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1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析

0.引言

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管理,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存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问题,进而造就了房屋征收这一特有的制度。根据土地所有人和房屋占用范围的不同,这一制度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两种[1]。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扩张,城市中可以利用的土地日趋饱和,政府部门可以回收利用的国有土地也越来越少,城市的范围逐渐向农村扩张,随之出现了大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但目前我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存在法律不健全、补偿混乱等问题,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农民的损失十分惨重。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

1.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征收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方式等都有一定的关系。从宏观角度来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征收补偿原则的影响

土地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强制性取得被征收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2]。征收过程中被征收者丧失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因而承担了比普通民众更大的负担,也为公共利益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为了保障被征收者和普通民众之间的平衡,必须给予被征收者一定的补偿。分析各国和地区立法的不同,征收补偿原则可以大致分为:完全性补偿、适当性补偿和公平补偿三类。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还没有对征收补偿原则做出统一的规定,《宪法》中虽然肯定了征收补偿的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原则,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了征收补偿原则不统一,实际使用混乱等情况。

1.2征收补偿范围的影响

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例如美国的不动产征收范围不仅包括不动产本身,还包括不动产的附加产物和与地产相关的无形资产等。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中包括了房屋价值、搬迁损失和临时安置补偿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该立法中对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两者没有进行区别划分,很多学者对此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有别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区别对待,如果可以无偿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不需要进行补偿,反之,就需要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金额。但笔者认为,不论集体建设用地的获取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用易物权的行为,征收作为剥夺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并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中。

1.3征收补偿办法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多种费用的形式体现,其中征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和农作物补偿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主要由各级政府规定,农村地区和城市远郊一般采用迁建安置的方式,进行宅基地建房,按照房屋拆迁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按照当地规定的征收标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一般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通过实物和货币补偿,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被拆迁者自行购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2.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非住宅房屋,集体建设中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流转性,很难评估它自身的价值。可以采用区分是否搬迁重建的方法确定补偿标准,需要搬迁重建的非住宅房屋,应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重置成本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提供土地重建安置的征收补偿,应该由资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评估中去除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2临时安置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征收房屋的情况下被征收者才能得到搬迁补偿;只有在符合产权调用补偿方式的基础上,被征收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时无法按期交付时才能获得临时安置补偿。但是相关法律中对于搬迁和临时安置的具体补偿标准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在征收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聘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不经济。对此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聘请专业搬家公司进行搬迁,并由征收方提供周转房作为补偿。

2.3停业停产补偿标准的确定

停业停产补偿是指被征收者由于房产被征收,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导致的损失,这种补偿和被征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没有直接关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业停产补偿标准可以一致[3]。停业停产损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由于停业停产导致被征收者失去了获取利润的机会,第二是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仪器、设备和商品搬迁费用,以及停产期间员工的福利、工资等。补偿标准应该对相关的利润损失和必要的费用补偿进行分别设定,做出停产停业效益评估的指导性规定,避免政府由于执行不当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3.结语

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是当前农民的迫切需求。国家应该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关注和重视。建立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土地补偿操作机制,促进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1]王达.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合法性审查[J].中国房地产,2011(21).

第2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7-0033-04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

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

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少

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状况是直接补偿不充分,而对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未予以补偿,如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因此,征地补偿内容不完整。

4.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哪一块地需要征、应征多少、补偿标准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被征收者中仅有部分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农村推行以来,国家事实上很少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责任,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而村社则以向其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农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为既要保证农民就业又要提供农民基本保障,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向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农民为了维持生活,转而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生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来。由于政府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就只能关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此,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应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这样才能切实达到有效补偿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具体设想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列举式说明值得我们借鉴,即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为名行使征地权。明确公共利益内涵,有利于严格区分国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对于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交易。

2.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不反映市场价值规律,也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这使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许多与时代节奏不和谐之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针对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非市场化及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从目前实际出发,现阶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个部分组成的“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办法。所谓“征地综合区片价”,是在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两种功能的基础上,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部分组成的土地价格,其中土地的原用途价格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前者通过土地评估确定,后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实际需要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也要不断提高。这样确定的补偿标准就能较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采取这种办法确立的补偿标准,将基本上保证农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3.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差甚远,也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举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

4.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

除现金补偿外,我国也可学习日本、英国等国的经验,规定一些例外的补偿方式。这可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补偿办法:

(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农民从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

(2)农业安置。在土地调整空间比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仍然以农业方式进行利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

(3)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兴办村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招商引资。所占土地只办理占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在土地统一征收后,将一部分国有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

(4)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也称为债券或股权补偿。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安置,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剥夺。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财产,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者经营管理,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出资者即股东权益。

(5)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给农民适当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由于企业补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所以与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相同的是,被征地农民同样面临潜在的企业经营不善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5.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借鉴国外立法条例,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设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来不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外,需用地人应先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请。

(2)征收申请与审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土地地类和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受理后,通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批准决定作出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实施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建等行为。同时,征收土地价格也被固定下来。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审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

(3)补偿裁决程序。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需用地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补偿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但不影响征收继续实施。复议或诉讼要求补发补偿差额的,在结果确定后发放。

(4)土地征收完成。具体可分为如下步骤:1)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需用地人应当在裁决之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逾期支付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征收决定失效。被征收人拒绝受领的,需用地人将征收补偿存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管专户。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后,征收客体的权利发生转移。但是在未办理登记之前,需用地人不得处分其权利。2)限期迁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一定期限内,应当迁移完成;逾期不迁移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办理权利登记。

6.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变以往“挖农补工”的政策,反哺农村农业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国家要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资,建立起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政府还要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奠定经济基础。可以允许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长期有保证的收益以股息的方式返还给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征地过程中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

参考文献:

[1] 陈泉生.海峡两岸土地征用补偿之比较研究[J].亚太经济比较研究,1998(3).

[2] 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周大伟.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例[J].北京城市规划,2004(1).

[4] 汪辉.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权与征地补偿[J].中国农村经济,2002(2).

[5] 王书娟.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J].行政与法,2006(7).

[6] 曾超,赵勇奇.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使用制度,2006(1).

[7] 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反思与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04(10).

[8] 吕丽丽,董彪.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2006(5).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on expropriated Land

HE Xue-mei, JU Hai-long, SHEN Xiao-min

(Commercial College,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4, China)

第3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摘要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日益紧缺,集体土地征收便应运而生。集体土地征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全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内容、现状、缺陷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给予土地所有权人一定补偿后,把原来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资源紧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集体土地征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灵丹妙药。合理实行集体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但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机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补偿标准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因此,完善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和缺陷

(一)补偿标准较低,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满足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按被征地“年产值倍数”法确定,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为例,征地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四个部分。但是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某些地区的补偿甚至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折算起来普通耕地能补偿1-3万元,这对于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简直是杯水车薪。所有权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二)单方面强制性,所有权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达

由于民众的意愿得不到满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见往往不统一,所以现阶段集体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头热”。民众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导致土地征收频频出现单方面强制征地事件,这种做法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建设,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国情较为特殊,并无外国经验可借鉴,加上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不十分健全,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标准,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不到位。“强拆强征”、“以租代征”、“私扣补偿”等现象屡禁不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操作也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议

(一)合理调整补偿标准

改变传统的单一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定价进行补偿,即对被征地的补偿应该参照当时被征地地区的综合地价,并对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应该注意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适当调高补偿标准,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如对农村耕地的补偿不能单纯的一次性的补偿,因为耕地的收益是持续性的,所以对于耕地的补偿应该也是持续性的。

(二)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公开、民主、合理、科学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只有进行民主协商,使民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争取民众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会陷入被动。与此同时,更要改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态度要友好,对持不同意见的民众要积极劝说和开导,严禁强拆强征,激化矛盾。最后,对集体土地征收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众生活条件

根据调查显示,现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笔补偿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遗忘。导致被征地后,民众又面临着住房、失业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执行的,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征地部门应该要想民众之所想,给民众之所求,切实考虑民众的处境,理解民众的难处。唯有如此,征地的执行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四)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征地行为

加强立法是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的当务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后盾,民众才有维权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政府才能依法执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执法者才能依法严厉打击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还会越来越凸显。但是,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要不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开透明,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状况有所缓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点得不到改正,不仅不能缓解中国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政府要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众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这样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第4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05

一、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背景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场买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因此,当国有土地难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时,国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两种强制手段取得其他主体的土地,以满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虽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将原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了国家所有权,即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征用仅仅是临时性地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所谓集体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确定给建设单位使用,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民给予补偿和安置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包含三层法律关系,其一,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之间的征收与被征收的关系,其二,国家作为征收主体与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之间供地与用地的关系,其三,建设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补偿与被补偿的关系。目前,这三层法律关系没有理顺。集体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组织、农民两者之间的直接而简单的关系。对集体组织、农民进行补偿不应由用地主体建设单位进行,在实践层面上,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被征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牵涉到建设单位,单纯的政府与集体的征收补偿关系才是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据该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审批、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事实补偿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告知集体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国家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则对公告程序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第一,公告主体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内容是批准征地机关、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点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补偿登记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存在差异。根据《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将登记机关规定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条例将办理补偿登记的机构规定为公告指定的相关部门,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更具灵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体在进行征收公告时从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选择更便利被征收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征地补偿登记这一程序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办理登记的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期限。在相关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积、人数等多种因素,登记期限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体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形进行确定;第二,登记机关为公告指定的机关。

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法律规定只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进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确定程序的具体内容。依此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被征收人无权参与方案的确定过程。因此,补偿安置方案系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面决定;第二,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听取意见;第四,上报批准。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土地征收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更是一种利益协调、权利保障机制。就其对权力约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补偿费的支出能够有效限制政府过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权这一行政权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对公权力的实质性约束。就其作为权利保障机制的一点而言,被征收对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获得适当的补偿,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冲突时,补偿制度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

除宪法之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还集中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较之于《物权法》更为详实具体,是该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只对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被征收主体的间接损失和其他相关损失一般不予补偿;从征地补偿标准来看,被征收主体获得补偿的数额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方法计算;从补偿争议处理程序来看,补偿标准产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则交由批准征地的政府通过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分别于2010年、2014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个法律文件均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正当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为公共利益之必要。换言之,国家只有为了公共目的,才能够对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否则,将可能导致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其概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当广泛的外延,对其若不进行明确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权的滥用,征收土地行为的扩大化,进而损害集体组织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性与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完全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立法层面授予了行政机关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权,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监督约束。在国土资源部对北京、上海等十六个省市征地项目的一次调查中,数据显示东部城市近十年来的所有征地项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经营性目的。

(二)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

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必须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农民补偿”,这在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定价,由政府利用所处的优势地位单方面决定被征收土地价值。多年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已成为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补偿的非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色彩,长期以来过低的补偿标准无法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真实价值,因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公平受偿。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进行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我国征地程序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是程序设置更倾向于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的程序如听证、申诉等缺乏应有的具体的制度保障。尽管2004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赋予了相对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权利,但难以解决根本上的问题,整个征地过程群众参与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现象。目前关于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程序性规定大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类程序性权利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三、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目前,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过低无疑是引发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虽然各地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但这种非由市场机制确定的补偿标准不仅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而且远远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从而对农民的损失做到公平补偿。

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在公平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到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与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给予完全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二)具体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应当严格、明确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公共利益时,可以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进行概括时,还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一步缩小公共利益的范围。按照法律明确列举和比例原则概括的双重限制方法能够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确导致的行政权力滥用,加强对公共利益审查的力度。

第5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土地征收的补偿关系到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征地补偿对于征地方与被征地方而言,如何进行补偿关系到征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实践证明,这也是如何更好地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基于此,本文分析研究认为,征地补偿中一要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二要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确定,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补偿情况对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确定。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产值倍数法;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土地收益;征地;补偿

征地是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永久性的转移,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征地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农村和城市当中,对于被征地者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如此一来,被征地者一旦失去土地,便会失去生活来源和保障。所以,如何对于被征地者进行征地补偿就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上,这在法治国家也被视为是“唇齿条款”,实践证明,有征地就要求伴随有征地补偿,二者须臾不可分离。既然征地如何进行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所在,当然补偿制度也就是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征地补偿费如何进行补偿,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确认被征地者集体土地财产权利如何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确定。通过我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在征地补偿中,除了要考虑被征地者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具体价值,还要求适当地考虑土地的区位因此,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政策等等。

1对于被征地者确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分析

1.1以土地征地补偿为主,严格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也要兼顾被征地人员的相关安置,进而来保障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制定征地补偿的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托当地的土地情况,充分地考虑到本地的实际情况,并且还要切实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损害,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平标准不降低。

1.2以被征地者的收益为主,并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考虑土地的用途转变而引起的增值情况,让被征地者能够分享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土地增值主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是由国家进行投资而进行的。被征收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收益情况,但是作为土地的所有者,虽然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被征地者自己的土地对于土地的转变用途后所产生的增值应当是享有一定的分配权的。目前,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被征地者经济在具体工作遇到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因而,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的解决,使土地朝着人们有利的方向发展。

1.3以市场需求为主,对于征地情况进行适当考虑,注意区分被征收土地的区位因素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况。我国已经完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去研究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为此在土地被征收方面我们也要体现出土地效益的市场性,用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土地权益和其他的相关权益。在被征收土地规划的相同区域内部,征地者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和价格进行补偿,征地补偿的标准不随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实行同地同价,这样一来,能够保证在征地过程中不出现偏差,减少失误。

2对于土地征地进行补偿标准及其范围的确定

对土地征收进行补偿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使被征收者所遭受的财产或者经济损失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如此一来就可以减少被征地者的损失,也能够充分体现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于被征地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可以充分弥补被征收人所受到的各种损失。这样就可以至少减少被征地者因征收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而言,对于征地补偿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保护被征者的直接财产免受损失。其次是充分考虑和保护被征地者的预期利益。再次是保证对于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者要给予相应的生活及社会保障的费用,从而维护被征地者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比如说日本在此方面的做法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在日本,国家对于土地进行征收的补偿办法可以分为土地的财产权补偿和土地的生活权补偿两个方面对于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而土地的财产权从土地的补偿具体标准上来看可以分为狭义的土地财产权补偿和土地附随的损失方面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对于土地被征收者的生活权补偿方面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即狭义的生活权补偿,被征地者少数残留者的补偿,被征地者离职情况的补偿,被征地者事业损失费的补偿,以及被征地者生活再建措施等等的补偿。在日本,法律上的生活权补偿一般都是对被征地者所进行的间接损失补偿,这样做的目的是对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所带来的损失或者生活水准降低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第6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调查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以杨凌区为例

张 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咸阳 712100

摘要:本文基于农户意愿视角,利用陕西省杨凌区调研的237份数据,分析农户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意愿,并从际分析征地受偿价格的影响机理。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征地补偿 农户意愿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1.前言

近几年来,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与方法,国内学者多有研究。就补偿标准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现行补偿标准过低,应当予以提高。凌杨,2011,运用市场模拟法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经济发展水平的GDP与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并且GDP值每增加1个亿,每亩征地补偿标准应提高96.502元。仇娟东、赵景峰等,2012年,基于耕地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的角度,运用市收益还原法、影子价法和当量因子价值量法,估算了陕西省的耕地补偿标准为陕西省现行标准的6.22倍。就补偿方式来看,学者普遍认为补偿形式过于单一,多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不少学者也给出建议。

2.研究背景及意义

2.1调查区概况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自1997年成立以来,城市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全区一大批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工业园区、居住园区迅速兴起。伴随着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聚增,大量的耕地被征为建设用地,失地农民这个新的社会群体在示范区随之出现并迅速壮大。自1997年8月至2003年8月短短6年时间里,杨凌示范区因建设发展的需要,先后从农民手中征地i0220.3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2.5%。征地涉及穆家寨、陈小寨、姚南、下代等22个村(组),占行政村总数的32.2%;征地共涉及农业人口23415人,占农业人口的26%。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村组有11个,涉及的农业人口数为11 997人。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的人均耕地0.8亩的警戒线,结合杨凌示范区的实际情况,我们将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视为失地农民。也就是说,目前杨凌示范区农业人口中11997人属于失地农民,占农业总人口的13%。

2.2杨凌区征地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

(1)征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杨凌区的农户被征地都是地理位置较好的城郊,土地肥沃,旱涝保收,在征地之前主要种植粮食,也有少量种植经济作物,种植年收成较好,有的可以达到3000斤/亩的产量。在土地被征用以后,尽管每年有“双八”补贴,仍不足以支付每年的粮食花费。且很多农民处于待业、无业的状态,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勤杂工、环境美化工岗位,收入不稳定,随时有被解雇的可能,生活没有保障。

(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矛盾突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的补偿仅仅是农地的直接损失,没有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征地之后,由于土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实际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很少,由此引起各类冲突。

(3)农户的征地款使用不当导致贫困。杨凌的安置补助费均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早期的征地补偿费也采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很多农户在面对征地补偿款时使用方式不当,在征地款发放的前两年生活较宽裕,一旦补偿款消耗完,后续生活很难保障。

(4)补偿款分配标准不统一。对于征地补偿对象,什么人应该给,什么人不应该给,应该给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村只是根据各自村规民约,有的是以地为标准,有地就享有分配权,反之则不享有分配权。有的村是以户口为标准,有户口就享有分配权,反之则不享有分配权。这样就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公平、不合理。

3.农户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意愿:调查结果分析

3.1实地调查概况

本次调研时间为2013年3到4月。在预调研期间,选取杜寨村、永安村调研对象,通过对15户农户进行预调,共收集15份试卷,通过对相关题项进行研究,删除并修改有关题项7题,形成正式量表。正式调研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选取典型样本陕西省杨凌区杜寨村、张家岗、五星村、永安村等 9个乡村。样本代表杨凌区征地现状的乡村。平均每村30户,对农户的调查为其户主或者其配偶。本次调研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50份,收回问卷250份,根据研究需要对数据进行了筛选,踢出缺失与本研究有关的关键数据的样本13份,剩下有效问卷237份。问卷的有效率为94.8%。同时对村干部等对象进行了深入访谈。

3.2农户对征地补偿的意愿

(1)农户征地意愿普遍偏低。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农户在被问及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发放的时候都很敏感,有的甚至情绪有些激动,可见对现行征地政策有很大的意见。据调查统计,77.2%的农户不满意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22.8%的农户表示不愿意被征地,农户征地意愿偏低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造成农户不愿被征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失去土地没有保障。85.2%的农户担心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后,没有粮食来源。他们表示,现在的物价水平有升无降,被征地后生活成本增加,一旦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无从保障。②补偿标准过低。67.2%的农户认为现行征地补偿费过低。他们普遍认为,这些征地补偿费平均只够维持2~3年的生活,根本不足以维持以后的长久生计。③收入会减少。29.5%的农户表示自家土地被征用后,收入会减少。主要是由于被征地地区的土地多为好地,种植年收成较好,卖粮所收入的高于政府补贴。④另外,在表示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时,13.1%的农户选择“补偿措施和社会保障难以实现”。11.5%的农户选择“土地增值”。5.0%选择“其他原因”。

(2)意愿补偿方式。

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然而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种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并不是最受农民欢迎的。对于补偿方式,有40.2%的农户只希望得到货币补偿,48.6%的农户希望同时得到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只有11.2%的农户只希望得到非货币补偿。农民最希望得到的补偿方式是就业安置和就业技能培训,表示这种意愿农民占总调查人数的64.14%,其次为现金补偿、基本粮食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补偿措施。调查结果表明,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和农民思想水平的提高,农民越来越不在乎一次性补偿的货币数额,而更注重以后生活的经济来源,更多地为未来的生计着想。

(3)意愿补偿费及发放方式。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农户的意愿补偿费的发放方式主要是一次性发放。75.6%的农民希望得到一次性补偿,15.2%的农户希望补按年补偿,只有9.3%的农民希望得到分期补偿。根据调查主要原因是,农民一次性拿到补偿金,补偿效果立竿见影,减少中间环节,可以使农民心理更踏实。对于表示希望,我们又调查了对于失地农民愿意接受的补偿标准,结果表示,有9.70%的农户回答的金额在5万元以内,13.50%的农户回答的金额在5万元~9万元,32.07%的农户回答的金额在9万元~13万元,24.47%的农户回答的金额在13万元~17万元,而20.25%的农户回答的金额在17万元以上,平均值为14.39元。相比于农民在失地后已实际得到的补偿标准2.32万元,两者相距约6倍。

参考文献:

第8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城市;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补偿原则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151

[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1

新世纪以来,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不断健康持续推进。然而,笔者在对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调查中发现,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这给城市土地征收带来一定影响,甚至制约城市化发展,本文主要分析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完善措施。

1 当前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机制的不足之处

城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是城市化发展的产物,为避免市民的利益受损,应对市民展开相应的补偿工作,以保证被征地市民得到有效补偿。然而,就现阶段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够明确,很多补偿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未能严格落实“三严三实”,给市民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不利于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土地征收程序缺乏规范性、征收补偿标准与实际不符等;另外,征收补偿方法过于单一,不够灵活,局限性较强,甚至会影响市民自身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标准及补偿方法等,以确保城市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完善

2.1 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对城市土地征收的补偿,应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土地征收补偿是我国经济体制形成的一种形式,而且,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完善补偿制度,保证补偿的合理性、有效性,有利于保证土地征收更符合市场的发展要求。另外,在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应严格贯彻谈及的“三严三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将土地征收补偿落实到实处,确保城市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有效性。

此外,应控制土地征收行为,尤其是对一些弱势群体的补偿,应根据城市化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政府发展规划等进行相应补偿。从城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来分析,这属于一种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补偿观念,应站在平等的角度上实现损失补偿,而且,在法律面前,土地征收人人平等,对受到侵害的财产权,政府必须给予全面的、合理的补偿,以满足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正义性。

2.2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城市土地征收补偿中所存在的不足,绝大多数是由于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造成的,因此,应完善土地征收程序。首先,应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与市场发展保持一致,而并不仅仅是对市场价值规律及农民生活水平的反映和表现。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因此,城市土地征收补偿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征地综合片区价的方式进行补偿,以确保土地征收的有效性。其次,应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在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区位、土地产值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更好地保证城市土地征收程序实施的有效性。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征收程序也应不断改进和完善,适当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才能更好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保证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有效性。

2.3 灵活运用征收补偿方法

在以往的城市土地征收工作中,经常存在一些征收困难的现象,采用的征收补偿方法过于单一,缺乏灵活性,导致城市土地征收补偿遇到一定困难。因此,应灵活运用多样化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以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阶段,城市土地征收补偿主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货币的安置,主要是让土地被征收的群众从心理上更有安全感,从现阶段城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情况来看,货币的安置主要分为分期货币安置、一次性货币安置及终身货币安置等,相对来说,分期货币安置、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货币安置更有利于市民的利益,而且,也能让市民从心理上更有安全感。第二,企业补贴的安置,一般情况下,城市土地在被征收之后,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作为补偿安置,这也是保证市民在被征地后,能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在此过程中,如果企业补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那么,被征地的市民就会面临企业经营不善因素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从一定程度来讲,企业补贴的安置与土地征收投资入股安置是相同的,被征地的市民同样面临着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征收补偿方法。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补偿机制未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更新等,会对城市土地征收补偿效率造成直接影响,甚至会制约城市化发展。因此,必须展开有效的完善措施。本文分析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完善措施,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主要从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灵活运用征收补偿方法等三方面内容展开分析,同时指出,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三严三实”理念,促进城市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可持续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第9篇: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房屋拆迁;征收;补偿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continues to improve, drives the city economy developed, and the expansion of city also pose, but the city expansion is necessary to impose an a large quantity of surrounding rural land, so that way, was formed on the building on collective land and its appendages demolition process. Collection, the farmers face losing homes and career is, its the only production material be forced to deprive, the future is facing a huge survival pressure. Because the land expropriation, the collective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not perfect, some local governments in the rural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y name, do infringe upon reality of the farmers' lawful rights.

Keywords: housing units;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U4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农宅”也就是农民所建私房,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当然“农宅”就是所谓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而我要谈的“农宅”主要指城市郊区农民的住宅,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不断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土地的有限,城市郊区的农宅和土地越来越多被征收和拆迁。

一、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农村的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旅游开发热、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收,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房屋和土地被全部征收。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住所没有保障,被征收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加之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等问题,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满情绪不断上升,对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许多商户在拆房的过程中,都会遭到农民的反抗,此时这些商户就会认为农民的房子不拆则成为了危楼。那么 “农宅”真的就是“危楼”吗?可以让政府低价征收、拆迁?政府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拆迁的吗?政府的补偿合理吗?房屋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拆迁房屋必须要具有正当性,即要有法律依据,否则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重申宪法的精神,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以上规定是目前对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使得政府在行政征收和拆迁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易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政府已不是纯粹的公共利益的服务者,不是从为公众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出发,而是借助它的权力来实现其自身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益拆迁,将国家征收拆迁的目的严格限于“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征地拆迁的范围过大,以商业为目的征收、拆迁也出现通过政府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对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地拆迁的情形。为了政府征地拆迁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必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公共利益界定,我个人也认为它是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有些是比较容易界定的,比如说国防的建设,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都比较清楚。但有些公共利益界定其实不是那么清楚。比如说危旧房改造,特别是城中村的改造,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它是把这种决定交给那些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来决定,体现了征收的民主原则。也就是说,让那些当事人来决定这是不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广义上是指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共利益”所应包含的具体情形均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因而实践中把“公共利益”经常滥用。例如,国家征拆迁权利滥用,土地、房屋被有的地方政府以强制手段低价或无偿从农民手中征收、拆迁过来,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巨大的差价,却因此大幅度降低和剥夺了被拆迁人合法的征收拆迁补偿金额。在国家加紧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和控制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存在较多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而方式更加隐蔽,如以兴建工业区等理由申请征地,在获批后把一部分土地出售或改作他用,从而极大地引发了拆迁农民的不满情绪。所以,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减少或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农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须对公共利益加以界定。

三、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规范,有的仅含糊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补偿”,有的规定了固定的标准,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裁量,降低补偿标准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实际情况就是,补偿金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单方说了算,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造成补偿金远远低于土地应有价值。而且这一补偿标准将补偿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则就不予考虑了。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根本不足以填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在当今土地已是价比黄金,而向农民征收时却以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及农民权益救济问题上寻求司法保障显得是那么的无力。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情况下,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征收,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其次,补偿金的确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说了算。因此,在补多少的问题上,农民显得很无耐。

四、结束语

(一)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范围要严格限定,把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严格区分。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权的使用要合法,通过征地不得牟利;商业用地的解决,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健康的进行。

(二)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法》。通过对众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融合整理,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方面的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用以指导、规范和约束各级、各部门以及拆迁相对人的行为,保障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三)把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逐步完善。树立程序正义观念,遵守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把征收及补偿程序的立法完善,增加征收、拆迁的透明度,社会的监督随时欢迎。

(四)补偿标准要合理补偿方式要多元化。以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除了要考虑农民的耕种等损失,还要注重对农民失地后的后期保障。尤其是土地后期出让过程中,政府应提高农业重点开发基金、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费用、耕地占用税等税费来解决后续保障问题,个人觉得该笔费用不应低于出让金的50%,并通过立法来确定资金使用渠道,防止该费用被挪用。对于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是当前农地征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与此同时,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主要以一次性金钱补偿的方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健全,辅以其他补偿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向东.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性质之定位[J].现代法学,2009(5).

[2]李爱民.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5).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