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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审批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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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审批意见

第1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第五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五)《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利部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申请公文两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两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两份;

(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两份;

(五)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两份;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申请书,以正式公文方式申请。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要求,并根据改进情况提出技术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根据评估和改进意见改进、完善有关工作,并向水利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全部材料。

第2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

(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第3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全县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城乡整体利益和改善民生,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率管理,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县域、县城、镇(区)、村庄四个层次的规划工作,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各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综合交通、水利、绿化、人防、环卫、消防、电力、通讯、邮政、燃气、给水、排水、广电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专项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相衔接。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局组织编制;各镇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由各镇区组织编制。

城乡各类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且必须委托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重大规划、重要地段规划且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各镇区必须将必要的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重视和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引进必要的规划技术管理人才,定期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二、严格规划审批程序

县规划局为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项目,以划拨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凡需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后,方可出让使用土地。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后,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手续。

(三)建设单位规划建设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必须按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技术要点进行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直接报县规划局审查。今后县城规划区内,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和民营科技创业园外,一律不得新上工业项目,现有企业不得就地扩能。县城规划区沿街建筑和建筑群要精心设计,力求错落有致、美观大方。所有门面不准再设置卷帘门,墙体立面设计品位要高,色彩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所在镇初审同意后,报县规划局审查。

(四)县成立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县城、各镇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沿街沿路重点建筑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特殊地段和重要节点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四套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定,经审批后的规划建设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开发区、上冈产业园受县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由园区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审批;县开发区沿街规划建设方案,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民营科技创业园及各镇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审核,报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建阳镇整体纳入县城规划管理范围。

(五)村(居)民建房必须到新规划的集中居住区、中心村建设;村(居)民建房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审核同意后,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规划建设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所有沿街沿路建筑必须按规划足够退让建筑控制红线。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凡不依法申领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均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县城规划控制区、各镇规划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必须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集中居住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零散建设。提倡鼓励农民(居民)联建公寓式住宅,禁止农民(居民)在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内建设住宅。新建、扩建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可按规划由个人自建,或由村统建、代建,严禁以农民(居民)集中居住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对县域主要交通道路(除各镇镇区、工业集中区外)两侧的规划控制,对公路管理控制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0米,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0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00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和不准建筑区范围(国道、高速公路、省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50米,县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25米,镇(村)道道路红线两侧不少于15米)的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批。

四、健全规划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要加大规划审批和执行公开力度,实行阳光规划。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规划方案的评审论证意见,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及附件、附图的内容公示于众。对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行为,可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二)听证制度。为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积极推行规划听证制度。县规划主管部门和各镇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建设项目,在按法定程序进行听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三)专家咨询评审制度。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评审制度。聘请省内外知名规划专家组成规划咨询评审委员会,作为政府重大规划决策咨询机构,为各类重大决策、规划方案和专题研究提供前期咨询,并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

(四)集中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审批民主与集中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统筹对城乡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县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评审后的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集中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会议的具体组织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强化规划监督工作

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好“五关”,即认真把好规划方案(含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亮化、工程管线、市政道路、绿化、停车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审查关、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物功能、沿街不得设计间间清和不得使用卷帘门等)审核关、社会公示关、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关、竣工验收关。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建立防违、控违的有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县规划局主要负责县城中心区域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北至陈堡变电所南侧小河及延伸到规划中的刘家墩路,南至森达路,西至建宝路,东至西塘河)。各镇区、村、社区及住宅小区按照属地管理,为违法建设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有效制止,如不能立刻制止的,可由所在镇区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所在镇区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县规划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如属违法占地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在原有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县规划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在今后城市建设改造拆迁时,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4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控制;规范化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规划组织一个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以单位工程、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单位工程或整个项目为对象编制的指导组织施工的技术文件。编制与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实现科学化管理,保证最优完成施工任务的有效措施,一个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也能体现出一个承包单位的技术水平。对项目监理机构而言,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是监理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前控制的关键工作和重要内容,审批完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也是监理实施事中控制的重要依据。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应签署全面、详细和规范的审批意见。一方面反映监理在把握该工程的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对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性;在进一步明确承包单位责任内容的同时,也能避免因监理审批意见不当引起工程纠纷。

1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

1.1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间

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中,业主应与承包单位约定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提交时间应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制约条件综合考虑,但要给监理有充分的审批时间,一般在开工前一周提交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1.2施工组织设计的规范化要求

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填写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完整,盖章齐全,编号、日期等签署正确。必须已通过其上级单位的审核,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署。

1.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管理、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内容。

2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了解建设单位意图,全面把握工程特点。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的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所处地区的地质、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状况等。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认后应将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同时也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的问题,应列为监理控制的重点。

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项目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协调好这一工作。

对复杂、特殊、设计新技术的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应建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4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点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前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等审批依据,全面把握工程特点。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

审查编制依据时应仔细研究分析施工合同,合同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得内容不能与合同发生冲突。使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规范标准用错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部署,尤其是总、分包单位组织关系,应明确各自职责,除了总分包单位、人员的资质外,更要注重项目各级管理的协调、管理、联系的网络是否合理。施工段、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投入的人、机、料、法、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这些都达到要求后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审查承包单位的总体进度计划,其工期目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任务安排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关键节点的工期是否与总进度目标相适应;对照合同内容,其工作是否有遗漏。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从总体的合理性,临时设施布置是否满足和利于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材料堆放和半成品仓库是否尽可能靠近使用地点;还应遵循劳动保护、技术安全、环保和防火要求。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其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承包单位拟采用的将导致合同外费用的施工方法、新技术或新工艺,监理更应细致审核,慎重签署监理意见。

第5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火电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

1 引言

十以来,国家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先后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治理措施,环境保护力度空前,吹响了美丽中国的集结号。

2 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导向

十以来,中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旨在治理大气污染的国家和地方行动计划相继出台,对京津冀区域燃煤消耗进行总量控制,对煤电项目实行燃煤替代政策,在《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中提出“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对火电项目环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4 煤电项目环评报告审批关键节点

在当前煤电项目建设审批日益严格的形势下,通过环评审批应重点把握以下关键节点:

(1)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目前,我国的环保形势,尤其是煤电项目的环评审批形势较为严峻,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能够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避免项目环评工作走弯路。(2)选择具有前瞻性的环保标准。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环保力度也在持续加强,新的环保政策密集出台,而项目执行的环保标准是后续环评工作的基础,若选择不当,将直接导致项目环评工作的反复甚至失败,因此,在选择项目执行的环保标准时应该紧跟环保形势发展,要具有前瞻性。(3)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是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容量进行实际监测,是项目能否建设实施的一项决定性工作,因此,应该配合环评单位充分的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沟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方案,并选择好采暖季和非采暖季的监测时间,尽量选择在3、4月份,因为此时两期间隔时间较短,有利于监测方案的组织、协调和实施。(4)提交高质量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要密切配合环评单位,做好提资和沟通、协调、催办工作,同时做好环评单位和可研报告编制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保证可研环保技术方案与环评技术方案的协调一致,为提交高质量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打好基础。(5)认真准备环评审批材料。环评批复除了要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措施外,还需要大量文件的支持,如: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意见、热网可研报告、热网环评审查意见、规划意见、污染物总量核定书、燃煤项目的燃煤替代指标等,这些文件是环评报告编制和审查的必要支持,另外,环评报告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还需要提供项目“路条”、并网协议、下级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执行标准的函和环评报告初审意见。正式上报时还需建设单位提供审批申请和委托函。充分、详实的支持材料是项目环评通过审批的必要基础。

5 共性规律和注意事项

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火电属重污染行业,其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宏观经济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不但是项目环评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项目整体可行性的问题,决定了项目是否具有生命力,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厂址是否可行。火电项目投资巨大,一旦建成,更换厂址几无可能。因此,厂址的选择不仅关系到保护环境问题,还将直接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及企业的发展。选址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要重点关注当地的环境容量是否满足项目建设。(3)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要符合相关环保政策的要求,要达到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环保政策的发展要求,适时超前采取较高的排放标准和较为先进的污染物控制技术设备,减少以后的技术改造投资,并争取国家的环保鼓励政策。(4)污染物排放指标和燃煤替代指标。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建设燃煤火电项目要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和燃煤替代指标。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燃煤替代指标极度稀缺的情况下,这两项指标是制约火电项目环评工作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在项目启动初期及时的与环保、发改等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前行动,谋划两项指标的跑办工作。

6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执行的环保标准,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地区的环保容量,燃煤项目的燃煤替代指标是决定环评报告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能否通过专家审查取得批复意见的关键。因此,应该详细了解掌握国家、地方相关环保政策,合理选择执行标准和环保方案,提前筹划环保容量指标和燃煤替代指标。

参考文献:

[1] 曲向荣.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 陶邦彦.热电工程与环保[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9.

[3] 赵毅等.电力环境保护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第6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预审 原则 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18.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8-326-2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概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的内容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调查、记录、分析和对土地利用结构以及布局的安排,若是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还会涉及土地利用经济问题。预审的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有关项目投资的政府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发展改革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项目一旦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其他监管部门就应履行相应的许可手续。在这种模式下,预审已然成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是土地供应的第一道闸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

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其中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预审原则的第一条,但是体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与《土地管理法》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需要提供材料中提到“(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第十一条审查内容中提到“(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描述的是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预审的基本思想,这样的规定很容易出现“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通过预审。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这两条原则可以合并为一条公共利益原则。42号令所述的预审原则是最直观、最基本的原则,但是在技术层面上没有提出相应的原则。在技术层面要把握预审的深度与广度,认清建设用地预审与建设用地审批的区别,不要以预审代替用地审批、代替农用地用途转用审查、代替土地征用审查。

3预审工作的程序

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看,预审程序是一种针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准入性审查,主要体现在用地的合理性和适宜性两个方面。预审资料的来源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意见等。预审意见只是作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核准、备案和获得进入用地审批的准入条件,因此预审过程无论在内容、方法、结论和建议上只要做到宏观调控即可。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中,对预审的法律依据、权限、申请时间、程序与时限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基本步骤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1)申请;(2)审查;(3)会签;(4)批件制作;(5)发函。

3.1申请

申请是审查类程序的第一个任务,最少由咨询、接受申请材料、申请审查、移交材料等4个步骤组成。

咨询的主要内容为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策进行解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等。

接受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文字材料与图件材料。文字材料主要包括: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还应出具国家和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性质的认定意见、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

图件部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勘测定界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申请审查一般为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申请人资格的判定主要审查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批复文件(或《核准项目受理通知单》,或《备案项目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审查主要包括材料种类是否齐全、件数是否正确、材料内部的签章是否齐全等。

移交材料主要是将整理好的预审材料移送预审主办处科室。

3.2审查

审是审查程序中最重要的任务,最少由初审、实地踏勘与论证、会审、会签准备等步骤组成。

初审主要是根据申请资料及主办处科室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其决定指向为:对于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于不予受理项目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对于需要补充资料的项目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在决定受理审查后,主办处科室还必须做出两个审查决策:一是实地踏勘与论证方案的确定;二是会审形式的确定。

实地踏勘与论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编制的专项报告,向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及工作方案;(二)由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用地立项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请省厅安排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省厅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组织专家组赴实地对项目用地进行踏勘,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会,并出具书面意见;(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书面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经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省厅,纳入预审程序进行审查。

会审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以主、协办处科室独立办文的形式对应审查相关内容,另一种是以会议形式召集主、协办处科室审查人员共同审查。

会签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对会审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与协办处科室反馈、沟通,然后准备会签材料,草拟的预审意见。

3.3会签

会签是审查程序中最关键的程序。由主办处科室召集审查人员及其相关领导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听取主办处科室的预审情况汇报;审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代拟稿)》;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3.4批件

通过会签准予许可的,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加盖公章,送交业务受理窗口,需要抄报和抄送的许可文件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送交业务受理窗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经办人将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3.5发函

业务受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等材料,申请人凭收件回执领取相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并在业务受理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4预审工作的意义

预审是土地供应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先安排的合理性和适宜性审查,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也是一项对人地关系(权利关系与利用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的土地制度。在目的层面,预审旨在理顺人与土地的关系;在用地管理层面,预审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规划的实施、促进存量土地的使用和供地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经济发展层面,预审是实现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手段。

根据预审管理办法和至今为止取得的预审效果,预审是利用行政手段在宏观层面对土地利用的方向性把握,其目的直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人地矛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预审所起调控作用要尽可能符合自然土地的覆盖规律,耕地的保有量必须能满足后代人吃饭、穿衣、住宿等生存的基本需求。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is pre-arranged on a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reasonable and suitable for review,and is the first road "gate"of the land suppl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from concept to now,although only a short period of 10 years of experience,but the concept of cognition,practice and innovation in three stage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pre-trial aims to rationalize the people and land,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will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planning implementation,implementation of macro-control and land sustainable use.

Keyword:The pre-trial;principle;application

参考文献

[1]田春华.把好用地预审这道关【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6-09-01(001).

[2]田健蓉.改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促进建设项目有效实施【J】.国土经济,2003,(1).

[3]蒋东珂.公路项目征用土地程序的探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1).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EB】.国土资发{2012}74号.

[5]张华钟.基于GIS的土地规划预审信息平台开发【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

[6]朱先高.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10,(2).

[7]詹长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

[8]彭艳丽 王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及相关建议【J】.国土资源,2013(4).

第7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碧磊嫣”为你整理了这篇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上半年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丽江市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64号)要求,玉龙县高度重视,要求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开办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开户时出现系统故障的情况,导致办理时间较长;二是申办民办教育机构教育部门审批环节速度较慢,耗时较长。

整改情况:在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窗口放置银行开户所需材料清单及联系方式,方便办事群众尽快办理开户业务。

玉龙县教育体育局申办目标教育部门审批环节方面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变更等行政许可办理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公开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纪律,尽量确保在45天内办结。目前已审批办学的非学历教育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有15个,因个别民办学校筹设时间过长,实地勘察不合格,上交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正在办理中的有2个。下一步将尽力配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尽快完成各项审批工作任务。

(二)办理建筑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待上会时间较长;二是办理建筑许可各个环节使用不同的系统上传资料,导致资料重复上传。

整改情况:一是根据《丽江市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等时间)。改革自7月1日起执行,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后,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目前已核发了6个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推行将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整合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一次申报、同时审查,同时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严格按照“双公示”要求,认真开展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优化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划核实等事项公示方式和时间,公示方式以政府门户网站、局公示栏、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四是按照《丽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所有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结果共享”。由我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发改、人防、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和审批工作。积极与市级部门反馈审批系统存在问题,通过市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改善优化系统录入环境。整合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同时审查审批报件材料以及设计方案,一次性指正存在问题。截止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9个,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9个。

五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土地用途和规划批准(申请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含专家评审所有时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配合好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实意见等竣工备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系统存在问题。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报件材料时所需的材料时尽量一次接收,尽量避免项目业主重复提供材料.

(三)获得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办理获得用水业务设计图纸审查费用较高。

据县住建局反馈玉龙县暂无供水企业,古城区、玉龙县由丽江市水务集团下属的水厂供水,主管部门为丽江市住建局。该项无法整改。

(四)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税系统频繁更新,更新后业务操作说明未及时公布,申报人使用起来较为困难”方面

整改情况:一是由县局征纳股牵头,专人负责收集、系统更新通知及更新后业务操作流程,通知途径包括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税企微信群等,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系统更新情况,办税流程更加通畅。二是由税源管理分局指定专人定期收集纳税人对系统使用的建议意见,归类汇总后报送信息部门,属于县级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县局不能解决的问题,作为系统优化的意见建议逐级上报解决。

2.“有的增值税业务仍不能再网上申报,需到大厅办理,较为繁琐”问题

(1)及时向上级局请示,积极配合梳理不能进行网报的涉税业务,对不能网上受理的业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预约方式办理。

(2)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式”办税、自助办税推广力度。一是通过培训要求税务人员熟练掌握网报流程及问题分析解决,以便在纳税人(缴费人)有困难或疑问的时候能够给予及时正确的指导,提高办税辅导的效率。通过集中学习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从坐在柜台办税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变为在自助区辅导纳税人自主办税为主,避免产生纳税人会不会网络办税和我无关的传统思想,深刻认识到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就是纳税服务的重点工作。

(3)加强操作指导,对初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操作“非接触式”办税有困难的纳税人,手把手进行全程指导,提供有侧重性的演示讲解;

(4)在现场辅导的基础上,制定自助办税终端操作宣传手册、电子版“非接触式”办税操作流程等,供纳税人自主学习。

(5)尝试开办“纳税人”学堂,特别针对新办纳税人,将“非接触式”办税流程、自助办税操作等列入课程内容中,作为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的必修课,让纳税人更全面、系统的掌握“非接触式”办税的优点和操作流程,便于税务部门更有效的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

(五)举一反三整改任务推进情况

在2020年上半年政务服务系统测评中还存在“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率不高的问题。

推动“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是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创新举措,是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审批事项“不出门”、“不见面”,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的重要途径。自“一部手机办事通”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县“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我县注册用户达 24660人(实名认证人数17817人)。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直各部门一是要保证单位职工注册率和实名认证达到100%;二是要结合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挂联小区安排专人协助小区物管宣传推广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工作,确保各挂联小区住户至少一人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并实名认证,进一步提高社区注册率和使用率。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小组基层组织优势作用,发动驻村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民小组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深入开展“办事通”宣传推广运用,切实提高辖区注册率和使用率,力争户均一人注册下载。提高我县“办事通”注册量和办理量,确保实现“两个全覆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确保每 1位干部职工下载安装注册使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家庭全覆盖,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名成员下载安装注册使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息共享存在壁垒。目前县级37个政务部门中有12个部门有统建业务办理平台,其余25家部门均使用国家及省级统建业务平台。全县政务部门中,仅有地税、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实现个别事项业务办理数据回传,其余使用统建或自建业务系统平台的部门未做到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部门业务系统整合与数据共享推进力度缓慢,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痛点”和“瓶颈”尚未打通。

(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有的部门对“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部分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仍需长期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我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要求职能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遇到的问题,如系统数据无法共享等。

四、意见建议

目前,全县各级政务部门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均由国家或省级统建,从县级层面落实政府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完全共享难以实现。建议上级高位统筹,逐步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玉龙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8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变更;实施;操作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由于土木工程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性,发生合同变更是较常见的,几乎每一个土木工程项目都会发生工程变更。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TRANBBS技术规范或TRANBBS设计图纸及TRANBBS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总是发生在工程施上过程中,有时是事先不可预见的,无法事先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1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字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1.2 业主方提出方案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1.3 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1.4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1.5 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果型式的变更、隧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他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2、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2.1 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2 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2.3 无监理工程师或其代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3、申报审批程序

3.1 业主指令的变更;业主指令的变更,有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没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

3.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内容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的影响的估价报告。

3.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3 3.1 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3 3.2 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3.3.3 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病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所以,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3.3.4 合同部审核单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3.3.5 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3.3.6 业主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3.3.7 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12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4、变更单价的确定

第9篇: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范文

为提升我区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着力打造精品工程,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区建设项目评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提升全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水平,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项目建设档次,充分体现集约发展、科学发展。

二、评估范围

所要评估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两园区、主要旅游景点和交通干道沿线新引进、拟开工建设的重点工业、商业、旅游、公共设施、住宅等项目。

三、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包括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节能减排、技术指标等;建设方案、建筑外观的实用性;平面布局、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建筑功能的合理性。

四、评估原则

1、规范统一原则。被评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和设计,不得上报项目单位自行设计的方案。

2、方案比选原则。每个项目必须提报两个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供评估比选,方案要求四至清楚,有规划布局、各项技术指标等;单体设计方案要求有平面图、效果图。

3、质量第一原则。规划方案要布局合理,各项指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单体设计方案要求造型新颖美观、功能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评估程序

1、评估组织。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分工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建设项目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估、提出修改意见、监督规划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业务工作。

2、报送程序。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拟开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方案,并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后,提报区建设项目评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

3、集中评估。区政府区长或有关分工副区长为建设项目评估会议召集人,区建设项目评估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对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对于评估未通过的方案,有关单位要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按原程序报审。项目通过评估后,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相关手续。

4、评估时限。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成员单位的提议,经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