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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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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

第1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即明确规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以及民间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权责与操作模式的制度体系。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旧严峻。制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因素,除了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更重要的是缺乏与时俱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因而,要完善道路条件、控制交通事故蔓延趋势、降低交通事故伤率,建立符合国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是关键。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

路、人、车、管、环是制约交通安全的5大重要因素。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道路、环境、车辆及交通参与者的宏观控制,对交通安全保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理念,坚持系统化"工程"编制方式,从道路、环境、人、车和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的核心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现状,规划、总结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科学预测未来形势,并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措施,形成科学、高效、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2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了交通、公安和农机等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显然无法适应对象管理的多元化趋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地方法规与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冲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在2004年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存在不少冲突。例如,在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中,公安、交通、发改委、质检、安监等部门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划分,但其执法时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而导致惩罚标准、力度与主题无法一致,给相关责任认定、行为监督造成妨碍与不便。

(二)职能权责不清、相互交叉

多元化的管理的结果是协调难度、相互推诿现象的增加,执行、监管效率的降低,无法达到预期交通安全管理目标与效果。例如,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管理,原则上由工业与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监督、公安机关负责注册登记与行使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但各部门在管理上脱节,导致国家电动车技术标准无法完全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时无法可依。

(三)缺乏资金保障

道路建设项目作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资金的主要投入途径,在当前财政预算中极少单列。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尽管为相应管理提供了更宽泛、灵活的渠道,但极易导致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实质上,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与资金投入情况在现实中往往成正比,因而较难形成统一、固定、标准的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体系。

3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

"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承担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通过依法确立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局,独立负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管,负责全国机动车运力、流量与交通秩序的宏观把控,车辆安全标准的制定与车辆、驾驶员管理。

(二)确立全面、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全新的、全面的、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设立相应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合理细化工作重点。对财政预算、地方法规制定、执法、救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划方案、交通运输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细节,建立更加细化的工作机制,促使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平台

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的共享是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的基础与保障,因而通过汇总交通、公安等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通过官方统一网站或其他平台,为全国各地交通参与者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促进政策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全面化,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四)系统化、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系统化交通管理需考虑宁静交通、道路安全宣传、交通道德体系等细节建设,从源头实施全动态控制。另外,注重过程控制与源头预防,由公安管过程控制、日常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预防源头、道路以及停车场建设,科学分工、权责清晰。

(五)成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立法机构

通过全国"道路交通立法"委员会的设立,实现立法机关与交通部合作联手,制定、研究合情、合规、科学的交通安全政策,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规章的统一性、权威性与规范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部门政策与国家法规的冲突,为基层交通管理与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第2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一)主观因素

城市道路交通的系统主要是由人、车、路与环境,以及管理等因素构成,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观因素一般包括:驾驶人员、乘客和行人等交通的参与者。从资源管理角度来说: 道路交通安全的供给能力低于需求,将交通参与者定义为主观因素的主要原因是人有意识,目前大部分交通事故都由人为原因所起的,例如驾驶员酒驾、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均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人有自控行为,对其周围环境或遭遇的情形,都有一定的判断与处理的能力。从这方面来说,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构成者,也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者。

(二)客观因素

道路和车辆状况、环境因素和交通管理等方面,都是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因素。车辆状况是指所用车辆健康状况,车辆维修和保养是不是按时完成,一旦出现有问题的车辆,进行行驶就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不但对车主,还有对道路上行人的安全,都带来了严重威胁。城市道路状况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之一,规划路网的控制,其冲突点比较多、道路设计的不合理,以及道侧景观比较单调等先天不足,交通标志及标线存在的问题、道路的养护与管理状况相对比较差,其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到位等,一系列后天的情况,都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也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后果。

二、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城市道路中的人为交通事故

人是影响交通安全最活跃的因素。在人-车-路-交通环境构成的体系中,车辆由人来驾驶,道路由人设计、使用,交通环境由人来建设、管理并对人自身产生作用。因此,交通安全的研究应对人给予足够的重视,包括人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超车、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的死亡比较突出。当然,对于交通事故的相关人因素还包括感知不准、反应不当、判断错误、生理、心理异常、经验不足等。

人为交通事故,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重大危害,极易对双方家庭带来精神及经济等方面的伤害。

(二)城市道路中的交通环境

城市道路路网规划的不合理,冲突点多,交通组织难度加大。线型不合理、视线受阻加大驾驶员操控车辆的难度。规划理念落后,过分强调机动车辆路权,未采取机非分离、人非分离措施,机非、人非混行冲突严重。不重视公共交通的规划发展,加大了小汽车出行所占比重,加重了城市道路的通行负担。交通标志标线缺失、冲突、信息模糊错误等。交通信号表达方式形式众多,不能统一协调,增加了信号的辨识难度。

(三)城市道路的交通拥堵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存在着交通拥堵等不良现象,除了城市化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外,还有我国城市规划道路网整体结构的不合理、民众交通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交通设施比较落后,其交通管理的水平不高等原因。城市道路交通的拥堵,除常见的行车道上的堵车现象以外,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那就是人行道上的人和非机动车,以及机动车等混行现象,这也极大地降低了交通安全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 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由于交通安全事故的样式比较多样化,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事件范围及处置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处理预案的制定,以及处理工作所得到的保障等,都应该做出详细合理的规定。

(二)建立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1、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城市道路有关的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可以将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还可使交通事故在处理和判断时,能够够得到有关资料数据的支持。安全预警机制包括几方面:首先,建立专门机构,设定专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人员,明确其职责,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来开展有关工作。其次,建立有关信息监测系统,通过有关信息通信及天气预报等技术的发展,及时的收集相关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此外,还要对警报信能够公布,向相关的部门及公众发出警告。最后,通过不同途径,做好交通安全宣传的活动及培训教育等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识。

2、建立评价机制。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其评价机制主要包括:方案设计阶段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和运行阶段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评价两个方面:方案设计阶段,其交通安全的影响评估。在道路和车辆,及环境与交通管理的设计时,要考虑其各种影响因素,对这些因素来进行评估,易于提出最为高效的设计方案,从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在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尽量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且得到相对准确的综合评价值。建立有效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机制从宏观上来讲,是为了研究安全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与判断,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道路安全性改善措施。宏观评价法包括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综合事故率法与相对事故率法。而微观评价法顾名思义就是从微观层而上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种方法需要取得人量的微观数据才能进行研究,通过统计分析,研究道路、环境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分析各种交通安全影响因素,提出政策措施。

(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城市交通安全问题,不能只依靠政府相关的部门来监督控制,还需要广大群众来共同建设与完成,每个社会的成员,都是交通建设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大众的交通意识,才可从根本上来减少或控制交通事故现象的发生。政府可以从几点着手:首先,要加强交通安全制度的宣传,以公益广告和社会网络媒体等方法作为宣传的方式,也可开展与之相关的主题活动,来宣传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怎样的相关措施等;其次,加强和提高交通安全相关的教育,政府还要将交通安全的有关知识纳入到国民教育的体系中。要从小就培养学生们的交通意识,只有这样,才可在教育投资的方面,提高全国国民的交通安全素质的水平。最后,使公众参与到交通安全过程中来,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使得交通信息能够对公众完全公开,公众对交通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不明确,同时缺乏有关信息获取的渠道,使得公众参与交通建设的积极性不够强。所以,不同的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需要及时公布,并对每个事故,要进行合理综合的评价,可以利用座谈活听证会等不同方式与其进行讨论,收集相关建议及意见,使社会公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来。

(四)加强运输企业监督管理

严格督促其运输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并且落实每项安全生产的制度。另外,依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求,全面推行其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网络化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相关监管制度,对违反者要按照相应制度予以处理,从而规范的管理制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有很多,需要引起社会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城市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因此,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通行至关重要,既有利于经济社会效益,同时也是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光华. 芜湖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3,08:69-70.

第3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一、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一)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但交管警力严重不足。年底,全县共有各类机动车辆50802辆,十年间各类机动车辆成三倍增长。但目前我县交警大队只有交通干警24人,要对全县1243条、总里程2838.5公里通车道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警力严重不足成为影响和制约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大瓶颈。

(二)驾车人员不断增加,但队伍管理难度很大。年底,全县共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40057名,其中:各类汽车驾驶员7639人,农用车驾驶员1229人,摩托车驾驶员31189人,十年间驾驶员队伍发展了三倍。全县“五小类”机动车驾驶员占总数的83%,且大多数常年都驾车在我县南部山区活动。而摩托车驾驶员、非职业性汽车驾驶员及个体驾驶员又占驾驶员队伍的87%,这些驾驶人员个人素质差、驾驶技术差、职业道德差、守法自觉性差,导致驾驶队伍管理难、难管理。

(三)交通秩序不断规范,但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今年以来,县交警大队针对警力少、任务大、责任重的工作实际,创新队伍管理,科学摆布警力,实施交叉执勤、高峰上岗、联动整治等措施,改善和规范了城区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实现了城区街道畅通、道路事故减少。但是,城区人口迅速增加、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各类车辆迅猛增长、驾车人员队伍复杂,致使道路交通压力增大,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同时,我县通车道路90%以上都是县、乡、村三级道路,具有线长、路窄、坡陡、弯急、临水临崖的特点,南山地区普遍存在农用车、摩托车载客运营,且无牌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驾驶报废车辆、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现象仍然突出,进一步加大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和难度。

(四)群众交通安全呼声很高,但设施建设十分滞后。县交警大队按照“城区保畅通,道路保安全”的工作定位,广大干警不分白天黑夜、牺牲节假日,无私奉献,严格管理,基本实现了“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交警工作明显进步,特大事故坚决杜绝”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的可喜变化,赢得了党委政府肯定、群众认可、社会满意。但是,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十分滞后,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灯、护栏、停车场、警示标志、路面警示线等还很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还是空白;农村道路的基本安保设施、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标志、减速带等都不完善,达不到应有的要求。这些,都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正常管理。

二、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服务“一会一节”。建议县政府借筹备“一会一节”、改善城区环境之机,把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城区道路改造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一是在人民路寿康永乐超市至新合作超市间建设一处人行天桥,或与县人防工程结合建设一处人行地道,以减缓人民路主干道人车拥堵压力。二是在人民路全段、西关火场十字路口建立护栏,确保人车各行其道。三是对城区鄂陕大道、人民路、北大街、南大街、环城路等主要街道新划交通标志标线,并在所有路口及道路交接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四是在路面复杂、车流量大的人民路与北大街、人民路与南大街交汇的丁字路口增设交通指示灯。五是选择合适的地段修建停车场,切实解决县城停车难的问题。六是对大货车、面的、农用车、三轮车实行严格的通行管制,限制大货车、面的、农用车进城,确保城区道路畅通。

第4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市人大常委会: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本院2004年、2005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xx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2004年、2005年本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89件89人,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87人死亡,3人重伤;酒后驾驶的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无证驾驶的14件14人;驾驶无牌号车辆的9件9人;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驶的11件11人;违章的(包括逆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行人横过马路等)33件33人。在肇事人员中,3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余为社会各类人员。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得知,xx市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令人堪忧,其问题根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酒后驾车现象严重,驾驶员明知故犯,对交通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

在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酒后驾驶的有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这些肇事人员均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车辆,但出于对自己酒量、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以及存在交通警察不能随时对驾车人员进行检测的侥幸心理,盲目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走一走xx市大小饭店、宾馆,在每一天的中午、晚上门前都停放着各类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能在吃饭时不饮酒吗?我们不敢持否定意见,那么这些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是否会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认为是肯定的。可是由于我国饮食传统文化的影响,以酒会友流传至今,喝酒都形成“文化”了,要想通过“思想教育”来制止酒后驾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取得效果,既然软的不行,为何不来点儿硬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如罚款、强制自费学习交通法规等,现在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很难查获酒后驾车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自信心”,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保护行人的目的,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辆规定较为规范,惩罚也较为严格,而对行人无论在道路行走要求上还是在违章惩罚上都较为宽松。笔者就曾多次见到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抓获后,也仅仅是口头教育几句放行了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违章应当处以罚款,可是如果行人拒绝缴纳罚款,交警也无计可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行人拒绝缴纳罚款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行人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也就必然导致行人违章现象频频发生。在本院办理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件是被害人横过道路时,被机动车所撞,而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只有4件由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他几件被害人就没有责任吗?行人横过道路必然要穿越机动车道,在穿越前行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交通法规亦是如此规定,然而行人在穿越中,大多数无视汽车的存在,他们或者悠闲自得,目视前方,缓步前行,或者如冲刺般,冲过道路,急得驾驶员长鸣笛,吓得驾驶员急刹车,行人这般通过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主要道路、大型商业门前专用停车场少版权所有

我们走在xx市的几条主要干道及商业区的道路边上,无处不停的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有的汽车无处停放只能停在人行道上,而行人在满是汽车的人行道亦无法正常行走,只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种车占人道、人占车道的现象,势必会给交通安全埋下一个个隐患。

通过上述问题根源的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有一个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事故。故此,我们特作如下建议:

一、对酒后驾车加大查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如何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目前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如何查处。我们认为仅凭宣传和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加大惩罚和查处的力度。首先定时或不定时的在xx市主要交通道路设岗检测,遇有酒后驾车的当以重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举,同时对违章人员进行记录,一个月内三次以上酒后驾车,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在xx市的各大饭店、宾馆门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不要在酒后驾车。版权所有

二、加大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及对行人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大多数行人来讲,该法的内容还比较陌生,仍有一部分人还不知道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广开渠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教育与惩罚并重才是目前解决行人交通违章问题的最好办法,通过前述可以得知,如果对行人违章采取放任,或只管不罚的方法,那么势必会使行人产生一种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处罚的想法,久而久之,行人对交通违章已形成习惯,此时,教育已经不能起到作用,只有重罚,只有触到经济痛处,才能起到制止作用。另外,在处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对行人是否违章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所占比例,对行人责任部分,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赔偿责任。不能只考虑行人是弱者而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要从法律上体现公平公正。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所要求的,一个好的城市规划不仅可以体现城市的整齐、美观,也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随着xx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幅度每年以几何数字递增,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亦显得尤为重重要。虽然xx市近几年道路交通发展情况良好,但是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拥挤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车辆增多的因素、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转弯、变线、逆向行驶,但也有因临街商铺没有停车位而导致车辆停在路边造成的拥堵现象,因此也有必要建议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开发临街房产时,应当多留出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第5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 U448 文献标识码: A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因素

(一)人的因素

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交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需求之一,在道路交通安全中认识主体,主要包括道路的使用者,例如,机动车驾驶员以及乘车人、行人等。随着城市化进度的不断前进,交通运输越来越频繁,人和车以及车和车之间所产生的交通冲击的机会也有所增加,并且,当前,人们的交通观念以及出行习惯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改变,然而,在短期内还是很难有较大的改变,群体文化素质不高及其提高速度与快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之间不协调,交通意识转变速度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管理的要求不协调,与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手段不协调,这些也成为困扰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最为突出的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引发的事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二)车辆因素

在当前的道路交通中车辆是其中最主要的影响余元。对于汽车安全行使所产生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转向以及制动和行驶、电气四个部分。并且我国的机动车类别多,动力性能的差别也很大,安全性能比较低,在管理上难度也比较大。当前,我国的机车量逐渐的增长,车辆的拥有量现在已经远远大于道路的建设速度,使得本来不宽裕的路面更是雪上加霜,使交通事故绝对数和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急剧上升,同时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比较快,而车辆性能的更新速度还很难跟上高速公路的建设步伐,车辆高速行驶可靠性差以及安全性差,造成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于快速增长的趋势,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三)道路因素

在交通运输中最主要的基础设施就是道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道路。随着当前道路建设工程逐渐加大,公路的里程不断增加,高等级公路也出现了明显的增幅,同时交通运输的客货运力也在不断增加,道路结构和交通条件日益改善,为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打下了基础。然而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尤其是当前城市的道路交通在构成中不是很合理,在交通流中车型也比较复杂,人车混行以及机非混行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的公共交通不发达,服务水平低以及安全性能比较差;自行车交通比率大,骑车者水平不一,个性不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无效交通如空驶出租车较多、私人车辆增加.这些无疑恶化着我国城市的交通安全状况。许多城市道路结构不合理,直线路段过长。道路景观过于单调,容易使驾驶员产生疲劳,注意力分散,致使反应迟缓而肇事。同时,对交通安全影响也较大的还有路面状况。道路等级搭配不科学,交通流不均衡,路网密度不足,个别道路交通负荷度过大,交通安全性差;各地区道路线形、道路结构、道路设施不一,客观上给过境车辆的驾驶员适应交通环境带来难度;道路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交通影响分析,缺乏足量配套的措施交通管理措施、停车设施等,非常容易产生交通安全隐患。我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低于交通需求的发展速度,有的道路的设计要求与实际运行状况不协调;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科学、数量不足、设置不连续;道路周边的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没有和交通安全混为一体。设计标准和实际不协调,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一)环境及道路因素的安全管理

为了有效避免环境因素对交通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则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1)提供信息。当遇到冰雪天气或大雾天气应及时信息,以便于车辆驾驶员调整出行计划,避免因天气原因引起交通事故。(2)交通控制。可以根据道路环境的变化适当调整或增加路面设施,例如设置交通警示牌或信号灯等;也可以通过对道路通行能力进行调节或限制车辆通行等方法预防发生交通事故,例如在大雪天气或暴雨天气等,应限制车辆通行。(3)可以采用一定的措施对路面进行处理。例如在冰雪天气可以将盐或沙等撒到路面,以便防滑。此外,如出车时预计可能会遇到相对恶劣的行车环境,则应做好出车任务审批工作,确保审批通过后才能出车。在道路因素管理方面,应做好道路设计管理及路面建设管理工作。(1)在设计道路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行车的安全性与舒适度,例如可以采用纵曲线与平直线相互交错的道路路线设计形式,以便有效改善道路的安全性。(2)在路面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采用规范化的方法对交通标志及信号灯进行管理,从而为车辆的驾驶人员提供更为舒适与安全的行车环境。(3)对于交通事故高发地段,除了进行安全警示之外,还应配置好交通安全保护设施。车辆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车时,必须通过自身听觉及视觉感知外界环境变化,因此完善特殊路段的基础设施就可以让驾驶人员根据路面环境变化过滤路面信息,从而在通过特殊路段时调整驾驶方案及确保行车安全。

(二)人为因素的安全管理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大,所以为了能够有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则应重点加强人为因素方面的管理。(1)应把好车辆驾驶人员的从业或上岗资格关,确保驾驶人员的职业素养能够得到根本上的提高,以便从源头上扼制引起交通安全事故的高危因素。在驾驶人员培训方面,笔者建议驾校应主动完善自身管理方式,并根据车辆驾驶需要对相应的教学内容进行规范。(2)要注意对车辆驾驶安全监督及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进行强化,从而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行车技术。同时要定期审查驾驶人员是否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如不能通过审查,则禁止继续驾驶车辆。(3)应对驾驶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逐一摸底登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管理档案,从而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能够掌握车辆驾驶人员的思想波动、身体状况及兴趣爱好等。此外,还应按照“十八法”对驾驶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实施动态管理的过程中重点控制安全行驶过程,从而有效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等交通事故。(4)应随时掌控车辆的运行情况,对于长途驾驶人员一定要强化安全教育,在行车前告知驾驶人员应履行的义务,避免发生酒驾行为,对于酒驾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车辆因素的安全管理

由于车辆与一般车辆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如对路面产生的荷载力较大等,在道路上行驶也更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对此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强化车辆,尤其是车辆的管理。(1)应强化监控运行车辆,并对车辆运行成本进行有效控制,避免车辆被盗。确保驾驶人员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能够自觉将车辆停回车队,以避免出现“公车私用”的情况。(2)要注意定期对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在检查车辆的过程中不仅要依据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逐一审核车辆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运营要求,同时还要重点对车辆的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进行有效检验,以避免因车辆问题而导致交通事故。(3)如车辆需要在北方行驶,则冬季时应注意将普通轮胎更换为具有防滑功能的轮胎,并将防滑链安装在车辆当中,从而避免因路面结冰而导致车辆不受控制。(4)合理设置车辆报废制度。在审核车辆是否应进行报废处理时,不但要观察车辆内观、外观保养情况,同时还应重点审核车辆制动系统及发动机是否处于安全及稳定运行状态。此外,要及时处理车辆车型或车身结构等存在的缺陷,如车辆已经达到相应的报废期限,则应严格遵守要求完成报废工作,从而避免因车况不佳而污染环境或引起交通事故。

结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道路通行能力的改善及交通运输水平的提高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措施强化管理道路交通状况,从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张之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03.

第6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今年交通形势十分严峻主要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对众多以出口加工等人员密集型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少企业都纷纷裁员、甚至倒闭。今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数占全部外出务工人数的90%以上,形成了一个少见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给全国的农村交通运输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近几年农村虽然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但由于受现有经济条件限制以及乡村分布杂乱无章的影响,农村客运一般只能覆盖国、省、县、乡镇道路沿线的乡村,还有许多村没有正规客运车辆可以到达。这就造成了部分农民回家难、出行难。因此在广大农村,安全系数低、安全性能差、毫无安全保障的三轮车、农用拖拉机等就成了农民春节期间外出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气温降低,雾、雪等恶劣天气增多,再加上农村道路原有的交通安全隐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将会更加恶劣。这都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农村面临的严重交通形式同时影响到了城市的交通状况。由于一票难求、个别农村路况极为令人担忧。大量农民工和外出行人被滞留在城市。加大了城市交通压力,更有个别无视交通规则的人群给城市交通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新时期新问题,交警部门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减少金融危机期间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有一个安全、祥和、畅通的交通环境。

一是大队开展以“拒绝超速超员、祝福平安返乡”为主题,重点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超速、超员违法行为的危害。在大队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部门以及各责任制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栏中,张贴春运宣传挂图,组织民警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提示,同时,积极与电信部门联系,向经过大队辖区的客车驾驶员发送短信息,重点教育客运驾驶人和广大群众拒绝超速、超员行驶,拒绝乘坐超速、超员车辆,拒绝乘坐安全隐患车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充分利用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机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发挥基层乡镇交管站、农村派出所、村交通安全员的交通法制宣传主力军作用,使更多的人受到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吸取血的教训。最大程度的加强思想上的警惕性和行为上的自觉性,防患于未然。

二是扩大春节乡镇客运对广大乡村的覆盖面,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在此期间出行难问题。在保证乡镇客运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乡镇客运车辆、开辟乡村间客运专线,扩大乡镇客运对广大乡村的覆盖面,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回家难、出行难的问题。尽量缓解当前紧张的交通状况,不给个别“黑车”、“黑巴”有可乘之机。

三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农用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加大对城市、农村道路的管控力度,严查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提高思想认识,提前谋划。结合当前预防重特大事故百日行动的开展,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返乡交通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前做好全警的动员部署工作,大队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辖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农民工返乡交通安全工作方案。

五是强化信息互通,准确掌握民工交通动向。大队主动客运企业加强联系,建立起高效的联络机制,专门指派一名民警为联系员,互通消息,实时掌握最新的客流量等动态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突发性的信息,准确掌握民工返乡潮的新动向。召集客运企业以及辖区信息员,根据收集到的客流量、交通流量等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制定针对性强的管理措施。

六是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对通过辖区道路的7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逐车进行检查登记,并提醒注意行车安全。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事故发生特点、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切实加强收费站的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七是加强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队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期间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了全力应对雨雾雪等恶劣天气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大队对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进行了责任分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大队做好了及时启动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急行动预案的充分准备工作,一旦遇有恶劣天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维护恶劣天气下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八是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举措。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交通安全和路况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并要求执勤民警依法严格、文明、公正、理性、平和执法,坚决防止“三乱”行为。各安全检查站配足警力,配备宣传展板和便民服务箱,使每个执勤点都成为交通安全的宣传点、打击车匪路霸的安全点、便民利民的服务点。如遇农民工返乡乘坐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罚款、扣分,纠正后及时放行。

保证交通部门的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1.政府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对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都要保证时时刻刻正常、安全运转。避免可能出现的突发通事件。

2.为各个部门明确其相关的职责。从交通设施的运行、建设到道路的路况保养、维护等相关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责任部门。保证不出现“踢足球”的不负责、乱推脱的情况出现。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工作要时时刻刻不放松。严抓严管,并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惩罚和控告。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重奖重罚,加强交通工作重要性的宣传。

4.城市规划对一个城市的交通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城市交通规划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会相应变好,经济也会很快发展起来。如果特大或恶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没有安全感,那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

第7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相关部门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体系初步形成。

区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分别成立了道路安全委员会和交通安全委员会,一一明确责任分工,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城区外尤其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整改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整治,推动了道路交通“大安全”工作格局的形成。

(二)大力构建宣传教育网络,营造交通安全良好氛围。

交警二大队坚持网上网下联动,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窗口单位、路面宣传等阵地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交通、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特点,通过培训班、座谈会、内部工作QQ群、手机报、开展专项行动、平安工地建设等方式方法不断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广大群众的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得到提升。同时重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教育和大练兵活动,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综合执法素质。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推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三年来共实施生命防护工程153.59公里,投入资金2736.14万元;路面大中修10.97公里,投入资金697.93万元;危桥改造12座。大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重要路段加设减速带,强化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路段逐步减少,安全通行能力逐步提高。共投入资金5925万元,其中公路安保工程149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道路水毁修复工程201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G107绕城线道路修复;危桥改造维修工程2419万元,主要用于渡头桥、茅坪桥、吴山桥、梨园桥、瓷厂桥、花桥、群英桥、大律桥、年溪冲桥、潮田桥、下塘桥等维修改造。

(四)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治理相结合、源头管控与路面整治相结合、严格惩戒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针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方向性、苗头性问题,综合施策、攻坚克难。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统一行动”、“酒驾”、“

限摩规电”、“限货治超”、“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营转非大型客车整治”、“百日会战”春运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共计400余次,严厉查处了一大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升。

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争道强行、随意加塞、违法停车、不礼让斑马线等现象。非机动车存在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现象。行人闯红灯、乱穿行等行为更是经常发生。客运大巴不进客运站、在城区非法停靠,占道经营、违章停车、随意停靠、调头、抢道行驶等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违规载人,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营运屡禁不止,行人过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等不良现象比较普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落实不够,摩托车载人超速现象普遍,农机设备非法载人、面包车非法营运时有发生。少数交通参与者在面对公安交警的严格管理时,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谩骂、恶意投诉、攻击执勤交警。

(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公安交警、相关职能部门缺少信息沟通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执法管理缺乏合力,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能完全落实到位。如教育局的校车管理平台无法与交警执法网络平台对接,当教育部门监测到有校车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却无法交交警部门处理。农用车上户在农机部门,当农用车使用存在违法行为时,交警部门也无法处理。如郴州城乡结合部大量的农用改装车拖钢筋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没有监管主体。二是绿化管理不到位。如郴州大道很多路段绿化带树木太高,很多路牌标识被遮挡,行人、驾驶员视线都受阻,经常出车祸。类似现象在夏蓉高速路口、107国道绕城线都存在。三是仰天湖大景区道路建设标准不够,不适合大型客车上路,但却经常有旅行社大型旅游巴士不听从交通、旅游、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乡政府的劝阻,将车开上去。四是车辆源头管理不足。由于广东严格管控物流运输车辆,义捷物流、湘粤运输等多家物流公司无法在广东注册,于是转到我区注册,车辆营运却在广东,导致无法监管,这一类车辆数量较大。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滞后。

城区交通路网功能建设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交通拥堵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关注度高。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速度慢,部分开发的商品房未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建有停车场的商品房没有合理对外开放。由于市政工程没有统筹规划,经常开挖街道,造成道路多处破损,路面质量严重下降,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西南山区乡村公路等级不高,设计也多是依山而修,安全隐患大。有的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未设立警示标牌,缺乏标志、标线、护栏、球面镜及减速带、防撞墩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警力不足导致执法难以到位。

一是正式警察少、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交警三大队现有正式警察20余名,负责北湖区2乡2镇9个街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积大、人员少,即使加上运管、城管、教育等部门的力量也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漏管失控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交通管理不能全覆盖。二是执勤执法车辆不足。车改后各个单位公务用车都非常有限,且多数车辆已严重老化难以适应日常工作需求。三是一旦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后续处置工作难度大。特别是涉事司机和车辆没有购买保险的,对善后处置带来很大隐患,出现家属无休止上访闹访等事件。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群众性宣教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强群众“交通法治”意识,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安全文明出行。要把司机驾驶员和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出行意识;依法公开曝光处置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严格执法让群众和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存敬畏,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强化责任担当,忠诚履行职责。

要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机制。制定出台交通安全责任清单,准确划分职责边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督查和约谈制度,定期考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着力推动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按照履职负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加大城区道路的养管力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损毁和出现故障的标志等相关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抓实“两站两员”,不断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三)坚持管治并重,优化执法环境。

建立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共同治理交通安全隐患;推行由公安交警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车辆管理,严格实行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测和审验。推动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加停车资源。继续抓好运输企业的排查整治,对逾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依法公开曝光。对注册在本地运营在外地,对本地经济贡献小的运输类企业建议逐步清除出去。

第8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分别比2006年下降13.6%、8.7%、11.8%和19.5%;2006年福建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1922起,死亡3871人,受伤25094人。分别占全国的5.79%,4.33%,5.82%,根据福建省1990年―2006年道路交通的统计数据。绘制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经济损失(万元)统计图,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从1990年到2006年,福建省道路交通发生事故的总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数值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在1999年至2006年之间事故的总起数、受伤人数出现了明显的波动,而死亡人数呈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1990年福建省机动车保有量为512455辆。而到2006年机动车z的保有量为5030349辆。根据机动车保有量的统计数据绘出万车事故起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图,如图2所示。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万车事故起数、万车死亡人数和万车受伤人数并不是呈上升的趋势。而是在波动中有所下降。万车死亡人数从1990年至2006年一直下降。万车亭故起数、万车受伤人数和万车经济损失分别在1997年和2001年出现峰值,从2001年至2006年显著下降。数据波动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运行过程中人、车、路以及对三者的监督、管理系统之间的匹配出现时好时坏的状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特征分析

2.1 事故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按照事故责任可分为意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道路及其他六大类。意外是指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爆胎等意外事件。2006年福建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1922起,死亡3871人,受伤25094人,按主要原因进行统计,如表1所示。

表1中的统计数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然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等。由于人的因素导致的事故次数占事故总次数的97.37%,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5.59%,导致的受伤人数占总受伤人数的97.62%。因此,人是道路交通事故控制的主要对象。

驾驶人是机动车的操控者,其本身的安全意识、对生命本身的认知深度,直接影响着驾驶行为。由表1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总事故中占有很大比重,在四项分析指标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2.47%、92.56%、92.89%和95.48%。机动车驾驶人引发的事故统计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由于驾驶人员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违章驾驶主要包括酒后驾车、违章超车、违章掉头、违章占道行使、违章载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共22类。由于驾驶技术/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仅占12.91%。违章驾驶和驾驶有问题的机动车都是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的产生和安全生产认识上的不足所导致的。

2.2 事故发生时间分析

在时间序列上,道路交通运输的事故发生是变化的。图3和图4分别显示了2006年福建省道路交通月平均事故和一天中每小时的事故变化趋势。

从图3中可以看出,事故次数和受伤人数1、2、10月份较其他月份明显增加,呈“鞍型”分布,即年末年初月份事故和受伤人数较多。中间月份事故相对较少。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变化规律不明显。随机性较大。

图4统计曲线表明,从7-8点钟到20-21点钟道路运输事故发生次数和受伤人数呈上升趋势,在20-21点钟达到最高峰。此后开始下降。死亡人数在19-20点这一时间段出现显著峰值。也是在20点钟达到最大值。

2.3事故发生地分析

车行使区域的地势、地形是车运行的大环境。根据地形把车经过的地区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图5是2006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这三类地区的统计数据。

图5 2006年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区统计图

根据图5中的数据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平原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最多;在丘陵地区死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路是车运行的主体环境,路况得好坏直接影响着车的运行安全。我国将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又分为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公路分为告诉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以及等外公路。2006年福建省在各种道路上交通事故统计分布如图6所示。

图6中各种道路按照四个指标的统计结果表明,在二、三级公路和主干路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最多。居前三位。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最大。

三、道路交通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3.1基本思路

(1)对策以效能为原则。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效能为原则来指导我们的对策选择。坚持以效能为原则,就是要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全面系统分析和重点选择相结合。全面分析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寻求可能的对策。

(2)管理方式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事后处理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特点,而且以纠正行为为主要管理手段。数据表明。这种交通安全管理方式没有有效的遏制交通事故的上升趋势。因此,必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在规律予以调整,即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切实落实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3)管理体制以公共管理为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本质是一项综合管理。要求国家立法,部门分工合理,政府统一协调。

3.2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

(1)加强人的管理,尤其是驾驶员的管理

驾驶员是道路交通管理系统人,车,道路环境三要素中对交通安全影响最大的因素。因此,强化驾驶员管理,应放在道理交通安全生产对策的首要位置,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

A、加强驾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违章驾驶的严重后果;二是加强驾驶技术的培训,从而减少马路杀手。

B、加强运行过程的监管。省能心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违章就是为了省能。加强运行过程的监管,从道路、机车等硬件措施和管理方式上从而减少驾驶人员省能的机会和可能性。加大监管力度的时间段主要是一年中的1、2月份和7―12月份;一天中7-24点。尤其是18-21点。监管部门应该根据这一特点安排好监管人员。

C、加大惩处力度,即增加驾驶人员违章的成本。

(2)加强二、三级公路、主干路和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道路的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道路的基础建设,既要为车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二是道路的安全建设,包括安全标识、监控系统、救援系统等的建设。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二、三级公路、主干路和高速公路。要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力度,把警力由城镇推向路面。提高对路面交通的控制和监管能力。

(3)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

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机动车的磨损也会加重。日常的有效维护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日常维护的重点就是要求运输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机动车检修保养制度,并保障其落到实处。

第9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范文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形成过程

交通安全管理强制措施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对交通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规定了批评教育、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当时并未形成行政强制的概念,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直接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也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措施。2003年颁布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做出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之后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废止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同时,也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出了细化执行的规定,后被2008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分别修改代替。目前我国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实施生效的法律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从法律位阶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类型

目前,规定交通管理领域的主要强制手段的法律规章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管制(第四十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四、一百一十条)、扣留车辆(第七十二、八十九、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八条)、拖移机动车(第九十三条)、保护性约束(第九十一条)、收缴物品(第九十六、九十七、一百条)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恢复原状(第一百零四条)、排除妨碍(第一百零六条)、加处罚款(滞纳金,第一百零九条)等行政强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强制撤离现场(第八十九条)、拖移机动车(第一百零四条)、检测体内酒精或国家管制的、品含量(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规定了:强制撤离(第十六条)、扣留车辆(第二十八、三十四条)、扣押物品(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规定了:扣留车辆(第二十五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拖移机动车(第三十一条)、检测体内酒精或国家管制的、品含量(第三十三条)、保护性约束(第三十三条)、收缴物品(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强制排除妨碍(第三十八条)、消除违法状态(第二十七条)、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属性分析

(一)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1.保护性约束。《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保护性约束进行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对于醉酒的人可以采取约束性保护,直至酒醒。约束性保护是一种强制措施,因为它针对的是醉酒者的自由,醉酒者虽然会意识模糊,如果认为醉酒者没有自由意志,那么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非难性,也就是醉酒者会因为没有自由意志而不负法律责任,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刑法》规定醉酒者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醉酒者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法律对醉酒者自由的肯定。因此保护性约束是针对的醉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在行政强制法里没有规定的一种方式,但它具有强制性。首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的不是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也不是相对人的财产;其次,机动车驾驶证的价值在于它代表了一种许可资格,对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是对相对人资格的限制。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是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对驾驶证的扣留是交通管理领域一种特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管理机关发现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应该对相对人的驾驶许可作出一定限制,因此对驾驶证的扣留在交通管理领域就显得不可或缺。扣留驾驶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和暂扣驾驶证有根本区别。暂扣驾驶证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扣留驾驶证是一种强制措施,扣留只是单纯的将相对人的驾驶证留置,是否处罚要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才可以确定,即扣留驾驶证件的不一定会受到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件的处罚,扣留只是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并没有使其权利受到减损或者消灭。因此,扣留驾驶证是一种强制措施,扣留驾驶证件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将扣留驾驶证件认为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3.扣留车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扣押财物。扣留车辆是扣押财物的一种具体方式,所以,扣留车辆属于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措施1.交通管制。《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的属性有待进一步讨论,但有的交通管制是由《警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即使交通管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设定也是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因此交通管制的规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分别规定了交通管制措施,不难看出交通管制有以下特点:首先,交通管制针对的是某一区域,不是某一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在行为对象上,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针对不确定对象作出的,那么它是抽象行政行为”[2],因此交通管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交通管制的约束力是“往后性约束”,即在开始交通管制的一段时间内实施,“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适用以前的事项,它便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适用往后的事项,那它便是抽象行政行为”[2]P40;最后,“在行为的适用次数上,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只适用一次,那么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2]P40,显然交通管制是反复适用的,因为只要交通管制的行为不停止,对于指定区域交通管制可以反复适用于通过该区域的所有车辆或者行人。交通管制显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首先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交通管制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更不可能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交通管制的特点,交通管制更应该被认定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2.强制撤离现场。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撤离描述的是一种结果,而不是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强制撤离现场是要达到撤离现场的结果,至于方式并不是强制撤离现场关心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使相对人离开现场,可以是拖移机动车,也可以是代驾,还可以是扣留车辆。根据不同的强制撤离方式强制撤离现场就有了不同的性质。因此,强制撤离现场只是一种对结果目的的描述,既不是强制措施也不是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撤离不属于行政强制,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制的范围,不存在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只是强制撤离的手段根据其具体属性会受到《行政强制法》的约束。3.从现行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收缴并非行政处罚措施,也非行政强制措施。从字面理解收缴是对非法物品的占有的剥夺,更接近于行政强制措施,但从法律后果看,“收缴是一种处分,它与查封、扣押等限权不同,它不仅仅限制对象物的使用权,而是剥夺其所有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影响是一样的[3]。”因此,将收缴物品理解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更为合理、恰当。(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1.拖移机动车。拖移车辆是强行将车辆由一地移动至另一地。是针对相对人拒不履行移车义务或者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形,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4]的行为,应该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2.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此该三种措施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四)行政程序中的调查措施检测体内酒精或国家管制的、品含量。检测体内酒精或国家管制的、品含量是一种行政证据调查行为,检测体内酒精或药品含量其目的是得到一个参考量,为后续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既不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也不是对财产的限制,检测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检测不是强制措施,所以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制的行政手段,《行政强制法》的实施生效对其也没有影响。

四、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