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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士明,经理。
委托人张连平,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龙(又名李保龙),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1组。
委托人沈人类、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明鑫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装潢公司)因房屋装潢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998)金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排期定于1999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鑫装潢公司之委托人张连平,被上诉人李宝龙之委托人杨雪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李宝龙于1996年9月委托阮三弟对其房屋进行装潢,阮三弟转委托明鑫装潢公司进行施工。装潢过程中,李宝龙将房屋装潢款人民币35000元交付阮三弟,而阮三弟并未与明鑫装潢公司结算,也未将房屋装潢款交付明鑫装潢公司。明鑫装潢公司因索款无着,遂起诉要求李宝龙支付房屋装潢款人民币33794.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82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上海明鑫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要求李宝龙给付房屋装潢工程款人民币33794.10元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8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明鑫装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仍坚持要求李宝龙给付房屋装潢款人民币33794.10元及偿付违约金人民币6082元。上诉人举证:1997年10月18日向李宝龙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明鑫装潢公司为李宝龙进行了装潢,李宝龙欠明鑫装潢公司装潢款人民币33794.10元至今未结清,并称证据已在一审时提供。
李宝龙辩称:自己委托阮三弟进行装潢,并早已将人民币35000元给付阮三弟,与明鑫装潢公司没有直接委托关系,要求维持原判。并举证:(1)结算清单,证明自己与阮三弟结清房屋装潢款。(2)阮三弟的陈述笔录,证明阮三弟已收到人民币35000元装潢款,阮三弟亦已给付明鑫装潢公司部分装潢款。该二份证据亦在一审时质证。明鑫装潢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阮三弟代李宝龙委托其施工,李宝龙也清楚由明鑫装潢公司为其施工;至于阮三弟给付明鑫装潢公司的部分装潢款,并无证据证明就是李宝龙的装潢款,并认可明鑫装潢公司与阮三弟谈妥先垫资进行施工。
本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原审法院确认结算单与阮三弟陈述笔录能证明李宝龙与阮三弟直接发生委托装潢的合同关系,此证据可予认定;明鑫装潢公司提供的证据因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直接存在合同关系,故不予认定。明鑫装潢公司与李宝龙在本院审理中,除提供上述证据外,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明鑫装潢公司认可其于1996年9月30日完工后,于1997年10月18日向李宝龙提出结款要求。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结算单及阮三弟陈述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订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李宝龙口头委托由阮三弟对其房屋进行装潢,并即时结清了房屋装潢款,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明鑫装潢公司根据与阮三弟口头达成先垫资施工、后结算的施工协议,在对李宝龙处房屋进行装潢后,并未与李宝龙直接结算,且无证据证明其与李宝龙直接有房屋装潢施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现明鑫装潢公司要求李宝龙给付房屋装潢款,缺乏法律依据。明鑫装潢公司认为阮三弟李宝龙委托其施工,鉴于明鑫装潢公司提供不出证据证明阮三弟系以李宝龙名义与明鑫装潢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且明鑫装潢公司于1997年10月18日向李宝龙提出结款时,李宝龙亦未追认阮三弟已转委托明鑫装潢公司为其施工,故足以认定阮三弟在承接李宝龙的房屋装潢施工内容后,又以同样内容交由明鑫装潢公司承接上述业务,李宝龙与明鑫装潢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房屋装潢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明鑫装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1.76元,由上海明鑫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松林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沙茹萍
存在的问题
1.商业保险整体赔付率有待提高。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历城区卫生局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确定以2011年大病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赔付率达到90%为基准,如整体赔付率达不到90%,保险公司留10%的运行成本,将剩余资金退回或抵顶下年保费,若整体赔付率超过100%,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负,这个制约条件较好地保证了政府资金的安全。2011年保险资金使用率较低,预计全年使用率仅40%左右。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新农合政策变化因素。在2010年底保险方案确定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后,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大幅提高到250元,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应提高,并增设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将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金额由6万元提高到12万元。这些措施明显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但是同时降低了救助保险赔付率。二是医药费用增减变化因素。在2010年研究保险方案时,历城区卫生局按照新农合近年来的运行规律,将低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自然增长比例设定为20%,但是2011年特困群众的医疗费用实际比2010年减少了8.46%。三是城镇低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不足,影响了测算的精度。由于济南市医保部门不能提供有关城镇低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历城区卫生局在测算保险方案时只能依据农村低保人员赔付方案推算城镇低保人员的赔付方案,因此达到保险赔付标准的城镇低保人员比例以0.83%计算,但是实际运行数据显示,这个比例仅0.38%,实际获得赔付人数比测算人数少54.29%。
2.政策宣传的力度还需加大。历城区卫生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但是部分特困群众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对政策的理解也有待深入。
建议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金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筑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审批确定。其中,中央单位由部级机关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单位由省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确定,有关审批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有关清退政策规定如下:
(一)清退范围的界定。对各单位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的人员范围,以及用私设、cc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
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在本规定下发时受保人员已经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围。
(二)退保资金的财务处理。: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用私设tc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对于没有纳入清退范围,但财务列支渠道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三)保费的清退方式;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允许个人自愿买断。在受保人员自愿用个人资金补偿单位已缴保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续保。采取个人自愿买断方式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弥补个人应补偿给单位的款项或为个人续保提供赞助。
(五)清退时限及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并将有关清退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清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各单位清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的贯彻执行。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汇总《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后),形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于20*年*月*日之前上报财政部。
九、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鱼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一、转型期对我国商业保险的新要求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只有适应时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的需要,商业保险才能不断的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从宏观方面上来看,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建设和发展,我国企业的融资途径也在不断的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和完善为新兴商业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空间,也为传统企业改革提供了参照和目标。其次,市场经济制度,企业主体自负盈亏,要求保险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的需要。第三,市场分工和竞争的加剧要求保险业发展要培养和储备专门的人才。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必须是适应时代要求的熟练掌握国际、国内保险业发展状况,能够应对风险与挑战的新型管理、科研人才。从微观层面分析,首先企业自身要不断创新管理和发展理念。
在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和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企业要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树立新的发展理念,走在时代和行业要求的前列,力争成为行业发展的引领者。商业保险更是如此。其次,要发展企业文化。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商业保险企业更要注重企业文化的培养,以此提升文化的创造力、吸引力、感染力,实现保险企业的文化繁荣,满足从业人员的精神文化需求,调动从业人员劳动的积极性、创造性。第三,增加科研支出,人才引进,加大社会调研力度。对投保的潜在客户的挖掘是保险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只有全面调查和掌握潜在投保群体的需要、担心、疑虑,才能制定适应他们需要的保险规则、险种,真正拓展保险群体,增大企业收益。第四,要拓展业务发展的领域。传统的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财产、健康等几个主要种类。随着现代市场主体的活跃,需要承担和防范风险的主体、范围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深入的探讨为新的市场行为方式提供商业保险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是拓展商业保险业务范围的重要渠道。
二、转型期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方向探索
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商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崭新的平台。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方向是时代赋予商业保险企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进行城镇化改革的新阶段。商业保险在此背景下要有所作为。
第一,城镇化改革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新形势,是实现广大农村地区城市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根本途径。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的新的根本变革,要求为其提供风险承担和防范。“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一方面,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甚至是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打破城乡社会保险的二元结构体制,实现城乡社会保险的无缝衔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特别是农村人口的覆盖率;另一方面,可以使城乡居民享受到相同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正义”[1]。
关键词:农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委托模型;激励措施
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始终处于高层支配的地位,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被支配的对象,同时承担辅助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展开等职能。换句话来说,农业保险是遵循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发放展现的宏观调控,委任商业保险公司为,是让它来处理具体保险事务的。禁锢于现存的依存关系,为帮助身为“”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委托人”政府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经济学理论关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对研究问题进行拟合。
一、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型
1. 模型假设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均视为理性经济人,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收政府的影响。遵照 “委托人—”的关系模式。政府作为“委托人”关注在于农业保险业务带给政府的效用,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目标价值在于开展业务获取的公司效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程度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对卖力度呈现严格正相关,且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越卖力,业务规模越庞大的同时,政府收货的总效用越多。
2. 模型建立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可令政府为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人。在此条件之下: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对卖力度,A为具有可行性的行为集合,a∈ A;令η 表示无农业灾害的可能性( 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变与政府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均毫无关系,并令η只能在Q内变化,且在 Q上 η的分布符合g(h);令函数c(a) 表示人业务开展的成本消耗,且随着a的增加而增加,随着a的减少而减少;令π(a, h) 函数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设可得它是 a 的递增凹函数,也是 η 的严格增函数。委托人根据π设定调控制度s(π),则委托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 v[π - s(π)],人希望获得的效益用函数表示为u[s(π)] -c(a).( v' >0,v″ <0;u' >0 u″ <0;c' >0, c″ >0) 即人与委托人均不对风险表示期待,由此,人和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可表示为: 委托人任用人的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尽可能多地获取期望效用,但这并不为委托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将遭受到人参与以及激励方面的限制,参照假设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分析,人参与的限制条件可表示为: 同样的,人的激励相容限制条件可表示为:以上四式共同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拟合构造而成的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来构建激励建议的根基。
二、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建议
根据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运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励意义的调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综上所述,可设计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建议如下:
1.高层监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津贴援助经过模型框架的分析,减少 c(a)是改善的有效举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业务规模的大小。为了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展开规模与政府收获的总效用,只有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津贴援助。至于援助津贴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向任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直接给予津贴,没有此方面的参考经验。故可参考在经济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发达国家比如德国、英国的做法。同时,为适应实际,援助津贴的多少也应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大小灵活变化,为展开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相对较多的资助。
2.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应缴税款为了进一步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并且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诸多税款。为减少c(a),同时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可在收缴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时,特许其预留部分保险费收入作为激励基金,仅需缴纳剩余收入对应的营业税款即可。3.规范建设农业保险相关标准及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对于农业保险行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充分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c(a)的投入消耗,为企业注入活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国民生活情况、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特点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商业保险公司津贴援助细则等等,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事业的热情,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润产出。同时,在保险数据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行业的信息收集标准,努力提升农业保险行业的规范程度,并主动采取措施,力求扫清行业发展的一切阻碍,保障行业始终健康、蓬勃、发展。
三、总结
为顺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农业保险模式坚持贯彻“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指导方针。然而,虽然政府为了业务的展开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以及政策援助,过度依靠政府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势。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上有着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大量实践经验。因此,充分激励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积极促进他们努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 赵红 . 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 [J]. 安徽农业科学,2014,36:13116-13118.
[2] 王彤 . 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 [J]. 开放导报,2011,01:109-112.
此外,今年6月,法国安盟保险集团获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安盟保险的着力点正是农业和农村保险。安盟保险能否在中国农险市场闯出一片天地,笔者持谨慎和怀疑的态度:这一方面由于农业险本身的高风险和微利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农业生产经营多以农户为单位―――这与欧美的集约化经营有很大的不同。
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现状决定了农业险交易成本高企,再加上农民的绝对收入较低、对保费支出十分敏感,以及商业保险市场固有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必然出现农业保险“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三难”局面。
2002年,安盟在对中国过去25年的气象风险以及农业损失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派员参与了保监会牵头的三省17村农险专项考察。安盟得出的结论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只适宜经营一般性的农业保险,而对于洪涝、干旱、大面积病虫害等农业巨灾保险则无法承担。
如果将农业巨灾保险排除于农险经营范围之外,那么,本已十分疲弱的农险需求将会进一步萎缩。
另外,农业险所具有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大灾之年为政府分担部分负担,如此一来,农业险所具有的这一功能也就泡汤了。
农业险的出路何在?能否在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国际农产品贸易等更加宏观的层面统筹考虑,拿出一个全局优化的方案?
目前,对农险经营模式的探索主要有四种取向:一是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二是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保险经营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四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模式。
第一种模式完全由政府操刀,许多类似的做法已经被证明为效率低下且易出现权力异化,第二和第三种模式同样存在交易成本和管理、协调成本高昂的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第四种模式具有可行性,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
而以农业税与财政体制改革为契机,将农业补贴、农业保险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可以取得一石三鸟的效果。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就高校而言,其医疗保障体系仍处于转型期,部分高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了所在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高校依然实行公费医疗,地区差异较大。本文提出的发展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是针对已经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低水平、责任有限、普遍享受的医疗保障,难以解决不同收入者的不同保障需求[1]。因此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高校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构建和谐校园也有重要的作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种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首先具有补充性,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限定适当的覆盖范围,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填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以减轻或消除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时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2]。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高校按照某一原则筹集资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保险、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这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1.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按照人均工资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操作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补助。
优势: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已运行多年,医疗补助待遇随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政策成熟,稳定性好,且涵盖工伤和生育保险。
局限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需要按照人均工资的4%(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相当于基本医疗保险费(9%)的一半左右,且随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逐年上调,对参保单位(非公务员管理或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压力较大,在异地就医补助方面有欠缺。统筹地区执行同一补助政策,不能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保险赔偿条款,缺乏个性和灵活性。
2.商业补充保险。通过谈判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定额的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补充保险。
优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局限性: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普遍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低。
3.职工互助保险。是由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按照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如参加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组织按基金操作规定予以补助。
优势: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不受职工流动的影响,只要在经办机构的覆盖范围内就不会受到影响,因为经办机构是独立于各单位的。
局限性:对参加人员有一定要求,比如:工会承办的需要是工会会员,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医疗补助种类较单一,补助金额较少。
4.直接为其教职工支付或报销医疗费用。高校直接承担起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参照商业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制定自已的报销规则,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优势: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形式灵活。
局限性:既是保险人,又是支付人,缺乏专业知识和人员,无法实现对医疗费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和有效制约,无法有效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有膨胀趋势。
二、补充医疗保险对于高校的特殊意义
1.缓解退休教职工经济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高校中退休职工人数增长较快。自1993年工改以来,退休人员收入增长较快,但总体收入偏低。以我校为例,截止到2009年11月,我校退休人员月平均收入为2653元。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医疗需求逐渐增加,而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逐年攀升,仅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显然不足。因此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退休教职工对医保待遇意见较大,通常是教代会和的主要内容。
2.填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保障内容。高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另外,生育保险也未涵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内,需要用人单位单独缴纳。高校为保障其教职工的工伤及生育待遇,此项费用或者由学校直接支付,或为规避可能的风险采用补弃医疗保险的形式加以解决。
3.缓解不同地区医疗待遇的差距过大。医疗保障虽然不属于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激励因素,却是增加职工满意度的重要保健因素。各地事业单位由于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力度不统一,目前北京、南京等地的高校仍然沿用公费医疗的体制,实报实销,医疗待遇较高;上海等社会保险推行力度较大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造成高校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高校教职工之间易于进行福利待遇的比较。因此作为隐性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对于人才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人才引进及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原因客观上要求高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教职工的医疗待遇。
三、中国矿业大学及周边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践
中国矿业大学地处江苏省徐州市,由于学校医疗费支出压力过大,加之地方政府推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力度较大,在徐高校于2001年参加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教职工的门急诊看病用药报销问题,也为退休教职工和低收入人群解除后顾之忧,2003年本校与当地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最初两年参保效果较好,教职工满意度较高。近几年,由于医疗费用不断上涨,退休教职工人数及年龄逐年增加,使得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见下表),为此保险公司曾多次提出提高保费或变更赔偿条款,由于学校经费有限,最终选择了变更赔偿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逐渐缩水,教职工尤其是退休教职工意见较大。
徐州市另外三所省属高校,也面临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样问题。其中两所高校与我校类似,经过谈判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经过几年的运作,一所高校因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保费、教职工意见较大,已停止办理,转由学校医保部门自行运作;另一所高校仍在坚持,希望在小幅增加保费的情况下,继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另一所学校参加了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于没有与商业补充保险的可比性,保险条款由徐州医保中心制订,全市统一,教职工意见较小。
四、高校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策略
1.构建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高校应该认识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人才健康的功能,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保险方案设计中与保险公司谈判,确定相应的费率及服务范围和质量,规划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形成完整的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健康保障体系,而不只扮演支付保险金的角色[3]。
另外从既往工作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职和退休职工由于收入、年龄差异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因此能否根据两类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个,是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同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吸引客户,避免客户流失,维护资金平衡,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手段。
2.做好参保前后的沟通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是高校等事业单位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公费医疗体制相比,个人需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高校应对教职工特别是退休教职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能总向公费医疗看齐。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对于参加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事前事后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及反馈。如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合理参保流程,比如招标采购等形式,排除暗箱操作。同时高校要作为教职工的团体人来寻求更加专业化的保险机构,还可以适当联合同类型高校增加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谈判力量。
3.发挥其“补充”作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性原则必须坚持,在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触及和覆盖面上多做研究,但要避免出现提供过度医疗保障的现象。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加强监督审计,严禁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商业保险[4],保证高校补充医疗保险健康运行。
总之,高校的医疗保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对于高校建立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于推进高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毛圣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2,(4):218-220.
[2] 陈文,等.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理论及其政策意义[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4,(20):657-660.
一、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与挑战
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层次形式的社会保障;政府垄断转变成商业保险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政府角色从提供者转变为管理者与监督者。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1)改革后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养老保险一直是我国政府最重视的一项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由政府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指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负责,其他两个支柱都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医疗保险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政府立法建立,政府掌控并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医疗费用做出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职工等医疗补充互助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包括社会人员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提倡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业务。这便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领地。因此,上文提出的两种保险体系中,除了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他部分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弥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多层次性,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空间。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商业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政府为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的各级政府需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替代率为58.8%,而从相关数据中来看,企业的职工替代率在明显下降,国际标准的养老替代率为70%,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对退休后的职工生活质量会有明显下降。在这种基本保险替代率低和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生活中的矛盾之间,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道路。
(3)商业保险的潜在用户逐渐增多
社会保险的改革更多的是增强了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保险义务,这便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人们收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人们既然需要缴费,则更愿意接受个人收入来提高生活水平。在之前的一项数据中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做专门的养老储蓄,对养老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对生活追求高品质的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了商业保险的潜在客户。
2.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替代效应”
按照我国的保险体系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特别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进行空间压缩。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参保人数多,在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便减少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对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来讲,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逐渐扩大,现已经提高到当地人口收入的6倍以上,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大,商业保险的发展则越小,从而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来讲,普通群众的养老保险已经能够保障生活所需,因此也就不存在商业保险的购买意识,这也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2)经济状况对商业保险有所限制
我国的社会保险所缴费用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世界各国中,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缴费在10%以下,而我国已经超过了20%。这便影响了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一般中小型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或者无力缴纳,即使缴纳,也将由政府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因为企业中根本无力、无意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对于个人来讲,商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用通常比社会保险费用要高,但赔付额度不一定高,赔付的项目也较少。人们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保只存在极少数,更多的人愿意将保险投资到国家政府中。
二、在社会保险改革下的商业保险发展方向
1.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最重点的保险项目,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都是有社会保险经办。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缴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高达1752万人,累计基金为3800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28%。因此,商业保险应该积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域,与企业洽谈,争取合作机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理财方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十分重要,2010年统计数据中显示,美国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高达45.2%,总年保险金为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利用此次机会,以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开阔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人们保障计划。
3.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保险范围,在规定起点和封顶线以外的费用需要参保人自付,对于报销药物以外的药品费用也需要个人自付。对于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好合适的产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初期可以从大型企业中入手,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参保人数较多,利用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进行参保,但是,还需要重视医疗费用和健康风险因素的控制。
4.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需求,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社会医疗保险并没有涉及到健康保险,加上疾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增加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投保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以大展拳脚,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办理多种不同的健康保险规划,以满足不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要。
5.农村保险
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项目应该加大,我国除开展的新农合试点以外,并没有对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而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发病率高已经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改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农业险等多种主体的保险体系。政府为农村进行试点保险推行后,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在农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的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保证,商业保险是市场环境下的保险行为。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针对的群体相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需求,对社会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协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应该对商业保险看作是竞争对手,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另外,保证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已有相关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发展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在实际保险业务办理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范围、原则、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需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养老保健进行补充保险,针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来看,可以适当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提高商业保险的优势,发挥个人的作用,政府在必要时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