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农村中掀起了发展经济的热潮,各种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在农村资源中,土地资源是最为关键的资源之一,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有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伴随着相关农业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农村中的土地问题在发展中逐渐凸显出各种矛盾,对新农村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不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的土地整理和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整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的契机,农村建设用地面积逐渐增大,在各种建筑施工规模日渐扩大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建设用地问题,既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困难,也造成了很多土地资源的浪费,分析农村土地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整理措施。笔者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出分析。

1.缺乏健全的土地规划整理机制

(一)土地的规划整理,要首先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原始的状况,并结合各种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评判,编制相关的整理规划,如此可以对整个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规划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过程中,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任何政策的贯彻落实都需要一定的奖惩机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因此相对于一些农地的整理而言,具有一些特殊性,在农村各种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对各种政策的贯彻落实,都不能够强制性的采取相关措施,而应该采取有效的激励制度,必须形成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而目前为止,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农民和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和热情。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健全

我国的农村的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一套符合多方利益,符合土地资源利用规律的制度和法规尚未正式形成,各种法规规定尚不够成熟,上需要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得到不断的完善,要坚持各种措施都有法可依,如此,可以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3.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完善,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只是简单的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4.规划计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区域差异巨大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的信息化建设,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建设、专业人员的配备、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数据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多方面。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仅停留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各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同地貌条件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呈现不同水平。

三、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划的对策分析

1. 完善规划实施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和保障规划实施管理的最基本方法,如以《城乡规划法》为基础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对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只有《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共14条的1600多字,且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或修改、指导或协调相关规划、规划实施评价或评估等非常多的内容,没办法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规定。

这几年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通过探索和经验积累,出台了很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37号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地方层面上,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地方性规划,尤其是县、乡两级实施规划,因此,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可操作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如规划实施条例),提出涉及规划所有实施管理内容和违反规划的强制处理措施等具体规定,来保证各级规划的实施管理。

2.建立并完善补偿和收益分配机制。在进行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过程中,要对各种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加以合理科学的处理,比如对产权归属等进行合理调整,同时,要对收益作出公正客观的分配,如果有受到损失的农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样有助于推进各种土地整理措施的贯彻落实,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原则。

3.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必须加强领导,把其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过程中的紧迫感、责任感及自觉性。

4.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是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顺利实施的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并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因而,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5.编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整理和规划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存在问题,为编制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专项规划提供依据。一个好的规划是有效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依据和前提,要在充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好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专项规划,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

6.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统筹协调所作的战略性、宏观性规划。新时期.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充分发挥农村土地对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利益的多重保障作用。

7.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共同责任包括规划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共同责任,其核心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土地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编制上的共同责任,防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各唱各调。

四、结束语

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划整理关系到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科学规范的土地资源整理,既有助于农村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助于改善我国农村布局混乱的状况,又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的和谐,在此过程中,各个部门,各个参与主体都要本着从全局出发,兼顾局部利益,统筹整体,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从而促进整个农村土地整理规划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1]靳鹏钰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 [期刊论文] 《财经界(学术)》 -2010年3期

[2]李秋月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2008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

[3]袁弘 汤敏 刘琰 李迪华 地震灾害挑战我国农村土地政策 [期刊论文] 《新建筑》 ISTIC -2008年4期

[4]贾少华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学位论文]2008 -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法学

[5]张波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8期

第2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几年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也发展迅速。2014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对农村土地流转明确了改革方向。根据中农办主任陈锡文2015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记者会上的讲话,我国进行了土地流转的农户将近6000万户,占承包农户总量的26%。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地流转4.47亿亩,占总面积的33.3%,是2008年的4.12倍。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但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加,近几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开始凸显,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农户与当地大户、农业公司、地方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本文依据对我国东中西部5省的部分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了解到当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情况,针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较多,主要为流转方式和农民流转意愿,但对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张丽(2011)指出研究如何切实可行的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只有通过制度的调整和产权的优化来实现农民权益的保障。关于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易遭侵害的原因包括以下观点:龙开胜等(2011)指出农民不仅不了解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更谈不上在土地流转时做出自主选择,农民缺乏知情权是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丁关良(2011)指出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导致农民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士贺光(2015)指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关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观点:士贺光(2015)提出应适当放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自由转让权。仇广先(2012)提出首先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尽快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完善土地流转运作机制和土地补偿分配政策。杨德才等(2010)指出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的土地股份制,能很好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农民权益保障问题。衡霞等(2014)提出应完善土地托管服务模式,能较好的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尹鸿伟(2014)提出应明晰土地产权归属,确保农户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雷伟(2012)、史卫民(2012)和廖洋(2015)等认为,要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以规范政府职责职能为核心,以构建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为关键,以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总体来看,现有研究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主要在法律制度建设、经营主体权能明确、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政府角色定位上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关于宏观制度的研究较多,定性研究偏多,定量研究偏少,关于具体措施的研究较少。

三、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现状调研

本文于2016年7~8月对我国东中西部共5省10个县进行了调研,调研对象为农户,50%是在城市近郊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中,共发放问卷200份,无效问卷28份,有效问卷172份。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的受访者主要为普通村民,且全家户口基本都在农村,男女比例基本合理,样本能较好的满足本文的研究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部分年轻人外出打工,因此受访者的年龄主要为40岁以上,也可能因此拉低了受访者的平均文化水平,受访者的文化水平大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半数人认为农业不赚钱甚至赔钱,受访家庭中一半以上的劳动力人口在外打工或上学,因此非农家庭收入占比也达一半以上。土地对于农户最为重要的作用是提供日常生活所需食品,提供生活住所和保障感;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土地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农户对于村中事务的参与了解程度非常低,几乎有六成的农户不参与也不了解村中事务。

(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权益现状

1. 农地流转的基本信息

据调研,受访农户中有44.3%发生过承包地的流转行为,97%的农户为土地转出方。大部分农户的第一次土地流转行为发生在2009~2013年之间,平均流转面积为4.1亩。土地的流转期限最少为1年,最多的达到30年,大部分土地的流转期限为3~10年之间。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为500~1000元/年・亩左右,固定租金占57.1%,浮动租金占37.5%,其余为固定租金加分成租金的模式。关于与流转对方的关系,28.5%为亲朋好友,50%为无亲友关系,14.3%为企业,7.1%为合作社。关于承包地流转的地租收缴方式,17.4%是采取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的方式,11.2%是采取每年年前支付,71.4%是每年收获后才付租金。关于承包地流转的担保,57.2%的承包地流转无担保人,42.8%是村委会担保,基本上没有乡镇政府担保或到公证处公证。

2. 农户对于自己的权益不了解

调研中发现,城市郊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较高,比较关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能积极地参与一些村事务的决定。但远郊农村地区的农民,文化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他们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知之甚少,很少直接参与村里事物,导致村里决策多由村干部直接决定。关于承包地流转凭证的确定过程的参与度,只有38.5%的农户表示全程参与了,54.3%的农户表示部分参与,其余的表示未参与,只被通知结果或者完全不知情。这可能为土地流转纠纷埋下隐患,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成为利益被侵占方。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太差,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3. 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不够

关于承包地流转行为的产生和价格,自发的、自愿流转和村集体组织或协调两种情况基本对半,前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后一种情况的土地流转价格由集体定价,集体流转;少部分情况是合作社组织自愿流转,双方协商定价,自愿流转。关于承包地流转的确立凭证,57.2%以流转合同为凭证,7.8%以字据为凭证,22.5%为口头协议,其余的为第三方证明或未确立凭证。

4. 基层政府的管理水平不够

超过3成家庭认为政府不能有效的解决土地流转矛盾,不能充分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农户与政府起冲突主要表现在:政府没有起到足够的监督管理的作用,部分农民不清楚自己的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强迫性质,农民难以找到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等等。调查显示,过半家庭不认为村干部是可以信任的,仅仅只有25%的家庭完全信任村干部。村集体关于土地流转的决策,只有部分农民表示在村里参与过投票,多数村是由村委会领导直接决定。

5. r民流转土地的意愿

在调查中发现,近半家庭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导致其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关于农民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9.1%的人认为流转带来收入更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8.4%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本地从事非农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7.2%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在外地打工是非常重要的原因,41.9%的人认为产品价格下降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2.8%的人认为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5.5%的人认为村镇干部动员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1%的人认为周围其它农户都流出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6.2%的人认为被迫流转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关于农民不愿意进行承包地流转的原因如下:50.4%的人认为自己只会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只有7.5%的人认为家里劳动力足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63.8%的人认为家里主要收入来源于种地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5.4%的人认为土地流转收入太低是非常重要的原因,58.3%的人认为害怕收不回租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29.1%的人认为害怕土地肥力被破坏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四、农民土地权益容易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权利界定不清晰

农村土地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仍然具有很大争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较为滞后,虽然现在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立,但关于经营权的三权的界定仍在讨论之中。因此,即使部分农户拥有了相关权证,但权证的边界仍未确定。部分土地转入方利用土地权利不明晰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占,造成了农民土地权益受损。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土地市场上的“城乡二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育较慢,虽然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在建设之中,但仍落后于农村土地交易的飞速增长。部分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受骗,从而丧失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有法可依的是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2007年的《物权法》,以及2014中办发〔2014〕61号文。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仍显落后,显示出不适宜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容易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无法很好的利用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农民往往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不能很好的衡量自己土地的价值,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到位,容易导致农民以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将土地流转出去。

五、相关政策建议

其一,要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对于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基层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其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速度完成农村土地的各项权证的确立和发放,让农民有证为证。加快修法速度,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各项权限。其三,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制,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继续建设各地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做到市场透明、信息通达。其四,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完善农民维权通道。地方政府应在农村中加大宣传力度,用简单朴实的方法,让农民切实的明白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建立起农民维权信息的上传通道,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通过各种途径使农民的权益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张丽.农地城市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2]士贺光.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兰州大学,2015.

[3]廖洋.农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四川农业大学,2015.

[4]衡霞,程世云.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以土地托管组织为例[J].农村经济,2014(02).

[5]龙开胜,陈利根.基于农民土地处置意愿的农村土地配置机制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4).

[6]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1(03).

第3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整改的主要问题和任务

针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我市存在的问题的反馈意见,提出以下整改内容和任务。

(一)依法整治以“祖宗地”名义侵占他人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各镇要组织专门人员,通过调查登记,逐户排查,核准以“祖宗地”名义侵占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户数和面积,限期整改,以维护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经总站,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农业厅。该项工作要在年月日前完成。

(二)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各镇要组织专门人员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于口头协议的(流转期一年内的短期流转除外),要敦促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以市农经总站提供的样本为准;对于对外承包土地不依法申请登记发证的村、组等要限期整改,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各镇要将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宗数、面积,以及尚未依法申请登记发证流转土地的宗数、面积,汇总报送市农经总站。该项工作于年月日前完成。

(三)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农村土地合同“双档案”管理(即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档案管理)。该项工作由市农经总站负责,年月日前完成,并列入市政府年专项工作,每月3日前将工作进度上报市政府。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各镇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农村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农经总站要继续开展面向镇分管领导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做好农民工作的能力。在省农业厅的指导下,我市将着手组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纠纷仲裁委员会。该项工作于年月日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本次整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总站。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文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主任科员许同志和市农业局局长蔡同志、市农经总站站长陈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农业局、市农经总站、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局。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市农经总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整改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本次整改工作的相关事项。各镇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组织骨干力量,深入村组开展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保证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人员配合抓的工作责任制,分区包片,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和力量做好整改工作。

第4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to shorten the cycle of forest manage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tive forestry economy, but becau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lagged,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most of the collective assets are los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ormulat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林权流转;流转;法律法规

Key words: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circulation;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F31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310-01

1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据初步统计,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宗地数累计达28.6万宗,流转面积达1116.2万亩,流转林木蓄积量达4077.8万立方米,流转金额达58亿元。2010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的清原、本溪两县列入国家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林权抵押贷款面积231.8万亩,贷款金额达39.6亿元,其中农户抵押贷款面积193.4万亩,贷款金额达26.3亿元,涉及农户2.7万户。全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8个,其中24个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成立。有资质的评估师达307人,初步满足了全省森林资源流转价格评估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010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2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1998年新修订的《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称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截至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一部规范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林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法律约束。

2.2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流转尽管有所规定,因无罚则难以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发包方不按上述规定发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林改前大量的暗箱操作留下的隐患难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3 林权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没有规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林农流转时私下交易,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林权转让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有的虽签订流转合同,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流转期限不明确;有的在流转时没有现场勘界,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等,造成一些违法的、不规范的流转,再加上林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大量的林地以转让的方式集中到个别林地经营大户手中。

2.4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辽宁省目前已建立40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有一些县区没有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机构没有正式批复,规格也没有达到副科级,人员也没有批编,资金来源不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省林业厅虽然筹措了一部分资金,但对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造成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稳定,不利于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长期发挥。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一是管理职能不明确。2006年以前,遵循国务院的第412号令,评估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省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归口林业局和财政局管理,但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确认、建立评估机构的程序等,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工作处于盲目无序的工作状态,已建立的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评估队伍专业性差,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资产评估,多为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就是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配置市场化,从而落实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办法,明确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罚则等。

3.2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正确引导林权流转。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长效机制,稳定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组织培训,完善服务内容,把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国家应加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把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扶持长态化,并建议把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服务中心办公软件方面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引导林农依法合理交易。

3.3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科学指导林权流转。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要尽快畅通渠道,明确职能,使基层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管理,提高评估质量。

3.4 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监督完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是林权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明晰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给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合理地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林权流转登记簿,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林权流转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第5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分析;探索路径

一、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是否完善,土地流转形式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的市场化发展需要,将直接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农村的发展。制度是进行各种活动的依据,涉及到的问题多而复杂,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问题、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耕地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到城镇化问题,探索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形成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最基本的原因为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不详细。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发展,已有政策与制度却尚未健全,且越来越无法满足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需求。正因如此,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方面的理论研究就变得特别重要。以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可以为这一问题拓宽新的考察视角,既丰富了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会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的方向提供有益思考。

(一) 从产权理论进行分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会影响经济效益。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不管产权初始界定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社会总产值的最大化,即人们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的产权的界定很可能影响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 诺斯认为,国家是定义产权结构、契约关系的权力人,所以,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均应由国家来负责。他指出国家有三个特征:第一,国家为取得收入,进行公共服务保障作为交换对公民进行税金的征收。第二,国家通过对不同利益集团分配了不同的产权,通过这种形式实现其总体收入最大化的目的。第三,国家面临着其他统治者的竞争或者其他国家入侵的机会成本。 科斯、诺斯为后续分析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农民流转土地所产生的高昂交易成本等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现状结合产权制度角度可以分析出:

1、我国土地产权权利主体界定不清,产生土地流转中间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主体不明晰,导致不确定性产生,阻碍了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

2、土地产权稳定性尚待加强,使得土地流转的可持续性较弱。尽管我国出台政策,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对土地流转方面期限等却未做详尽的规定,这样使得我国农民可放心承包土地,但无法根据确实情况而真正放心将土地流转出去,谨防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缺乏排他性。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而集体中成员即每个农民享有的权利会随着人口的变化而进行周期性的变化。同一块土地缺乏排他性,每个农民无法对其形成长期且稳定的预期。这样,就不会对其进行长期的投资与培育,仅着眼于眼前利益,这也不利于流转规模的扩大。

4、交易费用高昂。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市场信息所必须要付出的费用。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是指搜集流转土地需求供给双方信息的费用,土地流转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所产生的费用,签订契约的费用,签订契约后防止违约而花费的费用。首先,这一系列费用中,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较落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因此土地流转的搜集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较高,使得整体交易费用很高,不利于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此,造成土地流转仅限于一定范围内,且难以继续扩大。其次,防止违约成本也较高。现阶段土地流转不规范,出现了大量的流转纠纷,这更加增加了流转成本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部门,其纠纷也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土地本身与农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 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诺斯认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①制度所产生的功效体现在特定的社会体系的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方面的变化,均会对制度变迁有巨大的影响。 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一种自发更迭行为。他认为在制度非均衡时期,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获利的机会与隐藏其中的利润会自发推动制度的更迭。诺斯指出,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外部效益时,新的制度有被创新出来的动力。②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变迁一般是在国家追求税收最大化和社会整体经济产出最大化的目标下,通过政策法规这种强制性手段实施的变|行为;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为了追求潜在的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行为;即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变迁行为,诱致性变迁则多为人们自下而上进行的变迁行为。诺斯认为除了正式制度外,社会意识形态也会对制度变迁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影响。符合社会、经济等发展规律的社会意识形态,会在制度变迁整体过程中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阻滞制度变迁的进程。

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就是现有的制度无法实现新制度带来的潜在利润。土地流转的制度形态就是在不能满足巨大的潜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环境变化后,原有的土地制度就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且有外部利润产生。只有新的土地制度下才能获取其外部利润,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因此产生。其次,农民集团这一利益主体推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根据其自身利益,自行组织和实行土地的流转,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外部利益。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是极不规范的,产生出了诸如产权不明晰,权责不明确,流转土地用途更改,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流转供给失衡、转出土地农民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诱致性变迁需要加之政府力量进行规范。只有政府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利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促进配套措施的建设,才会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将潜在利益内在化。

(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

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是不同的人或集团博弈过程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一种结果。这三方利益集团有着各自的目标利益,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函数采取行动,但这很可能会使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相互冲突,损害利益。

由于缺乏中央整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措施,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和农民博弈中,其最大化利益是扩大征地范围,通过卖地增加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地方政府无激励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有较强的寻租行为。

在微观的管理主体上,由于缺乏相应的微观监管体系与惩罚制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村干部进行大量的寻租,通过不符合民意的强行流转,“吃回扣”等方式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通过这一系列从土地流转前到土地流转结束后的相关组织体系的建设,从而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流转信息查找,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纠纷等各个方面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农村土地顺利流转同时,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路径探索

我们可以从夯实土地物权、强化产权保护、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几个方面来分析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细化物权,重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容易受到更多的侵害,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农村缺乏城市那样具体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管理体系以及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不够细化的土地登记制度自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流通的完善。而缺少地籍的现实情形又导致了土地管理的缺失。司法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极大程度上又使得土地行政法规失却了既有的保障效力。

1、确定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

中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但是由此也留下集体成员权被不断强化的制度遗产。随着土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值提高,该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成员更加维护成员权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对成员权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明确农村集体成员权时间节点,时间节点之前农民可以享有原土地分红权,时间节点后农民可出资获得分红权。

2、实行集体土地资产经营体制改革

在成员权资格明确后,对集体土地资产经营采取双轨制。成立以成员权资格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公司和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股份公司。新公司可以租赁村庄的土地进行利用,支付租金后的利润按资分红,实现了土地的变相流动。

(二)强化产权保护,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规则

较为明确的土地产权和合理的土地产权结构是我们应该着力建设的重点。

1、出台法律明确产权,保障产权制度,将土地产权与公民财产权相融合,对农民的土地要充分利用并使之等同于公民财产,用财产权制度体现产权内涵,让包括农民在内的法律主体真正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的定位。

2、 保证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健全信息流通机制

我国目前的各项制度在对于土地流转的效能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的保障是相对欠缺的,从长期看,广大农民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失,而土地的使用也必然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如果这样,失去土地的农民会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需建立确保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流动的交流,制定相关的流程和程序,建立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健全对称的市场信息流通机制、不同市场的连贯和联动机制、确保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使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 重视非正式制度

在对土地权益进行相关设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和影响。非正式制度本身对于土地投资和收益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对积极的,这种影响体现在产权保障、消除冲突、节约成本等几个层面。也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减少制度安排的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三)完善土地出让审计,平衡地方政府权力,政经分离

任何形式的制度都是内在约束力和外在的平衡力。就土地产权制度而言,它的内在约束要求体现在土地的拥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要受到公共权利的限定。处理好公共权力至关重要。2014年8月首次由我国国家审计署于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土地出让与科学管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存在过多的政绩观的价值判断标准――唯GDP论、实施简单的土地财政。由于各地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应进一步完善在国家层面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中,中央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来扶植地方政府搭建监管平台,由于有了政策倾斜的支持,地方政府有激励对土地流转实行真正的监管,从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且应建立起相关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及配套的基层法律、法规,切实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的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等。

在土地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方式明确的基础上,实行村集体以及政治治理与经济管理的分离。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监督、自发参与、自我约束的局面,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益者。

参考文献:

[1] 李勇,杨卫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参与主体行为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75-80.

[2] 常苗. 科学发展观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14.

[3] 赵敏.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J].农村经济.2009(11):38-40.

[4] 杨骐瑛, 吕炎. 借鉴国际经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革研究[J]. 生态经济, 2014, 30(12).

第6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1、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3、土地流转后,失地农民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引发了社会治安不稳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除了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农村就业机会较少,失去土地的农民只有到城市务工。随着城市用工对技能的重视以及城市生活成本高,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重返农村。当前土地流转没有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农民补偿较低,农民出现“流转贫困”现象,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5.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6.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土地合理流转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对土地流出方和受让方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要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加大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减少农民对土地的直接依赖;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消除农民离土的后顾之忧。要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过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撑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转包农民土地较多,规模化经营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龙头企业,在项目、资金上给予专项扶持。

第7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问题

对于我国的发展来说,农村发展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农村发展当中,土地问题又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来说,如今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然而在进行纠纷处理的过程当中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在进行仲裁的过程当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限制使得仲裁出现了问题,关于土地纠纷仲裁,在未来仍旧需要对其进行探索[1]。

1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特点

1.1仲裁范围比较明确且针对性强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我国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相关案件类型也进行了相应的分类,主要包括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确权纠纷等,这样一来在进行问题解决的时候,土地问题的范围便比较明确了,并且在进行具体解决的时候也相应的具备了一定的针对性,有所针对性的仲裁也必定会取得更加优化的仲裁结果,并且进行仲裁的范围相对来说是比较广的,大多数和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都可以采取普通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对其加以解决[2]。

1.2仲裁程序的启动比较简单易行

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来看的话,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的时候通常是按照两种途径来具体进行的:一种是和普通的民商仲裁相似的方式来进行的,在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下进行仲裁书面协议的签订,采取这种途径来进行仲裁调解的话,法院是不可以参与其中的;还有一种途径就是依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由于强制性特点比较明确,所以说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效率更高,仲裁效果更好。

1.3仲裁的地域实行专属管辖

在土地经营纠纷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指出,在进行仲裁申请的时候不能超出一定的地域限制来进行,也就是说,我国在进行土地经营纠纷仲裁的时候所应用的是一种专属地域的管辖机制,如果超出这个地域的话,那么仲裁便无法继续进行[3]。

1.4仲裁有显著的行政公益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离不开仲裁委员会的参与,而仲裁委员会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其行政公益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既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人物,同样也包括有不低于人员总数1/2的农民,在进行纠纷处理的时候往往要遵循低成本的原则来加以进行,在进行纠纷问题具体处理的过程当中,不可以随意地进行费用的收取,并且政府财政部门需要主动地对仲裁的费用加以承担,从本质上来看的话,仲裁机构是不以盈利作为主要目的的,而是体现出为人民服务的特点[4]。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需要改进的问题

2.1在模式构造方面的问题

就我国当前的仲裁解决来看的话,常用的模式有普通型和行政主导型这两种主要的仲裁模式,这两者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普通型的仲裁模式其民间色彩是比较重的,在进行纠纷解决的时候往往比较重视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的主要意见,而行政主导型则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律强制性的特点比较突出,根据这两种仲裁模式的特点不同,它们的具体应用事件也是存在着不同之处的,由于在进行仲裁的时候没有针对土地纠纷的特点来选择适当的仲裁模式,所以说直接导致了仲裁效果的降低,因此说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遵照仲裁模式的差异性来进行适合的选择,就两者之间的性质来看的话,普通型仲裁模式的民间性质比较突出,相关仲裁结构和仲裁程序也会缺乏严谨性,在进行具体仲裁处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更加重要的考虑,尽可能地降低纠纷双方所产生的冲突,而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其行政性质是比较突出的,在仲裁程序方面也相应的更加严谨一些,在进行仲裁的时候不必将纠纷双方的意愿都加以考虑,只要一方提出了仲裁申请,那么就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来依法进行,为了更好地达到仲裁的效果,在进行事件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更加适合的方式来进行[5]。

2.2在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

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的过程当中,只有按照相关的原则来进行才会更加顺利有效,首先来说在进行纠纷仲裁的时候需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最广大的农民群众的问题,农民就是事件的主要当事人,农民的经济水平和文化水平相对来说都是比较低的,所以在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时候也很难进行妥善的处理,因此说仲裁机构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要从农民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发,遵循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来加以进行。其次还要遵循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因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来看的话是比较低的,因此仲裁机构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从农民的实际经济状况出发,尽可能地降低仲裁的成本费用,这样一来才可以切实地体现出为农民发展服务。

2.3在程序设置方面的问题

对于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来说,它的受案范围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说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仲裁的问题,但是为了能够妥善的进行土地问题的解决,就相应的进行了法律的制定,一般来说在进行纠纷仲裁的时候要对农民的意愿加以尊重,但是在实际的实践过程当中,也往往会存在强制仲裁的行为,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当中,需要逐渐的对强制仲裁的形式进行调整纠正[6]。

第8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矛盾与问题;对策和建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目的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中出现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2.1原始记录缺失,依据不足

原始记录包括土地帐簿,承包土地会议记录及一些相关说明等,这些原始的记录能充分说明,当时承包土地的各项情况,有利于分析与解决村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由于第一轮土地承包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别距今很多年了,当时的土地承包帐簿,会议记录有部分遗失的、有部分缺页的、有部分记录不全的,虽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存档,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与纠纷。还有当时的经手人,见证人,测量人等能说明当时情况的相关人员,因搬迁、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一部分人已不能来现场说明情况,所以给确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2.2历史遗留的矛盾与纠纷,有待解决

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些地方只是按照土地承包帐簿登记的数字,填写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重新科学测量,村民们对土地亩数大多没有疑意,但是邻里之间的土地界线有存在矛盾的,当时没有解决。另外还有多家土地相互流转,在流转过程中,由于采取估计的办法,没有正规测量,出现亩数或多或少,矛盾不是特别大,但是这样的矛盾特别多,村民平时忙于改善自家经济条件,一但确权工作队入村,这些矛盾可能都会激化,使确权工作进度变慢。

2.3确权工作量大,任务繁重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户农民,其工作面广、量大、时间长是最突出特点,这项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整个确权过程每宗农村集体土地的每项基本情况,例如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要一一弄清楚。按照这次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要求,要全面丈量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其中的测量一项就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需要反复调查核实,同时还要解决大量矛盾纠纷,需要经管、村建、土地、司法等各部门同时介入,才能有效地推进与完成此项工作。

2.4思想认识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剩余劳动力都外出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人与儿童,他们对国家政策认识有限,对确权这件事了解不够,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发证问题。另外他们对自家田地的情况有时也不了解,不清楚亩数、界线等相关情况。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存在观望的态度,以为这就是政府的表面工作,与他们没有什么关系,导致了此项工作动力不足,很多情况需要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3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正确认识

一是通过电视、网络、条幅、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法规,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让流转双方都能吃下“定心丸”,消除他们的疑虑和观念障碍。二是通过村民会议来宣传发动,调动农民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重要作用。

3.2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

首先要对乡镇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训后,进一步抓好村组干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都能熟悉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实施细则、技术要领、操作方法等,增强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的能力。此项工作涉及与广大农户接触,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责任心非常重要。农民的土地矛盾与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激化矛盾和积累问题,工作人员通过沟通与协商,要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必须要有耐心、有信心、有决心,有责任心。

3.3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

在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与实地测量工作中,难免要遇到各持已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反复调查核实,听取各方意见。当然在解决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化解矛盾,再民主协商。对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搞好公开公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禁暗箱操作、。

3.4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矛盾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国家对土地种植有补贴,农民对土地的收益寄予了希望,所以对于土地四至不清、界线不明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必须妥善处理好,用实事求是来说明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要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赵鑫.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主要问题[J].农民致富之友,2016,(11):237.

[2]王东.浅谈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J].华北国土资源,2016,(5):47-48.

第9篇: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范文

作者简介:王莎莎,兰州大学法学院,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刘晓灵,兰州大学法学院,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一现象不仅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农村妇女拥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赋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一、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对婚前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对未婚女性进行“测婚测嫁”,制定了对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的村规民约。还有的地方规定,未出嫁女到一定年龄虽未出嫁,土地也要收回。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

(二)出嫁女被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中国文化传统在婚姻上则体现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既然嫁人,就自然失去婚前所在地区包括土地承包权在内的许多权益。

(三)妇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二、原因探究――落后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并存

(一)立法上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①。该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践中存在不足.

(二)对村规民约的缺乏监督制约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护,与村规民约有很大的关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土地政策并不稳定,各村都有自己的“土政策”,当前,村民主要是依靠村规民约行使自治权,包括对土地承包权的决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被村规民约“合法”剥夺的现象为数不少。

(三)救济途径不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该法没有规定由何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村规民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应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由于法律政策的缺失,面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绝约,妇女能够寻求的救济途径是极不畅通的。由于没有一个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管的法定部门,造成实践中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

三.法律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法律和政策执行中的社会性别却不平等。,因此,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应是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处理土地纷时,面临着很多问题,首先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困难。其次,个别地方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侵害甚至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否定村规民约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要适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有效避免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和工具,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二)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

村集体发包土地时,一般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乡土社会已形成的民间规约和习惯法,再加上农村一直采用的是男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家庭治理模式,致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饱受民间规约的侵害。所以,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民间规约是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键。

(三)确立物权属性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仍有争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承认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属性,为了确保土地的充分流转,很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土地的物权属性,既能体现党的意志,又能满足农民的愿望。

(四)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

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频频遭受损害,法院对损害妇女土地的案件也缺乏有力的措施,所以,必须注重用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保障妇女土地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经。二是监督乡村干部对土地政策的执行程度,严肃处理恣意违反法律政策的干部。三是逐步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组织。四是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从制度上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展洪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48页。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