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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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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报告

第1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第2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土壤污染问题突出

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条”规定的六个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之一,也是长期以来重金属污染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在常德市石门县白云乡,有一座1500多年历史的全亚洲最大的雄黄矿。当地上万亩土地长期笼罩在砷污染的阴影中。

2014年,国务院批复的《石门雄黄矿区重金属污染“十二五”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两年,因为投入不足,进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当年媒体集中报道了石门砷污染问题。

当地环保部门曾表示,期望国家层面的气、水、土三个“十条”来给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从土壤污染的分布情况来看,中国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四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土壤修复与风险监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上世纪80年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鳌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条”指出,对于轻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可以看到,未来污染耕地的治理将以农业生态修复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来进行管控。

市场层面,证券、媒体、行业组织等对污染耕地的市场预测多以万亿计,且多在3-5万亿之间。而这均以“十二五”期间的单位修复成本(3-5万元/亩)为预测基础。未来,随着耕地污染治理技术的调整,市场将大大缩水。“土十条”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根据已有农业生态修复技术范畴类项目的统计,该类技术成本约5000元/亩,1000万亩的治理费用约500亿元。我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的市场总量约为千亿规模,远远达不到几万亿的规模。“十三五”期间,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场将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战

国务院的“土十条”,开启了我国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们面对“常外毒地”、“毒跑道”、“镉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虑时,这份历经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条”的可谓恰逢其时。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尚未形成。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科学家开始关注矿区土壤、污灌区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问题。“六五”和“七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土壤背景值、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和土壤环境容量等研究,积累了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宝贵数据,在此基础上制订并于1995年了我国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2014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耕地土壤总点位超标率为19.4%,以轻微(13.7%)及轻度(2.8%)污染为主。而据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编制的《中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研究报告(2016-2020)》显示,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为1.7-2.1亿亩(污染比例8.2%-10.2%),污染区域主要为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区等。

我国从“十五”期间开始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第3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一、工作内容简介

(1)场地环境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接受,调查活动可结束。

第二阶段:是以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 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 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 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第三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2)场地环境调查

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

如计算得到的场地风险结果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场地风险结果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

风险控制值是指根据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标准确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3)土壤修复

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4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全面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这一突出短板;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治理。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2.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控。强化源头防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成效,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原则,坚持分类施策,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同农村厕所改造的衔接,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厂、慈峪镇污水处理厂邻近村庄生活污水网管铺设工作,大力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问题、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分阶段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和督导检查力度,防止新增污染。

4.坚持属地治理,协同防控。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体系。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系统实施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21年,落实保护优先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格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成果,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持续实现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再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完成5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突出具备条件乡镇实行管网归集和终端无害化处理,注重中水再利用,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能力,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实现动态清零。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配合省市开展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配合调查单位做好我县相关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摸清相关非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为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提供依据。(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开展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和省控耕地土壤监测。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组织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原因并及时阻断污染源。(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三级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县区内受污染耕地面积、污染类型和程度,设立监测点位,为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价提供依据。加强超标农产品收购、收回等环节监管,禁止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继续开展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二)严防新增土壤污染

4.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控。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方案,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强化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监督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严格按照《土壤法》落实相关责任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对企业自行监测、隐患排查以及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加强塑料污染防控,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塑料制品单位的监督检查,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活、销售、使用,稳中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处理短板。(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监控体系建设,提升危险废物智能化监管水平,督导企业主动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确保全县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应纳尽纳,实现有效监管。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强化“一长三员”网格管理机制,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卫健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配合)

(三)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8.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管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加密调查等成果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效果,结合实际,进一步精准识别受污染耕地面积、分布等。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确需复垦为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并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保证每季作物都得到管控。巩固严格管控类耕地治理成果,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管理,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建立完善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动态管理制度,为动态更新提供依据。(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10.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组织开展关闭、搬迁、腾退工业企业用地全面梳理排查,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6个月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确定的污染地块,督促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查明的高风险地块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审批局等配合)

12.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优化主体功能布局,明确用途分区,合理安排城市产业用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等配合)

13.抓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新、改、扩建。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查询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

14.提升土壤执法监管能力。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实时监管、动态监管、智慧化监管,全面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程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15.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乡镇所在地、中心村等规模较大、人口集中、具备完整上下水管道的村庄,实施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厕所粪污与生活灰水一体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邻近村庄可采用联合共建方式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相对集中无害化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街道冲洗、农田灌溉和景观用水。相关部门和乡镇加强对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对规模较小、实行单坑或其他形式卫生厕所改造的村庄,或不具备管网收集条件的村庄,统一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和生活灰水有效管控。根据人口规模和实际产生粪污量、处理覆盖范围等情况,统筹建立区域性厕所粪污无害化集中处理站,或利用已有沼气工程进行集中处理,集中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出水达到农田灌溉标准后可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制定农村生活灰水收集回用等有效管控措施,通过冲厕、庭院绿化等原位消纳方式,或联户建立集中生态化处理设施处理后中水回用,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进山区村庄生活污水分散治理。对居住分散、粪污不易集中处理的山区边远村,可采取户用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分散治理,建设污水储存罐用于冬季储存,结合农业化肥减量增效、水肥一体化等,引导林果种植、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将治理后的污水作为有机肥水使用,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及管控。组织对行政村内村民主要聚集区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乡级以上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河、塘、沟渠(不含城乡结合部或县城建成区),其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河、坑、塘、沟渠等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划分排查责任区,建立排查责任清单,逐条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台帐。对排查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要查明污染来源,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逐条明确治理方法和途径,完成治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19.配合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按照工作安排配合省市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提出分区防治建议,确保分区划分工作圆满完成。(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治理。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职责严格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是强化协调联动。县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打通沟通渠道,完善各级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联动监管机制。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建立协调机制。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及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5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1分类控制美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治理

采取联邦与地方政府分类执法的方式,美国环境执法主要由三个部门负责:国家环保局、内政部和农业部。国家环保局主要负责控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内政部主要负责联邦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农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畜牧产品的计划、生产、销售、出口等,负责美化环境、保护环境、农业教育等。美国的环境执法原则上由各州来执行,一方面各州在联邦环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实施计划,但实施标准不能低于联邦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执法过程中超过了联邦的标准,联邦环保局又会以自己的名义取代该州进行环境执法的地位,从而来确保全国各州的环境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美国联邦政府对环境污染按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壤侵蚀法》、《水质法》、《清洁空气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等法案,对不同的资源要素制定单独的法律,这样不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执法,同时,也为综合治理农业环境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

2联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在立法层面上,联邦和州宪法对不同层级的不同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以确保不同部门执法的合理高效。美国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强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国国会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要求各州对管辖区域内的面源污染进行统一识别,区别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过合作来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污染的发生,鼓励政府间制定可行的统一的有关预防、阻止以及减轻水污染的法规,并鼓励各洲政府间签订预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合同,国会对此类协议规定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便给予赞成通过。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与州以及地方机构合作开展研究、调查、设计以及搜集信息等,来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联邦政府授权环保署对各州、自治区、州市、各洲间为预防、阻止和减轻水污染的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措施来削减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来看,迄今为止美国制定的农业资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方面,在农业投入品(农药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县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国农业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土壤污染种类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以及农膜,还有酸雨等大气类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续性、隐蔽性以及滞后性,所以我国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农田减产甚至绝收,是造成粮食危机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约330多万公顷,占全国总灌溉农田面积的7.3%;每年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超过2.3kg/公顷;每年农地用膜年产量50万吨,大约20%残留在土壤中,残留的地膜会造成新一轮的污染;据2010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全国酸雨面积约120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2.6%。

2水体污染

水污染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根据联合国2008年数据,我国拥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随着污染范围不断扩大,程度不断加深,其质量对人类的影响已经远超数量。据水利部2011年水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北方六区2011年水资源总量为4918亿立方米,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1.1%,但总用水量却占全国的45.3%。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严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达到2、3类水质的北方河流约有20%、南方约30%。另据近期对全国130个湖泊调查结果分析表明,目前处于富营养状态下的湖泊有51个,占调查总数的39%,占调查面积的33.8%。

3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国总体上对农药化肥控制力度比发达国家低,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体现在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上。我国每年因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现大量农药中毒事件,据26个省市1992~1996年5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共报告247340例农药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为9.95%。另外,据农业部对6个省26个基地县抽样调查,粮食中农药检出率为60.1%,残留超标率达1.12%。一些大城市郊区蔬菜农药检出率超过50%以上。这不但影响我国农业自身健康发展,还导致我国在农产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国家的歧视。

三美国农业环保制度

对我国农业环境问题的启示美国农业环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国联邦以及州政府根据农业发展趋势,及时制定适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农业环境保护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执行是保障,美国农业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与其制度建设密切相关。虽然我国与美国体制不同,但针对相同的农业环境问题所需解决办法却如出一辙。美国在治理农业环境问题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进性,值得中国借鉴。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维护、意识的培养、科研的贡献、资金的投入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在党的十号召对官员进行绿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十分必要。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工矿企业选址建厂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报告,由环保部门根据报告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专门的污染测试,对于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包括土壤、大气、水、动植物,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进行多方位的检验与评估,这应当作为企业选址建厂中的必要环节。只有那些对土壤或生态环境没有或基本没有负面影响的企业,才能建立在市区或郊区。如果对土壤影响较大但又必须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预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许其建厂。对于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区等地建厂。实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土壤污染的发生,高效地节约治理成本。目前,我国土壤污染责任仍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因此建立政府企业环境问责双轨制对预防“点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工业三废,其对土壤造成间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污染的设计主要是采取个别控制,以污染物“点源控制”为主,而非个别污染大家治理。在责任承担上,现行企业绩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生态价值受损,这足以表明企业已将污染所导致的负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损,这对其他企业以及生态环境有失公平。党的十提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纳入到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建立以绿色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业选址建厂时,应先向当地政府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说明其针对土壤环境评价保护措施的设计,以及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另外,政府方面针对政府官员实行环境与经济综合考核的办法,即政府在接纳企业在本地区建厂时,未来就要承担各项环境标准抑或某单项环境标准的考核,并根据企业排污状况,确定奖励排污少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且与高污染的企业一同承担污染环境的责任,做到经济建设收益与环境保护同负担,以便早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2采用综合环境制度解决水污染问题

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公众参与监督水源区的水质量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所有的工业污染源都要达标排放污染物,对于新建的企业要实行三同时制度。工矿企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决定从严控制还是放宽政策,对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总量标准根据各地政府制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如果有过量排放的,政府应对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对于毒性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宽政策。对于建在离水源区较近的工矿企业,民众要积极监督其排放的物质是否对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应对其采取限期治理或迁出水源地区域的措施,责令其另行选址建厂,并设立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有污染的企业在水域区附近建厂。在工业生产中,针对废水的处理,政府要加强管控,定期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转以及排放区域,防止其将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工矿企业排放工业三废的行动中来,排污即举报,不仅加强政府对排污行为的管控,更应当增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责任感。

3完善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对土壤以及环境的危害

第6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一、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2018年县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中涉及四类34项内容,总计300分,自评打分300分。

(二)工作指标进展情况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90分,自评90分)。

(1)PM2.5年均、特护期平均浓度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分):无大气环境质量站点,不考核此项内容。

(2)PM10年均、特护期平均浓度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分):无大气环境质量站点,不考核此项内容。

(3)全年或特护期优良天数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分):无大气环境质量站点,不考核此项内容。

(4)重污染天数减少比例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满分6分):无大气环境质量站点,不考核此项内容。

(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分):没有限定消减比例。

(6)完成水泥、有色冶炼、陶瓷、VOCs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满分6分):按要求完成辖区水泥行业、VOCs治理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治理项目。

(7)完成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禁燃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大气监测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满分6分):配合完成了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完成了禁燃区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没有大气自动检测站建设要求。

(8)完成城区内公共交通高排放车辆淘汰目标(满分9分):未下达淘汰任务。

(9)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整治。(施工工地做到“六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45%以上)(满分9分)(住建局):施工工地做到“六个100%”,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63.87%。

(10)积极推进面源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全面禁限放烟花鞭炮;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满分9分)(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局):(1)内燃煤小锅炉已全部淘汰;(2)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2018]21号);规定禁限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限。(3)辖区内未发生一起露天焚烧积杆现象。

(11)强化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满分9分)(环保局、经信局):完成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今年无重污染天气。

2、水污染防治工作(90分,自评90分)。

(1)辖区国控“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满分18分);无国控断面,断面,与往年比较水质类别不变。

(2)辖区省控考核断面优良率优于2017年(满分9分);无省控断面,断面,水质达标率100%。

(3)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满分6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调整,辖区内已无饮用水源保护区。

(4)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满分6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调整,辖区内已无饮用水源保护区。

(5)黑臭水体整治(满分9分)(住建局):无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6)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满分4.5分)(国土局): 无地下水考核点位。

(7)完成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满分6分):无水污染减排任务。

(8)入河排污口整治(满分6分):无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9)加强工业污染整治(满分4.5分)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达标排放,并实现在线数据联网。已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档案。

(10)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满分6分):新增上游污水管网3公里。

(11)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满分9分)(畜牧局):无规模畜禽养殖场;辖区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储存运转中心建设任务。

(1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满分3分)(环保局):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13)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满分3分):辖区内4家加油站双层罐改造于2017已完成,今年完成新增加油站(三炮台加油站)双层罐改造。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90分,自评90分)。

(1)重金属监测断面达标率(满分24分):辖区内无监测断面。

(2)进度滞后的16个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完成率(夏季攻势)(满分24分):无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

(3)完成全州10个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满分21分):无尾矿库及其采选、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任务。

(4)土壤及重金属项目完成率(满分15分):无此项任务。

(5)完成湘西州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满分6分):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4、其他工作(30分,自评30分)。

(1)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满分6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体系,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议事机制。

(2)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满分6分):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业污染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差错率、生活污染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差错率未超过2%)、全面完成清查(清查漏查率未超过2%、清复率未超过3%、清查错误率未超过3%)、完成质量核查(按规定完成督查工作、工作督查报告、数据审核报告通过普查机构审核)。

(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满分6分)(人大城环委):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执法检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监督,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情况(满分6分)(财政局):县本级已安排支出122.8万元,比2017年支出的81.57万元增长41.23万元,增长50.54%。

(5)公众满意度和公众参与情况(满分6分)(统计局、环保局):公众满意度调查由州统计局牵头随机对各县市进行抽样电话调查,已按照方案要求向环保局提供抽样样本。满分2分,自评分为2分;已开通公众热线、微信公众号,公众参与渠道通畅,满分1分,自评分为1分;按法定要求实时实施信息公开,未出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败诉,满分2分,自评分为2分;无实施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要求,满分1分,自评分为1分。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谋划,任务明晰。高度重视,将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工作等重点工作均纳入到本年度的工作重点。每月按时间按要求,对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归总和上报。

(二)聚焦任务,确保打好污染攻坚战。以“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站”为核心目标,严格按照为导向,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加强衔接,及时反馈。明确由各相关责任领导带领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及时与州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对接,就统计数据进行核对核实。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第7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对被贴上了“镉米”标签的湖南大米赶尽杀绝,并未能彻底消除广东人舌尖上的恐慌,因为“镉大米”重重迷雾尚未解开?“镉蔬菜”的传闻又得到了广东省农业厅相关官员的证实。这条消息怎能不令人忧心忡忡?广东历经数十年的工业繁荣过后,砷、镉、铜、汞等制造业用重金属的扩散已经成为了一个地区性的问题,根据近年来对广东省内东莞、从化、番禺等9个蔬菜种植中心区域的大田蔬菜检测结果,蔬菜重金属超标率高达10%-20%,一些蔬菜中还发现了铅、铬、锌、镍等元素残留,这些重金属在人体内日积月累会导致器官及神经损伤,甚至引发癌症。

爆发于今年3月的“镉大米”风波,至5月发酵成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但实际上,根据目前的消息,至少10年前,湘粤两地的粮食系统对湖南大米镉超标问题很可能就都已知晓,只不过出于区域政治,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考虑,并未通晓公众。直至2009年,深圳粮食集团退回了万吨来自包括中储粮湘潭直属库、常德直属库、长沙直属库在内的多个直属库的镉超标大米,湘粤两地粮食系统围绕“镉大米”的矛盾才开始激化。

耐人寻味的是,此事直至2013年3月因为媒体的曝光才被世人知晓,湘粤两地各执一词,深粮集团的解释是“为人民健康高度负责”,中储粮内部人士却指责深粮集团“捅破天机”的初衷并不如此高尚,而是为追逐利益使用的“手段”。

两地粮食系统之间的这场口水战中,公众最为关心的“湖南镉大米始于何时”、“镉米去向”、“镉污染源”以及“镉米危害”等核心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明确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镉大米”“镉蔬菜”并非湘粤两地的地区性问题,它不过是中国土地重金属污染的一个局部写照。

两省专家口水战镉源成谜

6月中旬,记者走访深圳、广州等地市场时发现,市场恐慌情绪不减,湘米几乎绝迹,人们转为采购东北大米,甚至是来自泰国、日本的进口大米,深圳坊间开玩笑,镉米风波增加了港人在深圳包“二奶”的成本,因为标配中多了一条“香港大米”。而在这场“镉米”风波发生前,广东月均消耗湘米高达3万吨。

弃食湘米直接让这场风暴的另一个中心“湖南”被焦虑笼罩,因为大米滞销,素有湖南米市晴雨表之称的益阳市兰溪米市再不见往日的繁荣,绝大多数米厂停产,企业主损失惨重,守着堆积如山的稻谷以及日益累计的民间借贷利息一筹莫展。

在湖南省四大产粮县之一的株洲市攸县,惨淡大致相同,37家大米加工企业有35家停产,稻谷堆在仓库里任由麻雀叼食。

攸县是这次“镉米”的重灾区,米贱伤农,来自当地农户的反馈是,种粮大户们已经心灰意冷,一些人开始弃种水稻。

湖南省是我国最大的水稻主产区,该省2012年的水稻产量是2631万吨,占我国水稻产量的12.9%。“镉米”危机得不到妥善处置,不仅给当地的农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也直接冲击中国整体的粮食安全,

关于大米中镉的污染来源,目前湘粤两地的专家基本认为与江河灌溉污染、化肥污染及通过大气沉降导致土壤污染这3种类型有关。但有意思的是两省专家在主因认定上却持有严重分歧。

以童潜明为代表的湖南省的专家多认为耕地重金属污染与农民施肥过度有关,农民大量施用氮肥、磷肥、钾肥,带入重金属镉,并导致土壤酸性飙升。湖南省有专家认为,基于此因,湖南省耕地土壤PH值已由上世纪80年代的6.5下降至6.0,该省30年的土壤酸化程度相当于自然状态下300年的酸化程度。土壤酸化导致的后果是土壤里的重金属活性增强。不过,这一观点受到了广东省内专家的反驳,因为全世界都在使用肥料,并未见到洋米镉超标,

包括攸县等产粮县的官员们也多有将污染原因指向过度施肥,舆论认为这是避重就轻。就连攸县本地的农民在接受采访时也都认为污染源头来自湘江流域的污水灌溉。

湘江已成我国江河重金属污染的典型,聚集了湖南省60%的人口,贡献着70%的GDP,却也承载着60%以上的污染。以攸县为例,尽管当地政府称米厂附近10公里没有污染源,但记者翻阅当地政府的公开资料仍然可以查到,作为中国100个重点产煤大县之一的攸县,重金属生产企业众多,规模普遍偏小,污染相对严重,而其主要水源酒埠江最终汇入湘江,因此被列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地区。

2012年攸县政府提出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也验证了这一点,该方案明确“到2015年全县重金属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投入2000万元资金,关闭24家污染严重的重金属企业”,

用于农田灌溉的江河重金属污染问题其实已是不争的事实。再以攸县所处的株洲为例,该市是我国著名的重工业城市,亚洲最大的有色金属冶炼基地。2013年6月28日,耗资2亿元的株洲市重点项目之一的霞湾港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竣工。当地政府通报,该项目清除了霞湾港底泥中“含镉4.564吨、铅114.6吨、汞0.67吨、砷6.141吨”。

霞湾港的重金属污染来源就是株洲市清水塘工业区超标排放的工业三废,而这些有毒有害残留最终都通过霞湾港排入湘江,累积沉积跨度逾60年。

受污染的湘江水系最终又被引入沿线的农田灌溉,其实对此,湖南省的官员、专家们早已心知肚明,童潜明早在2009年,就已经给省委省政府致函呼吁就湘米是否镉超标进行讨论。但令人遗憾的是,领导的批示多是“防止炒作”。

2012年2月,湖南省启动了“稻米镉污染消除及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这项计划为期3年,但未等到结束,镉米危机就爆发了。

在“镉米”风波爆发初期,湖南省的官员们表现还显得闪烁其词,因为他们更为担心的是否影响到该省的粮食销售与生产,

不过,危机最终还是加快了当地对镉污染现状摸家底的步伐,湖南省农业厅已经对全省各地的农村土壤进行了样品采集,其中攸县291个样品。但由于涉及区域过大,检测样品可能多达上万,最终结果仍需漫长的等待。

这让攸县在内的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农民们很焦虑,因为搞不清楚污染源、污染程度与分布,接下来的工作就不知从何着手,

在这场危机中,湖南依然深陷被动。

中国标准过于严苛导致危害被放大

值得公众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尽管目前对镉污染来源持有分歧,但中国学界,包括湘粤两省外的一些专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这个共识在向中国卫生部对大米中镉含量的标准发起冲击。依据中国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大米中镉含量不能超过0.2毫克/千克,但湘粤两省的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规定比日美发达国家要定得严格,比如日本大米镉超标标准之前定为1.0毫克/千克,联合国粮品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是0.4毫克/千克。

在广东省公布的湖南镉超标大米清单中,多数米厂的米镉含量均在0.4毫克/千克以下。如果按照联合国标准,这些大米便是合格。因此专家们认为中国的标准过于严苛、“不合理”,导致“镉大米”的危害被放大,致公众恐慌。

湖南省粮食系统的官员甚至直言不讳,称国家层面可能在今后会考虑提高大米中镉含量的检测标准,与联合国相关标准接轨,不然湖南粮食安全会成为大问题。

必须警惕的是,中国历年来的环保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曾多次出现过受制于地区政治博弈最终妥协低调处置的情况。国际标准凡是对“我”不利的,统统用“中国特殊国情”来规避,国际标准凡是对“我”有利的,统统用“国际惯例”来套用,地方政府联合专家的这种危机公关手段也并不生疏。

大米中镉含量标准不是不可以讨论,甚至不是不可以向“国际惯例”靠拢,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基于对科学的充分尊重,基于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高度负责,而非出于政治需要与经济需求。

米源地早被告知土壤污染不能种水稻

被公众忽略掉的一个重要细节是,南方市场出现的镉米来源还有江西。在江西鹰潭,江铜集团贵溪冶炼厂这个江西省GDP贡献大户的周围,耕地10年前已不能种植水稻。陈家村——贵冶附近一个不足700人的村庄,1985年贵溪冶炼厂设厂后,该村的土质每况愈下,水稻的产量越来越少,直到10年前,颗粒无收,鹰潭市环保部门请来专家调研,确定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不能种植水稻。陈家村的村民如今盼望着搬离,因为他们村癌症死亡人数不断增加,村民们怀疑是重金属污染所致,但他们要求做血镉检测却遭到了阻挠。

在粗放式的工业化进程过程中,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由此带来的生态危机绝非湖南、江西、广东特有。

江苏地质调查研究院曾承担《长江三角洲典型地面沉降区水土污染监测与防治技术研发与示范》课题。研究人员介绍,离太湖不远处有一乡镇企业聚集地,多家企业直接将排污口对准附近河道,导致一条河流中河泥的镉含量高达1500毫克/千克,而使用该河水灌溉的稻田中,土壤镉含量一般在2.5毫克/千克左右,是当地正常耕地土壤镉含量的10倍。同时,该地所产稻米也比正常稻米的镉含量至少高出2倍。最终,这条河流附近出现了上百亩的“镉米”产地。

这种不合理的排污行为导致局部土地重金属污染,在苏锡常乃至整个长江三角洲地区都有一定代表性。项目组的检测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苏锡常地区局部地区土壤中的镉、汞等重金属污染范围在逐步扩展,有连点成面的趋势。

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环境保护部提供的《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显示,中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已经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报告》显示,在各类环境要素中,土壤是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大量水、气污染陆续转化为土壤污染,损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今,人们对新近宣布的“人类污染图”充满期待——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宣布将联手绘制我国土壤污染图,重点调查土壤重金属元素污染,建立涵盖81个化学指标(含78种元素)的地球化学基准网。涉及经济、产业结构治污面临较大挑战

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家确定的第一类重金属防控对象是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严重的重金属元素为主;第二类防控对象是铊、锰、铋、镍、锌、锡、铜、钼等。国家还确定了5大重点防控行业,分别为节能有色金属矾(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同年,国务院批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根据最新的数据,湘江流域工矿企业2008年为1600多家,至2012年已经淘汰关闭了675家,5种重金属排放量总和减少30%以上。

但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推动却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表面上看,剩下来的这些企业都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环保排污登记无可争议,因此硬骨头很难啃,实则这些企业多是当地的财政贡献大户,在招商引资如火如荼的当下,要官员们出于环保的需要,主动抑制住自身的GDP政绩冲动显然有些一厢情愿。对株洲市这样的重工城市、污染大户而言,还存在对辖区内央企力量难以抗衡的局面。

湖南省治理湘江的重金属污染,涉及湖南省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根据《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将达300亿元,包括受污染农田、城市“棕色地块”及工矿区污染场地。

包括湖南省、江西省在内,各个地方政府都盯着中央财政的口袋,各省意图不言而喻。问题是,即便按照1.5亿亩这个早几年公布的受污染土地数据测算,中国的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计划也将耗资惊人,可能高达上万亿元。300亿元无异于杯水车薪。

污染土壤修复主要包括2大原理——遏制与去除,在广东,该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正在韶关大宝山矿区土壤污染区进行土壤生化修复试验,他首先用一种有高吸镉能力的稻谷种类“长香谷”种植在已被污染的稻田里,逐步吸附走土壤中的镉元素,这个生化修复过程至少要耗费连续4个水稻种植季以上的时间,每季生化修复完成之后,“长香谷”的稻谷和秸秆,还要送到专门的实验室,进行焚化销毁或进行重金属“镉”的提取,避免用于任何食用或饲料用途。

在广西环江,9000多亩因矿企尾矿库溃坝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自2011年3月起,通过植物萃取、化学修复等方式修复土壤,种上了蜈蚣草、东南景天,为弥补当地农民损失,甘蔗、桑树和玉米这类重金属低积累植物,被选择种植,

除了采取生物萃取、化学修复,中国一些地区还对重金污染土地采取了其他一些方式,比如株洲市,对污染严重的农业用地,征收转为工业与城市建设用地,对不适宜种植粮食的土地改种苗木等经济作物,

在江西,新余、贵溪等9个市、18个县的41个自然村、约2,2万人因为土地受到重金属污染,沦为生态难民,不得不进行搬迁。

中国受益于现代工矿业发展在前30年中得到快速发展的区域正在为环境欠账埋单,对大自然报复式攫取的代价是昂贵的,一个个传统的鱼米之乡正在版图中消失,一个个癌症村正取而代之。

今年初,记者曾对浙江钱塘江沿线由于工业污染导致癌症村遍布的情况进行调研,在调研中同样发现一些地区耕地重金属污染的情况。农民守着地必须买粮吃,抱着井却必须买商业瓶装水吃,望着空气却不敢大口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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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英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清理整治费用主要由“适宜人”承担。责任主体分为2个层级,第1层级是向土地排放污染物的个人或公司,或是在知情情况下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人:第2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业主。原则上,第1层级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通过查访后。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的话,由第2层级承担。

荷兰: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立法的国家之一。《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

第8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中国公众环境意识突然觉醒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四分之一国土持续雾霾,全国20个省份104座城市遭遇了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受影响人口达6亿;除此之外,中国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亿亩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华南部分城市50%耕地遭受重金属污染……

如何处理经济增长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成为中国老百姓最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践行节能环保、促进绿色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的共识和责任。目前,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在吸引资本、人才、企业向这个行业进行转移,节能环保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机遇。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国在2013年遭受了严重的空气污染,越来越多的雾霾天气,也让北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70%左右的城市达不到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治理已经到了不治不行、刻不容缓的地步。

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大气十条》提出了十条35项具体措施,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大气保护行动等要求,扣响了向PM2.5污染宣战的“发令枪”,掀起了以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的全社会行动。

《大气十条》也提出了空气治理的目标,即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地级以上城市PM10浓度到2017年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目前,北京市的PM2.5年均浓度在9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大城市。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组织召开省(区、市)委常委会议和省(区、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0多个省(市)了本地区的《大气十条》实施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也已全面启动。

为了《大气十条》的实施,政府推出了多项对环保产业的支持政策,环保产业作为未来投资重点也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五条措施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一要推动节能环保和再生产品消费;二要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三要加快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建设(例如污水管网);四要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五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等。作为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新兴产业,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新机遇正在到来。

环境污染严峻

2013年初,我国遭遇一轮大面积雾霾天气。2013年末,中国的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东北地区雾霾持续不断,全国已陆续有104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污染程度。当大半个中国都在“自强不吸、霾头苦干”中自嘲时,北京在5天里四次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的事件却让人感到中国环境污染的可怕。人们眼睁睁看着多年的经济发展成就被雾霾快速“遮盖”,生活信心被蚕食;北京过夜外国游客数量同比一度减少近四成,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外籍员工甚至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十几万的“雾霾补贴”;韩国媒体甚至称中国的雾霾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大气污染”。

不仅仅是雾霾天气呈现出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乃至延伸的食品污染、城市综合环境下降也屡见不鲜。

在我国,缺水严重、水源污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在“最会喝水夫妇20年不喝自来水”的新闻引发热议后,2013年1月,卫生部承认,我国饮用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期相关部门对我国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令人震惊:约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基本清洁的只有3%。由于我国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已持续了几十年,目前全国已形成区域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近15万平方公里。更为严重的是,大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质板块沉陷。

我国地表水污染更为严重。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2013年,山西长治苯胺泄露污染河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惊现“牛奶河”、北京密云水库上游牛河老河床巨型垃圾填埋坑、广西贺江水重金属污染事件,也说明了目前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壤污染问题也日趋严峻。2000年以后,我国城市工业污染场地问题开始凸现。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其中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此外,我国受铅、汞、锌、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平方公里,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

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高增长,为了片面追求GDP ,大量环境隐患因此埋下,这些问题随着时间推演,如今渐渐进入爆发期。“病态的城市化”,直接威胁到居民的生存底线。生态环境治理已成为中国未来发展最大挑战之一,也正因如此,十报告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中,实行“五位一体”,首次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建设并列。

环保商机涌现

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经济增长也面临一定压力的背景下,节能环保产业在保障民生、维持稳定、拉动投资等方面的意义就凸显出来,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方向下,节能环保在未来拉动内需中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其作为“稳增长”与“促转型”共同着力点的战略地位已经十分明确。

以空气污染为例,目前我国的空气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大气治理的动力主要受益于政府的“还债”行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却依然受制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而没有得到解决。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特别是十报告中“美丽中国”概念的提出,我国的大气治理产业一定会迎来一轮高速发展。而根据大气污染治理所涉及的产业形态,未来大气质量监测、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环保技术服务、汽车尾气提标排放、空气净化等领域正在迎来发展的机遇。

随着普通老百姓对环境健康和空气质量意识的快速提升,随着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市场对于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需求将显著提升。其产品包括家用空气净化器、商用空气净化器、车载空气净化机、楼宇新风系统、小型非电中央空调等。而高效过滤净化器、静电吸附净化器、臭氧净化器、光催化净化器、多功能空气净化器和负离子空气净化器等多种型号的产品也越来越被人熟知。随着百姓对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认知度的提升,家用空气净化设备的市场会逐步展开。

对于土壤修复来说,2013年1月末,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简称《工作安排》),提出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并且要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并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

有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地区的土地修复费用已经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考虑到国内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均存在房地产开发的需求,一旦市场正式启动,预计未来土壤修复的市场空间应当在千亿元以上。

2013年,历时十年、历经四次国际性谈判终于取得了进展,出台了妥协性的公约,即所谓的《水俣汞防治公约》。这份公约对汞产品的生产和贸易做了实质性规定。而在《水俣汞防治公约》的压力下,我国已经启动了汞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编制,并推进各个行业汞污染政策的落实。2013年3月,工信部、科技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了《中国逐步降低荧光灯含汞量路线图》,到2013年底,淘汰紧凑型荧光灯液汞生产工艺;到2014年底,力争全面淘汰液汞生产工艺。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的《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提出,2015年LED功能性照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产值达1800亿元。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2013年,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水利部联合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2015年初步遏制华北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有所改善。方案的出台,意味着众所关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在华北平原率先突破。

在废水处理行业政策方面,2013年9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五大方向,比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继续、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水排放量将保持一定的增长,加上国家重视,污水处理产业有望腾飞。

在固废(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年)》都已经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发电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且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国务院的《“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镇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在一线城市中,北京非居民垃圾处理费2014年将上调,费用上涨11倍。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3-2015 年)》,北京市将完成35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及5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仅2013至2015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达502 亿元。 而根据行业预测,“十二五”期间固废处理行业投资规模将达8000亿元,市场空间广阔。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发生变化。据统计,目前节能环保产业聚集了3万家企业,鱼龙混杂、参差不齐,企业间相互压价、招投标暗箱操作等不正之风充斥行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产业健康发展。为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地发展,中国环境投资联盟理事长王世汶表示,“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理顺整个节能环保产业的管理体系,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的补贴力度相对比较弱,我国正在制定积极的补贴政策以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壮大。但同时,抑制盲目投资的冲动正被重视起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政府确实要在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作用,但新能源汽车、海水淡化等细分产业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和补贴。李佐军说:“补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温室始终无法培育出参天大树。在行业发展初期以及缺乏国际品牌时,的确需要政府给予补贴以获得生存空间。但企业今后长期健康的发展,绝不能靠补贴维系。”

第9篇:土壤污染防治报告范文

摘要:“先污染、后治理”,是政策的被动干预。污染控制司更名为污染防治司,是政策的主动干预。预防为主,是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方向。在新一轮应对经济危机的建设中,如何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及大量耗能高、污染重、效率低、技术水平落后的生产能力再度形成,是对环保部门的大考。

一、明确污染防治的工作定位

200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级为环境保护部。随后,原污染控制司更名为污染防治司。从“污染控制”到“污染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简单变化,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新形势下工作思路的转变。顾名思义,“防”即预防,“治”即治理,预防在先,需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和“治”实现有机结合。而“污染控制”与以往流行的“先污染、后治理”观念有关联。新的名称意味着新的职责和新的思路,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从源头预防污染,并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

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产生为核心,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以防治水、空气和土壤污染为重中之重,完善政策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注重宏观指导,强化综合协调,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加大考评力度,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保新道路。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尽快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以末端治理为主,向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转变,切实落实让不堪重负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再现生机的战略思想;二是从重污染治理的管理向重监督转变;三是从重规划编制向重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转变;四是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

实现四个转变,需要统筹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管的关系。既要行使好污染防治统一监管的职责,也要注重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好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二要处理好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的关系。要牢固树立加强宏观指导的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建设,努力做好协调服务。三要处理好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在重点做好水、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四要处理好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国家部门既要做好监督指导,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地方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五要处理好统一部署和分类指导的关系。污染防治有共同的规律,需要统筹安排,但各地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发展阶段不同,需要分类指导。六要处理好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和破解难题的关系。在水、气、土壤等领域,要总结一批好的典型,认真汲取污染教训,研究解决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一些难题。

二、完善六项工作机制

通过深入总结北京奥运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经验,以及淮河、洱海、滇池、太湖等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新时期的污染防治工作,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全国污染防治形势综合分析评估机制。定期对全国污染防治形势、变化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和预测,污染防治状况评估报告,反映我国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高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辅以重点行业污染状况评估、城市环境发展状况评估。

第二,强化污染防治目标的评估考核机制。一是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辅以经济奖惩和污染补偿;二是完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评估考核制度,对重要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定期调度和评估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推行“以奖促治”的治污资金分配机制。中央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且达到污染治理目标的行为进行经济奖励的新机制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的“项目补助”形式,有效地促进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实现了责任和权力统一,大力调动了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积极性。新的机制将使我们从筛选项目的繁重任务中解脱,将主要精力放在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上。

第四,深化污染防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是围绕城市空气、水、固体废物、噪声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一项综合性的“约束”考核机制,今后要努力促使城考结果成为城市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创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则是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调动城市政府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今后要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使创模成为推动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抓手”。

第五,建立部门协调、区域联动机制。发挥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多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部门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建立跨省界上下游联动机制,联合治污。建立区域治污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城市群内的区域环境合作,合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着力解决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六,完善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制度,将污染防治的工作信息及时公诸于众;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建立起最广泛的污染防治统一战线,建立完善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环境等级评定制度。

三、探索新形势下的环保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