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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容摘要: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是古典社会学和现代社会学讨论的重要议题,这种区分对深入认识乡土社会并寻求其发展道路有重要意义,对理解当前乡村社会转型的背景、动力和现实实践过程,从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制度着手解决乡村问题也有重大帮助。
关键词:乡土社会 转型 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区分
本文对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内涵做如下界定:正式制度是以明确形式加以确定,并由行为人所在的组织进行监督和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成文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非正式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与正式制度比较接近的程序和规范,在正式制度无法规定或不适宜规定的场合起作用;一类是社会认可的惯例、习惯和习俗;一类是自我实施的行为,包括自我行为强制、认知规定、道德、价值观念等(刘少杰,2006)。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这种学理上的区分,不仅在社会学理论的视野中可以找到其根源,在近百年乡土中国的研究及乡土社会转型的困境中都显示了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社会学理论视野中的两种制度
(一)古典社会学理论视野中的两种制度
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制度是社会事实的形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现代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有机团结不仅要有协调分工所必需的个人之间正式的契约关系,而且更要有契约得以形成的普遍道德基础集体意识。从整体看,契约中的非契约关系,在经济社会中建构社会的道德秩序始终是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的核心议题(吉登斯,2007)。韦伯从个人的社会行为的角度研究制度,认为社会行为的类型既包括习惯、习俗和惯例等非正式制度,也包括大量的在企业、市场、政党、国家中存在的正式制度。马克思从“商品”概念出发,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运行规律,明确提出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等基本概念。卡尔•波兰尼还指出非资本主义市场是嵌入性的,市场制度与非市场制度的社会与经济目标存在很大不同。总之,传统社会学家的制度理论尽管在基本假设和方法论方面存在对立,但在制度理论分析的精髓中,实际都包含着两种核心的对立,这种对立既是制度与规范的对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某种对立。
(二)当代社会学理论视野中的两种制度
古典社会学家之后,兴起了对行为模式、结构功能、符号象征、社会冲突等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虽没有将制度作为客观的现象去对待,但仍揭示了制度的存在和制度的作用,且在谈到正式制度的同时更强调了大量的非正式制度的内容。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框架(AGIL)(亚历山大,2001),布劳在交换理论中提出的维持群体内权力结构的合法化不仅要有科层制,而且还要在群体内部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的原则,大大丰富了韦伯和迪尔凯姆关于权力或权威合法化概念的内涵。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理论积极研究社会制度变迁,这种制度研究与以前相比,更注重制度的实践性,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出现了含混性综合,哈贝马斯、布迪厄、吉登斯是其突出代表。吉登斯在对制度的定义中,用类似“在社会中历经时空而深层次地沉淀下来”的语言来说明,其意图是在几个意义上避免一种机械观的制度化。其一,在经验情境中的互动系统是一个制度性过程的混合体,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符号的秩序不能轻易分离。其二,制度与行动者使用并由此再生产的规则和资源相联系,它们并不外在于个体,因为它们是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不同的规则和资源形成的。其三,所有规则和资源的最基本纬度(意义、统治和合法性)都包含在制度化的过程之中(特纳,2007)。吉登斯对制度的规定鲜明突出了正式和非正式等不同制度类型的含混统一性。
我国乡土社会研究中的制度视域
有学者提出,我国社会学自其发端之日起,就把制度研究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内容,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前辈学者对制度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中国各种社会制度的特点与弊端进行了深入研究,奠定了我国社会学制度研究的基础。梁漱溟(2005)从文化路向的差异性上揭示了中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认为从组织结构看,中国是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而西方近代形成了个人本位、阶级对立的社会,其原因是“社会秩序的统治力”,此统治力在西方社会是法制,在中国则是礼俗;在此基础上,梁漱溟首先论述了礼俗等非正式制度同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之间的区别。其次,指出乡村建设的根本――即建设新礼俗。可以看出,梁漱溟从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等方面指出了中西方社会的根本不同点,提出乡村建设的目的就是要从中国的旧文化里转变出一个新文化来,“只有文化再造才有民族复兴”。
从制度视角更全面地认识乡土社会、研究乡土社会和致力于解决乡土社会问题的当数。首先,从对乡土社会的认识来看。的《乡土中国》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从此成为理解中国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最有力的概念,甚至在今天仍影响着我们的观念和行为(马戎,2007)。其次,从对乡土社会研究的理论来看。继承马林诺斯基的文化理论,并使之在乡土社会实践研究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谢立中,2007)。从《江村经济》到《生育制度》跳出了马氏将文化分为基本(生物)、派生(社会)、整合(精神)三个层次需要的框框,倾向于将社会看成是一个具有自己独立需要的实体,20世纪末又提出了“文化自觉”的概念,而到其晚年更试图突破马氏文化论的客观取向,在《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中提出研究人的精神世界,研究“意会现象”、“我”、“心”等,进行“主体”及“主体际”精神世界的探讨。再次,从乡土社会问题的解决模式来看。报着“志在富民”的志向,一直坚持从中国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出发,寻找适合中国乡土现代化发展的独特道路。循着这一思路,20世纪80年代又提出了“小城镇建设”、“农副互补”、“城乡协调发展”等乡村工业发展理论。上述可见,从各个制度层面展示了乡村社会的特殊性,实际上内在包含了乡村问题中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两个层面。我国社会学前辈对乡土社会的深刻分析对本文有两个重要启示:一是指出了乡土关怀的非正式制度视角是乡土研究的基础。二是指出了乡土文化变迁中两种视角并存及其相互关系,揭示了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两种视角分析问题的必要性、深刻性和丰富性。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与变迁
(一)乡村社会转型与变迁的背景
曹锦清(2003)从中国近百年的历史出发,认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追赶战略”,在近百年的历史中表现了“由观念到实践”的特点。孙立平(2005)在考察中国、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权力连续性背景下的精英形成、主导性意识形态连续性背景下的“非正式运作”,并由此得出下述结论:由于政体和意识形态是连续的,许多重要的改革和转型过程是使用变通的方式实现的,这种“变通”是一种准正式的运作,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正式机构按非正式程序进行的运作。上述学者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理论揭示了中国社会转型的独特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乡村社会转型的动力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乡村社会研究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对乡村社会转型动力的探讨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国家中心说。认为国家在吸取现代资源,推动现代化的过程中有决定性作用。二是以乡村为中心的国家-社会关系相互重塑说。20世纪80年代后,国内一些学者运用这一视角,如樊平通过对文本规则与生活规则的比较,指出在受到地域传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村落权力运作的实质就是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生活规则,以积极适应或消极敷衍文本规则的动态过程(韩明谟,1998)。三是国家-社会-第三领域说。这一学说以黄宗智为代表,他认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这一第三领域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会具有不同的特征与制度形式,如时期出现在正式司法体制与非正式司法体制的交互作用领域的乡镇的“乡保”和村一级的“里正”;当前中国乡村司法所的调解制度等。这一学说使人们开始关注正式制度体系之外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因素及两种制度的相互作用。
(三)乡村社会转型的现实实践过程
孙立平(2002)基于中、苏转型的比较及对中国社会深入调查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实践社会学”的概念。用日常生活的视角关注底层社会和普通人。强世功从行动策略、行动过程的视角研究乡村社会转型,运用“关系/事件”分析法研究了一起炕上开庭的乡村诉讼案例,得出了无论是国家法还是乡村的人情、礼俗都成为法官、当事人、村干部等,在每一个行动策略中进行选择时可供利用的资源。这种对两种制度的关注使我们对转型中的一些事件有更深入地理解和思考。
(四)乡村社会转型的困境
当前一些学者从社会结构、文化观念及乡村组织等层面提出了乡村社会转型的困境。从社会结构的层面看,孙立平(2004)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与80年代相比是一个非常不同的社会,由市场因素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断裂已固化为一种稳定的结构和秩序,走出失衡和断裂的解决方案就是在宏观制度上建立合作主义的框架。
从乡村社会的组织来看,自时期“政社合一”的全能型管理模式取消后,国家开始逐渐放权,培育村民自治组织,但乡村组织的发展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税费改革后国家几乎从乡村社会潜在退出,由此造成乡村债务偿还、公共品供给等许多问题。从文化观念的层面看,曹锦清(2004)认为社会价值评判从原来政治或权利的身份标准向以财富为标准转移,德无法治理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把法律和个人的权利结合起来。但这种法律规范与原来乡村社会以共同道德为基础的礼俗社会秩序发生冲突,乡村社会经常处于礼与法相互交锋的状态。贺雪峰指出当前中国快速的现代化一方面在破坏农民从村庄中获得的传统福利(不只是经济收入,还包括人际关系,稳定感,生活环境等),一方面又不能为农民提供以高消费为基础的现代福利的矛盾(黄平,2007)。上述学者的观点实际谈到了当前乡村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现代福利制度与传统福利等矛盾。旧的传统大都受到冲击,新的组织规则还未能有效的建立,这种困境正形同在《乡土中国》中谈到的国家制度与民间非正式制度相遇时的尴尬,其解决之道也唯有从正式和非正式、国家和社会两方面着手才能有所突破。
以上对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区分的研究表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区分不仅是社会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议题,而且对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变迁更具有重大意义,两类制度的区分能使我们对乡土社会自身的运作逻辑有更深入地理解,对乡村转型中面临的复杂问题有更深刻地认识。
参考文献:
1.刘少杰.国外社会学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吉登斯.郭忠华译.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华夏出版社,2000
4.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下).华夏出版社,2001
5.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6.马戎.“差序格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中国人行为的解读.北京大学学报,2007(3)
7.谢立中.从马林诺斯基到:一种另类的功能主义.南昌大学学报,2007(3)
8.曹锦清.理解中国.探索与争鸣,2003(2)
9.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社会学研究,2005(1)
10.孙立平.迈向实践的社会学.江海学刊,2002(3)
11.韩明谟.中国社会与现代化.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12.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3.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5)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问题;制度创新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国家基础建设的逐步扩大和深化,使得建筑工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机遇,无论是在市场还是在资金发面,国家都给与重点支持。不过建筑行业在发展的同时,其安全事故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并且传统项目安全管理在现代高速发展的社会机制和经济机制作用下,早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深化发展。因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创新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建筑企业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职责。
一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评价体系
通常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测评体系主要由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施工知识、设备管理安全、资金安全以及技术安全管理几个方面组成。因此,在实际安全管理中,我们必须对这几个指标进行重点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项目,其管理具备复杂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其所含因素较广,是建筑企业不可缺少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2.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施工知识。建筑工程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其安全事故主要发生与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知识上。
3.设备安全管理。项目现场的设备安全包括其使用性能安全以及维护安全。
4.资金安全。资金安全是项目安全的基础,它关乎项目的成本与利润,是建筑企业尤为关心的环节。
5.技术安全管理。技术安全是项目施工得以正常进行下去的保障,它包括操作技术安全、施工技术安全、项目规划安全、危险源头控制安全等方面。
二 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兴起来的,由于我国快速的经济增速以及社会认识的滞后性,导致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处于低位运行状况,与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存在诸多不和谐之处。
1.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管理基础较弱。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者往往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经常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重速度、效益,轻安全。另外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也非常落后,经常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如某公司南方某大型开发区场地的施工建设,其进行现场爆破时,通常会按照爆破飞石、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扩散、爆破振动分别计算安全距离及《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距离比较,取其中最大值设定安全距离,但是现场施工人员及周边防护对象由往往未撤出相对安全的距离,从而导致爆破区域周边设施、环境、生物也遭受损坏。
2.内部控制与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别是分包队伍员工教育没抓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没形成制度化。许多建筑企业在项目的成本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突出表现在会计假账、坏账、漏账,款项收回等方面,使得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举步维艰。另外,建筑企业的施工人员一般素质较低,流动性大,企业对其往往也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最终使得安全事故频发。
3.管理者的专业知识缺乏。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需要具备基础的专业知识才能制定正确合理的管理措施,但在我国,很多管理者却缺乏基本的专业知识,致使项目安全管理漏洞频发。另外新工艺、新技术的出现与应用也使得管理者跟不上现代企业发展的节奏,难以更新现有的防护技术、设备以及用具等等。
三 安全管理制度的创新举措设想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制度的创新管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1.合理安排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根据企业本身的职能分布与项目属性,制定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并确定各个部门、基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层层执行、垂直监督,从上到下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及监督体系,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2.制定和形成管理者不定时突击安全检查制度。项目安全管理人员要了解项目基层安全状况就必须进行安全突击检查,其重点要检查基层管理者的安全防范意识、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危险物品存放等等项目,使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自发形成安全施工的意识。
3.建立有效的安全评估与反馈机制。明确安全评估的各项指标,充分认识到各个安全环节的参数,建立高效、科学的评估机制,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预先风险分析,评价危险项目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合理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基层施工和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管理与生产的意见看法。
4.建立项目安全应急措施制度创新。做好安全事故致灾状态的分析,特别是负面效应造成失控灾害,给供电、供气,以及该、排水系统故障等。可能产生事故的最大灾害状态,作为准备应急人力、物力方案的依据。
5.创新的条件支撑,要在思想上对每个项目有把握可控的观念,努力偿试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新的安全管理手段;要在经济激励机制上对项目有绝对的资金投入,项目效益要靠安全来保证;要在培养开拓创新的员工队伍来支撑,不断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质量、统计、核算、设备、材料、后勤管理人员,把创新考核纳入项目考核中;要建立健全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规范安全技术创新管理机制。
四 总结
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过快发展与法律制定的滞后,导致了项目安全管理问题不断。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要想冲破现有格局,走向更大的舞台,就必须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我们应该把安全管理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不断创新发展,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学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问题
医学独立院校自成立以来,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母体本校的引领之下日渐完善。但是在继承校本部优良和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教育体系之余,却也吸收了医学院校共有的不良现象,甚至在资金独立和市场化的运作之下,独立医学院校的医德医风的德育教育更不受重视,普遍存在的在医学院校重医学技术,轻医德教育现象,如:学校医德教育体系不完善;教育队伍意识不一致;学生自我认知不清晰等问题。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独立医学院校的医德医风教育问题。
一、医学独立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校层面的问题
1、教育理念的问题。。医学独立学院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其目标就是实用性。如何吸引更多的生源,如何提升就业率。所以热门专业及技术教育的“高精尖”,就成为学校的宠儿,本来在医学教育中就包含有整个阶段的医德教育,是与医学技术相并重的地位,但是从医学专业教师到学校管理层,都没有给予重视。学校教务系统的排课中,国家规定的四门政治理论课只限于大一年级与大二年级的学生,医学伦理的课程主要是大三和大四各一个学期。而且只有课堂讲授没有课后的交流,而在大五临川实习阶段,医德教育就缺失了。另外,学生尽管必须修够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是的学分。但是医学伦理等医德紧密相关的课程在师资安排和考试评价上都是很不严谨的。
2、人文关怀的缺失。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最能体现人文关怀因素的则为儒家思想流派。“儒家对仁、义、礼、智的推崇,以和为贵的主张,体现了中国传统思想中重仁轻利、重人轻物、对人宽厚仁爱的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即所谓人文关怀。???”
一般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文关怀,要求以受教育者的发展为本,尊重受教育者的作为主体的地位和自身个性的独特需求,培养受教育者的自主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促进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长和个性全面自由的发展。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文关怀,“必须以人的生存、安全、自尊、享受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以充分尊重人、理解人、肯定人、丰富人、发展人、完善人,促进人的建设和全面发展为内在价值尺度。???” 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文关怀,是指在对医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首先,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满足以学生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次,肯定和关怀医学生的个性发展,尤其是面对“90后”医学生这一点尤其重要,但是很少有学校重视这个时代大学生的特殊性;再次,注重学生精神和道德层次的培养,这点学校做的也不到位;最后,是医学生自身价值的实现,这就关系到就业问题,如果寒窗苦读五年,最后却因为非自身原因不能成为白衣天使,这势必会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帮助他们以后的职业生涯中能更好的处理好医患关系,是一个时不我待的突出问题。
3、学校两支主要教育队伍缺乏交流。在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中“两课”教师队伍和担有班主任职责的辅导员队伍因工作原因很少交流。几乎每个高校的“两课”教师都是单独一个教学部门,除了日常的教学,还有很多与教学有关无关的材料要整理,这是独立学院的共性工作量大。所以,完成课堂教授之后,就很少与学生交流了,一个个大班的学生教了两年也叫不出人名。与之相反,辅导员尽管是和学生最熟悉的,但因为忙于繁琐的学生工作,很少有精力来关注学生的各种问题,再加上很少进行理论和学术的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就非常有限,完全偏离了学校设置辅导员的本意。二者的交流几乎没有,就使得在学校最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出现漏洞。
4、医学生实习阶段医德教育的“真空”。医学院校一般大五最后一年都会安排学生进行临床实习,这也是应作为医学生必须要经历的一个学习阶段。十年磨一剑,过去四年的理论学习终于有了用武之地,是学生在实践操作中学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之一,是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必经阶段,这个阶段不管学校还是学生都很重视。但是,现实的状况是,学校的迅速发展和学生规模的不断壮大,使学校每到实习分配时就很头疼,为了跟一位好医生,进一家好的实习单位,学生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种本不应在学校这片净土出现的不良现象都出现了,学生提前社会化了。而学校为了能让学生都有去处,往往超额安排实习生,或把学生安排到给对口的医院。这样的结果,就是老医生可能给每个学生那么多临床实践的机会,这会使学生出现焦虑心理。甚至有的学生干脆就没实习,这些好不容易安排出去的学生。学校没有多余的师资力量和时间来关注他们的心理,这些老带新的医生们,每天也是业务繁忙。能够有时间指点一下医学技术就不错,更不可能对学生进行医德的教育。
(二)社会大环境层面的问题
人是具有社会属性,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多时候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大发展的前提背景之下,各种西方思想和观念涌入中国社会,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冲击之下,“90后”医学生,尤其是家庭条件比较优越的独立学院的大学生,自然会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上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而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很轻易就会动摇他们的信念,所以他们很需要学校和社会大环境的正能量教育。
互联网已经进入了每一个家庭,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多元性使得仅靠学校的正面思想政治教育,已难达到净化学生心灵的目标。同时各种负面的信息介入学生的日常生活,有时学生的信息量都超过了教育者,这就加大了教育的难度和降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可信度。
(三)家庭层面的问题
“90后”大学生,以独生子女居多,在家中如众星捧月,说一不二。养成他们自私、任性、包容性差、不合群、自理能力差的缺点,同时,他们又具有有主见、敢说敢做、创造力强、活泼等特性。在面临高考的巨大落差之下,来到了三本尽管分数远远超过其他三本,但是因为是医学专业,他们在精力和金钱上都要付出更多,但就业状况不一定就比其他专业乐观。在这种对比之下,强烈的自尊心,造成极度的自卑和自负。在学校的表现要么是默默无闻,要么是一味的抱怨,抱怨学校、抱怨老师,而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也会给学生优质的硬件资源,和足够的发言权,这些都助长了他们的不良情绪,这种情绪和心理如果没有得到家庭和学校的足够关注,必然对学生未来的成长之路造成巨大的危害。
参考文献: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银行体系;潜在行为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银行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自英格兰银行形成基本的组织和经营模式以来,银行就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正是基于银行的这些缺陷导致了银行的不稳定性,产生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要。
(一)构造性缺陷。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银行的资产绝大部分是用负债支持的,资产负债比例在90%左右。银行的负债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但是银行的资产却不能保持与负债同样高的流动性。正是由于银行集高流动性负债与低流动性资产于一身,才使银行容易遭到挤兑,并由此引起倒闭。
(二)基础性缺陷。信息不对称是银行业基础性缺陷的突出表现。一方面在银行机构经营者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款人对银行机构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正确评价,因而存款人也就无法对银行机构做出准确的判断和理智的选择;另一方面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虽然银行希望掌握尽可能多的有关借款人的信息,以做贷款决定,但借款人却想方设法掩盖自己不利的信息。而银行的生存是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上的,一旦存款人觉得存款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的信用基础发生动摇,银行的基础性缺陷将会暴露无遗。
(三)系统性缺陷。银行机构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存在比较典型的系统性缺陷。一家银行机构如因经营管理不善或竞争失败而倒闭时,往往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连续的负面冲击。同时,银行机构的提供、维护、经营交易媒介的职能和支付结算职能,使它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银行业的外部负面效应将会引起整个金融业的恐慌和社会信用秩序的破坏,由此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和沉重的社会财富损失,对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二、我国银行业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起步晚,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等)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甚至可以说一直担当着我国金融业的中流砥柱。银行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实现的特殊功能,在我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其他金融机构根本无法替代。
(一)银行的重要性
1、从企业融资渠道来看。目前,我国的资金融通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在2003~2006年我国企业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有80%左右是通过银行贷款提供的;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银行本外币贷款余额为27.8万亿元,而债券一级市场累计发行各类债券(不含央行票据和特别国债1.55万亿元)只有2.48万亿元,境内外股票市场上通过发行、增发和配股累计筹资也只有8,522亿元。也就是说,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银行贷款。
2、从居民投资渠道来看。据统计,2006年底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6.1万亿元,股票市场流通股市值为34,035.76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31.32亿元。可见,在我国全部金融资产总额中,绝大部分为各种类型的存款,而且这种趋势还一直在延续。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金融资产仍然以存款为主。家庭资产类型的单一表明,我国居民对银行业的依赖性很高,抵御银行危机的能力较低。一旦出现银行清偿力不足的情况,就可能使以存款为主要资产的家庭遭受较大损失。
基于以上认识,银行在我国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尽管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兴起而有所削弱,但在相当长时期内其功能将无法被取代,可以说银行的稳定就意味着金融的稳定,银行危机基本上等同于金融危机。
(二)我国银行的稳定性判断。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过渡时期,稳定性下降状态。而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强度已经大大提高,多家外国银行已经在华建立起分行或者其他分支机构,而一些实力强劲的外资银行甚至已经获得在我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不断拓展势必打破我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原有的垄断利润在竞争中被新进入者瓜分,致使我国银行利润率降低。另外,我国银行业体系的脆弱性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性低下、市场绩效差等。可以说,在国外个别银行的个别问题,在我国却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业缺陷,这种特殊的整体性风险状况,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是非常危险的。
(三)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体系一直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这种隐含的国家信用不但不能够解决和预防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由于国家隐含信用的存在而可能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隐含担保导致的政企不分有可能使国有银行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国有银行一旦遇到困难也必然会要求政府提供支援,道德风险因此将金融风险无限放大。所以,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一方面会破坏和瓦解国家信用,加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将制约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获得成功。
综上可见,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夹击,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逐渐加以降低和释放,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稳定银行业的安全措施,潜在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的银行危机。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组织形式。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到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本身的目的是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带有很大成分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其中;另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险之后还面临着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等风险,因此为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积极地内部控制提供动力。在这种考虑下,要实现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进行控制的目标,同时要能够对其所承保的吸收存款机构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测,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在该机构倒闭前采取行动,对其进行接管或使其关闭,最好是设立混合形式的存款保险机构,即“官银合办”的形式,这有助于减轻国家负担、对银行机构具有约束作用、增强信誉度。
(二)范围及模式。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员应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由于我国缺乏保险文化的底蕴,同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严重地依赖国家信用等原因,强制性保险模式对于保险目的的实现是最有利的。
(三)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存款保险额度的上限如果定得过高,那么所有的存款人都不会关注银行风险状况;如果定得过低,那么多数存款人又将在“保险网”以外。IMF推荐对存款人承保的赔付起点是人均GDP的1~2倍,并覆盖90%以上的存款。因此,保险限额应根据人均GDP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四)保险费率的设定。差别费率虽然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成本较高,特别是在信誉评级体系不甚健全的现在,这种制度的实施尤为艰难。但是,鉴于这种制度的公正、良好的引导功能及规避道德风险的职能,我国可以采取简化的差别费率,即将金融机构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同一层次的金融机构以相同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四、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潜在影响
(一)金融机构的潜在行为分析
1、投保金融机构。对投保金融机构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短期内成本的增加,若以2007年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454,267.97亿元计算,若保险费率为0.2‰~0.8‰,则2008年应缴纳的保费应在908.54~3,634.14亿元之间。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投保金融机构可能采取附加条款的方式限制小额存款,以此来降低成本。
对于部分投保金融机构而言,参加存款保险可能还面临着一个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及能否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能否提高资本充足率始终是我国金融机构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对于这部分金融机构而言,如何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就成为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后要做的首件大事。
2、未投保金融机构。尽管未来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很有可能实行的是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也可能会被拒之门外。在存款保险制度普遍实行、参保机构被明确标识,而且人们大多持有风险厌恶的态度,这部分未参保的金融机构可能面临业务锐减的压力,生存空间可能因此受到大幅挤压。它们的命运可能是进行业务转变,或被兼并重组,或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参保的行列以解决这种信任薄弱的局面。
3、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如同所有的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问题。在某一既定的费率水平下,经营能力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接受这一费率,积极参保;而经营能力较强的银行由于能够抵抗更大的风险,可能不会接受这一费率,拒绝参保。由于参保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越来越差,赔偿概率越来越大,存款保险公司便会进一步提高费率,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这便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赔偿支出明显加大,其经营风险大大提高。
(二)建立多层次银行体系。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为非国有中小银行提供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平等的竞争环境,必然会加速中小银行机构的发展,这将促进我国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银行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面对大多数存款人的风险厌恶态度,中小银行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拥有比大中型国有商业银行高得多的资本资产比,这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是相当不利和不公平的。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人都处于相同的保护水平之下,这就消除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歧视,为非国有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存款人监督弱化。在采取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尽管存款者很难直接监督和参与银行对其存款的运用决策,但如若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存款者可以提前取出存款转投他行或转做他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使其提高经营效率。
采取存款保险之后,存款保险机构会加强对存款机构的监督,存款者出于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信任,不再进行主动监督。但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远远不能达到全面监督的作用。这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存款者对经营存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
(四)道德风险的防范。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为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施工企业有必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执行效果,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文简单介绍了施工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身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阐明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供同行业参考。
关键词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应对策略
一、导言
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蓬勃发展,高铁建设如火如荼。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铁路运营总里程达到9.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高铁运营里程达到八千多公里,高居世界首位。在这个过程中,众多的铁路施工企业,也随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丰厚的经济效益。但市场环境不可能一直一帆风顺,长盛不衰。今年下半年,受政府信贷紧缩以及七月份动车重大事故后,政策出现不确定性等不利因素影响,市场环境骤然变冷,铁路建设面临资金短缺,已有上万公里的铁路建设被迫暂停,市场竞争环境极度恶化和复杂化。在这个大背景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风险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被提上了日程。
二、内部控制概述
1.内部控制的含义
顾名思义,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的行为,是企业对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系统规范的措施、程序和方法,最终整合为较为完善、严密的系统。
2.内部控制的目的
内部控制的目的主要在于推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一般要遵循系统性、合法性、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等原则。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企业内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规范的经营行为和方式实现其经营目标。
2.有助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个方面的风险,因而要注意建立有效的风险预防与控制机制,通过对风险的评估,有效控制风险薄弱环节,以降低经营风险。
3.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健康发展
基于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约束员工行为,充分发挥整体的力量和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率,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4.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加强资产的规范化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或破坏,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5.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显著提高企业获得信息的速度、数量和质量,有利于决策层做出科学的决策。
四、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不佳
(1)企业重视不够,员工缺乏正确认识;
(2)忽视企业文化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缺少文化理念支撑;
(3)人力、财力、资源等投入严重不足;
(4)人力资源管理滞后。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失衡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衡,权责不明,股东会形同虚设,管理层权力膨胀,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从根本上导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严重失衡,影响了内部控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3.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1)制度不健全,缺位现象严重;
(2)规章制度政出多门,互相冲突;
(3)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4)组织规划不科学,机构设置不合理。
4.风险评估机制、防范机制不健全
(1)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对风险认识不足,项目承揽存在盲目现象,对扩张、管理和控制缺陷所引发的风险缺乏清醒的估计;
(2)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
(3)风险管理组织不健全;
(4)重要、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机制缺失。
5.内部控制制度贯彻不深入,执行不力
(1)思想认识上的忽视,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中,有章不循,主观随意性较大,普遍流于形式,执行不到位现象严重;
(2)项目经理负责制不完善,项目经理权限过大,决策缺乏监督,导致项目部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形同虚设。
6.内部信息系统发展滞后,信息失真严重
受工程项目分散性、流动性、临时性等特点影响,施工企业内部信息传输困难很大。再加之内部信息系统发展滞后,信息处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传递不畅,有效信息的及时获得、相关数据的集成与共享,受到严重影响和制约,并且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内部控制的实
施效果和效率。
7.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薄弱
(1)缺乏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监督评价、纠正、责任追究和处罚体系;
(2)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①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小、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独立工作的环境;
②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控作用;
③企业内部普遍忽视内部审计工作。
(3)项目部内控制度执行堪忧
项目部远离企业总部,项目经理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组织机构和机制,内部控制制度被束之高阁,处于半瘫痪状态。
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对策略
1.优化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能够大力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企业应“以人为本”,重视人的作用的发挥,帮助员工实现其自身价值;
(2)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为内部控制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氛围支撑;
(3)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大宜传、培训的力度,使管理决策层和员工真正认识、理解、支持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4)完善绩效考核,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尽可能地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5)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各项工作,逐步推行财务主管委派制。
2.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形成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管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相互制衡、相互约束、职责明确、协调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3.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统一的编制机构,按照合理合法、系统全面、经济等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以预防为主,兼顾全面性与适用性、可行性和灵活性;
(3)内部控制制度要明晰管理目标和岗位职责,着重控制关键环节;
(4)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项目是施工企业的基本管理单位,其经营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加强项目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①进度控制制度,把握整体进度;
②质量控制制度,争创优质工程;
③安全控制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④成本控制制度,加强责任成本核算。
4.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控制机制,降低风险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风险评估工作,灵活运用风险承受、风险降低、风险规避、风险分担等策略,及时、科学的识别、分析、应对市场中面临的风险。
(1)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风险进行全面防范与控制;
(2)加强财务核算、资金统筹等方面的管理;
(3)强化资产管理职能;
(4)强化市场经营、招投标管理职能;
(5)加强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①加强对招标企业的考察和考核,避免投标的盲目性;
②建立供应商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考核;
③建立同行企业的信息档案,定时分析、比较,以供参考。
5.构建简单明晰的内部控制流程,实行流程化管理
(1)企业通过预算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措施定出流程,规范和明确部门与岗位的具体职责,加强和提高对内控制度认识和理解;
(2)建立OA信息系统,加强对项目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
6.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信息化
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推进流程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因此,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分散化、流动性等行业特点,引入网络与计算机技术,加快信息化建设。
(1)通过电子信息应用平台,加强信息的集成与共享,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与质量,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①建立全面预算体系,加强监督、控制与反馈,降低成本;
②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实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的有效衔接;
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有效发挥企业整体优势;
(2)构建内部网络,实现管理一体化和办公自动化。
7.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及时评估、改进、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的顺利进行。
(1)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部分,通过对会计控制的再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贯彻实施。
①提高内部审计地位,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监督职能;
②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③管理层要真正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给予投入上的倾斜,正视并及时处理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实行激励措施
实施奖优罚劣制度:对于内部控制执行较好,效果不错的部门或项目,企业要及时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于那些内部控制执行不力、效果较差的部门或项目,要给予批评和处罚,以确保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3)加强事后监督工作
配备独立、专业的人员从事事后监督工作,形成记录,及时将监督过程和结果进行反馈。
六、结束语
内部控制是衡量一个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严峻的新形势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其执行力是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更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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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德伟.内部控制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重要性.财经界(学
认知方式又称认知风格, 指个体在认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习惯化方式。具体指在感知,记忆,思维和问题解决过程中个体所偏爱的,习惯化的态度和方式。在所有有关认知风格的研究中, 场依存―独立型认知方式是最受学者重视的一个理论, 被广泛用来解决教育问题。场独立型和场依存型一直是在认知领域影响较大,它们与外语学习之间的关系成为近年来人们研究较多的一个课题。前者为场独立型,也称为内部定向者,后者则为场依存型,也称为外部定向者。其特点是:①场依存―独立型认知方式既区别于智力因素, 也区别于认知内容和认知能力, 在价值上无好坏之分。②个体在认知方式连续体上所处的位置是相对稳定的, 即个体在不同时间, 不同任务中的认知倾向始终有一致的表现。③场独立者倾向于以内在参照作为心理活动的依据, 善于运用分析性知觉方式, 认知改组能力较高。场依存者倾向于以外在参照作为心理活动的依据, 较多采用整体性认知方式, 社会交往能力较高。
2 场依存――独立型认知方式与学生阅读的关系
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场独立性不断增强,场依存性逐渐减弱,但这种差异始终存在。场依存型学生多钟情于与人和社会有关的阅读内容,喜欢小组学习。场独立型学生则更喜爱与自然科学相关的文章,也更喜欢独立阅读。场依存型学生受综合性思维模式影响,习惯于从对字、词、句的逐一辨认和推敲中入手去阅读文章,并试图做到面面俱到,惟恐遗漏某些信息而无法理解全文。场独立型学生则偏向于分析型,他们擅长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与阅读目的相关的内容上, 用分析的方法抓住文章要点。场独立型学生在知觉方面往往独立于周围的环境背景,不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场依存型学生对事物的知觉倾向于以外部的参照作为信息加工的依据,他们更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往往更加在意来自于文本或者教师以及阅读环境的各种暗示。
3 基于场依存――独立型认知方式的阅读指导方面的教学启示
3.1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场类型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学习者特有的认知风格将影响他们对知识的获取和技能的掌握,因此,教师要充分认知和区分学生在认知风格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并根据他们的认知风格了解学生的认知方式, 并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认知方式特点帮助他们选择恰当的学习策略。
3.2提供与学生的认知方式即匹配又要失配的阅读材料
本文前面提到了在英语学习方面, 认知方式不同的学生对学习材料的兴趣和需要也有所不同, 对场依存性的学生而言可选用文学性强, 描写细腻的文章; 对场独立性学生可选用科技性逻辑性强的文章。这样做既能满足不同认知风格的学生的学习需要, 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从而在教师的引导训练下逐步提高学生阅读的能力。
3.3 对认知方式不同特点的学生, 培养其采取合适的阅读策略
在学生学习过程中, 教师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师生互动中由教师回馈, 营造和谐温馨的教室气氛, 并培养学生依其不同特点采取合适的学习方法。 在阅读过程中, 人们总要经历“ 整体――部分――整体” 的思维过程, 它要求学生在阅读课文的过程中从整体感知入手, 进而对具体的阅读对象作具体的分析, 最后再回到整体感悟。学生受认知方式的制约, 在阅读过程中各有优势, 也各有不足。这就需要教师一方面采取匹配策略, 如给场依存型的学生以较多的阅读细节指导, 而让场独立型的学生自己思考。
4 结语
在阅读指导中, 英语教师要遵循学生认知方式的特点开展阅读指导, 并采用相宜的指导策略帮助学生进行认知方式的改组与整合, 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场依存――独立型认知方式的研究为大学英语教师更好地认识学生的认知方式特点提供了指导, 同时也为学生认知方式与英语阅读指导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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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航.认知风格与教学策略的选择[J].青岛,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9,(3).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督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过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第五条
项目业务管理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一)节约原则。
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
(二)务实原则。
务求实用、提质增效,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高效原则。
力求高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界定权利义务,明确项目绩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绩效与进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对未达到绩效与进度要求的,责令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条
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拨付项目相关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电商扶贫工作,切实推进电商扶贫,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承办单位,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承办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县领导小组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项目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
第十五条
凡接受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并抽调对口专业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四)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取承办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二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
第十条
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按相关程序拨付。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按建设合同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保障工作进度;所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补贴额度的50%。
第七条
建成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最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领导审批,并在省、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
建设项目如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规追回已拨付给承办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公布省商务厅(XX)和县商务局(XX)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