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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办理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办理的契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
2、测绘公司测绘:测绘公司受理后,带着上述材料现场查勘,计算数据,出具新的测绘图,缴纳测绘费。
3、评估公司评估:带着材料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现场,查勘所评估棕地的级别,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4、土管部门受理:带着土地办理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房屋办理的契税、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关键词】土地流转 政府 市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农业也不断朝着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达成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截止2013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3.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9%,这显现出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正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在当前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加快、流转市场逐步发育、流转方式逐渐多元和规范的形势下, 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和市场作为土地流转的力量,二者的关系的构建对于保障土地的高效有序流转以及维护农民的权益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市场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市场机制起到基础性作用,而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不应例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效率,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但是市场在带来效率的同时,由于自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以及导致社会不公平,这就需要引入非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市场调节的优势
培育和发展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地流转市场是农村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程度。因此,建立功能完善、体系完整的农地流转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在坚持稳定和完善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重新组合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生产要素,改变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也是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
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具有以下优势:首先,有利于真正落实农民的经济自。只有将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可能自主地根据市场情况作出扩大或缩小土地经营规模的决策。其次,可以使经常发生的劳地比例失调及时得以调整,从而使农业生产力要素在总体上保持一个动态的优化组合。再次,市场机制所包含的有偿性和竞争性,有利于农地的合理流动和适当集中。最后,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可以将土地调整的决策权分散在广大生产经营者手中,以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着少数人的意志甚至心血来潮而剧烈变化,从而使农地利用和农业经济发展更多地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不是在行政力量支配下随意变动,减少某些干部的机会。
(二)市场失灵
但是市场优势的发挥需要市场的正常运行。而市场的正常工作需要清晰的产权、完全竞争、没有外部性、公共产品数量不多、不存在短期行为、不确定性和不可逆决策等[4]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市场就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就出现市场失灵。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产权主体不明晰,产权权能缺失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资源配置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当前农村土地地流转市场很不健全,缺乏良好的组织,导致市场机制本应该具有的许多资源配置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或不能有效发挥,出现功能障碍。
(1)产权存在残缺。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由于农民和集体之间关系的模糊,农民不能成为土地财产的主体。加上中国大部分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造成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没有人格化的产权所有者。
(2)流转市场不成熟。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成熟,仍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既缺乏系统指导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又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导致土地流转缺乏透明度、公平性,交易成本高。第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发展不平衡。这主要表现在地区的差异上。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已经全面铺开,而一些地方则未取得实质进展。农村土地流转不少地方虽然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等流转平台,但往往有硬件无软件,有形市场虽然建立了,其建设标准和服务内容与发达地区的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第三,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匮乏,缺乏土地评估、土地融资等流转中介机构,这导致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一种双边垄断现象。即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转让方,从而为交易双方增加成本,降低流转效率,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另外,当前建立的大部分中介组织多数是部门主导的外生性组织,其运行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而由群众自发主导的内生性的中介组织甚少,这种不合理的结构,也会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发展。总之,流转市场不健全,缺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将会极大地影响到市场机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所能发挥的资源配置作用。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农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转
要想促进在政府、市场共同作用下的农村土地的健康、有序的流转,就必须要恰当的界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才能真正找准调控和引导农业农村发展的着力点,形成政策的累积效应。
要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市场机制的基础地位,构建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制度环境,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提供制度基础设施。从具体内容上来看:首先不断完善和创新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当前我国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已经具备。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农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主客体范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农地流转中的产权关系。其次,创新农村的金融体制和产品,扩大农业贷款抵押范围,将农田、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使用权等纳入农业贷款抵押范围;促进村级集体资产的股份制和非身份化。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失灵,政府应致力于匡正市场失灵,同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政府要担负起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职责。具体而言,首先,政府应在保证市场环境中的农地流转的实现的同时,尽可能低减小由此产生的负外部性,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政府要为市场的有序运行,建立相应的规则、制度。政府可通过加强农地流转的立法、执法监督,从而保证农村土地流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避免市场失灵引发的农民利益受损、农地非农化等问题。其次,健全农地流转中的中介机构。重视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加强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可以使得供求双方得到有效的沟通。由前文可知,当前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自制能力较弱,为此政府应培育其能力,制定其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必要的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要对其做好引导工作,以促进其发展。但是,政府在对中介机构进行引导的同时,应明确市场机制的基础地位,应尽可能地避免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畸形行政干预。各中介组织应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培育和完善,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估出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市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避免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体系、集体土地最低保护价制度等。
参考文献:
一、关于执行时间与存本付息标准
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村(居)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选择由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居)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Ⅲ级区片3.6—4.4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关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镇(街道)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办法,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户)名单、补偿金额。
(二)设置本金存放账户。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被征地村(居)设立明细账,由被征地村(居)所属镇(街道)与招标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三)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上缴县国库——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街道)专户——镇(街道)通过银行每年(存款年度)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居)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镇、街道)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镇(街道)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
工
作
总
结
根据武陵源区减负办工作安排,我局对发生在群众方面的和腐败问题涉及国土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工作。我局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宅基地审批及宅基地登记发证中多年来一直是免费服务,没有收取耕地开垦费,测绘费和超标准收取办证费,代办服务费、罚款等任何费用,不存在这方面的违规问题。
二、维护好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深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局于2014年开展了征地拆迁中损害农民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区2012年以来具体实施征收的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核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相关手续,征地补偿费支付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否落实到位等。经核查,一是我区各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都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程序、流程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13〕13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开展征地的所有宗地都将调查摸底的面积、补偿金额等数据在被征地村、组、社区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我区所有征地补偿项目用地,均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实施补偿,并按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没有拖欠或未按照标准进行补偿的现象。二是为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征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武政办发〔2012〕14号),维护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决了我区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等后顾之忧。经核查,我区未发现违规征收占用土地、低于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或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不到位等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和问题。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
为确保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黔东南州境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黔东南州委、州政府打破常规,从公安、国土资源、审计、林业、交通等有关部门抽调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干部,成立了以州委常委、州政法委书记、副州长张仕福为指挥长,州长助理朱光荣为常务副指挥长的黔东南州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建设指挥部,并设立黔东南州“两高”临时党委,专项负责黔东南州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的征地拆迁安置及协调服务工作,并将指挥部驻地前移榕江县。
黔东南州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建设指挥部采取双轨制运行机制:州、县、乡党政部门在“两高”建设工作上服从州“两高”建设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州、县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协调矛盾纠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县、乡两级党政部门负责过境乡镇群众思想教育及法制宣传工作。
黔东南州厦蓉高速公路、贵广快速铁路指挥部成立后,仅用一个月时间完成了驻地建设,被抽调的干部全部到指挥部驻地统一食宿,统一办公,除行政和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外,组织关系统一转到指挥部党支部,工作关系与原单位脱钩,全身心服务于“两高”建设。根据指挥部工作特点和性质,指挥部下设综合、征拆、协调、财务四个部,分别具体负责相关的工作。针对各项工作特点制定了十四项规章制度,工作步入正轨。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采取“十方签字,六榜定案”的征地工作流程。即:实物勘丈实行“十方”签字有效制。实物勘丈表上,测量人员、计算人员、登记人员、村组负责人、征地机构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业主方代表、土地权属单位或承包户、乡镇纪委签字后有效。征拆内容六榜公示定案制,每榜公布期限为10~15天。征地前三榜:第一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民;第二榜,征地前土地现状确认。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土地实地测量或丈量后,将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字确认;第三榜,在综合第一榜和第二榜的基础上进行公告,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收土地批准后三榜:第一榜,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公告的内容为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地类、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批准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批准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第二榜,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确认的土地面积、地类再次进行公示;第三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它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协调工作方面,指挥部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规定》、《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工程建设治安管理规定》、《两高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与施工单位签定了《治安管理责任书》,形成了系统有效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 经济 现代化
土地制度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土地归属权限和土地利用权限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是国家对于财富和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体现。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处在变革的状态中,经过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指示,目前,已经过渡到新的战略改革阶段。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转型有重要的联系,土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为了提高地区的竞争力,就需要争取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本文从最新的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所有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土地纠纷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所有权有两种,一是国务院的全面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权,二者在实际操作中会发生变异。另一方面是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由农村用地产生的,农村的用地产权界定模糊,农村土地的用地指标模糊,造成土地使用率的不足。
2、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首先,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视农民的利益。以往的土地制度改革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农民的利益问题,因此,在经历土地制度改革时会考虑自身的权益问题,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视农民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推荐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其次,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重视用地空间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用外延扩张土地的方式实现,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第三,土地制度改革要重视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性。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过程中土地的价值也随之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协调好政府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否则社会会出现混乱,在具体的利益分配过程中要重点分析土地升值的因素。第四,土地制度改革要注意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要清晰的认识到目前的机遇和挑战,要确保土地制度改革下土地价值的持续增长,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首先,土地制度改革的产权更加清晰。土地制度改革的工作是复杂的,其中最基础的工作是确定土地的产权问题,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土地的产权也发生了改变,要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明确土地产权的执行者。确定土地的产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即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集体林权,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等。
其次,土地制度的改革,突破了国家的征地制度,通过土地发展权和跨区域交易的发展,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我国的土地制度促使大量的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既有农民自用地的转用,也有政府征用地的转用,农地转用制度具有一定的限制,虽然规范了农地转用的流程的,但也造成了城市用地和农地转用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形成了集体用地征地与国有用地征地价格不同的问题。为此,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了土地整治政策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确保土地交易的自愿性和市场性。
第三,土地制度改革发展为改革征地制度和促进机体建设用地的入市。土地发展权和跨区域交易的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矛盾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改革征地制度和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来提高农民的收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问题。
第四,土地制度改革,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在改革。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财政利益的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对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土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改革了财税的制度,通过调整土地的收益分配,用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发挥利益分配的市场作用,扩大增值税范围,增加城乡建设维护税和物业税。另一方面,改革了户籍的制度,户籍的制度要和土地的制度配套改革,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式及方法
1、征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制度的改革要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要实现同等入市和同地同权,这就需要对征地制度进行完善,征地制度的处理方式一直是人民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征地,如何征地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征地制度的改革需要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要运用完善的征地程序和多元的保障制度,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落实。
2、促进土地制度改革的规范化。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标准不明确,造成人民为了利益,私自建设地上附属物,导致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成本的增加,不利于城市化的进程,因此,需要将土地的补偿方案规范化,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落实,实现土地制度改革的规范化。
3、构建多元化的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实行的是多元化的补偿制度,具体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用土地作为补偿方式,二是为农民做好安置的工作,三是通过金钱进行补偿。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保补偿后的长久性,因此,需要加入保留发展权的补偿方式,让农民参与到城市建设中,减少征地补偿后续的矛盾。
4、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发达国家的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的价格比基本上是相同的,这种比例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所占的比重较大,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大量的土地用在了工业上,造成城市内部和外部工业用地严重超出居住用地和服务性用地。而发展工业的用地被非市场配置的机制影响,造成了大量土地投机的问题。因此,需要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充分的发挥市场的价格机制的作用,调整土地的用地结构,调整工业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价。
参考文献:
[1]陶然,汪晖.中国尚未完成之转型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挑战
与出路[J].国际经济评论,2010 (2):93-123.
大连市土地批而未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
造成大连市土地批而未供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征地拆迁难导致无法供地的2344公顷,占比29%;二是因城市规划未确定或调整的1265公顷,占比16%;三是正在实施供地土地面积1693公顷,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的21%;四是项目未落实导致土地批而未供面积515公顷,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的6%;五是基础设施未供先用涉及土地面积994公顷,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的12%;六是因林地等原因无法供地涉及土地面积1181公顷,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面积的16%。为切实解决大连市批而未供土地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加强用地计划调控,扩大专项性计划支持一是以存量挖潜定新增计划。把供地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作为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倒逼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新增用地主要用于支持城市转型发展和用地结构优化。二是计划指标差别化分解。对发达地区实行逐步调减新增用地指标与适当增加增减挂钩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指标相结合。对一般发展地区,合理安排新增和存量用地指标,促进产业转移承接。对欠发展地区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引导产业项目向欠发展地区分布,从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2.适当调整工业用地供地政策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大连市工业用地大多集中在各类园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比较多,从征地拆迁到挂牌出让周期较长,影响土地供应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积极调研,学习借鉴吉林省长春市工业用地使用权预公告制度工作中的经验,结合大连实际,研究了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得到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的认可,2015年印发了《关于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指导意见》。该制度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同时,进行土地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待征转用地批准后,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的土地供应模式。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缩短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批时限;有利于加快集体土地征后的供应速度;有利于保障和推进产业项目尽快落地。3.缩短办件时限,简化供地程序大连市批而未供土地中,有近1700公顷是正在实施供地的面积,已进入供地环节,但没有最后完成供地手续,针对这一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的要求,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进行了“大审批”制度改革。组建审批处,将规划、耕保、地籍、利用、征转、房屋登记、房屋征收、物业,矿管等业务涉及的76项行政职权全部集中到审批处,在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办公,构建一站式受理、审批、服务等一条龙的大审批平台,缩短了行政审批时限,简化办事流程的工作,这样缩短了办件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件的效率,从而减少批而未供土地数量。
解决批而未供问题的几点建议
1.实行征地制度改革按项目征地。实行按项目征地,从源头上解决批而未供问题。受经济发展形势和资金等因素影响,征地前有用地意向企业退出,造成了土地征后难以供应。建议在申请项目用地时要附带供地方案和规划部门意见,收取一定额度保证金等,用地获得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土地交易中心实行交易,用地意向者未摘牌的,没收保证金,同时扣减该县区相应用地指标。控制征地规模、缩小征地范围。除国家层面应编制《国家征地目录》外,地方层面可考虑在市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中设立专门认定机构,由其采用听证方式组织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裁定。对属于《国家征地目录》范围内或经法定程序认定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范围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准确界定“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标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退还地方”这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难以界定,所以无法实现征地批复的废止,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现象的发生,建议国家层面准确界定标准,地方上即可照此废止征地批复。同时,建议对未满两年,因规划、林业等原因无法实施供应的,也废止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退还地方,重新进行项目选址,重办土地征转用手续。2.加快多规合一大连市批而未供土地中,因林地、城市规划等问题造成批而未供土地约2300公顷,约占批而未供总量30%。是影响土地批后供应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林业部门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部门的城乡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在征地时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征地,虽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前均征求上述部门意见,但是因各种原因,各部门规划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多规合一工作,将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并编制。一要解决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和土地规划用地分类不统一的问题,明确“统一规划”的用地分类;二要做好“三线”划定工作。将城市开发边界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统一划定,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范围;三要统一管制区域。将主体功能区的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城乡规划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进行名称和管制内容方面的统一,避免矛盾。通过多规合一可以促进各类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同时有效解决土地批而未供的问题。3.调整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工业用地指向性强,招拍挂流于形式,虽然我市实行了工业用地预招拍挂出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工业用地供应的问题,建议调整当前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对难以引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工业项目允许协议出让,这样保证项目土地按期实现供应,减少批而未供土地现象的发生。
作者:周连义 于振 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关键词 征地补偿 特点 存在问题 查办对策
中图分类号:D F63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福建省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重点项目,主要产业基地,以及众多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而来的征地职务犯罪案件频繁发生,“工程上马,干部下马”已经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不容忽视的现象。当前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职务犯罪特点,主要包括:社会危害严重,侵害农民利益;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容易效仿;共同犯罪居多。笔者从分析查办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查办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调取、固定存在很大的难度。
一是土地面貌改变,难以认定。征地及赔青在测量、评估后短时间即被平整施工阶段,改变原来的模样,事后难以核实认定原来的边界,增加了人为操纵的空间;二是获取言辞证据难度大。由于征地补偿款案件大都是窝串案,且涉案人员关系错综复杂,根深蒂固,存在地缘和血缘关系,知情者不愿作证,甚至还做伪证,有些还订立攻守同盟,不交代犯罪事实,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查办其中的某段公路案件会影响其他段公路案件。
高速公路线路一般涉及多个乡镇村庄,参与征地人员多且大都是临时抽调,流动性大,查办该类案件点多面长,查办某小段征地问题时候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他段未被查办的不法分子可能会躲起来或外逃或者千方百计推卸、减轻责任。在办案中经常碰到不法分子在听到附近乡镇高速被查办,一些受贿者就把受贿款归还,或者签假借条掩饰受贿,一些贪污、挪用者把涉案款项退回单位,订立攻守同盟,均不交代犯罪事实,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三)法律适用存在异议。
一是主体身份难确定。能够适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关司法机关存在不同意见。二是罪名难以定性。在征地及赔青案件中,可能会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一系列罪名,认定何种罪名存在争议。三是犯罪数额难以认定。高速征地案件大都是共同犯罪,难以区分每个涉案人员具体的犯罪数额。
二、查办高速公路征地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策
针对高速建设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打击高速公路征地职务犯罪,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关注社会热点,长线经营线索。
实践中很多高速案件是群众举报、上访才案发的,具有滞后性。高速公路从规划到建成通车往往要历经几年,时间久,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工程具有征迁面积大、涉及面广、投资总额大的特点,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要主动出击,对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与财政、土地、交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收集、分析征地的相关政策规定,掌握主要内容和精神,熟悉补偿申报流程和标准,广泛了解土地征用补偿费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查办案件奠定基础。
(二)找准突破口,调查仔细。
高速公路征地环节多,涉及部门多,参与人多,相关的文件档案也多,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支付表、汇款凭据等单据都非常多。实践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征地总面积,而村委会是按个人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排除水沟、田埂及道路等村公共部分面积,因此详细调查实际丈量面积与高速办卫星测量面积偏差部分面积的补偿款资金去向成为案件的突破关键。在调查中一些村委会没有将公共部分面积补偿款作为村集体公益资金入账,而是将这部分补偿金化整为零分割挂靠到其他村民户头。量地主要由村干部负责,村干部为了避嫌可能不敢明目张胆地用自己的户头虚报,但有可能是利用与村干部关系密切的人户口虚报。因此重点摸查相关村干部亲朋好友的征用土地面积,会发现很多村干部亲属实际并没有土地被征用却有领取到征地补偿款情况,进而发现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款的事实。
(三)举一反三,将个案向类案延伸。
在查办涉及高速补偿款系列案件中,作案手段容易被效仿,在查办案件时候可以利用规律,举一反三,扩大战果。一是可先筛选公路途经乡镇线路最长、补偿款最多,最有可能出现贪污、挪用补偿款地区作为初查对象。二是可沿着公路走向,向各镇(村)延伸,全面铺开初查。三是可先查便于固定证据的土地,如耕地、园地、集体荒地之类,后查土地附属物的补偿款,如坟墓,树木,果树等农作物之类的。因为一般来讲,土地的赔偿款金额大于地上附属物,且如果要虚构赔款,也是在有土地被征用的基础上才虚构,往往都是虚报征用地,虚报赔款交织在一起。
(四)从严从快查处,提高办案效率。
一、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性
1、失地农民数量逐年攀升。国家统计局报告称: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100万人。乡村人口65656万人,减少了1456万人。我国失地农民以每年2000万的速度增加。
2、失去土地的农民基本上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来源。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调查表明有40%的农民利用土地种植经济作物,18%的农民依靠土地种植粮食作物。近几年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无论从绝对值来讲,还是从增收的速度来讲,都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从2000年到2003年计算,农民经营土地的平均收益为2362.25元,占总收入的69.99%。也就是说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主要的收入来源。
3、失地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存在没有土地,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以及历史中遗留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虽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受教育培训和法律援助,但真正享受这些保障的实际福利还相当少。
4、征地补偿相对较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荆州区、沙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内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22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4.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086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9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942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8万元/亩。上述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在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的费用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事实上在调查对象中,城郊结合地区的农民往往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的蔬菜、花卉等农产品,收入比较高,本来属于比较富裕的群体,土地被征用后就失去了重要收入的来源。在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况下,失地农民仍摆脱不了层层剥夺。
二、失地农民在参加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文化较低。在调查中发现有48.98%的对象是初中以下的学历,高中学历的人只占调查对象中的34.69%,中专学历的人只占8.16%。社会文化水平较低一方面影响了农民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理解,一方面也影响了农民自觉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调查数据表明只有59.62%的对象参加了农村新型医疗保险。
2、经济来源少,医疗负担重。失地农民没有了土地,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来源。统计表明失去土地钱年收入1000元以下的占调查对象的5.66%,1000~5000元的占26.42%,5000~10000元占32.08%,10000元以上的占24.53%。失去土地以后的农民获得一次性补偿金额少,除去社会保障中非医疗保险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等其他方面的开支后用来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极度缺乏。
3、大病统筹报销困难,小病费用累计高。根据我国现行《新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制度。医疗保险在实行过程是大病统筹为主,加上申请报销的程序较为复杂所以农民很难直接受益。农民一年生病像感冒、发烧等等累计的医疗费用也是每年开支中不可缺少而且不低的一笔费用。
4、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参加医疗保险农民享受的医疗待遇不一致。因为在医疗报销中有一部分是由各地政府出资,所以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医疗保险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
三、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1、加强失地农民的精神文明建设,合理引导农民对文化的学习。由于失地农民沉浸在失地的惶恐中,所以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以实际行动有效安慰,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至关重要。在广大失地农民的居住地建设"农村书屋",并以正激励的方式引导农民对知识的热爱以及普及。
2、土地入股,农民入企。改变一贯征地补偿措施,改为让农民自愿以土地为资本参与到公司股份中去。这种透明的征地补偿模式能让失地农民感受到失去的土地给他们带来经济效益。政府还要通过技能培训让失地农民有能力在企业中竞聘上岗。失地农民,政府,企业三方面共同努力,协调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