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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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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制度

第1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协调和管理机制

区域的合作需要大量的沟通协调,具体到京津冀的生态环境治理,亟待成立区域生态环保协调机构。可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京津冀三地市长(省长)组成的指导小组,共同组成京津冀生态环境发展的联合协调理事会,负责研究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协调三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推动生态环境合作的顺利实施。

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整合三地的环境保护力量,在联合协调理事会下设专门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战略规划的执行,开展环保执法,保障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的开展。

同时,成立生态环保合作督导组,进一步监督协同工作的开展。可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京津冀生态环境合作督导组,负责监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执行、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环保执法、项目环评等情况。

建立区域环境污染

联防联控机制

京津冀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不同,实现协同治理,应统一区域生态环保标准。进一步加大政策整合力度,统一并完善京津冀生态环保标准,研究区域一体化的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三地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无缝对接。

在标准统一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行京津冀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建立京津冀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

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预警、联合监察和交叉执法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海域等环境预警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形成京津冀环境联合监察机制和交叉执法机制,针对区域性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建立区域生态红线

保护制度

吸取过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京津冀协同必须跳出各自的“一亩三分地”,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承载力,设立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既要建立三地统一的红线区管护问责制度,落实管护部门,明确单位、人员、职责与任务,形成生态红线区的组织保障体系。

也要建立三地统一的生态准入制度,将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纳入环保“三同时”体系,作为项目环保审批的先决条件,对与生态红线区保护要求冲突的项目实施“零容忍”。对于生态红线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污染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行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行为进行清理。

按照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以条块结合的方式,将各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和建设职能分解到各市及各部门,共同推进生态红线区管护。

建立流域和横向生态

补偿机制

水源治理是京津冀生态环保一体化的重点内容,围绕海河流域上下游,结合三北防护林和北京风沙源建设,可划定京津冀张承水源地保护区,做好产权界定,按照生态有价的理念,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在总结官厅和密云水库上游、津冀引滦等现有水源地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并完善以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监管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流域和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设立区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以及京津冀三方政府财政资金拨付形成)。

在确定补偿资金规模时要充分考虑供水地的生态保护和用于治理污染的必要成本,以及为保障供水量与水质而失去的机会成本,包括为提供生态服务所支付的直接支出与间接支出等。

同时,突出国家在京津冀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的牵头、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断面水质水量监测,强化水生态补偿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考核、评估,确保生态补偿资金合理使用和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治理的同时,还应通过制度性的设计避免新的污染产生,特别是应发挥市场作用,在京津冀地区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首先应完善排污权交易技术支撑体系。加大构建污染源基础信息平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分配管理平台、排污权交易信息管理平台的力度。实施企业和地方环保部门两级监控措施,建立排污跟踪、许可证跟踪和年度调整三个信息系统,完善排污监测系统。

其次是确立配额总量和初始分配方案。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确立京津冀区域内的污染气体排放总量,并进一步确定排污交易中的配额总量。配额总量要小于目前京津冀区域内大气中的污染气体排放总量,要与当前京津冀的经济相协调,并根据京津冀的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和优化。

再者是设计合理的排污权定价机制。排污权初始指标有偿使用的定价所定价格高于社会最优治理费用水平,低于社会最差治理费用水平,从而客观上促进排污权交易的活跃开展,并依据鼓励污染减排的原则,在确定社会最优治理水平时,要激励那些技术先进、有减排潜力的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的减排活动,要鼓励这些企业不断应用和研发先进的减排技术。

第2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保障制度;环境保护1.矿山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1.1地下水受污染问题

在进行矿山开采时,需要进行疏干排水工作,这样不仅会容易导致周围地下水位的下降,同时也容易出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是对于重金属矿山开采来说,由于开采人员随意倾倒废弃物,这些重金属会随着河水或者雨水渗透到地下,从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进而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严重时不利于整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在排水过程中容易导致矿坑地下水位下降,从而破坏地表和地下水体系的完整性。

1.2矿山开采对植被的破坏

矿山开采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当地的植被造成破坏,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的保护,将不利于当地环境的发展。而且开采后的废渣、废石也会占用比较多土地,给矿山生态造成不良影响,正是因为植被的破坏,导致滑坡、泥石流的出现。我国作为一个煤矿大国,每年因为开采煤炭造成的植被破坏所占的比重较大,使得我国本来就紧张的生态环境质量更差,不利于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由于矿产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现象比较严重,矿山周围原有的耕地被大量破坏,居民房屋出现裂缝,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开采中,矿山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矿山植被的保护,做好植被恢复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矿产开采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1.3矿坑处理不及时问题

采矿企业在进行管理时,应该要加强对废弃矿坑的处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满足当地生态环境发展的需求。但是废弃矿坑的处理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就会就降低企业的利润。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矿山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及时对这些矿坑进行填埋处理,从而导致许多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比如地面的开裂、崩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严重时还会诱发地质灾害,给当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矿山生态环境的配套保障机制构建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会关系到周围居民的生存质量,同时也会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质量。近些年来,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对矿山生态环境认识更加深刻,要想提高当地生态环境质量,就需要积极制定科学的生态恢复机制,不断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定,最终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但是,当前我国许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和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无法满足矿山生态保护的需求。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人员和部门应该加强对该机制的研究,提升我国矿山生态质量,为人民的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1形成系统性企业环境管理机制

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在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内容进行全方位控制,需要能够从企业矿山环境状况着手,形成对应机制结构。在上述管理机制中矿山企业要控制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矿山管理制度:国家要对各项矿山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要在矿山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对矿山保护制度进行细化,用确保矿山管理制度与不同矿山企业有效结合在一起,能够达到统筹控制需求。国家要依照矿山企业中常见的问题不断对矿山环境管理制度进行调整,确保形成高效的保障机制。

第二,形成内部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及决策模式:矿山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自身要形成内部环境管理体制,要能够依照具体环境状况形成对应评价机制,对各项环境指标进行评价。企业要严格依照评估数据形成对应决策,从而提升矿山环境保护质量。

第三,形成外部控制体系及监督机构:矿山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能够认识到环境保护对矿山发展的重要性,要能够自觉、主动参与到环境控制过程中。只有在这种状况下矿山环境保护质量才能够得到本质上提升。因此国家在矿山环境管理的过程中要对矿山企业进行教育,要对矿山企业人员作出的承诺进行全面监督,观察矿山企业是否将矿山环境保护落实到了日常的工作中。

2.2形成规范性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

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主要通过对各项矿山环境进行控制认证达到矿山环境的评价和管理。当前国外在企业环境体系认证体制构建的过程中投入较多,整体发展水平较高。相关资料显示:国外32家企业中30家具有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其环境管理均达到了ISO14001指标的认证,形成了非常好的矿业结构体制。

我国对企业环境体系认证机制构建重视程度不够,在体制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对应的环境保护机制,整体管理控制效益并不理想。因此在今后矿山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国家需要引入ISO14000环境管理体制标准,通过该标准完成各项机制内容,从而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环境认证条例。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制定相关认证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引入其他国家先进环境控制机制,确保提升各项矿山环境指标监测及控制质量,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力度,防止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出现违背环境保护体制的操作。

3.总结

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过程中要提高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制定出更加科学管理方案,同时国家也要积极制定出相应的生态环境恢复机制,不断完善其保障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提升我国矿山生态环境质量,为当地居民生活提供良好保障,从而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王艳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及保障措施研究[J].矿业快报,2008,08:18-20.

[2]黄德林,汪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05:216-220.

第3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巴掌妞”为你整理了这篇生态环境局水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年度推进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生态环境局水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年度推进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水岸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修河流域保障管理长效机制,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努力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打造"最美修河",**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采砂采石、小水电清理、水库水环境、河道水域岸线、入河排污口、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以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县为目标,持续推进修河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畜禽污染等污染源处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新常态。

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全县五个河流断面(包括一个国家考核断面)近几年水质达标率为100%。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现将202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县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设步伐加快,在原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B标准基础上,投资4200万元,将出水水质提高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一级A标准,主体土建工程已完工,将尽快投入使用。

在加快县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全面启动了乡镇集镇区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前第一阶段的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中,太阳升镇污水处理站、马坳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它5个乡镇污水处理站也将加快建设速度,待全部建成后新增日处理能力4500吨。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对修河沿线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收集坐标、排污口性质等相关信息形成台账;定期对工业园区、城镇生活污水主要入河排污口和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断面水质进行抽样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排放不达标的严格限期整改,严厉查处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行为。

三、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全县22个“千吨万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源地信息;29个乡镇的30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报告已全部获得批复;并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

四、定期调度涉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定期对2020年度涉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进行调度,确保2020年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完成。

五、完成了2019年度环境统计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完成了2019年环境统计数据收集和报送工作,并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按时完成2020年度环境统计季报工作。

第4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商业经济;创新;研讨

一、搭建循环经济下商业经济制度的意义

建立良好的生态商业环境,一方面能推促商业区内的各个生态环节彼此配合,相互之间协调,让企业之间形成持续发展动力,进而带动行业的全方位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绿色商业发展中,是要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成发展的主线,因而在发展中要秉承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原则,故此,循环经济开设中要融合生态学理念,这对商业经济的发展而言可谓至关重要。且商业经济生态创新机制的推行要从多方面入手,目的是让循环经济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到今天,坚定不移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正确,通过总结十多年盐湖循环经济建设尤其是金属镁等一体化项目,总结出很多经验和教训,通过创新发展,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改革中要以侧结构为主要抓手,并化解规模与产能过剩的矛盾,不但能解决化工产品高进低出的问题,也能实现十三五规划中镁锂钾项目,使生态特色更好的凸显出来,继而让生态镁锂钾园成为国家柴达木混合经济试验区的升级。

二、分析循环经济下的商业制度

商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要以人们生活物资的循环为基础,为此,要想让商业经济飞速前行,就要分析影响商业经济的各个要素和细节,让商业经济处于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下,以期让经济能合理的进行资源整合与分配,然后将各个有效环节组合在一起,形成新型的商业经济发展规划模式,这是保障商业经济能够持续运作的必要前提,也是商业经济能获取最高利益的保证。1.构建企业消费系统构建企业消费体系是从微观层面推进商业经济制度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建立清晰明确的消费系统和消费项目,让商业经济制度更为细化,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推助经济发展。与此同时,要细化企业的各项消费细节,并评估消费过程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让其形成消费系统,进而开展系统化的评估活动,以期将不同的发展机制纳入到发展范围内,让经济体制在发展中可形成新的合力,且有新鲜血液补充进来,让企业消费系统构建的更具全面性。企业层面的清洁消费体系也需要借助于微观层面的协调发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持续前行,让企业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考虑问题,探究问题的实质,这样解决问题才能真正的契合要点,如建立清洁型消费科技项目的进程中,应推助商业经济在发展中运用积极措施应对问题,企业为发展必然将新的科技应用在商业活动中,满足商业活动更具实效性的同时,使新科学技术方式融入到日常生产中,提高生产效率。然后在评价中综合各方要求,做好清洁消费的细节方面评价,事无巨细这样才能让评价更为全面和高效,进而让发展机制全部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内,满足商业经济的长远发展。2.构建完善的生态发展体系商业经济的正常发展要以生态商业发展为前提,借助于循环经济建立与之相配合的措施,并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依据,设计、构造商业区域环境,让消费者结合自然环境,打造完整和系统化的组合模式,形成系统化运作模式。另外,应不定期的检测商业生态系统的状况,这样才能确保每一个经济运行模式处于合理的运作状况。在分析循环经济环境下商业经济的发展,能进一步发现新的循环模式,开拓新的渠道,在形成合理链条系统后,为网络系统的互利共生寻求最佳方案。目的是让资源建设和动力消耗达到最优,产生最小化的废物,消耗最小化资源,让商业经济处于循环状态,进而可形成完整的经济、社会框架体系,保障生态系统链条化,优化生态经济系统。发展中我们需熟悉的讲话精神,制定正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开发与利用,由于循环经济的利用是转变现有经济发展模式的必要前提,所以全国都应走此道路。青海就要先做好这件事情,发挥其示范作用。青海的资源也是全国的资源,就应有全局思想,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资源利用,受益后代。3.搭建微观商业经济循环模式微观商业模式的构建是基于商业经济创新建设的基础而来的,如德国为让经济呈现出可持续发展态势,就在经济建设的初期开展新型经济循环双元模式进行回收系统的综合利用,这在商业经济发展中将有着直观性作用。该系统对资源或者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意义重大,其涉及到的细节不仅有消费,流通还有资源的可利用等方面,通过上述几个方面整合资源,能从本质上进行商业经济的循环利用模式,这将在本质上实现经济的可循环利用,让商业经济发展更为长远和更具持续性。4.建立商业生态创新制度商业生态创新制度的建立包括:科技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这四个方面,这四项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发展,彼此之间既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有制约关系,通过彼此之间的配合可以让商业生态系统满足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在创新机制开设初期从观念创新角度建立生态创新机制对于商业经济的循环发展意义重大,生态商业园林的建设需要企业之间树立可持续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并要求企业在建立初期就切实考虑清楚三废的处理反思,这将让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有关资源浪费的诸多问题,且对转变环境建设意义重大。

三、结束语

循环经济模式下,商业经济需不断创新,是让商业园区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的前提,故此就应针对园区的发展情况做好针对措施,特别是真对薄弱环节要重点推行针对措施。与此同时,随时随地关注提高商业经济创新园区的各个小环节,满足商业经济区域的物质和经济双循环。实现商业经济的多层面利用,建立商业经济新模式,力争提升商业经济园区的竞争潜力。

参考文献

[1]孙玉敏.商业经济生态创新在循环经济模式下的建设与发展[J].改革与战略,2015,(8):34-37.

第5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是缓解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严重稀缺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循环经济制度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为我国循环经济制度的创新体系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一般经济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运行轨道,力求在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之间建立一种协调、和谐的关系。因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以物质循环和提高生态效率为特征的发展模式,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约束问题的一种现实求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已逐步将循环经济作为指导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因而,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原有制度框架存在着的根本性的制度制约与障碍,为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就成为我国顺利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由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现行体制下发展循环经济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不能同时体现为企业收益的增加,这种投入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决定了现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自觉选择。因而,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制度障碍: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强制性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而施行的制度体系,它在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政府强制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

1.我国现行的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进行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而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管端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法律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细则也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实施缺乏强制力。

3.各级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国中央政府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资源富集而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地方政府缺乏提供有效循环经济制度的意愿,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则常被忽略。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市场诱致性制度指通过市场制度不均衡供给,诱导交易主体在响应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变迁,其是构成一个特定社会结构的重要潜在运行制度。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诱导性制度缺乏主要表现为: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的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在产权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性,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和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

二、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体系构建

合理的制度创新是循环经济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理论和实践充分表明,制度创新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一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它通过调整制度来安排和协调经济利益主体关系,有效刺激与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为经济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根据上文分析,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创新体系

法律制度是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与资源性法律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应包括3个层次: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专门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充实能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加强循环经济的领导和监管组织制度创新体系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重要的,落实和监督执行更重要。首先,应考虑设立专门的、至上而下的循环经济领导和治理组织体系,赋予更大的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使循环经济建设真正有组织保障,以克服由于涉及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导致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或政策盲区等问题;其实,应改变过去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方法,明确将循环经济纳入政府决策者政绩的考核体系,建立新的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最后,应建立全国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循环经济建设目标责任制,督促其行使循环经济职能,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三)建立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和资源定价制度的互动创新体系

一方面,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制度创新,明晰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形成排它性的产权机制,使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一种无价的公共产品,并能够通过资源定价机制显现其稀缺价格,使得市场竞争主体可以将其与劳动力、土地及资本一样,作为生产要素计入企业成本,诱导企业主动寻求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更合理利用的环境友善技术,推进面向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在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可转让的情况下,对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的技术需求就会增加,新的需求就会对现有技术创新制度的供给带来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变迁的激励制度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制度的强烈需求。从而带来环境友善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更加迅速。而环境友善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则会促进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容量资源供给量的逐渐增加,从而形成技术创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和资源定价制度的良性互动演进,推动循环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6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鲍尔丁:宇宙飞船理论[J].工业生态学,1997.

[2]康芒思: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1981.

[3]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

[4]谭崇台: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第7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它既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又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经济观指导下,克服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缺陷和主要弊端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种符合生态文明发展观要求的崭新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行是要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实现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互协调与可持续发展[3]348~349。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能够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最大的弊端是它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会导致社会内部严重的两极分化。要避免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生态环境和公共性自然资源的破坏与浪费,就必须改变自然资源不能反映市场价格的制度安排,使生态产品具有相应的价格,以实现生态经济建设者的利益补偿。该制度的重点应该包括[5]11:一是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目前,我国资源性产品(石油、天然气、水、土地、电力、煤炭)价格大多数由政府控制,整体价格偏低,没有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不但难以对地方政府和企业起到节约使用资源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反而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价格机制,本质上就是建立一个资源产品价格反映资源稀缺和环境成本的机制。这种价格机制要求尽快明确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将资源自身的价值、开采成本、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为资源有偿使用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快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边界清晰、权能健全、流转顺畅的生态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产权界定及产权关系不明晰,容易导致因争夺资源而发生冲突,破坏资源矿产;容易导致资源的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产产权制度[6]。三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这样一种经济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受益者”付费;通过体制创新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通过机制创新激励投资者从事生态投资,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既离不开市场机制,又离不开政府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必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共建共享、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的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动区域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反映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本质,又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一般性。我国的基本国情:生态环境严峻、资源匮乏、社会环境问题严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进入生态市场经济社会。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陆续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社会,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最近又提出实现中国梦。政府提倡的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最严峻从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努力朝着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迈进。可持续发展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就是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生态凌驾于经济之上,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有时可能比为我们提供的产品更有价值。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生态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经济形态。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运行过程能够保证:坚决反对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去谋求发展;坚决反对以牺牲当前的发展去危害长远的发展;坚决反对用局部的发展去损害整体的发展;坚决反对用自身的发展去剥夺他人的发展。在新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实现人类自身价值和自然界价值的统一,当代人的发展权和后代人发展权的统一;能够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7]。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把物质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不仅要把经济系统中的全部经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而且要把生态系统中某些自然生态生产与再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轨道。党的十总部署,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样,我们要建构的社会主义生态市场经济体制,不是孤立地建立在经济系统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经济体制;而必须是建立在能够使“五大建设”协调发展的经济体制,强调“五大建设”均衡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生态市场经济体制。

2建立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制度是由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共同构成的。生态经济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生态学原理,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工业文明的发展目标是单纯追求GDP,用消灭生态价值来创造经济价值,在获得最大量经济效益的同时,毁灭了巨大的生态价值。整个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始终是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达到尽可能地更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物质产品的目的。人们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唯一目标,忽视生态上的要求,这种在生态上的巨大缺陷不仅不能实现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与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而且造成了当今巨大的生态危机,更谈不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伴随着人类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人类要摆脱这场生态危机,呼唤一场文明形态的全面变革。这场变革就是生态文明的转型,以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对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重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开始对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进行新的思考,政府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到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我们党开始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要求,并提出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生态文明战略地位的提升,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认识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在不断深入,建设生态文明自觉性在不断增强。同时,党的十报告还提出:“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崭新概念,将生态文明提升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定时代的高度。站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样一个高度,我们清楚地知道,生态文明新时代应该具有以下本质特征:(1)生态时代不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是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两种发展关系是相互依赖、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有机统一;(2)生态时代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关系是人与人的生产关系;(3)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自然属性,人与人的协调关系,是生态时代的社会属性。这两种属性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生态时代的本质,这两种属性的协调发展,形成了生态时代的自然史和人类史,并推动生态文明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因此,生态时代的本质特征,就是把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移到良性的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的轨道上来,使人、社会与自然重新成为有机统一体,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8]。在生态文明的新时代里,我们要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要想给我们子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更绿的地、更青的山、更净的水,我们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明确要求。坚持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方针,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和最佳结合的生态经济制度。生态经济是一种与地球的生态系统保持和谐关系的经济,是人们在为实现自身利益努力的同时,将更加关注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生态市场经济是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相结合的经济,能够正确反映生态系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和全部成本,能够有效地克服传统市场经济发展中不顾社会成本、环境代价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缺点,使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优化生态辩证统一起来并实现三者协调发展。因此,贯彻和落实“生态立国”的基本国策和生态经济优先发展的根本方针,其实质就是经济社会活动全过程的生态化变革,其目的就是生态与经济一体化的整合过程[5]11。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第8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健,阎淑萍,苑清敏.论循环经济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J].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2]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第9篇:生态经济制度范文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循环经济制度保障体系,且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包含和体现了某些有关循环经济的内容。比如,2005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从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看,循环经济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到一定作用,但过于原则,距循环经济要求实现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目标相差甚远。但在实践中,循环经济已经受到了重视。金昌市作为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示范性城市,正在探索循环经济之路发展之路。

二、我国循环经济制度还很不完善

(一)政府强制性制度缺乏

1.我国现行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规主要以末端治理模式为立法核心,不适应循环经济模式发展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摒弃对废弃物被动的“末端处理”的思想及生产模式,转换为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源头预防”为主的模式。因此,要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现行末端治理思想为指导的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废除。

2.我国现行环境和资源制度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缺乏更加具体的专项法规。细则比较笼统,缺乏系统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普遍偏轻,极少追究刑事责任,可操作性和强制性都受到极大的制约。如《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等,都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强制力。金昌市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意愿和能力不均衡,阻碍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全面执行。虽然我们国家表现出强烈的循环经济制度供给意愿,但是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往往采取过度消耗自然、环境资源的方法以求得经济发展、就业增加、收入提高,至于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实践中常被忽略。比如,前几年金川公司过于强求对有限资源的开采,忽略了对自然的破坏。

(二)市场诱导性制度不健全

1.资源定价机制不健全。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健全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使资源价格真正成为利益范畴,使它的变动对企业利益的增减有直接影响,具有较强诱导力量而能左右企业活动。其完全可以通过控制资源的价格,进而改变企业利益来促使企业主动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但是,目前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源定价制度不健全,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2.市场产权制度不清晰。科学的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可以促使产权拥有人和产权使用人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发展成本。由于我国缺乏市场化的产权制度,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是作为一种半公共产品来使用,因而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而导致环境使用(污染)和资源开采的低成本,不仅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也造成了资源的紧缺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3.技术创新制度落后。由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废旧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制度发展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制约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也限制了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技术的积极性。我市辖区内的金川公司在冶炼中,排除的一氧化硫的利用上要进一步研究。

三、进一步构建循环经济制度体系

(一)构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完整合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它是规范各个行为主体,明确消费者、企业和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使其按照循环经济的规律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约束和依据,同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相互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相互脱节的问题。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应包括基本的循环经济法规、专门性的循环经济制度、其他相关法规中能够充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