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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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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制度

第1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1.产权主体模糊

我国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主体界定不清、相互交叉现象。《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所界定,但又表述不一,存在交叉问题,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现象。

2.产权界定不清

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现行土地所有权归“三级所有”,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缺乏统一规定;二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界定不清,经过多次土地调整,土地使用期限与农民期望值不相符;三是农村土地处置权界定不清,因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土地处置权存在混乱。

3.产权关系不明

一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间产权关系不明。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把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赋予农民,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开。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应得到农民的租金,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例如有些土地,农民并不上交租金;二是农民和国家间产权关系存在认识误区。从理论层面上讲,国家和农民间不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但大多数人往往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产权关系;三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间产权关系不合理。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使集体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农民也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国家在征地过程中容易出现土地定价不合理,对农民补偿不充分的现象。

4.产权权责混乱

一是对农村土地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在土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没有确定明确的形式和程序;二是对于土地承包者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对土地承包权的界限、内容和法律形式都缺乏明确规定,无法对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有效约束。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1.明确所有权主体

在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归乡镇、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三级所有”的现状,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对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有效解决土地多头管理或所有权缺位等问题。目前,由于乡镇政府组织范围较广,管理费用过高,已被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外;村民小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且不是经济组织,因此也不应列入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内;村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一级农村组织,是群众选举产生的,可以代表群众心声集中行使权力,因此可以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村民委员会。

2.健全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首先,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流转市场;其次,乡镇政府要准确定位,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好服务职能,不得采取行政干预行为。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流转行为应基于农民的自愿。

3.明确承包经营权内涵

承包经营权有着双重属性,经营权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承包权具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目前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运行不充分。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一是土地承包期永续化。目前很多国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来完善土地制度,因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始终具有对土地的处置权,因此土地承包权永续化并不是土地私有化。二是明确农户经营决策权。在承包范围和法律规定之内,农户按时履行责任和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干涉农户的经营活动。三是对农户收益权进行界定。在承包期限内,农户依据合同交足发包方租金和根据法律上缴国家税收之后,剩余部分由农户自由支配。四是对农户转让权进行明确。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任何部门不能进行限制和阻挠。

4.其他补充保障措施

为有效保障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其次,要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制度,该制度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是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依据。

第2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制度;困境;发展

【作者简介】李鑫,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5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4)02-0071-05

一、问题的由来

农村集体资产是“三农”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资源保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三农”发展中的老问题,也是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将农村集体资产界定为“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可见,农村集体资产指的是所有形态的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随着我国由政治主导型社会向经济主导型社会的全面转型和农村亲缘型关系网络向交易型关系网络的不断过渡,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中、农民权益保护中的很多问题都是围绕农村集体资产这一农村经济核心要素而产生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甚至引发了农村的政治问题和较大的利益冲突,2011年9月爆发的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村民大规模维权事件就属于反映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可以说,乌坎大规模维权事件并非特例,而是在我国农村或轻微或严重地普遍地存在,而且由于基层所特有的制度环境和制度运行基础,此类问题并未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具有两个非常显著的特征:一个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在农村社会治理和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愈加明显。这种核心地位体现于农村社会治理和管理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展开的,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也是因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而产生和激化的:另一个特征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特性在于其利用和发展路径是受到很多法律和政策限制的。

如今,无论是在社会实践还是在学术研究中,对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具体实现模式和方式方法都还存在着一些争议。从制度的视角审视这些分歧会发现,较多的探讨是在还没有完全弄清现行制度规范的目的及其运行的环境和现状的前提下,就侧重对于应然情景的讨论。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农村资产管理诸问题的解决和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升值不能仅仅依靠将过去一概的重建式进路,而是要寻找具有经验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已经被证明适合或可能适合我国“三农”问题特性的进路。

要寻找或探索制度建设的未来方向,必要的前期工作是正确总结和归纳已有的实践经验,对于实践的效果作出科学的评价。本文希望可以贯彻这样一个原则:改革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需要改善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要改善、变化的预期成果,才能具体制定未来改革的方案。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于我国现有各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的,希望通过对已有制度形成、结构、功能的梳理,找到现有制度面临的困境,进而明确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检视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检索中央和地方各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发现国家层面的规范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均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实践的探索。虽然较高级别的规范缺乏集中和系统的制度建设,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践却并不会因为高级别规范的缺失而减少冲突和纠纷的产生,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为了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纠纷的司法解决纳入到现行司法体系当中,也有诸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等一些文件出现,但仍然只是有问题针对性的,而不是整体的、全面的和系统性的。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地域差异性很强,依靠地方有针对性的制度去规制、调控可能是较有效率的路径。目前我国地方各省、直辖市基本都出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且这些条例还都正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不断地修订完善。笔者选取了北京等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资产管理条例作为样本,对我国现行主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进行梳理和分析。

1.制度样本。笔者选取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地方规范,尽可能兼顾不同地域、经济、政治发展程度、民族等因素。选取的制度样本中,包括了十七个省、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一个农村集体资产审计条例和一个农村集体资产的财务制度。所选取规范文本的具体情况参见表1。

2.制度概况。单从文本上来看,以上19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规范所能提供的宏观信息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从各地方条例的制定时间上来看,除《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颁布的,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都是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后颁布的,也就是说,地方规范的出台更多的是为了配合中央相关政策的实施。而不是因为自主地发现和回应实践的需求。

第二,从规范的文本上来看,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条文数量在22~40条之间,结构上分为6~7章。表2是笔者选取5个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章节结构,希望通过此表中的内容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逻辑。

对表2我国各地区农村资产管理条例内容及结构的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各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基本都遵循着这样的内在逻辑:确权(范围及归属)一管理(保值)一经营(增值)一审计(监督)一责任。以上逻辑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要求。但这种逻辑所体现的仅仅是一般资产管理的逻辑,并未体现出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特性、用途特性。

第三,在现有规范的结构设置中,表面上依照实践逻辑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的是“过程-结果”式的控制,但却忽略了资产管理的一般逻辑“确权使用收益分配”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分配”。虽然我国现有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中有罚则的规定,即从消极一面对管理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现有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对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的主体形成激励。财产制度的本质作用应该是对财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和激励,现有制度无法发挥激励作用,就无法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刺激经济效率。

第四,虽然笔者考察的是我国各地方的规范,但却很难感受到这些规范的地方性。可以说,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地方性差异还是很明显的,但各地方在依照中央精神建立地方规范时,却选择了保守地全面沿用和效仿中央规范,没能针对地方性特征进行制度创新。正如吉尔兹所言,立法是与地方性密切相关的工作。地方性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看待问题的视角,也使得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清晰和明确。我国农村地方性特色显著,在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未能全面勾画农村集体资产的特征和农民的需求特征,就很难使得制度发挥预期效果。

3.制度细节。凡是涉及资产管理的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无外乎两项,一是资产的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过程),另一则是资产收益的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也不外乎这两项。在加之上文总结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逻辑,可发现,在相关的制度设置中,我国各地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的细节中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与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范围划定和归属有关的条文并无本质差异,即在资产权属的确定上,由于所有制形成的限制,各地并无本质差异,这部分规范的重合率极高。也可以说在现阶段我国农村资产管理中各地制度上均展现出的是保守的倾向,并无太多的制度创新。当然,这也可能是因为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创新行为很多是自下而上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规范中并无直接体现,或者可能是正式制度对于实践中创新的认可和吸收并不多,也并不及时。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未明确。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都会出现与资产收益分配有关的条款,但可以看出,与其他资产收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相比,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标准、程序并不明确。如《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与资产收益最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七条:乡联社、村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此条文实质上规定的资产收益进行分配的顺序。又如《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与积累的比例,集体积累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建设。此条规定的则是资产收益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再如《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年度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资产收益状况。接受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此条的规制对象则是资产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总之,虽然各地方条例中都涉及了资产收益的分配问题,但却没有一个条例系统性地规定资产收益的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收益分配意义的救济程序等内容。

第三。农村社会的分层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产生了新的影响。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标准是管理中争议最多的问题,在分配中需要考虑分配对象的个体差异。而对差异性的考量势必与农民群体的分层和分化同时发生,这种分化的主要标准有几个:其一,年龄,准确地说是进入农村集体的时间长短;其二,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三,身份,村干部、“能人”、村民代表、普通村民等;其四,就业结构,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务。另外,受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近些年持续的对“三农”问题、民生问题以及对落后地区的关注和政策性倾斜,再加之现代农业的高利润使得工商业资本看到了农村和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潜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工商资本的介入也要求重构原有的资产收益分配模式。作为实践中争议和纠纷产生最多的资产收益分配环节,却很难在各地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看到相关的规定。诚然,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应该是由民主协商确定的。但在官方条例中建立相关的制度框架是必要的。

第四,法律责任部分各地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也同样存在着较多不明之处。如《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中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者的经济惩罚(第二十五条)是以管理者月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但却没有明确月收入如何计算。年度分红是否计入月收入等问题。还有的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利益的行为的处罚数额较低,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处罚金额仅为500~1000元,且条例出台已逾十年,经济社会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但经济处罚金额并无变化,使得违法成本十分低廉,规制效果近乎于无。

三、制度困境

以上所分析和总结的是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制度和规范,在这样的制度和规范环境中形成的困境不是局部和孤立的,而是全局性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力是复合型的权力。其既有政治属性,又有经济和社会文化属性,三种属性是交织在一起。并互相依存,进而组成稳定的权力结构的。进行这种权力结构构件的目的在于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权力制约和民主参与,激发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力属性中,经济属性最受公众关注,因为公众对于物质生活条件提升的需求是基础性,只有满足公众这方面的要求。才可能进行政治或文化方面的协商或合作,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避免因为农村资产管理权力的分配不当而可能产生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

2.怎样在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管理与发展之间建立妥当的平衡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施之必要的管理是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但经济管理行为都会存在使得被管理资产贬低或亏损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上文的制度分析说明,我国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演进都是在走一条不断放松监管的路线,这虽然为实践留出了必要的制度空间,但也因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边性,而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和改革,降低规范制定和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创新、稳定三者之间寻求平衡的状态。

3.在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中,或是在缺乏激励的制度环境中,都容易发生权力的寻租和腐败行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中对于寻租和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和公众对其的隐忍是长期并存的,寻租和腐败行为不仅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和贬值,还损害了公众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信任和尊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腐败有一部分是制度环境造成的,这不但损害了制度体系的公信力,也使得制度运行的成本进一步增加。

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公共性不足。忽视农民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有基层政府力量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深度介入和参与,而这种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下移和外部力量的介入往往忽略了农村和农民的自主性,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发展由“农民自治”变成“国家强制”。大规模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往往是难以实现农民主导的,且因为涉及利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现存的流转推动模式极易忽视农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忽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共性的最严重后果是农村社会存在于干群之间、贫富之间的基础性矛盾进一步恶化。

四、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管理的主体应当是制度和农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治理农村社会和农民民主自治的综合体。在我国农村现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下,政府并不可以完全离场,斯蒂格利茨曾旗帜鲜明地反对“无名氏定理”,并提出“政府具备私人不具备的职能”。在现阶段我国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中政府必须要发挥足够的制度供给、宏观调控以及监督作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应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在内部的监督并不能充分保证农民有关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的情况下,由外部社会和政府监督介入。政府或社会所提供的独立审计、监督和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存在巨大的现实需求的。当然,也必须注意:政府在提供有效的正式制度的同时,还应注意为实践中的创新留出必要的空间。

第3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农村信用社 体制改革 改革方向

概述: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力量,担负着进行资金配置的重要任务。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的经济生产提供资金以及生产物资,提供农村企业的资金补给,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力量,通过弥补农村生产中资金不足的问题,来促进三农的实施,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鉴于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应该按照新制度经济的理论从全方面进行体制改革,促进问题的解决,谋求农村经济长远健康发展。

一、农村信用社的体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社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体制问题,信用社的体制直接移植到农村,忽视了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可以清楚的看到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各方面不能够和谐的统一,这些深层的问题都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异常艰难,这些是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解决的问题。

1.农村信用社体制定性不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村信用社的起源是作为一种合作组织出现的,是社员采取自愿加入的手段来组织生产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运行中,管理人员是通过任命的方式进行的,农民参与到信用社的经验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发挥,加之政府部门决策思路不清,使农村信用社的体制的定性不能够得到明确的确定,致使有关的条例难以自圆其说,长期处于非官非民的尴尬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

2.监管缺失,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健全但是实质上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因此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管理中可能会出现了内部控制失控的局面,继而是有效治理结构的缺失,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由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管理,有时会由于体制的不畅通导致的信息反馈不畅资金核算繁琐的现象,在加上其他的一些监管部门管理不自由,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也没有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风险防控机制,依旧是沿袭了旧的管理和运行的模式,不能发挥出很好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3.体制中管理和运行因素缺乏创新意识,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要求,法律规定等外生制度要通过一种渐进式的内生制度来逐步的定性和发挥作用。信用合作社发展了很多年,对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有着很强的依赖,农村信用社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没能够突破路径上的依赖也就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合作化,经营运行靠上层智慧,使得基层的创新意识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意见方向

1.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新模式,发挥市场调控的能力。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结合现在的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采取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发展的新模式,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之一有形的规则与无形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是最有说服力的,才最能发挥作用,无形的观念要比有形的规则更长久。所以农村信用社应当自上而下的建立起适合当地实际的模式,减少政府对金融的直接干预,而是要从加强调控的角度做总体的统筹,在宏观上加强监管加强立法,只有顺应群众的观点,才能反过来促进信用社的管理运行,这才是一条好的思路。

2.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各方面的监管。针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农村信用社加强对资金和管理运行的监管。 一是加强社会监管,通过社会审计机构、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方面的评估,可以更加独立公正的说明农村信用社的效益和服务管理问题,对于不合规定的、非法的、滞后的情况能够及时的调整、发现和制止。二是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这属于一个总的调控机构,对于化解金融风险、检查信用社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其服务和管理是很直接的。三是加强内部的监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科学的内部的调控机制,建立监理制、投票决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等,不再是一个人做主,而是多人依靠信贷管理制度、稽核监督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参与到监督和管理过程中,避免资金的流失,提高工作的效率。

3.加强制度创新,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针对经营管理落后,发展没有动力的情况,急需加强管理创新。一是可以将加强农村资本的市场准入,通过民间的资本规范化可以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金融创新的主体。二是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将产权划分,还要鼓励基层农民建立自己的互助合作的金融组织,无论是农民还是工商业者只要是遵守章程,并且有一定的资金都可以加入到社员的行列。三是最直接的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存贷款业务已经不是单一的需求了,保险、基金等业务开始活跃起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据就是要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多方面的经营,拓宽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范围,同时也更好的群众谋求一条新的投资理财方式。

4.优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因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模糊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质量,因此要让农民参与到产权的经营中,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经营模式要按照省级联社、县级联社(一级法人)两级法人并存的模式,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可以引入竞争的机制,让多种资本参与到产权的划分中,可以通过股份转移并购来组织资本,把农村信用社的活力发展到最大的限度。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在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需要各方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的通力合作,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活力。

参考文献:

[1]闫朝霞: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设想  经济师2008,""(4)

[2]陈雪飞:农村信用社制度: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

[3]孔少飞:关于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的思考 - 学习论坛2010,26(2)

第4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发展 农村 集体经济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出现了一些问题,发展不尽人意,呈萎缩趋势,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如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状况不乐观,债务沉重,债权难收,资产严重流失,经费短缺,村级组织活动困难。直接影响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和农村经济全面健康的发展。

一、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现状

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了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确实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农村税费改革和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加快了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农村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作为双层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并未得到长足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集体性质转制成为民营性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令人担忧,已步入了历史的低谷时期。

2009年末,全镇17个村(社区),村级集体资产总额为1139万元,债权总额124万元,债务总额154万元。从统计数据上看,资产总额虽可观,但实际资产质量较差,结构失调,有70%的产权不够明晰,生产性的资产比重极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30万元,按收入结构划分为:经营性收入2万元,发包及上交收入1万元,其它收入27万元。有收入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2个,其中:3万元以上的3个,1-3万元的5个,1万元以下的4个,年终结算均无结余,全属负债村。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地深化,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使边疆集体经营管理,已适应不了新的形势发展,经营被动,管理难度大,工作严重滞后。具体发展中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各级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的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缺乏编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发展的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行政村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做到自主经营,缺乏了经营热情和信心,全镇17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均由村委会代行。

(三)干部素质不高,认识不足,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淡薄,普遍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集体经营的现象。

(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扶贫资金分散,起不到切实帮扶作用,无法引导村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五)财务状况不乐观,债务沉重,债权难收,民主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资产流失。实行了民主监督收效不佳,有管理制度执行难,特别是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难度更大。

(六)可利用的资源及经营空间有限,经营人才匮乏,资源没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同时,还出现了不少闲置资产、浪费现象,这些都是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受思想观念的束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落后。当前,制约和阻碍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思想观念落后问题。思想观念落后,思维方式陈旧、保守,信息不灵,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对未来发展缺乏必要的认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束缚。就农业抓农业,而没有形成很好的创新理念,就资源消耗资源,而没有很好的去开发管理资源;因循守旧,发展意识不强,特别在财政转移支付和工业反补农业的惠民政策实施的情况下,还助长了干部“等靠要”的思想。

(二)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导致集体经济严重萎缩。农村费改税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一定的“三提五统”收入来源,后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费项目取消,使没能得到发展壮大的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更陷入了困境,特别对于没有自我“造血”功能的村,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和经济包袱。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制度后,确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不利,除了减轻农民负担和确保行政村的基本运转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多大的益处,只有削弱其实力。然而,各级党委、政府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方面的工作,指导不力,重视不够,缺乏编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发展的规划和合理布局等有效措施。加之,体制上不够完善,行政村与集体经济组织职责不清,给经营管理带来了一些不便。如行政村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就是“政企不分”的一个现实问题。行政干预,经济实体处于无自主经营的创业环境,无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不利于融资筹资等工作、束缚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还有债务沉重,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的问题。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是导致农村集体经济萎缩的内在因素。

(三)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集体经济包袱沉重。当前,一些干部,受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对集体经济管理和积累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管理、重农户轻集体的不良倾向。同时,监督不力,挥霍浪费,是导致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包袱沉重的主要原因。

(四)受资产和资源的因素影响,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边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缺乏、资产有限、债务沉重、债权难收、融资困难、经营人才匮乏等要素,确实是当前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严重制约和阻碍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社会全面发展。

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对策

边疆集体经济薄弱,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弱化了组织功能,该办的事办不了,所承担的公共职能无法实现,制约了边疆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债台高筑,导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不足,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因此,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首要任务是全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那么,在新形势下,又如何发展边疆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呢?本人结合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抓紧抓实,加强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干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帮扶责任制,领导联系、部门结对帮扶制度,建立村干部定期培训制度,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培训、政策法规培训、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带领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本领。强化管理部门职能,要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编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依据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总体布局,因地制宜地制定村有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选准发展路子,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格局,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彻底改变行政村代行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不良行径,划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真正地做到“政企分开”。在经营管理上,消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还给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规范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对主要村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接受上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指导和审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活动,对不合理的各项财务开支,有权否决,并赋予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积极推行村财镇代管工作,以解决基层财会人员不稳定和财会业务不规范的问题,不断地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三)制定对“空壳村”的扶持政策,营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加强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清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和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有效给予化解。制定和完善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法规、规章,实行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属于弱势经济实体。加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共功能极强的经济实体,因此,要给予政策倾斜降低相关市场准入标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贷款与担保制度,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以增强发展后劲。在扶持方式上,要注意把“输血”式的扶持方式转变为“造血”式的扶持方式,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造血”功能。

(四)创新机制,切实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发展,进一步创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于现有的资产和资源,充分用活用足政策,走资源开发、资产经营、资本营运的新路子。做到一手抓经营,一手抓管理。同时,要创新用人机制,大胆地吸收和选拔有经营头脑管理能力强的中青年,使他们成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领头人。这样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才会有出路。只有搞好农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才能会得到发展和壮大。经营思路上:一要依法经营;二要以村党总支为核心作为组织保障;三要以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作为立足点;四要强化经营管理手段;五要以项目扶持为契机;六要理顺行政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一个真正地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

总之,发展壮大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优化创业环境,搞经营,抓管理。创业环境得到了优化是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业积极性,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是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组织经营方面要始终立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资源,充分利用外界的共享资源,并坚持“政企分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使其成为一个真正地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才是全面发展壮大边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出路。

参考文献:

第5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集体经济;劳动分占;劳动分占制度

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虽然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专家如温铁军博士也把“农民就业”当作非常重要的问题来谈,但农村劳动力就业,其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揭示,对于该问题的认识也远没有达到应被认识的深度。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劳动分占与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有效办法。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是顺应了时代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然后又以其给农村带来过多的问题于20世纪80年代被改革掉了。然而,在农村集体化内部机制中,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无效劳动对有效劳动的无限分占却一直未被关注。其实,正是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解体和无效劳动再也不能分占有效劳动,造就了中国独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一、劳动分占制度的形成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一)劳动分占是集体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按劳分配是在农村集体化经济制度被确立之后的内部分配,目前见诸文字的研究,很少深入到集体内部分配机制。就笔者对农村生产队的了解,农村集体化时期的生产队内部分配并非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彻头彻尾的平均分配,也不是纯粹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生产队集体产出的物品,凡是作为家庭生活保障品的(主要是粮食),一般采用按人头与劳动工分综合平衡分配的办法予以分配;作为福利品的实物(如生产队种的莲藕、生产队宰杀的猪牛等),一般按人头平均分配。但这并非终极分配,年终生产队要按当年总收入、总支出、实物分配情况以及劳动工分量分户结算。以户工分量计算劳动收入量,以户获得实物分配量计算户消费量,用户劳动力应得的劳动工分收入量减去户消费量,按此计算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生产队集体分配。例如:张三户和王五户同在一个生产队集体。张三户劳动力4人,非劳动力2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2000个工分日,每个工分日价值是0.5元,劳动工分收入为1 0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650元。那么,张三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650元,现金350元。王五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5人,1972年劳动总量是800个工分日,劳动工分收入为400元;获得实物分配量为530元。那么,王五户1972年实际获得的分配是实物530元,现金一1 30元。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化时期农村生产队的分配并非实物平均分配,而是实物结合劳动工分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按劳分配。在这种分配办法里,集体内部人口基本消费粮和劳动力消费粮同时予以考虑,把基本生活保障和按劳动取酬结合起来了,其中按劳取酬似乎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

但是,这样的分配方法却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劳动分占。由于农村生产队中的生产所创造的收益局限在极其有限的产品上,而这些产品的价值又被以极其不合理的定价给贬得相当的低,使农村集体中实际创造的价值没有能够真实有效地体现,这种情况下的按劳取酬实际上就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

我们把农村集体内部的分配情况再进行细分,很容易就会看到这种劳动分占在现实中的不合理。假定一个生产队人均口粮稻谷为200公斤,其他实物分配人均价值20元,劳动力工分粮为每100个工分5公斤,国家定价稻谷1 0元/50公斤(大集体时国家收购稻谷50公斤不足10元,为方便计算以整数计)。该生产队每年平均每个劳动力6000个工分,当年工分值为20个工分0.6元。在同一个生产队有两户人家,人口都是6人,甲户劳动力4人,乙户劳动力2人,非劳动力都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甲户人少劳动力多,没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100%,甲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24000分;乙户人多劳动力少,有家务羁绊,出勤率为80%,乙户当年劳动力总工分为9600分。甲、乙两户当年获得分配情况是:甲户工分收/2720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1 200公斤、折240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600元,应得分红120元;乙户工分收入288元,实物分配口粮1200公斤、折240元,工分粮480公斤、折96元,其他实物分配总计120元,获得实物456元,超支168元。

依据上述甲、乙两户分配情况,甲户当年实际获得2400公斤粮食,人均400公斤,除了够吃,还有剩余;同时还获得120元现金分红。乙户当年实际获得粮食1680公斤,人均280公斤,其中4人是正在长身体的半大小孩,粮食有点紧张;同时还要向生产队支付168元超支款。

由此可见,当年农村集体中表面看似公平的多劳多得,实际上是一种不讲劳动效率的多劳动力就多得的劳动分占。一些学者想当然地认为农村生产队是平均分配就效率低下,这是一种笼统的看法,不了解当时农村生产队分配的精细过程。

(二)劳动分占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化解

虽说劳动分占在农村集体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但它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种非常有效的化解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就业压力的机制。1978年,中国农业人口已经接近8亿,农村劳动力人数突破4亿[1]。按一些专家测算,中国农业实际仅需1.5亿劳动力就足够了。说明当时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就已经是数以亿计了。但是,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出现因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增大而出现社会稳定受破坏的问题。稍做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当时拥有近500万个农村集体,还有数量可观、吸纳劳动力就业能力比农村集体更大的国营农场和国营林场。当时中国拥有如此数量巨大的农业集体单位,按平均每个可以容纳50名劳动力就业计算,就可以解决总数超过2.5亿的劳动力就业。这就是农村集体化时期中国农村劳动力

就业问题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政府也无须重视的原因。

二、劳动分占制度解体与劳动力就业问题的形成

第6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这种实现形式,在改革初期,在土地权益固化阶段是有效的,因为此时土地的所有者权益是相对固定的,因而可以是笼统的、模糊的,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收益权益的分配。而在现阶段,当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配置时,当对土地的经营需要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时,作为土地基本权属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变得突出起来,而现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正确行使土地权益代表职能的缺陷也就变得突出起来。这种缺陷一方面是由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另一方面也与这种形式本身已不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关。概括起来,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但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

事实上,农村集体不过是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农民才是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从历史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是对属于农民私有土地的集中取得的,在互助组和合作社阶段,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定位是明确的,但在阶段,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被消灭了,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制度的过渡形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仅通过农村集体这一抽象概念而得以保留,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完全让渡给了抽象的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民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回归给农民,这使农村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集体与农民之间委托——关系颠倒的现象,即作为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成为了土地经营的者,而不具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却成为了土地经营的委托者。这种颠倒的委托——关系本身就是农村土地产权虚置的结果,同时也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土地产权主体的真实权益要求,使土地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中难以实现土地权益的均衡,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的提高。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寻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佳实现形式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在土地市场化经营中充分实现和最大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而在产权主体虚置的任何组织内,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结构是必要的前提。但克服农村集体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或国有化这种绝对所有的非此即彼的惟一路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类似,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第二,组织内必须确立明确的委托——关系;第三,者应置于委托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在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实现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整体回归与重新建立集体与农民间的委托——关系是可能的,关键是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作为土地最终产

本文原文权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2、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保留着计划经济时的职能,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从行政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有贯彻政府政策,对农村居民进行社会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能。从经济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发包,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处置,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经营,以及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等职能。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是行政与经济复合的组织。农村村级行政是政府行政对农村的延伸,政府对农村行政职能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而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因其产权主体虚置而呈现软性约束状况,这使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职能强于其经济职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完成其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其行政目标的干扰,并最终以牺牲经济目标而保全行政目标的实现,使农村集体组织在经济方面的经营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也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所谓“伪经济实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职能和职责方面的残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村集体保留了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农民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支配权、收益权。在政策范围内,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地的绝对权利,集体无权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活动是独立的、分散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了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范围内,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既无需对农民的经营进行管理,也无需对农民的经营结果负责,农村集体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大部分经济功能与职责的丧失,而成为了名实不符的“伪经济实体”。在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生产力水平适宜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的“伪经济实体”化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承认和回归,因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户经济的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对现实生产力的重新适应,其成就是巨大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方式逐步开始由独立、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联合的、规模化的、专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时,必然要求有一种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其发展的载体。在这种载体内,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且也要求其对所有经营全权负责。而农村集体组织的“伪经济实体”化使其不具备成为这种载体的条件。

克服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伪实体”化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强化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与职责可以是一种办法,但如果不能明确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集体中的权利与地位,这种回归就变成了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复辟”,这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因而是行不通的。超越现有“伪经济实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建立起新的农村经济实体,这也许也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但在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之前,新组织内会出现集体、农民和土地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复杂权益纠葛,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权益制衡机制会因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模糊而无法建立,从而最终会影响到新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因此,不管是对集体经济作实体化回归,还是重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仍然是首要的前提。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明确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目标就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份制。但是,目标的确立不等于存在可以直达目标的路径。在现行制度惯性下,采取直趋目标的激烈改革会引发旧制度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加大制度变革成本,甚至导致改革失败。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对旧制度缺陷的不断修正,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由家庭承包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制度变革成本约束而表现为不断克服旧制度缺陷的渐进式的制度替代过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实现股份制化需要通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完成,其间,对应于不同的过渡性路径目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尽管农村土体集体所有制在不同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标趋向是一致的,因而其改革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1、土地产权明晰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围绕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主要形成了国有制、私有制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三种观点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即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在于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歧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对土地所有权持非此即彼的绝对所有观念,而完善集体所有制则持相对所有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变革必须综合考虑新制度的执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新制度的社会成本。在新制度执行缺乏社会保障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孤军奋进的产权创新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应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应该说,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取折衷观点的集体所有制完善论因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主流理论在抛弃绝对所有观念的同时,却并未对如何明晰相对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使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面临着制度前提不确定的难题,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无法深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2、市场化原则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具有流动性。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作为经济资源的流动性较低。这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对土地的“买”和“卖”都须通过政府进行;二是现行农村集体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土地难以实现流动性配置。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而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重“分”不重“统”的现状却是可能的。在土地最终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对土地的统筹使用并不会引发集体、农民之间土地权益的巨大纠纷,关键是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的明晰。

3、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

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4.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进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性路径选择

不管是何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满足土地产权明晰这一前提条件。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应该是一种相对明晰,这种相对明晰是就集体与其成员间关系的相对性而言的,而不是就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是明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不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最终所有权指向模糊,使农村土地产权出现残缺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必须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但这种回归不是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因为这种所有权具有集体属性,需要适时调整。即使如此,农民一旦获得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农民就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并依据其所有权要求权益,农民就可以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可见,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不困难,其问题的结点不在农村集体,也不在农民,而在国家土地立法的完善上。

此外,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也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到股份制之间还存在着多阶段的过渡形式,这些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不同的形式要求满足相应的制度条件,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制度条件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沿着这种路径顺序进行,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过渡阶段都必须采取其中的某种形式,制度创新实践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有效性是由新制度效率来表现的。但就一般规律而言,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仍然反映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递进脉络。

参考文献:

[1]迟福林、王景新、唐涛.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J].中国农村经济,1999,(3).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3]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管理世界,1995,(4).

[4]荣兆梓.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J].经济研究,2001,(1).

第7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非正规就业;城市化

改革开放之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的改造问题成为关系到首都城市化过程的重要议题。在城乡结合部的改造过程中,出现了大批失地农民,他们大多从事非正规就业,无法进入到城市正规就业的行列中。这种状况与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产业发展、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有关。

一、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产业发展滞后

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产业问题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产业发展低端化,产业结构不合理,“瓦片经济”问题突出,高新技术产业比较薄弱,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成型物业收入的增加,农民持续增收难度较大。

(一)产业发展低端化

北京市城乡结合部的产业发展多处于低端层面,以一些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的传统低端服务业为主,规模小,人员素质低,管理也较为困难。这些产业大多是“寄生型”、“外生式”的村集体经济。其中,在众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无照经营,这给管理带来困难,同时,也成为各项安全的潜在威胁。

以海淀区北坞村为例,北坞村的农民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①就业收入。该村目前有606人实现了就业,就业率为55%。三次产业的就业数量,分别为43、93、470人,就业结构为7:15:78,以第三产业为主。此外,还有少部分村民开黑车等,进行隐性就业;②房屋出租收入。据调查,北坞村58.7%的村民家庭有房屋出租,出租户人均年房租收入在1.5万元左右,因而很多农户即使没有就业也能维持其生活。此外,部分农民还有数额不等的集体福利收入、各种经营收入,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从总体上看,由于房屋出租收入占当地农民收入的较大比例,而且当地农民就业的集体企业主要依托集体房产,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物业经济,因此物业经济是北坞村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这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非常普遍。这种物业经济不稳定、依赖性强、对农民就业弊大于利,对于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发展有诸多限制。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瓦片经济”问题突出

除了产业发展低端化,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也非常不合理:产业发展以“瓦片经济”为主,高新技术产业薄弱,无法为农民带来持续增收。

1.“瓦片经济”突出,产业发展缓慢

“瓦片经济”指农民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入,是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瓦片经济”助长了农村私搭乱建行为,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难度,也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诸多问题。同时,由于“瓦片经济”无形中增加了公共服务的负担,城乡结合部地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承载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趋突出,直接影响了村民的生活质量。

2. 集体产业用地不足

为了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给农民失去农地后就业增收留条出路,在规划中往往会给乡镇、村集体留有部分产业用地,而在实际实施中,又要求把土地征为国有并以“招、拍、挂”的方式决定归属。造成:①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去农地后理应取得的相应产业用地无法实现;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因资质问题不能作为征地主体参与对自己土地的“招、拍、挂”;③“招、拍、挂”使土地产生的高额溢价并没有与作为原土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分享。这既影响了集体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不满。

3.持续增收难度大

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耕地很少,其中五环以内农民人均约0.1亩,因而依靠农业难以满足农民增加收入的要求。同时,农民也难以依靠其剩余的房屋土地发展经济,实现增收。

按照现行政策,农村集体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尽管也有乡镇企业等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用地的规定,但实践中鲜有通过审批的情况。这就使农村集体面临守着自己的土地不能使用,却必须坐等开发商到来的局面。为取得土地权益,不少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建设,私搭乱建的现象成为普遍情况。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大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其征地价格远低于商业性用地,且部分用地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遗留很多问题,典型的如绿化隔离带建用地。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集体的各类建筑及农民房屋,大都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进行权属登记并发放证书,影响了其使用权益和利用效率。高新技术产业也因而无法进入,村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很大。

(三)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缓慢

产业发展滞后在很大程度上与城乡结合部地区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缓慢有关。我市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虽然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总体上来看发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区县进展较慢,存在问题亦较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但是由于各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不同,在财务核算上,有的区是村级核算,有的区是乡镇级核算,所以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的进度不一。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乡结合部地区的产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同时也是乡村与街居交叉现象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非正规就业

城乡结合部地区村民就业、尤其是绿色隔离带地区失地农民就业不充分问题近年来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农民就业竞争力弱、对村集体组织在岗位和福利等方面过于依赖、多从事非正规就业且就业不稳定等。

(一)就业竞争能力弱,对村集体组织经济与出租房屋收益过于依赖

就业问题首先与产业结构有关。自2000年实施绿隔建设以来,城乡结合部地区产业发展结构大多不合理,无法满足当地农民就业需求,农民只能从事绿化管护、物业管理等工作,就业渠道窄,从业人口少,缺乏收入来源。同时,农民对村集体经济与“瓦片经济”形成的出租房屋收益过于依赖,不愿意进入劳动力市场谋取职业。

(二)文化素质低,就业技能不足,可选择的正规就业空间有限

城乡结合部农村劳动力大部分技能单一、竞争意识差、文化素质偏低,就业期望值却较高,导致就业空间有限、就业率低:

1.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据统计,朝阳区东坝乡8169名农业劳动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834人,占总人数的22.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6335人,占总人数的77.5%。绿化隔离带建设地区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占全部农业劳动力不足三分之一。

2.实用技能缺乏

缺乏实用技能是城乡结合部地区村民就业过程中的一大硬伤。绿隔腾退上楼的农民,由于先天不足,既无一技之长,又无外地农民工的体能,更无外地农民工的吃苦耐劳、不怕辛苦的精神,因此就业空间有限,就业不充分。

3.就业能力较差

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约占80%,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20%左右,且绝大多数农民没有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导致就业渠道狭窄,过于集中在一些低收入行业、低端岗位。目前农民虽向二三产业转移较快,但工资性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线,因本身素质技能和经济环境影响,工资性收入在今后一个时期很难得到较快大幅度提高。

(三)就业观念陈旧,就业期望过高

1.放不下“北京人”的架子

“宁可困肚子,也不丢面子”的观念,是造成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就业不充分的根本原因。大部分农民宁可在村林地养护队每月拿500元的低工资,也不愿到企业拿800元与外地农民工为伍。农民在就业问题上,普遍存在“五不干”现象,即:钱少了不干,工作时间长了不干,重活脏活不干,离家远了不干,管理太严了不干。

2.缺乏就业紧迫感,过分依赖基层组织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就业不充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基层组织、地方政府的过分依赖。他们把就业的希望几乎都放在了乡、村两级组织的安排上,很多人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了如何才能给基层组织、领导施压,更快让基层组织、领导给自己提供好的就业机会和好的就业岗位,而很少有主动找工作的想法。

(四)就业渠道不通畅,就业领域狭窄,就业质量低

农民缺少就业渠道,“虚假”就业现象普遍。由于农民失去了耕地,只能通过二、三产业就业,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就业安置困难。朝阳区绿隔地区涉及劳力安置7.2万人,实施劳力安置3.7万人,安置率约为51%,但是真正由产业吸纳的劳力仅占安置劳力总数的12%,“虚假”就业现象非常普遍,从事绿化、保洁、治安“三队”等工作的人数大约占到就业人员的67%。

农民二三产业就业的质量也较低。据调查,目前全市城乡结合部地区有77.6%的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就业,有13.8%的农村劳动力仍从事农业劳动,其中从事非农劳动的有85%在本村就业。由于本村的就业岗位较少,产业基础较少,加以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农民的就业层次低、待遇差,还有一部分农民处于不充分就业或失业状态。如某村为安置本村劳动力,仅在参加绿化、环卫、联防等岗位就安排170人,平均每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另有100余人在村内待岗。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实现市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衔接不到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十分突出。①转工人员与安置单位签定无固定期合同,转工人员一旦离开单位就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得不到根本保障;②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少,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花完了,生活受影响,回过来又向政府要保障;③在小城镇建设中失地的农民,有的已经转非,有的尚未转非,但是都没有转工,因此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惟一的保障来源就是土地,一旦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保障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屏障。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满意度比较低,在社会保障方面他们同样面临重重困境:

(一)对于“农转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市政府最初的构想是将这些人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像城镇职工那样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但这一设想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处理好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问题。

(二)自谋职业人员处于没有社会保障的状态

自谋职业人员在“农转居”时选择自谋职业就意味着将来自己要为自己的社会保障负责。调查显示90%以上的自谋职业人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按照现行规定,自谋职业者须缴费满 15 年以上,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且男缴费满 25 年以上、女缴费满 20 年以上,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可见,这些苛刻的条件以及自谋职业人员极低的收入水平,将自谋职业者限制在社会保障体系的享受范围之外。

(三)对于“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障

本着“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征地单位向政府财政部门支付补助费,由民政部门退休和“超转”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残疾人员由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等级,再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但是问题在于,“超转”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过低,并且医疗费用经常没有保障。

综上所述,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失地农民在产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非正规就业,且这种非正规就业还不是充分的就业。要改变这种弱势状况,要从经济制度、政治体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着手。惟其如此,才能促进城乡结合部的改造与城市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 冯晓英、魏书华、陈孟平.2007,《由城乡分治走向统筹共治--中国城乡接合部管理体制制度创新研究:以北京为例》,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 李军锋.2005,《我国非正规就业研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3] 任远、彭希哲 主编.2007,《2006我国非正规就业发展报告:劳动力市场的再观察》,重庆:重庆出版社.

[4] 张新、王修达、王东.《关于城乡结合部地区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北京市农委2008年7月.

第8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筹资主体;筹资能力

一、新农保基金筹集的主体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集体补助。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所以,集体补助不是硬性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补助,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不补助。另外,集体补助全部记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所谓“补出口”,就是指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给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人/月”。(4)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分为“补入口”和“补出口”两部分。“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补出口”具体有三种情况:第一,对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55元/人/月)部分,东部地区需要负担50%的补助资金,中西部地区因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则毋须再安排补助资金;第二,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存在差异,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第三,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政策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二、新农保基金筹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从筹资主体来看。(1)农民个人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的筹资能力较弱。农民的收入水平增长速度缓慢,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收入差距过大,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对于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得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实施老农保的时候,2008年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595万人,仅占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21891万人的25.6%,这比2006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28.6%降低了3.6个百分点。(2)乡镇财政补贴环节薄弱。“集体补助为辅”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与乡镇财政的补助实力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乡镇财政的职能来看,满足农村公共需求是其基本职能。但在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乡镇财政的“事权”与“财权”明显不匹配。随着我国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乡镇财政收入缩减,现有的“事权”支撑尚捉襟见肘,再无力承担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现实情况证明,“无助”可补的乡镇财政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缺失。(3)中央财政补贴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而消弱。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近几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财政转移资金逐年增多。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特别是食品价格的上涨影响,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资金保障能力水平呈下降趋势。一般来说,物价上涨对社保基金的影响体现在2个方面:一是造成社保结余基金本身贬值;二是它导致社保基金支出增加。

2.从制度设计方面来看。(1)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相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当集体经济不强大时,农村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这种机制很难使农民自愿把钱交由政府机构管理,为此还要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要使这种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延续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自然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2)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筹资的特点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在新形势下,这两个资金却难以真正到位,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大部分农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许多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根本没有钱参加养老保险。农村经济积累不足,也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从实践中看,政策规定的集体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构想在许多地方很难到账。当今农村集体积累基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村办企业的创收,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空账”,集体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一优惠政策成为一句空话。(3)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现行政策规定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对策

1.增加各投资主体的缴费力度。(1)增加农民的收入。农民收入低是导致农民缴费不高的最主要原因。所以,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才能使得农民的缴费能力得以改善。目前,增加农村收入的主要途径有:构建优质高效农业体系,加快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构建农业生产节本体系,减少农民非消费性支出;构建农村劳动力市场体系,加速农民转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等。(2)壮大集体经济,建立集体补助硬性约束机制。为确保集体补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城镇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须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状况,在新出台的相应政策中明确规定集体补助的数额和不予补助的惩罚,建立集体补助的硬性约束机制。(3)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持。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公共产品”,政府有必要承担主要责任。跟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测算,中央财政如果每年转移支付200 亿元,中国农村就有望普遍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9 亿农民就可以普遍的老有所养。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并将其制度化,列入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发挥政府转移支付功能,在加大中央对农村地区的纵向转移支付过程中,鼓励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引导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完善新农保筹资制度。(1)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之一,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抓住2008 年推出的《社会保险法》有利契机,争取尽快推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制度,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的规范性,防止由于法律的缺乏和空白而出现的漏洞,使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真正实现以法制为依托,以制度为保障。(2)用实物换保障。所谓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不发达地区的养老问题,这就需要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3)以税收支持农村养老保险筹集。我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2008年我国征税54219.62亿元,同比增长18.8%。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工作存在着很大的潜力,可以开征新税种,或者从其中划出一定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另外,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对高收入、高消费阶层开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

参考文献

第9篇: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范文

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可以有效杜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集体的财产属于集体成员共有,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农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力量。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

(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财务公开不及时,或是公开的内容和帐目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开展农村财务管理离任审计工作,对村财务一届来的情况实施审核、检查,并把审核、检查的审计情况向村民公开。这样,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大部分农村财会人员在实际财务管理操作中仅限于“理理帐”、“报报帐”,对财务处理随意,没有认真地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帮助农村财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促使其按照《农村财务新会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报账程序、公开程序,确保帐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制度报帐、建帐和记帐,保证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1,2]。

2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1)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的目标,逐步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覆盖面。随着农村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化,其审计范围由原来的农民负担(一事一议)专项审计、承包合同审计、群众举报审计、重点财务审计拓展到村干部离任审计。各种审计范围是日常业务重点审、农民负担(一事一议)定期审、群众举报专项审、重点问题随时审、班子调整离职审。

(2)农村财务审计的内容共分为6个方面:一审财务收支帐目。查收入是否入账,是否开具统一收据,查是否漏收、少收,开票人是谁,支付是否合理;查凭据的时效性、审批手续、用途说明、经手人;查大额开支是否经集体研究。二审货币资金。查现金、存款情况。三审财产物资,查账、物是否相符。四审债权债务。查应收款、应付款、内部往来等。五审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情况;查项目的招投标、合同、预决算情况。如是集资项目,还必须查项目集资或收费是否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执行,是否有乱收费、乱集资行为,项目款是否专款专用。六审财务管理制度与村务财务公开执行情况。查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讯费、干部报酬、招待费等具体规定。财务公开方面,查公开资料是否齐全,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干部误工及招待费是否逐笔公开。同时在各个环节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进行审计和检查。

3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审计程序。分为3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被审计的村,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组织好村里的相关财务人员,迎接审计人员的审计。二是实施阶段。由审计人员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可采取主地审计或报送审计,重点审查财务收支帐目和经济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内查外核。三是终结阶段。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村的财务帐目情况撰写审计报告,并由农村财务审计组作出审计处理结论或决定。

(2)审计方法。着重抓住3个重点,把牢4个环节。“三个重点”:一是财务收支帐目,采用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进行顺查与逆查;二是货币资金和有形资产,采用直接盘点现金、存款和实物的方法;三是债权债务,包括承包合同结算兑现,采用核对、复核、查询的方法。“四个环节”:一是把牢各项收入帐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项费用,尤其是招待费开支的票据,是否有虚假;三是把牢货币资金盘点核对,银行帐户、库存现金是否帐实相符,审计一开始,就立即盘点现金,是否有白条抵库及挪用公款等违纪问题;四是把牢债权债务帐户核对,是否与帐户相一致[3]。

4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农村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财务审计工作,做到亲自参与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