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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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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

第1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孟河镇和西夏墅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实施整村搬迁,妥善安置农村居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局部先行、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要求,开展“万顷良田工程”建设,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损害、国土法规不违背。

1.科学规划,城乡统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方案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用地布局优化。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政府成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区政府投资组建*新希望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作为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收益的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3.规范操作,稳步推进。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保的程序。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就业等问题的探索研究。

4.突出重点,连片整理。以建成大面积连片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建设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行规模化生产,发展现代农业。

5.依法维权,农民自愿。项目涉及的镇、村要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在依法组织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动项目实施,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区北至中长沟和郭河,南至S122省道,西至丹阳界,东至大西环线。工程分两期建设,2010年底完成一期S122省道以北、浦河以西片区10000亩;2011~2012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建成高标准农田25000亩,净增耕地面积2100亩以上。

四、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区国土分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专项规划方案。方案在工程项目区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对上申报工作。

2.项目实施。新希望公司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多元化的资金筹措计划,进行工程项目设计预算,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区土地整理、城镇集中安置区建设等工作。

3.检查验收。区财政局、农林局、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适时组织督查并通报。工程全部完工后,区国土分局负责对上申请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形成的道路、灌排水电设施等由新希望公司统一移交给当地政府管护。

五、相关政策

1.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区房屋拆迁参照《*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和《*区关于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土地按300元/亩进行补助;一般附着物和特殊附着物按700元/亩进行补偿;坟墓搬迁按450元/座进行补偿。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补偿款由项目所在镇包干使用。

2.安置房建设。安置房由火炬置业公司负责开发建设,新希望公司按成本加固定利润率并经区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区规划分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安置房建设规划,安置房容积率根据孟河镇、西夏墅镇安置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安置区车位按照0.4个泊位/户的标准建设,小高层不设地下车库,公建配套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孟河镇、西夏墅镇和新希望公司应积极争取*市关于万顷良田建设的相关税费及信贷等优惠政策,区级收费按相关政策予以最大程度减免。

3.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使用。项目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40%用于安置房建设,60%由区统一调控使用。安置房建设鼓励使用镇存量国有建设土地,40%挂钩指标内节约的土地指标区政府按1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给镇。

4.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区涉及的农户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区《推进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项目区内的农户自愿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以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载体,严格执行区政府每年公布的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序开展。项目区内的村、组要认真做好边界确权和面积丈量工作,项目区平整后增加的土地面积划入相应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产生的收益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分配。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和所涉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2.落实相关资金。项目采取新希望公司代建,区政府回购的经营模式。区政府回购资金包括以下六方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0%部分;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返回部分;省、市配套资金;因万顷良田建设新增耕地折抵用地指标而免缴的各项土地规费以及建设用地指标拍卖收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万顷良田建设部分;经批准用于万顷良田建设的其他资金。同时,新希望公司通过股本金、股东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多元化筹措资金。

第2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农民转户有些啥子好处

一、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三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城市居民养老金。

五、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转户

一、若进入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或一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若进入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若进入乡镇,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户。

四、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转户: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十周年的士官退役。

农民转户需要哪些材料

一、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农民转户如何办理

一、农民转户要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宅基地如何补偿

一、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二、转户后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四、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另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承包地如何处置

一、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二、转户后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确定,退出的承包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由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可按程序审核后由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支付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三、退出的承包地,无论由谁出资补偿,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都不能改变,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第3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原州区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原州区的土地案件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原州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第4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挂钩政策;建设用地;土地整理;评价;河南洛阳;吉利区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388-01

1 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居民点整理所需资金巨大

目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挂钩”整理主要靠区人民政府先行投入,资金来源比较单一,这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等经费问题,这对于经济实力欠佳的吉利区来说,高效实施挂钩政策的难度非常大。

1.2 农村规划相对滞后

整体规划是农村居民点建设宏观调控的关键,但是目前大多数村庄都还没有进行统一规划。长期以来,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规划仅局限于城市和城镇范围内,农民建房无序进行[1]。自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对开始规划的大部分农村居民点规划也仅是到中心村进行规划,没有统一、合理、科学的规划,村庄建设必会出现杂、乱、脏等情况,很难进行有序地村庄整理。农村规划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村规划的编制水平不高,同时规划编制费用太高,镇村难于负担。

1.3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国家规定了农村居住用地人均不得超过150 m2,但是很多有一定建造年限的房屋基本上都超过了这个标准,超过部分是新增耕地的潜力部分。对超过的部分如何有效处理,是否应给予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等问题目前都还没有明确规范。在这些问题上,若地方政府操作不当,很易侵犯农民和农村权益。另外,挂钩项目通常是跨区域项目,这就须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支持才能顺利完成。然而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较易忽视民众的意愿。因农户长期生活在传承区域,无形中便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和社会生态,而其是否愿意搬迁、是否愿意接受家园环境改变,这些都是复杂的问题。

2 挂钩政策高效实施的政策建议

2.1 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挂钩政策得以高效实施的关键在于要将农地整治和土地合理流转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为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创造条件,而高效农业又为会农户带来显著的增收,这样就会形成农地整治、农地流转、现代农业发展三者之间的一个良性循环过程,使农地整治成为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要求[2]。因此,实施挂钩政策最重要的便是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将整理后的土地出让收益主要归于农民,并在有效规划控制下给农民参与工业化的空间。对政府主导的城市化作出一些利益的妥协,给农民留一个分享级差收益的小空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分配关系目前还比较混乱,农民个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进行改革,通过让农民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获取好处而支持整理,这样也更有助于吸引民间资金,缓解土地整理资金不足的问题。必须加强政府职能,完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以进一步推动农村居民点的土地整理工作。

2.2 完善农村居民点整理资金保障体系

在挂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体系。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拓宽筹措资金的渠道。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财政直接投入资金、招商引资、公开招标、政府投资公司入资以及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入资等。可积极联合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多方筹措、申报项目资金,综合不同部门的专业意见,合理进行沟、渠、路、林的配套规划,在规划项目完成后,积极联系相关农业企业到项目区内投资高效农业。农业生产条件优良,农业企业投资意愿增强,而高效农业发展给村民带来的实惠又使村民从内心增加了对土地整理的认可,从而保证项目持续推进[3]。另外,在“挂钩”中可坚持“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集体开展土地整理的积极性,如通过减免税费、改善居住条件等来促使其进行土地整理。

2.3 统筹规划,制订高标准的村庄规划方案

挂钩政策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会离开农村成为城镇居民,农村空闲宅基地将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加快村庄规划,因地制宜地对居民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有序推进挂钩政策的实施[4]。针对规划编制费用高的问题,可规定由区、镇、村分别承担费用份额,或出台相关政策,由乡镇级资质单位协助编报,再由市(区)统一把关。

2.4 探索整理后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

对于挂钩试点中复耕出来的土地,其产权还存在很多争议,应积极探索科学的产权归属问题。例如,应该归当地政府使用的土地,要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对是否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利益分配等需要进一步研究。

3 参考文献

[1] 王君,朱玉碧,郑财贵.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运作模式的探讨[J].农村经济,2007(8):29-31.

[2] 朱红波.深入开展土地整理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8,25(1):134-136.

第5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一、土地流转的必然性

1、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笔者所处舒兰市是1996年进行的二轮延包,运行到今年已18年有余,截止目前,人地矛盾特别突出,按照三十年不变的土地家庭承包政策,现实中有的孩子十八九岁了没有承包地,有的老人故去承包地也不能抽回,新增人口多于死亡人口,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单纯依赖所分得的一点承包地仅仅勉强解决温饱问题,根本解决不了致富奔小康,改善生活质量更无从谈起。因此迫使不少农民不得不转包出去,为了生活,离开土地去打工,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土地流转之必须。

2、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实施之初,曾使农村经济一度获得迅速发展,出现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随着二轮延包的实施,农业效益开始下滑,单位产出已达到最大值,有效潜能已基本开挖差不多了,部分农产品商场疲软,价格低迷,市场显现出为了增加收入使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现象,加上土地经营成本增高,产出下降,负担过重,使得农民弃地经商等现象发生,即家庭承包的负面效应显现。

3、随着国家取消税费,各种新的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产出价值增高,特别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出现,土地流转集中到种植大户、种地能人及家庭农场,土地集约经营已成为大势所趋,土地流转本身可以得到部分流转收益,解放出来的劳动力还可以到合作社等去打工挣钱,或者外出务工,所得远高于自己单独经营,何乐而不为呢?这也是将来一段时间内土地流转的大趋势、大方向。相应的就要求国家在相关政策制订上就要有所侧重,加以规范,以促进其合理、合法、有效流转。

二、土地流转的可行性

1、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政策基础。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自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利,而另一方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一定补偿性收益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制度下赋予农民的权利。所以“三权分离”是现阶段正确处理土地纠分解决人地矛盾,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有效途径。

2、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带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许多农民离开土地,有了效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已不再依附于土地,使得大量的土地解放出来,而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种粮大户急需大量土地集约经营,正好适应需要。各种大型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玉米、水稻、农机等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促进了土地流转有序的进行。

3、土地流转是国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的重要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流转问题越来越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点的主要方向,是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了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使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增加了农民收入。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获得工资性收入。

三、土地流转的原则性

1、“三权分离、权责明晰”原则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效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使用权的三权分离,通过调查发现,2003年税费改革前,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为了少纳税,少报瞒报了土地面积,造成现在每家每户实有面积都多于应分面积,现在国家正在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藉此正好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依照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切实搞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且保障流转的切实合法。

2、“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责、权、利。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论采用哪种形式流转,都能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不得强迫,必须坚持有偿流转的原则,实行必要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机制。目前,广大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多样,签订鉴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签订鉴证各种流转合同,每一份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运行效果确保良好。

3、灵活多变,各种流转形式相结合原则

按照当前土地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有效流转模式,在国家30年不变的土地家庭承包政策背景下,探索如何加强流转机制,促进土地流转良性循环,打破制约农村经济快速高效产业化发展的瓶颈。在基础转包模式之外充分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种流转模式,如转让、出租、互换、反租倒包等各种多样灵活多变,各种模式异彩纷呈,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为经济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6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她们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会被单方终止,她们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强行回收。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丧偶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属于弱势群体一方,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

    (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三)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层面进行完善与规范为了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参与人加快对于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问题:(1)重视对农村妇女脆弱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农村出嫁、丧偶、离婚的妇女在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等过程中,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不会低于流转前的生活水平。(2)对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流转前,一方面,需要对承包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确认;另一方面,需要对流转户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在承包经营状态下享有的份额以及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意在防止农村妇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受到损害,甚至丧失。(3)对村规民约进行规制。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对现有已经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废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对今后以民主议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应进行提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报备。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第7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农村土地流转,关键在机制,难点在农民,突破口在产业化经营主体。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认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大胆创新机制,努力消除障碍,从思想上解放农民,机制上激活农村,服务上架起桥梁。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地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服务机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县、镇、村三级均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机构,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逐户调查摸底,接收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申请和委托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土地流转资源,使农户和有意投资农业的经营者能及时、准确获得可靠信息,搭建土地资源市场供需双方的联系桥梁,为尽早达成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创造条件。

二是实施财政激励机制。应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利用流转土地搞规模开发,优势明显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利用流转土地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优先立项,优先扶持;对组织连片流转土地面积200亩以上,流转时间10年以上的村委会(或村小组),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对龙头企业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连续3年规模经营土地1000亩以上的,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力争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三是支持鼓励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四是合理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也可以单独或与社会资本、龙头企业联合兴办企业,还可以在取得本组织多数成员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种形式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与周转政策,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指标跨区域有偿、合理流转与转让。

第8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7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缩小城乡差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城乡居民权益公平的有力杠杆。当前,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影响了城市的消费积极性,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同时,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极低,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服务待遇;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打破城乡交流障碍,加快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资源要素价值;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二、严格遵循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县城、乡(镇)场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和“两县一点”建设,全面助推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2.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4.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5.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聚集,实现县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4.5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0.9%上升到18.8%,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及乡镇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2.5—3.5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县城集聚城镇居民20万人,乡镇场镇集聚城镇居民2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推动4.57万人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2.95万名在县城务工或经商3年以上的本县籍农民工,由汉葭镇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转户为城镇居民,人力社保部门解决其社会保障,原户籍乡镇及国土、农业、林业部门处理好宅基地、承包地、林地权属问题。

(二)5900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补助。

(三)400名新增退役的本县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四)1200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五)7000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乌江电站、乌江银盘电站、江口水电站、马岩洞水电站、龙门峡水电站)建设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六)1700名集中供养的本县籍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准确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转户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

1.本县籍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或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县籍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县籍农村居民在本县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本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本县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县籍农村成年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县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4.符合转户到主城条件的本县籍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和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助办理有关转户手续,严格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5.市内其他区县籍农村居民符合转户条件的,可以转户到县城或本县所辖乡镇成为城镇居民。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县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和农民工公寓。在乡镇场镇规划区内,规划转户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财政筹资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具备条件后,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农民工公寓。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阶段,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村居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成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实现乡镇敬老院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定期举办转户农村居民专业技能培训班,提高转户居民的就业能力。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场镇,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重点抓好县城中小学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解决转户农村居民子女入学问题。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加快二甲医院建设,不断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切实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县政府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完成县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设专门的转户窗口,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转户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办法,要广泛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告知转户居民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需要承担的资金以及计算方式;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经信委、县国资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服务工作;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县城和乡镇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推进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各乡镇对有意愿转户的农村居民要一一统计,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指导转户居民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转户的居民,及时兑现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并长期做好跟踪服务。

(三)分段实施,积极推进。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五个阶段积极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一是制定方案阶段(年8月1日—8月14日)。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具体负责,制定我县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二是启动和宣传阶段(年8月15日—8月31日)。年8月15日正式启动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动员,搞好政策答疑,培训工作人员,设立办事窗口,开展转户工作。三是集中攻坚阶段(年9月1日—12月31日)。对近1万名三类历史遗留问题人群(已征地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农村移民和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近6000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进行转户,年底全面完成。对部分在县城企业务工3年以上且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工实施转户,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四是重点推进阶段(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全力推进,确保2.95万农民工转户进城。五是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2020年)。进一步放宽转户条件,完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村居民开展转户工作。

第9篇: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存在着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土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 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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