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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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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

第1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088

1上市前股权激励的现实意义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p分享利润p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和IPO之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由于IPO的财富效应使公司上市后的价值大幅增长,激励对象如果能在上市前获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后获得的财富增值收益远超过IPO之后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而且更能长期激发受激励人员对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的关心,为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所接受。

2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选择

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赠与、股票购买,其收益来源是企业的利润。下面我们根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来选择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

第一,虚拟股票。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实行虚拟股票的公司结合自己的经营目标,使虚拟股票的价值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

第二,账面价值增值权。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期初激励对象按每股净资产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子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收益。

第三,业绩绩效。公司预先设定某一个或数个合理的年度业绩指标(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长、资产收益率等),并规定在一个绩效期内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股东预定的年度目标,那么绩效期满后,则根据该年度的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奖金进行奖励。

第四,股份期权。股份期权是非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理论的一种模式。管理人员经业绩考核和资格审查后可获得一种权利,即在将来特定时期,以目前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

对于将要上市的公司,我们建议利用虚拟股权方或者利用股权增值权方式的股权激励。这两种方式都不会涉及公司实际股权的变化,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不会从职工的虚股转变为实股,所以不会影响上市进程,同时可以起到股权激励效果与目的。

3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定价

衡量股权价格的一个最简单概念:市盈率。用最直白的语言来说就是,假设按照公司目前的盈利不变,投资下去多少年能回本。市盈率越高,意味着股权越贵,计算公式是:市盈率=每股价格/ 每股净利润,每股净利润=公司总净利润/股本总额。假设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今年估计净利润8000万,那么每股净利就是8000/5000=16元,假设入股倍数是5倍,那么每股价格就是5×16=8元。所以实际的“贵”和“便宜”是通过市盈率来控制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会随着一时的意志而改变,可以看作为一个参数。

那么,股权激励该如何定价?显而易见,对老板来说,市盈率越高越好,对高管来说,市盈率越低越好。那么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来确定,行业好,上市把握大的,市盈率可以高一点;公司个体增长很快,业绩爆发期的,市盈率也可以高一点。公司可以根据同行业已经上市的公司的数据简单估计:他们在上市之后1年左右,限售股解锁时的平均市盈率除以高管入股到预计解锁之间的年数,就是股权激励一般不宜超过的上限。举个例子来说,2015年该公司上市,1年后2016年股权激励解锁,而高管入股是2012年,解锁时市盈率是20倍,那么入股的倍数就最好不超过20/(2014-2010)=5倍。这同样印证说,老板对自己的上市计划要有数,拖的时间越长,对高管的入股价格应该让步更多。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同一批实施的股权激励,不同人的价格必须一样。

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外被誉为是公司送给经理人的一副“金手铐”,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股权激励制度对企业人员可以产生既激励又约束的双重作用。它对企业的影响长远来说是比较积极和正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

41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并留住核心人力资本

企业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核心人力资本。授予核心人力资本以股权或期权,能够提供较好的内部竞争氛围,激励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供给。同时,由于股权和期权强调未来,公司能够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力资本。

42充分刺激和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股权激励计划将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盈利捆绑在一起,使受到激励的人员自发自觉地为企业创造利润,最大化地贡献自己的才智。

43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利润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员工的主人意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均会大幅提高,往往能够通过积极的管理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提高利润。

5拟上市(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将存在的弊端

相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大的问题是股权来源的不确定性和难度比较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允许企业留置或回购股权,只能由现有股东提供,所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必定直接与现有股东利益相冲突。其次,非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考核和定价标准时,相关参照指标没有上市公司的全面、透明,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分歧而使得股权激励计划失去效用。最后,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如有不慎将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很大的经营风险。

6结论

由于股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相信,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壮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在企业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拟上市或非上市企业使用股权激励工具,以克服自身薪酬体制的弱点,塑造一个更合理的、更关注企业长期发展能力,长期竞争能力的激励机制,更有助于拟上市公司的自身发展以及上市行为。鉴于股权激励机制在操作过程的复杂性,建议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打造合适、合规的一套股权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卢雄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2]俞C仁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3]李锡元,刘艺婷,熊柏柳拟上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风险防范――来自华烁科技的实践[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3):70-73

[4]陈吉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策略的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2(5):88-89

[5]牛,柴明洋对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4):29-33

[6]杨柳浅析我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J].现代商业,2013(8):117-118

第2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关键词:中小型;房地产;国有企业;虚拟股权

一、前言

股权激励是目前国际通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作为上市公司必不可少的公司治理内容之一,经市场检验后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认可。股权激励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将公司管理层持有股权或期权与其承担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又颁布了两个备忘录,股权激励正式拉开序幕。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国资委与财政部出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力推动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2006)》的规定,涉及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激励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当前,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仍然存在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在2008年CPI周期上行、经济周期下行的背景下,如中粮地产在2009年3月终止了原股权激励计划。随着市场回暖,江中药业、方圆支承、远光软件、烽火通信与诺普信五家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的董事会议案。对于中小型非上市的国有房地产企业更需要进行内功的修炼,作为长期激励方式的虚拟股权计划的实施可以缓解短期低迷房地产市场的冲击问题,并为进一步股改做好过渡工作。

二、虚拟股权的相关内涵

(一)虚拟股权的定义

公司通过经营目标责任制基本确定高管、关键技术人员等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而虚拟股权激励是一种在此基础上的中长期激励(奖励年薪),虚拟股权是以股票期权为蓝本设计的一个变通方案。非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期权激励,首先将公司的所有权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份,然后根据特定的契约条件,赋予经营者在一定时间按照某个约定价购买公司一定份额公司虚拟股权的权利。这种内部价格型的虚拟股票激励机制的优点,是在股票市场效率不高和股份异常波动时仍能发挥很好的激励作用,它可以在企业高成长阶段最大限度用好企业的“内部因素”。它的弱点是计算和管理稍微复杂,难点在于对公司的虚拟股票的价值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评估,它主要是靠专家意见来取代股票市场对股价的评判。因此,考虑采用更为简单的变通方式,在虚拟股权的基础上,选用敏感性指标设置一个公式计算发放的激励基金数额。

(二)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只针对高管层及骨干层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股权证的方式给所有员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2008)规定: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首期)激励计划。

(三)激励条件

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健全的资本市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透明度较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代表所有者利益、能够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约束的董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二是企业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具有持续发展能力。三是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比较彻底、基本做到了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位能上能下,同时业绩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四)考核标准及确定的方式

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从已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上市公司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股权激励的考核标准,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也有部分公司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利润总额增长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这些指标一般用于确定股票期权行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

(五)考核周期和行权时间限制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008)规定:分期授予问题。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应与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行权限制期内不得行权。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备忘录还规定: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有的企业在行权条件方面还规定,激励对象除在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外,其还需在前一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较其上年增长不低于6%时方可行权。

三、中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虚拟股权设置

参考其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施的情况来看,通过净利润与净资产两个指标,基本可以体现绩效与资产增值保值的关系,因此就以该两个指标为基础设置一个虚拟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考虑到房地产开发的周期性,体现以奖为主、奖罚分明、风险同担的原则,设置一个资金池,来平衡考核期内的奖罚资金,并且设定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条件。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一般不会出现资金池到行权期结束仍为负数的情况。

首先设定授予数量,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的10%以内,即总股数100股,每股金额1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虚拟股权占总股数的50%,并且以1∶2(风险抵押金:所持虚拟股权)的形式拥有。关键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设定所持股权,股权总额为50股,占总股数的50%。虚拟股权持有者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遇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公司根据个人所持的股权数,参照上年度股权激励基金计算当年股权激励基金,并发放累计形成的股权激励基金,而购回股权,当股权激励基金为正时,退还风险抵押金。公司解散和清算时,虚拟股权持有者不具有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为保证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要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虚拟股权行权的条件是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基准年净资产总额35%以上。行权期与经营责任期同周期(以3年为一周期),奖励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在经营责任期满后予以匀速变现,即每年可获得奖励的虚拟股权变现金额为激励基金总额的1/3。

(一)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公式

股权激励基金(F)=|当年净利润(I)×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调整系数(S)

只有当年净利润(I)与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均为正数时,股权激励基金(F)取正值,否则为负值。

1、综合业绩评价指标(R)

R=0.6R1+0.2R2+0.2R3

其中:R1=净利润增长率=(该年净利润/去年净利润)×100%-1;R2=净资产增长率=(该年净资产/去年净资产)×100%-1;R3=净资产收益率=该年净利润/该年末净资产×100%;

2、调整系数(S)(见表1)

(二)奖励最高(处罚最低)的限制

奖励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8%,处罚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4%。

(三)罚金的提取

若提取比例为负值,则说明公司经营者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此时,由董事会按照审计结果,计算处罚金额,从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池中扣除。

(四)股权激励基金的计算

以某符合激励条件的小型国有房开公司近5年的财务报表为依据推算,如表2所示:

四、结论性评述

作为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国有产权代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一直还在各地实行,但这种方法忽视了一般员工的利益,并且考核公式计算的难度相当大,考核的程序也比较复杂,没有考虑各指标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设置一个简单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公式,激励基金(F)=净利润(I)*ab,就某非上市小型国有房开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验证,结果发现:

第一,从股权激励基金总体来看,本激励方案基本上符合一个3年期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2003年是上一轮的项目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2004年、2005年为项目投入开发期,净利润为负数,股权激励基金亦为负数,2006年又是项目完工结算期,净利润为正,股权激励基金亦为正。

第二,从每年得以行权的激励基金来看,按照中小型房开公司经理层3人计算,经理班子各人每年平均获得激励基金为20多万,接近于《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状况分析》中的房地产中小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低限,即可以达到一个市场化的水平。

第三,结算期的奖励基金不仅抵消掉了投入开发期的处罚金额,还有大量盈余,促使被激励对象从一个建设周期去考虑得失,并且给予足够长的时间让其进行各方面工作的调整,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绩的进一步提升,从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由于数据的原因,本文并没有涉及到其他房开公司的公式验证,但从本文所发现的特性来看,显然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也许能够发现一条适合所有中小型非上市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激励公式,并逐步合并、取代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实行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政策敏感性强,操作难度大,对公司治理要求较高。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同步推进公司薪酬、考核、用人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新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下实施新的办法,谨防不变体制、不转机制片面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是整个改革进程的一部分,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倪小林.股权激励最怕念歪了经[N].上海证券报,2008-06-04.

2、姚.2007年深市主板公司股权激励及管理层薪酬状况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06-05.

3、钟文芳.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状况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06-05.

第3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4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关键词:未上市 国有金融 长期激励

2008年,当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时,金融上市企业高管的巨额薪酬成了市场的焦点,随之而来的就是一系列限薪举措的出台,这些举措直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但市场上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呼声――限薪不如长期激励。对于上市金融控股企业来说,长期激励在2008年已被叫停,但随时可能开闸,开闸后上市公司有规范的制度及成熟的案例可以遵循;但对于未上市国有金融公司来说,在没有相应政策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实施长期激励?如何实施?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SWOT分析,来阐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优势、劣质、机会和威胁,并最终给出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和策略。

一、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通过对企业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和概括,进而分析企业的优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的一种方法。

由于未上市金融企业在实施长期激励时,也会存在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且面临政策和市场的机会、威胁。因此,在这里借用SWOT分析法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进行分析。

(一)优势

1.实施长期激励可以将经营管理层的利益与国有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长期激励是一种“利益相关者制度”,它能够对激励人员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而管理层绩效的改善将使企业整体的绩效得到提升,以此解决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产生的委托问题。

2.实施长期激励可以避免短期激励带来的企业利益短期化的弊病。在现行国有金融企业中薪酬主要是由固定工资、福利性收入和绩效奖金组成,绩效奖金只与当年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有关,与企业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无关。因此决策者在做重大决定时,往往会从短期利益出发,考虑自身在任期间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企业长期经济效益。而长期激励将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的长期收入与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可以有效避免决策者短期行为。

3.长期激励可以使企业的薪酬具有竞争力,能够保留和激励员工,同时能够吸引外部人才。长期激励属于留住核心员工的“金手铐”之一,可以增大员工离职成本,留住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同时,长期激励又可以让内部员工看到丰厚的激励收益,向着企业制定的长期发展规划目标迈进。并且,长期激励还有助于吸引外部人才,在金融这个高度依靠高端人才的行业,以高额预期收益获得顶尖级的人才。

(二)劣势

1.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没有相关政策。对于一般的未上市企业,只要股东同意,就可以实施股权激励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这相当于增资扩股。但是,对于国有金融企业来说,如果没有长期激励政策的支持,增资扩股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公开市场价格,就会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进行长期激励的政策缺失,将成为最大的劣势。

2.激励手段受限,导致长期激励的适用范围变窄。对于未上市金融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激励,由于无法得到政策的支持,暂时较难开展权益结算的长期激励,只能开展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激励手段受限,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实施长期激励。例如,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方式适用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就很难使用该种激励方式。

3.个人所得税税赋过重,使激励的效果比上市公司差。根据2009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三项针对长期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的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取得的股权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取得同样的长期激励收益,非上市的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员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远高于上市公司的员工,其税后收益也就更少,这样势必会降低长期激励的效果。

(三)机会

1.政策性机会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1]72号)中,已经提到,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到构成,并指出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银监会2011年7月25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这或许意味着国有银行的中长期激励计划将得到开闸。那么,国有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有机会参照执行。

2.长期激励的效果得到多数企业认可

根据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告》的统计结果,接近70%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长期激励方案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超过25%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方案实施达到了部分目标,仅有不足6%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未达到长期激励方案实施预期目标。

(四)威胁

1.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都保留着政府的干部身份。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却拿市场化薪酬,监管当局认为这对于其他干部来说是一种不公平。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要市场化,还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这样才有利于化解“金融高管是一种政治待遇”的误解。

2.部分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造成经营管理层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水平和长期激励,缺乏社会监督。在这方面,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要加强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严格执行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的规定,让整个市场对实施长期激励的企业进行监管,形成公平的市场薪酬制度。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必要性

(一)人才竞争的加剧,促使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

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职业稳定性相对更强,员工的流动性也较小。但随着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不断完善,对于金融人才的竞争将不断加剧。一方面,随着金融企业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尤其是部分上市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逐步趋向市场化,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增长较快,以及部分上市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机制,使得这些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及业务骨干的薪酬水平远高于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同层级人员的薪酬,这种高收入形成了对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人才的吸引。

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中,我们可以对金融业悬殊的薪酬差距窥豹一斑。2010年,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年薪100.8万元,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99.1万元,交行董事长胡怀邦98.93万元,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95.9万元,农行董事长项俊波93.5万元,5位董事长年薪的总和也不敌深发展董事长肖遂宁(825万元)或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715.48万元)一人的薪酬。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无论规模和盈利水平,都远超过股份制银行,但高管薪酬却难以与之抗衡。

而且随着新机构的陆续涌现以及现有机构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人才的培养无法迅速跟上,自然把竞争的焦点集中到了存量人才上,因而金融企业间对人才的挖角也必将愈演愈烈。

另一方面,民营金融企业迅速崛起,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货币经纪公司等,该类公司虽然没有银监局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其从事的业务性质属于金融领域,部分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同,部分公司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或为其提供服务。因此,该类公司在创立及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对金融人才趋之若鹜,给予高职位、高薪甚至直接给予公司股份,这必将对现有的金融人才形成新的争夺,而非上市金融企业承受的压力会更大。

作为一个“牌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有进入的特许门槛,其产品和服务价格被高度管制,利润有垄断性,而这又是一个高度依赖人力资本尤其是智力资本的行业,需要最聪明的经理人。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在面对人才的激烈竞争中,必须要改革现有的薪酬制度,启动长期激励计划,留住人才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创利能力及长期发展的能力。

(二)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现有的薪酬体系无法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革薪酬体系、推出长期激励措施势在必行

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分配方式单一,薪酬激励主要依赖于奖金和绩效工资。但是干好干坏,奖金差距拉不开;企业效益好与差的年份绩效工资也相差无几,这样的奖金和绩效工资能起到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

在长期激励方案日益推广的背景下,长期激励已作为核心人员薪酬回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激励效果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肯定,因此,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实施长期激励。

三、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策略

(一)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现阶段未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可以采用的长期激励方式主要是现金结算的长期激励,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和业绩股票,它们的共性是适合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区别在于:

1.股票增值权,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是指企业可以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每股净资产的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给被授权人现金。对于持有大量长期股权投资的个别金融企业,无论主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以往投资的股权分红或权益核算的投资收益都会使每股净资产增加,这种情况下,每股净资产的增加不是因为激励对象的努力,因此,不适用于股票增值权,或者在计算每股净资产增加值时,剔除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影响。

2.虚拟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可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份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虚拟股票适用于有能力也有意愿每年进行分红的公司。个别金融企业受经济资本、净资本限制或未达到某些监管指标,短期内不能恢复现金分红的,则不适用虚拟股票。

3.业绩股票,对于未上市企业来说,是指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实现了业绩目标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作为增资款,向激励对象进行增资,使激励对象持有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业绩股票的增加会改变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由于业绩股票的出现导致国有股权丧失绝对控股地位的,基本不适用。

长期激励方式的选择要符合金融企业自身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长期激励范围不能过宽,范围过宽将成为变相的福利,起不到激励应有的效果。而且,长期激励费用会对损益产生显著的影响,一定要选择对企业发展有关键影响力的核心人员,使激励产生的效益能够远远大于激励的费用。

另一方面,激励的范围也不能过窄,不仅要包括高管,还要包括核心部门的中层干部和核心业务人员,将对企业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均作为激励对象。

(三)授予数量的确定

在确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数量时,应综合考虑非上市国有金融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工资总额及结构。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额(包含长期激励收益在内)不应超过中央及各省制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应充分考虑其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其薪酬总额,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激励对象,可以通过长期激励授予数量的增加,使其薪酬总额高于企业负责人。

由于长期激励是否可达到行权条件,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因此,应合理确定长期激励收益在工资总额中的比例。比例过小,起不到激励作用;比例过大,在无法行权时又会使激励对象原有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无法得到保障,挫伤其积极性。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必要参照执行。

(四)业绩目标的设定

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件,因此,业绩指标设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被授予长期激励,以及是否能行权,并从中获得收益。指标设定不当,如设定过松或过紧的指标,都会导致激励计划的失败。金融企业的业绩指标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能简单设定为比上年或比基准年份上涨多少,而要与行业内同类企业相比,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规模、不良资产比例等项目的综合排名作为长期激励实施的条件。

(五)长期激励的时间要素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长期激励的时间有所限制,如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等。

对于未上市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应把握一个原则,长期激励是要避免经营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长期高速发展,因此,有效期及限制期不能过短。至于多少年合适,要根据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每个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核心人才提拔的平均年限等来合理确定,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参考文献:

[1]普华永道.2009-2010年中国企业长期激励现状调查报

告, 2010(4).

第5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关键词:RAROC;股权激励;虚拟股权;绩效评价;商业银行

1.问题的提出

经营者激励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激励性股票期权(ISO:IncentiveStockOptions)、无条件股票期权(NQSO:NonqualifiedStockOptions)、股票增值权(SAR:StockAppreciationRight)、股票赠与(SG:StockGrants)、绩效股(PS:PerformanceShare)、绩效单位(PU:PerformanceUnits)、影子股票计划或虚拟股票计划(PSP:PhantomStockPlan)、特定目标计划等[1]。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现股、期股和股票期权。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我们认为,按照经营者是否具有选择权可以将其分为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按照激励手段是否使用真实的股票可以分为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激励。本文对上述形式统一称为股权激励。

从国外经验看,商业银行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行业,人员的流动率非常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商业银行也在逐渐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股权激励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数据表明,国外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与金融业,两者约占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量的一半以上。我国商业银行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WTO、QFII、银行海外上市等热门词汇昭示着中国金融界正在逐渐与国际金融融为一体。可以预见,不久将会有更多的中国商业银行加入到股权激励的行列中来。

股权激励作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手段,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降低成本,协调股东和管理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和环境上的影响,比如,股票来源不充足、用于激励的股权定价不合理、资本市场不发达、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政策和制度的制约对股权激励的技术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有的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下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优势是值得理论和实践中深思的问题。

2.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

针对我国的制度环境和银行现状,笔者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关键要在技术上解决下面两个难题。这两个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而它们一旦得到解决,其他问题将不会成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障碍。

2.1股权来源问题

国外实施真实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预留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二级市场回购。第一种办法在授权资本制下比较适合,而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企业发行股票采用一次发行的方式,发起人或社会公众要予以认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股金,没有准许企业预留股票用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同样,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对企业增发新股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尽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放松了原来关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但规定“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我国在以往实践中解决股票来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将预先设置的激励基金信托给信托机构,并明确约定信托资金用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二是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三是上市公司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四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从经验和理论来看,这几种方式可解暂时的股票之渴,但都不是长久之计。在现行《公司法》下,商业银行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决部分股票来源,但条件严格、手续繁杂、成本较高,同时要考虑公司战略定位、股权结构和社会影响等众多因素。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真实股票解决股权激励问题并非好的选择。

2.2股票定价问题

与市场股价直接联系的股权激励制度需要一个相对完善、规范的资本市场基础,在不成熟和投机盛行的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往往不能反映股票的真实价值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同时,市场的有效性差,投资者理性程度低,投资行为更容易受非理性因素的驱动,对市场信息“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的现象更容易发生,这就给经营者操纵信息提供了盈利空间。而股权激励制度若再直接与股票价格挂钩,则又为管理者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调节会计报表提供了动力源泉。趋利动机和获利空间的存在将使问题更为突出,从而无法实现股权激励的初衷。

我国股票市场运作的时间较短,上市公司质量较差、证券市场管理水平低、市场泡沫过大、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银行管理者道德风险问题严重,股票市场的脆弱和激励股票定价方法的不合理将使股权激励制度蜕变成为管理者创造福利的工具。而对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的银行管理者来说,市场的不完善则会使他们安全感不足,因为当他们尽到受托责任并且银行业绩良好时,股价在市场上却可能表现平平甚至非常糟糕,这种担忧必然影响经营者的积极性,最终也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预期目的。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家商业银行上市,它们尚有二级市场股价可以考虑,对于更多数的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没有二级市场的股价作为参考,其激励股权的科学定价就成了更大的难题。在实践中,有些银行用一个或几个财务指标来规定其用于激励的股权价格,比如每股净资产的变化,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必然会影响银行激励目标的实现。

应该说明的是,股票来源和股权定价不是割裂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不同的股票形式和来源,其适用的定价方式必然不同;同时,股权定价方法是真正实现股权激励目标的重要环节,某种根据商业银行特征选定的股权定价方法必然又会对股权形式和来源有所要求。

3.虚拟股权(PhantomStock)激励——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按照激励股票是否具有真实的股票形式,可以将股权激励划分为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激励。顾名思义,所谓虚拟股权激励即是指用作股权激励的股票并非商业银行的真实股票,而是按照股票的某些特征虚构出来的额外股权,这种股权不受真实股权的约束,也不会影响原有股权结构,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持有者不能凭此参与银行的决策活动是虚拟股权与真实股权在权利上的最大区别,而其他与股票相关的权利则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设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无论对上市商业银行,还是对非上市商业银行,在我国现有环境下,采用虚拟股权的形式进行激励都是比较好的选择。若采用真实股权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商业银行来说,会遇到前文所提到的种种不便甚至法律上的障碍;对非上市商业银行来说,除了面临上市银行同样的问题外,还少了流通股票这一股权来源。通常认为,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原有股东财富最大化,不改变原有股权结构,不稀释原股东权益,也是虚拟股权的突出优点。虚拟股权的形式既便于商业银行选择良好的股权结构和发展战略,也便于股权激励方案在得到股东大会的顺利通过,同时也避免了很多繁琐的程序。

从银行经营者的角度来看,除了不具备投票权外,虚拟股票与真实股票相比没有其他大的差别,它可以起到与真实股票类似的长期激励和约束作用,辅之以合适的定价技术,则可以使经营者利益和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更好的解决委托问题,并且同时实现管理者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功能,使银行和管理者成功的达到双赢目的——这也正是股权激励制度本身的意图所在。

在具体设计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时,可以借鉴真实股权激励的经验,参照其采用的各种形式并加以创新。与真实股权激励类似,虚拟股权激励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虚拟股权奖励和虚拟期权激励,其他形式则可以划归为这两类基本形式的衍生物。虚拟股权奖励是把虚拟股权作为对经营者的奖励,与它对应的是真实股票激励;虚拟期权激励则借用了期权的概念,与它相对应的是真实股票期权激励。

4.RAROC——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先进工具

股权激励制度实施效果的好坏直接与股票定价技术密切相关。一个能够真实反映经营者绩效水平的定价方法才能真正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从已经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来看,无论是将激励股票与市场股价挂钩的做法,还是选取一系列财务或市场指标的方式,都传达了这个基本理念——只是有些定价技术本身未能胜任。因此,股票定价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问题,找到评价经营者绩效的指标是激励股票定价的关键。幸运的是,RAROC所具备的优秀品质恰好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激励股票内部定价的需要。4.1什么是RAROC

最近几年,关于风险和股东价值的关注在西方银行业掀起了一场革命,大量的银行已经在运用新的绩效评价方法,比如RAROC(RiskAdjustedReturnonCapital)。RAROC是美国银行家信托公司(BankersTrust)在20世纪70年代末首次发明的,其含义是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随后,许多大银行也开发了自己的与RAROC类似的系统[2]。在多数情况下,这些银行开发RAROC的目的主要是用于比较精确的量化资本配置以支持它的各项业务活动。用RAROC配置资本一般有两个基本的原因:一是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二是绩效评价(PerformanceEvaluation)。[2](p4)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用RAROC评价整个银行的业绩——这正是可以用RAROC为虚拟股票定价的原因,而且可以用来评价分支机构、部门乃至各项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绩效。RAROC的这个特点使得绩效评价手段和虚拟股票定价方法统一起来,商业银行则可以进一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为激励对象设定报酬。

4.2RAROC与其他绩效评价指标的比较

4.2.1传统指标及其缺陷

传统的非风险调整的指标通常有资产回报率(ROA)、股权回报率(ROE)等,其表达式如下:

ROA=净收益/资产(1)

ROE=净收益/权益资本(2)

这些指标是基于会计观点的,并没有反映真实的业绩水平,也就缺乏其应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一,对银行来说,由于有些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债务,只涉及很少甚至不涉及权益资金,这样股权回报率会非常高,从而更加偏离该项目的真实绩效;第二,这些指标忽略了银行业本身固有的风险特征,没有把风险考虑进去;第三,对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部门、单项业务等,无法用这些指标来评价绩效。

4.2.2RAROC的计算公式和说明

BankersTrust最初设计的RAROC公式如下:[3]

RAROC=风险调整的收益/权益资本(3)

公式(3)分母中的权益资本依然存在和ROE类似的缺点,所以现在一般用经济资本(EconomicCapital)作为分母,而不再用权益资本(EquityCapital)。于是公式(3)变为:

RAROC=风险调整的收益/经济资本(4)

经济资本不同于监管资本(RegulatoryCapital)[4],也不同于权益资本,它在数值上等于非预期损失。银行的损失分为三类:预期损失(ExpectedLoss)、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和灾难性损失(CatastrophicLoss)[5]。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权益资本大于经济资本时,说明自有资金足以弥补非预期损失,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强,处于相对安全的运营状态;如果权益资本小于经济资本,就说明其自有资金不足,不能够弥补非预期损失,如果有异常的情况银行可能会破产。经济资本一般可用VAR(theValueatRisk)度量。VAR表示在一定时期和置信水平下最大的可能损失,即

1-a=P(Xt<-VAR)(5)

其中:1-a为置信水平;

Xt为在风险资产持有期t内,收益或损失的随机变量;4.2.3RAROC与EVA的比较

EVA即经济增加值,是1982年由Stern&Stewart公司提出的,它是指税后净利润减去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总成本[6]。EVA是财务核算的概念,是对已经发生的事项进行考核,它有别于SVA股东增值(ShareholderValueAdded),SVA是风险管理的概念,是对未来股东价值增值的预测。EVA的基本公式为:

EVA=税后净经营利润(NOPAT)-资本成本

NOPAT是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得到的净利润,调整内容主要包括研发成本、广告促销费、减值准备等多达一百多项;资本成本既包括债务成本,也包括权益资本成本,在数值上等于企业实际占用资金的市场机会成本。

EVA的核心思想是,企业只有在收益大于资金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它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收益,而不再是会计学的观点,这也是其名称的含义所在。

但是,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债务不同,其债务资本已经作为经营成本从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净利润中已经不再包含债务资本的成本,所以商业银行的EVA可以表示为:

EVA=调整的税后净利润(AdjustedEarnings)-调整的权益资本成本(OpportunityCostofCapital)

RAROC和EVA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企业,更好的衡量了企业价值和绩效水平。但是它们也存在不同之处:第一,RAROC较多的关注风险,而EVA则更多的考虑资金成本;第二,RAROC在银行内部应用的范围更广泛,它可以用于分行、部门、业务单位,而EVA的应用对象则有一定局限。只有在权益资本与经济资本数量相等时,RAROC和EVA才在数值上有一定的联系,图1表示了这种联系。应该说明的是,这种联系只是数值上的相等,并非经济上的内在关系。

银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资本充足率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我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由于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因此一般说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是小于经济资本的,用经济资本来考察银行比用权益资本更为稳健。基于RAROC的绩效评价方法使评估对象和风险决策建立了一种直接的联系,鉴于商业银行本身固有的风险特征和绩效评价所要求的广泛性,以及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实,可以说RAROC更适合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绩效评价的要求。

4.3基于RAROC的商业银行虚拟股票定价方法

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虚拟股票定价关键是要找到适合于它的绩效评价技术,既然RAROC堪当此任,将虚拟股票与RAROC结合起来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基于RAROC的商业银行虚拟股票内部定价法可以简单的表述为:

Pi=RAROCi×K(i=0,1,2,3......)

其中:Pi:第i期的虚拟股票内部价格;

RAROCi:第i期的RAROC值;

K:内部价格折算系数;

一般情况下,K值并不为1,即,虚拟股票的内部价格并不与RAROC完全相等。折算系数K作为调整系数,在虚拟股票内部定价中起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它的取值,以避免每股虚拟股权价格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

第6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一、理论综述

(一)长期激励 人力资源理论将长期激励定义为企业通过某种协议把支付给员工的可变薪酬延迟到未来的某一个日期支付,这个支付周期通常在12个月以上,也即其强调支付的递延性。长期激励措施一般包括:与股票或期权相关的权益性激励手段、长期性奖励计划、有针对性的福利奖励手段及退出补偿计划。长期激励在本文中指针对企业核心员工,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企业长期目标和发展挂钩,从而激励核心员工为企业长期发展努力。

(二)核心员工 关于核心员工的定义主要有:(1)核心员工指企业中战略价值和独特性都高的员工,如企业核心岗位、拥有企业核心技术和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员工。(2)核心员工是企业中拥有本行业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杰出经营管理才能或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技能,能够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其特点为可替代性较小,替代成本较高,是企业的稀缺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起核心作用。(3)核心员工指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保持、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或能够直接帮助主管提高管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和抵御企业管理风险能力的员工。本文对核心员工的界定:企业中核心绩效不可被替代的部分员工,也即居于企业关键岗位,且其工作绩效不可被其他员工所替代,具有专业性、独特性。

二、国内外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模式简介

(一)管理层收购 管理层收购(MBO),又称为经理人收购,指企业管理层通过自有资金、贷款或股权置换等方式,以少许资金换取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得企业预期收益一种收购方式。

(二)收益/利润分享计划 收益分享计划指企业将本年度成本与上年度或预算成本基准进行比较,将节约下来部分作为奖金分配给企业员工。利润分享计划与收益分享计划的区别在于,企业关注本年度与上年度或预算利润,将超额利润拿出来分配给企业员工,也即对利润结余进行年度分红。分享计划的实施方式有多种,包括按年度进行发放、通过建立基金账户进行递延发放或约定未来某个期限(如3-5年)或退休后累计取出。

(三)虚拟股权计划 虚拟股权指企业将股份以虚拟的方式给予激励对象,并以公司的某项绩效单位水平作为其股价,通常选取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不具备企业实际股份的所有权及与之相关联的决策权,且不可对虚拟股权进行全额或部分兑现,通常只获得企业股票增值分工,也即持有人仅在一定期限后将虚拟股权增值部分进行兑换,通常为一年,也可约定为2-3年。

(四)虚拟股票期权计划 虚拟股票期权是股票期权的衍生品,其与股票期权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并且是基于股票期权的基本实施框架发展起来的。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期权与虚拟股权的差别在于: (1)报酬方式不同。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虚拟股票。(2)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虚拟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虚拟股票内部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五)弹利计划 弹利计划(Flexible benefits programs)又称为“自助餐式的福利”,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固定式福利的新型员工福利制度。即员工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一系列有各种福利项目的“菜单”中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福利。弹利计划强调让员工依照自己的需求从企业所提供的福利项目中选择适合于自己的一套福利“套餐”,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专属的”福利组合。现将以上述几种模式的优缺点、适用企业进行总结,见表1。

三、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现状 具体如下:(1)企业对长期激励越来越重视,企业设计、实施长期激励从观望转向积极。2011年,在已经实施长期激励方案的参与调查公司中,超过60%的公司表示会继续执行原方案,约30%公司会修改原方案或设计新方案。而在此前08年的调查中,超过80%的公司采取观望态度。在尚未实施长期激励方案的参与调查公司中,超过1/2的公司正在计划或正处在设计过程中,超过40%的公司会在未来1-2年内实施该计划。(2)“监管政策限制”与“税务处理”是长期激励方案实施的两大难点。接近60%的参与调查公司反映监管政策限制是推行长期激励方案的主要难点,排在其后的是有约50%的公司反映税务处理也是一大难点(3)利润分享计划占比逐渐下降,股票期权采用比例不断增加。非上市公司采用利润分享计划的占40%,股票期权为25%,但根据调查,后者比例不断上升,而前者比例稳中有降。(4)多数已实施长期激励的公司对实施效果表示差强人意。调查显示,接近20%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长期激励方案实施达到了预期目标,超过1/2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方案实施仅达到了部分目标,另有16%的参与调查公司表示未达到长期激励实施预期目标。(5)相对于授予考核指标,公司更注重设置行权考核指标。调查数据显示,“行权考核指标”的设定率超过60%,而“授予考核指标”的设定率约为40%。在具体设定时,约90%的公司选择挂钩“公司财务指标”,80%的公司选择挂钩“个人业绩指标”。综合而言,把个人与公司利益想绑定,实现双赢是长期激励的根本理念。

(二)国内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1)缺乏完善的法律与法规。我国各地方对企业实行长期激励有些指导性文件或暂行办法,但总体上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实行纯粹的MBO、虚拟股权计划、虚拟股票期权等缺乏法律依据。模式实施时随意性较强,加大管理难度。(2)融资环境的限制。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资产数额一般较大,一般需要管理者或核心员工通过风险投资、股权置换等途径,这些资金往往需要多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方能退出,因此风险较大。在我国,资本市场仍不成熟,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缺乏,从而一定程度限制此行为。(3)负激励不足。现在常用的激励措施多注重正激励,收益与风险不相匹配。一旦当企业业绩下滑,对激励对象的惩罚措施不到位。(4)激励机制偏斜。调查显示,企业相对重视参与者在岗时的激励,而对参与者离职后的收入保障机制重视不够;相对重视对参与者短期内的激励,而对他们长期激励的措施不够。(5)存在若干技术问题。长期激励对象选择、适用模式的选择、奖励基金的提取指标及额度、行权时间、行权条件及行权方式等实操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一致的解决。

此外,我国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还缺乏必要的内部配套条件、有效的外部市场条件;重显性激励轻隐性激励,缺乏激励机制体系等问题。

四、非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适用模式初探

(一)年薪虚股制 年薪虚股制指将激励对象年薪中利润分享的部分通过现金方式当年度予以支付,将剩余部分转为虚拟股份,该股份要求激励对象持有一定的期限,在到期后一次或者分批以现金形式进行兑现。年薪虚股制相当于融合了年薪制和虚拟股权。

年薪制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绩效,从劳资关系角度讲,它突出了企业员工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但是它仅仅考虑企业当年的收益,因此侧重于企业对员工的短期激励。相对而言,虚拟股权则突出了企业对员工的长期激励,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使员工长期为企业恪尽职守,保证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年薪虚股制不同于一般的虚拟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两点:(1)年薪虚股制选择关键财务替代股票作为激励的基础,这是基于非上市企业股票无法流通,如果企业以股票作为激励基础,则股票的折股价和变现价难以确定,而且通常采用的净资产定价法也不是很合适,因为资产质量在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段差别较大。因此,采用关键的财务指标作为计价基础,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计价问题。(2)年薪虚股制能够强化了负激励,从而加大风险收益,其可以通过杠杆作用成倍放大激励强度。在此模式下,企业员工从利润中获得的当期奖金滞后兑现,因此兑现的奖金数量与此期间企业经营业绩息息相关。员工可以应为企业经营业绩的高速增长在将来获得成倍的奖金,也可因为企业经营业绩的下滑损失奖金。正是因为正负激励作用的存在,使得企业核心员工面临巨大的压力,同时保持较高的积极性。

年薪虚股制的设计主要体现在:(1)虚拟股份的标的物。上面讲到以关键财务指标作为激励基础,一般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财务指标或几个财务指标的加权综合值。当然,所选用的指标必须是相对指标,这样方能保证不同年度的可比性。在针对具体指标赋值时,为消除人为主动性和随机波动性影响,可以采用指标的平均值作为激励的基础。(2)虚拟股份的价值。如果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标的物,则应预先设定1个百分点的价格,如每个百分点1000元,然后再乘以净资产收益率,其结果即为一份虚拟股份的价值。若以其他指标或指标加权综合值为标的物,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此。(3)虚拟股份的保证金。保证金比率高低决定企业激励程度的大小,因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保证金比率过低,则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过小或产生的损失过小,相应激励程度就较小;反之,如果保证金比率过高,则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过大或产生的损失过大, 相应激励程度就较大。因此,保证金比率的制定可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且以一定激励程度为前提,具体数值由企业决策层确定。保证金比率一旦确定,每股份应交纳的保证金为股票价值乘以该比率。(4)虚拟股份的购买价。通常选择当前财务指标的数值或当前数值与前几期指标数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激励对象购买虚拟股份的依据,当然也可以略高于此数值,具体值由企业决策层确定。(5)虚拟股份的变现。一般企业虚拟股份变现期定为三至五年,但不宜太短。依据购入虚拟股份期限的不同,在虚拟股份到期后可以分批兑现。(6)投机行为的预防。鉴于虚拟股份激励存在杠杆效应,个别激励对象可能针对虚拟激励方案进行投机,人为操作财务指标,以牟暴利,从而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管理者目的不纯。因此,在设计激励方案时,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对投机行为予以严惩,还应该不断完善激励方案,防止漏洞出现。

(二)金色降落伞 金色降落伞计划是指将薪酬福利延迟支付,一般运用于企业高层管理者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作为一种退出激励计划。企业一般与激励对象,也即授予金色降落伞的对象,约定在离职后若干年内(1-5年),企业将继续为其支付高额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可以约定为在其离职后一次性支付高额报酬,这种报酬一般超过其留在企业直至退休能够获得总收入。此计划实施的前提是企业与授予对象进行较为充分且有效的沟通,并且双方就激励保障条件达成高度一致。

当然,年薪虚股制可与金色降落伞进行结合,这种组合模式能够解决长期激励中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非上市企业实际情况,从而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组合。一方面,要对核心员工岗位价值和能力价值进行充分评价,着重于其实际绩效;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对象采用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措施,从而能够使核心员工、广大员工、新骨干和老功臣各得其所。在此基础上,企业必将获得员工的长期承诺和绩效汇报。

参考文献:

[1]蔡玉龙:《MBO:企业的有效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经济》2003年第9期。

[2]陈江波:《MBO——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企业经济》2002年第23期。

[3]周禹:《非上市国有企业实施长期激励的六个建议》,《CHINA LABOR》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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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雷林松:《建立有效的企业骨干人员长期激励机制》,《中外企业家》2001年第11期。

[7]马春爱:《经营者股权长期激励效应国内外研究评述》,《财会通讯》2009年第12期。

[8]王丽君:《企业弹利的设计》,《企业改革与管理》2007年第2期。

第7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股票期权激励曾演绎过许多一夜暴富的故事,然而随着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很多上市公司市值大幅缩水,拥有期权本意味着可以以较低价格购入公司股票,在股价高升时卖出以获利,但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大多数公司的股价已低于其行权价格,期权对高管的激励效应大打折扣。因此在经济环境恶化和市场波动的情况下,很多公司取消或推迟了新的股权激励计划,监管机构也开始叫停金融企业的长期激励。

究竟是继续坚持长期激励将个人与公司的未来捆绑,还是在此时局下放弃“纸上谈金”?高管薪酬该怎样合理组成以及如何与业绩和风险有效匹配才不至于引起社会的非议和质疑?就此话题,本刊专访了普华永道人力资源咨询服务高级经理李巍女士。

低迷仍需激励

虽然在目前股价严重下挫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股票期权计划潜水,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可能成为公司审视、改善现有及未来长期激励计划的好时机。然而根据普华永道的一项关于长期激励的调查发现,超过80%的受访公司并未计划对现有的长期激励做任何改变或补充。超过60%的受访公司甚至没有认真考虑过金融危机对其长期激励计划的影响。

对此李巍表示,在市场低迷时期,长期激励计划可能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更好的长期价值。首先,股票或股权激励的估值相对较低,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其次,员工可以享受较低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时花费较少。在理想情况下,经济形式好转时员工也会享受更多的股价上升收益。同时,授予股权激励可以取代其他中短期的现金奖励。“因此,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可以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并且低现金流出的激励方法。”

降薪和裁员并非解决危机的最佳方法,重新审视开源节流的可能性更为重要。根据普华永道Saratoga调查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成本占总成本比例中位值不到8%,远远低于欧洲的22%和美国的34%。由此推算,再怎么降薪或裁员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而且根据国外的经验,降薪和裁员会对员工士气和企业稳定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害。“面对危机,企业最迫切需要做的不一定是如何降低薪酬成本,而是如何利用其人力资本提高创利能力,如扩大销量,加强新产品开发,或削减其他费用支出。”李巍直言。

估值的缺失

普华永道的这份全球长期激励调查报告同时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约70%的受访公司根据职位高低或岗位价值系数决定长期激励授予量,仅有13%的受访公司会考虑长期激励与员工薪酬总额的关系。只有13%的企业在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由于缺乏市场价值作为参考,非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进行准确估值更加困难。但在上市公司中,多数长期激励在授予之前也都没有经过适当的估值。这种缺失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2)和新的中国会计准则(CAS),长期激励在财务报表中应按其公允价值记入费用。因此,公司授予长期激励时进行恰当的估值,对于评估长期激励的成本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恰当的估值能通过将长期激励的价值与获授人总体薪酬相比较来帮助公司避免长期激励对其总体薪酬战略的扭曲。

此外,目前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过度冒险,因此建立与风险和业绩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和长期激励受到公众的监督,其绩效指标的应用应当更加透明,并且考虑有风险调整作用的绩效衡量指标。

“而绝大部分企业目前的绩效管理并未体现风险调整因素。很多公司以销售额定奖金,但这些销售额却可能存在变数,不能全部确认为收入,成本在此期间也会发生变化。”李巍坦言。

有效的业绩指标应该具备以下特点:指标设置要平衡,不仅要关注财务指标,同时应兼顾运营和发展等具有前瞻性的指标。我国企业在指标设置中往往过于关注财务指标,但财务指标是滞后指标,而且有重叠性,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业绩和发展潜力。多运用滚动型指标,如若干年的滚动平均值,而非仅考虑单一年度值。在设计递延薪酬时更应与滚动指标相挂钩。

“组合式”解决方案

“长期激励是最能有效地把高管和股东利益紧密联系的薪酬工具,所以越是危机时刻越应加强长期激励的运用。”李巍特别强调说。但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部分CFO表示长期激励有时确实类似“形式主义”,尤其在当前资本市场惨淡的时局下,普华永道调查报告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一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这些现象和数据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公司在长期激励方案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据李巍介绍,很多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及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更多是一种追求时尚感或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而非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比如有的公司现金压力很大,却采用以现金支付的激励方式,如股票增值权,还有很多公司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的波动性,在方案设计时没有设计封顶,造成高管薪酬过高而公司支付困难。

“与国内公司相比,国外高管的长期激励多采用组合形式,即同时运用2~3种长期激励工具,以降低风险,运用最为普遍的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而我国企业的长期激励工具在运用上较为单一,多只采用一种激励工具。”

根据普华永道关于高管长期激励的全球实践调查显示,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比例正在上升,因为它能对参加者提供较有保障的奖励,同时减少对公司费用的影响。然而可能由于限制性股票没有被广泛地认识与了解,这一趋势尚未在中国显现出来。“由于以前的外汇管制,股票增值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工具多被在香港地区、美国或其他海外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所采用。”李巍解释说。

她的建议是,上市公司也可以考虑其他长期激励方法,例如业绩股票计划、虚拟股票,或采用非市场绩效指标来尽量减少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较少的法规限制和受市场波动影响较轻,非上市公司比上市公司在应用长期激励工具方面更具灵活性。要合理增加长期激励和递延支付在全面薪酬中所占的比例,形成组合式的高管薪酬结构,使高管薪酬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相一致,并减轻现金流压力。尤其是在目前市场环境下,那些期权严重潜水的公司,有必要重新审视和评估其现有长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性,并从工具选择、授予目标范围确定、授予量和分配方法、科学的估价、设置具有风险调整作用的绩效衡量指标等方面精心设计新的长期激励方案。

提升人力资本回报率

2009年5月11日普华永道中国发表的《2008年中国上市企业人力资本影响力研究报告》结果显示,提高人力资本核心竞争力是中国企业渡过经济危机并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良策。事实上与美国及欧洲企业相比,中国上市企业人力资本的有效性存在着极大的提升空间。

从“人均业务收入”与“人均利润”两项衡量人力资本财务影响力的基础指标来看,中国企业人均业务收入和人均利润分别为美国企业的1/3和1/6,在员工创收和盈利能力上与美国企业的差距十分明显。随着中国国内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全球化程度的加强,中国企业必须衡量并提升人力资本的业绩并且对人工成本进行前瞻性的管理。

据李巍介绍,“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指标用于衡量企业对员工的每一份投入所获得的税前利润,建立起企业盈亏、基础业绩水平提升和人力资本投资管理之间的动态联系。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为2.0,领先于欧洲企业的比率1.2及美国企业的比率1.5。然而,中国企业较高的人力资本投资回报率主要得益于较低的薪酬福利总成本,而非来源于更强的创利能力。

中国企业的“薪酬福利成本与总成本的比例”范围为5%~12%,远低于欧美企业的15%~50%。随着经济危机程度的加深,许多中国企业正在削减薪酬福利成本以压缩运营开支,然而这个空间实际上已经十分有限。还有可能导致员工士气下降、缺勤率上升、人才流失加剧等状况,企业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弥补因员工非正常流失给业务带来的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第8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表面看来,此举的直接财务后果是提高了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即直接提高了每股收益。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被收购的三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大部分是自然人,多是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管或者技术人员,而其中的“隐形股东”或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或不乏身份神秘者。可见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形成与上市公司的激励政策关系密切。

或许正因为如此,这次被媒体称作“少数股东权益上移”的重组引发的市场反应十分诡异。

子强母弱的格局

据隆平高科的一系列有关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司将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控股子公司湖南隆平、安徽隆平、亚华种子,以20元/股的价格,发行8225万股普通股股份,收购占比分别为45%、34.5%、20%的少数股东权益。上述资产预估值合计约为16.45亿元。交易完成后,隆平高科将持有上述三家子公司100%股权。这三家子公司近年来业绩良好,且都包含在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因此,此举可以在会计上增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而此项目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财务指标的基础。市场人士推测,假定收购完成后,隆平高科2012年净利润将增加至2.80亿元,增幅为63.74%。但是这种收购行为并不会改变合并净利润的总额。只是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划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下。

不但合并利润表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净利润会上移,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也会上移,变成归属于母公司(即上市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隆平高科的经营结构特点是“子强母弱”:主要的经营活动放在子公司进行,母公司只有极少的销售,从经营结果来看是“赔本赚吆喝”。大量的销售通过子公司完成,母公司充当战略管理和资金调剂的角色。

从隆平高科近三年盈利及分红的表现来看,现金股利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20%和36%,可谓是懂得回报投资者的好公司。从2012年年报披露的信息来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86%;营业利润2.2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8.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同期增长13.76%。但细看年报会发现,当年的业绩大部分来自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带来的收益,非经常性收益总额接近1亿元,而主营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占主流,可以说是“业绩平平”。但是,报告期内,上述三家子公司共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同比增长34.79%;实现净利润2.9亿元,同比增长27.90%。与合并报表的公司整体经营相比,三家子公司可谓是顶梁柱。

隆平高科2012年年报显示,母公司的经营规模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占比很小。这一点我们从存货数据可以看出,母公司存货仅5000万元左右,而合并存货达到14亿元,说明隆平高科主要的资产和经营在子公司层面进行。而子公司中,上述三家子公司的收入和净利润是合并净利润的主要来源。

从资产结构来看,隆平高科的经营有“轻资产”的特征,即流动资产的比重大于非流动资产。因此,资产周转的规模和速度成为盈利能力的关键。母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为子公司提供资金和其他服务。所以,隆平高科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三家子公司的价值决定的。

招商证券的研究报告称:“目标子公司2012年净利润合计2.9亿元,约占母公司利润的103%,其中少数股东权益1.09亿元,占母公司利润的39%,2013年业绩预测(承诺)3.33亿元,收购定价16.45亿元,对应2012-2013年PE分别15、13倍,远低于目前种子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收购定价充分保证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这个结论从表面上看很理想化,但是这种盈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还有待于考察。

根据收购预案公告显示,三家子公司的总体评估增值率为7.7倍。此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家子公司在三年内净利润不能低于预测,如若不足,隆平高科将有权要求相关少数股东对预测利润与实际盈利的差额进行补偿。先不讨论补偿方案是否充分,只看补偿的关键参照标准盈利预测。从披露的信息来看,盈利预测仍是未知数。公告显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及盈利预测工作尚未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将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既然盈利预测没有确定,那么基于不确定的盈利预测上的巨额的评估增值就是不可靠的。且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个关键数据现身。

股权激励路线图

三家子公司中比较富有戏剧性的是亚华种子。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隆平高科拟通过发行不超过750万股股份购买张德明、青志新、陈遵东、汤健良、陈同明、吕红辉合计持有的亚华种子20%股权。”也就是说,隆平高科持有亚华种子的持股比例是80%。据2012年3月的债券说明书,截至2011年9月30日,亚华种子还是隆平高科的全资子公司。但是随后披露的2011年年报却显示了不一样的信息。可以断定,2011年四季度期间,隆平高科就出售20%的股份。自2011年年报开始,隆平高科持有亚华种子的股权比例变更为80%。

为什么刚刚转手的股份时隔一年多时间就买回来?这种先卖后买的背后隐藏了什么样的交易?为此,笔者认真阅读了有关亚华种子的所有公告,发现亚华种子少数股权转让的背后还隐含着一个股权激励的问题。

2011年,隆平高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亚华种子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亚华种子的600万元股权(占亚华种子注册资本比例为20%)转让给该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转让价格以亚华种子截至201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来确定。同时,亚华种子的核心管理人员承诺:“2011-2013年的三个会计年度内,亚华种子经审计的净利润以2010年度的净利润为基数,年复合增长达到25%;或者亚华种子在2012、2013年两个会计年度中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4132.56万元以上。如果在承诺期限内,前述承诺条件没有达到,则由公司按照转让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回购核心管理人员持有亚华种子的全部股权。”

股权激励的一般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股权授予上市公司高管。而此次激励的对象是子公司亚华种子的高管,因此用子公司的股权来激励似乎也无不妥。

上述披露信息量丰富。首先,表明了隆平高科以子公司股权对员工进行激励,且这种股权激励是以原价转让公司净资产的形式。那么,这是公允的转让还是对职工进行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

其次,此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公司公告称,此交易不构成关联方交易,但是此次交易隆平高科将子公司少数股权转让给多个管理层,包括时任亚华种子董事长的张德明等。但是股份转让先是由亚华种子常务副总经理陈遵东代持,直至2013年4月27日,公司公告,将亚华种子少数股东权益按约定确认到最终持有人名下。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属于高管,而常务副总经理一般不作为关联方对待。因此,股份转让的最初决策就巧妙地逃避了关联方交易的审核。

第三,被授予股权的部分高管同时也在母公司任职,股权激励为什么用子公司股权而非上市公司股权?而7月初又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顺利地实现了子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股权的转变。整个交易过程的设计颇费心机。

亚华种子高溢价

从7月初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来看,亚华种子净资产增值率达到7.9倍,净资产从0.85亿元增值为7.5亿元。而当初这批少数股东是多少钱获得股份的呢?当时的公告称,转让价格以亚华种子截至2011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来确定。公告并未披露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笔者推测很可能在净资产附近。也未看到有关此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说明,因为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处置投资必然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而对于子公司报表来讲并无任何的影响,只是股东名单变化而已。

净资产升值7.9倍即市净率达到7.9倍,亚华种子真的有如此之高的内含价值?国海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国际种子行业长期市盈率均值为41倍、市净率均值为3.01倍。

而且,从公告内容来看,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底,亚华种子财务数据的剧烈波动也让人对其估值的合理性产生怀疑。

亚华种业的管理层通过股权激励得到的股份原值约600万元,最后增值为1.5亿元,增值率为25倍。如此之高的增值中,有多少是通过管理层的劳动创造的?有多少是不理性的成分?反观隆平高科,为此次股权激励所设置的底线为净利润4000多万元。也就是说两年中,为了区区8000多万元的利润,上市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为亚华种子的管理层在达到了业绩标准,免于以净资产值回购所得股份的责任之后,亚华种子的未来业绩由谁来保证?

多变的上市公司股权

此次被收购的三家子公司的股权呈现多次转让多次变更的特征。

其中净资产最高、盈利最高,同时也是增值率最大的是湖南隆平,其少数股权的比例是45%。2003年,湖南隆平的设立时只有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为18.5%。2004年第一次转让股权,少数股权比例上升为50.5%。两个月之后,少数股权的比例又下降为30%,时隔三个月后又奇迹般地上升为45%。这三次股权转让非常蹊跷。此后少数股权比例一直维持不变,但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却没有停止。买来买去究竟是如何操作的,目前也没有资料可以判断其公允性。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此“折腾”转让的目的只有两点,一是以代持股份方式来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二是变相给予员工股票期权,而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可能在2004年发生巨大变动,因此持股比例重新洗牌。

2013年公司公告称:为了规避当时湖南隆平参股的人数超过了工商登记部门规定的50人的上限,也为了便于湖南隆平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决定采取当时市场比较普遍的委托代持形式,将代持的股份落实到相应的自然人名下。这也形成了此次隆平高科的交易对手为47名自然人的现状。

安徽隆平是三家子公司中规模和增值率名列第二的子公司。其少数股东是安徽隆平的两位高管,少数股权的变化与湖南隆平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9篇: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范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方案实施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这就是“小非”的由来。有人讲这称为“后股改时代的到来”。但是小非解禁后到底会对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一、“小非”解禁后之利好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推进,使中国股市最艰难的日子过去了,最大的制度即将清除。”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出席国际金融论坛时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全流通之后,市场走向利好是必然的。

股改的意义就在于,它解决了中国股市多年来纠缠不休的死结——国有股非流通的股权机制。充分的市场流动性使金融资产的市场定价和风险定价日趋合理化,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有效发挥。股价由市场来决定,只有股本的增长与业绩的增长同步的企业,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和考验。

同时,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也将为国内外的投资者敞开,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外资可以借由资本市场自由进出,这会使中国股票市场一片生机盎然。QFII看准中国市场,争相到境内投资,而投资者的多元化,使中国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日趋合理,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市场的主体,有利于避免因小散户的盲目跟风的不理性投资行为而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的运行。

其次,发生重大变化的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于股改以前国有非流通股的存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并没有统一的利益基础,再加上以净资产为目标的考核体系,使得公司的股价和业绩难以对大股东以及管理层产生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频频出现恶意转让非流通股权和流通股的竞价交易。

但是现在,小非上市流通,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时刻关心自己公司的股价;再加上而且现在又有了市场考核机制,股价与业绩的密切关系是他们更加注重公司的经营。公司的股权完全通过市值或市盈率来计算,外来的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的买卖收购其公司的股权,这种随之而来的并购压力也使得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改善。股权的性质正在改变,国有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一旦转入民间投资者之手,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会变得越来越透明,公司信息的披露也会越来越公开。

再次,由于流通之前,国内股票质量良莠不齐,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质量的有好有坏。这时候,只有像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人寿和中石油,以及会相继回归A股市场的中海油和中移动等收益相对比较稳定、股价波动范围比较小的大型公司的股票,才能受到市场的追捧。所以,这些优质公司“小非”的流通、IPO的发行是最佳的买入时机,使得近两年来出现了市场资金围追阻截“打新股”的现象。

二、解冻之后的盲点

第一,价格机制的盲点。在上市之前,大股东的股权一般是按照净资产来定价的,即1元净资产折为一份股份。在股票IPO上市的时候,由于新发股份都是一家发行的,大股东的溢价空间可能会高达700-1200%之间。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大股东当然有操纵股价的冲动。同时,大股东自身凭借原有的持股优势,自身也可以成为庄家。凭借信息的优势,它们更有条件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来操纵股价。

后股改时代,原来的庄家控制着大部分的原有流通股,大股东控制着大部分的新增流通股,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凭借着股权激励机制同样对股价密切关注。相同的利益关系,就有可能使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庄家形成群体合谋,从而对股价进行长期的系统的操纵。这样,由于信息的完全不对称性,严重的损害了中小投资者或者叫散户们的利益。所以,有人就说,IPO恢复以后市场就有圈钱的了,这可能会造成中小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现象。2008年初来挣扎在“牛熊分界线”间的A股市场,遭遇了中国平安千亿元再融资方案后开始雪崩。

第二,监管机制的盲点。从对大股东的监管来看,后股改时代大股东作为新股份的拥有者进入到二级市场,由此可能引发公司大股东非法集中持股或高价出售股份的套利现象。到头来,持有重股的还是公司的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弊端十分明显,股权的高度集中加大了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难度。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但却是“有名无实”;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曾被寄予厚望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收效甚微。

从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来看,后股改时代更多的强调对管理层的激励政策,特别是股权持有的激励,可能会导致管理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取的,忽视公司长期成长型的违规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