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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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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

一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现状

截至末,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率46%,宅基地登记发证覆盖率80%。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和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产生于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后,政府通常得给予四种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收益分配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收益分配。

1、农户的承包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主要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人承包经营户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却不能直接作为受偿主体,而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那里受偿。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政府-集体分享型、集体独享型、限制性集体独享型、政府-集体-农户分享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再转移收益分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增值收益由集体和土地使用者分享型;增值收益由土地权利人和政府共享型;土地权利人包括集体和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再转移收益由原土地使用人和政府分享型。

(四)我国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现状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种:以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承包地或划地人口为依据;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为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日期起为时限的年龄段为依据,包括死亡人员、新生婴儿、迁出、迁入人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越来越困难,一是部分地方的户籍制度改革,使户籍的迁移变得相对容易和简单,使原来单纯以户籍作为判断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难以适用;二是身份变化所引起的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界定难。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四)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框架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一)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

(二)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三)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合理分配收益。

(四)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外,还包括规划权、管理权、发展权等。国家应强化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规划权、发展权。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不断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相关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五)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

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框架如图1所示。

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一)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在法律上界定产权主

体,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关键。一是应对集体成员的资格予以确认。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经由严格的村民自治程序自主决定,并承认所有成员有平等占有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二是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一法律形式予以体现。三是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关系。四是明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二)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可以考虑把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分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以及农民个体成员权益,两者产生连带法律关系,成员人的权益依附于所有权,所有权由各成员人的权益组成。集体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上都有相应的、平等的收益权、表决权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置,由三分之二以上集体成员表决决定。

(三)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一是承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排它占有权,以便有效抵制对土地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将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三是强化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能。国家只有因公共利益才能征用农村土地。四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的处分权能。

(四)依法保障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是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政府征地行为,强化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二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三是放开并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农民财产权价值。四是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保护国家、集体、农民共同利益。

第2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产权主体模糊

我国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主体界定不清、相互交叉现象。《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所界定,但又表述不一,存在交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现象。

2.产权界定不清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现行土地所有权归“三级所有”,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乏统一规定;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界定不清,经过多次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期限与农民期望值不相符;三是农村土地处置权界定不清,因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土地处置权存在混乱。

3.产权关系不明

一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间产权关系不明。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把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赋予农民,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应得到农民的租金,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例如有些土地,农民并不上交租金;二是农民和国家间产权关系存在认识误区。从理论层面上讲,国家和农民间不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但大多数人往往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间产权关系不合理。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使集体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农民也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土地定价不合理,对农民补偿不充分的现象。

4.产权权责混乱

一是对农村土地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在土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没有确定明确的形式和程序;二是对于土地承包者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对土地承包权的界限、内容和法律形式都缺乏明确规定,无法对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1.明确所有权主体

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归乡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三级所有”的现状,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有效解决土地多头管理或所有权缺位等问题。目前,由于乡镇政府组织范围较广,管理费用过高,已被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外;村民小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且不是经济组织,因此也不应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内;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农村组织,是群众选举产生的,可以代表群众心声集中行使权力,因此可以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村民委员会。

2.健全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首先,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流转市场;其次,乡镇政府要准确定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好服务职能,不得采取行政干预行为。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流转行为应基于农民的自愿。

3.明确承包经营权内涵

承包经营权有着双重属性,经营权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承包权具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目前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运行不充分。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一是土地承包期永续化。目前很多国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来完善土地制度,因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始终具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因此土地承包权永续化并不是土地私有化。二是明确农户经营决策权。在承包范围和法律规定之内,农户按时履行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干涉农户的经营活动。三是对农户收益权进行界定。在承包期限内,农户依据合同交足发包方租金和根据法律上缴国家税收之后,剩余部分由农户自由支配。四是对农户转让权进行明确。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部门不能进行限制和阻挠。

4.其他补充保障措施

为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次,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制度,该制度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是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依据。

第3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多采用私有产权形式,而我国自建国以来,土地资源一直被归入公有产权形式,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所有权始终是公有属性。在这种公有制产权安排下出现了城乡彼此隔绝的“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计划经济特征的中国式城市化土地利用模式,即政府高度依赖于“征地-卖地”模式获取城市化的巨额资本[1]63-64。在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导的今天,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必然受到市场经济转型的强烈影响[2]。近年来,围绕满足城市化对土地的需要,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纷纷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取得了一系列的实践创新,对当前土地制度实现了较大的突破,如重庆、广东等的农地入股制度改革,天津、浙江等地的“宅基地换房”与“两分两换”制度改革,成都等地的“还权赋能”制度改革等。归纳起来,各地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户承包地重新确权颁证,进一步明晰承包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以此为基础建立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二是建立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更大范围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3]。

    在各地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成都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探索了称之为“成都经验”的改革之路。成都市于2003年提出以“三个集中”①为核心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思路,2007年6月被批准成为全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并于2008年1月启动了以确权颁证为起点、以“还权赋能”②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2009年5月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改革试点,将农村潜在土地权益变成现实的资产、资本及收入流,全面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城乡收入差距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③,是全国唯一在城乡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得到遏制并呈缩小趋势的特大中心城市[4]。为提炼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一般条件和要求,为更大范围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笔者于2011年5月、11月,在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了4人调研小组,2次对成都市各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访谈及所属三圈层部分地区的农户、业主及乡村干部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重点研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运行机制及面临问题,探索深化与推广成都创新路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具体调研对象为:成都市统筹委的政策法规处、经济处及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一圈层的锦江区三圣花乡;二圈层的温江区永宁镇、双流县兴隆镇;三圈层的都江堰市天马镇、蒲江县寿安镇、大兴镇等。

    二、产权理论与土地制度的产权属性

    古典经济学较早地开展了产权理论的研究,但是研究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直到新制度经济学阶段,才形成了以交易理论为基础的完整产权理论[5],并迅速成为新制度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称为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罗纳德·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和张五常(Steven. N. Cheung)等人。现代产权理论以科斯定理为主要代表,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科斯定理阐述了产权安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6]。科斯全面深入地研究了产权问题,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的统称,是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具体内容。在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初始界定清晰这两个假设前提下,科斯认为,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这就是科斯第一定理。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交易成本,对此,科斯认为,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即交易成本会对产权配置下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7]。这被称为科斯第二定理。可见,现代产权理论从交易成本出发,通过明确产权,安排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降低交易费用,市场机制下经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交易可实现资源的微观层面优化配置。

    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制度,不仅对经济效率有重要的影响,也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依据现代产权理论,土地产权关系明晰与否与提高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呈正相关关系。当前国际上形成了以所有权为基础和以使用权为基础的世界两大土地产权形态。前者使用权权能相对较小,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进行土地资源的使用和运作;而后者通过土地共有,所有权虚置,相应的使用权权能扩大,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团体或个人可以进行土地的继承、买卖、处置。从实践来看,两种土地产权形态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形成的基础和路径依赖不同而已,如美日等发达国家建国伊始即实行土地产权的私人所有制,而如印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是通过独立后的改革才逐步确立起来土地私有制。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解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是以国家和集体为所有权代表的公有权制度安排,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团体或个人只能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经营主体(农民)依据承包合同而依法享有的在指定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因此而获利的权利。显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最显着的特征“公有私用”,即土地所有权归为村民集体,使用权归为村民个人。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各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产生了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有关产权主体规定是不明确的,其“集体”的确切涵义并不确切[8]。我国各种土地法规都未对“集体”做出明确的说明,一般认为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等几种。可见,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并不具备现代产权意义上的完整权利。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大量土地矛盾和冲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及缺陷

    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带有显着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征。建国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变迁历程④,逐渐完成了所有权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变,并在法律上确定了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此后虽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完善,但是所有权始终是公有属性。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亦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属性基础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9],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的“两权”分离制度。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各地在推进城乡统筹进程中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进一步划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离制度,即农地所有权归社区“集体”,社区居民按户承包农地,农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10]。可见,长期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安排是我国土地制度在公有制产权框架下的持续深化和不断完善,土地产权二元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在这一背景下,要求消除阻碍要素在区域地理、产业结构之间自由流动的各种制度障碍,通过强化统筹城乡的市场力量使资源要素和商品服务在统一的城乡空间维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时间维度上达到动态均衡配置,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但是,作为关键性要素的土地资源,在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较快发展,而且导致了城镇化发展推力的减弱,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羁绊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11]。当前我国既面临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扩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增长需求旺盛、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红线的“双保”压力持续加大,也面临着农村空心化加剧发展、农地大量被废弃闲置和低效、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3]。突出表现为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制度缺位和制度冲突,农民土地权利难以有效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土地寻租腐败和乱占滥用农地的现象屡见不鲜,乡村干部往往充当了土地权利主体的代表,征地补偿过程中干群矛盾十分突出;而制度的冲突导致了各种假借统筹城乡之名行牺牲农村发展空间、损害农业发展和忽视农民土地利益之实的行为屡禁不止。

    依据上述产权理论与土地制度产权属性的论述,产生这些问题和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体现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权能残缺、土地产权缺乏合理的流转机制、农民土地权利缺乏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以及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等方面[12]。在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并不具备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下,这些难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因此,依据现代产权理论,考虑到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日益凸显的严重矛盾,在城镇化发展进入到城乡统筹新阶段后,为了进一步增强城镇化平稳较快发展的农村推力,加快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步伐,从产权角度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头等问题。

    四、成都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路径及创新实践的效果

    依据现代产权理论,只有明晰并加以严格保护的产权才能实现自由平等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权利人的权益。因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基础是构建产权清晰的土地财产关系,并施以制度的保护。成都市作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前提下,创造性地探索到一条既满足城市化用地需要又防止征地冲突的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创新之路,有效地突破了农村土地产权模糊的瓶颈,为农村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就是在确权颁证的基础上,创建财政耕地保护基金,搭建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转变为市场主导,并在政府、集体组织、农民以及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之间建立相应的利益分享机制。为探寻成都土地产权流转的制度学逻辑,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鲜活经验,笔者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深入分析,并在多次征询成都市委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法规处、经济处以及成都市农委等权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提出以下改革路径图。(见图2)

第4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集体资产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上述这些问题却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探索一种新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的新机制。在这个新机制下,农民将被赋予更多的财产权利,产权归属得到明晰,各项权能也得以完善。总之,新的机制要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1理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改革举措。这336项举措中涉及农业农村的大约有50项。这50来项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集体林权制度等多个方面。此后,土地管理、农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等改革方案已经陆续出台。

2.2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要开展好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以便于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权属登记。这个登记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确权以后,要进行四项权证的颁发。这四证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使用权证。第二,推动农村产权的流转。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在该制度中,要体现清晰归属、明确权责、保护严格以及流转顺畅。

2.3把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底线

对于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来说,因为疆域辽阔,地域众多,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因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但不管情况如何变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两条底线不能破。这两条底线是:第一,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最好形式,使集体经济更加壮大。在改革中要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二,让农民得利。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民是主体,改革的动因也是农民,因此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还要积极地让农民从改革中得利受益。

2.4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开始,面对着越来越深入的改革,需要回答的关于改革的理论、法律、政策以及实践问题就越复杂。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尽管回答不了所有的问题,但要明确改革的重点,即要明确改革中最关键的3个问题。

2.4.1集体产权归属问题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集体所有制是我国两大公有制形式之一。尽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到底归谁所有,也即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

2.4.2集体产权的受益人问题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下,成员权制度是其重要方面。之因为其如此重要,所以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健全“成员权”制度,对于什么人有权成为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具有什么权利要给予明确界定。这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一项工作。因此,要明确集体经济的受益人,做好此项工作。通过工作,要使成员权的内涵需要具体化,要进一步明确“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性质和内涵。在集体经济中,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需要进行法律规定。

2.5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采取差异化战略

我国地域辽阔,加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又涉及经济、法律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改革中会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因而问题十分复杂。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不能齐步走、一刀切,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要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推进。

2.5.1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以及成员的利益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国家、集体与成员之间对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合理分割是其核心。在国家与集体之间,是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权能;另外,征地制度也要改革,要赋予农村集体更大的土地发展权。在集体和成员之间,要把赋予成员对承包地更完整的权能作为重点,要推进这些领域的确权赋能。

2.5.2分类推进资源性、公益性、经营性资产的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的类型繁多,各类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各异,进展不一。由于土地的国有化性质,在进行各类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时要积极寻找更有效的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实现在国家、集体、成员之间对集体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能。具体来说,对于公益性资产,探索有利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效能的管理模式是其重点。对于可变现、可式,如物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有以租赁经营为主、收益稳定而且透明的集体资产,对于这些资产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征地补偿费等现金资产,则可以直接分配给集体成员。

2.5.3根据地域分别给以不同侧重

第5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土地流转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规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各承包户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经营规模很小,严重地制约着土地的正常经营。许多承包户的经营水平和经营条件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1)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能增加或很难增加;2)许多经营水平低、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却不比别人少。这样,为数庞大的土地面积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数额众多的种田能手却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这是对极为珍贵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1.2消极经营,经营行为恶化 在现行承包土地分配机制下,承包户即使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较好的经营条件,也不能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规模狭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必然影响他们的土地经营热情,制约和降低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很多农民逐渐转为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量的农地撂荒、抛荒现象。

1.3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农地耕种趋向于短期化行为,出现了掠夺式经营、改变耕地利用方向等现象,这种情况自然会使承包地流转困难,使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转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更加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3个层次,“集体”到底是指哪一层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2各项权能残缺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就应该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但实际上,农村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只能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国家禁止其对外入股和抵押。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终极支配权一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经营权内涵的不充分、不明确,导致了集体在土地支配上的权利空间过大,土地调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如果某开发商要开发某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块土地只有先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征收是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唯一方式。这不仅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完全丧失了土地的处分权能,同时由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市场价格,使农民失去了本应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农民作为产权制度主体却并不拥有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是名义产权制度主体,而不是真实产权制度主体。

2.3缺乏有效流转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只能有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大多是以农户自发形式进行,缺乏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相关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保制度实际是将农村和农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土地就起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功能,尽管一些农村居民已经脱离土地进入非农产业,但出于对未来生活的保障,他们还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抛荒、撂荒,这是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4缺乏法律法规有效保护 目前,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具体可归结为以下3种情况: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破坏土地产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如私自撕毁合同、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见惯,这说明有法不依的情况在农村已是相当严重。违法情况的屡屡出现,同时也说明了执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的执行不得力。2)无法可依。例如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买卖以及地役权的界定和实施规则,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虽然《农业法》中规定了土地承包权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有偿转让,但在转让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却没有给出,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途径

3.1明确所有权主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权利的登记被分割为2个部门,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不利于土地权利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确定和流转登记应尽快实行统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当前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抵押、入股、转让等权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我国农地难以形成集约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6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鲍杰,李光洲,罗秦资产评估[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陈文汉,牛勇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j],农村经济,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诺思等,制度变迁理论纲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5]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第7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1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具体而明确的土地产权关系,要保证行为主体和土地财产关系必须明确,界定范围必须科学。这种明确的界定范围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上,更应体现在经济行为上。但是就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产权界定现状来看,存在了土地产权不明晰,产权归属无法界定等不合理的现象。我国各项法规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定义却十分模糊,不同法律条款对农村集体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有着不同的界定,法律中包含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村集体所有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种类型,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组织产权代表,并没有解决集体和个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十分混乱,不明晰。

1.2 土地流转相关法规建设不完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

最近几年,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效率和流转规模在不断扩大,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十以来,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坚持在自愿、合法和有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规模化经营。但是我国立法部门并没有针对土地流转监理完善的政策法规,地方也缺少专门的规章制度。农民群众对土地价格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在规模化农业发展进程中,面对旺盛的土地需求,在经济效益驱动之下,农民群众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并且流转形式多样化,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危害,土地流转纠纷经常发生,这就大大增加了土地流转管理的难度。

2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分析

2.1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产权

在农村土地产权界定过程中,建立、稳定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土地产权界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界定的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实现土地国有化,一个是实现土地私有化还有就是实现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股份合同制度以及多元化的土地所有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现状,作者认为应该在继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土地产权直接交给农民群众经营,农民群众享受完整的土地产权。相对于其他土地产权改革模式来说,这种改革形式对现有的土地秩序造成影响最小,整个改革体系设计和完善需要花费的成本最低,在现有的土地集体制度模式下,赋予农民群众完整的土地产权,更容易被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改革进程更加顺利和便捷。

2.2 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体系,保障农民群众的土地权

我国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主要有《宪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法律从法律角度对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关于土地产权益保护的法规建设严重不足,现有的法律条款不能完全执行,在土地经营过程中,用政策代替法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产权改革的相关法规,从而保证权力主体能够科学行使各项权力。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法规建设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应该开展广泛的调研工作,建设完善的土地流转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民群众法制观念,从法律层面约束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

第8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 土地产权理论 中国农村 土地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79

Revelation of Marx's Theory of Land Ownership

Rights on Rural Land Reform in China

YIN Meng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He'nan 475001)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land right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land ownership reform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the final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Marxist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of land ownership reform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ese rural land.

Key words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ory; rural China; land ownership

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概述

1.1 土地产权是以土地所有权为根本的权利体系

在马克思理论中明确的指出土地产权属于生产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被社会所认可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对土地的投资利用而形成的所有权。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才是整个土地产权的核心,它具有独特性、唯一性。一些人购买土地使其只服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都不可能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从土地中获得暂时或者长久的利益。马克思认为土地应该属于国家的,受到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必须是国家。

土地的占有权指的是经济的主体对于土地的控制权利,这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并不会被个人的意志所驱使,这也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占有权的实质性区别。①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土地的利用者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中将土地处分权分为最初处分权和最终处分权,这主要是根据土地的使用过程所决定的。

1.2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价值体现以及自我增值的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农村土地也是由资本家长期经营的,因此农业和工业有着同样的受到剩余价值支配的情况,资本家利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最大的剩余价值,如果在农业方面得到的剩余价值无法让资本家满意,他们可能会将他们所拥有的资本投入到工业生产中,而主动的放弃农业。马克思明确的指出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的所有权产生所得到的,所有的土地都会产生地租,尽管是最低等的土地,这就是所谓的绝对地租。只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土地的所有权是不会产生地租的,通过将土地出租出去,才能够实现土地的经济价值。

由投资产生的地租成为级差地租,农业的一些资本家在租用土地的同时向土地的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根据形成条件的不同可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类,这两者在根本上是一样的,都是由个体的生产价值与社会的生产价值之间的差距所决定的。②与级差地租相对应的是绝对地租,只有在土地所有权受到垄断的时候才会转化为地租,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分离产生了地租,因此土地的所有权被经济化和利益化。

1.3 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产权朝着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土地产权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土地产权走向了过渡时期,这也是土地产权的历史转折点,土地的所有者同时还具有使用土地的权利,生产者可以直接的消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这就导致了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产生,但是这对于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因此小块土地的所有制必然不能够长期稳定的存在。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的流动性增大,土地的所有权成为了一种商品,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根据影响的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要求进行交易价格的确定,所以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即土地价格,土地价格就是将传统的地租进行资本化,从根本上将土地的所有权资本化。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土地的收益权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的交易。

2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现状

2.1 土地归属状况不够明确

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中土地的所有权占据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位置,这就是最终的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占有得到广泛的认可。近些年,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不是相当的明确,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许多人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有的人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有的人认为土地归个人所有。我国的宪法有相关的规定,除了在法律的范围内归于国家的土地,其余的土地都是由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在这其中对于农村集体的定义也不是非常明确,农村集体应该包含该区域内部的所有农民,而不只是各个村民委员会,更不可能是农民个人,目前的许多学者就是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织看成是农村集体的,但是村民的组织并不能够代表农民集体的经济利益,所以在理论上说,村民委员会不能够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可以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某个村级领导的权力过大,土地的所有权就会掌握在他的手上,这必将导致我国的土地管理出现严重的问题,这些都是由于土地的归属状况不够明确造成的。

2.2 土地产权被削弱

农民集体拥有着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等权利,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权利并不是完整存在的,农民集体只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在不断地被削弱,土地的使用权逐渐的取代了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固定,这势必导致土地产权的缺失。例如规定了任何组织都不能够对土地进行转让,只有国家才可以在集体利益的驱动下对土地进行征用,任何集体都不可以进行土地的买卖交易,而且土地的征用只是由政府做主,农村集体完全的被动接受。③由于各种土地产权的削弱,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下降,土地的生产能力下降,生态环境可能受到严重的影响,随后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隐患,最终对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富强造成影响。

2.3 土地遭到严重的破坏

农村土地的归属状况不够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断地被削弱,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是被极少数的人所掌控,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来对农村集体的土地进行处理,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土地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土地的征用收益分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的土地不是用于种植农作物,而是变成了住房区或者工业区,农民可用的耕地越来越少,农民无法从土地中获取足够的利益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必然下降,导致土地的利用率严重下降,我国的土地资源受到难以想象的破坏。

3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对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3.1 土地产权明确化

要想让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更加完善,必须有马克思的土地理论产权作为指导,通过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让我国的土地产权明确化,制定出与土地所有权归属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农村集体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让土地真正归属农民,无论怎样都不可以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久的分离开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就没有绝对的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等等,所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土地所有权落实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国的人口问题相对较为严重,所以国家为了适当减轻农民的负担,可以通过转让一部分的土地所有权来实现。

3.2 土地流转规范化

对于土地产权的明确不仅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同时还可以借助经济发展的力量。国家应该让农民对土地持有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权利,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有效。在这之前就必须让农民对于土地具有更好的处分权,农民可以自由的控制土地的流转形式,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从中扣除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对土地流转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加强农村土地的科学化管理,防止流转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损失,建立完整的土地使用市场流转体系,让法律制度对土地流转进行合理的控制,让农民从中获取最大的收益。④

3.3 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

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可以在城乡之间建立起好的土地市场,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土地市场能够长期稳定有序的运转起来,在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相应的配置时,充分发挥出土地市场机制的根本性作用。对于通过合理手段获取的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仪式,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和国家所有的土地在各个方面实现相对的等同。同时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对城乡之间的建设用地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各方面的利益的和谐统一,还可以成立相应的建设用地管理部门,定期对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化的管理和监督。

4 结束语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对土地的产权制度具有独特的见解,尽管他的土地产权理论是在资本主义背景下创作出来的,但是其中的很多思想和理论对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具有很深的启发意义。中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必须由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作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从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不断的创新和突破自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全方位发展,加快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注释

① 陈燕.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5(11):88-89.

② 周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3(9):124.

③ 常韶[.关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J].中国外资,2012.2(18):106-107.

④ 唐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探讨[D].四川大学,2013.11(22):112-113.

参考文献

[1] 许恒周,郭玉燕,宁蕊蕊.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探讨[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第9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在改革开放阶段,尽管原来的发展战略被纠正,但分割的城乡要素市场并没有完全得到统一。进行城乡统筹改革,其目标正是要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在保持城市化高速推进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户籍和土地:统筹城乡的焦点

以人口的流动为例,尽管农村居民到城市打工已不再受到限制,但由于户籍分割,农民工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这造成众多农民工成为“流动人口”,难以在城市长久居住下来,阻碍了人口城市化的进程。

尽管现行户籍制度的缺点人所共知,但要改革却不容易。其中最大的困难,在于户籍被附加了许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这意味着,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就要拉平城乡居民在这些方面的巨大差距,这会造成巨大的财务负担。

不仅是户籍,城乡土地市场的分割也持续到现在。农民虽然可以无偿占有和永久使用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但是却无权转让给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利用。

在现有的征地制度下,征地是扩大城市土地利用的惟一合法路径。农村和农民负有土地被国家征用的义务,可以获取按土地原用途计算的一次性补偿,却不能平等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更高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阻碍了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了工业的集中和人口的集聚。如同城乡户口所附带的巨大福利差异一样,土地市场的分割也造成了城乡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

不同的是,这种土地价值的巨大差异,如果运用得当,不但不会成为改革的阻力,反而可以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资金后盾。这是因为,一旦打通城乡土地市场,城乡之间的土地级差,将可被用来投入农村,改善农村面貌、改进农民生活水平。

因而,户籍和土地,成为统筹城乡改革的焦点。将土地与户籍挂钩,利用农村土地换取城市户籍所附带的社会福利的改革思路也应运而生。“土地换社保”就是一个形象的表述,意味着把农民放弃土地与获得社保――实际代表了城市的各种社会福利――挂起钩来。然而,质疑也接踵而至。

质疑的主要内容是,包括社保、住房、医疗、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乃是公民理应获得的社会福利,如果同土地挂钩,难免让人产生政府借着改革剥夺农民的疑虑。此外,社保作为将来才发生的支付,其偿付责任被推到未来,难免让人产生政府往后推卸责任的疑虑。

而此次成都提出的户改意见,更将“农民进城不以牺牲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权为代价”作为改革亮点,以打消人们对于借改革之名剥夺农民利益的担心。

农村产权固化意义深刻

上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产权改革,重新界定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然而,农民仍然缺乏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转让权。权利的不平等,加剧了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成为城乡收入不平等扩大的主要原因。

城市化的加速,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农村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清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必要适时发展为以“有保障的转让权”为重点的更加完备的产权制度。

农民是农村生产要素产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集体资产股权等,农民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唯此,城市化进程中的侵权行为才能从制度上得到遏制,而城乡收入差距也才有望缩小。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都从2008年初开始,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域范围进行农地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被固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由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通过确权得到固化,不会因为户籍的改变或是城乡户籍的统一而失去,这为建立以产权为基础的要素市场搭建了平台,也为此次户籍改革做好了准备。户改中“农民进城不以牺牲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权为代价”的主张,乃是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自然结果。

如此一来,农民带着产权进城就业,并与城镇居民做到“同工同酬”,在工资形成、社保与福利等方面获得同等地位,就可能长久居住下来,提升消费水平,提高生活质量,真正实现所谓的“人口城市化”。同样,城镇居民可以通过规范的继承、赠与、交易等方式,合法获得农村居民转让出来的资源产权。

土地产权改革与户籍改革并行,加上成都近年来在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以及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为城乡统筹的深化创造了前提。

户改需配套征地制度改革

然而,统一城乡户籍的改革并不容易。

要想统一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无非有两个办法,一是城市反哺农村,以降低城市居民的福利水平为代价,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这样的改革无疑会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另外一个办法,是将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逐渐提高到城市居民的水平,最终实现均等化。这样做,无疑需要巨大的财力。如何在财政上保证成都户改12条措施的兑现,还需要仔细地测算。

此外,率先实施户籍改革的成都和重庆,都以流出农民工为主,吸纳的外来人口比例并不大。因此,统一城乡户籍,主要是对辖区内城乡居民的统一,较少涉及到户籍在辖区之外的人口如何在辖区内取得均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问题。一旦户改推向全国,对于那些有大量农民工流入的地区,在财务上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客观地讲,庞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开支,无疑要靠城市化产生的收益来支撑。

核心的问题是,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如何用到城乡居民身上。是继续坚持征地制度,以“土地财政”的方式剥夺农民,再经由政府之手实现再分配?还是打破征地制度,彻底还权于民、打通城乡土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参与城市建设,让农民直接合法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早已提出了缩小征地范围、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的土地制度改革纲领。而成都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也已经有了诸多的民间自发或是政府推动的创新,5・12地震之后,都江堰、大邑、彭州等地的“联建”政策在短时间内迅速动员了大量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的灾后恢复重建之中。双流县的蛟龙工业港,则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起了工业园区,被占地农民保留了土地所有权,能够持续获得不断提高的土地收益。而在锦江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直接出让也成效初显。

这些征地制度改革的尝试,让农民直接分享到了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避免了最近一段时间各地频发的征地、拆迁冲突。这样一种城市化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既保障了农民权益,也有效动员了社会资金,可以帮助克服单一的户籍改革所面临的巨大困境。

作为统筹城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的户籍改革有望在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改革,以及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改革的配套下,实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