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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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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1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激励设计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诸多法律与管理问题。在一个完整的激励计划中,计划要素主要包括激励工具、激励对象、激励额度、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行权安排、绩效考核指标六大方面。下文主要分析各个要素在计划设计中的基本方法或依据。

一、激励工具

激励工具即激励模式,是激励计划中的核心内容,企业要考虑选择什么样的激励工具才是最适合自己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需求,最能够有效起到持续激励的作用。目前在国内一般使用的激励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独特之处,不同模式比较归纳为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在一个激励计划中可以用一种激励模式,也可以是多种模式的组合。

国内现行的法规未限制企业采用哪种模式来作为股权激励的手段,国内监管部门目前鼓励使用的主要模式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实践例子中也是这两种方式使用最多。2008-2010年共有145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其中使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公司就有103家,占总量的71%,成为企业长期激励模式的主流。另有24%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股票期权占激励方式的多数,其原因是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的资金沉淀成本最小,激励对象可有行权的选择权,风险最低。

二、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的选择主要考虑企业在计划中要激励谁,哪些职位、哪些人员是承载企业未来战略目标实现而需要长期激励的。在现实中多数上市公司都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作为激励的对象,这是由他们的职位重要性决定的,因为他们处于公司的核心业务,与公司的未来发展及业绩好坏直接相关,对他们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同时,根据委托—理论和剩余索取权理论,给予核心员工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激励,可以使其参与企业未来的盈余增长和股票升值的分享,从而减少股东对他们的监督成本,并有利于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

激励对象的选择要根据企业战略设定多维度的选择标准,从方法上,企业可首先根据激励计划的目的和企业现状,确定激励对象的选择原则;再根据选择原则确定激励对象的选择标准,重点关注哪些职位对公司未来战略有全局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有直接推动作用;哪些职位对公司长期经营业绩的实现和股东回报有关键的影响;哪些人员是有历史贡献并且对公司今后发展起关键作用需要通过长期激励留用的;以及规划未来核心人员的构成需求等。

确定激励对象资格,应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考察。从人力资本附加值来看,激励对象应该能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从历史贡献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增长或管理能力提升作出了突出贡献;从难以取代程度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业机密或专有技术的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归结而言,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对员工过往业绩贡献的认可外,更应关注当前或未来那些在企业价值链中能起关键作用的人。

按照目前国内的政策规定,国内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激励额度

激励额度是要确定向激励对象授予多少股票数量的问题。企业要考虑如何确定合理的激励力度,既要避免激励额度过小、使牵引力不足、激励流于形式的问题;但也要避免额度过高,企业要承担过高的激励成本,同时造成激励过度、对激励对象缺乏有效牵引力的问题。

国内现行的政策规定,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0%,对激励个量规定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超过1%需要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在考虑如何对激励对象分配激励额度时,除考虑要满足法规所限定的比例上限外,可运用打分法或双因素滚动量化法来确定不同激励个量的额度。打分法即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年资、工作表现、部门业绩等不同维度,对其进行逐一打分,按照得分在总分中的比例相应分配激励额度。双因素滚动量化法即从资本和人力两个要素入手,将企业未来产出的形成归功于资本贡献和人力贡献两个因素,根据企业人力资本贡献的特点进行相应滚动量化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对关键人员的激励数量不宜过低,使能够对目标人员实现有效的激励。同时,授予数量要与授予对象在公司中所发挥作用相联系,不能盲目激励。此外,对激励额度的设定,还要结合同类公司以及经理人市场激励水平的实际情况,使企业的激励计划能在同行业的人力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发挥股权激励留用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效用。

四、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不同的激励方式,对应有不同的价格要素。如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对应为激励对象行权的股票价格;如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对应为激励对象购买被授予股票的价格。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与股票市价之间的价差就体现为股权激励的效应所在,所以,行权价格的高低是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收益和受激励程度。行权价格过高,会使激励对象难以通过努力工作促进企业业绩提高、股价上升来获得收益,会降低其努力工作的内在动力;而行权价格过低,则意味着激励对象很容易就能有行权收益,有管理层侵占股东利益的嫌疑;对于股东而言,则意味着激励成本过高,并且激励效果也不明显,造成激励浪费。

国内现行的政策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激励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股票市价与前3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孰高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从国内的实践情况来看,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实施的时间点最好是选择在企业务求大力发展、股票市场价格又相对低的期间来推行,此安排可有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执行并取得相应的激励效果。因为在中国弱有效性的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策调控、经济环境不稳定因素、或过度投机等问题的影响,使股票价格有时会偏离企业的真实价值,所以如果在股票价格相对低、而企业发展又需要借力股权激励工具时施行,则当企业经营业绩达到考核条件并反应在公司市值也得到提升时,可使激励计划的行权成功率大为提高,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更为明显有效。

五、有效期及行权安排

有效期对于股票期权是指股票期权从授予日到期权失效的时间长度;对于限制性股票是指从取得限制性股票开始到解锁期结束的整个时期。一般而言,行权的有效期越长,越有利于激励经理层的长期行为,反之,则容易引发短期行为,使激励对象过度关注股价的短期变动,容易使一部分激励对象萌生投机念头,违背长期激励的初衷。但过长的激励周期,也会使激励对象预期的不确定性增加,会无法调动员工的参与欲望,弱化激励效果,而且也会相应增加企业的激励成本。所以,有效期的设计必须合理,企业要考虑整体的激励计划时间安排使能有效平衡激励效果的最大化和企业本身的激励成本最优化问题,使激励对象的行权时间能与企业的战略规划相互对应,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行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原则上不低于3年;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

对于行权安排的设计,主要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中等待期(对于限制性股票为限售期)、行权/解锁期和分批行权/解锁的设置。对于每个上市公司来说,锁定期和行权期的时间跨度设置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激励对象所做决策的影响时间较短的,则可适当缩短等待期和行权期。而技术密集度高的企业,激励人员的决策和工作成果将对企业有较长期的影响,则行权的安排要适当延长,以保证激励对象为企业的长期利益做好足够的考虑。可见,等待期(或锁定期)与行权安排对激励效果的发挥以及机制本身的成败均有较大的影响,因而是设计激励方案的关键步骤,企业应充分分析自身的特点和经理人的决策影响周期以合理安排行权的期间。理论上的等待期(或锁定期)与行权时间应与经理人对企业决策的影响期间相匹配,使能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作用。

六、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是客观测评被激励者绩效表现、工作态度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工具。利用绩效考核有助于决策者确定合适的激励对象,有助于决策者及时评估股权激励的效果,有助于决策者及时掌握激励对象在不同阶段的工作状态。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主要目的是判断激励对象能否行权或者得到(出售)股票的标准。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必须设定合适的绩效考核指标,使能准确反映出激励对象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度。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绩效考核机制。因为绩效考核体系至少在两个环节影响股权激励计划,一个是在授予环节,绩效考核是确定谁是激励对象、应该授予多少数量的衡量标准。在此环节中,常常需要配合使用岗位价值评估工具;另一个环节是在兑现或行权阶段,能否达到一定的业绩条件,将是激励对象能否兑现收益以及兑现多少收益的判断标准之一。

关于与绩效考核相对应的行权条件设置上,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第一,业绩条件必须与公司的价值增长相匹配。要达到激励的目的,行权条件不能过低,有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应该是经理人经过努力后才能实现的,否则不仅背离激励计划的初衷,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第二,业绩指标的价值评定应该是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行权条件不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要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第三,业绩指标是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影响的,要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条件,避免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行权条件影响对激励对象的信心和吸引力。

第2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关键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90-03

一、境内个人参与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国内业务的发展。以及国内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增多,这些公司面向境内员工实施员工个人股权激励计划需求日益增长,在实践中产生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跨国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面向全球员工,但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尚未允许中国员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因此中国员工不能享有与其他国家员工一样的福利。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目的,是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长期服务。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在改善劳资关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放开境内个人参与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对促进跨国公司规范经营,优化直接投资政策环境起到了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仍实施一定的管制,其中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就尚未完全开放。目前境内个人外汇投资的渠道主要为境内B股市场、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内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等。但由于境内B股市场的规模有限。QBI[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大,境内个人要求拓宽其他外汇投资渠道的需求日益增长。由于个人持有的外汇投资渠道狭窄,在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政策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往往借助各种灰色渠道,使得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大大削弱。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之下,拓宽境内个人外汇投资渠道日显重要。在实施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中,一般境外母公司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因此投资风险较小。另外跨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全球实施也日渐完善和规范。因此适时放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时机和条件已成熟,成为促进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首先考虑开放的重要环节。

允许境内员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仅使境内员工在全球员工持股计划中享有与其他国家员工一样的福利。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在QDII的基础上大为拓宽,更能有序拓宽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二、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现状

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进行了规范,目前法规主要明确了跨境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 Option Plan)和认股期权计划(Srock OptionPlan)的外汇管理原则。

目前对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购付汇额度的核定。境内机构计划参与公司的员工按年度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额度获准后,境内机构代个人在批准的额度内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是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实行专户管理。境内机构计划参与公司的员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资金的收付。

三是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外汇资金结汇的管理。员工出售持股项下、认股期权等项下股票及分红所得外汇资金汇回境内外汇专用账户后,结汇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是对资金流动的监测。境内机构每季度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或认股期权计划情况备案表》。

自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实施以来,上海市境内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业务平稳快速发展,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申请业务的公司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30日,上海市已有70多家公司作为境内机构,全国600多家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申报了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二)额度使用率低。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的2009年度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结汇和境内原币划转额度,企业实际使用额度仅为百分之二十几。

三、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监管难点

尽管目前外汇管理有关法规规范了跨境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但在实际的外汇业务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监管难点,影响了外汇管理的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购付汇申请额度合理性的判断存在困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时,委托境内一家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度计算主要根据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频率以及参与人数等要项:员工股票期权的额度主要根据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和本年度已进入过或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等要项来计算。由于年度购付汇额度的计算要项均由申请公司拟实施计划决定,外汇局只能被动审批公司申请的额度。如前所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的2009年度境内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实际使用率仅为20%,而这些公司申请的2010年度购付汇额度却仍然不减反增。

其次是难以防范汇出资金在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非母公司股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实行专户管理,要求境内专用账户和境外股票托管账户一一对应,资金通道封闭,但理论上存在境内员工在抛售股票后将资金再次投资其他公司股票的可能。因为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没有规定员工在抛售股票后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时间期限,因此如果员工抛售母公司的股票后,将闲置资金通过境外受托管理机构在境外二级市场投资非母公司股票,之后将所得收益汇回境内外汇专户,仍然可以做到境内专用账户和境外股票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在外汇管理上缺乏事后监督的手段。另外如果员工在抛售母公司股票后,将外汇资金再次投资母公司的股票,也与

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要求个人不得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的规定相悖。

第三、对员工离职后所持股票和认股期权的外汇监管存在空白。由于境内个人不得直接投资于境外的二级市场,因此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境内个人,仅限于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员工。如果员工一旦离职就不得在二级市场做跨境交易。但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未明确员工离职后所持股票或股票期权应如何处理,如果离职员工(非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员工)也享受激励计划,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符。

第四、可能出现境内机构重复申请额度的问题。大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注册地不同。这些境内公司一般委托其中一家境内公司作为境内机构,向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统一办理各外汇管理事项。但由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没有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系统,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计划通过不同的境内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多个分支局申报的情况,那么会造成年度购付汇额度重复核准,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逃避了额度监管的限制。

第五、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激励计划的丰富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提出了一定挑战。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重点规范了员工持股计划和员工认股期权两类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形势的发展。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的激励计划也不断丰富,目前已有公司申请实施与普通股价值相关的股份增值权利(SARS),即虚拟股票计划。股份增值权利是一种与股票价值挂钩的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股份增值权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因公司业绩提升。股价上扬等因素可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如何监管虚拟股票交易引起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增值收益真实性甄别,也成为监管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四、推进跨境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的政策探讨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能够有效推行,很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从而使境内员工跨境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推行起来有据可依。在我国对部分资本项目交易仍实施一定的管制的情况下,特别是境内个人对外直接证券投资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先行放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在外汇业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是难免的。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外汇管理,应加强对跨境持股计划的风险管理意识和创新计划的前瞻性研究。并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风险管理存在不足,如境内机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科学的风险内控机制。为使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应加强计划的风险管理。同时随着境内公司激励计划的不断丰富和创新,应加强前瞻性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分析各类计划的潜在风险,规范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的发展。

第3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公司治理; 董事会特征

一、引言

2008年1月31日,伊利股份披露预亏公告。公司称,因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算权益工具当期应确认成本费用,导致2007年度亏损1.15亿元。与此同时,伊利高管们获得了高达5.7亿元的股票期权收益。要解读1.15亿元公司亏损和5.7亿元高管股票期权收益,就不得不提起伊利股份2006年11月28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当时,这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创下了两项记录:行权条件要求低和股权激励幅度大。那么,究竟是何种原因,决定了伊利股份董事会要推出如此“廉价”,甚至是演变成为高管“谋福利”工具的股权激励计划呢?本文就此作一分析。

二、伊利股权激励计划公布的市场反映分析

(一)研究设计

1.定义事件

事件是伊利股份公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日期,即2006年11月28日。

2.事件窗

以公布日为事件日,记为0;之后的按交易日依次记为1,2, 3……之前的按交易日依次记为-1,-2,……伊利股份的事件窗为[-1,3]。

3.计算非正常回报(AR)和累计非正常回报(CAR)

第一,笔者用市场模型(Market Model)来估计伊利股票的正常回报。市场模型的公式如下:

其中,Rt代表伊利股份t时间的市场回报;?琢代表回归的截距项;?茁代表回归方程的斜率,即伊利股份的?茁值;Rmt代表市场指数t时市场回报;?滋t代表干扰项。

第二,将伊利股份-120日―-61日共60天的数据①代入市场模型,得出伊利股份的?琢和?茁值,然后计算事件窗[-1,3]内,伊利股份的非正常回报和累计费正常回报,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Rt和CARt分别代表伊利股份t时间的非正常回报和累计非正常回报,其他同(1)。

(二)结果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资本市场对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作出了负面的反映,表现了投资者一开始就不看好伊利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认为该计划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投资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反映,可能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伊利股份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极低。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行权条件为“首期行权时,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②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以后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2005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但是,伊利股份2004年至2006年有关指标的情况均超过该行权条件,2006年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甚至是行权条件该指标的两倍。股权激励本意是用来降低高管和股东之间的成本,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绩效,但是,如此低的行权门槛,伊利股份高管完全能轻轻松松地达到行权条件,从而获得巨额的股票期权收益。股权激励已经演化成了伊利股份高管为自己谋福利的新工具。

第二,伊利股份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有过度激励的嫌疑。首先,伊利授予激励对象总股票数量占当时总股本的9.681%,几乎达到国资委出台有关规定的10%的上限。目前,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该比例平均处于3%~5%的范围内,接近10%比例的公司为极少数。其次,伊利高管的获授本公司股权累计已经超过当时伊利股份总股本的1%或者是超过了1%③。最后,以2006年11月28日股价计算,伊利股份高管立即行权即可得到的预期股票期权收益与其总薪酬的比例远远超过30%④。综上,伊利股份的相关比例均超过或者是几乎达到了国家相关规定的上限,有过度激励的嫌疑,使得股权激励最终演化成“股权分红”。

通过对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和激励幅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名为“激励”,实为“福利”。伊利股份设立极低的行权门槛,从而使得高管能极其容易完成业绩指标,轻轻松松获得高额股票期权收益,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异化成为伊利股份高管为自己谋取财富的新手段。

三、董事会结构缺陷――股权激励计划失效的内在原因分析

(一)并不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

股权激励计划能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降低成本有赖于完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方面发表意见。⑤因此,是否有较为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影响到了高管是否有机会通过操纵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达到为自己增加财富的目的。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存在以下两点缺陷:

1.伊利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有关规定。伊利股份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总裁、财务总监和三位独立董事构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这样的人员构成有两个后果。第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性差,为伊利高管“自我激励”、“过度激励”留下了操纵的余地。总裁和财务总监均属于此次计划的激励对象,而他们又同时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职,显然存在“自己为自己定薪酬”的嫌疑。第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督、约束机制弱化。当激励对象同时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任职时,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权几乎落在了总裁等激励对象手里,总裁等人更容易因自身经济利益,采取措施影响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关键条款的确定。此时,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非常容易成为激励对象为自己谋福利的工具。

2.伊利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时间短,相关制度建设并不完善。伊利股份在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才正式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距伊利股份公布股权激励计划仅仅只有八个月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均必须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而2006年又是上市公司能够实施股权激励的元年。那么,伊利股份存在为了能够顺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匆匆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嫌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时间短,还可能造成相关制度不健全、议事规则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的风险,从而为伊利股份高管操纵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自我激励”创造了机会。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低、监督作用弱

独立董事能够以较为客观的身份选择、监督、考核、奖惩高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的话语权,独立董事话语权的强弱又直接影响了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起到真正激励高管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因此,股权激励计划能否真正发挥激励效果、避免成为高管为自己增加财富的工具,还要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是否有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董事会独立董事构成比例存在以下缺陷:伊利股份董事会由11名成员构成,其中3名是独立董事,即独立董事比例为3/11。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如此低的独立董事比例不能形成对伊利高管足够的威慑力,为伊利高管操纵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埋下了隐患。原因有两点:第一,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是某个专业领域的专家,知悉公司所处行业情况或者是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知识,因此他们有专业能力对公司决策进行独立判断;第二,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保护自身在专业领域中的声誉,他们有动力去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动机或者是其他风险,起到“看守人”的作用。因此,伊利股份较低的独立董事比例不能够对伊利高管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沦为“股权分红”的工具。

(三)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

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般认为,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不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提高公司绩效。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董事会的“家长”――董事长,担任总裁不利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范地设计和实施,使其有可能成为高管增加自身财富的工具。

通过翻阅伊利股份上市以来的年报和相关公告,笔者发现伊利股份的董事长和总裁一直都是由同一人担任。总裁、董事长两职合一在伊利股权激励计划设计和实施中有着诸多缺陷:1.伊利股份董事会独立性弱,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开、透明的设计和实施。2.伊利股份董事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股权激励计划成为“谋福利工具”。董事长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使得董事长和总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突出,获得了更高的地位和权威,因此使得属于激励对象的董事长更有机会去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

总之,伊利股份董事会结构的缺陷――并不完善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较低以及董事长、总裁两职合一,促使其推出了实为“福利”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尽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使得高管与公司的利益尽量保持一致,以此降低高管与公司之间的成本,提升公司价值,但是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在并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普遍并未建立科学的公司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情况下,上市公司就争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会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去激励历史业绩,变相成为高管谋福利的工具。

鉴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所带来的经济后果,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善公司的治理环境。切实加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比例、避免两职合一,避免董事会受到高管的影响。

第二,建设惩罚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对其违反行为进行惩罚,如撤销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甚至是将违法所取得股权激励收益返还给股东。

第三,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增强上市公司预计股权激励每年摊销的费用额、预计股权激励总费用、股权激励费用对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信息的披露。

第四,制定合理的行权条件。公司应该采用多种指标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制定能够起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

【参考文献】

第4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实施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企业在某些条件下给予员工部分公司股权,属于期权激励。在股权激励方式产生前,企业是通过对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这种激励方式与经理人员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计划的出现能够避免经理人过多地看重企业短期目标,意味着经理人能够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引导经理人能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立场上进行经营决策。自从2006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来,上市公司纷纷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本文旨在分析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现状分析

(一)股权激励模式

股权激励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模式,但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这三种模式。

1.股票期权(Stock Option)。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激励对象(如管理层、高管等)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其优点是可以降低企业委托成本,将管理层的薪酬与企业长期利益挂钩,确保管理层不会做出有损企业长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缺点是股票期权分散了股权的集中度,会影响到一些股东的利益,有可能产生纠纷。股票期权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目前股票期权是我国上市公司采用最多的一种股权激励模式。

2.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限制性股票是指被激励人员在限制期内不拥有处理股票的权利,在限制期后可出售该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是为企业的某一计划而量身定制的激励模式,如果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相应也会没收其股票。其优点是可以确保大部分员工不出现离职现象,有较强的稳定性;缺点是在一些非成熟型企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时会出现较大波动,股票市场价格变动不稳定,不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股价上升,会使员工产生怠慢消极的工作态度,因此该模式适合在成熟期企业实施。

3.股票增值权(Appreciation Rights)。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给予经营者的一种可以在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的差价之间获得收益的权利,当然前提是经营者努力为企业打拼,在限制期内股价上升,经营者可以收获这种权利,且不用支付现金,由上市公司支付。该模式的优点是简单、易于操控,可直接兑现;缺点是并不是赋予经营者真正的企业股票,激励效果与其他模式相比较差,且对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较高,因此该模式适合于现金充足、发展稳定的成熟型企业。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1993年,深圳万科最先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从此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尝试通过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来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股权激励管理的相关办法,并于2008年出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3号),同年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在国家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股权激励计划逐渐被应用到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2016年7月证监会再次了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政策上的引导以及股权激励效果的逐渐显现,施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一些上市公司是第一次施行股权激励方案,如2016年10月公告披露国祯环保授予1 575万份股票期权、海康威视拟推5 386万股限制性股票、顾地科技拟推2 764.8万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推行了多次股权激励计划,如网宿科技推行了5次、苏宁云商推行了3次。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了公司业绩。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 827家,其中有808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计划,共涉及1 110个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创新性以及科技型企业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通过调查发现多数企业选择股票期权模式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我国2010至2015年各年新增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见表1。

谋1可以看出,2015年新增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减少到48个,原因可能是由于2015年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使上市公司缺少对未来经营业绩上升的信心,所以数量有所减少。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施行中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行权价格时缺乏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内外因素的综合考虑

股权激励选择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是不恰当的。过低的行权价格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过低的行权价格则使股权激励容易实现,员工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股权激励;过高的行权价格,员工望尘莫及,对股权激励失去信心,因达不到行权的要求而变得消极,这样也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的失败,达不到激励的效果。由此可见,行权价格的制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企业缺乏对外界市场状况、公司业绩现状及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时,都会导致选择不恰当的行权价格,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

(二)短期考核指标诱发盈余管理操纵行为

设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利用股权激励方案约束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高管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避免短期行为。但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许多企业高管为了谋取自身私利,采取操控企业账面数额的办法,来达到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是大多数企业以短期考核指标为最终行权考核指标,如仅仅以销售净利率、经营业绩、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短期指标为考核指标,致使高管有机可乘,通过盈余管理来操纵企业业绩。

(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通过调研发现,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明确界定管理层的权利范畴,管理层“一方独大”现象显著。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管理层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约束管理层的权利范畴会导致股权激励成为其套利的工具,管理层为了达到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滥用职啵操纵企业财务数据。即使发现了管理层违纪现象,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机制,没有对管理层实施监督的条例与措施,导致管理层人员不用为自己的违纪行为负责,没有有效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使股权激励计划违背初衷,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另外,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完善企业内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致使内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通常不披露或很少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东对企业的真实状况缺乏了解,影响公司股价,使股权激励效果得不到有效发挥。

(四)外部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处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监管部门对股权激励条件的设定还存在疏漏,如证监会制定的股权激励制度中关于授予价格的规定,其计算期限较短,容易纵。

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不够严格,门槛设置不高,没有把好关;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是否存在高管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监督措施;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不到位,在定期披露的报告中,没有发现公司将股价趋势与公司业绩进行对比,缺乏公司股价与同行业股价进行对比的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管理层违反法纪时承担的风险较小;政府监督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不明确,给企业明确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造成阻碍。可见,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外部监管还有一些疏漏,相关法律之间尚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

四、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的改进建议

(一)充分考虑内外因素,制定合理的行权价格

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确保管理层继续为企业发展做出努力;在经济萧条时期,在制定行权价格时应适当降低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经济的萧条会导致股价出现降低的趋势,这时若仍制定较高的行权价格不但不会起到激励效果,反而会使员工消极工作。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制定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行权价格。过低或过高的行权价格都达不到股权激励的目的,违背了股权激励施行的初衷。

(二)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

很多上市公司将公司业绩、财务比率等短期指标纳入股权激励方案的考核指标,忽视了能体现企业长期利益的考核指标,如长期股价表现、净利润增长率、股票收益率等。仅仅设置短期考核指标会使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行为达到行权目的。企业应将短期考核指标与长期考核指标相结合,也可以适当引入非财务的相关指标,如市场表现、经济状况等高管不能轻易操控的因素来构建综合的指标体系,作为行权考核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对股权激励计划效果的发挥至关重要。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才给了一些企业管理者以可乘之机。为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法规制度的形式明确管理层的职权范畴,明确违反法规制度的惩罚机制,对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使股权激励方案真正发挥其作用,使被激励人员和企业双受益。应制定详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公司业绩、公司的市场指数等,让外界投资者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良好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防止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促进管理层理性地为自身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发展做出努力。只有将约束机制与股权激励相结合,才能使委托双方利益趋于一致,才能发挥股权激励的应有作用。

(四)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股权激励计划的圆满实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外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证监会应提高计算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计算期限,以大于30个交易日为宜。因为短期的计算期限会出现误差,长期的计算期限更能体现市场的波动状况。应提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标准,对没有激励效果的方案不予通过审批。完善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增加公司股价与行业股价、公司业绩与行业业绩等的对比信息的披露,外部监督机构应发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评估的意见,确保相关信息公正、公开。为避免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出现,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纪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确保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对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分别进行管理。只有企业和外部监管机构真正实现内外双重约束,才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夏波.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及改进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6,(04).

第5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对象;股东财富

一、 引言

本文以2006年以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以往同类研究以股权激励方式为解释变量的基础上,再引入股权激励对象,以及股权激励方式与股权激励对象的交互作用作为解释变量,对比分析什么样的股权激励计划更受市场欢迎,从而增加股东财富。

本文将在第二部分主要从股权激励方式和股权激励对象两个方面对过往文献进行回顾,并提出研究假设;在第三部分将对研究设计进行说明,并从描述性统计和市场反应的角度对研究假设进行初步的检验;第四部分将对本文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第五部分运用Heckman两阶段进行稳健性检验,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 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股东财富的影响。目前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两种最主要方式,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话题进行了大量研究。Bryan等(2000)发现美国资本市场对限制性股票的运用虽然呈增长趋势,但对于高成长性的公司更应该选择股票期权而非限制性股票;而且使用股票期权更有助于摆脱财务困境。与支持股票期权的观点不同,Hall等(2002)则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成本很高的激励方式,而限制股票则成本更低,对公司更有吸引力。Dechow等(1991)发现有较高边际所得税率的公司不愿意使用股票期权, 而会选择其他的激励方式。李曜(2008)发现限制性股票的股价公告效应非常明显,而股票期权的市场反却并不显著。张治理等(2012)对股权激励方案摘要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发现,以股票期权为标的物的上市公司在公告日前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显著为负,而限制性股票在公告目前CAR则显著为正。

与美国市场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大部分采用股票期权而非限制性股票,且推出不久就恰逢金融危机和股市低谷,伴随中国经济的逐渐复苏,可以预见公司股价会有较大上升空间,而且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多集中于中小板和创业板等成长性较高的板块,这些因素都表明,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更具激励效应,从而有助于增加股东财富。

2. 股权激励的对象对股东财富的影响。以往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相应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高管团队,如Yermack(1995)对620家公司CEO股权激励计划的检验发现,在排除了内部交易等可能性后,授予日期与股价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作者分析这有可能是因为对CEO的激励效果。近年来,对于非高管股权激励的研究逐渐增多,但结论并不一致。Core等(2001)检验了1994年~1997年的756家公司发现,对非高管的激励既有激励动机,也有缓解公司内部现金不足的原因。Kedia等(2002),对200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检验的结果表明公司主要出于缓解财务压力和留住员工的目的对普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会导致正向的市场反应。Bergman等(2007)检验了股权激励的广泛实施是否受到员工中的乐观情绪影响,发现对非高管员工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达到最优的激励效果。

考虑到我国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和成立时间不久成长性较高的中小企业,公司高管、创业团队的个人特质往往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加之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工会组织作用有限,员工的参与能力和热情受到很大抑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公司非高管的激励往往流于形式,而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效果应该更明显,进而增加股东财富。而且,结合之前的分析,激励效果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会更显著。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股权激励的方式会影响股东财富,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公告效应更明显,更能增加股东财富;

假设2:股权激励的对象会影响股东财富,对高管的激励力度越大,股东财富增长效应越明显;

假设3:股权激励方式和对象之间的交互作用会对股东财富产生影响,相对限制性股票,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力度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大。

三、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本文以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期间为2006年~2012年,在此期间,共有307家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占上市公司全体的12.72%。本文的一部分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而有关激励对象变量中用到的数据则采取手工收集的方式对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整理。鉴于研究目的,我们对样本进行一定的处理,得到有效样本231个。

2. 变量定义及说明。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宣告所带来的财富增长,我们采用资本市场对股权激励计划宣告的市场反应来衡量。首先计算分析事件日前后的相关股票的超额回报率(AR),而股票的累计超额回报率(CAR)为窗口期间的AR累加所得。

对于股权激励的方式,采用(0,1)变量区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对于同时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公司,则根据草案中各自所占的比例,选取激励比例较多的那种方式进行归类。有关股权激励对象的变量,采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高管拟授予股票股权数量占该计划拟授予股票股权总量的比例,由于对高管和核心员工的激励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该比例可以反映对高管和核心员工激励的大小。股权激励方式和对象之间的交互作用采用股权激励方式变量与高管拟授予股票股权数量占该计划拟授予股票股权总量的比例的乘积项表示。如果该乘积项系数为正,说明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时,对高管的激励比例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多;如果该乘积项系数为负,则表明在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时,对核心员工的激励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多。此外,本文还引入如下控制变量:激励力度、成长性、公司规模、高管年龄、薪酬-业绩敏感性。相关变量说明见表1。

3. 描述性统计。

(1)变量描述性统计。我们首先对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可以发现知:超过半数的公司在股权激励公告日前后[-2,+1]交易日的累计超额回报率为正,更进一步的计算发现66.23%的公司CAR值为正。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对高管的平均激励为28.63%,可以看出股权激励对于核心员工的激励比例还是比较大。在激励力度方面,激励计划披露的激励数量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最低为0.2%,最高不超过10%,这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平均水平为3.47%甚至低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高管持股比例。高管团队平均年龄为43.6岁,低于全行业47.6岁的平均水平,最小年龄28岁,最大年龄59岁,多集中于40至45岁之间,处于职业发展的黄金阶段。此外,总共171家公司选择了股票期权,占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总数的74.03%,而这对于股东财富变化会产生什么影响接下来实证部分会进行详细的检验。

(2)不同激励方式的市场反应。为了检验假设1,我们首先将样本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其股票股权激励草案首次公告前后20个交易日的超额回报率(表略),两种股权激励方式在-11天以后均表现出了正的超额累计回报率,在股权激励计划宣告的当天,股票期权的超额累计回报率比限制性股票的更活跃。

将窗口日两类股权激励激励公司的累计超额回报,进行比较发现: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市场对两种激励方式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反应,但二者的差异很明显(表2),股票期权的激励比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更好,投资者更加看好股票期权。说明股权激励的方式会影响股东财富,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公告效应更明显,证实了假设1的前半部分。

四、 实证分析

1. 模型设计。目前国内的研究并未对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对象以及他们的交互作用对股东财富的影响达成统一,故本文中根据假设1、假设2、假设3,采用统计分析软件STATA 11对如下计量模型进行面板数据分析:

CARi,t=?琢+?茁1TYPEi,t+?茁2PROi,t+?茁3TOBINQi,t+?茁4SIZEi,t+?茁5AGEi,t+?茁6SENi,t+?着i,t(1)

CARi,t=?琢+?茁1FRACTIONi,t+?茁2PROi,t+?茁3TOBINQi,t+?茁4S-IZEi,t+?茁5AGEi,t+?茁6SENi,t+?着i,t(2)

CARi,t=?琢+?茁1FTi,t+?茁2TYPEi,t+?茁3FRACTIONi,t+?茁4PROi,t+?茁5TOBINQi,t+?茁6SIZEi,t+?茁7AGEi,t+?茁8SENi,t+?着i,t(3)

模型一考察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对股东财富的影响。模型二先是针对所有样本公司考察对高管激励比例与股东财富的关系,然后在股票期权方式和限制性股票方式下分别检验对高管激励比例与股东财富有何不同。模型三考察股权激励方式与股权激励对象的交互作用对股东财富的影响,其中β1越大,表明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力度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大。

其中,i表示样本公司,t表示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当年,?着为误差项

2. 实证检验。利用模型1,我们对假设1、假设2、假设3进行了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

从表3发现,模型一中,股权激励方式与观测窗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表现出高度的相关性,说明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公告效应更明显,更能增加股东财富,加之描述性统计部分对于不同激励方式的比较,表明股权激励的方式会影响股东财富,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公告效应更明显,更能增加股东财富,从而支持假设1。有关股权激励对象的讨论中,在全样本分析中,从模型二的实证结果来看,虽然符号上为正,说明对高管激励数量与股东财富增长存在正向的作用,但这种趋势还不显著,不能支持假设2。模型三中,研究者加入了激励方式与激励对象的乘积这一交互变量,实证结果显示股东财富与交互项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即β1大于零,说明随股权激励方式和对象之间的交互作用会对股东财富产生影响,相对限制性股票,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力度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大,从而支持了假设3。

此外,在三个模型中TOBINQ、SIZE都与被解释变量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成长性越高,市场反应越积极,对股东财富增长越大;公司规模也表现出了类似的趋势。

在全样本回归中,激励对象与股东财富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我们推测可能是由于激励方式的影响,因此将所有样本公司根据激励方式分为两组,分别检验其股权激励方式对股东财富的反应(见表4)。结果发现,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数量越多,市场反应越积极,股东财富增长越大;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越多,市场反应为负。这一结果说明,假设2的实现有赖条件限制,即对高管的激励应多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而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应多采用限制性股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两者的风险偏好不同,这也与以往的研究结论类似(Kato等,2005)。

五、 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6年~2012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实施后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在以往同类研究以股权激励方式为解释变量的基础上,再引入激励对象以及股权激励方式与股权激励对象的交互作用作为解释变量,实证分析了股权激励对象对股东财富增长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在不同股权激励方式下的表现。本文的研究发现在于:(1)股权激励的方式会影响股东财富,股票期权比限制性股票公告效应更明显,更能增加股东财富;(2)相对限制性股票,在股票期权的方式下,对高管激励力度越大,股东财富增长越大。

本文的贡献在于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考察了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及如何平衡高管与核心员工的利益。本文的结论对于弥补国内在这方面研究的空白,建议上市公司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吕长江,郑慧莲,严明珠,许静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 .管理世界,2009,(9):133-147.

2. 李曜.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的比较研究. 经济管理,2009,(23):11-18.

3. 周仁俊,高开娟.大股东控制权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会计研究,2012,(5):50-58.

4. 辛宇,吕长江.2012.激励、福利还是奖励:薪酬管制背景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定位困境——基于泸州老窖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12,(6):67-75.

5. 张治理,肖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择时问题研究.管理世界,2012,(7):180-181.

基金项目:教育部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号:20120631008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号:11JJD790006)。

第6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至2013年5月,累计有97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有1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撤销或撤回股权激励草案,其中有7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有10家都处于董事会预案并报证监会报备审批阶段,还有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决定终止股权激励方案。

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年份来看,呈逐年递增之势,2010年有2家,2011年全年有21家,2012年全年有39家,2013年初至5月份有23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业涵盖了证监会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中划分的20大行业98类小行业中的9大行业27类小行业。

从实施的地域来分,东部地区有76家,占了总样本的89.41%,中部地区有6家,占总样本的7.06%,而西部地区只有3家,占总样本的3.53%,可见东西部发展极为不均衡,工业发展规模差距较大,股权激励在东部地区推出的更为广泛。

从股权激励方式来看,在85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有2家实施了两期股权激励方式不一样,神州泰岳(300002)和探路者(300005)都是第一期采用股票期权,第二期采用的是股票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有61家采用的是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占到了总数的71.76%,有14家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式,占到了总数的16.47%,有13家采用的是股票股权和限制性股票相结合的股权激励方式,占到了总数的15.29%。在这85家上市公司中,有36家首期已经开始行权,有49家首期尚未行权,而在这49家尚未行权的上市公司中,有1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还处于董事会预案并报证监会报备审批阶段,另外39家上市公司已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尚未到行权日。

2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果的检验

为了检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来的经营业绩效果如何,本文采用独立样本均值显著性检验方法。

2.1 样本公司和对比公司的选择及数据来源

由于2010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样本数太少,所以本文选取的样本是在2011年(19家)和2012年(36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共55家样本公司,选取上市公司2011~2012年之间的财务数据来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效果。

配对样本公司的选取是按照相同的行业、同一年上市,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差异在5%以内(选取时取最接近值,超过5%仍无配对,则剔除该样本)等条件来确定。衡量股权激励公司效果采用的指标是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创业板。

2.2 指标选择与对比评价

本文选取了两组指标: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用独立样本的T检验的方法,对样本公司和配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均值显著性检验。

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有19家,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检验其实施股权激励当年和一年后的相关经营指标的差异。

3 结论与启示

第7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三、对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试行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四、政企尚未分开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单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批准所管理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8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综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模式通常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等等,其中,业绩股票和虚拟股票主要是在2006年以前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不完善时期采用的变通办法,股票增值权则激励效果较差同时需要大量现金支出,因此这三种都不是常用工具。目前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激励工具主要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可见法律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发展较为成熟的工具也是非常认可的。应该来说,我国自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也多为这两种激励模式,详见表1。

2010年17家进行股权激励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都无一例外的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当中选择,其中采用股票期权的13家,限制性股票的3家,混合方式的1家。可以看出股票期权也是是创业板上市股权激励模式的主流,但限制性股票也不可忽视。因此,本文主要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试图得出各自对于企业特别是创业板企业的优劣势。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如高科技等风险较高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自身运营和发展对于现金的需求很大,在资金紧张时可能无法拿出现金实行激励,同时企业未来成长潜力有很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和未来市场联系起来。因此股票期权从理论上来看应该是符合创业板要求的激励方式,实践当中,这一模式也占据主流地位。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个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价格售与激励对象。股票抛售收到限制,只有当实现预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管理办法》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特点 了解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概念之后,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企业如何在二者之间取舍。应该说,对于一个企业,股权激励模式选择当中重点考虑的因素无外乎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在这些方面,这两个模式各自有不同的特点。

首先,从企业成本的角度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确定公允价值(即上述评估价值)。但是,二者公允价值确定的方式是不同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估值相对较为简单,为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同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而对于股票期权,由于其主要采用BS模型估值,BS模型基本思想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股票在期权授予日市场价格和其在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加上风险调整后的差额,其中涉及到众多参数的确定,因此估值空间比限制性股票要大。

总体来说,如果相同份额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相比,目前在创业板的实践上来看,是限制性股票会远高于股票期权,原因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比行权日市场价格现值要低很多,这也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企业会选择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由于股票期权估值的复杂性,因此其准确性也往往不容易确定。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采用股票期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虽然基本情况相差不大,但其最后对股票期权的价值评估却大相径庭。对于某些估值极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必须警惕其中的利润操作嫌疑。毕竟,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其公允价值一般都是在激励有效期内摊销到费用当中,而利润大幅降低对于刚刚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忌讳的。

其次,再看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从企业的角度看,股权激励的效果主要是能否实现企业的预定目标。如果企业目标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话,股票期权则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因为股票期权直接将股权激励和市场价值联系起来,会驱动激励对象为提高企业价值努力。如果企业的目标是提高企业利润的话,则限制性股票会是更为合适的激励手段,可以让员工全心关注于利润创造而不受证券市场的干扰。

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而言,股票期权是未来预期收益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现实持有的,归属受到限制的收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一般接近公布激励计划方案时期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目前股价高涨的情况下,则存在着未来不能行权,股权激励无法实施而失败的风险。而限制性股票一般仅同公司业绩相关,只要公司达到业绩要求并对激励对象合格则可以授予股票,同市场价格无关,因此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点

确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之后,接下来是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确认相关要素。一个股权激励计划的要素除了激励对象外,主要涉及行权价格、股票来源、时间和条件等问题,这些要素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划中都大同小异,因此本文对于相同部分都以股票期权为代表,有差异的地方会重点指出。下面结合创业板17家已经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行权价格 在股票期权计划中,最重要的是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价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行权价格越高,期权的价值将下降,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降低,而现有股东所承担的激励成本则相对较低;行权价格越低,则股票期权的价值就越高,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性就越大,但意味着股东将来承担较高的激励成本。但行权价格的确定并不是随意的,中国证监会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考虑到行权价格对于激励成本确定的重要性,应当综合公司股价目前的表现以及对后期股价的判断,选择合适的时机来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目前创业板市场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主流区间在20~40元左右,限制性股票都是以草案公布前20日市场均价的50%确定,目前三家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都在20元左右。目前的主流价格应当是比较适中的,因为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创业板市场,过高的行权价格意味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风险也很大。

(二)股票来源 对于股票来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或回购本公司股份来解决标的股票来源。这里的定向增发在程序上只需要股权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核准,即获得定向增发额度。同时,在增发额度上,企业可以结合未来发展和吸引人才需要,预留部分额度待以后发行。这一部分预留额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践中,该比例一般在9%以上。

股票来源的另一方式是回购公司股票。但是《公司法》对公司回购自身股票有限制性规定,将本公司股票回购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的,所收购公司股票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从二级市场上回购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大股东股权稀释,往往被国有企业所采纳。但是这一做法的弊端是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同时如果采用信托方式,还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目前创业板无论是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无一例外采用了定向增发的方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明细表》),这一方式也符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也建议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为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

(三)激励期限 同股权激励相关的期限主要有授予日、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授予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权日后,股权激励进入有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都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但是股票期权授予之后,一般不能立即行权,会进入一个等待期,《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限制性股票也有类似的锁定期规定。根据目前创业板实践来看,大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锁定期)都为12个月,也有为数不少的选择大于12个月。一般选择大于12个月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期往往都比较短,因此增加等待期摊销激励成本,减少对净利润的额影响。从整个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来看,17家创业板公司中,有6家是5年,5家是4年,3家是4.5年,因此4-5年是比较正常的激励期限。当然,具体激励期限长短还要结合未来股市走向,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以及激励成本摊销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

(四)成本摊销 关于激励成本的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述及。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需要摊销的成本均为其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成本应当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方式有所不同。

股票期权在采用BS模型计算出公允价值后,根据不同份额期权在行权之前的等待期不同,从而将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摊,例如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一年,然后在三年内分为三期行权,则将对应份额股票期权按照不同的行权时间,分别在二、三、四年内摊销。而限制性股票的摊销则是在计算出公允价值后,可以按照各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等待期不同,采用和股票期权类似的摊销方式;当每年解锁份额相同时,也可以采用匀速摊销方式,如目前创业板两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公司所采用的。总的来说,成本摊销要考虑的前提因素是当年企业的利润情况,股权激励不能以牺牲企业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为代价。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需要结合对本年利润以及以后期间利润的预计,合理的安排激励模式、等待期、行权期、激励份额以及激励时的市场价格。这些因素的选择,都会对成本摊销产生很大影响。

(五)授予数量 确定股权激励的授予数量时,一般是按照职位来确定相应的授予数量,一般职位相同的,授予数量也应相当。对于职位因素并不明显的激励对象,则可考虑其工资水平来分配授予数量。另外,公司也综合各种因素,可把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授予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总的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充分成熟地考虑以上这些因素,会有利于其选择正确的股权激励模式并提高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第9篇: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范文

自于2005年12月31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和行业范围都呈现快速的增长态势。在此背景下,我国学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效果――公司业绩提升程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在这些研究中从方法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试图找到影响公司绩效的所有因素,将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数占总股数的比例作为其中一个变量,使用多元线性模型,对公司业绩进行回归分析;二是针对实施了股权激励的样本公司,找到一个同行业同资本结构的对比公司(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比较样本公司和对比公司在实施前后的业绩是否有差异,研究股权激励是否有效果。

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的研究者中,吴晓兰(2011)以2006年至2011年沪深两市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且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别以每股收益EPS、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托宾Q作为公司经营绩效变量,同时考虑资本结构、公司规模、成长性、股权集中度等多个因素,结果发现已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经营绩效与高管持股比例负相关。汪玉桥(2011)选取89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作为公司业绩指标,控制变量上则选取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系数,结果发现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存在低度相关关系,对上市公司绩效有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魏德云(2010)以2006年至2009年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发现:经营者股权激励比例与公司绩效呈现正相关关系。

运用对比分析法对股权激励效果进行研究的学者中,张会(2012)选用2006年至2011年间6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对每一个研究样本,选取了一个未实施股权激励政策的配对样本进行对比分析。在对公司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能力经行因子分析得到绩效指标后,认为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确实能够带来公司绩效水平的改善。但武美君(2012)在以2011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时,同样选取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同行业同资本机构的公司,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却发现公司绩效的好坏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与否并不存在影响。

可以发现,无论运用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学者得出的研究结论都出现分化:有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也有两者有低度相关和不相关。在这些研究中,本文认为主要以下缺陷。

从研究方法上看,上述文献中的两种方法并不适合研究本问题。对于回归分析方法,首先运用该方法的学者试图找到影响公司业绩的所有因素是不太可能的,并且某些像公司文化这样的影响因素也是无法量化的;另外,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使用股票数占公司总股数(一般称为激励比例)作为自变量,其本身考察的是激励物的多少对激励效果的研究,而不是对股权激励方案前后道德效果进行研究。最后,对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说,对于变量的假设要求太多。对于样本对比分析方法,虽然学者试图找到样本公司在资本结构方面相同的同行业公司,但是如前面所述,影响企业的因素众多,仅仅将资本结构作为控制因素并不合理。

从数据的选择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其平均有效期为5年(张娟,2013),这种较长的有效期设计是为了使激励具有长效性,但不少学者(武美君,2011;汪玉桥,2011;任莉莉,2013等)在研究中只选择某一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作为样本,并只将其当期的业绩指标作为实施效果的代表。

本文并不试图寻找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有多少,而是将关注点聚焦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公司的业绩是否不同。因而本文的思路是将问题进行简化,将上文学者考虑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及财务杠杆等因素的变动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看作是公司正常的营运活动,或是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管理层基于获取股权的期望对企业发展的调整。

二、实证分析

(一)均值分析思路

配对样本T检验的分析方法适用于考察两个相关的样本是否来自具有相同均值的总体。这种相关的样本常常来自这样的实验结果,在实验中被观测的对象在实验前后均被观测。

配对样本T检验实际是先求出每对观测值之间的差值,对差值变量求平均。检验配对变量均值之间差异是否显著,其实质是检验差值变量的均值与零之间的差异显著性。如果差值均值与零无显著性差异,说明配对均值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即股权激励前后公司绩效没有显著差异;反之,则说明两种有显著性差异,即股权激励前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差异。

(二)指标选取

选择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绩效的标准,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获权条件看,上市公司使用最多的是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一指标(张娟,2013),从本文研究的样本看,所有的上市公司均使用了该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指标,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二是净资产收益率能够综合的反应公司的获利能力和公司股东利益关注点;最后是该指标作为财务分析数据最常用的数据,具有较好的可得性。

(三)数据处理及描述

本文所有的数据均是从WIND数据库中获得。在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为了保证一定的数据量,本文采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3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数据,即每个上市公司共有12个数据。(在这里需要注意是的,从上市公司半年报中获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直接使用,但年报中的该数据计算包含了上半年的净利润,需要在扣除上半年的净利润计算后才能使用。)同时,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时间是股权激励计划正式生效的日期。

由于数据时间段的要求,可以排除在2010年以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和在2005年以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上市不足3年的上市公司。在剔除ST公司和数据不全的公司后,本文共获得从2005年到2010年间65家上市公司的样本。从样本的行业范围来看,基本覆盖了证监会二级行业分类的所有行业,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在总共64个样本中,可以看到2010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最多,达到33家,2005年至2009年分别是2、10、4、9、6家上市公司。在行业分布上,房地产行业最多,达到8家,其次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均是7家上市公司。

三、结果分析

在95%置信区间的双尾检验中,Sig.小于0.05时,说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前后的公司业绩有明显不同。但当实施后的公司业绩指标ROE明显小于实施前的数据时,Sig.同样会小于0.05,故需要找到实施后的业绩明显高于实施前的样本公司。“前”和“后”分别代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当其差值即mean列数据小于0时,就表示实施后的公司业绩高于实施前。在64个样本公司中,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业绩明显高于实施前,占样本总数的14%。这9家公司是格力电器、科达机电、上海家化、烽火通信、海信电器、青岛海尔、华神集团、昆明制药、武汉健民。这9家公司中耐用消费品占三家,生物制药占两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有5家上市公司的业绩出现了明显的下滑,占样本总数的8%。而样本公司中的78%均是实施前后没有明显的变化。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