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

第1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为规范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劣质农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四、本村集体、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法律规定及本意见要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备案和审批,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用地备案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预审。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备案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选址、拟用地面积进行审查,作出用地预审意见;

(二)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养殖品种、规模、投资额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三)项目用地备案审批。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用地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类别、面积、用地范围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用地备案证明文件。项目用地涉及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与项目用地备案同时办理,同一文件审批。

六、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不得同意项目备案和项目用地备案审批。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不得边报边建。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面积参照附件所列指标确定,申请用地面积明显偏大的,应予核减。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出租、转包合同应明确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使用年限,按土地租用、转包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约定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另行约定并备案。

第2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大量农民工为寻找财富,谋求富裕,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质量,从贫穷落后的西部地区到东部沿海地区务工经商,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这种单方面的人口流动也造成了留守儿童,社会治安,城市贫困化,农村劳力缺乏等诸多社会问题,因此,科学地鼓励引

导那些资金、技术、信息、理念等创业要素积累到一定水平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对我县优化经济结构,协调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从而实现率先突破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推动这一工作的进展,我们对勉县农民工返乡创业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现状。

(一) 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为了鼓励引导更多的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县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勉政发[2008]24号)文件。据统计,全县外出农民工具有回乡创业意愿的达170余人,占农村外出务工人数的0.002%。截至目前,共有134人在劳动服务局办理了《回乡创业优惠证》,计划投资100万元以上的9人,计划投资10050万元的32人,计划投资5010万元的93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计划总投资5691.5万元,自有资金2968.5万元,新办企业121家,提供就业岗位1751个,新增就业人数1189人。回乡创业项目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餐饮农家乐、机械加工、砖瓦生产、运输销售等领域,其中经营养殖业57户,占42.5%,经营机械加工和运输销售各19户,各占14.1%,经营餐饮农家乐10户,占13.4%。投资地点主要分布在县城周边乡镇,勉阳镇32人,占24.8%,新街子镇,周家山镇,黄沙镇各12人,各占8.9%。

勉县总面积2406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248个行政村,总人口43万,其中城镇人口8.3万,农村人口34.7万,农村劳动力19万,农村外出务工人员6.9万,占农村劳动力人数的36.3%,年创收达5亿元。

(二)勉县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基本特征。

1、回乡创业与外出务工时从事的行业基本一致。勉县农民工大多数在江浙,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务工。农民工外出务工时从事的行业比较广泛,涉及到餐饮、建筑、种植、养殖、采矿、运输、加工等多种行业,而从事这些行业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许多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其外出务工时所从事的行业是一样的。农民工自己有了专业技术和从业经验,就免去了政府的项目推介和从业培训工作。比如勉阳镇村村民柏志波,06年到江苏省宜兴市宿豫区水蛭养殖基地打工,学会了水蛭养殖技术,08年回乡自己投资进行水蛭养殖,市场前景良好。

2、外出务工是回乡创业的基础。农村经济贫困,教育落后,勉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不足15%,但是外出务工人员大多利用务工的机会开拓了眼界,参加了各种技术培训,学到了知识和能力,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这便成为他们回乡创业的优越条件。比如漆树坝乡唐家坝村祝国栋在广东打工期间,学习了电脑与网络技术,不但学到了技能,还得到了锻炼,并拿到电大学习的毕业证书,回乡创办了正大电脑学校,主管电脑维修工作。

(三)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勉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市首个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综合配套政策。该政策在项目服务、政策扶持、资金帮扶等方面着力为回乡农民工创业解决实际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3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为全面做好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遏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暨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镇政府成立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村要成立创建土地管理模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村组干部为土地监察信息员;要深入宣传国家的土地政策,从严把好土地“闸门”,牢固树立“动土有据,守土有责”的意识,坚持做到“护土有方,用土有益”,不折不扣地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决不能触动擅自用地这条“高压线”;各村要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镇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镇国土资源部门、村镇建设服务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要按照全覆盖、无间隙的要求,加大管理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予以调查上报,同时通报各村及时处置到位,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当事人是党员干部或机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镇政府将于每月底召开由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站和联合监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和创建土地管理执法模范镇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考核通报各村当月土地管理工作,部署下一步任务。每年年中、年底组织对各村(居)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国土资源

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占)的方式出(转)让集体土地;严格依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发展高效农业和规模养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承包土地上挖砂、取土、堆放沙石、废弃建筑物、固体垃圾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实施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挂牌制度,无闲置、撂荒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分期补偿、克扣、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现象。规范涉土工作,严禁出现集访、重访、越访事件发生。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凡因工作不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集访、越访事件的,特别是引发赴省到京上访,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该工作纳入到村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取消所在村(居)及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各村要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村要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将保护任务落实到组、分解到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说明。

四、严格申请条件,强化宅基地管理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国土资源部门和村镇建设服务站审查,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即1-4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居民宅基地范围的住房和附属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进深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凡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居住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严禁建新不拆旧。

五、严肃法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4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明电〔20**〕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政办明电〔20**〕101号)精神,缓解20**年以来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业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一)各县(市)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规模畜禽养殖场(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和畜牧业小区建设用地(含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建设用地,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享受农业保护地生产用地待遇。在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业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须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工程。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家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禽场(户)和家禽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家禽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清洁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对全市家禽业生产拉动力较大的骨干父母代种禽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上述企业并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对引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贴息。

(二)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展期,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含信用社)决定,在展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

(三)人民银行**阳市中心支行要加大对企业所用资金的扶持力度,提高再贷款额度,满足其资金的需求。省农信社**阳办事处、农业银行**阳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阳市分行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扶贫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对重点禽类加工企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计划。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列入省级科技计划。

三、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市政府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得,免征20**年度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省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于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暂免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种禽检验费、家禽制品生产企业强制检验费及对出口的禽类产品收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属于中央和省级的收入按规定全部免征,属于市级及以下各级收入全部免征,此政策执行到20**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对于收支两条线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据实核补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经费开支。

五、支持搞活家禽产品流通

(一)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我市境内公路时,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政策,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在通行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绿色通道”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第一类车型不再降档)。对经铁路运输的家禽及其鲜活产品,继续实行铁路运输计划和配空装车优先办理。继续设立禽类产品出口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

(二)对于改型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管理。

为确保家禽运输安全,提高家禽运输质量,减少家禽饲养场(户)经济损失而拆除车厢护板使用塑料家禽笼,并在车厢部位安装铁管防护框架改型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交警部门要结合鲜活家禽运输的特殊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发放《家禽运输专用车运输证》,有效期1年,每年办理1次;对于持有《家禽运输专用车运输证》的鲜活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交警和运输稽查部门要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管理,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每年要按普通货车和大货车进行检车。

六、鼓励和支持发展家禽保险业

市政府将在20**年全市开展畜禽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家禽保险的投入力度,科学确定对家禽养殖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和比例,逐步建立起家禽业保险保障长效机制,降低农户养殖风险,确保家禽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支持

(一)20**年,对家禽继续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政策。对于免疫疫苗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防疫资金落实到位,对于因防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而引发疫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建立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20**年,市财政已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准备金1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配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应急准备金,其中**县**市的应急准备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他各区不得少于20万元。

第5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一、全面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是落实对存栏能繁母猪和良种公猪实行补贴和保险的政策。从今年开始,对全县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50元的标准兑现补贴,其中中央资金占60%,省财政占20%,县财政占20%,对良种公猪饲养者按每头3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兑现补贴。从20*年开始,对全县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养殖场(户)的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二是落实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从今年开始,我县生猪良种繁殖场(二级场以上)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配套补贴。三是落实强化生猪疫病防治的强制免疫和“不免不补”政策。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生猪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但是对未实行强制免疫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四是落实对大型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和生态养殖小区实

行一定补助和奖励的政策。从今年开始,对年饲养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户),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和奖励。五是落实生猪生产、销售、屠宰的税费优惠政策。生猪养殖环节不交纳任何税费。生猪收购贩运环节仅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准在收购地征收。从现在起到20*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对屠宰上市的生猪,仅在市场环节征收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六是落实生猪生产用水、用电和用地政策。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畜牧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优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抓好生猪生产的服务工作

一是推广良种。在抓好我县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同时,大力引进和推广大约克、杜洛克、长白种公猪和长大二元杂交母猪,积极繁育推广普杂母猪;各乡镇要建立生猪配种站和猪人工授精站。二是推广良料。首先是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玉米、花生、大豆、油菜和牧草的种植面积,提高饲料的自给率,降低养猪成本;其次是继续大力推广稻谷加浓缩料或全价料养猪的低成本养猪模式,提高生长速度,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养猪效益。三

是推广良法,一方面搞好技术培训和推广,大力推广低成本养猪技术、母猪繁殖技术、种公猪饲养技术和肉猪育肥技术、猪病防治技术等,提高养户的整体素质,实行科学养猪;另一方面加大对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猪病的防控力度,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努力控制生猪死亡率。同时,严厉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的行为,保障生猪生产安全发展。

三、大力发展生猪规模饲养基地和生态小区

在发动千家万户养殖的同时,各乡镇要利用水面立体开发的优势和现有果业开发的优势,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在100头以上的养猪大户和1000头甚至上万头的生猪养殖示范基地和生态小区,以点带面,辐射全县。

四、切实抓好生猪流通

一要建立合理有序的生猪流通格局,鼓励生猪运销大户收购外销,并为他们排忧解难。二是走出去,与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客商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开辟“绿色通道”,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确保生猪运销畅通无阻。四是制定统一的生猪屠宰税费标准,确保生猪内销顺畅。

五、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发展工作的领导

第6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肉牛产业;现状;存在问题;思路;对策;安徽利辛

利辛县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国土面积1 950 km2,耕地12万hm2,人口15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0%以上。年产粮食110万t,各类饲用秸秆约100万t,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具有发展肉牛产业的优越条件。

1肉牛产业发展现状

利辛县肉牛养殖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黄牛既是农业生产工具,又是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家户户养牛,以散养为主,有“无牛不成家”之说。1997年达到最高峰,全县肉牛饲养量近80万头,其中存栏54.5万头,出栏24.4万头。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肉牛役用价值基本消失;加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机械化收割庄稼使秸秆收获量大幅下降,大量的可饲用秸秆被焚烧,肉牛饲养量锐减。到2009年,全县肉牛饲养量降至21.7万头,其中存栏9.2万头,出栏12.5万头,肉牛产业已进入由千家万户分散养殖向以规模养殖为主的现代养牛业转型过渡阶段。

2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础养殖非常薄弱,刚刚步入稳定增长阶段。受资金投入大、肉牛养殖繁殖率低、养殖周期长、效益低以及饲料价格上涨、架子牛紧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养牛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饲养方式落后。养殖规模小,生产水平低,仍以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分散养殖,生产效率低下,对市场和价格等信息反应滞后,承担市场风险能力弱[1]。规模养牛刚刚起步,比重仅32.2%,虽然规模养牛场增幅较快,但总量依然偏低。秸秆利用方式单一,饲草利用率不足30%。三是基础母牛饲养量少。目前利辛县存栏基础母牛仅3.5万头,占牛群存栏40%以下。导致牛源极为紧张,肉牛产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四是科技含量较低。利辛县肉牛产业链条延伸不够,以粗加工为主,牛肉产品基本处于初级分割阶段,缺少科技含量,造成大量资源外流。

3发展思路

肉牛产业一直是利辛县畜牧经济的主导产业,根据畜牧业转型过渡期的特点,2009年在实施“畜牧振兴富民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实施“利辛县畜牧上台阶工程”,力争用5年的时间,把利辛打造成为优质肉牛产业化基地。按照“一年起步,三年成型,五年达标”的肉牛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利辛肉牛产业化发展。一年起步,即从2010年起,围绕繁育优质三元杂交肉牛,做好肉牛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相应项目的报批和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启动“三优工程”即优质肉牛冻精引进工程、优质母牛繁育工程、优质育肥牛基地建设工程。三年成型,即“三优”工程基本成型,屠宰加工企业加工能力全面提升,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产业化链条基本形成。五年达标,即基本完成5年规划任务指标。具体目标是到2013年全县肉牛饲养量达到50万头以上,其中存栏20万头,出栏30万头;肉牛业产值18亿元,占牧业产值的30%;农民人均养牛纯收入达600元以上;肉牛加工企业年加工肉牛20万头。

4对策

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肉牛产业发展。制定基础母牛扶持政策,建设肉牛繁育基地[2]。扩大基础母牛养殖规模是实现肉牛产业化的基础。因此,要多方面对基础母牛予以保护、支持、鼓励。对基础母牛养殖给予政策补贴,应最大限度地提高补贴标准。重点扶持优质肉牛繁育规模场或基地建设。在享有基础母牛养殖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母牛繁育,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繁育规模场,给予适当贴息。二是对成长型肉牛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在信贷投入、贷款贴息、新产品研发、名优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以龙头企业为依托,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更要加大扶持力度[3]。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关于养殖业用地问题,严格按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及时为肉牛养殖解决土地问题。利辛县肉牛产业基础较好,特点鲜明,区位优势明显,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扩大合作提升利辛县肉牛产业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利辛县肉牛产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四是加大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保障肉牛产业发展。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高人员待遇,调动科技人员服务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科技推广财政扶持机制,保证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的培训等[4];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对良种繁育体系、饲草饲料加工体系、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畜产品安全体系、标准化生产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职能作用,为肉牛产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5参考文献

[1] 曹建民,张越杰,田露.我国肉牛产业现状、问题与未来发展[J].现代畜牧兽医,2010(3):5-7.

[2] 詹福广.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肉牛产业发展现状及展望[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6):139.

第7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第8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有序流动,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一定成效,林权、养殖水面(河塘等)承包经营权流转也不同程度开展,但目前农村资源流转和交易以“散户—散户”模式为主,流转和交易品种比较单一,缺乏促进农村资源有序流动并实现资本化的有效平台,难以满足外来投资者特别是工商企业对农村资源多样化的投资需求。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金融支农创新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保障合理、合法收益;有利于推进农村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引导与支持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

二、积极创新服务载体,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县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产交易中心”),归口县农办管理,为全县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各镇乡(街道)农办授权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并按“六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平台建设。有关部门及各镇乡(街道)要创造条件提升各类产权价值,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应在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公开、公平进行交易。

三、坚持服务“三农”根本宗旨,依法有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一)遵循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4、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二)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先试后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进入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

(三)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目前先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

4、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一)实行分级办理制度。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直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承包经营权的交易面积在30亩以上的经所在镇乡(街道)农办初审通过后提交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交易面积在30亩(含)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农办负责办理。

(二)规范交易价格机制。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周边地区的时价作为参考依据,并经集体产权所有者讨论通过。转让价格低于参考价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对村集体和农户除拍卖交易方式外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县农产交易中心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县农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备案或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在县农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产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产权交易以外的纠纷按县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发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组织授权品种开展交易、做好县农产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产权初审等工作,并协调处理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等服务工作。

第9篇:关于农村养殖用地的规定范文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包括企业(项目)未经农转用违法用地;农转用后企业(项目)未办理供地违法用地;种植、畜禽养殖业违法用地;农业以外(项目)搭建简易厂房及工棚违法用地;占用土地违法取砂及取土;农村村民违法建房;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堆料、运输违法用地;其它违法用地。

二、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通过各类违法用地的集中整治,增强全镇上下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管理和使用土地的观念,纠正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保障。

三、集中整治的工作措施

本次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镇为主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纠正完善为主,处罚(处理)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土地违法问题,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对未经农转用地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牵头报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处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要求组织相关报件材料,时间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报件材料全部报国土资源局。

(二)对农转用后未供地的建设项目,由镇牵头报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时间要求在今年4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三)对规模种植、畜禽养殖业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江政办发[20*]63号文件要求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由镇对需备案的用地现场踏勘和审核后,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备案材料报市农业局审核,市农业局在接到备案报件后,对该种植、畜禽养殖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镇及时将农业局审核后的报件报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对竹、木产业搭建的简易用房及堆料(场)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江政办发[20*]63号文件要求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由镇在今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全部报批用地报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会做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镇.

(五)对占用土地取砂取土已使土地破坏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状况,按照宜农则农、宜渔则渔的原则予以纠正和完善。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则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种植条件,对占用少量耕地及以园地等其它用地为主且底层未固化的,以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经镇、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作为农业结构调整水产养殖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审批,由市水利局在接到报件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材料同时抄送市农业局备案。

(六)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乡镇(街道)土地管理、规划建设工作责任的意见》(市委发[20*]27号)的职责和要求予以处理和完善.

(七)重点工程项目施工、堆料、运输违法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镇对涉及管辖区域内的临时用地牵头会同重点工程主管单位将该类用地于今年4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重点工程建设结束后,对占用基本农田及农用地等堆放废弃物的,由镇督促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彻底清除,时间要求在今年5月份底完成,并恢复原土地利用条件。

(八)其他违规用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方法和步骤

本次违法用地整治工作自2009年4月中旬到2009年5月底前基本结束,在工作方法上采取镇领导包片负责,联村干部挂联村指导的方式开展工作,在步骤上主要分三个阶段,即纠正完善阶段和依法处罚(处理)阶段及补缺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各有侧重、贯穿始终、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纠正完善阶段。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重点抓好违法用地的继续清理,对未经农专用的企业(项目)用地;农转用后未供地的企业(项目)用地;规模种植、畜禽养殖业用地;竹木产业堆料场及简易用房用地;取土取砂后的用地;重点工程项目堆料运输等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办理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依法处罚(处理)阶段。时间在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重点抓好对不能纠正和完善的各类违法用地的处罚(处理),基本原则是对占用基本农田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难以调整的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建筑物予以;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违法用地参照(江政发〔20*〕52号)、(市委发〔20*〕27号)文件结合处罚(处理);其他违法用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三)补缺总结阶段。时间在2009年5月20日至5月底完成。重点抓好对违法用地整治的查遗补缺工作,对违法用地整治进行一次地毯式的排查,确保各类违法用地整治到位,并对整治情况指导总结后报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五、工作要求

这次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涉及内容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行政村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确保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实现市政府开展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地领导,镇成立以姜炳旺镇长为组长,徐小娟、冯红霞、王坚、严文明、周焕成、曾土法、徐旭松为副组长的政治领导小组,徐小娟副镇长负责协调本次整治工作,工作机构设在集镇办,周新根负责抓好整治具体实施工作,全镇上下要统一思想认识,要把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主要工作来抓,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