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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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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意思

第1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期货公司;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成熟的期货市场具有两大功能,风险防范和价格发现。基于此,目前期货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主要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价格的风向标,成为维护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工具。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2012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郭树清主席提出“抓紧建设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逐步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定价能力”。外在需求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

作为期货交易重要通道的期货经纪公司(简称期货公司),在伴随期货行业二十余年的发展后,会计环境是否可以承载期货公司在这一历史机遇跨越式发展需要?笔者试图通过剖析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找出制约眼下期货公司会计环境优化的制度障碍,提出适宜的政策建议。

一、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执行的现状

涉及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1997年《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证监会2007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上述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目前期货行业的会计制度体系。

眼下金融行业普遍执行的是2001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等。”但由于制度修订之初,期货行业所占金融行业市场份额极低,该制度对期货公司针对性不强。并且,由于该制度仅要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对期货公司是否执行并未做强制要求。

二、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现状分析,迅速发展的期货行业与滞后的行业会计制度显得非常不适应。从某种程度上说,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归纳了制约期货行业发展会计制度的主要方面: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完整

目前期货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均是针对商品期货交易。随着近年期货行业蓬勃发展,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突显,尤其是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平稳推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台,逐渐丰富的期货公司经营业务与狭窄的会计业务指导制度显得不相适应,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会计制度指导性不强

上述两项会计制度的拟定均是基于早期期货行业处于清理整顿阶段为前提的。该两项制度为统一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明确费用的归集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规范早期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期货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早已结束,随着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证监会“五位一体”监管模式有效运行,期货行业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目前单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的期货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已制约期货行业发展,应尽快修订原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出台符合期货行业发展现状,对期货公司会计业务针对性强、指导性强的会计制度。

三、修订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

期货公司已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为唯一业务,不单单以商品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为唯一收入来源。完整的期货公司会计制度应规范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期货交易类别,也应涵盖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业务类型。建议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参考其他成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拟定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继而促进期货市场快速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笔者拟以股指期货为例明说明扩充现有制度的重要性。随着2010年4月中金所推出我国第一支金融期货―股指期货,便终结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时代。从国际市场上看,金融期货合约交易额占期货交易额绝大多数,2011年我国金融期货交易额也已达到期货市场交易额的三分之一。可见,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类别。对会计核算而言,由于目前中国金融交易所实施的是有别于其他交易所的分级会员结算制度和结算担保金制度,对于不同级别的会员采取差异化的交易资格管理。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应该采取有别于商品期货会计核算方法。

(二)规范现有会计制度

在规范现有会计制度方面,笔者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两项会计制度与2001年出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对,在收集整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期货会员资格费会计核算。《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第二十三条“……由于期货交易所谓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过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七):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交易所的投资。可见,上述文件将期货会员资格费作为一项期货经纪公司的长期投资。那么,《企业会计准则》是怎么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呢,经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指出,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

可见,就《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本文所提及“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并非长期股权投资,甚至谈不上是一项投资。因此,笔者建议,鉴于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是期货行业独有行为,为了区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建议在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单独设立“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将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以及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均纳入其中核算。

2.规范期货风险准备金会计核算。期货风险准备金也是期货行业独有的会计概念,《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照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应单独核算,专门用于弥补期货公司自行承担的因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

笔者认为,将期货风险准备金列支在长期负债项下,主要基于在制订政策之时,即1997年前后,正是基于期货市场过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期货市场整顿治理的阶段。不难理解制度制订者将期货风险准备金这一用于弥补客户发生穿仓损失的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列支于长期负债项下。经过数年的规范治理,整顿期货市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也促使期货经纪公司有效规避风险,近年来期货公司出现客户穿仓损失事件是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准备金提取上限必将是极大金额。这样一来,期货风险准备金作为长期负债科目的观念是否应该有所改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观点来看,将风险准备金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更显合理。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进行约定,比如风险准备金不能用于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仅专项用于弥补客户穿仓损失支出。

3.规范期货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券商入股、证监会分类评级要求,期货公司纷纷追加注册资本,利息收入已经成为期货经纪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利息收入确认没有明确表述,而在该规定会计报表示范格式中,利润表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可见,该规定将期货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作为红字冲抵处理。这样以来,不仅金额极小的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淹没”了,而且利息收入也无法真实体现。笔者建议,参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格式,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的二级科目,与手续费收入并列。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仅仅核算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方法准则探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2001-11-27.

[5]刘玉廷.关于金融企业改革的几个问题[J].上海证券报,2001-6-11.

[6]张主民.我国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期货日报,2005-4-28.

[7]余韬.期货公司财务风险构成及防范[J].财会通讯,2009(09).

第2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 经济学范式 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交易费用 经济人假定

一、经济学范式的界定

范式是哲学家库恩1968年提出的,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它有两层意思:(1)科学共同体的共同承诺集合;(2)科学共同体共有的范例。它可以简化为一种约定或是范例。因此,范式可理解为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范式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共同的基本理论、方法;共同的信念;某种自然观。范式的基本原则可以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层次表现出来。这些理论和原则对特定的科学家共同体起规范作用,协调他们对世界的看法及其行为方式。

范式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有一套独特的基本前提假设、概念体系、理论方法,有足够的容量,被信奉它的理论家用来解释各种理论问题。(2)能持久地吸引相当一批理论家在其基础上进行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经济学范式就是经济学界对如何看待研究对象的方式和视角的选择和界定,它决定了经济学家们如何看待对象、把对象看成什么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范式与经济学流派、经济学体系等价。它一般总是以经济效率为中心,以分工、交易和合作为内容,以供求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和利益矛盾分析为方法,形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它是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中抽象概括出来的。然而,不同的经济学理论却有不同的理论范式,这些具体的理论范式虽然没有超出和脱离经济学一般范式,但以上各个组成部分的地位、相互关系、侧重方面均不相同,因而使得不同经济学理论的理论体系也大相径庭。

二、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及其不足

从19世纪70年代起,经济学经历了一场边际革命。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边际革命的影响,马歇尔1890年出版了《经济学原理》,其中运用边际分析研究需求和供给,核心是均衡价格。由马歇尔奠定的这一流派逐渐成为主流经济学,被称为新古典经济。新古典经济学部分地继承了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两者相比,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变窄了。首先,研究对象范围变小了,新古典经济学将研究对象局限为经济领域。另外,新古典经济学家们逐渐遗忘了斯密对社会分工的洞见。

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可以概括为三个假设为前提的范式。这三个假设为:(1)完全理性假定;(2)完全信息假定;(3)最大化假定。按照这种假定,经济人“总是用敏锐的眼光,对面前的一切都深思熟虑。他不仅明白自己当时面临的选择范围,而且对未来的选择余地也了如指掌。”(刘世锦,1994)。但这种完全理性只能存在于理论抽象之中,实际生活中,完全理性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三种假设均存在着不现实性:(1)完全理性不现实――现实中总存在“有限理性”;(2)完全信息不存在――现实中往往“信息不对称”;(3)现实中很难做到利润最大化。此外,新古典经济学也存在不足:(1)忽视了制度,将企业看作是一只“黑箱”;(2)对经济学的分析停留在一定的时点上,将时间看作是不变的;(3)交易成本为零。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

1.对新古典经济学前提理性假设的修正

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某些前提之上,因而对理论前提的批判,往往最有可能出现根本性的理论创新。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们曾嘲笑新古典经济学是“黑板经济学”,认为新古典体系的理论前提不符合实际。新制度经济学最大的创新,是对新古典理论前提的批判和修正。

新古典经济学以经济人这一基本假定为前提,认为经济人的活动,为经济运行及发展提供了长久动力,也构造起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但是它没有对经济人展开具体的分析,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无处不在的隐含的前提而存在。在这一点上,科斯等人不同意新古典的看法。科斯指出:“当代制度经济学应该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实际的人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诺思也认为:“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如何在现实世界中作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他们都强调制度经济学应该研究实际的人、制度与经济活动以及它们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第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不是抽象的经济人,而是现实中的具体的经济人;第二,经济人在理论体系中不能只是一个隐含的前提,而应该对其展开具体的分析。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人们开始研究面对的是“一个存在制度与正的交易费用的真实世界”,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上的抽象世界。在这个真实世界里,经济人是不可能具有完全理性的,而只能是西蒙所坚持的有限理性观点,即:人们只具备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正如诺斯(2002)所说的那样,“我们实际上只能拥有不完全信息,而且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

在科斯、威廉姆森看来,首先,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其二人对环境的计算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有限理性是交易费用理论所依赖的认知假设。有限理性概念中的主观理性部分导出了最小化(交易费用)动机,而对认知能力有限的认识则鼓励了对制度的研究。其次,现实社会中的经济人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利他性突出表现为非财富最大化动机,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往往具有集体行为偏好。人类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最大化。人们往往要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种权衡过程实质上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总之,由于了完全理性和单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定,也就从根本上修改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同时,这也把经济人行为分析引入制度理论体系。

经济人的有限理假设引发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第二个假定,经济人的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威廉姆森提出来的。他认为,“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会采用非常微妙和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1987)。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由于现实世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经济人就会根据个人目的筛选对己有利的信息,扭曲对己不利的信息,如撒谎等;(2)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一旦经济人发现有机可乘,就会不遵守或违背契约。如果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他可以洞察一切可能发生的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修正的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他不可能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即使获得了这些信息也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机会上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机会主义这个概念其实是对经济人假设的第二个原则自利原则的拓展。它把“用诡计寻求自利”这种情况包括进去了。经济人人性假设机会主义的说法在诺斯制度变迁理论当中,是处处可见的。诺斯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中,利用修正了的人性假设,讨论了旨在减少相应交易成本或者降低生产成本的替代性契约安排的产生。

2.对新古典经济学中零交易成本假设的修正

在新占典经济学的理论里,由于是完全信息假设,经济人获取信息不需要付出任何费用,所以,非零交易成本的假设是不存在的。诺斯对零交易成本的现象曾讥讽:“从经济史学家的观点来看,这种新古典公式似乎可以解释一切有趣的问题,其中包括:世界是和谐的,制度不存在,所有变化都可以通过市场的完全运行来实现。简言之,信息费用、不确定性、交易费用都不存在”。

交易成本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里提出来的。科斯认为: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假设交易费用不存在是不符合现实的。在他看来,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发生交易活动需要成本。这就是交易费用的最初含义。这个概念修正了新占典经济学范式的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使经济学的假设更贴近现实了。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修正之一。

交易费用的概念一提出来,立即在新制度经济学各个理论分支,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运用。然而,对交易成本概念的界定,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诺斯认为交易成本“取决于对复杂的价值尺度进行测度的成本、人绩效的估算成本以及执行合同的成本”(2002)。事实上,在制度变迁理论中,非零交易成本假定具有核心的地位。诺斯认为,制度通过约束和惩罚给经济中交往的人们以明确的预期,从而降低了由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引起的不确定性的程度,而不确定性程度的降低则表明获取信息成本的减少,也即交易成本的降低。这样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就为解释制度功能找到了理由。

四、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修正的意义及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确立了制度在主流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从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也提出了三个基本假设:(1)有限理性假定;(2)机会主义假定;(3)交易成本非零假定。在该假定的基础上,新制度学派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创新。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和确立了新的基本理论命题,即全方位地论证了制度是经济中的内生变量,探讨了制度变迁规律及其对经济发展和运行效率的影响,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观点。尽管人们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及其表述多种多样,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命题的看法上却完全一致,即制度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降低交易费用、制度能够提供激励机制,制度还能减少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等。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甚至认为,制度所执行的功能具有经济价值,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经济价值。总之,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变量,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而人类社会之所以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境界”,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稀缺。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学解决的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稀缺及其配置问题,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要解决制度稀缺及其创新等问题。

但是新制度经济学是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内展开的,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例如从其理论逻辑看,在“经济人”基本假定方面和“制度节省交易费用”基本命题方面都存在悖论。在经济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学派的确比新古典学派更接近现实,但他们说的具有有限理性和非财富最大化动机的经济人,仍然不是现实中的真正的人,与现实仍有很大的距离。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舍弃了很多人的社会特征,仍然从人的一般性来分析抽象的个体。简言之,新制度学派一方面希望突破新占典的局限,从人的实际来研究人,一方面又受新古典的局限,不可能正视人的社会性;一方面改良了经济人的非现实性特征,一方面又拘泥于超现实的经济人假定,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一大悖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也存在悖论:一方面,制度确实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个成本高昂的经济变量,难以预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因此,对于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不可绝对化理解。对制度的成本或代价,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左金隆: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方法论探析[J].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

[2]龚唯平:新制度经济学究竟“新”在哪里[J].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3]道格拉斯・C・诺斯: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5期

第3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关天经济开发区;碳排放交易权;建议

关中—天水经济区地处亚欧大陆桥中心,处于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战略要地,是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好、自然条件优越、人文历史深厚、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2009年六月,国务院发改委印发通知对该经济区进行发展规划。规划中,关于环保政策,通知中提出建立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机制,探索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目前,关于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已在广东等省展开,广东省全面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首批7800万元碳交易大单签出,4家水泥企业签订认购书,总共认购了13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配额,这是全国首例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广东省实行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碳排放权配额初期采取免费为主、有偿为辅的方式发放。作为国家首批低碳试点城市,广东省在“十二五”期间要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18%、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19.5%的目标,均高于全国各省市的指标。据测算,在没有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约束的情况下,到2015年,广东省重点行业的能源消费将达到3.76亿吨标煤,排放8.72亿吨CO2。一边要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一边要进行节能减排,这成为广东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作为正在规划建设中的关天经济开发区,对于碳排放交易权将如何处理,笔者在此做一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碳排放交易权现状

碳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购买合同或者碳减排购买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基本原理是,购买方向出让方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额,再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CDM就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中国合作,在中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即以“资金+技术”换取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CDM就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中国合作,在中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即以“资金+技术”换取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碳交易平台。国内已成立的计划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机构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这3家交易所的成立时间都很短,只是个别小规模交易的平台,国内碳交易仍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框架或政策。

二、关天经济开发区碳排放交易权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目前,关天经济开发区以宝鸡、渭南、铜川、商洛、天水等地为重点,加快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及深加工。宝鸡重点发展铅锌、钛产业,建设钛材料生产和集散基地。渭南重点发展煤炭、化肥、钼精深加工等产业,建设钼产业生产科研基地。铜川重点发展铝加工、建材、陶瓷等产业,建设现代建材基地。商洛重点发展钼、钒等采冶加工和多晶硅等新型材料产业。天水以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建材产业。延安、榆林、平凉、庆阳等地出产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能源化工产业分布较广。由此看来,关天经济开发区生态保护任务繁重,要实行节能减排,在实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探索碳排放交易权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合理规范碳交易的领域和规模

碳排放交易权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资源,碳排放权的低价出售,可能给区域内企业带来风险。因此,在制定碳交易整体战略时应当把握适度原则,合理规范碳交易的领域和规模,防止过量出售碳排放权。

(二)加强对气候变化政策环境的认识

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企业是碳排放的主体,也是能最有效地管理自己排放的主体。建议区域内众多企业加强对我国乃至国际有关环境政策的认识,对自身排放情况有充分的了解,积极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发展,努力规避政策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区域内企业决不能为了出售碳排放交易权的收益,而饮鸩止渴,把自己逼向绝路。

(三)建立权威易中心

建议区域内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吸取其他省份碳排放交易权试点的经验和教训,稳妥开展本区域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设立官方权威性的交易中心,用市场导向来指导区域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实施,实现低成本减排。另外政府部门应培养自己的碳交易专门人才,建立和健全本土的中介咨询、金融服务机构,让区域内企业对于碳排放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四)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互补

目前实现节能减排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节能减排的市场手段主要通过征收能源税或环境税等价格调控手段,促进社会各界节约能源,降低排放。实现方式有两类:一是放开价格管制,促进能源和环保产业的市场化,如碳排放交易权市场化;二是征收能源税或环境税。节能减排的行政手段通常以颁布各类行政规章和标准的形式实现政府对能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引导。通过上述两类手段的实施,旨在实现三大结构调整目标,即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进出口贸易产品结构调整。相比行政手段而言,市场手段影响范围广、收效快,对能源供需双方的行为引导更为(下转第71页)(上接第68页)直接、有效。

三、结语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国内还属于探索适应阶段,对该制度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一些发达国家取得的经验,对于正处在工业化进程当中,同时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和饱尝环境问题苦果的中国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把节能减排工作真正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调整现行粗放扩张的政策,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依靠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有关财税政策应向节能减排企业倾斜。只有这样,关于碳排放交易权,区域内企业乃至国内更多企业在国际上才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参考文献:

[1]李莉.我国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08(8):103-104,113.

[2]倪红日.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我国节约能源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5(9):3-6.

[3]付玉,金银亮.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规划[J].科技创新导报,2008(9).

[4]杨志,郭兆晖.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发展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经济报告,2009(4).

[5]熊焰.低碳之路重新定义世界和我们的生活[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第4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一、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困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逐步加快,各类市场主体日趋成熟壮大,主体之间的“所有制边界”越来越模糊,体制内的矛盾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经济主体的行为乃至政府的政策越来越多地受到微观利益冲突的影响,人们对经济制度的关注程度正在逐渐下降。基于此,在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不大量增加对体制与机制的解读,进而推演经济制度的量变与质变。尽管说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方法符合理论认知的一般逻辑,但是,过多的现象解读很可能误导或弱化学生对“经济制度”这一核心理论的掌握。比如,在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时,学生的兴奋点大多集中在公司制度、社会保障、公平效率、价格机制等紧密结合社会实践的命题上,而对于这些体制机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热情。这种现象经常导致教学过程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一般的解决办法是先讲制度后讲体制,把体制看作是制度的实现形式,很少有教师能够在讲解体制问题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解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一困境在地方高等院校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受到课时量和教学效果的限制,大部分教师都安排了较多的课时解读资本主义制度的现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问题,相对而言,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量变与质变,以及对市场经济造成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变化等重要理论命题则“没有足够的时间”予以解读。在一些经济学科排名较高的“211学校”中,由于课时充足,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困境稍显缓和,但是也同样面临着“体制重于制度,现象多于本质”的教学难题。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固然很多,比如国内外的社会经济环境、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以及各高校对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定位等,但是从教学角度看,最直接的问题还是教学的方式与方法。面对“有限的课时、复杂的背景和庞大的理论体系”,讲好这门课的关键在于:凝练教学目标,归纳内容体系。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三位一体”教学法,即确立“意识形态教育、方法论教育和理论知识教育”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并以此为导向确立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

 

二、政治经济学教学目标中的意识形态定位

 

政治经济学应该如何定位自己的教学目标?这不仅要取决于政治经济学在学科体系中的地位,还要取决于社会需求以及理论体系本身的特点。从学科地位来看,政治经济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殊的地位决定了政治经济学必须承担意识形态教育的任务。对此目标,部分教师认为意识形态教育的任务应归口于思想政治学科,而不应该放在经济学科。这种认识最主要的误区在于对意识形态教育的界定过于狭窄。意识形态教育不仅仅是思想政治学科的任务,而是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共同任务,这一界定不仅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要求,而且对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制度同样适用。以西方经济学为例,这些年来,中国学生和西方经济学的学者都很推崇西方经济学的教育,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认为西方经济学注重分析工具的运用,而没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说教。其实,了解西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现代西方经济学体系是效用价值论和功利主义哲学观的结合体,其解释力集中表现为:以稀缺性为基础,以资本要素配置为核心,进而说明按资分配的合理性。在这一理论体系中确实没有意识形态教育的痕迹,但是整个理论体系无一不是为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合理的。由此可以推出一个结论:社会科学的科学性本身并不排斥意识形态教育,正相反,社会科学是否具有科学性,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否科学地解释意识形态的合理性。这一点正是我国政治经济学学者应该借鉴和学习的。由此,我国的政治经济学教育不仅不能忽视意识形态教育,而且应该把意识形态教育作为首要目标,科学地凝练和发展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增强对劳动价值论、阶级性和经济制度的专业解读。

 

三、政治经济学教学目标中的方法论定位

 

政治经济学是国内大部分财经类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而且一般都安排在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开课。作为基础课,传授基本的研究方法是教学目标的重中之重。对于应该讲什么样的方法,各院校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现有的教材版本来看,大部分教材倾向于对马克思科学抽想法的解读,而对其他研究方法采取一带而过的方式。科学抽想法固然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系最具特色的研究方法,但却不应该是政治经济学唯一重要的研究方法,包括数学方法在内的其他研究方法在解释政治经济学理论和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方面都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课程的开篇增加对研究方法的介绍,使学生真正理解政治经济学相对于其他学科的基础地位。此外,受西方经济学的影响,部分学者倾向于认为传授分析工具应该是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教育的重心。从根本上讲,这种理解没有错,但却忽视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本身的特点。政治经济学是一门整体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各部分之间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性,对政治经济学理论(包括对分析工具)的解读必须联系整体认识局部,不能断章取义。这就要求在讲授过程中,首先要给学生建立前后关联的整体思维方法,让学生在整个逻辑体系中了解局部分析工具的运用和作用。为此目的,在方法论教育方面,既要注意专业术语和分析工具的讲解,还要注意思维方法的传授。

 

四、政治经济学的教学目标中的理论知识定位

 

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教学目标是理论知识教育。政治经济学理论知识教育是意识形态教育和方法论教育的基础和载体。没有理论知识教育,意识形态和方法论就是空中楼阁。同时,所谓的意识形态教育和方法论教育都要融于理论知识教育当中,而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博大精深,即便是课时安排最多的院校也不可能全面系统地讲授政治经济学的全部内容,而只能通过精选凝练,形成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结合社会经济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地解读马克思的部分理论内容以及部分重要的理论发展,这种方式已为国内大部分院校采用。其主要的缺陷在于缺少经济思想的升华。马克思经济理论历经两个世纪而不衰,除了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之外,还有其立意深远的经济思想,如果不能在教学过程中结合理论知识升华经济思想,则很容易陷入“解释力困境”。可见,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知识教育不仅要包括经济理论与经济实践,还必须包括经济思想。

 

五、化解教学困境的几点建议

 

1.内化意识形态教育。在现有的政治经济学课程体系中,对资本主义部分的解读基本贯彻了马克思的研究逻辑,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部分的解读则缺少对劳动价值论的贯彻。基于此,解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问题(特别是经济制度问题),有必要首先分析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劳动过程),在生产过程中分析公有制条件下的价值创造、价值增值,以及价值分配问题。进而突出劳动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凸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差别和创造性发展。

 

2.推动方法教育与理论体系的融合。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政治经济学不仅仅是一门理论课程,还应该是一门方法论课程,学生希望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具有“通识”意义的认识方法。基于这样的要求,政治经济学应该强调“专业术语”、“分析工具”与“思维方法”三位一体的方法论教育。为此目标,一方面必须强调政治经济学专业术语的规范性,既要反映理论体系的严谨性,又要反映相关应用学科的时代性。另一方面必须要求学生增强对专业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再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矛盾运动分析方法,更加清晰地解读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让学生更加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

 

3.强化理论知识教育与经济实践的结合。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要求经济理论既来源于经济实践,又能够回到经济实践。这要求主讲教师:一方面把握历史资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认识经济理论,并运用经济理论分析历史事件。另一方面紧跟经济时事,运用经济理论解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并在经济发展中推进理论创新。再一方面注意经济思想的解读,基于理论又不局限于理论,让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思想,从而实现理论知识教育与意识形态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综上几个方面,意识形态、方法论于理论知识教育“三位一体”教学法不仅对现有的教材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对主讲教师提出新的任务。具体来说,一是主讲教师需要具有更高的理论素养和更加全面的知识储备。二是教材内容在理论逻辑上要更加严格遵循规范,但在内容体系上要更加能够体现时代需要。三是统一规范各类高校和专业的课时安排。四是凸显政治经济学作为中国主流经济学的氛围。

第5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2015•龙岩中考)时政篇(14分)(1)阅读上图,你从中可以获取哪些信息?(回答两点,4分)时事二:2014年9月9日,在北师大与师生交流时说:“我很不赞成把古典诗词和散文从课本中去掉,‘去中国化’是很悲哀的。应该把这些经典嵌在学生脑子里,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2)请你运用九年级所学知识,说说这段话蕴含的道理。(回答两点,4分)时事三:“中国制造2025”是我国为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推出的战略规划。按照规划,我国将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中国质量、中国品牌的三大转变。(3)从“制造大国”到“制造强国”,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都只有一字之变。这“一字之变”对我们有何启示?(从国家和青少年角度回答三点。6分)

二、考查要求

1.命题立意此题为2015年龙岩市中考题的第29题。试题以最新三则时政素材作为背景材料,紧扣“2014年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北师大讲话”、“中国制造2025”等热点,素材新颖,图文并茂,信息量大,考查知识广,设问开放,综合考查学生审读图表及理解、分析、综合、应用、探究层次的思维能力。审读图表、理解的能力属低阶思维,分析、综合、应用、探究的能力属高阶思维。试题共三题,计14分,在整份试卷中属难题。2.知识考点命题涵盖了九年级经济、文化、科技等专题的知识,涉及以下知识点: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了解中华文化的特点、地位和影响;理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意义和要求等。命题对应体现了《2015年考试大纲》中的下列要求:知识目标:(1)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了解中华文化;(3)了解我国科技现状,理解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意义和要求。能力目标:(1)培养学生从图表等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归纳概括、分析运用的能力;(2)学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感受个人情感与民族文化和国家命运之间的联系,增强文化认同感;(2)认识科技创新的必要性,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解题讲题

第(1)题“你从图表中可以获取哪些信息”属图表类试题。要求学生在分析图表的基础上综合所学知识准确提取有效信息,知识能力目标要求为“分析”、“综合”。该题4分,我市考生平均得分1.31分,得分率低;区分度0.33,属于难题。学生已有能力发展区是能从柱状图中提取表面信息,有待提高的能力发展区是分析、综合能力欠缺,无法提升到一定理论高度。考生答题或就图答图,未运用教材观点作答;或作答角度较单一,只从“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角度作答,没有从两点拓展作答。原因为考生对教材知识不熟悉,日常教学中对图表题的训练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考生审图不仔细,只从大体上把握,未深入观察、发散思维。根据学生答题情况可指导学生分三步解答:(1)审图表。先审图表的标题,“2014年我国各类企业出口情况”,提炼关键字词“各类企业”、“出口”,初步了解该表的主要内容。再审图表的项目和内容,明确图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三类企业介绍出口情况。最后对图表内容横向和纵向比较,在数据比较中,提炼基本信息:“国有企业的出口总额最高”、“外商、民营企业的出口持续增长”。(2)看联系。看图表之间的联系、图表与教材的联系,将图表反映的基本信息与教材知识相联系,找到切入点:“国有企业的出口总额最高”,“外商、民营企业的出口持续增长”分别体现了什么观点?什么原因?从而提炼到“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等知识点。(3)巧作答。从上述知识点中回答两点即可,每点2分。经过以上指导,提高学生准确提取有效信息的能力。图表类试题尤其重要的是审清图表并找准与教材的切入点。第(2)题“说说这段话蕴含的道理”属观点概括类试题。重在考查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分析材料的能力,知识能力目标要求为“理解”和“应用”。该题4分,考生平均得分2.46分,区分度0.65,属于中档题。学生已有能力发展区是结合材料进行分析,但有待提高的能力发展区是归纳概括得不深入、不全面。考生答题出现下列状况:或无从下手;或分析得不全面;或照搬课本、资料,答偏。主要原因为学生对材料理解不到位,未深入读懂材料,应用知识的能力薄弱,过于依赖参考资料。对此,可以这样指导:(1)认真审题,抓住中心意思。仔细阅读所给材料,找出关键词“很不赞成”、“去中国化”、“经典”、“嵌”、“中华民族文化”、“基因”等,把握材料的中心意思有两层:不赞成“去中国化”;让经典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初步感知此题与“中华文化”知识相联系。弄明白材料告诉我们什么(即“是什么”)。许多学生未抓全关键词句,只提炼到第一层意思,导致分析不全。(2)仔细思考,明确概括方向。把握材料的中心意思(“是什么”)后,引导学生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地归纳概括出其中蕴含的道理,可从“为什么”、“怎么样”方向概括:为什么“不赞成去中国化”?怎样“让经典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3)回归教材,概括整理答案。前一问为什么“不赞成去中国化”可从“中华文化的特点、地位、影响”分析。怎样“让经典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因”涉及民族精神的传承问题,可从“弘扬民族精神的必要性、做法”归纳。观点概括类试题重在把握材料的中心意思后,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归纳概括出蕴含的知识点。一般可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规律概括。第(3)题“一字之变对我们有何启示”属启示类试题。重在考查学生的运用能力,知识能力目标要求为“分析”和“探究”。该题6分,考生平均得分2.8分,得分率低;区分度0.73,属于难题。学生已有能力发展区是能分析材料,结合材料回答。有待提高的能力发展区是分析探究能力。考生答题出现下列状况:不理解“制造大国制造强国”的含义,答题存在阐述空泛的大道理,答案大包抄现象;能从科技方面作答的只从“怎么做”(做法)入手,面过窄,未从“国家”、“青少年”两个角度梳理,导致未答到三点。原因为学生审题不清,角度单一,对材料分析不到位,运用迁移知识的能力较弱。该小题可按照“示—理—启”(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解题思路指导学生解答:(1)读懂材料,明确材料反映的现象(是什么)。找出材料关键词“制造大国”、“制造强国”、“中国制造”、“中国智造”,明确材料反映的是“科技战略转变”这一现象。(2)弄清设问的指向,明确回答内容(为什么—怎么做)。先找出设问中的关键词“一字之变”、“启示”等,从“一字之变”中突破,明了“一字之变”是“大”到“强”、“制”到“智”的变化,尤其引导学生思考“大”到“强”、“制”到“智”的实质是什么?即“重视科技创新”,进而明确要回答的是“科技创新”方面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分析“为什么要强调科技创新”、“怎么样科技创新”,即“科技创新的原因、做法”。(3)回归教材,组织表达。“为什么要强调科技创新”可从科技国情、创新重要性等角度回答。而“怎么样科技创新”要求“从国家和青少年角度”回答。试题要求回答三点,每点2分,计6分。启示类试题的关键点在于明确从什么方向回答启示,可套用此模式:材料说明了什么?为什么(经验或教训)?怎么做?

四、变式拓展

1.拓展延伸知识此题可拓展延伸到下列知识:“如何正确对待合作与竞争”、“如何正确对待中华文化”、“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党的基本路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2.拓展设问(1)第1小题。可将问答题拓展为选择题或辨析题;或将图表文字材料拓展为漫画材料;或将设问拓展为直问直答型“现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2)第2小题。将设问拓展为“不赞成把古典诗词和散文从课本中去掉的理由是什么”?或“有人认为教材内容必须去‘外国化’,全面‘中国化’。你的看法呢”?(3)第3小题。将设问拓展为“为什么要强调科技创新?”“取得科技成就的原因是什么?”或”青少年怎样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3.拓展时事材料时事二三可拓展联系以下热点材料:2015年屠呦呦获诺贝尔奖、2015年中英文化交流年活动、我国自主研制的C9型客机正式下线、十八届五中全会等。

五、试题价值

第6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意思自治 民法原则 任意性规范

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他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自治才具有效力。按照大陆法系理论的分类,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权方面关系的法律,在这些关系中不包含政治性的、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内容。因此,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就不能有过多的干预。由于私权关系本身具有“私”的特性,所以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以调整私权关系为己任的私法在更大程度上重视、尊重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赋予民事主体更大的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和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权利。但是民事主体这种自治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公平、正义、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的要求,不能破坏法律所认可的社会秩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仍然要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范来控制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为意思自治划定界限。当意思自治原则超越了这一界限时,就会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序良俗,威胁既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更有可能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背离。这时法律就要对意思自治加以干涉和控制。因此,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种法律被说成是任意性规定,只起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民法只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是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任意性多了一些,但不是绝对任意性的法律。在民法中仍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能够排除任意性规定的适用,而不能违反和排除强行性的规定,否则法律就会不赋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法律效力。它们的作用一方面是在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中针对不同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其要素;另一方面就是在民事行为领域中规范和控制意思自治的适用。例如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订立合同必须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规范意思自治,防止当事人滥用意思自治原则造成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违背民法的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精神。这种强行法不仅包括禁止性规范,而且也包括效力性规范。这就是说,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法律行为人的意思自由受到强行法的限制,任何民事主体对其须无条件地一体遵行,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存在意思自由问题。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所认许的意思表示效力也受到强行法的限制,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效力性规范的条件时才产生拘束力。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任意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条件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是有其特定涵义的,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个别性的、非普遍性的民事行为中,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在法律无法事先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无法发挥作用时,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这一范围外,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余地。因此,认清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可以更好的指导人们进行民事行为。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相关民法原则的关系

与意思自治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两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诚信原则的出现既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有限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功能的矫正。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它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最大的特点是该原则具有观念法的性质或者说具有补充法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行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为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自由让位于社会公平的结果。

2、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与诚信原则的功能相同,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也具有对当事人不合理行为结果进行矫正的功能。如果说诚信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公序良俗原则的出现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诚信原则的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个人自由的滥用已经危及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公序良俗原则的产生原因则主要是在于契约自由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并不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发展,绝对的个人自由,追逐个人利益会损害别人的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会破坏环境和资源。因此个人应该服从于社会,自由也应该不触犯社会公序的自由,国家必须介入干预经济生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公序良俗原则便作为与诚信原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约法的一般规则得以确立。

四、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1、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规则的高度概括。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平等”的规则所发生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将意思自治确认为我国民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的保障民事主体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权利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2、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其功能和作用。因为在任何时候,社会利益都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意思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绝对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应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的存在和发展。

3、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同样会遇到或已经遇到许多问题。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的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

综上所述,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各个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它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禁止滥用权利等原则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和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曦.浅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9).

[2]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

第7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性质 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监管

2011年初,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陆续出现企业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民间借贷危机逐渐显现,特别是轰动全国“吴英案”的出现,引起政府部门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各界学者也纷纷就民间借贷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古已有之,它涉及两方当事人,由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上升至法律,我国《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学者对其概念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国内外的学术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国外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

(2)国内学者中有人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发生在个人、非金融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偿付本息的活动。

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民法通则》颁布前,国内学者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然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将其范围界定在合法行为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及大陆学者董安生教授均倾向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即法律行为本质乃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上的意效行为。目前,学界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它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在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发展变化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质。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状况。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系统的一部分放贷风险。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话,它能够成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2)民间借贷资金满足了民营中小企业主等的融资难问题。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其很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时,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满足了其资金要求,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效率较高,能够满足其发展要求。

(3)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正规金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民间借贷的市场化利率促使正规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效应。

2.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自由的,为何还需要监管?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都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政府根据国家总体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避免经济危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处于地下隐蔽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监测,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将其考虑在内,而且,民间借贷资金的走向经常是与宏观货币政策相反而行的,这样就会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庞大,影响银行等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有的民间借贷资金是从正规金融市场上取得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上资金的配置效果,对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小城镇及乡村的经济发展。

(3)法律地位尴尬,正常发展困难。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不明朗的尴尬地位,监管缺位,其问题突出,人们经常将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导致民间借贷不能正常发展,一直处于政府部门严加防范之下。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

1.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现状

(1)在立法上,没有给予民间借贷这种合法的民间金融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有关规章文件,如《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银监会制定并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均未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性,也未明确界定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是总体来说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较大,有些规范甚至还出现矛盾的情况,导致行为人和司法机构在认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出现分歧。在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我国一直严厉监控和打击,《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入罪说明了我国对这些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将民间借贷归于非法民间金融的误区。2003年在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孙大午案以及近期热烈讨论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官方对民间借贷这一民间金融的态度。

(2)在监管上,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尽在民法领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间借贷仅仅体现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动,国家对其态度是,在没出现问题时未有具体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在出现问题时则是严加打击。因此,关于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国家一直是严加控制和打击的,而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法律和监管均是缺位的。

2.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完善

要规范民间借贷并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运作,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这就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金融市场。

(1)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要规范民间金融,首先要在金融体制上进行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使得民营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金融领域。

(2)认可民间借贷,给予其合法的发展空间。政府逐步放宽金融改革的政策,为民间借贷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总理在十一长假期间带领财经人员专赴温州调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中国式次贷”风险,这无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民间借贷的正视。另外,温州市委、市政府为遏制民间借贷危机蔓延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资金链断裂后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就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等措施,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不断认可、肯定民间借贷并寻求民间借贷规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民间借贷。鉴于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的状态,应该在法律规范上进行改进。对于民间借贷,在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使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正名。同时加快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议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期限、利率、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等,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合规进行,而且能够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创新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在融洽的金融环境和有效地法律规范之上,我们还要创新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吸收正规金融机构的经验,另一个方面要根据民间借贷自身的特征积极创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积极配合,促进民间借贷自律机构的形成。其次,区分监管方式,根据民间借贷的不同形式做区别对待。对于普通的个人之间的自由借贷,可以做消极监管,引导双方当事人尽量采用合规的借贷合同,减少纠纷;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要加强监管,规范借贷合同,建立借贷登记制度,以对借贷规模、资金用途等进行积极监测;对于有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资质、信用度、运营方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再次,培养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熟知民间借贷监管业务知识,增强对民间借贷金融市场的敏感度,方便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创新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民间借贷征信体系、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形成一个安全、诚信、稳定、可控、能预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中央民族法学硕士论文

[2]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3]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 脱范民间借贷软环境.改革与理论,2002(1)

[4]许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第8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一、私人自治原则的概念

    所谓的私人自治即“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干预,即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私人自治的真谛是尊崇自由和选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摆脱了封建等级,身份约束的人,被认为是平等的、有理智的、有独立人格的人,他们有权凭借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私人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作为一个准据法的表述公式,私人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确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下面笔者从法哲学角度,对该原则的本质、价值地位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学者。

    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就本质而言,私人自治原则可理解为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在遵循强行法的前提下,国家与其他个人不得对他的这种自由意愿加强干涉。在价值层面上,本文认为私人自治原则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增进全球范围内法律的趋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私人自治原则的本质和理论基础

    私人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在物权法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而个人意志则是合同的核心,亦即在合同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

    在西方国家,私人自治原则的阐释从来都是仅仅存在于法学理论之中,各国民法典及物权法对之并未予以明文规定。然而,作为对民事法律关系准则的一种高度概括,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私人自治原则包含了一种最普遍适用的理论,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和问题所作的最科学的解释,对于西方各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过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在合同制度中,私人自治原则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表现:作为资本主义民主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之上的一个原则。除合同制度以外,私人自治原则在西方整个私法体系中都占有支配地位,所谓“私法自治”,不过是私人自治原则的另一种表达而已。

    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私人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从哲学上讲,私人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从经济学讲,私人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筑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值与其价值直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很显然,从根本上讲,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人们实际上也在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

    总而言之,贯穿于整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自治一直是某种哲学及经济学理论的直接表现。在这一时期,像“法律应当尊重人们的天生的自由”,“只有自由主义才是一种最好的经济制度”这样一些命题的正确性,为当时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所深信不疑。

    三、私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价值地位

    对于私人自治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

    1、私人自治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故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如前所述,私人自治原则之所以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物权法中得以确立,其政治思想上的根源,是“个人权利”的强化;其经济上的根源,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体制的建立。但是,如果抛开这一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某些属性,例如,这一原则在当时被赋予“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对民事主体的独立意志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的一种法律确认。多根本上说,这一原则所表现的,不过是商品经济社会人们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时依照 “平等”的规则所发和的相互关系而已。因此,私人自治原则和商品经济之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而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并不因经济制度及社会意识形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存在商品经济的地方,即必然存在法律上的私人自治。正因为如此,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伴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政治哲学上的个人主义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的衰落所必然导致的私人自治原则的衰落,其本质含义,并非这一原则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的改变或修正,而只是其适用范围的缩小和在物权法上的“至尊”地位的削弱和否定。由此可见,只要承认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一般属性,就必须承认私人自治原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所应具有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将私人自治确认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意志独立和意志自由,有助于清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观念,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促进我国具有充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2、私人自治原则只是我国民事立法诸原则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反对将私人自治原则绝对化、神圣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确实需要赋予民事主体以更多的自由和独立性,在一定时期,甚至需要特别强调民事主体的“私人自治”。然而,我们却不能夸大或神化私人自治的功能和作用,以至于认为“私人自治的功能空间就是市场的生存空间”,从而在我国物权法中将私人自治重又推回其至高无上的“宝座”。这是因为:

    首先,在任何立法者眼中,社会利益从来都是高于个人利益,即使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自治也从未在法律上被绝对化。例如在法国,即使在1804年,当对私人自治的哲理上的论证被运用于法国民法典中时,也不能不受到各种限制。这表现为,契约自由也要被法律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所制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的命题其实首先就包含了社会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即主体的一切市场行为均需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亦即只有当主体的个人意志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相吻合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其次,我国的市场经济不同于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能处于放任的、无所作为的状态。与此相反,我们“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克服和避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亦即实行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如果没有私人自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但是,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得以健康地存在和发展。很显然,在物权法中,私人自治原则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相对立,又相统一,不可偏废。

    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我国生产力已发展到相当水平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可以说,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立法中已经遇到的许多问题,我们也同样已经遇到或将要遇到(如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问题,等等)。而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与国际大市场相接轨的市场经济,因此,我国民法所要反映和确认的,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其中大多数与国际市场的统一规则相通)。可见,当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摈弃陈旧传统法制观念,不再将契约自由视为不可侵犯的教条的时候,如果我们反倒要将意思自治当做兴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厦唯一重要的一块基石来加以“供奉”,这不仅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实现其科学化、现代化,而且只会将其导入歧路。

第9篇:经济制度的意思范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方面,主要是两个重大的突破。一个突破就是,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为过去只提到,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现在提决定性的作用,一切按市场规律、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市场价格来定。这就能够促使效率的最大化。再者,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干预,就减少了的根源。这都是有好处的,效率也提高了。

另一个重要的,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我们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应该门户开放,领域准入,允许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并且改为混合所有制。要鼓励民营企业去参股国有企业,甚至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也是一种变革。

第三个方式就是,有条件的地方陆续要建立,或者是发展成为职工持股制度,走向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有这些都是创造制度红利的地方,改革的红利、制度的红利,将通过混合所有制的建立,包括国企、民企,都走向混合所有制,也包括职工的持股制度,只有职工持股了,企业才能变革。这个跟中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两个层次的改革。作为高层次的,是资本配置体制的改革,因为重要问题在资源的配置。在这方面有个重要的问题是,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让每种资本能充分发挥它的效率。长期以来,人们惯用的是生产效率,投入产出关系,多投入就有产出,少投入效益提高了,有同样产出,这是生产效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经济界逐渐重视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什么意思?假定投入是既定的,A方是配置资源有N的效率,B方是配置资源有N+1效率,这样的话资源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于是,资本市场的地位就重要了,产权交易平台就重要了,兼并重组就重要了,这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有启发的。国资委管资本不要去管企业!遇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怎么改?人家已经是股份制企业了,都已经是上市公司了,国有企业有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总经理,这些起作用,你管它干什么?你不是把法人治理结构置于一边了吗?不摆脱行政干预,行政管企业不如法人治理结构治理企业。它(国资委)管什么呢?就管资本的进进出出。短期的部门、新兴的产业,需要加强投资,国有资本可以进入。如果产能过剩了,如果是效益不好,国有资本可以撤出来,国有资本就用活了。把国有资本用到最有用的地方去,企业都是独立经营主体。

《水浒传》中写道,林冲发配到沧州,路上经过柴进的庄上,柴进就留他住下了。庄上有一个教头姓洪,洪教头趾高气扬、瞧不起人。人家说这是东京80万禁军教头――豹子头林冲。他说,现在混饭吃的教头太多了,他有本事敢跟我比吗?林冲不愿意比。林冲越不愿意比,洪教头就越趾高气扬。这种情况之下,柴进都看不过去了,就说这位洪教头最近才到庄上来,意思是他跟我没什么深交情,你就跟他比。跟他比,林冲打了一两个回合就不打了,跳出来我认输了。还没施展武艺怎么认输了?他说,我还戴着枷呢。犯人戴枷怎么施展武艺?于是请两个公人给把他枷解开了。一解开,几棍子就把洪教头打翻在地,洪教头满面羞惭、离庄而去。我们国有企业为什么不能搞好?它戴枷的。到现在枷没解掉,你怎么施展武艺呢?所以说,一定要改。要让国有企业按法人治理结构来治理,走独立市场主体的道路。这就释放了更多的制度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