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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性原则
交通安全工程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工程,驾驶员在交通安全中起着主导作用。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的提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驾驶员必须及时掌握新的安全知识,熟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如果驾驶员没有及时接受教育,就会造成安全知识脱节和法律法规缺失,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把已掌握的安全知识逐渐淡忘。另一方面,人是有惰性的,在侥幸心理或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的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只有坚持安全教育工作的经常性,才能使驾驶员及时掌握新的安全知识、熟悉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才能逐步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笔者认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应该把职业驾驶员安全学习工作写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完善交通安全教育体系,要求职业驾驶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同时,建立职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合帐,严格考勤,做好记录,对无故缺席者给予处罚,以确保职业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总之,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中,只有坚持经常性原则,才能促进安全教育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针对性原则
安全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坚持针对性原则是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前提。只有抓住驾驶员所关心的切身利益和心理特点,才能使宣传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对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要讲深、讲透、讲彻底,不留疑难和尾巴。比如,在车辆营运过程中,在经济利益诱惑下,个别驾驶员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只顾多拉快跑,在驾驶车辆时超速行驶、争道抢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安全教育就必须抓住“多拉快跑”对交通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把它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运用科学原理,摆事实、讲道理,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首先,“多拉快跑”影响前后车之间的运行秩序,造成运力的浪费。其次,“多拉快跑”必然导致驾驶人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心理失常,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第三,“多拉快跑”的过程中,势必会造成违法违章,如果违法违章被查获将受到经济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只有让驾驶员理解并掌握这些道理,深刻认识到“多拉快跑”这种错误思想的危害,才能转变原有的错误观念,从而自觉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在运输环境发生变化时,要针对新的行车环境进行专项宣传教育。例如,遇到节假日客流高峰期时,为了及时补充运力,通勤车辆会承接长途客运加班业务,运输企业或车队要针对通勤车驾驶员参加长途加班时可能存在的行车经验不足、运行线路不熟、车速快等薄弱环节,举办“长途驾驶注意事项和驾驶技巧”培训班,有针对性地为驾驶员补充长途驾驶相关知识,把好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关,确保平时从事通勤驾驶岗位的驾驶员能够满足长途驾驶岗位的需求,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隐患。
三、科学性原则
安全教育的科学性,包含了授课内容的科学性、授课方法的科学性和授课时间安排的科学性。坚持安全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原则,是确保教育质量的关键。首先,授课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授课人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确保安全教育课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授课人要依据事实材料,遵循逻辑规律,进行比较、判断、推理和模拟,形成正确的结论。清晰的逻辑推理,便于驾驶员理解,使驾驶员信服,从而能收到驾驶员自我说服的效果。其次,授课方法要有科学性。授课人在授课时要情理结合,运用典型事例,激发人们的情感,要运用科学手段,说明交通安全的规律,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驾驶员心服口服、自觉接受教育,切忌态度粗暴、方法简单、训人整人。也可以组织开展“驾驶员与行人角色互换”等活动。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课程搬到马路上来,以换位思考的方式促使驾驶员正确认识和理解交通法律法规,彻底转变行车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思想,进一步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安全责任心。第三,授课时间要有科学性。人的注意力集中时间是有限的,随着时间的延长,人的专注程度会跟着下降。在安全教育时,既不能长篇大论、打持久战,也不能草草了事、打闪电战,而是要科学安排和合理把握授课时间。首先,授课时间尽量安排在驾驶员休息时段,避开收车后和发车前的时段。收车后,驾驶员比较疲劳,有的饥肠辘辘,有的归心似箭,会出现“人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i发车前,驾驶员的思想会“开小差”,有的心想着发车准备工作,有的计算着发车时间,根本无法集中注意力,授课质量会大打折扣。其次,要合理把握授课时间。每次安全教育课程不能超过两个小时,课间要安排一次休息时间,最大限度的使授课时间与人体生理规律相吻合,在驾驶员注意力集中的情况下授课,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多样性原则
安全教育工作要坚持多样性的原则,从不同角度出发,综合应用各类宣传教育工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在安全宣传过程中,除了通过板报、横幅、标语、期刊等常规宣传形式外,经常开展各类有声有色的安全宣传活动。比如说,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管理知识论坛、驾驶员安全知识抢答赛等,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员工广泛参与的安全活动,使安全宣传的效果最大化。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中,一是要努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安全教育工作多样性的前提,只有具有系统的、专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高度责任感与敬业精神的安全管理人员,才有可能开展和举办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而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二是在安全教育活动中,适当运用幽默方法,能够调节气氛,使紧张严肃的情境在幽默的话语中变得轻松、活泼、自
然。在授课中,使用幽默的语言还会吸引驾驶员的注意,达到乐不知疲的效果。三是经常使用展示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播放幻灯、录像和电影介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悲惨状况,使驾驶员心理感到威胁、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达到转变错误态度的目的。四是对驾驶员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纠正个别驾驶员存在的不健康心理,解开驾驶员的心理疙瘩,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驾驶员遵守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系统性原则
【关键词】粮食安全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对策
一、对粮食安全的认识
粮食安全是一个不断丰富、充实和深化的概念。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世界粮食大会上提出粮食安全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与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我国关于粮食安全的概念提出始于1992年,将粮食安全定义为能够有效地提供全体居民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达标的包括粮食在内的各种食物。
本文的重点在于研究杭州的粮食数量上即粮食供给上的安全。
二、影响粮食安全的主要因素
1.影响粮食安全的生产因素。粮食生产安全与资源、投入等因素有关。一是耕地资源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粮食生产可能的规模和粮食产出率的高低。近年来由于建设用地、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及灾害损害等原因,耕地大大减少。二是自然灾害影响。我国农业至今尚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特别是南方的水灾和北方的旱灾仍是制约粮食生产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随着人口压力的加大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都有扩大的趋势。三是农业科技和机械化水平落后。由于耕地减少的趋势难以扭转,粮食的增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及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转化。农村薄弱的基础设施及落后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构成了粮食生产安全的又一危险因素。
2.影响粮食安全的流通因素。流通安全主要涉及粮食流通体制、价格体系、储备体系、补贴制度等方面。一是价格体系。粮价决定农民种粮收益水平,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政府需要对主要粮食品种采取价格上的宏观调控,政府要通过相机逆向操作,减少粮食价格波动对产量和需求量的冲击,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增加粮食安全程度。二是储备体系。粮食安全居我国三大战略安全之首,而粮食储备是粮食安全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确保粮食持续、均衡、安全供应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粮食安全的有效应急措施。建立粮食储备,可以调剂余缺,起到“蓄水池”的作用。目前我国储备粮一方面地区分布不尽合理,另一方面轮换机制不够科学。三是粮食流通体制。粮食流通安全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目前产销区格局分布欠合理,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较为集中,保障销区粮食供应,运输成本会大大增加,所以粮食物流技术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也日益突出。
3.影响粮食安全的应急加工能力因素。粮食安全除了受粮食生产能力、流通体系完善程度影响外,应急加工能力对粮食安全也起着重要影响。一是应急加工设备、人员、资金保障。出现粮食危机时,需要动用应急加工设备和应急资金,足够的应急生产线、应急工作人员都要有所保障。二是应急加工粮食企业的粮源保障。主销区的粮食加工企业如果粮源不足,就很难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任务。因此,有必要以粮食储备库为依托,建立规模化的粮食加工基地,对条件成熟、基础较好的加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扶持。
三、杭州市粮食安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增产受制约,需求呈刚性,产需缺口继续扩大。杭州是缺粮地区,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十分重要。目前的粮食产量主要与播种面积呈正相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杭州市粮食耕地总量呈快速下降态势,粮食种植面积也难有增加的余地,这就导致杭州市粮食生产难以有大幅度提高。然而粮食的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这势必导致粮食的供需缺口越来越大,粮食的对外依存度随之加深,2009年我市三分之二以上粮食靠外购,一旦全球性或全国性的粮食紧缺,我市的粮食供应就会暴露出很大的问题,粮食安全隐患就不能消除。
二是粮食产销合作长效机制尚需完善。近年来,杭州市粮食产销合作关系虽然逐步加强,但仍然是“松散型”的合同利益关系。本地粮食企业与粮食主产区的粮食企业在粮食生产期签订短期的购销合同。由于难以就未来粮食的产量、粮食价格、粮食质量等进行准确的预测,这就决定了主产区和主销区已签订的购销协议面临不确定风险,也就给粮食市场的流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是粮食应急加工能力不足。目前杭州市区大米加工企业只有4家,日加工大米能力只有600吨,而杭州市区日均粮食消费量为1300吨,大米日加工能力缺口700吨,现有的粮食加工设备普遍陈旧落后,不能满足应急加工需要,粮食市场一旦异常,储备稻谷不能及时加工成大米投放市场,就会出现“有谷变不了米,有粮吃不上饭”的状况。
四是粮食应急运输的物流保障缺位。目前杭州已在黑龙江密山建立了粮食生产基地和储备粮库,为杭州粮食应急确保了粮源。一旦出现粮食危机,及时将黑龙江的粮食运输到杭州,对缓解危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考虑到运输成本和运输速度,目前粮食主要依托铁路运输,然而,铁路运输的调度权不在地方,由于地方依托铁路运输缺少主动权,一旦需要应急长途运输粮食,就会出现有粮运不进杭州的情况。应急运输的物流缺少保障,将直接影响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的应急储备粮库应有作用的发挥。
四、提高杭州市粮食安全的对策建议
销区粮食安全应该是在“安全性”和“经济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杭州作为粮食销区,在增产受限的情况下,做大粮食市场是保障杭州粮食安全的基础,加强粮食储备是杭州粮食安全应急保障的关键,建立健全粮源与物流的协作机制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杭州粮食供求矛盾在逐步加剧,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增强杭州粮食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一)坚持科技兴农,严格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
1.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增加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开发优质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加强农业生态治理、降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以提高粮食作物单产;实施粮食增产工程,从“藏粮于库”向“藏粮于地”与“藏粮于技”相结合转变。
2.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依法管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坚决制止耕地抛荒,防止耕地减少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地力建设,提升标准农田质量,多渠道多途径加强耕地地力建设,建立耕地地力动态的长期监测网络体系。
3.落实扶粮政策凸显种粮比较效益。继续执行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政策,认真落实省级早稻订单奖励、粮油种植大户直补、订单储备粮价外补贴、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等各项扶持政策。必须把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出台适合杭州的扶持政策,处理好促进粮食生产与增加农民收入的关系,确保粮食产量。
(二)坚持做大粮食市场,夯实粮食供应基础
1.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抓住机遇,政府要出台更优惠的粮食产销合作政策,鼓励建立相对稳固的合作伙伴,积极探索尝试建立投资式的产销协作。一是建立投资换产品的协作关系,主要由政府组织或牵线以技术投入或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形式支持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以换取一部分对口供应杭州的粮源;二是建立跨区域的独资或股份制的产业化经营公司,实行投资、销售在杭州,生产、加工在产区的经营模式;三是采取租地或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现代农业园区和商品粮基地,实现优质粮食产品的定点生产、加工和返销。鼓励产区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落户杭州。
2.支持从事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并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骨干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对粮食深加工的投入,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在扩大在杭的粮食采购、储存、销售规模的同时,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能力。
(三)坚持科学储粮,有效发挥储备粮调节供给、应急供给作用
参考国际上粮食储备管理的成功经验,杭州的粮食储备体系可以采用政府储备和市场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储备监管,落实储备补贴,确保储备粮源,逐步探索“藏粮于企”的粮食储备途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杭州粮食储备管理应做到“四个必须”:
1.必须保障政府储备足额到位。政府储备是政府应对粮食危机、调节粮食供应的既重要又直接的调控手段,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其重要性。杭州要确保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政府手中都有足够的地方粮食储备,充分发挥储备粮“蓄水池”和“缓冲区”的重要作用,增强粮食的安全性。
2.必须强化市场储备功能。杭州市政府在投资建设勾庄粮食物流园区粮库、803洞库项目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鼓励大型的粮食经营企业落户杭州,鼓励其在杭州新、改、扩建设粮库,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品牌的粮食经营企业在杭州建设粮食加工基地,在杭州市现代物流专项、商贸发展专项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企业补助和奖励,通过加强粮食仓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在杭州本土的市场保有量,有效发挥市场储备功能,确保市场波动时杭州有粮可调。
3.必须建立合理的粮食储备结构,完善原粮、成品粮、应急加工能力三级储备体系。目前杭州市政府粮食储备为21.5万吨,其中小麦6万吨,早籼谷8万吨,晚粳谷7.5万吨(成品粮1.3万吨);杭州市市场粮食储备为成品粮1.4万吨。一旦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杭州市有成品粮储备2.7万吨,按杭州市日粮食消费量为1300吨计算,成品粮储备可维持消费20天。在此基础上,同时通过应急加工可将原粮加工为成品粮,这样形成的原粮、成品粮、应急加工能力三级储备体系,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应对危机。这就要求提高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同时根据居民的消费要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适当增加晚粳谷、晚籼谷储备。
(四)坚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建立健全粮源和物流的协作机制
粮食物流是指粮食从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的实体运动以及在流通环节的一切增值活动。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是杭州以市场经济方式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1.培育和发展区域性的物流中心。构建粮食物流中心可以把粮食流通资源按市场化要求重新配合、配置,可以使粮食生产和流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建立以大规模粮食集散和综合性物流服务为主的现代物流中心,进行功能创新与整合提升,努力将杭州粮食物流中心打造成集粮食批发交易、仓储服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大型粮食物流中心。
2.加强粮食应急运输的物流保障建设。为保证在粮食紧张情况下,杭州能将在外省市建库储备的粮食及时运到杭州,铁路、交通、财政等部门为粮食调进、接运、粮食加工应提供火车、汽车运输等方面的支持,包括应急运输工具、应急运输人员、应急运输资金等配备,地方无权调配铁路运输,但应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运输部门的支持,避免“有粮运不进来”现象的发生。
(五)坚持粮食安全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增强杭州粮食应急供应能力
粮食安全是动态和变化的,粮食生产的波动是经常的,公共突发事件也是难以预测的,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预报准确及时、反应灵敏、措施得力的预警体系。
1.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掌握国内外粮食市场行情的变化,在国内、省内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采价点,定期搜集粮食成交交割动态,加强对粮食价格变动规律的研究和分析,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
2.增强粮食应急加工能力。从粮食安全出发,政府必须扶持一些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确保粮食不安全时,原粮能通过骨干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及时加工成成品粮,并按照政府指令供应市场。因此,在粮食安全时,政府与其签订承储、应急加工的合同,可以日常承储补贴、以优惠价格收购等多种形式对这些骨干企业给予支持,企业完全按市场运作,政府可以按照业务量、粮食品质、获粮途径等多方面对粮食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实行星级评定管理,给予分等级进行奖励;在粮食不安全时,政府可以采取支付储备动用补贴、应急加工补贴等形式依托这些企业供应市场,确保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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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粮食供需格局发生了较大转变,粮食生产地域重心由南向北、由东向中逐步转移,之前“南粮北调”也已转化成“北粮南调”的态势,南方随着工商业经济发展逐步由粮食产区转化成销区,人均粮食占有量不断下降,供需缺口越来越大。在当前粮食需求刚性增长、气候日趋恶劣灾害天气频发以及国际粮食价格动荡影响下,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粮食生产供应地区过于集中、地区产需发展的不平衡无疑会加剧国内粮食安全的隐忧,因此需重视地区供需均衡发展,尽量采取措施缓解区域产需矛盾。
国内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中一直存在重工轻农的态度,农户种植收益较低,种植积极性也难以提升,再加上工业用地扩张以及城镇化、房地产的发展也侵占大量农田,导致部分地区粮食生产下滑;而同时人口也大量涌入这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粮食需求却增长较快,这种现象尤其在我国南方地区表现十分突出。广东粮食自给率不到40%,是第一主销区,而“鱼米之乡”浙江粮食自给率下降为42%左右,仅次于广东成为中国的粮食第二主销区。生产的下滑和需求的刚性增长之间的缺口主要靠来自北方粮食南运供应弥补,并辅之以进口粮调剂,北粮南运成为保证全国粮食供需平衡的主要手段。尽管目前国内粮食供应基本能满足国内需求,但这种产需格局的缺陷正随着经济的发展、需求的增长而日益明显。
首先,以“北粮南运”为代表的粮食跨省调运数量庞大,其物流运输效率低、速度慢,粮食运输时间过长。据估算,从东北地区的粮食运往南方销区一般需要20-30天的时间。而南方销区由于产粮水平的下降,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一旦南方的粮食供应紧张,而北粮未能及时到达,南方粮价就可能迅速上涨,进而将波及全国。其次,运输成本也较高,据粗略估算,东北粮食经过长途运输到达南方销区的运输费用占到销售价格的30%左右,这使得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压力增大,同时也削弱了北粮在南方市场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粮食企业经营的风险,一方面,这就可能导致粮食企业压低农户粮食收购价格以降低成本,最终农户很大部分种植收益包括政府补贴被流通环节所侵占,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粮食市场的对外开放扩大,国外低成本的进口粮食影响也在加大。国内居高不下的运输成本使得其销售价格缺乏竞争力,从而为进口粮食的大举涌入提供契机,对国内整个粮食市场形成冲击,影响国内粮食生产和发展。最后,北粮大量南运,国家调控压制着国产粮食价格,同时低价进口粮也在逐年增加,长此以往南方销区对粮食生产的忽视将得到强化。近年来,国内9个粮食产销平衡省区的粮食产销供求形势也出现变化,粮食供求形势普遍从基本平衡转向缺口不断增大,有些省区甚至开始从产销平衡区向粮食销区转化,外调粮比例不断增加,这种威胁粮食安全的趋势不容忽视。目前在中国南方很多地方,农民弃耕现象仍比较普遍,而且很多都是一年两熟至三熟的高生产水平优质耕地,任由此种状况发展的话,粮食区域产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对国内未来粮食生产供应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当前全球气候条件恶劣,极端天气频频发生,中国乃至全球粮食生产时刻面临着威胁,粮食危机正得到全世界人民的警惕,再加上大量国际游资令国际粮价波动剧烈也对中国国内市场有传导作用,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国内粮食安全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除了加大农业投资切实提高农民收益外,国家粮食安全仍需重视地区供需均衡发展,尽管目前的国内粮食供需格局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但国家也需采取措施尽力缓解粮食区域产需矛盾。一方面,南方销区地方政府必须对农业生产真正重视起来,停止侵占良田,加大对农户的补贴,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如基础农田建设等,提供优惠政策鼓励粮食生产,尽量减少对外以来,提高自给自足率。另一方面,其次,北方产区在保障南方粮食需要的前提下,需对当地粮食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加粮食深加工产品的外运或者出口,以获得更大的粮食生产经济效益,促进产区农业的发展。当然除此之外,提高国内粮食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也是势在必行,国家粮食安全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完善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依据
为有效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平抑市场粮价,确保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修定的《县粮食应急方案》精神,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职责,结合年以来建立的县级应急大米储备制度,制定《县应急大米投放市场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应急大米投放市场工作,由县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粮食局局长负责总体调度、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县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示和各项工作部署;在全县粮食供应出现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应急大米的意见;代县政府起草平抑市场的有关文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投放数量以用抛售价、限量供应的意见;负责协调应急大米投放市场程序中运输及供应网点的投放量、供应方法、结算等环节,密切监控市场粮价,在市场粮价回归平稳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撤出应急大米供应。
三、在全县粮食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做好应急大米投放、供应工作
(一)紧张状态下应急大米投放市场的准备预案
在粮食市场出现紧张状态时,要加强对国内及我县粮食市场价格及供应动态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预测,密切监控粮食应急企业全力以赴向产区采购粮食、投入粮食加工、增加供应量的有效调控。如果粮食市场价格、供应情况仍趋紧张,并有继续向紧急状态发展的趋势,要适时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组织县级应急大米投放市场的报告,并与相关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大米投放量:根据出现紧张状态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县级应急大米投放后仍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的情况下,安排适量的县级应急大米投放市场,加强调控,有效保证市场供应,平抑粮价,减少紧张状态效应。
2、应急大米供应网点:在出现紧张状态,粮食局已确定的骨干粮店供应网点(国有粮食企业零售网点、已签约的大型超市、粮食经营商)继续抛售县级应急大米,实行限量供应。
3、应急大米供应价格:根据出现紧张状态的市场粮价,持平或略低供应。
4、应急大米运输:县经贸局、交通局根据县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粮食运输车队到指定应急大米库存点装运应急大米到指定供应网点。公安、交警负责为应急大米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二)紧急状态下应急大米投放市场预案: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所有措施外,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应急大米投放量:根据市场粮价和供应状况,增加县级应急大米投放量。
2、增加应急大米供应网点:在部分居民集中区开设应急大米临时供应点,实行限量供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供应量)。
3、应急大米供应价格:根据出现紧急状态的市场粮价,持平或略低供应。
4、应急大米运输:县经贸委、县交通局根据县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粮食运输车队到指定应急大米库存点运应急大米到指定供应网点。公安、交警负责为应急大米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三)特急状态下应急大米投放市场预案:
除了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所有措施外,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凭证供应:采取凭证限量供应。县粮食部门要预先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及居民委员会制定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定量购粮、外来流动人口凭用工单位证明和身份证购粮的方案;机关和团体食堂、大中专学校学生食堂、大中型企业食堂凭单位和主管部门证明给以定量供应。
2、限量供应:每人每月限购量10公斤。
3、应急大米供应价格:根据出现特急状态的市场粮价,略低供应。
四、后期处置
1、会同县物价局在应急大米投放市场后,对市场粮价进行严密跟踪监测,在粮价回归平稳,市场流通恢复正常后,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撤出应急大米供应的报告,得到批准后应急大米退出市场供应。
【关键词】黑龙江省;粮食物流
1.粮食物流体系的基本内涵
粮食物流体系是粮食物流的基础和系统保证,由完善配套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统一的政府管理体制,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高效合理的“供应链管理”运作方式和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所组成,是粮食流通活动中的各种粮食物流功能的较为完美的结合,是协调、高效、低耗的粮食物流、粮食信息流和粮食流通服务的统一体。粮食物流体系随着粮食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是粮食生产、加工、销售、收购、运输、仓储、装卸、配送、消费、交易和信息应用的一个完整的“环节链”体系。粮食流通体系从整个粮食流通的角度研究,粮食生产者与粮食流通中介组织、粮食流通中介组织与粮食市场、粮食市场与消费需求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使粮食的流通高效运营,实现粮食物流的安全和经济。
2.黑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的现状分析
黑龙江耕地集中,土质肥沃,粮食物流产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健全、功能不断提高,为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发展积累了良好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黑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比较缓漫,主要表现为:
2.1市场化程度不高,竟争能力不强
由于受粮食安全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方面因索的影响,粮食物流体系中仍以国有骨干粮库为主,其它所有制企业进入较少,导致粮食物流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粮食物流主体主要还是由购销主体来完成,第三方物流还处在初创和试运行阶段。因此,黑龙江省物流企业的综合竟争能力低,尚不能适应市场要求搞好粮食物流和扩大对粮食物流的需求。
2.2仓储资源整合不彻底,仓储设施不够完善
目前,黑龙江省的仓储资源还没有按市场的要求进行彻底整合,省内现有物流企业建立的货场、仓库、装卸搬运队伍、包装厂和铁路专用线基本自成体系,独立运作,缺乏横向联系,流通设施设备很难得到充分利用,这种状况难以使粮食物流形成规模,也造成物流成本高昂,不符合粮食现代物流专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的要求。
2.3粮食运输方式落后,粮食流通成本高
散粮装运和接卸设备缺乏,运输设施简陋引发粮食在途时间长、途中损耗大、运输费用高等问题;一些粮食设施的建设缺乏科学化论证和有效的管理,导致了粮食仓库、粮食加工厂建设和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粮食物流的合理组织,不利于粮食物流的发展。粮食生产与外运不相适应,运输设施和技术落后,一些运输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与利用,致使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由于黑龙江省地处铁路运输末端,粮食外运主要靠铁路,而受铁路运力和流向的影响,运力明显不足,这已成为制约黑龙江省商品流通的“瓶颈”。
3.黑龙江省粮食物流的发展对策
3.1成立粮食物流管理机构
首先,粮食物流系统有着完整的体系,涉及多种组织、多个环节,粮食价值在其中实现增值是比较复杂的物流链体系,如果没有一个实力强的核心物流管理机构,是难以表现出整体最优效果的。其次,粮食物流系统又具有较强的脆弱性,在物流链的最上端和最下端是无数的有差异的个体农民和消费者,组织的多样性及个体的差异性决定了物流链上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体得不到满足,都会造成整个物流链的扰动。管理机构应协调好黑龙江省内地区间政策性和经营性两部分粮食的物流运作,协助做好中央储备的调动和管理以及粮食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3.2加大粮食物流技术研究的力度,引进先进的现代粮食物流技术
粮食现代物流是指根据市场需要,通过计划、执行、控制、系统化管理,在粮食供应地与接收地之间以及进出口流动中将收购、储存、运输、加工等功能有机结合,实现用户要求的全过程。黑龙江省应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现代粮食物流技术和管理经验,寻找与黑龙江省粮食生产、流通相适应的物流模式。我国粮食现代物流具有运粮通道网络化、流通“四散化”、作业机械化、管理信息化基本特征。国家高度重视粮食现代物流建设,支持东北打通粮食物流节点,建设粮食现代物流。
3.3加快粮食物流信息化建设
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粮食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结合起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运作,各个环节之间实现无缝链接。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购买的粮食的质量安全进行查询,并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订购;加工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粮食的采购种类、质量、数量的选择等做出正确的决策,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生产者,减少物流环节中的不确定性,从而保证供求的良好结合物流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信息共享的手段。
3.4完善粮食物流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
粮食物流政策包括有关粮食物流的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措施(对策),以及政府对粮食物流活动的直接指导等。完善的粮食物流政策体系一方面可以增加粮食宏观物流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扶持与促进粮食物流事业的发展,加速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从而提高粮食微观物流的效率。
目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尽快建立与粮食物流直接相关的物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对粮食物流发展的引导、保障、激励和规制作用。我国应该考虑制定诸如粮食物流信息化促进政策、粮食物流标准化促进政策、粮食物流社会化促进政策、粮食物流专业人才促进政策,等等。在构建我国的粮食物流政策体系时,需要各级认法机构、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的通力合作、相互协调,以提高物流政策体系的政策水平与实施效果。
3.5提高粮食流通的“四散化”率,是降低粮食物流成本的关键所在
相关调查显示,东北地区的粮食运往南方一般需要20~30天,为发达国家同等运距所需时间的2倍以上。发达国家的粮食物流成本低、效率高的一个最根本原因就是“四散”程度高。粮食实现“四散”:即散装、散卸、散运和散储,是粮食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四散”不仅可以提高粮食流通效率、降低粮食物流成本,还有利于保证粮食品质和减少运输损失。可采取的主要办法有:一是省政府和省粮食主管部门与铁路部门和大连港协商,从政策上降低或补偿铁路的“空驶费”,提高散粮运输专用车的使用率;二是组建由粮食、铁路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的混合所有制粮食物流企业,提高各方的积极性;三是由粮食部门购买铁路散粮运输车,在收回投资成本后,将全部产权交由铁路部门等等。通过有效措施,提高南方用粮大户散粮接收能力,健全散粮运输的最后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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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德,张广胜.现代农产品物流技术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
流通环节粮食浪费惊人,每年餐桌浪费价值2000亿元
国家粮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粮食从生产到摆上餐桌,过程很长,每一环节都存在损失浪费现象。据测算,我国粮食产后仅农户储粮、储藏、运输、加工等环节损失浪费总量每年就达700亿斤以上。可以说,损失浪费已成为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户储粮方面,我国农户存粮约占全国粮食年总产量一半,由于储存设施条件简陋,烘干能力不足,缺乏技术指导服务,每年因虫霉鼠雀造成的损失比例在8%左右,粮食损失浪费在400亿斤以上。
运输方面,我国粮食物流方式落后,跨省散粮运输比例约为25%,大多采用包粮运输方式,抛洒、遗留损耗大。
仓库保管方面,全国粮食企业约有2400亿斤仓容属危仓老库,储粮条件差、损失大,储运环节损失损耗150亿斤以上。
餐桌消费方面,由于消费习惯误区,成品粮过度追求精、细、白,低水平粗放加工,既损失营养素又明显降低出品率,副产物综合利用率也很低,加工环节每年造成粮食损失150亿斤以上。请客吃饭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餐桌浪费更是触目惊心,有关方面估算每年餐桌浪费食物价值达2000亿元。
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粮食供求处于紧平衡状态,近年来粮食进口量持续增加,每年进口的谷物和大豆在1000亿斤以上,而每年又白白地损失浪费上千亿斤粮食。如此对比令人痛心。粮食损失浪费如不坚决遏制,将不仅加剧国内粮食供需矛盾,也与全球资源供需形势格格不入。
节粮减损、反对浪费,须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实施“粮安工程”
近年来,为加强流通环节的节粮管理,有效减少损失浪费,国家粮食局正在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修复“危仓老库”,减少粮食在储存环节的损失浪费,促进节粮惜粮。
国家粮食局负责人表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内粮食供求平衡压力,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也有利于全球粮食供求改善。
节粮减损、反对浪费,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全国粮食系统将着力推进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全面实施“粮安工程”,继续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范围,推广新型储粮装具,适应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需求,推进粮油加工业节粮减损行动,在粮食流通各环节全程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和新技术,开展流通环节损失浪费情况调查,出台节粮减损具体措施,制定节粮减损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有效减少流通环节粮食损失。
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面向全社会的节粮减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通过编辑出版爱粮节粮科普读物、举办爱粮节粮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倡导节约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流通与消费方式和营养健康新理念,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全民参与的节粮减损机制。
三是广泛深入开展“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爱粮节粮先进单位和示范家庭创建活动,带动更多的人群乃至全社会身体力行节约粮食。
__县粮食局
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新形势下,企业有识之士对安全生产早已引起高度正视,特别在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时代,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就是最大的效益、最现实的效益。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的万无一失,必须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粮食购销企业安全隐患的重点
粮食购销企业虽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但针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特点,有些安全隐患还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加以正视,笔者认为,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主要应注重从以下方面排查安全生产的隐患部位:一是粮食熏蒸药剂的购入、保管、领用、投放环节,注意是否有随意存放、领用不遵守制度、投放使用不按操作规程的现象,多余药剂是否及时缴回保管;二是机电设备使用中,注意是否有未领取上岗证人员操作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有无防护设施、电路有无老化、有无未经检测设备或超龄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三是仓库维修工程中,注意检查施工队是否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有无签订安全施工责任状、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设施有无保障等;四是装卸运输环节,是否有装卸运输合同,装卸运输企业是否具备资质、有无投保,装卸运输工具是否经专业部门检测;五是仓房设施,检查是否有墙基下沉、墙面开裂、门窗老化、库区周围排水通风不畅等影响粮食堆放的问题;六是库区码头是否有下沉移位、栏杆不牢或桩基断裂等现象;七是仓房登高设施是否有护栏装置、有无老化锈蚀松动现象;八是出租资产中的承租人是否存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是否在承租合同中明确安全经营的责任,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九是消防器材及设施是否俱全,消防设备有无锈蚀、堵塞、破损,消防水源是否通畅,消防药剂是否失效;十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启动预案有无可操作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是否熟悉,安全责任理念是否深入人心。企业排查隐患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有针对性和及时性的整改,否则,安全隐患的排查将会失去应有的意义。要注意查不出安全隐患的企业,就是隐藏着安全事故的企业,只有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才能真正防患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认证认可监管、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订粮食收购经营者检验能力的认定程序,必要时,应到现场考查,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鉴定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
(二)应当及时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整理。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和运输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销毁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粮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五)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长江以北地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
第十条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一律定为陈化粮。对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的,严格执行陈化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第十三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第十四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抽查、监测计划及结果应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度。建立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体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应当在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第二十条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市)(含)级以下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下,承担粮食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设立农产品期货交割库可行性研究分析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我国粮食生产的地域分布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南粮北调”正在被“北粮南运”所取代。2006年以来,黑龙江省每年销往省外的商品粮均在225亿公斤以上,占全国省际间商品粮净调出量的三分之一,因此被誉为中国的“战略粮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