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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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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第1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两田制;“生不增、死不减”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由集体所有为主体过渡到土地承包权为主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承包制的弊端也渐渐凸显。从此拉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的发展

1.“两田制”改革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同时配套不同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山东推广开来。“两田制”是在均田承包制度下的外部规模经济、集体和政府控制农业剩余产品较高的成本诱致产生的。 “两田制”内化了均田制的外部规模效益,降低了集体和地方政府分享土地收益的交易成本,使集体收益直接与承包地租金挂钩[1]。但是由于收益与成本的非对称性,而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成为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公平和效率仍然无法达到平衡的状态。尽管可以重新构造了土地关系的利益结构和权利义务结构,但是它仍然会带来两田比例和土地负担问题。

2.“生不增、死不减”改革模式

“生不增、死不减”是指生儿育女增加的人口不再分自留地,婚嫁出的女儿和死亡的人口已分得自留地的不予减地[2]。1987年,该改革模式也在湄潭展开试验。 “生不增、死不减”改革制度是为了稳定地权,使土地得以持续利用,避免由于调地的次数多,导致土地制度的个人化程度降低[3]。因为,只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才会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但与此同时,这种改革模式也产生了农村内部土地分化明显并且出现了大量脱离农村但却仍然拥有农村土地的后果。要想改变这种不良后果,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进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真正实现地权稳定的目的[4]。

3.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根据人口实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农民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在南海出现后,被称作南海模式。进而出现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迅速膨胀,土地的经营规模资产功能日益凸现。经过不断探索,土地入股的的确取得了成功,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用股权的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自和拥有权。

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有利于明晰产权使农民真正成为经营主体;而且便于规范管理,使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强化;同时,有利于合理流转促 进土地交易市场发育健全;除此之外,还有利于规模经营使农业走上集约化发展道路[5]。这也突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集体与农民的分配关系更加明确;推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得这些要素更加优化地结合;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便于土地合理规划开发,也实现了我国保护耕地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存在着问题,主要概括为四点:一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二是农民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各户人口增减能否调整股权的问题,三是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的问题,四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的问题[6]。虽然还存在一定问题,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它解决了我国农地产权不明确这一障碍,推进了农业的发展,建立起真正的股份合作经济法人土地所有权,随着我国农村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它也会成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结论

在今后的创新中,笔者认为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从农地产权资产化、价值化和货币化出发,提出并完善承包土地的物权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l5,78-88.

[2]李富广.正确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J].中国土地,1995(12).

[3]姚洋.集体决策下的诱导性制度变迁——中国农村地权稳定性演化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0(2).

[4]张红宇,李伟毅.人地矛盾、“长久不变”与农地制度的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1(9).

第2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村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城乡统筹建设关乎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触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城乡统筹发展的本质内涵是构建城镇资源与乡村资源自由畅通的机制平台,促使城乡生产要素间的优势互补,实现城乡社会共同富裕。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土地成为制约城乡资源交换的基础性要素,城乡统筹政策实施的首要难题就在于如何破解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与优化配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须与社会主义城乡统筹体系并轨发展,这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

国内理论界就城乡统筹议题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学者倪维秋等研究认为,城乡统筹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具有引力作用,农村土地制度决定了城乡统筹建设步伐;吴爽考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影响因素,认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科学导致流转市场波动,农民经济效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曾子成等提到,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农民思想政治观念教育,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意义重大;韩少卿等学者提出了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包括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与服务等细节建议。

结合城乡统筹客观现状,笔者选取荆门市掇刀区为调研区域,着重分析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完善举措。

二、调研设计

1、掇刀区土地制度改革概况

掇刀区是典型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县区级行政单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影响该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该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归纳如下:2008年10月,该区出台“以城镇需求反哺农村需求、以工业发展带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相继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2010年5月,该区纳入湖北省城乡统筹综合建设发展“6+1”试点区域,宏观配套政策的一揽子改革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契机,于此背景下,该区率先实施一元户籍制度改革,力图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2011年10月,掇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正式挂牌设立。该区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城乡市场统筹、城乡社会统筹、城乡规划统筹等方面,为该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样本资料来源

课题组深入掇刀区农村基层调研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现状,采用问卷发放和结构式访谈方法搜集数据资料。在调研问卷设计上,笔者以土地流转制度实施为重点,详细整合了农户个体及家庭信息、制度改革心理认知与土地流转情况等内容。课题组选取团林、迎春、龙井3个行政村作为样本区域,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7份,剔除无效问卷7份,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回收率达到90%(样本分布详见表1)。笔者积极走访农村基层单位负责人,得到了当地土地流转整体资料。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城乡统筹各项政策得以高效施行。当然,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与思考。

1、农户土地流转的政策依赖性偏强

就“土地流转驱动因素”问题的回答,约19.44%的农户基于生产设备的改进而选择承包土地扩大种植规模,约2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约59.44%的农户出于国家惠农政策而考虑流转土地,还有约2.77%的农户选填其他因素。问卷数据显示,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因素为“三农”政策的扶持,解决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忧虑依靠政府部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农户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利益核心群体,农户的政策依赖性要求制度改革应该逐渐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自信度与效率。

2、土地流转矛盾突出

就“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可多选)的回答,约16.67%的农户提到流转信息获取困难,约23.33%的农户表示土地流转中出现过利益纠纷,约1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手续办理复杂,还有部分农户表示遇到了其他流转难题。据实地走访了解,农村土地多以农户随口约定形式流转,少有农户与承包商签订流转合同,这就导致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极易受损。同时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失效,强制流转、低价流转和超期流转等违规现象较为严重。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流转的工商性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制度改革必须摆脱经济束缚,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3、土地流转呈现区域性不平衡

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团林、迎春、龙井土地流转比率分别为66.67%、63.08%和30.77%,三地土地流转存在显著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刻制约了地区土地流转,三地经济支柱规模和产业发展特色各异:团林大力发展渔业,养殖大户亟需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满足规模产生;迎春处于工业园区辐射中心范围,工业厂房建设激发了农户土地流转积极性;龙井偏远,交通设施滞后,大量荒弃的土地极少流转。另外,土地流转的区域性差异影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很大程度上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挑战,也使城乡统筹建设面临艰巨任务。

四、相关政策建议与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项系统的工程,城乡统筹视阈下革新土地生产关系需要异常谨慎。针对调研总结的具体问题与特征,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议。

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强有力的行政监督职能能够有效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排查活动,追踪农户土地流转状况,依法打击强制流转、操纵价格等违规举动,及时解决农民土地纠纷。其次,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

2、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制

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抉择本质上是经济效益的预期博弈,土地流转行为本身表现出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缓解农户市场风险的畏惧心理,完善市场机制尤为紧迫。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户接收市场信息服务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有必要构建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平台与专项金融服务机构。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牵引力,只有处理好农户土地流转的生活顾虑,才能提高农户主动性。调研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等是农户迫切需求的社保项目,制度改革应该给予社保体系相当的重视和力度。

4、构建土地流转的城乡统筹机制

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城乡资源不均衡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壁垒。相关实证研究证明,农户城乡统筹政策的认知对于土地流转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单一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必须过渡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上来,借助城乡统筹建设桥梁,实现城乡资源要素互通,为农村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五、结论

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共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果实的扎实一步,城乡统筹战略政策的推进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历史性机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绩效,但从长远而论,改革的道路十分漫长艰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目标明确、立场坚定,制度改革只有与城乡统筹建设相辅相成,才能共同服务于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注:本文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2-1049719002)。)

【参考文献】

[1] 倪维秋、俞滨洋:城乡统筹背景下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

[2] 吴爽: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J].理论观察,2011(1).

[3] 曾子成、付佳迪: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满意度实证研究——基于农民个体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3(10).

第3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

(一)产权相关概念

产权的本质是人与财产之间一种行为权利,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产权权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产权制度对人与财产的各项行为权利进行系进行法律化的规范。根据产权主体的多少可将其分为私有产权及共有产权,与共有产权不同私有产权带有排他性,其财产的权利边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畴;而共有产权对组成该权利内的所有成员所拥有,当某成员对其行使产权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人进行相应的产权权利行为。相比较于以上两者,还存在着集体产权,即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产权所设立的集体产权,其产权主体为一个集体,在其做出各权利行为之前必须由集体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对产权行为做出决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现状

第一,产权的残缺。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不完整的情况称作产权残缺,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离性、可让度性等主要基本权利存在被人为(或质国家)删除的情况即产权残缺,其中所有权对其主体而言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所有权而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没有处置权。

第二,城市国有土地边界趋于模糊。在中国现阶段,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农村土地。《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对征地问题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定义上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导致城市边界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无限扩张,造成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在边界问题上日趋模糊化。

第三,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在市场价经济条件下,产权主的内涵带有强烈的经济性,产权主体作为产权最终的归属,其主体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集体”的含义目前在立法及相关政策上均较为虚化,而“农民集体”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民事责任主体是无法实现相关权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权属流转机制不健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现实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镇)政府也存在运用超经济手段对农地流转施行不正当干预的问题时有出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也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同时流转租期不确定或租期较短使得流转受让方规模效应受到影响,不少土地鉴于种粮经济回报低都采取“非粮化”流转,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耕地造成破坏或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经营都为粮食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体所有权为主体,对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明确。依照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主体界定很难对具体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践多是通过广泛存在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产权权利实施,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对主体由原先模糊的说明明确为村委会进行说明,同时成立村民议事会对于土地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公开,使村民借助村民议事会参与到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来。

第二,在产权的期限上进行稳定,在实践中农民作为最终使用、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的稳定性,目前以承包地为例是以30年作为具体的期限,若能够对期限进行长期或永久的确定有助于农户稳定的在土地上进行投入与经营。

第三,建立健全的农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在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二元化,农村土地相比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产权上权能的缺失以外还表现为在流转方面的限制较多,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此在现实中造成了诸多的闲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体利用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经济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得农村土地能够通过流转实现规模化的利用。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虽然不能产生较多的二级级差地租,然而农村土地内部还是存在着较强因区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级级差地租,应当引入价格机制,其中的一级级差地租得到释放,相应的建立农村土地评估制度划定相应的基准地价为土地的价格进行指导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注重对产权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养,并在培养的政策及资金上进行扶持。

最后,农村是一个涉及多项因素的综合性的改革,与之相关联的制度同样需要得到调整,例如征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个制度之间相互匹配才能够最终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道林.土地管理学[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李旭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J].经济论坛,2009年7月

[4]黎元生.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与制度建设[J].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3月

[5]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1月

[6]庞峰.论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4):5356

[7]于学花,栾谨崇.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J].理论导刊,2008(04):7477

[8]黄锟.农村土地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与制度创新[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2):196199

[9]胡麒军.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J].甘肃农业,2004(07):910

第4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地产权制度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健康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产权(集体产权)为中心过渡到有限制的私有产权(土地承包权)为中心。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搭便车”行为和监督问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强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现。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到底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则较为含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必然导致上级集体随意平调下级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经常发生,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不明确

正是由于承包经营权是一残缺的使用权,才导致了集体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随时调整农民的土地;政府乱征用农民的土地;村集体非法出卖村集体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中央明确指出,土地承包延长30年不变。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断,不断地被调整。频繁调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经营周期的人为缩短,是造成农民不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进行粗放经营、掠夺式经营,而非集约经营的根本原因。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有关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面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尽人意。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无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地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顾公平与效率

若只顾公平,对土地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细分,则土地的可持续性就无法实现。同样若只顾效率,对农民的“成员权”则必然会出现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

2.能够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之分。由于农地产权制度的残缺,使得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断受到乡村集体的行政性干预;由于缺乏地役权,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邻为壑”,给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农民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感,而对土地进行粗放、掠夺性经营,对土地所有者(乡村集体)造成了“外部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地的可持续发展。

3.能够有效地克服搭便车行为

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家庭经营为单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车”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解决了监督问题,使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强。因此,以家庭经营为单位的土地产权制度应该继续坚持。

4.能够有效地克服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

根据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正是由于农民预期土地会不断被调整,才引起他们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粗放性经营,而不注意用养结合,致使土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生态环境。也正是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不稳定,可以对其进行调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果地征用农地。

三、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明晰和规范农地的所有权

1.1耕地所有权。耕地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生产队。这符合合作化以后农地所有权制度的传统;易于为农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权。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边界不易界定,同时便于管理,一般应划归村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果园、林场、草场等从持续利用出发,其土地所有权应归乡镇集体所有;原来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乡镇集体所有;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

1.3明确农地所有权的内容。

2.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

从目前我国农业的特点来看,就总体而言还未走出以公平为中心的第一阶段,但我国东部和中部部分乡镇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已经进入到以效率为中心的阶段。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向以效率为中心的农地制度过渡。

3.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完善农地产权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确、规范、稳定农地使用权,使之成为类似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一种权利。为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建立起使用者的农地产权制度。在这方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长期稳定农地使用权。第二,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产权(或物权),其完整性应包括农地的占有权、独立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以及租赁、抵押入股、转包、委托经营等自由。第三,农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和赠与。第四,由政府颁发同样的农地使用权证书,并建立起农地使用权的登记、获得、转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制度,第一,必须确立农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第二,要规范农地流转的形式。第三,要规范农地流转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机构,为农地的流转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评价等咨询服务和法律服务,以实现农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5.尽快建立现代农地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实的许多土地产权都没有上升到土地法权的地位,有的虽具有土地法权的地位,但没有发挥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产权的有效保护机制难以形成,土地产权运用的随意性到处可见。因此,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维护土地产权的运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私有化;多样性补偿

1978年之后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作为激活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农业产值得到了历史性的突破和发展。但是时至今日,在当时的这种先进举措,逐渐在现今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背景下成为了一种阻滞。这主要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土地矛盾日益尖锐。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

体制解体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继续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则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前中国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称为 “乡镇、村、组”三级,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这不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必然降低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乡政府、村委会有政企合一的性质, 他们在行使政府功能的同时, 还行使着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相应行政机构代管, 但其内部仍缺乏相关制度, 没有对责任、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尽管它实实在在地存在, 但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而土地征用是我国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土地征用权是政府特有的权力,但国家只有为“公共目的”才能行使土地征用权,并且征用土地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而我国在土地的实际征用中,对“公共目的”的限定不足,存在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不稳定。

最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事实上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只具有耕种权、部分收益权和极其少量的处分权,与该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真实内涵相比,其内容是很不充分的,其权能也是残缺的。

产权主体不清,征用方式单一,农民权利的缺乏造成了农村土地矛盾的日益激化。其核心在于:集体所有制,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

二、对方向的观点

学者们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了各种改革主张,大致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土地混合所有制或复合所有制;保留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

总的来说,就是土地所有制,于“公”于“私”该怎么看。

对土地国有化的观点:

向国惠(2005)一切土地归国有。认为这既符合土地的自然属性—国家所有 公民共有,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同时避免了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存在的主体虚位、权能不全、与国家所有权关系不清等缺陷正是其功能缺失的一系列不良表现。我国实际情况看,土地集体所有已实行了很长时间,若改为私有,不仅受到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刚性约束,而且即使实行了土地私有制,也无法有效地解决当前土地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难题。

对土地私有制的观点:

私有化的观点认为: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晰;2. 农村集体土地私有化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3. 现行的农地制度既使农 民处于不利的境地,又使农村改革处于一种“理论陷阱”中;4. 现行农村的双层经营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利益。

对各方观点的分析:

从一个总体的观点来看,大多数的学者对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进行改革表示认同,但是只有很少的学者表达了对土地私有制的谨慎考虑。这里,有一种潜在上的倾向和逻辑,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所以集体所有制代表了一种公有制经济,即使需要改革,也应当在公有制的范畴内进行改革,而如果实行了土地私有制,则是一种倒退。

事实上,处于公平而言,土地国有化也未必会实现缩小农村城镇之间的贫富差距。从表面看,城镇居民没有赖以耕作的土地,但是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等比农村居民完善。城镇居民完全不必考虑没有土地之后怎么办。但是农村居民则不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的现况来看,土地则依旧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保障。所以公有制被认为是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是事实是,集体所有制实行这么多年来,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村社会保障依然不完善,大量的农村人口制约了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缺陷所能解释,而是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并没有实现应有的生产效率导致的。这一点从经济学的角度是显而易见的,农业相对于工业和服务业来说,在不能实现大规模生产,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土地生产效率的低下导致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的两极分化。只有土地作为能够自由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去,才能享受到高利润的回报。在这里,土地的所有制就变成一种严重的阻碍。土地在农民的手里,除了种地几乎别无选择。土地公有制带给农民的的权益的时候,通过又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剥夺了农民获得土地的其他收益的权利。假如土地收归国有,与农民的合约关系其实并没有太多的改变,只是在决定土地用途的时候,避免了土地管理权利的泛滥或者缺失。

而作为私有化的政策而言,更多的困难是对于是否违背了社会主义根本的思想这样的思维倾向下,学界和政界对私有化采取了一种谨慎小心的态度。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回到了建国之前的旧社会,这是一种时代的倒退。还有一种观点就是将土地私有化,则会导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首先针对第一种说法,认为这是一种时代的倒退,这是在从一个静止的角度看问题。在旧社会中,工业并没有这么发达,土地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几乎只能捆绑在私有的土地之上,没有其他的选择。而在当代,投资的方式出现了多样性,但是相对的土地却只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参与到社会生产,加上每个农户持有的土地面积所限,只能维持在小规模的单个农户生产上,这极大的束缚了土地利用的能力,无形中增加了土地参与生产的交易成本。在现今,农民名义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在把土地运用到其他生产方式存在极大的阻力。农民的利益在整体利益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增加了。较大的不同是政府不能再以一个低廉的价格收购土地,这造成了政府的收益的减少。但是,要考虑到两点,一方面是,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而减少了对农业支持的负担;另一方面是,政府从农民增长的收入中获利。土地通过私有化参与到生产资料的流通,从效率来说是更高效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参与到更多种的经营模式,例如在乡镇企业或大规模农场式经营中占有一定的股份,而不是简单的成为卖地者(而且是相对廉价的)和工人。从私有化的情况来看,其未必会造成比国有化更高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

三、对的一点建议

综上,国有化和私有化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折中的方式,而避免国有化的无效率和私有化的阻力?考虑到政府征用土地被逐层放宽和完全私有化的阻力,可以从几方面提供一些建议参考。

1.对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严格的限制。法律中提到政府只有在出于“公共目的”才能征用土地,但“公共目的”在实际上的实施中被不同程度的解读和扭曲。政府在其中存在获利机制,那么政府自身就有激励不断采取措施来通过廉价征用土地和高价卖出从中获利。如果不能遏制这种获利机制,农民的弱势地位将会持续。

2.增加征用土地的补偿机制的实现途径。现有的大部分情况是,政府通过一次性补偿农民一定收入(例如三年的土地耕种收入)而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事实上这是个廉价的收购。另外,在通常的考虑中被遗忘的是农民的诉求。失地农民将何去何从,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故而政府更偏好于用一笔钱来打发农民。实际上有些农民希望能继续种地,或者希望能使用到其他用途,但是由于土地被强制收购的缘故,金钱作为一个替代选项,农民从自身效用出发会提高补偿要求来弥补他的机会成本。

3.政府在土地流转方面的职能的集中化。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在各级政府中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土地的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限制是最为复杂的,这为土地参与多样性生产形成较高的制度成本。农民在高昂的交易成本中处于群体的劣势。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处理土地征用的专门部门,并保持较高的独立性。该部门通过调整农民对土地的不同诉求的同时,保持与政府决策部门的中立,通过对零散土地的征收与再组合分配,对土地用途的多样性进行管理。

四、结束语

土地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成为土地市场中的交易者,因此,单纯的土地公有制是无效率的。应当理性而客观的眼光看待私有制和公有制的观点,而不能简单的从某一方出发进行改革。在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农民的诉求,对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多样性的土地补偿机制是缓解土地矛盾的有效措施。(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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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关宝,王慧博. 解读“失地农民问题”——国内外失地农民问题研究综述[J]. 江西社会科学,2008,01:186-192.

[3]周其仁. 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刘荣材.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模式研究综述[J]. 商业研究,2006,18:149-155.

第6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改革

Abstract: as China's economic system reform,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has significant breakthrough and progress, but it still has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contract right circulation to be standard,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 transfer chaos, land income distribution relationship disorders and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measures is not sound.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need through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achieve.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property rights reform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资源。马克思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土地权利形成的相关制度。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稳步发展。以农地承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为标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难以实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知道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没有所有权概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价值知之甚少。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土地权属不清,纠纷较多。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土地界限拐点位置无证可查,导致部分土地界限长期存在争议。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集体所有权,但没有明确规定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该怎样认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在立法上和法学理论上都存在着困惑。三是农民行权意识差,在行使所有权时农民“集体”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实际权利由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或者村民小组长代替所有权人行使,这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征收中,体现尤其突出。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混乱,缺乏法律规制

长期以来,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在客观上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集体组织财富积累、提高农民收入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流转在政策和法律上未得到明确认可,在杂乱无序和隐蔽状态下进行,引发了诸多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集体土地隐形交易活跃,使耕地保护受到冲击。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转租用于非农建设,或者低价出让、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等现象层出不穷。二是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使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对建设投资者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法律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加之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

二、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通过确权颁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则由《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规体系,推动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一)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通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可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固化土地权利,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 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用益物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是赋予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处分”权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国家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项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原则,在统一规划及所有权属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流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外,我国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如成都市允许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通过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等方式,实现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兰州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逐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而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应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同价”,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价值,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合理分配农村土地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土地收益的分配应实行民主管理原则,这样才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密切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使其自觉维护集体的土地,并能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从而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应全部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第7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以来,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第8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这一点,已经在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得以证实。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突出强调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应鼓励先行先试、寻求突破。”这位权威人士分析说,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说它怎么重要都不为过。而且在当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一些关键性问题,尤其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二元结构以及城乡之间的一些大的矛盾都是意义重大和影响深远的。

改革五大重点蓄势待发

根据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推动城乡统筹土地管理改革将有五大重点:一是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新机制,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二是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大产权制度建设的力度,保护农民的权益;三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管理,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四是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搭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五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保等问题。

“土地管理政策是‘三农’政策的基础,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采访中,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王保安认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以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加快推进改革”。

例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可能是未来城镇化进程中最重要的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介绍说,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大约为2.5亿亩,容纳着67.2%的农村人口。如果按统计的城镇化率来计算,人均占有229平方米。如果城镇化率达到55%的水平,农村人均集体建设用地将为265平方米,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有较大的整理空间。

“目前,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权威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构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些地方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地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平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些地方积极推进旧村庄、旧工厂、旧城区改造,对城市土地进行二次开发;一些地方在规划统筹、节约用地以及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作了有益的探索。

在他看来,这些改革探索,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拉动了农村需求和经济增长,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也为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础、工作基础和制度基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以《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的主角成都市为例介绍说,2003到2008年间,成都作为我们国家少有的几个千万人口以上的大都会城市,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北京、天津和上海这些直辖市继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相对照,却出现了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下降迹象。

他说,“我们从成都经验的角度观察,发现这里的做法不单是将财政性资源向农村和农民倾斜,而且启动了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通过重新界定权利,使经济资源的积聚和集中所带来的土地级差收入,在分配上更好地兼顾城乡人民的利益。”

艰巨性和复杂性在加大

从当前来看,为应对危机,各级政府加大了投资建设力度,巨量投资考验着耕地红线。据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介绍,1~5月份,已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涉及用地面积有351万亩,占全年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5.7%;其中,交通、水利、能源用地占83%。全国批准建设用地面积309万亩,比去年同比增长40%;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用地面积165万亩,同比增长17%。虽然保障发展的项目用地得到了落实和保障,但用地形势的紧张是不容置疑的。

为了管住用地闸门,在保障发展项目用地的同时,1~5月,国土资源部审查退回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报审要求的建设项目报件91件,占受理总量的41%。审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3件,涉及用地2.2万亩。同时审查核减建设项目不合理用地0.9万亩。

“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正在加大。”权威人士警示说,“当前要注意一种倾向,农村缺钱、城市缺地,两者一拍即合,大量农村土地继续流向城市。当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权力、资本、宗族等强势甚至是黑恶势力巧取豪夺,损害农民权益。要特别关注这些苗头和倾向并及时予以解决,使改革始终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进行。”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城乡统筹的形势还是非常艰难。”周其仁通过他的现场调研解释了当前改革的复杂性,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城镇建成面积的扩大速度快于城镇化率,“这说明,虽然资源与人口的积聚程度都在提高,但空间资源的集约与积聚程度,还是赶不上人口和劳力的积聚程度。”

“最为反常的是,随着大量农民向城市集中,城镇空间急速扩大,而农村的居住面积也还在继续扩张。”他担忧地说,“城市扩大,农村也扩大,如此两头挤占,中国本来就不算富裕的那点耕地,就成为怎么高喊保护也难以保住的对象。”

与此同时,在我国还有比土地流转更根本、更基础的工作有待完成,这就是对农村各类土地和房产资源普遍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如果不以确权为前提和基础,贸然发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那么这个流转的主体就不可能是农民,却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从而使土地流转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不但背离了城乡统筹的初衷,而且有可能歪曲改革并让改革背上黑锅。

然而,周其仁指出,多少年来我们对农村土地资源就没有完成普遍的、有明确法律表达的产权界定,诚然,农村土地(包括山林)和农民实际存在的权利关系,至今尚没有完整的、普遍的法律表达。

当然艰巨性还体现在现行国家征地制度的根本变革。从战略目标上看,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缩小征地范围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周其仁认为,“问题是,究竟怎么来实现这个重大的转变,怎样从一切工业化、城市化用地都靠国家征用,转向只有公益用地才动用国家征地权,经营性用地则要讲产权、讲市场交换?这是一个很大的制度建设问题。”

最关键的还在寻找利益平衡点。“土地资源具有空间上的唯一性。一块土地,用到城市就不能用于种地,用于建工厂就不能用于盖酒店。由于利益矛盾与观念的双重纠缠,在土地问题上常常包含对立的看法。”周其仁认为,千难万难,也要尽最大努力找寻新的平衡点。他说,譬如耕地资源外,还有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城乡统筹的方略下,可以做到既通过保护耕地直接保护农业,又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发展工业和城市、最后间接刺激农业的发展,“看到对立,也看到统一,就能够找到新的平衡点。”

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推进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尊重农民意愿。”权威人士认为,要破解这些难题,一定要强调“农民群众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体”。

他指出,对农民群众而言,土地不仅是生活保障,还是社会保障。他们的呼声、他们的诉求,彰显了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愿望和热切期盼,“我们要以人为本,把农民满意不满意、农民受惠不受惠、农民拥护不拥护作为推进农村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准和尺度。”

他强调,“农民是富有创意、创见、创新、创造精神的,我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共同推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标的实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改革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探索创新总体上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应该履行申报程序;改革试点应该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

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国家各类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注重把握“梳理突出问题,设计解决方案,局部先行先试,形成制度成果”四个关键环节,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积极推动政策制度的立、改、废。要切实加强监管,深入调查研究,跟踪评估改革试点的效果,对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予以纠正,使各项改革试点始终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不够规范,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土地及其收益决定着民心向背,改革必须十分慎重。”权威人士特别指出,“推进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须注重依法规范。”

第9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完善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

3、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镇、常兴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场、四荒地、机动地、养殖水面等)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2、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3、确认农村房屋产权(包括企业厂房等)。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

4、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牵头,村组为单位逐一进行核对,补登,做到“边界准确、四址清晰”,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同时,由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5、确认农村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对使用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和养殖小区生产用房(棚)进行登记造册,设计并颁发农业生产棚(种植)、圈(养殖)使用证,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

6、确认村组集体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村组企业、沿街门面房)、公益性资产(村委会阵地、卫生室、学校、灌溉和人饮工程)进行造册登记,明确权属,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逐步实行股权改制。此项工作由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7、确认农民的知识产权。对农民群众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创造、选育的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出版的技术著作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此项工作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供需信息。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合法取得并通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有权能限制的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使用。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有形市场,推进并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构,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三是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储备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进城农民的农村房屋,促进农村房屋流通。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索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实施计划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农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资产的归属。

2、勘界。核查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3、确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和房屋面积、地块位置、四至边界、权属、用途等认可,并将相关权利人对勘界、确认的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

4、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程序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使登记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发证。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颁发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6、管理。发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种业务后续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承担。

(二)分批实施

先行试点: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镇、常兴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其它乡镇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其余3个乡镇在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各乡镇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审查复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上成立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局负责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列支和监管工作,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县公安局、局要主动参与产权争议的调查与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