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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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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

第1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系统视角 合作经济制度 功能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经济模式已明显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经济制度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不仅弥补了传统经济模式的弊端,还满足了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受到了国内国际的高度重视。因此,研究合作经济制度的产生过程以及合作经济制度的功能,对于社会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合作经济制度的兴起

随着当代科技不断发展,现代经济也在不断进步中,各种新生力量逐渐成为现代经济的新增长点,不同的经济概念也随之而来。

2008年北京奥运会给世界人民一个前所未有的视觉享受,同时也给中国以及世界创造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此时有人提出奥运经济的概念,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奥运的基础设施建设、奥运旅游项目的开发以及奥运文化的传播等。这些工程的实施都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但是这些工程仅仅依靠北京人甚至是中国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汇聚全世界人民的智慧,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其办得更好、效益更高。例如众所周知的奥林匹克水上公园,那便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技术员通过自己的实地调查,听取各届运动员以及教练的建议而建成的。所以说北京奥运会也是通过合作完成的,如果没有各国人民合作,举办奥运会就是无稽之谈。

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经济就是多方彼此合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分享合作带来的效益以及成果的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的形成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全球化经济环境中,如果出现某一个大型事件(如举行奥运会),由这个事件的组织者寻找合作体,最终形成一个合作整体,这是形成合作经济的基础。二是在形成合作整体的过程中,要遵循开放原则,从而使得全球环境下所有的组织都可以参与进来,但是如果有任何一个组织不能够维护合作整体的共同利益,那么这个组织将被淘汰出去。这样经过不断竞争和淘汰,最终形成最佳的合作整体。三是当该事件完成之后,合作整体的各组织将自动解散,回到原来的游离状态,等待下一次合作事件的来临。

由上可知,合作经济不存在长期的联盟,而是由于某事件的驱动而形成的短期合作,并且这种合作不受盟约的制约,可以随组随散。合作整体内部不存在过度竞争的关系,属于合作竞争,各组织要为了该事件贡献自己的力量,进而得到利益。合作经济制度是在全球化经济条件下,为了完成某件事使得各组织合作并共同收益的一种经济形式。

合作经济制度在系统视角下的功能

从合作经济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来看,合作经济是随着合作体的产生而产生的。合作体具有显著的特征,诸如系统性、网络性、动态性以及开放性等,因此,合作经济也就具备了相应的功能。

系统。合作经济制度的系统是指通过合作体而产生的合作经济具有的整体性、多功能性、结构性以及目的等。整体具体指在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合作体对游离在外界的个体组织表现出的一致性。也就是说,不论是合作体外部,还是合作体的内部,都有不一样的因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恶意个体组织,一旦有这样的因子存在,合作体就会通过对自身免疫力的使用来排除其干扰,进而将其整体性的功能表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局部的不稳定性是不会对整体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的,比如在2008年奥运会的施工中,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存在着一定的恶意干扰,但是我们仍然将北京奥运会举办的非常成功。合作经济体现出的结构具体是指虽然在合作体的形成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机性因素,但是一旦这个合作体形成,那么它就具有了相当的稳定性,而且这个合作体的各个结构在时空和内容等方面都是要遵循一定的准则的。合作经济体现出的多功能性主要针对的是合作体的收益,这个收益不仅要在成员消费支出上应用,而且在个体组织的培育方面也得到了应用。比如在北京奥运会工程竣工之后,许多成员单位依旧注重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因为他们在期待着被下一个合作体邀请参加。合作经济体现出的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一个事件在世界环境中发生之后,一些目标相同的个体组织就会自行形成合作体;第二,如果合作体形成了,合作体要想保证事件请求的完成,各个组织都必须要制定出与合作体自身利益相吻合的计划与目标,进而实现事件最完美程度的完成;第三,当合作体解散之后,个体组织并非没有事情可做,而是通过对合作体收益的利用,建设自身的能力。

开放。合作经济制度的开放主要指从一个事件的开始,到合作体的形成,再到合作体的运营,直到合作体解散的整个过程中,不论是合作体的内部个体组织,还是合作体的外部个体组织,都必须要遵守开放性的原则,也即不论是内部组织,还是外部组织,都能够自由出入合作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合作体将所有融入合作体中的个体组织都视为尊贵的客人,站在每一个个体组织的角度来思考开放性的问题。位于合作体内部的个体组织有着同样的目标,因此任何两个个体组织都是可以利用彼此之间的信念来进行合作,这样的合作方式就像是在一个企业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样。在开放式合作理念的指导下,不仅能够实现不同个体组织的资源共享与利益共存,而且能够加强个体组织间的合作,共同开阔合作体的利益空间。游离在合作体外部的个体组织,通常都是每时每刻地等待着事件的发生,正是这种理念让他们驱动自己和其他的一些个体组织建立起合作体。这些外部个体组织在没有形成合作体之前,通常都是彼此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全身心地投入到自身能力的建设与培养上。在整个过程中,个体组织都需要通过自律来保证自身的进步,最终和其他的一些个体组织共同分享自己的优势,同时也对得到分享其他个体组织的优势的权利。

合作经济制度的开放除了表现在以上几个方面之外,还表现在不论是内部个体组织,还是外部个体组织都能够自由出入合作体。因此,在合作体外部的个体组织通常都会保持付出为了更多回报的文化信念,这样也就实现了不论合作体内外,所有的个体组织的共同发展和进步,同时共同迎接挑战。通过对合作体内部个体组织与外部个体组织的开放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这是由于个体组织的文化导向,才形成了合作体在开放上的经济功能,也就是不论是合作体内部的组织,还是合作体外部组织,都不会将在合作体中获得的利益用于普通的支持,而是更多的用于自身能力的建设方面,在渴望得到更多经验与知识的同时,也在为得到资源优势分享权力而努力。

动态。合作经济制度的动态是指合作体是有生命周期的,这个周期具体指在某个事件的驱动下,合作体从产生、运作,到事件解决的整个过程。在这一段时间之内,合作体能够体现出明显的稳定性。这段时间一旦结束,合作体就马上解散了,在合作体中的个体组织再一次回到游离状态,并对自律性充分利用,建设自己的核心能力,时时刻刻等待下一次某个事件的发生。在整个过程之中,合作体具有绝对的动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在合作体中,个体组织是能够自由出入的,因此合作体的收益分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动态性。也正是由于这个动态性的功能,才使得合作体中个体组织达到最优有了保障,如果合作体中的个体组织不是最优的,那么合作体会通过组织功能的运用来淘汰那些非最优个体组织,或者帮助那些非最优个体组织变得最优。

网络。合作经济制度的网络是指不论是合作体内部的个体组织,还是合作体外部的合作组织,都是通过对互联网技术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技术的依靠,连接在同一个网络上,然后通过网络实现随时的沟通、学习和交流。这里所讲的合作经济制度的网络与供应链中的网络是不相同的,在供应链中的外部个体组织是无法被进行良好的网络沟通的。因此,合作体体现出的网络为合作体的产生、运行以及交流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合作体的网络不仅能够对合作体的动态性和稳定性进行有效的保障,而且能够使其相对性得到良好的发挥。合作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组织离开合作体之后,合作体都会通过对网络的运用,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更加优秀的个体来代替上一个个体组织。因此,合作体的网络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合作体中的个体组织的最优性,同时,合作体通过网络功能得到的经济效益也比其他形式得到的经济效益要高的多。

第2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的法律架构及核心内容

经济行为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私有制的出现而一并产生的,经济行为出现之初便伴随着一系列的经济运行规则。随着经济体量的不断扩大,经济行为类型的日益多样化,经济规则对于避免经济纠纷,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流通,降低经济运行成本的作用也更加重要,于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具体来讲,我国的经济法主要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法治规范、经济关系进行法治化明确、经济权益进行法治化保障,经济义务进行法治要求,经济法涉及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生产组织环节以及与社会经济行为相关的环节。具体来讲,我国的经济法由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构成。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概述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同时法律又以法治的实现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因此任何一项法律在其诞生之初便具有明确的社会功能追求,经济法同样不例外。理解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我们可以从两个法律视角进行考察。任何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因此其功能实现也必然借助人这一主体,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同样是依靠影响经济法范围框架内的人的经济活动来实现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时代背景不同,生产力水平差异,经济制度差异,各个国家的经济法除了一些基本原则上的共性之外,也有许多具体法律细则上的差异,因此本文所探讨的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也仅是就经济法的一些共加以说明。

三、经济法的具体社会经济功能

1.社会经济信息传输功能经济法都是依据社会经济特征、社会环境来进行制定的,因此经济法具有的第一个功能便是能够传输社会经济信息。宏观层面来讲,首先,经济法能够传递出社会经济制度信息,从经济法中对待市场与计划的态度我们能够分析经济法所使用的社会环境中的具体经济制度,其次经济法可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经济体,其经济法必定更加完善细化。微观层面来讲,经济法可以向经济参与者传输自身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信息,也就是参与经济行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又将相应的履行哪些经济义务。哪些经济行为是在法律允许框架之内的,哪些经济行为是法律禁止的。2.经济行为组织与经济分配的指导功能商品经济中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几个基本环节就是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利益分配。在自发的市场环境之中,社会经济行为单纯由市场进行自发性调节。虽然市场调节具有一些好处,但是市场调节却具有明显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生产资料会自觉向利润高处集中,而不会顾及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实际收益。例如,一些商人在特殊时期的囤积居奇行为,虽然实现了个人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造成的社会损失却是难以估量的。所以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便是代表最高理性对经济行为进行指导,最高理性有时是与个体经济参与者的短期利益相违背的,但是却是与全体经济参与者的权界内最大收益相一致的。3.刺激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经济法所具有的刺激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应该说是经济法的各个社会功能的综合作用。首先,经济法对于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可以使经济运行更加高效有序,从而创造出有利于经济运行发展的最佳经济环境;其次,经济法对于经济体各个主体正当权利的保障可以有效增强经济主体依靠正当途径发展自我的信心;最后,经济法可以调节部分社会生产资料投向社会公共福利领域,同时使经济产品部分向社会弱势群体、危急情况倾斜,从而实现最稳定的社会经济构架。4.避免经济纠纷,降低经济运行成本的功能经济运行的成本除了生产成本之外,还有例如商品流通交换成本,利益分配成本等等。而且经济运行成本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经济运行的无序化造成的,我们完全可以依靠完善的经济法规将节约的这部分成本投入到再生产之中。例如如果没有明确的物权法保障,我们必定要将部分生产力浪费于物权保护领域,从而造成生产力的浪费。

四、总结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与经济体内的参与主体即人是密切相关的,以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可以概括为信息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1]刘水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03).

[2]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法哲学解释[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5).

第3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经济伦理;市场经济;资源。

一、经济伦理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经济伦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经济伦理的学科性质和定义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经济伦理学是关于经济制度伦理和经济行为伦理的学说。(2)经济伦理学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是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3)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4)经济伦理学是研究对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论证的科学。(5)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以及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6)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经济实践的道德科学,它以研究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的形成、发展规律以及经济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等问题为对象。(7)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认识现状。

任何学术的讨论都不应该离开现实的生活,经济伦理和经济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伦理问题,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规范经济学对经济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经济伦理指的是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条件,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它也涉及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经济主体的伦理关系性状以及经济范畴的价值判断。

二、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随之共同发展,相伴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伦理已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经济伦理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作用,为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经济伦理是协调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经济伦理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这种调节和协调作用,表现为用伦理规则调节和协调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为经济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原则。从而调整人们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促使人们的经济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道德基础是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石,是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职业道德、经济信用即为这一层次的内容所在。

2.经济伦理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人”的角度看,其经济活动的目的只是获“利”,而不是讲“义”。但在全面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保障,导致市场经济上确实存在着一只无形之手,这只手不管“经济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它都会把种经济行为调整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达到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的目的。以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为例,有交易活动就必然需要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所需要的成本。交易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与经济伦理道德有很大关系。一个缺乏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将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在没有伦理道德约束的条件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定金和鉴定费等;而有了经济活动的道德规范,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当经济伦理引入经济活动中并要求交易双方都遵循道德规范时,就会产生一种彼此信任的关系,它意味着双方提供的关于商品、服务、工作效益的信息是真实和可靠的,双方对于合约的执行是严格的,因而经济风险相对就少,那么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自然就会降低,才会以较低成本实现自己利益上的最大化。

3.经济伦理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一些明智的企业家之所以对经济伦理给予特别重视。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经济伦理可以带来效益,能够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经济伦理在主体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和作用表现在多个层次和方面,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考察。如果从经济活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作简要概括,可以认为:在宏观社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社会资本;在中观企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无形资产;在微观个人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人力资源。经济伦理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精神,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通过优化经济主体的素质,激发生产经营者的能动性,协调经济活动中的人际关系,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转贴于  4.经济伦理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精神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中反映在儒家思想及其他诸子百家的思想上,对市场经济伦理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包含:(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体系构成现代社会秩序的框架。因此,守法是道德基础,是公民的基本素质。

(2)市场经济关系以等价交换为基础,反映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上。所以,一切包含等价交换关系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并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5.经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其对象——人。人是创造一切经济价值的主体,通过激发人们的伦理意识、协调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改善社会的伦理状态,使主体的能力得到更为充分、更加有效的发挥,去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在此经济伦理研究的既不是生产关系,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研究人们(或经济主体)经济行为与伦理道德的内在联系。同时在范围上,包括人类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改革开放为经济伦理注入了新的内容,它要求人们从观念上扫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经济伦理,使人们伦理观念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立伦理约束的必要性。

1.伦理约束对市场的经济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经济一体化日益突显,而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将来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全方位的竞争,现在和未来的竞争已不仅仅局限于资源、技术、产品、营销、人才等基础层面,更多的体现在管理、道德、文化的竞争上。伦理,作为管理的一种新趋势,对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规范市场经济又是由法制和伦理两种手段完成的。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2.伦理约束的建立对企业管理的重要作用。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其中,诚信和道德是经济伦理最重要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持经济伦理天平的平衡,需要从他律与自律两个角度考虑。在他律方面,经营者一定要有法律与制度的约束。目前,在企业管理中,相应的法制建设需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过程,尽快地健全与完善,使不讲伦理的人没有可乘之机。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会有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人们借助自律的形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自律方面,诚信和道德问题的实质在于文化。企业的诚信和道德要借助中国的传统文化,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取信于人,就会万事无成。以诚信为本的道就是商道,就是伦理的最基本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最终获得竞争优势,无不得益于这种商道。这种道的核心在于人。企业的管理者要取信于自己的员工,取信于自己的顾客;同时也要指导员工取信于外部利益群体。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要将诚信和道德作为自己的管理价值观,用以指导企业的管理实践,彻底明确管理在于得人。

参考文献。

第4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分配;和谐;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 

 

一、引言 

 

分配和谐指的是在社会新创造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关系和谐。或者说,人们对于分配活动中自己所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满意的或比较满意的。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应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对于收入分配能否实现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形式也由按劳分配形式过渡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同时,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才能为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分配关系的和谐是在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构建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的政策工具。 

 

二、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 

 

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仅社会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要素也要被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没有市场机制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所以,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强调的就是市场制度设计。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和谐必须具备市场均衡的条件。市场机制完善只是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并不意味市场一定就是均衡的,同时,市场均衡又是实现先进集体交换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完善市场的同时,作出能够实现市场均衡的制度安排。 

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是要确立权利对等的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是供给者,消费者是需求者;在生产要素市场上,所有者是供给者,使用者是需求者。无论是供给者和消费者,还是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该是具有对等权利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不是行政赋予的,而是由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供给者和消费者,或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就被认为是对等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消费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消费他人的商品,使用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二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供求关系的均衡,也不可能有价值和价格的对立统一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均衡,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均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竞争同市场垄断是相对立的,不打破市场垄断,就不可能有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突破市场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同时,除了运用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以外,还需要一定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现代流通方式。在我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本质特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利益,制定行业法规、地区法规,有意识地制造垄断。突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就为促进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三是要保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机制说到底就是利益机制,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市场工具,它的作用原理与调节方式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它就有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的作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有生产者剩余,也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市场的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没有生产者剩余,也没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因而是和谐的。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就能推动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影响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主要是垄断。如果价格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或者自然垄断,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品不能跨行业、跨地区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就难以形成,供求关系结构刚性的矛盾也就难以化解,即便价格具有弹性,供求关系也会因为商品难以跨行业和地区流通而僵化。所以,垄断不只是竞争的制约因素,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要完善价格机制,就必须打破垄断。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但是,即便市场机制完善,也不一定就有市场的均衡。所以,仅仅强调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均衡也是难以自动实现的,因而我们需要树立市场均衡的观念,自觉地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我国理论界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市场要实现均衡的认识就没有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那么深刻。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促进市场均衡。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必须提高对市场均衡的认识,提高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

三、分配和谐的法律制度 

第5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一、经济理论

经济理论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当中,《资本论》主要侧重于研究生产关系,主要意图在于批判资本主义。会计学和经济学之间有着比较直接的关系,当中的主要表现就是经济理论和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从商品货币理论上来看会计本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物,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

(一)经济学中的商品本质和会计学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另外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进行交换,这就是价值交换。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演变出了货币,商品的价值也就有了代表性的价格。在经济市场中,会计本质是计算货币计量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流动的过程。可以说资本都是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中而将自身的价值逐渐提升,而作为会计工作人员,首先应明确商品和货币以及资本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并清楚货币在一个企业的发展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更加深入的进行会计理论分析。

(二)资金循环、生产与会计学之间的关系

企业当中资金的循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首先要经过流通,然后经过生产,最后再流入市场,这个过程中生产是企业经营的决定性因素,也只有生产过程才能为商品提升本身的价值,并创造更多的价值。除此之外,企业的资本运动也无法脱离流通的过程,当企业购买的生产材料无法适应劳动力,那么将不能进行生产。而在最后的销售阶段,如果对商品不进行销售那么生产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因此,企业的资本应按照比例分为三分,一份用来作为生产资本,一份用来做货币资本,剩下的一份则是商品资本。资本是不断循环的,这个过程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周期性规律运动。资金周转的速度快慢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成本的各个部分即是并列存在,优势接踵进行的。在现代社会经营是十分重要的,周转速度越快就会产生越高的利润。

二、经济学、财政会计概念与实证剖析

最开始的会计体系是有人们经过长久的记账实践和不断的改良而形成的。上个世纪初,会计理论工作人员还将会计工作中的重点放在描述一些不便于观察的会计实务中,并没有形成一套整体的会计理论和准则。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权的逐渐变化,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经过不断的研究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会计原则,以此来规范原本毫无章节的会计实务。到上个世纪20年代时,很多受过专业经济理论教育的博士研究人员逐渐的走到会计理论研究中来,采取了比较规范性的演绎法,来彻底的改变了会计理论中的杂乱现象,形成了会计行业中的焦点概念。后来又有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在著作中都涉及到了“收益”这个概念。并在论证中对收益的概念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分析,但是与传统的会计体系进行比较,其收入实现以及费用配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上个实际70年代以后,西方的财政会计中心逐渐向资产欠债方面转移,资产转而成为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内容。美国的财政会计概念中以一个比较新颖的思绪,也就是资产作为了财政会计的焦点概念,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财政会计和陈述的框架。

三、西方经济学与我国会计学

(一)经济学视野研究

西方经济学主要围绕:.出产何种制品或劳务,出产多少;采纳何种手艺来产出想要的制品和资本怎样分配;为谁出产和分配制品,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宏观经济学主要研究社会经济中的产出、就业、价钱和对外经济四个方面,以此来对财政政策拟和收入政策等方面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来平衡总供授和总需求二者之间的关系。经济学的发展当中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当中最重要的就是比来20年而演变成的一个分支:新轨制经济学中主要对产权、经济组织和轨制变迁等理论进行了分析,这些理论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参考性意见,同时又有着极强的操作性。

(二)西方经济与中国会计关系和发展研究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就履历这异常历史性的轨制变迁,不仅涉及到了根基的规制结构,同时也涉及到了一系列的轨制放置,当中表现出了很多传统会计理论中无法阐述的内容和问题。对于在成长中的中国会计学者来说,将西方经济学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从根本上对我国的会计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的水平。

第6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内涵;辨析;再理解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计划市场经济存在多种具体形式。探索实现计划市场经济的方式方法,笔者提出一种基于公有制分享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净收入分成制”的企业管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将企业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享。职工不拿固定工资和奖金,而是按事先确定的比率分享净收入。净收入分成制不仅是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分享经济的微观经济运行机制,而且也必然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它能克服总量失衡与结构失衡,促进国民经济协调高速增长和社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另一方面,实行净收入分成制,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必然形成荣辱与共的局面,能从微观上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滞涨”问题。

第7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问题;解决措施

一、我国经济法与其他管理的关系分析

1.经济法与审计之间的关系及重要性。经济法课程是审计学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等财务会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由于我国的经济法建设仍不完善,在经济活动建设审计项目过程中经常会造成审计经济的损失。在审计项目管理中,如何科学有效地控制审计成本一直是审计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市场管理控制与经济法制度的关系。在市场管理中,一般会利用国家的相关社会经济法律法规与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进行控制管理。市场的控制管理除了包括物价管理,还包括商标维权管理和其他管理等。只有加强市场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确保市场经济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建立一个公正合法的市场法律大环境。

3.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经济法的关系。构建节约型社会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针,要想做好节约型社会就必须做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经济法中重要的管理项目。不断完善并实施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政府应该制定详细的相应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在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二、我国经济法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法规缺乏统一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内容并不统一,常出现理论与实际实施内容相悖的现象。在经济学的理论书籍中,关于同一内容却又不同的说法,其中心内容基本一样,但论述的实际条例却又不同,很难分辨哪个是正确的。理论学都无法一致,又怎能以其限制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行为呢。这种经济法缺乏了统一性和信服性,只有法律法规统一了,才能更好地约束人们的经济活动。

2.理论内容缺乏明确性。在我国的经济法内容中,有很多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例可依据,没有详细具体的理论依据条例来遵循,而法律就必须是法规纲要明确,所以不限地理区域,法律条例内容必须统一。

3.内容建设缺乏完整性。国际的经济法内容中的明确条例常无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中查到,这样不健全的经济法内容,使我国的违法分子趁虚而入,却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约他们。长此以往,必然会扰乱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更会失去经济法在人们心中的威严性和崇高法律地位。

三、解决我国现经济法存在问题的措施

1.完善我国经济法及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要想确保我国经济市场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一定要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改革,这样才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合法地进行经济活动。随着对经济法的不断重视,我国政府已经在各领域公布确立有关经济立法,并在市场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内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理有据地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才能提高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能力。

2.加大我国宏观调控经济法的力度。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其本身盲目性和混乱性,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制度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约束经济市场本身的缺点。我国经济体系制度在从传统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变成新型模式的过程中,因受到传统经济制度体系的约束,所以,国家必须要加强对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经济化升级。

四、结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使我国经济市场合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才能使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持久稳定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李元.“低碳经济”的思维模式[J].武汉理工大学报,2017,(1).

第8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教学目标

知识结构

春秋

战国

社会经济

农业

工具

铁工具开始出现;

开始用牛犁耕并推广

铁农具使用范围扩大;

开始用牛犁耕并推广

水利

楚国:孙叔敖修芍陂

秦国:李冰修都江堰;郑国修郑国渠

手工业

冶铁

创造铸铁柔化技术,比欧洲早2000年以上

铸铜

莲鹤方壶,出现金银错新技术

漆工艺

采用夹纻技术

纺织

麻织品的纤维相当细密

煮盐

山西的池盐,山东的海盐,四川的井盐

酿酒

已能用曲造酒

专著

《考工记》

商业

商业发达,出现商业中心,如齐国临淄、赵国邯郸、楚国郢

社会变革

土地所有制

出现私田,出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变革

齐国:管仲变法

鲁国:初税亩

魏国:李悝变法

楚国:吴起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

教学建议

复习课设计

第六节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变革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农业

1、铁制农具的使用

要求学生记住我国铁器出现的最早时间、使用铁器的最早时间、春秋战国铁制农具使用情况。理解铁制农具使用的重要意义。

2、牛耕技术

要求学生记住牛耕技术开始使用推广的时间,掌握牛耕技术运用的历史意义。同时,使学生了解:春秋战国时期长达五百余年,牛耕技术的逐步推广是渐进的过程,且受农户经济条件的制约。

3、水利事业的发展

让学生掌握当时中原地区普遍使用的灌溉农田工具是桔槔。根据书中的地图,要求学生记住春秋战国时期兴修的主要水利设施。

(二)手工业

要求学生通过列表的方式,总结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的发展情况。

(三)商业

要求学生记住当时主要的商品、重要的商业中心。

二、封建剥削方式的出现

使学生了解: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私田的主人采用新的剥削方式,即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这种新的剥削方式使私田主人与耕种者之间形成了新的生产关系,即封建地主与封建农民之间的关系。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改革和变法

1、春秋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渐确立。

指出春秋时期,各国通过改革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重点介绍齐国管仲改革和鲁国的“初税亩”。

2、战国时期的改革

首先,让学生理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的大背景。

其次,简要介绍吴起变法和李悝变法。

最后,重点讲解商鞅变法以及历史意义。

重点——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适应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为进一步改革残存的奴隶制,运用政权的力量,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春秋初齐国和鲁国的税制改革,战国时的李悝变法、吴起变法、邹忌改革和商鞅变法。其中最典型、成效最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

从改革的内容来说,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政治上,主要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加强封建君主专制。经济上,消除奴隶制土地制度,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生产。军事上,奖励军功,提高军队战斗力。

从改革的作用和效果来看,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内部阶级力量的差异,其效果是不同的。齐国等国虽较早的过渡到封建社会,但由于旧贵族势力较大,变法受到很大阻力,所以变法不彻底。有的国家出现了内乱,政权不稳定。只有秦国借鉴了各国变法的经验,改革比较彻底,功效最大。总起来看,这些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废除了奴隶制政治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了封建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大大促进了封建制的建立和发展。

重点——铁器的使用和牛耕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标志着我国生产力的显著提高。而牛耕技术的推广,使耕作效率大大提高,是农业动力的革命,有助于农业劳动力的解放。生产力的提高,导致大量私田的出现,封建剥削方式、生产关系也随之出现。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各国政治改革。通过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封建制度得以确立。我国进入的封建社会。

难点——春秋战国时期改革、变法运动发生的必然性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农业生产大大提高,出现了大量的私田。与之相伴,出现了封建生产关系和封建剥削方式。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走向瓦解。由于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导致上层建筑也随之改变。各国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先后进行变法,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起封建制度。因此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易错问题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动力,是一切历史现象的根本原因。井田制的瓦解是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公田”外,新开垦的“私田”将成为可能的和需要的了。所以,私田和封建剥削方式的出现,都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易错问题——西南地区的开发始于战国时期

我国西南地区的开发始于战国时期,而不是汉武帝在西南地区设置郡县开始。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开始开发西南,秦国蜀守李冰,在成都附近的岷江流域,修建的防洪灌溉工程都江堰。这是开发西南地区的开始。开发西南地区的开始与中央政权设置郡县地方行政机构是两个不同的历史现象。

典型例题

例1按照因果关系排列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的过程

①鲁国“初税亩”②各诸侯国井田制瓦解③铁器和牛耕的使用④一些贵族化公田为私田,采用新的剥削方式⑤私田开垦越来越多,私田主人不向国君交纳产品⑥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奴隶转化为农民

A.①③④⑤⑥②B.③⑤①④⑥②C.③①④⑤⑥②D.③④①⑤⑥②

答案:B。

例题分析:此题为因果排序选择题,是历史和政治综合能力题,主要考查历史过程的再认再现能力、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历史唯物主义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原理的综合运用。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表现为③,因此③应排在第一位。与③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⑤,排在第二位。与⑤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①,排在第三位。与①有直接关系的是④,排在第四位。④决定了⑥,⑥决定了②。

例2郭沫若曾指出:“东周列国的社会制度的变革到春秋末年以后才达到质变的阶段”。最能证明这一观点的是

A.春秋争霸战争B.“战国七雄”的出现

C.战国通过变法废除奴隶制,确立封建制D.周王室更加衰微

第9篇: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容范文

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路与西方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走的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道路,其间既包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预见、探索、反思与尊重,也蕴含对社会理想的尝试性追求。经济法与一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制度模式的选择都密切相关,这是经济法“社会属性”的体现。①另一方面,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逐步将世界市场连为一体,市场经济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已然是各国的不二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东西方在社会经济方面也出现类似的问题和瓶颈。经济法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是由经济法“自然属性”决定的。经济法的一系列特征皆由这二重属性派生而来,表现为各国经济法的共性与个性。

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在体系上可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已为我国理论界所公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是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1]经济法社会属性重点体现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目标、调控手段、调控强度等方面,世界各国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分配法,这与各国的政治文化背景相关,有一定的复杂性;经济法的自然属性则着重表现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赖于一系列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在全世界具有共通性。我们应该在尊重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前提下考虑国情,发挥创造性,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对国外业已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多予借鉴、移植、吸收和完善;而对于宏观调控法,应多侧重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因此,区分经济法的双重属性,有利于我国经济法已有研究成果的肯定与疏理,找到我国经济法的定位与发展方向,也只有构建并完善相对稳定自洽、符合国情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经济法社会属性探源之中国特色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发展演变是经济学领域的两大原则“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交替作用乃至逐步融合的结果,[2]是在公权力有目的、有计划、有一定规模和力度地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并对之进行干预时应运而生的。经济法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和历史发展进路,发展程度也参差不一,这不能不说是与一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社会制度模式选择密切相关,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国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是其社会属性的依托,也是各国经济法彰显自身个性和深入发展的立足点。

以我国为例,我国经济法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而产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既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环境,也是我国经济法生成和变迁的基本背景。纵观30年来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轨迹,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法制建设的国家改革和发展目标,一直是其历史使命。[3]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经济职能转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这也是经济法治化的内在要求。相对于西方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而言,我国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生成土壤与制度个性。

首先,市场基础薄弱。与西方比较成熟发达的市场体系相比,我国的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还不存在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①。市场不完善、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经济资源流动效率较低,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失灵,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不能像西方那样在相对完备的民商法律制度基础上顺势而进,而是要与其相辅相成,一起发展,一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其次,法律文化特别。“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精神”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经济法律意识与价值诉求。[4]“义利相权义当先”,我国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推崇。同时,我们的“和合主义”文化,注重整体主义的辩证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产业法里产业结构健康发展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目标正是注重和谐精神的体现,而西方经济法只注重对某些方面或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不成体系,难以形成整体合力。再则,社会制度特殊。社会主义国家的定位与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使得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我国更具有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和现实要求。同时,我国政府掌握着大部分社会资源,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首要组织者,政府滥用经济职权的可能性也较大,强调规制经济权力,实现经济民主是我国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正是由于这些众多的因素,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属性”与政府的经济政策、经济方针、经济目标等密切相联,表现出如下特性。

其一,回应性。20世纪以来,社会变革加剧,美国的诺内特(P.Nonet)等人提出了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回应型法”概念。“回应型法”源于政治意愿与法律愿望的统一追求,目标是实体正义,其规则来源于法律原则、政党政策和政府政策,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虽有扩大,但仍需对目的负责。[5]我国经济法正是这种“回应型法”的一个典型范例。对外部因素进行反映和吸纳,捕捉和界定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对之进行调整和规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特征。现实社会生活中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如国家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小到产业政策变化调整,在我国经济法变化中都能直接反映。经济法立法内容及运行机制的变化与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同步,如当前正在酝酿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讨论,用回应性概括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环境中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比较符合我国经济法的特点。

其二,开放性。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封闭的、不可知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6]其实,开放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法律的开放性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阶段性和语言表达的客观局限性所决定的,因此同样必须保持开放,以适应变动不居的外部环境,并与之良性互动,在扬弃的过程中发展。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如前文所述的回应性,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经济法的开放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开放性作为我国经济法的品格特征,已成为我们认识和解读我国经济法发展、嬗变和创新进程的一把钥匙。[5]65经济法的开放性很好地诠释了我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困惑与纷争。一方面我们在缤纷复杂的经济法现象和理论学说中,不应失去辨别力,应该把宗旨、原则、价值等已经初步达成一致的东西沉淀固定下来,也以此作为以后具体经济法制度研究的指导;另一方面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在具体经济法制度,尤其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方面,要与经济建设实践的发展同步深入,慢慢探寻其一般规律,不要急着下结论,也不应固步自封,或盲从国外的制度和经验。

其三,协调性。我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协调消费者、企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得各种经济利益能够兼顾到,各种经济力量可以制约与平衡,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和矛盾能够化解,社会整体合力得以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与政党政策、政府政策之间的灵活性、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与互动,这要求我国的经济法具有很高的协调性,能够缓和制度间张力的冲突。同时,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与制度文化也深刻影响了我国经济法的精神,在“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与“以人为本”政治价值追求下,我国经济法中政府角色定位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者更为科学,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因而,协调性既是我国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经济法驱动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经济法自然属性探源之市场失灵

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经济呈现出从未有过的紧密联系,各国调控经济的手段也越具相似性,具体表现为政府对经济采取适度干预。如果把政府介入社会经济领域看作一个点,我国和具有典型意义上经济法的国家的不同在于趋向于这个点的轨迹恰好相反,而其理论基础都是“市场失灵”理论。

在西方国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态度从自由放任发展到适度干预,其权力是一个愈来愈大的过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以及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干预市场,提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被定位为“守夜人”的角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之后,垄断以及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市场失灵现象大量出现,凯恩斯等经济学家强烈主张政府应对市场进行干预,这一理论成为当时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基础,“守夜人”角色开始转变,但这一理论下的政府干预行为工具性色彩较强。到了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的有关交易费用、产权等理论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成了不争的事实,①并体现出一定的自觉性。

在我国,政府对社会经济从全面干预到适度干预,其权力是一个愈来愈小的过程。国家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批判,我国建国之初选择了计划经济模式,对经济的政府性计划渗透到我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时期政府经济权力也最大。1978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提出以后,政府意识到了“市场”的客观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自由,但政府公权力干预在国民经济领域仍占有重要地位。1992年“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和政府调节的有形之手相结合的思路,并不断调整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政府退出市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干预市场的权力逐步缩小,手段也越来越灵活,并以适度为目标。

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历史可以看出,两种不同制度的国家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平台,以各自不同的优势和选择偏好进行着社会发展道路的探索,且越来越接近这条“Y”形轨迹的交点。这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也恰恰是经济法自然属性的一个根源,是经济法产生的一个前提,由此经济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现出以下一组特征。

其一,公平性。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应然意义上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公平性是指对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利益主体,在法律上应予以公平对待。但经济法中的公平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在于,后者强调的是形式公平,是一种机会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经济法法律规范并非如民商法那样采用任意性规范形式,而多用强制性规范,通过赋予弱者一定的权利或课以强者一定的义务,来达到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这种实质上的公平有助于建立一种健康安全的经济秩序,从而保障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

其二,建构性。建构性是相对于自发性而言的,经济法制度中有更多人类理性的构建因素,而不单是对社会规律的发现与固化。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扩大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失灵,此时如果放任市场自身调节,则容易陷入破坏性的恶性循环之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受到实质性破坏。马克思就曾预言,资本主义制度会在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中死去。因而相对于调整经济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民商法,经济法更多体现了人为的干预和调整,在干预和调整的过程中实现法的目的与价值。政府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的目的就是要强制矫正自发经济秩序中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不合理因素,实现实质公平,这显然不是市场经济自身能达到的,而是人类理性设计和追求的结果。

四、经济法自然属性探源之政府失灵

经济法以市场失灵、公权力介入为前提而产生。当代社会,最主要的公权力主体依然是政治国家,国家主要通过政府来进行管理。政府掌握并管理着社会资源,政府职能也在迅速扩张,其担当起市场自发秩序①之不足的补正者有其历史必然性。政府权力介入市场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市场失灵,但政府本身也可能会做出降低或不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甚至发生政府经济权力的滥用与寻租,从而发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政府权力滥用导致的失灵与政府权力缺位导致的失灵,失灵程度在各国不尽相同。造成政府失灵的原因很多,但政府自身局限性及其权力易被滥用性在世界各国具有共通性。首先,政府理性有限。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能力有限,不可能达至对事务的完备认识。政府作为人的集合体,其理性当然也是有限的。政府做决策时,其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因而难免有疏漏或错误之处。某些情况下,这种错误并不会立即显露,但如果不及时纠正,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政府判断的直接失误,从而出现政府失灵,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我们不得不承认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社会生产效率较低正是这种失灵的一个明证。某种意义上,完全凌驾于经济规律之上的政府理性只是人类社会先驱关于未来社会制度的一种理想,终究无法脱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次,政府不具备完全的利益超脱性。政府调节或干预社会经济关系,一定程度上有其自身的利益。政府利益首先表现为以国家名义获得的直接利益,即政府直接从社会获取的利益,如由国有资产管理运作而获益。虽然各国并非全部有以经济法为名称的法律形式,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实质上仍采用了经济法法律部门的调整手段和方式。①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参与经营或进行盈利性活动,都会导致政府失灵,如中央国家机关的同一个立法或法令,可能因地方或部门对攸关利益的关切和保护,形成不同的理解和实施方式,从而导致中央政府决策失灵。政府也不能够完全代表社会,其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正当性有时也会为人为原因所扭曲。如在房地产行业,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以土地为要素参与房地产行业利润的分配,无形间成了具体参与社会利益分配的主体;而在国外,国会或议会的一些决策会受大财团、大企业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政府很难保证在利益上完全超脱。

政府的有限理性与不具利益超脱性一起引发了政府权力的易被滥用性,权力的易被滥用本质上源于人性的自利和一定程度的贪婪。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阿克顿也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可见,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并且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否则就不可能造福于民,这也是控权成为西方理论重要内容的原因。经济性权利②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介入经济领域的公权力更应受到法律上的规制,以防止“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公权力介入经济领域的必然性与公权力的易被滥用性是经济法自然属性的另一根源,经济法在此共性方面表现出以下一组特征。

其一,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7]这种经济性是经济法对原有的经济秩序的发现和顺应,是经济客观规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认识和把握这种经济性,而不能人为扭曲,结果误导经济的发展方向或束缚经济发展。换言之,政府的介入只能是一种矫正,而不是指挥,否则就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只有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乃至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才可能出现经济法,这是被历史证明的事实,如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规,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一部反托拉斯法。此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才扩大到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社会福利分配等方面。由此,经济法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原初动力,政府的干预也须以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契机,而不可只一味追求政府在某一时期的特定经济目标。经济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深化,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这是经济法得以保持其科学性的灵魂。

其二,控权性。政府干预本质上是国家形式的公权力干预,经济法的控权性源自思想上的控权理论,这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通之处。但政府干预经济权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权存在很大区别。行政权一般被认为是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具有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公益性等特征。行政权并不普遍具有经济性,而政府干预权是国家为了维持公平、稳定、安全的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是一种纯经济性权力③。[8]行政法更注重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行政权作为法律的规制对象具有主体性,即政府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全面而系统的,且往往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控制,是一种程序上的控制。而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本位下的国家干预权是一种起矫正作用的权力,对健康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具有辅,政府在有些经济关系中如竞争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只是干预者,而非参与者,不具备法律关系上的主体地位,因而经济法实则是对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某一方面或其运行过程的某一阶段进行控制;经济法控权规范和制度设置也有其自身特点,不同于行政法主要通过程序手段来控权,经济法的控权更多体现在实体权力与职责、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方面,比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政府往往是经济运行的监督与协调者,强调的是政府的监管职责,权力控制有时候并不直接由控制享有权力主体的行为来表现,而是通过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公权的积极作用,但其精神依然是既要防止权力过度干预,使市场失去活力,又要防止权力缺位,因监管不利而导致市场混乱;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政府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对政府权力控制的重点落在权力内容和范围的设定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上,很多时候直接表现为政府行为与政府责任,注重其科学性和实效性。

五、中国特色经济法发展进路的确立

经济法具有双重属性并不是经济法特有的现象,在民商法领域这种双重性也有体现,私法原理的一般性与不同国家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合二为一,共同构成一国民商法的全部内容。其实,任何部门法都是其自身秉性与一定时空相联系的“社会属性”的统一,只是在经济法领域里,这种分界比较明显,这与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尚短,完备理论体系还未形成,以及世界一体化程度还不高有关。考察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属性特征,我们不难发现,是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而经济法的存在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长久的动力支撑。经济法服从并服务于一国的经济建设,一国经济建设为经济法提供土壤,两者相辅相成。就目前而言,在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双重属性的前提下,我国经济法法律制度构建与理论研究工作需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进路:理性地总结已有成果,确立经济法独立科学的研究范式,以我国尚且薄弱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的构建为重点。

首先,我们应尊重并认识到人类社会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所做的探索、尝试和成果。在已有研究成果方面,必须尽快进行疏理,肯定其中的宝贵经验,尤其是体现我们经济制度和法律文化特色的部分,这些往往是经济法社会属性的表现,是我国法律制度有特色的部分,不应予以全盘否定。①这既可以避免后来研究者做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也能让后来人能够对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防止学术情感上的“西方至上”,避免认为过去的研究是一段“弯路”的狭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