时还要依法纳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从事税务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目前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提围防护费以及各种代扣代缴税费等,涉及的税种多样,如工程合同有的是自建,有的是代建或总包,有的是分包等,每一个业务和环节涉及的税务管理内容政策性强而且相对复杂。随着公路经营效益的不断显现,税负成本占企业净现金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对每一笔纳税做好各方面的测算与比较,如何进行有效地税务筹划,避免重复征税或者漏计税等,它不仅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税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熟悉本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知识和会计知识,没有高素质的专门税务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
第二,公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多样性和跨地区性,牵涉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尤其需要多方面的协同与配合,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公路里程的延伸,经营范围所覆盖的地区越来越多,公路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越来越完善,企业涉税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如广深高速公路公司横跨广州、东莞、深圳三个经济发达地区,各种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延期纳税申报等均涉及三个不同管辖地区。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多样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广深公司税务纳税申报等企业税务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目前的经营活动中,既有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又有大中修工程维修项目;既有拯救、拖车、路产占用、拆迁、补偿、租赁等附属业务,也有广告、油站和相关服务业务等,生产经营多样性涉及到各个环节和部门,因此,企业在涉税活动管理中,如何协调不同管辖地区的涉税活动,如何在税务信息管理,纳税申报,正确而合理使用发票,尤其是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以及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方面,要求企业税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税务管理工作者既要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工作经验,也要有一定与不同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涉外活动能力。
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一般都设置了一些基本的、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另外,根据需要有的企业还设置了两个特殊的会计岗位—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岗位,这些岗位的设置基本上能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上的需要。就目前看,一般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税务管理岗位缺失现象,都没有明确设置税务管理工作岗位以专门处理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税务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很难适应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发展需要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目前,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的税务管理工作岗位和较稳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往往没有形成税务管理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的涉税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现象。在现实情况下,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多数属于企业财务人员“兼管”的性质,职责相对淡化,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作为纳税人的经营企业,通常随意指定自己认为合适的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活动事宜,他们可能是会计人员,也有可能是非会计人员,即使是会计人员,也很不稳定。有的是工资核算员兼任税务工作,有的是财务成本核算会计兼任税务工作,有的单位(从经手开支票送银行考虑问题)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出纳员负责,既管款项支付,又兼管税收业务记账,这本身就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分管的原则,为贪污、作弊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还有的单位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往来结算岗位会计负责,视税收为一般的债务,能拖则拖,能少交则少交,甚至出现偷税和滞纳税款的现象,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少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越来越大,企业涉税活动事务越来越多,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升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务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务筹划。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在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时也会想少缴税或缓缴税,构建和完善以流程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后,企业会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先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再具体实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会增强。完善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体系化、科学化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如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大当期折旧,达到延缓纳税目的;选择最有利的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减轻税收负担等等。通过流程的有效运行对涉税事项进行过程控制,最终达到防范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创造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保持与主管税务管理
机关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信任,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管理从业人员的系统化和专业化培训。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最主要的工作联系就是各种税款的征纳工作。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熟悉税法和财会专业人员的计算付款,如果经常更换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或由非专业人员占据税务管理岗位,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不仅不利于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税收动态和信息,而且也不便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涉税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乃至影响到企业在日常涉税事务中,如开具和使用发票,纳税申报,税收检查等受制于税务主管部门的理解认可而事半功倍。当前征纳关系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大多是由于沟通不够、双方不了解所至。因此,明确设置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体系是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的重要桥梁。税法是一部系统的实体法,又是一部兼管中央和地方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许多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复杂的税务知识及技术问题,需要企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掌握和熟悉。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税法的改革措施年年都在推陈出新,尤其是流转税类、所得税类中的各种业务量大、变化快。从工作的长远发展考虑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从业人员经常指导和进行培训,这些指导和培训的内容要求,有许多是与《会计法》及财会知识相通的,设置相对固定的专业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有利于使税务机关对其培训的长期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关键词:风电企业;集约化战略;税务筹划;对策分析
在集约化战略环境下实施税务筹划工作对于风电企业具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风电企业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其生产经营规模非常的大,集团纳税种类非常的多,这就需要对其纳税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衡量,制定出合理优化的纳税方案,保障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出现严重的浪费情况,从而使企业获得最终效益。下面我们将深入的分析集约化战略环境下风电企业税务工作的新问题、新形势,从企业整体的高度上统筹优化企业的纳税行为。
一、实施集约化战略将风电企业税务筹划提升到集团战略高度
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所谓集约化经营就是指将效益作为根本,以节俭、约束、高效为价值目标,对企业所属的人力、物力、才力、管理等生产经营要素进行重组,在集中、统一配置生产要素的过程中实现企业投入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投资和回报目标。集约化战略管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发展模式的主要形式。根据企业集约化战略管理模式,为了能够避免企业的决策出现重大的失误,需要加强企业的控制力度。风电企业作为集约化模式的试点企业,如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们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风电企业均为大型的国有企业,其集团化的管理模式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之下,传统的管理模式中对于财务和税务的筹划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企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要对其进行改革,站在集团的整体战略高度上对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改革,充分的考虑集团及子公司、分公司各个方面的情况,优化企业的纳税方案,实现企业投资回报最大化效益,从而使企业得到真正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作出贡献。
二、我国风电企业在集约化战略下优化税务筹划工作的新特点
在新的集约化战略背景下,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需要作出改进,总的来说,我国风电企业在集约化战略下优化税务筹划工作的新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立足全局,把握长远战略利益
在现代的风电企业集团化的组织结构中,实施集约化战略运作使生产经营的各个因素都相对的比较集中,集团化、规模化的运营方式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持续时间更长、地域范围更广泛、企业的规模更大,因此简单的纳税支出最小化的目标已经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甚至会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因此风电企业要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从集团层面上进行考量,将提高某些子公司的税务成本的手段作樘嵘整个集团经济效益的方式。因此在集约化战略经营模式下,风电企业要适时提高税务筹划的战略目标,不仅仅将眼光集中在降低成本的简单目标之上,而是要注重整体效益和长远效益,不断的获取更高的利润和更具价值的客户,从而实现企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以整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因此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必须要以实现税后企业的最大化收益为目标进行开展。目前风电企业都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理念,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必须以集团总体利益为基础,将企业的长远目标与全局目标进行综合的考量,按照实际的要求筹划出最优化的税务方案,实现集团企业整体效益的最优化、最大化。
(三)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以ERP信息科技手段为支撑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依托信息化的平台成为了当前企业集约化发展的必然途径。不断的提高科学技术在工作中的应用程度,大力发展计算机网路工程的应用,以电子化工作模式取代手工工作模式将是企业集约化生产经营的重要目标。2009年年底,我国国家电网总公司建成了SGI86工程,并按照人财物集约化的管理要求,积极的推进国家电网资源计划系统(SG-ERP)建设,在ERP平台上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用户用电信息采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等企业级应用研究与试点建设。2015年完成了国家电网资源计划系统(SG-ERP)建设,完善电网的信息化架构,初步建成集团企业一体化的信息系统,有效地提高了电网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目前(2016-2020),正处在将实现信息化系统的全面提升的第三阶段,即SG-ERP3.0,SG-ERP3.0基于基础支撑平台“国网云”平台,涵盖公司全业务范围、全数据类型、全时间维度数据,实现数据统一存储、处理、计算、应用和管理,最终国家电网将基于云分析、管理控制、智能处理的三层智能作业应用,实现电力流,信息流,和业务流三流合一。因此ERP平台逐渐的成为了电力企业跨部门、跨行业决策的重要辅助平台,能够为风电企业的政策决策带来更多的参考价值。因此风电企业在深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要注重ERP信息化平台的影响,不断的缩小管理的实际时空,增强虚拟空间应用,不断的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为风电企业集约化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新的机会。可以实现财务与生产销售的衔接,增强海量涉税大数据的应用,简化税务稽查工作。
(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要兼具合法性和社会性
风电企业的性质与责任决定了其根本的目的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具有着非常重要社会效益的企业,因此在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中一定要兼具合法性和社会性的要求。税务筹划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节税”和“避税”,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并不是以故意偷税漏税为方式实现的,而是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对于风电企业而言,他们一般都是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形象,对于广大的人民群众生活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不能够简单的只为“节税”或“避税”,而是要综合的考量各种因素,在基于立法意图、企业社会责任及良好的公众形象的基础上实现节税的目标。
三、风电企业集团集约化战略环境下税务筹划工作的重点与对策
在集约化的战略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的完善,从而帮助实现企业的最大化效益。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要求,下一步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主要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一)侧重于全局性、事前和整体性的税务筹划
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以企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和财务管理目标为基础,在集团总部的决策部署下由子公司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来具体的完成。对于风电企业来讲,集团的税务筹划工作应该从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实施前就开始整体的规划与安排,并在经营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实行实时的动态监控,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规避税收风险。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做好事前规划,达到合理合法减少纳税总额的目标。
1.基于产业链的税务筹划。我国的风电企业涉及到多个产业项目,并且有多个内部子公司,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综合的考虑各个子公司、各个工程项目的综合情况,从整体效益最优化目标出发,综合考量企业的税务方案,实现从总公司到分子公司、从主体产业到附属产业整个产业链的税务筹划工作都是最优化的,企业能够实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2.通过ERP系统实现投资、生产和经营管理活佑胨拔癯锘对接。集约化的运作模式使风电企业能够从集团层面上对税务工作进行全面考量,实现税务工作的全面完善,形成一套标准化、优化的统一税务工作模式。ERP系统平台是给这个目标实现提供技术手段的支撑,通过ERP系统平台公司总部与各个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数据能够实现实时有效的对接,改变了传统“以表汇表”的财务工作模式,实时自动生成全面的财务报表,为企业战略政策决策提供更加有效的数据依据和支持。
(二)抓住改革机会,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税收政策正在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与发展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中,风电企业作为重要的国有企业,有条件在国家税务立法和政策研究的过程中提出意见,为自身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从而为风电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机会。比如在大气治理、环境保护的研讨中,风电企业可以以其为清洁能源产业优势为依据,争取向国家获得减免收企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优化企业纳税方案,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方案的优化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案,对于具体的企业项目作出多个税务筹划方案,并明确的列举出各个方案的预期收益和可能发生的成本,通过最优化选择的方式选择出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
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企业要避免额外税负,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加强财务和税务工作的管理,避免因为自身工作的失误导致纳税不及时,存在违法纳税等漏洞问题,若是一但被认定具有偷税漏税等行为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二是加强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正确核算税款的效率,根据当地税收政策正确的缴纳税款,防治企业出现涉税损失,税务极端的非常规性征管是电力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
四、结语
从集约化战略角度来看,目前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为风电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能够为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电力企业深入改革发展、国家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电力企业注重加强对集团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优势,使企业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风电企业集约化管理与ERP系统的实施也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向着更加具体化、细致化的方向努力,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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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 业务流程 经营模式 抵税 退税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活动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所具有的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也使其和偷、逃、抗、骗税截然不同,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和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向导,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达到减少或延缓税收支付,获得正当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的基本实质是节税,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以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节税和税负转嫁活动。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免税、减税、税率差异、税负分割、扣除、抵免税、延期纳税、退税等。
二、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
税务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税务筹划运用要结合企业特点和行业特点,与企业特定的经济环境相协调。下面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对税务筹划的应用方法进行案例剖析。
1.案例概要
某进出口公司主要出口石化产品,进口设备及原材料,业务类型包括:出口业务、进口及采购业务。其中,进口及采购业务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外进口设备,需要报关、商检,有的需要开信用证;二是从国内商处购买国外设备,然后再开发票卖出,属于买断经营;三是从国内采购设备,但是不垫付资金,属于采购。
2.需要解决的问题
(1)出口货物包装物的抵税问题
该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政策,所以该公司出口商品为免税商品,出口货物的包装物不允许抵扣。
(2)出口货物的运费抵税问题
由于出口商品免税,出口货物的运费不允许抵扣,该公司的出口产品主要通过铁路和公路在国内运输。
(3)采购业务的类型确定
该公司有两种操作方式:买断经营或采购。两种操作方式的区别: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垫付资金,而采购则不用;开具发票流程不同,买断经营需要该公司开具发票,而采购则不需要;适用税种不同,买断经营适用增值税,税率17%;采购适用营业税,税率5%。
3.主要理论依据
该进出口公司涉及的主要税收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5]5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出口货物具体退税率的有关文件。该公司出口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比率,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税且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出口商品已经免税,增值税的增值链条断裂,所以购进的出口商品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包装物和运费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如果采取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营业税,税率5%;如果采取买断模式,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交纳增值税,税率17%。
4.解决方案
根据以上所述,涉及增值税抵扣和退税问题和不同经营模式下适用的税种问题,这些问题决定着公司的税收负担。
(1)出口商品包装物及运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与该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相关的包装物及运费不允许抵扣,因此要做费用化处理。经测算,该公司当年包装物及运费共做费用化处理210.2万元,这两项的费用化也减少了公司利润。解决方案是改变原有发票开具流程,以增加进项税抵税额度。发票开具流程见下图。
包装物、运费税务筹划的思路是设法让包装物的供应商和承担出口商品境内运输的运输公司分别将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将货物价款、包装物和运费价款加总,然后整体开具发票给该进出口公司。对产品制造商来讲,由于把包装费、运费支出加到商品总额中,因此加大了货物发票的开具金额,但不会增加制造商的费用负担。当然,有一点不同的是:当运费和包装费发票开具给产品制造商时,由于运费发票税率是7%,其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的税率是17%,制造商将多负担10%的税负。
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制造商将多负担税款44.35万元。解决办法是将该税款加到货物总金额中,然后再转嫁给进出口公司。假设该进出口公司与制造商经过协商,决定按照44.35×1.17=51.89万元为基准,将多负担的税款转给进出口公司。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出口额测算如下:货物总金额24500万元,包装费总额1065万元,运费总额443.5万元,协商后供货商应转嫁的税费51.89万元,供货商开具销售发票总金额为24500+1065+443.5+51.89=26060.39万元,销项税26060.39×17%=4430.27万元。而在原发票开具流程下,与出口相关的运费、包装费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只能全额费用化,原流程下开具发票金额24500万元,销项税24500×17%=4165万元。在新的发票开具流程下,原不允许抵扣的210.2万元被记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商品)”明细项下,留待做出口退税处理。该公司出口退税率是13%,不允许退税的4%部分被记入成本210.2×4%=8.4万元。因此,该筹划方案为进出口公司减少成本费用210.2-8.4=201.8万元,同时还多退增值税(4430.27-4165)×0.13/0.17=202.85万元。
(2)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采购业务税务筹划的思路是尽可能多做模式,少做买断模式。因为买断经营模式要交纳增值税,税率17%;而采购模式交纳营业税,税率5%。因此,采取模式可降低流转税负。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采购计划测算,该公司全年采购设备总额14000万元。其中,可以做成模式的金额12000万元。在模式下,收入按采购设备总额的2.5%向设备最终购买方收取,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5.55%=16.65万元。如果做成买断模式,则要缴纳增值税,假设加价率2.5%,则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12000×2.5%×17%×1.11=56.61万元。可见,模式比买断模式节税39.96万元。
另外,对于无法直接做成模式的设备采购,可以采取下述办法:即可以采取平价销售或少量加价销售的方式,使增值税额最小化。然后进出口公司与设备最终购买方协商,假设仍按设备总额的2.5%收取费,开具收入发票。这样,就把本应该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转化为营业税。当然,这种做法减少了设备购买方的增值税抵扣额度,这可以通过协商费收取比例来解决。该办法的节税效果计算如下:因为增值税很少,这里可以忽略不计;应交营业税及影子税为2000×2.5%×5.55%=2.78万元。如果不采取上面的办法,则要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及影子税为2000×2.5%×17%*1.11=9.44万元。可见,通过税种转换可以节税6.66万元。
这样,通过上述办法实现了税种转换,总共节税46.62万元。
(3)税务筹划效果分析
总之,上述税务筹划是借助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的改变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该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额的增加,并较少公司费用支出,从而增加利润和现金流量;同时,通过增值税转为营业税的税种转换实现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减少。根据该进出口公司当年的业务量测算,上述筹划总共减少费用支出201.8万元,多退增值税出口退税202.85万元,减少流转税及影子税税负46.62万元。
三、结论
税务筹划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税务筹划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不胜枚举。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分析某进出口公司存在的问题,探讨该公司涉税业务的解决方案,从而为进出口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开辟思路。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