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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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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1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征收决定,共9条,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等内容。第三章补偿,共13条,包括补偿的项目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5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补偿项目有哪些?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问: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补偿?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问:对被征收人临时安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问: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问:实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规定?

第2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但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涉及到的征收房屋工作却不涉及对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似乎由《土地法》进行规范也不太适合。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 补偿;价值确认

Abstract:

The houses on the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of adjustment range is very clear, that is the house on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a highway and railwa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advanc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llec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uilding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In practice, it is common on collective land according to the ground attachments to equate houses, but at present a lot of places built the plow, land back also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the collection of related to hook houses is not involved in the house the dependent on land, it seems from the midway of standard also are not very good.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Value con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明确了公共利益范围,明确了房屋征收程序,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基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更有指导意义。但是《条例》调整的范围非常清晰,那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等同对待,而目前很多地方进行的退建还耕、土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只征收房屋却不涉及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因此我们在思考如下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如何实施、管理和规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有如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可以看出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二、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具体实施。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土地法则没有提及。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

《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条并没有特别强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包括房屋。

《土地法》未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规定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时,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虽然提到“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对于征收补偿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程序。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价值确认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对宅基地作如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宅基地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即没有市场。

《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3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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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苏海安人,犯罪学硕士学、法律博士、正高级经济师、教授级企业法律顾问,硕士生导师,从事不动产法、国际商法、土地估价、项目管理、公务“官”员品性矫正、罪犯心灵关怀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经济与法学论文30余篇,曾经在2004年至2007年间,先后赴美国联邦调查局、意大利环境和领土海洋部做高级访问学者,分别研究刑事侦探技术和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座右铭:一生只向真理低头!

第4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关键词】 房屋征收 评估机构 选定方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何选定评估机构,一方面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考虑选择方式的可操作性,应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透明,增加社会公信力,保证选择确定的合法性。为此,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值得探讨。

一、评估机构应在符合条件且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当地报刊上或网上以公告形式,公示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需房地产估价机构报名参与条件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接受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并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明确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期限时间不少于5天。

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为了便于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可由公信力的第三方如征收项目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被征收人;为保证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有效性,参与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在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过程中,明确50%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视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选择的某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未获得5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为未协商选定。选择结束后,被征收人应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签字画押,再由公信力的第三方盖章鉴证。最后,由被征收人代表或第三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三、征收部门组织选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则有二个:成与不成。协商不成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为保证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有效性也应明确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的票数最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同时明确参与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数量未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以上时,应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为了公正起见,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可推荐代表进行摇号或者抽签。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处理事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同时,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字的资格证书、评估工作纪律及评估工作监督电话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

总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只要房地产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干预评估活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定会顺利完成的。

【参考文献】

第5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人民银行)。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行政划拨的土地,根据不同地块按实结算,其土地划拨价由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地上附着物、折迁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民失地保障资金等项构成。上述费用在报批供地时由市国土部门代收,进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本市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和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第十一条各类出让地块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先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取相应资金: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8元/平方米提取;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合同面积6.15元/平方米提取;

(三)农民失地保障资金按合同总额5%提取;

(四)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合同面积2元/平方米提取;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合同总额3%提取;

(六)农村教育基金按合同总额2%提取;

(七)出让手续费按合同总额2%提取。

提取以上资金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和办法分配:

(一)工业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安排土地开发支出和工业园区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旧城改造拆迁土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及拆迁补偿支出,其次安排城市建设支出;

(三)其它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市政府留20%(其中:政府调节5%、支农支出等15%)后的余款,城区出让的用于城市建设,镇乡出让的6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7号)中明确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继续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全额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度末,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国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一、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为:东起迎恩门,西至公铁立交桥,南起霞西路,北至萧甬铁路(包括北海村所属大池头、官渎、宫后三个自然村)。

二、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市迎恩门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工程办)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三、迎恩门工程建设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和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程办负责落实;涉及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国土部门和工程办负责;涉及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越城区政府和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文广、国资、工商、电力、水务、邮政、电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迎恩门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四、迎恩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对涉及迎恩门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认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制定执行。

五、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登记用途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调查确认。

(二)被拆迁房屋因历史原因当事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拆迁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认定。

(三)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教育、医院、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房屋(已经政府安排土地异地新建的单位除外),可按规定就近安置。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原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10%对其进行补贴;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为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60%。

(四)拆迁单位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等损失,由评估机构对设备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作安置。

第7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一、土地征收实施主体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开展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均委托土地征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凡涉及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其它应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报批土地的,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征收。

2、对特定区域内其它用途的土地实施土地征收的,委托专门征地机构实施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委托的各征地机构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合福高速铁路段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意见》等文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类别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耕地类(含水田、菜地、鱼塘)按5.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2.1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1万元/亩,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3万元/亩。非耕地(含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外征地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但不在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类别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耕地类(含水田、菜地、鱼塘)按5.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2.1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1万元/亩,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3万元/亩。非耕地(含园地、林地)按2.6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0.5万元/亩,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6万元/亩。

3、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区域内所确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具体征地标准详见附表。

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界定按(2005-2020)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确定。

4、征用国有农、林业、牧、果、茶、渔场土地的,可参照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5、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补偿安置应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类: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程度予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市建设、物价主管部门的房地产交易行情执行。

三、回拨(留用)地适用范围及标准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回拨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7.5%的土地,作为被征收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用地,该回拨地土地取得成本由被回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回拨地回拨面积大于等于10亩且独立成片的土地可直接予以相应面积回拨,其他原则上应以地块规划指标折算成相应建筑面积方式予以回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工业、重点工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的,原则上不给予回拨地。

四、严格土地征收工作经费范围和标准

市政府委托的专门征地机构在征收土地中,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征收的,可按下述标准,由市政府委托的专门征地机构按征收土地的用途和面积向协助征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征地工作经费:

(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积100亩以下的,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标准为3000元/亩。

2、征收土地面积100亩至500亩的,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标准为2000元/亩。

3、征收土地面积500亩以上的,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积100亩以下的,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标准为2000元/亩。

第8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帐户。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并及时拨付。月终要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为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9篇: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范文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