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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讲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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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讲座

第1篇:刑事辩护技巧讲座范文

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前面我支离破碎地谈了一些辩论当中的技巧问题,既不全面,也不一定科学,仅供大家参考。现在我要谈的是,技工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你没有证据作基础,凭什么去辩论呢?有些律师连案卷都不看,被告也不见,大致了解一下情况后,就上法庭去辩论,效果如何他不管。我听说有这样一个律师,卷宗不看,被告不见,什么时候见被告呢?在开庭前几分钟把被告提来的时候同被告说几句话,就视为会见被告。出庭时连辩护词也没有,就是在法庭上跟人家耍聪明、斗嘴,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你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口才再好也没有用,即使你是个演讲天才,你也讲不出真正有深度的理论内容和法律依据来;你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取证,也讲不出事实依据来。所以,当你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都很缺乏的情况下,你再能讲也是毫无意义的。希望同行们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是一种技巧,但在这个技巧的背后,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同时,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工作经验为基础。要不然,你这种技巧是没法发挥出来的。前面我曾经讲过,在法庭辩论的某些关键问题上,用一个恰当的比喻,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我刚才说的私生子不是假孩子的比喻,确实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作用,类似的情况我想大家都有可能遇到过。重要的是,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你能否运用自如?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我当时没有想到,是逼出来的。但逼出来的前提是什么?是理论基础。如果没有理论基础,一旦说错了,那就了不得了,就会弄巧成拙陷入极大的被动。

现在我介绍几个在这方面可以引以为戒的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如,前面讲到的商禄案中,有一个非常荒唐的贪污情节:商禄率先搞承包,救活了一个企业,采用的方法是:他发动全厂职工缴纳承包风险股金,按风险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分红。风险金数额分成几个等级,工人最少,只有几百块钱,他个人最高,要缴1万元。当时,他拿不出那么多钱,他就在大会上表态,他用全部家当作抵押,如果不够,再用四个子女的家当作抵押。由于经营有方,第一年年底就盈利了。厂里成立了一个班子,研究分红的问题,关于如何给商禄分红还专门做了研究,后来决定,虽然商禄的风险金没有缴足,还是应当按照全额计算比例分红,因为他已经用财产作了抵押,如果亏损了,他同样也是要全额承担风险的。就是这么明显的一个问题,却被指控为贪污,说他贪污了那笔分红款,理由就是他没有缴足风险金。在法庭辩论时,我一再指出公诉人在此问题上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因为,首先这笔分红款的取得是公开的,经过认真研究的,不存在私自侵吞或占有的问题。其次这笔款的取得是合理的,符合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这笔款不该得,充其量也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本不存在贪污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非常简单而明确的,但公诉人却纠缠不休,不依不饶。后来,他很自信地打了一个比喻。他说:“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们大家都把鸡抱到一个地方去下蛋,人家的鸡都抱去了,你的鸡还没抱去呢,你就去找人家收鸡蛋,这不是贪污是什么?”这个比喻恰恰使他自己栽进去了。大家想一想,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贪污呢?这种时候我当然不会放过反击的机会。我当即指出:“关于分红款的问题,我本来打算从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上作以进一步的分析,现在看来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因为公诉人刚刚讲过的‘鸡生蛋’的故事已经非常生动、非常准确地证明了自己的错误。很显然,‘鸡生蛋’的故事反映的内容恰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公诉人在分红款问题上所犯的错误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形成的,由此看来,公诉人的错误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理论功底的重要性。理论功底深的人,是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如果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犯这种错误就毫不奇怪。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又回到刚才讲过的行政诉讼案。我在前面不是讲过,越南的货船是在分航点之前,在偏离国际航线避险时被查获的吗?所以,我在法庭辩论时强调说,“既然船还没到分航点,你怎么能断定它是去越南还是广西呢?认定走私必须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依据,在走私的行为事实还没有发生之前,就认定是走私,显然是没有根据的,纯属主观推断。”这时候,对方律师打了一个更加可笑的比喻。她用嘲笑的口吻对我讲:“被上诉方人怎么会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比如说贼进了屋,还非得等他拿了东西才能确定是贼吗?他只要进了屋就已经是贼了。这么简单的道理还值得一辩吗?”当时,对于这种说法我简直是哭笑不得。不客气地讲,我感到对于这种无知的比喻如果不加纠正简直就是一种失职,就是对不起良心。所以,我抓住机会,很不客气地反击了一番。我说:“上诉方人所讲的‘贼进屋’的故事非常深刻而又生动地反映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首先,我提醒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公布,建议被上诉人人先认真学习一下这个司法解释,做律师是不能忽视学习的。俗话说得好,‘捉贼要捉赃,要捉双’这句话甚至连小孩子都知道,掏包的还要按住手腕才能认定盗窃呢,我实在无法想像,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这样的语言居然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接下来,我进一步指出:“‘贼进屋’故事的真正荒唐之处还并不在于‘进屋是贼’,因为对方人刚才所讲的是‘贼’只要进了屋,没拿东西也是贼。所以,事实上她把对贼的定性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就是说在进屋之前就已经认定是贼了。这种逻辑如果可以成立的话,恐怕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除非那个屋是贼屋,不是贼不往里进。否则的话,怎么能还没进屋就认定是贼呢?”接着我开始进一步发挥,指出“‘贼进屋’的故事讲得非常好,因为它充分暴露了上诉人的思维方式和违法行为的思想根源。从违法扣船到制造伪证,直至在法庭上的种种表现,一切都是先人为主,主观推定,就像丢斧子的人一样,把别人都当成偷斧子的人。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人为地杜撰了一部推理侦探小说。所以,上诉人在法庭上所讲的纯粹是一部推理小说,根本没有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说实话,我这一席话讲得比较尖刻,但这也是被逼无奈,因为对方讲话实在太难听,太过分,而且太荒唐。

第2篇:刑事辩护技巧讲座范文

关键词:培训援助;街道法律诊所;本土化;模式

中图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政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2]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