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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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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第1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到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至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界限确认以全国第一次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方向,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重新签订边界协议书,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以1:5000或大于1:5000比例尺为基础图件,作为所有权调查、发证和建库依据。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林场和其他国有土地,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界线,未土地登记发证的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实际使用范围认定界址,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村委会组织对二调图件实地丈量,核实土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对存在问题的宗地由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更正。村庄地籍调查图件比例尺采用1:500。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各镇(街道、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

2、制定技术细则。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经验,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技术细则》。

3、制定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确权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市集体土地确权办法》并组织施行。

4、收集资料。复制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收集1:10000或1:5000基本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数字线画图。设计印制有关的调查表格及登记表格。

5、编制经费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测算标准及说明》,参照外地工作经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所需工作经费进行科学测算,编制经费预算。

6、选定专业作业单位。为保证工作质量,将通过公开标,选定专业作业单位,完成调查测量及数据入库,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和发证任务。

7、搞好培训。选择3-5个村进行工作试点,采取以干代训的办法,对镇(街道、区)、村、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操作办法,取得工作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开展。

(二)实施阶段

1、通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内容包括: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期限、登记区划分、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其他事项。《通告》同时在各行政村张贴。

2、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道、区)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与组织落实,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各村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作为指界人,按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权属界线和走向,与专业测量人员实地勘测定界,现场设置界标,埋设界桩;村与村未签订土地边界协议的,以实地共认界线勘测定界,同时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跨镇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镇(街道、区)工作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各方共同出席指界,完成图件和协议书盖章确认工作;跨县市有关村土地边界的现场指界,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安排。出现土地争议的,经协调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实测争议土地范围,单独绘图统计造册。

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各村委会负责组织完成权属和界址认定、宗地长宽尺寸及面积复核、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指界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只测量上图、统计造册。

指界人应按要求进行现场指界,完成权属和界线的确认。未出席指界的,以到场指界一方指界结果为准,未出席指界的一方要求复核的,勘测定界费用由其承担。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采用解析法(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个别可采取图上量算或数据库求算坐标。

3、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设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编绘宗地图、土地权属界线图、地籍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按土地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5天。

7、审批和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颁发证书。

8、切实做好对有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镇(街道、区)负责调处本辖区集体土地的争议,对协商调处不成无法确认权属边界的土地,单独绘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认权属的一并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维持现状,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只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三)总结验收阶段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总结。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镇(街道、区)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总结检查报告提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内业计算和成果、登记发证、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质量评价。达到要求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初验,通过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五、工作成果

1、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2、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3、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征地宗地﹚及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汇总表。

4、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查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5、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局负责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完成专业作业单位的投标工作;各镇(街道、区)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加大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质量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区)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资料全面、完整和规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好的经验作法予以推广。

第2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应该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统计汇总等档案工作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第3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制;建议

一、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从建国后到现在历经了四次重要变革,目前已形成“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但经历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变革,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深入改革。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一是土地使用权。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还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亦或者是物权法规定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但无非都是在强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在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解决了中国数亿人的温饱问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直到2002年《土地承包经营法》出台,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至此,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并确认了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二、 农村土地权利制度遇到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主体界定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集体所有”概念定义不确定。《现在汉语词典》对集体的定义是: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团体,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共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会利益。不同的学科根据各学科研究方向对集体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法学上,法学家对“集体”的概念也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是法人组织,有的则认为集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对于集体究竟指什么,在我国法律上一直都不明确。而由“集体”延伸来的“集体所有”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概念,而是建国后根据我国所有制主体的不同而设立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它根源于政治经济学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的产物。

(二)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缺乏力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也带来了农民权利虚化的问题。农村土地在集体所有制制度下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可以行使依法应由全体集体成员决定的决定权。然而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一些腐化堕落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农民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践踏规章制度,对村中大小事务大包大揽,大肆侵犯村民利益。《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农民行使决定权的救济方法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反而更多的是采取激进的、极端的手段。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为实际操作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带来了可乘之机,现实中这种现象屡见报端。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土地纠纷不断。

197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农民们没有获得任何可以确认其对土地权利的文件。1998年左右,全国统一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的法定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年统一发放,但很多农民从来没有领到过这次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很多土地纠纷,迫切需要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来解决纠纷。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2011年,农业部在全国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但三年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仍处于试点推进过程中,确权工作速度亟待提升。部分地区关于土地确权甚至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荒唐事情,2013年河南邓州农民张海新等三人由于土地纠纷,竞私刻公章,为200余户农民印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完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成员权等概念,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维护集体土地的公有性质是中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所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改变为国有或者私有,至少在现阶段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7]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并完善我国宪法框架下的土地公有制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前提。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引入“成员权”等物权概念并完善与此相关的物权制度,密切农民和集体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通过赋予农民清晰的、明确的物权权利,进而防止集体组织的负责人滥用集体的名义侵吞集体财产或者损害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关于成员权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明确“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性质和内涵。其二,确定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三,厘清成员权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其四,完善侵犯成员权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加快确权工作

构建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根据现有制度和经验,建议由我国的土地登记机关来负责确权登记、颁发证书等工作,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难题,进而明确土地登记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统一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有利于提高土地确权登记效率,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利于形成系统、完整、准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为化解农村土地纠纷,进行土地流转奠定基础。事实上,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在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方面,拥有完善的技术、人才基础和丰富的经验。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完善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清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使之统一协调。针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系统,内容分散,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困难的特点,应对现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制定专门的《土地流转法》,确定我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对象等原则性规定。

放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限制,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在我国取得诸多经济成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却陷入了一种瓶颈,农业发展现代化缺乏动力、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这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农业发展机械化、规模化的实现。因此,应该规定一种开放性的流转体制,允许跨地区流转,让有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到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之中,并且必须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明确金融机构的支农职责,加大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周友军.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J]. 中国法学 2012(1)。

[2]唐召云.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规律[J]. 益阳师专学报 2000年(1)。

第4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土地确权;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121

1土地_权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

(1)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根据我国的法律,由相关的政府机关,对土地的权力进行确定,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确认土地权力的归属,规定土地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的行为,由政府对土地的各种权利进行确定。在目前的研究之中,严冰将土地确权定义为,将本来属于集体的“非排他”的多种土地财产权利,逐项“排他性”地界定给农户的改革举措。土地确权是由政府去行使的,确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都需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土地确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需要对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还要处理土地权属的争议问题。土地权利的确认,都必须经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的程序,必须经过这一系列的程序,才能最终确定土地的各种权利。

(2)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在广义上是指土地功能的流转与土地权利的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利,由一个主体转向另外一个主体。土地功能的流转指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是指土地由农用土地转向非农用土地。狭义方面的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在自己承包的期限内,通过各种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给其他的农户,但是土地的法律所有者仍然是村集体,农户仍然是土地的法律承包者。

(3)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意愿,是农民根据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以及各种政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结合自身的需求,表现出的对土地流转的心理期望和态度。农民通过对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制度的了解,综合考虑土地流转的预期收益、土地流转的来源、土地流转的形式,以及土地流转的数量,决定是否采取进行土地流转的方式,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土地流转行为。

(4)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关系。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有序地进行流转的基础与前提,土地确权能够使土地按照我国的法律,依法、有序地进行流转,有利于理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关系,保障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确权还能激活农村的生产要素,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更加明晰清楚,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确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能够极大地保证农民对于土地的各种权利,合理地配置农村的生产资源和多种生产要素,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土地确权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保证土地的流转顺畅,归属清楚,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的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有序依法地进行流转。

2土地确权对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

(1)农户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根据相应的数据分析和调查结果显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农户家庭中非劳动力的人数越多,农户自身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就比较强。由于农户家中从事农业的人数比较少,因此就没有足够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农业劳动,因此更加地倾向于选择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农户家庭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数越多,非农收入的比例,也就比农业收入要高,因此,会更加地重视非农收入,对于将土地流转的意愿就会比较强。之前农户有过土地流转经历的,相对于没有将土地进行过流转的农户,会更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也比较强。农户家中或自身,有过外出经商或务工的经历,对于土地流转的意愿也比较强。

(2)土地产权意识强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当农民关于土地产权意识比较强时,农民对于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就会降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或许是因为农民认为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承包权都属于自己时,将土地的所有权理解为私有化,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土地,因此不会轻易将土地进行流转。担心自己因为将土地进行流转,会丧失土地,使自己失去原有的土地财产,因此他们不会愿意将土地进行流转。

(3)土地确权感知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土地确权感知维度中的土地确权支持力度也会影响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土地确权的政策,越有利于农民,农民对于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就会比较高。农民认为国家关于土地确权的政策是有利于农民的,就会更加地相信和支持国家的土地确权政策,响应国家的号召,也就会更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4)土地确权实践对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土地确权的实践,对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能够促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意愿的提高,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颁发,则会抑制农户对于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但是总的来说,土地确权的实践对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影响是不够清晰的。

3农村土地确权视角下推动土地流转的对策

(1)加大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对于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的政策都不是很清楚,农村基层单位在宣传国家对于土地的政策时,工作做得也不够到位。因此,我国的政府应该加大对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组织各种讲座和活动,印发一些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宣传单页,组织农民进行阅读,帮助农民了解我国对土地确权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农民能够正确地了解、认识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和知识。还可以借助网络资源、手机平台等媒介,向农村人民普及国家的土地政策和相关的知识。

(2)提高农民维护土地权利的法律意识。由于我国农民对于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方面,缺少相应的知识,一旦遇到土地纠纷问题,便会不知所措。因此,应该提高农民依照法律维护土地权利的意识,依靠法律作为自身维护土地权利的工具。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妥善地帮助农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纠纷和解机制、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纠纷仲裁体系,帮助农民利用法律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3)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制度。在处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仅应该明确集体农村土地所有权,还应该明确主客体的权力地位,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也要保障土地主客体的权益。应该建立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制度,使有关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各项内容,都得到落实、明确。要建立完善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应该完整明晰地登记在册。

(4)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平台。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可以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络信息库平台,将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土地信息,及时地传到网络信息库平台之中,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共享。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库,将收集到的农村承包确权登记信息,到土地流转信息库之中,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资源共享。还应该打通多元化信息之间的交流渠道,使土地流转信息与农业发展,进行高效的对接,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丰富的网络资源,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科学地开发、使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还应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桥梁――中介服务机构,使土地流转用户与土地需求农户更好地进行沟通,发挥中介机构的链接作用,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好的配置。

第5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733176

1 面积不准

1.1 测量误差、土地等级差别折扣导致面积不准

1978年以后农村土地经营实行大包干,那时农民不会很计较土地面积的精确。1983年农村开始实行(第1轮土地承包),承包期15a。当时承包经营要与产量挂钩,承包方式按劳力底分和人口基分测算“责任田”和“口粮田”,按人计算、按户承包;分配形式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土地等级差别,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折扣额度,采取抽签的办法落实承包土地。

1.2 合同已调整、地块没调整导致不符

1998年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第2轮土地承包),承包期延长到30a。主要政策“大稳定,小调整”,是在第1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第1轮承包的面积直接延包,少数地方有作了小调整,调整以后也签订了合同并颁发了证书,可是地块没有调整导致不符。

1.3 承包地、自留地不分导致不符

农业税是依据集体耕地面积征税,有些尽量把集体耕地划为自留地免交税收。很多地方农户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为同一地块,根据1962年《条例》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而承包地是有期限的,所以自留地不能计入承包面积,导致地证不符。

1.4 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土地平整做到田方、路直、灌溉设施齐全,便于机械化操作。承包期内,土地平整地块形状发生了变化,机耕路、水渠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1.5 土地被征、改变土地用途导致面积不准

农户转让土地都是私下交易,受让方大多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种植业的仓库、养殖业的栏舍等。有些受让方平整后种植林木、水果,地块已经无法确认了。

2 四至不清

2.1 合同、证书没有注明四至

第1轮土地承包大多数地方没有签订合同、标明四至,开展2轮土地承包时,有些乡镇为了赶进度,工作做得不够细,把交税费的面积抄到合同里就算完成二轮土地直接延包,把没有地块名称和四至的合同和审批表上报到县农办统一制作承包证书,证书上就反映不了地块和四至。

2.2 放弃耕种、抛荒、土地流转后打破田埂

我们这里人多地少,依靠本户承包地根本无法养活一家人,大量劳动力转移工商业。承包地谁要耕种就让谁耕种,耕种者为了适应机械化操作打破田埂;低产田有些农户干脆抛荒了,抛荒时间久了边界模糊了;地块和四至就无法查找了。

3 确权对策

3.1 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证书记载的面积不符

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扣的、同一地块包含自留地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经营权证书只填写承包地实际测量的面积。自留地面积只在登记簿里注明。

3.2 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导致地证不符

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以村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村民(社员)代表通过、以组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户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3 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2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组)这次签订合同承包期应与当地其他村(组)相同。

3.4 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地证不符

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3.5 土地被征导致地证不符

征地款归被征农户所有,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征地款全村(组)平均分配的暂不确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收回。

3.6 土地流转后导致地证不符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7 退耕还林导致地证不符

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 无法确定四至

以国土部门“二调”为基础,测量出该地块面积,调查清楚该地块共有人及原承包面积,如果原承包面积合计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按原承包面积分摊到户进行登记,采取“定量不定位”的方式确权,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只登记大地块名称和实际面积,不需要再划分四至。“复垦”、“造地”的耕地都可以采取定量不定位。

第6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关键词: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6.017

1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更加准确完整

通过两年试点,扶余市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理顺完善了承包档案,重新建立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秩序,丰富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内容,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相关资料更加准确完整。为准确掌握农村土地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更加有利的基础,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转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要逐步实现由单一的承包合同管理向依法登记管理方向转变。通过试点,扶余市实现了对家庭承包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实现了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和转变。

3探索解决了管理层面的“证地不符”问题

在尊重农民群众的基础上,组织农民群众实查实测农户承包地面积,其结果经民主讨论,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

4梳理矛盾化解纠纷

通过清查发现仍存在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问题及权属争议问题。对于清查出的问题,采取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专题研究集中解决,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妥善化解。

一是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个别村存在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丢失情况。此种情况尽量搜集农民手中原始合同,然后参照土地直补上报面积数来确定二轮土地发包时的面积,具体边界由地邻实际指认;二是边界不清存在争议问题。存在农户之间地邻边界不清、有争议问题。此种情况应划出地块,测出有争议两家或多家土地总面积,待争议解除,再具体测出每户的承包地面积;三是承包地多地问题。由于二轮土地发包时测量手段、测量工具、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绝大部分r户多地现象。处理建议:原则上当年家庭承包,分给农民的耕地要纳入确权范围,具体处理的办法为两大类,一类是合理多出的应按实测结果确权登记,另一类是非平均和不合理因素多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折等分地问题。二轮土地发包时,村集体因耕地等级差异等原因,按统一标准,采取折等分地的方式,造成承包方承包面积多于合同面积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二是瞒报耕地面积问题。对因瞒报计税面积,采取大亩耕种,小亩报税或直接隐瞒面积等原因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三是手指地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四至清晰”的按照实测面积确权登记,“四至不清”的,以当时合同标注面积为依据,由当事人、村级确权工作组、村民代表和相邻承包人共同指界予以确权登记;四是非公平多地问题。因仗权仗势、偏亲向友等非公平原因造成多地的,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确权标准范围,多出的面积应由集体依法收回;四是缺少土地问题。由于分地时测量误差,或者自然灾害毁损土地,造成承包土地面积减少问题。一是自然灾害毁地问题,由于水冲沙压、河流改道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能够复垦的,按复垦后实测确认,不能复垦的,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受灾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号)文件规定,通过置换、迁移和经济补偿等途径妥善解决;二是征占地问题,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三是实测面积小于应分面积问题。由于当年测量技术手段、测量工具等人为因素造成少地的,有条件解决的应依法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五是未分地人口要求补地问题。存在应分而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户,要求在承包期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可用机动地、退包地、复垦地或其他用于分配的耕地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候地解决。候地解决已解决的,应按解决当时地确权登记;六是转让或互换地问题。农户间存在土地转让或互换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互换协议,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转让、互换协议确权登记,未达成协议的,按原承包合同、台账确权登记;七是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的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未经依法批准的,在恢复原状后方可确权登记;八是独生子女土地问题。土地延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多分的半份地,已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实测确权登记。未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九是关于“五保户”承包地确权问题。“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不能借确权登记变相收回其承包地。

第7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是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广州,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明显,部分产业结构也有中心城区向周边县市扩展的趋势。如何处理好集体土地的土地产权关系,是目前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民生难题。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广州市积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于2012年5月展开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区域增城市中新镇,中新调查区位于增城市中部偏西方向,作业区总面积约228.9平方公里。集体土地总面积214.4平方公里,村级集体35个,村内集体567个,宗地数3874宗。

作业前收集资料

(1)国有土地界线资料(湖泊、河流等所有国有土地)

(2)林业部门提供的林业红线数据

(3)国土部门提供的原有权属登记资料

实施依据

1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3 《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

4 《关于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

5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91号)

主要技术指标

(1)平面坐标系统:1980西安坐标系

(2)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

(3)集体土地所有权采用比例尺:1:2000

技术路线及流程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制作l:2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正射影像图(D0M)上判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

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定界(定界内容:各级行政权属界线,村小组一级权属界线),实地标定权属界线界址点,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调查。以权属单元(宗地)为单位填写权属调查表,行政(权属)界线需本权属单位与相邻权属单位共同指界确认。确权主体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合作社(原生产队),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根据土地地界线,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权到村集体,村内集体或是村社,合作社与合作社共有的权利人集体。

在作业软件上使用CASS2008在1:2000比例尺Tif格式的影像文件上编辑,权属界线生成后要认真核对三者的界址点个数、界址点位置、相邻宗地等是否一致。实测权属成果生成的DWG文件转换为DXF文件,导入MAPGIS,在二调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上编制权属地籍图。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行政界及行政区域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界址点和界址线;地类界线及符号、线状地物;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

其主要作业流程如下:

宗地划分和编号

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以村民小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但必须扣除国有铁路、公路、河流地类的面积,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界线指界

按照工作进度,分片土地登记通告,并发放《指界通知书》通知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时到现场指界。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和界址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现场指界在工作地图上因影像分辨率不高造成无法缺认的界线均采用RTK技术进行野外实测,其精度指标: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

地籍图的编制

(1)将实测的界址点、权属界线、新增地物,利用测绘专用软件(如CASS)绘制权属界线,按要求在图件相应的位置标注界址点号、地类注记、文字注记,最终形成“*.dwg”格式的图形文件。宗地图样式如下: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收集资料

总结: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涉及面广,牵涉国土,水务,林业,公路部门,如何收集利用整合好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国有界线)是做好勘查定界的前提工作。

2、测绘作业队伍的作业路线和改进技术方法能加快工作速度,缩短成图工期,降低投入成本。

3、根据各镇街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实测方法,密切协助当地政府,国土分局,所开展工作,特别是签字盖章和公示环节,确保效率和效果理想化。

4、数据处理上作业单位严控质量,严把质量关。在内业数据检查和后期国土部门发证中,保证了作业队伍的提交的成果质量,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5、在作业过程中,要紧密协助国土部门处理好“争议地”问题,对农民关心的问题要拿出措施,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减少因确权产生的上访,上诉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冯耀明,董钧祥. 富源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探讨[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05)

第8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龚清概,市长。

第三人:曾文平,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

第三人:欧惠娥,女,1938年7月26日出生,泉州市人,汉族,现住香港太古城华山阁十一楼C座。

曾建清与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的房屋均址在晋江市池店镇御史桥街;系东西相邻南面临街房屋,以曾文平、欧惠娥房屋西墙隔开。曾建清房屋有两部分:临街部分是1984年向东阳大队(现御辇村委会)购买的平房,该房屋依池店供销社御辇门市部房屋西墙搭建而成,没有独立的墙体。1985年11月5日,原晋江市人民政府以NO.003874房屋所有权证确权归曾建清所有;长15.8米,宽4.3米,面积67.94平方米。后部分系曾建清在购买的房屋后面杂地上搭建的平屋,1986年元月31日,原晋江县人民政府以NO.0022435号房屋所有权证确权归原告曾建清所有,长4.3米,宽4.3米,面积18.49平方米。曾文平、欧惠娥房屋系1993年12月10日向晋江市池店供销社购买的御辇门市部房屋,房屋西墙后半部分有一门。1997年7月,曾建清未经批准即擅自将其房屋拆除进行翻新、扩建。在翻建中,曾文平、欧惠娥认为曾建清翻建房屋堵塞其房屋西墙大门的历史通道,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本案曾建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期间,晋江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4日颁发给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土地面积490.08平方米,示意图标明登记土地与曾建清使用宗地间距为临街部分0.2米,近北渠部分2.0米。曾建清获悉该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后,于1998年5月6日以该土地使用证将其长20.1米,宽4.3米所有权房屋用地划出从曾文平、欧惠娥房屋西墙门至溪2.0米宽的土地作为所谓“间隔”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

原告曾建清诉称:座落晋江市池店镇御辇村御史桥街6号前后房屋,坐北向南,长20.1米,宽4.3米,分别于1985年11月5日、1986年1月31日原晋江县人民政府以晋地字第0003874号、晋地字第002243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属原告曾建清所有,长期以来,相安无事。由于上述房屋年久失修,破漏不堪,原告于1997年7月间拆后翻新,正在施工中,邻居曾文平、欧惠娥夫妇于同年9月2日以“侵权”为由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曾建清留出其大门至溪二米宽通道等。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发给曾文平、欧惠娥土地使用证,将原告曾建清长20.1米,宽4.3米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范围内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划出从门口至溪二米宽的地作为所谓“间隔”,被告的具体行政是违法的,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晋池集用(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

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给第三人颁证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1.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完全符合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基本条件。2.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仅为490.08平方米,其余周边部分并未予确权,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之事实。3.原告在未依法申请审批翻建扩建手续的情况下,于1997年将其两座房屋拆除翻新、重建,其在一无土地使用证,二无合法的房产证,三无申办翻建手续,拆除后应视为房地产权利丧失,翻建扩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颁证确权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称,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曾建清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起诉,维持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发证确权行为。

「审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土地使用证,仅对第三人曾文平、欧惠娥房屋用地490.08平方米进行登记发证,没有对原告侵权。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曾建清未经批准擅自将其房屋拆除进行翻建、扩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土地使用证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8年9月9日判决:

维持被告晋江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4日颁发的晋池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曾建清不服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维持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晋池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曾文平、欧惠娥在申请土地使用登记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晋江市人民政府没有严格审查,颁发给土地使用证违法。且该土地使用证示意图及地籍调查表将上诉人的合法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划出临街部分0.2米,后部分2.0米作为宗地间距,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及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池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

晋江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颁发的晋池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完全符合土地登记的基本要求,对曾文平、欧惠娥的土地使用权只有确权490.08平方米,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曾文平、欧惠娥答辩称:上诉人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示意图标明的2米宗地间距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晋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晋池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仅对曾文平、欧惠娥房屋用地在其界址标示范围内予以确权,即面积490.08平方米,四至清楚,其示意图标明及地籍调查表记载的宗地间距不属确权部分。因此,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原审法院判决维持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集建(98)字第109130199号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当事人曾建清与曾文平、欧惠娥因房屋用地使用权纠纷,先后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如何进行审理,依法正确作出裁判?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原告曾建清认为被告给第三人曾文平等颁证确权行为行政侵权,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所具备的要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构成要件是:(一)有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二)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曾建清是否具备这些要件,符合原告资格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有的认为,曾建清不是政府颁证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原告的资格。而且曾建清因为与本案第三人相邻的房屋,已因其擅自拆房翻建扩建,致原房灭失,从而丧失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其不享有相邻的房地产权,对政府该项颁证确权行为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曾建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不享有起诉权。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曾建清认为被告晋江市政府给曾文平等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而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首先,市政府的颁证确权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其次,曾建清的宅基地与第三人的房地产相邻,其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第三,曾建清的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与市政府的颁证确权之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所指明的对象,它包括所有受该决定所羁束的人,亦即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否则,行政机关作出类似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求得司法救济。这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的。因此,本案法院经审查确认曾建清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予立案受理。

(二)本案原告与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纠纷在民事诉讼期间,被告给第三人颁证确权,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立案受理,如若受理,对两种案件如何进行审理。

根据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主管部分民事纠纷的职权和职责。因此,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是一种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是加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公民、组织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鉴于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时有当事人既提起民事诉讼,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发生,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本案中,第三人曾文平等以原告身份认为曾建清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期间,晋江市政府给曾文平等颁发土地使用证。对此,曾建清认为政府颁证确权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曾文平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在先,曾建清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后,法院应否立案受理?如若立案受理,法院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而两个案件又都涉及讼争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益,应当先进行何种诉讼程序,或是两种诉讼程序同时进行?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对于第一个问题,基于一个共识,即只要原告曾建清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受理,因此,对此虽然存在不同意见,但争议较小。对于第二个问题则争议较大。多数意见认为,为了避免民事庭与行政庭之间,一、二审法院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的情形发生,两种诉讼不宜同时进行。对于先进行何种诉讼程序,两种不同意见争议激烈。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主要理由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在先,民事纠纷的裁判同样可以作为行政裁判的一种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主要理由是更有利于平等主体讼争实质问题的解决,避免可能出现的法院两种裁判及与政府行政决定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现象。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这样做,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更具优越性,有利于当事人争议问题的解决。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不是当事人??被告,法院不能对政府的处理决定表态,而只能就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但是,由于政府也是由法律授权处理这类纠纷的,它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一旦作出与政府的处理决定不一致的判决时,当事人手里就会持有两份内容相反的法律文书,究竟应当执行哪一个,双方各执一词,实践中往往造成“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审查政府颁证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作出裁判,在多数情况下民事纠纷即能得到解决;少数案件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判决撤销,对权属无法确认的,则通过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也可得到解决。这样做,既符合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原则,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案审判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9篇: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的前提性、基础性和现实性工作,也是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安国指出:“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们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确权、客观确权、依法依规确权,确保民众满意。”

株洲市总面积1.12万平方公里,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全市共有1683个行政村(社区),约2.6万个村民小组。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权属不明,矛盾错综复杂;原有的定界清册、图件已无法查询,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株洲市林地面积较大,无论是图上还是实地权界均不明显,加上山高路陡实地指界很困难。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株洲市委、市政府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列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

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出台了《株洲市本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市财政列入专项资金分年下拨3500万元,支持此项工作;市政府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综合协调组、权属纠纷调处、政策研究、资金管理、确权登记发证监督、舆论宣传六个工作小组;制作了专题宣传片,在株洲市电视台滚动播出相关宣传口号,在《株洲日报》、《株洲晚报》等媒体上宣传发动。

2011年11月,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全市铺开。

“三个不可少” 确权以权属各方认可为准

村民小组长外出打工了,不方便参与配合“确权”工作。

年代久远,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不清楚。

指界人怕承担责任,指界后不肯签字。

工作之初,株洲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困难重重。株洲市坚持“边调研、边摸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方案,合理划分区域。对已征地公告的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相邻小组间土地交错,难以划清界线的情况,需经组间协商共同申请,可视情况作共有宗地处理;相邻小组间因村民宅基地插花聚集成片的,单独将该部分划为共有宗地处理;为保证证书的延续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只明确权属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分类面积在土地登记卡、审批表中注明等等。通过集各方智慧的结晶,形成这些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矛盾的有效办法。

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建立了市、区、乡、村四级调处机制,组织村民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难题,对高效稳妥解决本村土地权属争议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工作积极性成片推进,实现了每2至3天完成一个行政村(社区)的定界、划界工作,工作效率得到了大大提高。

同时,实行“阳光作业”。 坚持“三个不可少”,即依法确权不可少、事前通告不可少、结果公示不可少。将确权登记工作列入株洲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对各县(市)进行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市发证办对各县(市)区实行“周调度、月碰头”制度,及时掌握进度、解决问题,确保稳步推进。严格流程控制,将权属图及发证附图等确权结果和土地登记公告在村委会公示15天,并附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切实保证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确权以权属各方认可为准。

1∶2000,省时、省力、省经费

根据三部委的文件精神,此次“确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在技术路线上可采用解析法实测或利用大比例尺调查成果查清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等。

技术路线决定确权的精准度和推进速度。按照解析法实测或利用大比例尺调查成果方案,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经过反复论证,株洲市大胆设想选择采用1∶2000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及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室内集中指界并结合实地复核补测,形成确权成果。完善方案后,株洲市马上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并获得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大力支持。此方法要比全野外实测法节省近三分之二的财力、人力和时间,且成果完全可以满足国家规定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来株洲考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表示:此方法不仅省时、省力、省经费,而且技术数据精准。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总结、完善、积累经验,又快又好地完成后面的任务。

2012年10月株洲市本级全部完成外业权属调查和内业建库工作。

11月市本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权属调查成果通过湖南省预检。

2013年6月底株洲市五县(市)全部完成外业权属调查和内业建库工作。

7月中旬,株洲市五县(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通过湖南省发证办公室质检小组预检,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全面通过省级预检的地级市。

全面复查整改,坚持“确实权,发铁证”,对历史、对民众负责

“预检只检查了10%,还有90%的外业成果质量怎么样?谁敢肯定完好无缺?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对预检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查整改,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做好此项工作,决不能因工作偏误而留下隐患。”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伍海在全市外业成果全面复查整改工作会上如此强调,并提出不打丝毫折扣:所有外业调查成果全面复查整改不打丝毫折扣,权属各方指界确认后的文书资料签字率达省厅提出的90%以上的目标不打丝毫折扣,按省厅规定的技术标准建好数据库不打丝毫折扣。

7月底,株洲市下发《关于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外业调查成果省级预检后全面复查和整改及后续工作的安排》,要求各县(市)区与技术单位针对省级预检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切实整改,决不能搞应付走过场。

“对于无权属纠纷的宗地,图上指界签字盖章率要达到100%”;“文字成果要依据《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对技术设计书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文书进行自查”;“要对工作底图认真复查,界线外的权属单位名称要齐全,地籍图、宗地图、工作底图、文书附图要与实地一致”。

伍海说:“确权”就要实事求是,让民众满意,让政府放心。“确实权,发铁证”,对历史、对人民负责,这是我们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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