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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板书艺术的基本要求
1.1 紧扣教材,突出重点。板书是教材思路的反映,必须紧扣教材,教师只有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设计出科学实用的板书。同时,每节课必定有其重点、难点,反映在板书上应该详细一些,突出重点。
1.2 言简意赅,精练简洁。所谓言简意赅、精练简洁就是指板书的文字表述一定要少而精,文字简洁明了,但板书所表达的意思却丰富而又突出。有些教师的板书有时一节课写上满满的一黑板,这样不仅挤占了课堂教学的时间,同时不能够突出重点,往往会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板书必须体现言简意赅、精练简洁的原则。
例如,在教学初二思想政治《法律规定经济制度》一节中,为了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在本课教学中我设计了以下板书:
在此板书中,简洁、直观地突出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内在联系,突出了本课的重点,并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地引导学生得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结论。
1.3 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科学的板书还应该体现课程内容间的内在联系,体现它的结构层次关系。如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主要与次要的关系、主体与分支的关系,通过板书,应该能让学生直观地理解各知识点之间的内在层次关系,更加有助于学生对知识内容的理解、分析的透彻化。
1.4 板书还要具有概括性。教学要能抓住知识要点,能从纷繁的知识内容中理出关键性提纲。教师要具备掌握提纲挈领的能力,并将这种能力教给学生,让学生也能在全面理解的基础上,概括出主要的关键性的东西,引导学生在“学会”的基础上向“会学”的方向发展。反映在板书中,即具有概括性。教师应该能让学生从概括性的板书中直观地体会如何概括。尤其对于系统性的知识,概括得好,往往通过板书就能直观地把全部主要内容体现出来,帮助学生将平时所学的零碎知识聚合为整,起到高屋建瓴的作用,从而达到驾驭知识的目的。
通过以上板书,首先可以让学生直观地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其次,可以让学生明确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再次,通过板书,学生也能够具体明确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一公有制的内容、地位、作用和国家政策等。另外,通过板书我们还可以看山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问的内存联系。
总之,从上述板书中可直观地体现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各种相互关系,系统地体现了板书内容的层次性。
2 常用的板书形式
有些教师习惯于某一种或两种板书形式,就无论在讲什么内容时,都套用老格式的板书形式;甚至有些教师干脆就从来不用板书而进行空洞乏味的说教。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会扼杀学生的学习兴趣,扼杀学生的创新意识。为了体现板书的科学性、艺术性、实用性,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应该灵活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完成教学目标。大体说来常用板书形式主有以下几种:
2.1 提纲式。这是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板书形式。它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选择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一些主要纲目作为讲授的观点,依照它们之问的内在联系,分层次简明扼要地写在黑板上。其优点是条理清楚,能加深学生对所学观点的理解和记忆。其缺点是,由于多数教师经常使用这种板书形式,会使学生感到思想政治课枯燥无味,从而厌倦政治课,并逐渐失去学习政治的兴趣。由于这种形式最为常用,这里不再举例。
2.2 提问式。这种板书是根据教材内容以提问的方式设计而成的一种板书形式。这种板书体现出了所讲授内容的主要过程,点明了回答问题的步骤。这种板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提问式的提纲式板书。它适用于教材难度不大的教学。
2.3 线索式。这是按照探求理论问题的途径或事物发展的脉络来设计的一种板书形式。这种板书把教材的内容顺序、事物的发展变化的趋势等用明确的线索联系起来,便于学生理解和把握教材的体系和结构,便于学生把握事情发展运动的趋势和过程。这种板书不但系统完整,而且脉络分明。例如,我在《私有制的产生和原始社会的解体》一节教学中,即采用这种形式板书:
生产力发展(根本原因)——工具的出现——效率的提高——劳动代替共同劳动——私有制代替公有制。
2.4 结构式。这是利用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丰富、结构分明的特点来设计的一种板书形式,为广大政治课教师所喜爱。这种板书适用于知识结构比较繁琐庞大、学生对其脉络不易分清的教材内容。它能够较好地揭示教材内容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学生对教材的把握和理解。(如上例《法律规定经济制度》的板书形式)
对此,政治教师要顺应现实的教学需要,变革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法;积极地发现和研究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寻找和挖掘问题的突破口,打造高效的政治课堂。根据政治课的内容实际和教学要求,笔者认为应该着力坚持“五项意识”。
一、舍得意识
有人说:“计较眼前的人,会失去未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要求教师必须在掌控教材的基础上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大胆的取舍,在教材内容的处理上要做到主次分明。对于重难点教学内容,要求教师能够灵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突破;对于一般了解、知道和简单识记性的基础知识,应该大胆放手给学生自主完成,教师不需要面面俱到、事事躬亲。
如笔者在教学“新时代的劳动者”这一知识点时,要求学生自主学习“劳动的含义、地位,就业的作用、意义,正确的就业观,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等基本内容。对于如何解决就业问题则引导学生从自身、企业、国家三个角度去讨论、归纳总结。从实际课堂效果来看,学生均能通过自主学习很容易地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合作讨论学习,学生对“如何解决就业”这一重点也能够理解和应用。
二、纠错意识
众所周知,人类的认识史仿佛是纠错的历史,一代一代地纠正着前人的错误。课堂教学也是如此,只有坚持纠错意识,才能使我们的课堂教学更加接近学生的认识现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汇率变化对币值的影响、四种投资理财方式的异同等知识均是教学难点,学生对此易混易错。具体教学时,笔者的思路如下:学生自学―小组合作学习―归纳总结―成果呈现(图表)―质疑纠错―达成共识。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可以把易混易错的知识点变得简明、直观,便于学生掌握。
三、思辨意识
所谓思辨意识,就是指主动思考和深度辨析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思辨意识即提高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在处理教学重点时不仅要求学生领悟教学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还要强调: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内在关系?等等。切实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树立学生全面地看问题的意识。对此,在教学中可以给学生创设思考情境,调动学生参与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大胆设想、大胆创新。我们的教学就是应该在学生的思维碰撞中寻找突破口,帮助学生培养思辨意识,最终形成全面的大家一致认可的结论。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将会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对师生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以“企业的经营”为例,笔者在处理“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这一教学重点时设置了以下情境。甲乙两公司生产相同商品,甲公司经过市场调查研究,面向市场组织生产,追求新工艺,注重产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正在强力打造“以诚信为企业经营理念,以回馈社会为公司理想”的企业文化。结果甲企业不断兼并弱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已成为一家知名的上市公司。乙公司设备陈旧,产品更新较慢总不能符合市场需求,公司员工工作热情、积极性不高。虽然乙公司也加大了广告宣传,企图挽救公司的命运但收效甚微。最终,乙公司举步维艰,而等待它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甲公司的条件,被甲公司兼并;要么自己向法院申请破产。以上两家公司相反的境况能够给学生思考造成巨大的反差对比。学生都能各抒己见,通俗的道理、理论化的表达、专业的视角层出不穷。总之,学生在情境中、讨论中,甚至在争论中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想象、不断地质疑、不断地创新,最后他们在归纳总结时超出了笔者的想象,原来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是如此的丰富多彩、如此的复杂多变。同时学生从中深刻地体会到了诚信的重要意义。
四、限时记忆意识
记忆能力的培养是我们最基本的教学目标。教材中的相关理论、专业术语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而得出的“一般性、普遍性”科学理论。教学中给予学生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加强对知识的记忆是很有必要的,具体可以发挥小组合作学习中“互查”的优势,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背诵任务并能够熟练地默写。正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我们都知道“理解的东西可以增强记忆,记住的东西可以加深理解”。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能给学生在记忆的方法和技巧方面给予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的记忆效率。
在学生记忆重点知识时提倡“精要化”。如记忆“决定企业成功的因素”,可以将知识点概括为:战略、创新、科技、管理、诚信、形象。学生记住要点后就很容易由“点”连“线”进而成“面”。
在学生记忆易混知识时提倡“直观化”。如对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商品的价值量之间关系的准确记忆就可以采用直观的图示。
从上图可知:个别劳动时间和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无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价值总量无关;个别劳动时间与商品的价值总量成反比;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总量成正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正比;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反比。为了便于记忆可以进一步总结为:交叉则无关;外侧成反比;内侧成正比。
在学生记忆一些必须全面理解的重要知识时提倡“逻辑化”,即引导学生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逻辑顺序去理解知识。比如“如何全面理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学生则可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我国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三个方面加以理解。这种记忆方法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所学知识,而且符合学生的认知逻辑规律,所以效果明显。
理解与记忆是相互促进的,为此要求学生在课堂中限时记忆、强化记忆,这对其今后熟练地运用专业术语和基本理论去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必要的,对提高课堂效率更是不言而喻的。
五、落实意识
一、引人入胜的导入美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课堂导入能激发学生兴趣,诱发学生的求知欲,为学习新知识、新概念作鼓动、引导和铺垫。引人入胜的课堂导入,使得一堂课从一开始便牢牢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很快进入良好的状态,从而产生美的感觉。教师应该善于利用这一规律,根据教学任务、内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心理需求,恰当地设计一节课的开头。或开门见山,单刀直入;或复习旧知,提问导入;或故事游戏,兴趣先导……
例如,在教学九年级《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时,我是这样导入新课的:在上课之前,我开始播放歌曲《走进新时代》,并和学生一起跟着唱。在歌曲结束时,我作了这样的点评:这是一首大家比较熟悉的歌曲,歌曲主要歌颂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那么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为什么能取得如此巨大成就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坚持并不断完善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今天,我们就共同探讨有关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导入虽然并不十分完美,但它毕竟激活了思品课堂,使学生的热血在高昂的歌声中沸腾起来,创设了“我要尽快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情境,让学生感到了学习是一种美的享受。这样的导入,给沉闷的思品课堂带来了活力和美感,课堂气氛趣味盎然,让学生进入了“领悟知识轻松愉快,探究原因心甘情愿”的情境。
二、抑扬顿挫的教学语言美
苏霍姆林斯基说:“教师的语言修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脑力劳动的效率。”我深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语言的表达能力、思维的逻辑性、驾驭语言的技巧都会直接影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效果。
在课堂上,教师的语言,要力争寓教于乐,引人入胜,使学生感到听课是一种美的享受。所以,政治教师应该是运用语言的大师,尤其是运用幽默语言的大师。比如有次课堂上几个同学在说话,眼神暗示不起作用,我灵机一动说:“今天给大家留的作业是:午饭时边吃饭边唱歌,午睡时边睡觉边跳舞。”学生哈哈大笑。我问:“笑什么?”有学生说:“老师这作业是完不成的,不能边吃边唱,边睡边跳啊。”我接着说:“上课时说话、打瞌睡、搞小动作与吃饭时唱歌,睡觉时手舞足蹈道理是一样的,都是不正常的。这说明干什么都有时间场所的要求。”这几个学生立即注意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继续愉快地上好课,我也就能轻松自如地讲下去了。
三、张弛有度的节奏美
课堂讲授的节奏要有一定的章法,它存在于每一课时自始至终的渐变之中,符合一种有生气的变化规律。正是通过这种规律性变化,才能体现出一种流动和流畅的美,使整个课堂教学节奏分明、充满活力。要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课堂气氛动静结合,既要让学生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和热烈讨论,又要让学生静心听课、深入思考。如果一节课一直处于动态,则学生兴奋过度,以致课堂失控;或自始至终静寂,气氛十分沉闷,抑制学生的思维,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课堂上,教师要很好地把握时间节奏,既不要出现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局面,又不要紧锣密鼓,不容学生有消化知识的时间。在课堂上,如果教师在讲述一段时间后,留给学生一段争议的时间,也许就可以收到“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教学效果。
四、画龙点睛的结束形式美
“头好起,尾难落”。有良好的开端,成功的过程,但如果结尾草草收场,就会功亏一篑。因为布局合理、结构完美的课堂教学,不仅要有扣人心弦的“起调”,引人入胜的“主旋律”,还要有意味无穷的“终曲”,达到画龙点睛、善始善终、浑然一体的美妙境界。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荷兰、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即“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意义
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在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上,尽管各自依据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采用上,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于以下理由:
(一)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但正式确立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近代资产阶级政权是在封建专制王权的废墟上缔造的,资产阶级在制定民法并建立物权制度时,面临着如何清理封建时代的旧物权及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的问题。封建时代的物权尤其是其土地所有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属性,是封建剥削制度的根源,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如果不对其予以清除,物权不能作为真正的产权存在,资本主义市场所要求的自由的所有权制度就不能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从根本上难以存在和发展。如法国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使所有权财产化、私人化、神圣化,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革命成果之一,便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神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所有权下了著名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物限制的用益、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的政治目的便在于巩固所没收的外逃贵族和教会财产的获得者通过大革命而已经取得的权利,为物权法定原则奠定了基础。 较之法国民法,德、日等国民法更为鲜明地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的逻辑必然。物权与债权,为近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根据其内在性质不同,物权采法定主义,债权采契约自由原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在于其具有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不可侵性,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行使权利的干涉。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故物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如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则有害于公益。例如,当事人随意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如果一方对提供担保的财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则会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债权属于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有效。因此,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其私事,从而债权无须实行法定主义,而任当事人自由创设。
(三)便于物权公示,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物权的作用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支配和利用,因物权的效力所使然,物权的存在及变动不应仅仅存在于当事人的观念中,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即物权的现状如何,应有能从外部加以认识的表征,使物权关系据此得以透明。特别是在交易繁盛、物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要使交易便捷,就必须使其种类和内容为一切人所知晓,因此物权具有公示的必要。从立法技术言,物权只有法定才便于公示,因此可以说物权法定主义的产生,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由于物权内容明确,就易于确定权利移转中的风险值,降低交易的缔约成本,从而最终确保交易便捷与安全。
改革需要共识。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界看法差异巨大、非常缺乏共识、一些企业家持怀疑态度,有碍改革的推行。当年宋志平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提法曾一石激起千层浪,他对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有着自己的理解,而这对于各界深度认识混合所有制、形成共识无疑颇具启发意义。
革命性提法
众所周知,混合所有制本身并非新概念。宋志平认为,相较以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一些论述是革命性的,这是他理解混合所有制本质的基础。
十四届三中全会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股份制为特征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指出随着产权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阐述了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关系。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十七大提出,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宋志平表示,“这次把发展混合所有制上升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是革命性的,为下一步国企改革和民企发展指明了方向。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的主旋律,这是不容怀疑的。大规模推行混合所有制将是一场迄今为止最深刻的变革,是国企改革深水区的一场攻坚战。”
宋志平强调,要从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来理解混合所有制:计划经济年代,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国有企业;其后,兼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上升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他认为,国有经济可以通过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来实现,国有企业布局在公益保障类领域;而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实现形式,目的是在这些领域,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为国家赢得收益,一如新加坡淡马锡。
所有者到位
具有“革命性”,那么,混合所有制和以往股份制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其核心是什么?
“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是所有者到位,并真正实行市场化运作。”宋志平表示,“以往大家常说国企所有者缺位,因为负责国企投资管理的是所有者的代表,但实际上难以做到真正的所有者到位。但民企有真正的所有者,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的所有者就到位了,这是混合所有制的真谛所在。如果企业的所有者不到位,企业是搞不好的。”
他强调要给混合所有制企业去掉“帽子”, “过去搞股份制的改革不太成功,是因为只解决了从市场募集资金的问题,并没有把市场机制真正引入企业,还给企业戴着‘国有控股’的帽子,按国有企业的管理的老办法‘参照执行’,企业没有焕发出应有的市场活力。现在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里,无论国有股份比例占多少,只要引入社会资本就应完全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去管理和运作,不应该再戴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帽子,应给予完全市场化的身份,三中全会的决议里面也没有写什么国有控股所有制。企业完全依照《公司法》进行市场化运作,在市场竞争中和民企、外企拥有同等的地位,坚持公平原则,同台竞技,既不享受特殊的优惠,也不被设任何额外的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三足鼎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到市场里打仗,去打仗就要脱掉‘黄马褂’,公平竞争。”毫无疑问,“国有控股”按老办法参照执行的现象普遍,一个例子是,中国建材集团持股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后者持股中国玻纤(600176)32%,即中国建材集团实际仅持股中国玻纤15%,但是对于国企的规定,中国玻纤都要参照执行。而意欲完全市场化运作,意味着国资监管需做重大调整,这无疑是个很大的难题。长期以来,国资监管对企业监管不足、监管过度现象并存,严重损害了企业发展。
宋志平认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继续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他称,“公司治理、人事制度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过程中都非常关键。市场经济建立在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础上,独立公司制度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只有实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董事会才能生根。国资委这些年搞董事会试点解决了决策人员来源和机制问题,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有序的公司治理结构,但只解决了企业市场化的一半问题。另一半就是解决执行层的职业经理人问题,有待在混合所有制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去完善。只有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起来,才能和董事会一起构成企业委托的一个完整的闭环。”
国民共进共赢
长期以来,国资在中国处于相对优越、强势地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提法,引发一些人士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担心,认为这会进一步加剧国进民退;有人呼吁民资控股,认为民资不控股就是送钱给国企玩。在宋志平看来,这是不理解混合所有制的本质所致。
“混合所有制强调的是不同所有制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不管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都以发挥最大效率为最终目的。国有、民营都作为股东而存在,都在公司法下规范运作,各自的合法利益都神圣不可侵犯。”宋志平提出了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式:国企的实力+民企的活力=企业的竞争力。经济学家厉以宁很赞同这个公式。中国建材已用事实证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竞争力,以及国资、民资能共赢。而关于各种资本的融合,宋志平的理解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好比一杯茶水,水可能是国企的,茶叶可能是民企的,但变成茶水之后就没办法分开了,也没必要去分。这显然是一种包容思想。在问答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关于混合所有制中文化融合问题时,宋志平称,“我所联合重组的企业能够接受这种包容的文化,能和中国建材真真正正实现国民共进,大家双赢,一起结合起来不分彼此。”
当然,民资的担心并不多余,现实中不乏国资欺压民资的案例。宋志平坦言,“在推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疑虑,比如说经营决策话语权的问题,现在民营企业提出了经营话语权的要求,其实这也是我们改革的应有之义。我们希望民营企业进来以后能参与决策、共同经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所有者到位。但现实的问题是国有资产很大,民营资本相对较小,可以探索通过优先股等方式,起到回避国有资产流失、引入市场机制、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的作用,真正发挥混合所有制的市场功能。”联合重组进入中国建材的张毓强(中国玻纤总经理,民企振石集团董事长)认为,谁混合谁、占比例多少不是混合所有制最重要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才是核心问题,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否按照市场规则来履职。
优先股被宋志平寄予厚望。“优先股是我们进入混合所有制的捷径,能化解国有资产混合过程中的流失风险,同时可以解决国有股优先获得股息和保证国有股优先权的问题,又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他表示,“要积极探索在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实施国有优先股的方式方法。一是国有企业改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可以先将部分国有资本量化成优先股,留下一部分作为普通股引入非公资本,这样可以降低混合难度。二是国有投资可以以优先股形式进入民营企业,优先获得股息,不参与经营管理。三是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也可以探索把国有资产全部量化为优先股,交由企业管理团队组成的员工持股的管理公司经营。这样既可以减少贱卖国有资产的风险,也解决了员工持股资金来源不足的困境。”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客观必然性;具体内容;精神实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7)05-0151-05
宗志翔(1964—),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西南昌330022)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在立法上明文规定或者在判例、理论上推崇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学者认识不一,但却大同小异。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当属日本学者椿寿夫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椿寿夫提出了四点理由:其一,历史原因。近代各国民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是整理十分复杂的封建土地关系,破除等级制、人身依附关系等对土地的束缚,赋予所有权独立和自由属性的需要;其二,技术原因。物权作为一种直接、排他控制客体物的权利,不应允许当事人自己创设,否则就会给人带来不安,阻碍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其三,公示制度的要求。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设立,则必然会增加公示的困难;其四,国家管理的需要。王泽鉴先生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第二,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以法律规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第三,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国内学者也大多从物尽其用、交易安全、便于公示以及整理旧物权的角度来认识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前所述,学者对物权法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理由的阐述可谓详尽、细致、合乎事理。但是,就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而言,笔者认为,物权法定除上述理由外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物权法定是整理我国经济生活中现有物权类型,构建和谐物权关系的客观需要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囿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物权法。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该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相应地,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既有物权种类残缺不全,物权内容含糊不定,从而造成物权关系的矛盾和不协调。为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物权法》才应运而生。物权法定原则通过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加强了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明晰物权关系,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从而协调物权关系的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物权法定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需要
就物权的本质属性而言,物权法定就是基本经济利益的法定,或者说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定。正因为物权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势必导致人们在物权问题上的纷争。而人们在生产资料权属问题上的纷争,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我国《物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实质上是以物权法定的方式,对我国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确定,这无疑对于进一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此外,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其特殊原因和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使代表国家行使国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代表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人员依法为个人或集体创设用益物权;同时,也有利于依法维护公有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充分发挥公有生产资料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民法理论上的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种类和物权内容法定两个方面。我国学者对此也认识不一,但大多数认为,除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之外还应当包括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法定等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第5条虽然仅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两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通观《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就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言,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法定。
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创设。物权种类法定是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一般地,各国物权法把物权分为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分别予以规定。但不管完全物权或者定限物权。各国民法均就其诸具体物权形态,逐条加以规定。从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这种物权结构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发挥物权法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至第五编通过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了如下物权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种类的这种规定,较为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现有的物权类型,反映了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护。较之以前我国民事财产关系的立法,《物权法》有了崭新的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例如,《物权法》第十一章共用了11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独具特色的用益物权种类,肯定了这个具有独创性的物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永佃权,也不同于其他国家中的用益权,是中国物权法的一个最具特色的用益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法定物权权能以外的新创设。物权内容法定,要求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物权权利的范围;超出或违反法律对物权权能的规定,为权利滥用,为法律所不许。物权内容法定。首先是所有权权能法定。大陆法系国家对所有权的内容规定有所不同,有的采概括方式界定,如德国。有的采列举方式界定,如日本。相形之下以列举方式界定所有权权能,利于人们把握和理解,故为我国现行法律所采用。但各国关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具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三项权能,而我国《物权法》第39条沿袭了《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其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其法定内容最为全面,而定限物权的内容则以所有权内容为限。关于定限物权内容法定,法律规定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采用由法律直接规定诸项权能的方式;而对于担保物权则采用由法律规定权利人权利和义务人义务的内容方式确定。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内容的这种规定方式保持了与我国既有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十分有利于人们对物权内容的把握。
物权效力法定是指物权的法定效力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创设。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会产生不同的效力。各物权既有共同的效力,也分别有其自身特有的效力,但均以法律规定为限。物权的共同效力是各物权依法共同具有的法律上的强力。关于物权的共同效力,学者一般认为包括: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特殊效力,一般在诸种物权中单独规定,如抵押权、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等。物权的上述法定效力,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应规范和条款中均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变动时应当采用的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法公示,物权变动行为无效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物权变动直接影响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关涉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客观上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公之于众,使外人能清楚地认识物权变动的内容。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严格物权变动形式。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是法律对公示方法的选择。从各国物权立法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基本相同,即动产的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公示方法与各国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相同的。我国《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和第二节动产交付中坚持了这种做法。因为这种公示方法既考虑到了物本身的特性对交易的影响,又考虑到了国家对有关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问题上,较原有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例如,在物权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机关失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新建立的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两卖”现象。
四、物权法定原则与财产自由
从表面上看,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限制和固定似乎使物权法失去了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抵制了新类型物权的出现,从而限制了人们的财产自由,压抑了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使他们不敢也不愿去创造新的东西,使物权法体系陷于僵化和封闭。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从而使物权法具有了一定的强行性,这一点与不采法定主义、不具有强行性的债权法显然有所区别。但是,物权法的强行性也不等同于基于直接的行政权力而导致的行政法的强行性。物权法要求人们在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有关物权种类、内容及创设形式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物权法并不强制人们创设这种物权而不创设那种物权。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同时,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也没有使物权法成为封闭的法律。物权法与债权法一样,仍然是开放的法律。一方面,禁止个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不能规定新的物权。恰恰相反,物权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规定新的物权种类,发展物权体系,以满足人们在物权创设问题上对自由的需要;另一方面,物权法也不限制人们以债的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当人们不满意现行任何物权形式时,它完全可以选择债权形式来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如传统的租赁形式、借用形式及其它创新的债权形式。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和以物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以债权形式调整相互间的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即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以物权形式调整相互间财产占有关系,其效力则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它既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又可以对抗第三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但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人们仍然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自由,究其精神实质而言,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妨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贯彻。可以预见,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必然有利于加强对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这无疑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必将有利于和谐的物权关系的建立,极大地激发物权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宗志翔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5]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材料一 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及进口铁矿石价格
注:①行业集中度以钢铁行业前十大企-业粗钢产量占行业总产量的比率来衡量;
②《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行业集中度指导目标为60%。
材料二 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国际市场需求减弱,我国钢铁业产能严重过剩,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了《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要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形成比较合理的生产力布局。规划要求,钢铁企业要将产品升级放在首位,推动产业转型;钢铁行业要通过兼并重组产能,调整区域内产业布局。
材料三 在我国钢铁行业进入微利时代的背景下,某国有大型钢铁企业投资数百亿发展“非钢”产业,包括养猪、种菜等。对此,小林同学认为,企业应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只要合法经营、能挣钱、养猪、种菜完全可以,其他的都不重要。但是也有同学持不同观点。
运用《思想政治》的有关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材料一中的表和图指出钢铁行业的现状。
(2)结合材料一、二,运用政府职能和科学发展观的有关知识,阐述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道理。
(3)结合上述材料,运用公司经营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知识评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学的观点。
一、审设问
实践证明,同学们做图表题时先审设问能最大限度地节省时间,带着设问读材料更能提高解题的针对性和指向性,特别是在图表和材料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图表试题的设问通常由1-3个小问组成。第1问往往是图或表分别(或共同)反映了什么经济现象?第2问往往是图、表之间有何内在联系?第3问则要求考生谈谈对图表所反映现象的认识,或根据材料设定其他问题,内容可能涉及到经济、政治、哲学的有关知识。例题中第1问要求考生从材料一中的表、图中提炼出我国“钢铁行业的现状”,这一“现状”直接关联到第2、3问的回答。 二、读图表
1.读标题。标题即图表的表头,它包含的有效信息往往是图表的中心所在,对考生答题起到了提示、指引作用。例题中表的标题是“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及进口铁矿石价格”,图的标题是“2007~2011年我国钢铁产业粗钢产量及行业集中度”,抓住这些标题及标题中相应的关键词,就抓住了图表的主旨。
2.读细目。所谓细目就是图表材料中所列的具体内容,一般由时间、项目、表现各个项目状况的数据、构成坐标名称、图例名称等构成。读细目就要逐一研读图表中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是答案表述中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如例题中表的项目是“重点钢企利润率”和“进口铁矿石价格”,而看“图”时则要抓住“粗钢产量”、“行业集中率”这两个关键词及对应的图例,防止张冠李戴。图表中有的年份具有特殊意义,如“1978年”代表着改革开放的开始,“1992年”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2001年”代表中国加入WTO,“2008年”则常常意味着世界金融危机。
3.读表注。图表下方的注是图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对图表的补充,又能对考生回答问题起到提示作用。一般而言,如果考生组织答案时没有用到表注中的信息,这样的答案往往是不完整的。例题中如果表注被考生忽略,或者不能从中提取有效的信息,就很难得出“与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指导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一答案要点。
三、找联系
首先,在上述看标题、看细目及看表注的基础上,从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的统一中把握图表。一般说来,在比较过程中,“纵看找变化(进步或倒退;上升或下降;提高或降低、增加或减少等等),横看找差距”。按照这一原则,明显可以发现例题中2007~2011年我国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同一时间段内进口铁矿石价格则上升趋势明显。而纵向比较则可以结合表注看出我国钢铁行业与《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行业集中度指导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找联系时要注意不能就事论事,要坚持从数据到术语、从现象到本质、从理论到实践、从成绩到问题等原则,上升到本质、制度或理论的高度。其答题模式通常是:“表面现象(即将图表语言转换成文字语言)+反映了或说明了+现象所包含的本质问题”。在答现象时还应该答出关键时间点或曲线的转折点,这对于图表的中心观点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其次,图表之间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一分为二的关系;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前后相继的关系,其中又以前面两种较为常见。
最后,各个设问之间也是有机联系的。例题中第2问要求阐述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道理,第3问要求评析材料三中小林同学的观点,这些都是建立在第1问得出的我国钢铁行业存在“产能过剩”、“利润下降”、“行业集中度不高”等基础上的。如果偏离了这一点,后面两问就答非所问了。事实上,有的时候,审读后面的材料、设问,可以有助于对前面问题的理解、解答。
四、细作答
同学们在具体组织答案时,要尽可能做到三“联系”:第一,联系教材。要注意迁移、整合教材相应知识。如例题第2问要运用政府职能、科学发展观等知识,第3问要整合“公司经营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有关知识”。第二,联系时政。图表题都反应一定的时代背景,因此要注意把有关时政观点体现在答案中。例题中材料二就有不少具有鲜明时代气息的时政语言,可以适当“拿来”运用到答案中。第三,联系材料。高考题都注重考核学生获取材料信息的能力,所以答案中应该有从材料中提取的有效信息。
一份完整的答案应该由三种语言构成,教材语言即课本的观点原理;材料语言即题目提供的材料;时政语言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答案没有教材语言就缺乏理论依据,缺少材料语言就会脱离实际,缺少时政语言就不能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如例题第2问,从政府职能方面看,主要是经济职能中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以及社会管理职能;从科学发展观角度看,要注意分析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同时要整合“可持续发展”、“破解产能过剩”等时政术语。第3问涉及知识面广,对考生能力要求高,有较大的难度。小林的观点,既要从公司的经营目的等方面肯定其合理性,又要从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科技、管理和创新)、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等角度,结合“产品升级和产业转型”、“做大更要做强”等时政术语,形成对小林同学观点的完整认识。
【创新训练】
材料一 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十年增速图(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注: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109元和5919元。
材料二 党的十提出,到2020#-,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党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
(1)材料一反映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2)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经济生活》知识,分析如何实现材料二中的居民收入倍增目标。
2.读表,回答问题。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数据(部分)
注:2012年11月9日上午,同志在参加十江苏代表团讨论时指出:经过10年的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出了坚实步伐、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合图表,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谈谈江苏省政府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上的应有担当。
【参考答案】
1.(1)材料一反映了2002年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2007年以前,其增速远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近年来增速有所回落。材料还反映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速度总体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速度,2010年以来增速有所回落,说明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速度较快,城乡收入差距有所缩小。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FASBIASC;比较;构建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指的是会计信息应该达到的标准,反应了公司等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计信息的质量在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异,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这些年来,我国的许多学者也对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国外的做了很多比较与研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关联有一定的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系统由约束条件,基础质量,总体质质量和关键质量构成。《中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比较》中提出: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使之取代《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建立一个有内在联系的多层次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可见,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内在逻辑性不强,层次不够清晰。本文主要通过比较中外会计质量信息特征的差异,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会计质量信息特征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1.中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比较
1.1主要内容的比较
《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四个方面特征,提出两项有关可靠和相关信息的约束条件:及时性和效益大于成本。
我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原则(如实反映、真实可靠和内容完整)、相关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1.2主要特征含义的比较
从以上可以看出,FASB和IASC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内容虽然众多,但与中国一样,都含有几项基本的特征——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下面便对它们一一进行比较:
相关性:FASB、IASC表述为会计信息能帮助信息的使用者对过去和未来的事情形成一种判断,从而对经济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国对相关性的要求为:会计核算要考虑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需求的不同特点,确保他们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得到满足,其主观性性较强。
可靠性:FASB与IASC对可靠性的表述基本一致,并且,FASB的可靠性还包括可检验性、中立性、如实反映;同样,IASC的可靠性也包含了如实表达、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谨慎性、完整性的内涵。中国的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所确认的经济活动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显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是很强。
2.产生差异的原因
2.1经济制度与经济环境的差异
首先,这是由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我们搞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政府对经济有较强的干预力度,而在会计的管理体制上,业主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其对会计信息及其质量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相反,在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少,实行自由贸易,资本市场发达,市场中有众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此,也就造就了美国众多的民间会计组织。
2.2会计目标的定位
会计质量特征是对会计目标的反映,有什么样的会计目标,就有什么样的会计质量特征。会计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会计质量特征的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对会计目标的定位采用决策有用观的观点。
3.如何构建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体系
通过以上对我国和FASB与IASC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比较,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体系:
完善和改进基本经济制度,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制度的成熟是会计制度成熟的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使得一些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不符市场的要求,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大力推进经济制度的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奠定基础。
4.结论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系统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异,较发达的会计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个逻辑清晰的系统。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第一,改革经济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制定明确的会计目标;第三,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层次与逻辑;第四,规定约束条件。(作者单位:1.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2.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肖敏.《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研究与比较》.财会天地,2010,(9).
[2]刘晶,胡百东.《国内外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比较研究》.商业经济,2009,(1).
[3]张国梅.《关于构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几点设想》.消费导刊,2009,(2).
第一,指导学生课前做好预习和阅读工作。
课前预习是上好一堂课的前提,教师要教给学生基本的预习方法,可以根据本课内容事前要求学生搜集相关的资料,同时仔细阅读教材内容。阅读时要注意几点:(1)通读全文,根据框题和小标题来把握整体知识,明确本课主要知识点。(2) 思想政治教材中设有好多诸如“读一读”,“议一议”等众多小栏目,要求学生在阅读完教材的基础上先试着写一写自己的观点。⑶仔细阅读宋体字正文部分,对概念、意义、措施之类的内容要做出相应记号,同时结合书本楷体字理解正文内容,对有所疑问的知识可在书中相应位置做出记录。
第二、激发学生自主探讨的兴趣和学习动机
兴趣是自主学习的催化剂,当学生在新课的学习中注入了兴趣,那学习将很容易由被动转向自主模式。作为教师首先要深知该年龄段学生的心理特征,在课前可以准备一些学生较能接受的教学手段,诸如多媒体,实验器具等,课上通过播放影像和音乐,器具演示来吸引学生的注意,进而提出相关问题来导入新课,这样便能激起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比平淡无奇的过渡效果要好。如在讲解九年级“中华民族文化”时可以播放中华武术和京剧的片段,然后引导学生回答这是哪个国家常见的文化形式,再从京剧和武术的历史引出中华文化的特点。通过播放北京奥运的会徽提问学生其有哪些组成部分,从而得出中西方文化的结合成为当前世界文化的主流。
第三、培养学生的质疑精神。
质疑精神是自主学习的必备条件。当一个学生能对一个问题,特别是常见问题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说明这个学生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但是任何的质疑都必须有一定的观察经验和理论基础,需要学会从不同角度来思考问题。比如在讲九年级“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时,有学生在预习的基础上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提出了质疑,他发现在他周围有很多私营企业,为什么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的却是公有制经济呢?对于这样的问题教师不能简单的只以书本知识加以解释,更不能轻易否定学生,这样只能打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影响其自主学习,教师需要用探讨的态度和学生一起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大量的材料和数据来得出正确结论,使学生得以信服。
第四、组织课堂讨论。
讨论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一种学习模式,通过讨论可以发挥每个学生的优点,各抒己见,进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产生不同的火花,让每个参与讨论的学生都能借此了解其他同学的想法,在观点上得以完善的同时还提高了自己的表达能力。可以让每个学生觉得课堂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课堂,学习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事。在讨论的时候要做到以下几点:
㈠讨论前准备。讨论的方式可灵活多样,同桌、前后桌,或以小组、全班为单位均可。每组可以安排一位善于表达的学生以此带动其他学生,不至于本组出现冷场的尴尬。㈡选择议题。议题的选择应符合课题的需要,学生的实际。如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在学生之间或师生之间出现分歧问题时;2、学生不易理解时;3、课题与现实生产,生活相互联系时;4、知识点之间相近,容易混淆时;5、课题中的观点与现实社会现象相互矛盾时。例如在讲解“为什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学生的理解上就有困难,此时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在阅读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讨论。通过列举身边的亲身感受的事例来得出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才能实现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㈢进行讨论。讨论中教师可以完全放开让学生自由地表达观点,让不同观点的学生展开争论,拓宽思路,相互启发,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需注意的是在讨论过程中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敢于说出自己不同的见解,对有独特见解的同学,教师要给以肯定,表扬他们的创新意识。观察每组的讨论情况,有目的的进行引导,激起学生的讨论兴趣,最后可以请每组派一名代表陈述本组的最终讨论结果。㈣归纳总结。通过讨论,学生对多数知识点已有初步明确的认识,但仍有一些内容还是比较模糊,成为继续学习的障碍,如果这些地方学生通过争论、思考,仍百思不得其解,此时就需要教师进行精讲点拨,归纳总结。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结论选择正反两种观点进行对比评价从而得出最终的结论。所以“组织讨论”让学生各抒己见,激烈争论的同时会使学生对本课知识的认识得到深化、巩固、更正,进一步探求新知的过程。它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培养了学生发散性思维和创新精神。
第五,通过练习强化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