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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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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

第1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措施;成效;对策;河南沈丘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333-02

近年来,沈丘县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为根本目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推动了全县土地流转工作扎实健康开展[1]。

1 沈丘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沈丘县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方式。目前,沈丘县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面积达1.73万hm2,占全县耕地面积的23%,涉及农户6.5万户。通过基层申报、县乡2级服务中心检查验收,流转登记备案,全县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土地面积4 006.67 hm2,涉及农业企业、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种粮大户等278宗,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4 500~18 000元/hm2,有效地促进了沈丘县的农业经济发展。

2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的措施

2.1 完善土地流转推进机制

2009年4月,沈丘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流转原则。结合沈丘县的实际情况,县农业局制定了《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为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全县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2 坚持农村土地流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原则;二是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原则[2]。

2.3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

一是以县农业局为依托,建立了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抽调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工作;二是各乡镇办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全县22个乡镇办已建立了制度完善、设施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一流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每个行政村建立了村级服务站,并配备了村级联络员。目前,全县已形成了县、乡、村3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2.4 拓展土地流转渠道

一是采取政策扶持、协调融资、技术服务等积极措施,大力扶持培育种养大户,带动规模、高效种养业发展,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对外推介招商,积极引进客商到沈丘县发展规模种养业,推动土地流转。三是创新经营模式,主要有企业租赁模式、产业带动模式和合作社联动模式[3]。

3 沈丘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成效

一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推广使用了多种农业机具、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有效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4]。沈丘县裕祥槐山药种植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800余户,流转砂质土地1 000 hm2,专业发展槐山药种植,取得了良好效益。二是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减少了土地撂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5]。三是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年可以得到4 500~18 000元/hm2的租金收入。此外,土地流转还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工,更新了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四是推动了农村的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土地流转,加快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发展。五是促进了耕地保护。通过土地流转,既可以开发田埂地沟等,有效增加土地利用面积,也有效杜绝了农户在耕地上随意建房占用耕地的情况。

4 建议

4.1 促进“三个结合”,提高土地流转效益

针对不同区域资源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耕地、林地、荒地和水面等流转。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连片开发流转土地,引导工商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建设,建立高标准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鼓励流转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把土地流转与农民转移就业结合起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6]。加快产业集聚区和第三产业发展,为土地转出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使其向城镇居民转变。

4.2 实行“四个倾斜”,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

加快土地向种粮大户、种粮能手的集中,是目前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也是土地流转的带有方向性、引领性的关键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要在政策扶持、信贷倾斜、风险补偿和科技服务等方面实现倾斜政策,扶持种粮大户和种粮能手,让他们流转土地种粮有钱赚、无风险。对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种植大户,政府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扶持,比如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直接种粮补贴;对涉农项目集中打捆,向种粮大户倾斜,扶持他们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等;金融部门应给予融资支持,允许其承租地视同物权进行抵押贷款,解决大户产业发展中的资金投入这一瓶颈问题;建立农业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适度提高保费补贴,提高种粮大户参保积极性,增强规模经营抗风险的能力[7];强化科技服务,结合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深入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服务,对规模较大和有发展潜力的种粮大户、种田能手,进行科技人员与大户结对帮扶,进一步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科技水平。

5 参考文献

[1] 王音,陈军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4115-4118.

[2] 张银刚.关于彭阳县古城镇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报告[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2(2):128-129.

[3] 倪广清,何文华,茅庆华,等.转出一片艳阳天――射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J].江苏农村经济,2008(9):50-51.

[4] 武国定.关于驻马店市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J].决策探索,2009(1):37-38,87.

[5] 付劲松.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积极发展现代农业[J].改革与开放,2009(2):18-20.

第2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户;土地流转;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48-02

家庭承包责任制被公认为中国农业发展史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但进入新的世纪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不断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农户土地规模小且经营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破解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难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村土地问题。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行为对农地流转有着根本性的影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所持的态度直接影响农地流转的效率,因此,深入探究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一)数据来源

研究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42份,其中有效问卷415份,研究对象涉及哈尔滨市辖属9个县(市)42个村(屯)。调查样本数是依据各县(市)人口总数占哈尔滨人口总数的比例确定,样本整体分布均匀;在各县(市)辖属的村(屯)选取上又以距离县城远近为标准选取。从样本户是通过随机抽样选取。综上,无论从地域的覆盖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层次,还是从地区分布均匀程度而言,调查样本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调查可以较好的反映哈尔滨市农户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样本分布见表1:

(二)调研结果的描述性统计

样本区有效的调查总户数为415户,其中土地转入户83户,土地转出户88户,土地流转户占调查总户的41.2%,相对于全国17.8%的土地流转比例,哈尔滨市的土地流转比例较高,土地流转较为活跃。

1.户主个人特征

户主年龄方面,样本区土地转入户中,户主年龄主要集中在31-40岁和41-50岁两个年龄段,所占比列分别为36.1%、48.2%。说明青壮年是土地转入的主要人群。土地转出户的户主年龄则主要分布在41-50岁和60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所占比重分别为38.6%、23.9%,说明青壮年和老年人是土地转出的主要人群。关于户主文化程度,土地转入户中具备初中学历水平的人所占比值最高,其次为小学水平;在土地转出户中具备小学学历水平的人所占比值最高,其次为初中水平。这说明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都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关于户主从事职业,土地转入的农户中户主职业为纯务农人数为56人,占转入户总数的67.5%;而有土地转出的农户中户主职业为兼业务农和非农的人数67人,所占比重达76.1%。充分说明户主职业对农户土地流转有直接关系。

2.户主家庭人口结构特征

家庭人口规模方面,土地转入户家庭人口分布中3-4人和5-6人的家庭所占比重分别为66.3%、25.3%,而土地转出户家庭人口分布中1-2人和3-4人的家庭所占比重分别为29.6%、55.7%。说明土地转入户家庭人口规模大于转出户。关于家庭劳动力人数,土地转入户和转出户的家庭劳动力人数在1-2人比例分别是59%和72.7%,说明土地转出户家庭人数普遍少于土地转入户。关于家庭兼业人数,土地转入户中兼业劳动力人数占劳动总数的35.2%,而转出户中兼业劳动力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值为17.6%,可见转入户中家庭兼业人数所占比重高于转出户。

3.农户家庭资源禀赋

调查的转入户土地总数为4062亩,共311块;转出户土地总数为2548亩,共395块。说明转出户土地相对转入户的土地在总体分布上更细碎化。关于家庭土地承包面积,土地转入户家庭户均土地承包面积为49亩,转出户家庭户均土地承包面积为28.9亩。转入户家庭户均承包土地面积明显多于转出户。农户家庭拥有的农业机械方面,土地转入户和土地转出户的户均农业机械设备数量分别为1.23台、0.39台,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直接影响着农户土地的流转行为。关于家庭非农收入,2013年样本区土地转入户户均家庭非农收入为0.96万元/年,转出户户均家庭非农收入为2.65万元/年,较高的家庭非农收入有利于促使农户将土地转出。

4.外部性因素

新农合参保方面,土地转出户中参加新农合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为98.4%,远高于土地转入户。关于对土地政策的了解情况。通过选项“是否了解政府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调查显示,65%的转入户和59%转出户均选择“是”。说明农户对政府土地政策的了解成度较高,这有利于促进农地流转。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选择

本部分采用Logistic模型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Logistic模型不需要严格的假设条件,能够有效克服线性方程受统计假设约束条件的局限性,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范围。因此,该模型非常适合本文研究的需要。模型基本形式为:

模型的具体形式可以表示为:

(二)变量选取

为了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因素,需要对调查数据进行归类处理,对变量进行定义以适合回归模型的数据处理,转化后的自变量及其描述见表2。

表2 模型变量的定义与说明

(三)土地流转户模型结果分析

本研究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作为数据分析工具,得出最终参数估计值,见表3。

1.农户土地转入行为的结果分析

从农户土地转入行为的Logistic模型运行结果可以得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影响农户土地转入行为的显著性因素有3个。

户主年龄对农户土地转入行为的影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系数为-0.378,显著性数值为0.002。随着户主年龄的增大,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影响,耕种能力随之下降,因此不愿意转入更多土地。

户主从事的职业与农户土地转入行为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系数为-1.137,显著性数值为0.001。户主从事职业越倾向于非农,说明户主拥有了相对稳定了非农收入,因此农户家庭成员要么维持现状、要么也会逐步脱离农业,农户就不愿意再转入更多土地。

农户家庭非农收入与土地转入行为呈极强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1.21,显著性数值为0.000。一般认为,家庭非农收入越高越倾向于将土地转出,此处与研究假设相反,主要原因是东北地区户均土地规模较大,而近年来农地价格上涨,农户流转土地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积累,加之,当前农村地区贷款较难,农户土地流转所需资金主要靠农户自身积累,因此只有农户家庭非农收入较高的农户才更有实力转入土地以发展规模化经营。

2.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结果分析

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Logistic模型运行结果可以得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影响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显著性因素有6个。

户主年龄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的影响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系数为0.376,显著性数值为0.002。这说明户主年龄越大,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的影响,耕种能力随之下降,越倾向于将土地转出。

户主文化程度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系数为-0.527,显著性数值为0.012。说明农户文化程度越高越可能掌握更多的农业技术,越能够发现农业发展的机遇,因而越倾向于转入土地发展规模化经营。

户主从事的职业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系数为0.933,显著性数值为0.000。户主从事职业越倾向于非农,说明户主拥有了相对稳定了非农收入后,农户就更倾向于将土地转出。

农户家庭兼业人数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392,显著性数值为0.03。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越来越趋向资金密集型。农户家庭兼业人数多,积累的家庭资本也越多,越有实力转入土地发展规模化经营。

农户农用家庭机械数量与农户土地转出行为呈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59,显著性数值为0.035。这说明农户家庭拥有的农用机械数量越多、规模越大,越不会转出土地而是会充分发挥现有机械设备和耕作能力,通过土地转入提高规模效益,从而增加家庭收入,因而越愿意维持现有土地规模或转入更大规模的土地。

农户家庭非农收入与土地转出行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435,显著性数值为0.000。这说明当农户家庭非农收入达到越高水平时,尤其是农户逐步转向非农后,农户会选择将土地转出而专心从事非农以获得更高收入。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哈尔滨市农户土地转入和转出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得出户主年龄、户主职业、家庭非农收入是共同影响哈尔滨市农户土地流转行为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但从模型运行结果来看,影响农户转入行为与转出行为的因素、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向又有着显著得差异。基于本的研究,为进一步促进农地流转,推动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依据对哈尔滨市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加快区域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户主职业、家庭非农收入、家庭兼业人数等对农户土地流转都有较显著的影响,哈尔滨地区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东北特色的农产品深加工工业和旅游服务业,促进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第二,加大农业金融支持力度,解决农户资金困境。农户家庭资源禀赋从根本上影响着农户土地流转的决策。政府应通过增加专项财政补贴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还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现代农村金融发展,通过多渠道解决农业资金困境。第三,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培养和吸纳农业人才。户主文化程度高低与土地流转有显著的相关关系。农民文化程度越高,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越快,越能够从未来农业发展中发现机遇。一方面要通过实地培训和网络教育等形式,传授现代新型农业技术。另一方面还要通过优惠政策将农业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吸引到基层,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出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的新途径、新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春芳.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37-43.

[2] 王颜齐,郭翔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外部性探索――基于土地发展权的讨论[J].学术交流,2014(7):16-20.

[3] 刘卫柏.基于Logistic模型的中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意愿分析――来自湖南百村千户调查的实证研究[J]. 求索,2011(9):38-44.

[4] 刘莉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绩效比较研究[D].长沙:湖南科技大学,2011.

[5] 唐文金.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

第3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 纠纷 司法对策

    the judicatory strategies to prevent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abstract: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eason of the government lighting the peasants` burden, the  disputes of the transf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right of  rural lands have emerged  in large numbers. these disputes not only affect widely, but also adhere the policy closely. the courts how to deal with these lawsuits correctly and reliably directly concerns to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tranquility of countryside. the keys of hearing these cases are improving the judicature abilities of judges, insisting in the correct principles and handling the practical rules of specific cases.

    key words: transfer of land   dispute   judicatory strategies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法院能否妥善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正确审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既为纠纷当事人判定是非,也为大量流转户提供了一个判断流转纠纷是非的司法范例。其内含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向社会公示的司法功能效应,有着行政管理手段无法取代的作用,对预防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法官审理“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能力

    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关键。

    1、要有农业、农村、农民“三农”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少法官出生在城镇,对农村的情况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缺乏感性认识。需要培养他们对农村和农民的深厚感情,培养他们维护农村稳定和发展的意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识。

    2、要有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便娴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纠纷。

    3、要有必要的农村生产、生活知识,以便审理案件不误农时,不悖常理,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4、要有一定的审理技巧。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调解解决纠纷。

    二、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

    1、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共性原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这一原则有着特定的要求。

    一是要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特点,因此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既要适用《土地承包法》,又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要执行党在农村的政策。要依法认定流转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得违法擅断枉判。

    二是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此类纠纷的形成,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政策调整的印记,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因而在认定事实时,不能只看到现时的矛盾,无视历史的原因,而要将流转纠纷的现状与流转当时的原因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认定。就此类案件而言,流转原因分析应成为认定事实过程中不可忽略的环节。

    三是要公正地作出裁判结果。努力让裁判结果既符合个案的正义标准,尽可能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又能符合社会总体对公正的理解和需求,赢得社会多数主体的认同,成为流转户相互之间,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流转纠纷时可参照的范例。

    2、坚持正确处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坚持农村土地政策、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三者的关系原则。

    一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农民为本的原则。这是三者关系中的根本,是稳定农村政策和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所在。在审理案件中要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干预;保护农民合法的流转收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侵占。

二要坚持农村土地政策,确立以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为重的意识。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只有“耕者有其田”,农村大局才能稳定。因此这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关键,也是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审理案件中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深刻领悟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30年不动摇的精神实质,慎重判定流转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切不可因审理行为的粗疏和不当,违背了政策,剥夺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三是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这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从而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手段。审理案件中,要坚持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将土地非农化;要坚持保护耕地原则,禁止对土地掠夺性、破坏性的生产经营;坚持土地合理高效使用,既符合农地自身的需求,也不妨碍相邻土地的使用。

    坚持以上原则,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的统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维护农村大局稳定的统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统一;裁判的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案件审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是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无论是否经过村委会同意或备案,均以流转当事人即流转户与受流转户为诉讼主体。

       二是村委会向农民反租倒包与原承包户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以村委会与原承包户为诉讼当事人。原承包户直接起诉后承包人的,告知其可申请变更,坚持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农户将土地抛荒后,其他农户自行种植,或村委会安排给其他农户种植,原承包户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权提起诉讼的,以当前的承包经营人为被告,后一种情况以村委会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原承包人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经释明后仍不变更的,可驳回其诉讼请求。这种观点主要基于诉讼效率考虑,避免形成连环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关于证据的认定

    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是流转后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有的是流转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即证书上户主仍为原承包经营权人。有的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证书所记载的户主、承包面积等内容被村或受流转户改动。从证书的持有人看,有的为原承包人持有,有的为受流转户持有。

    二是承包合同。

    三是土地清册。清册上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但对于当事人的流转方式及变更户主理由清册上没有记载。

    四是缴费票据。从票据载明的缴费人看,有承包户的缴费票据,亦有受流转户的缴费票据,所缴费用均与争议土地相关。

    五是流转协议。从约定是否明确看,有的约定明确,有的约定不明;从流转是否有偿看,有的为有偿流转,有的为无偿流转。

    六是村委会的证明。

    七是证人证言。主要为二轮承包时在职村干部的证言。

    上列证据大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证据形式瑕疵多,证据内容相互矛盾多,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上也有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如有的当事人提供的清册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相反;又如同一案件同一流转事实,村委会分别给原、被告双方出具了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

    上列问题的存在,给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法官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要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如审理中常有法官偏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证明效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证明作用,这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行为,其结果也必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3、关于几类具体案件的处理

    一是明确约定无偿转让或转让费过低类转让诉讼。原承包人主张转让费(包括增加转让费)或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作以下处理:

    对于流转至诉讼期间的转让费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流转基于特定的政策背景下,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的历史原因形成,出自当事人自愿,在当时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对于诉讼之后的转让费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主要理由是当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该权利又事关农民当事人的"命根子"。同时现行法律对流转的条件作出了"有偿"的限制性规定,当时无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流转得按现行法律调整。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原承包人请求变更合同相关条款,相对方同意变更,并就拟变更条款达成共识,则合同得以有效变更;二是相对方不同意变更原合同条款,但同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视为对原合同的解除,原承包人应接受返还;三是相对方既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又不同意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根据原承包人的请求,或按情势变更原则,判令相对方在合同约定的合法期限内,按一定数额标准向原承包人支付转让费;或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支持原承包人撤销原合同的请求,判令相对方返还原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流转协议约定不明类纠纷(包括流转时未签订流转协议形成的纠纷)。原承包人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作如下处理:

    流转方式约定不明的,原承包人主张为转包,受流转人主张为转让的,应从保护原承包人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角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受流转方。受流转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流转方式为转让的,则依前文中a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受流转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事实的,则依法确认其流转方式为转包。

    流转期限不明的,原承包人可随时主张返还,但应给予受流转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返还时间应确定在本季收获之后下季种植之前,以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因流转所涉土地被征用,原承包人主张征用费的纠纷。原承包人以转让、转包、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或因外出务工将土地抛荒被村委会安排给他人种植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部门将征用费发给受流转方,原承包人主张征用费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第4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1-0348-02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近几年呈快速上升趋势。针对这一现状,商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题,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为重点,以政策法律为导向,以培育经营主体为抓手,以强化服务管理为手段,以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为核心,以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显著成绩[1-2]。截至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11 778.67 hm2,占耕地总面积的15.2%,较2010年增加3 486.20 hm2,增幅为42%,涉及农户41 388户,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并存,其中,转包面积为6 705.4 hm2,占流转面积的56.9%,出租面积为4 311.87 hm2,占流转面积的36.6%,其他形式流转面积为761.4 hm2,占流转面积的6.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商水县农业高产开发、农产品深加工、良种繁育、花卉种植和畜禽养殖等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商水县委、县政府深刻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3];是党根据当前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顺应广大农民意愿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4];同时也是商水县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商水县委、县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出台政策,组织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商办〔2010〕88号),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为推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奖励措施和流转原则,各乡镇场、办事处按照县政府意见成立了相应组织,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实施意见。为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 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管理,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1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

2010年5月,县政府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乡镇场、办事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同时行政村确定1名村级土地流转联络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县有服务大厅、乡镇(场办)有服务中心、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流”得动、“转”得出[5]。

2.2 强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是制订了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制度。二是规范了基本操作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依法、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标准合同文本,各乡镇场、办事处及流转农户按照县里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及时把土地流转资料登记归档[6]。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加强监管,及时登记备案,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3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商水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商政办〔2011〕47号),依托县农业局农经管理部门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指导乡村健全调解机制。各乡镇场、办事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逐步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7-8]。

3 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3.1 制定财政奖补政策

2010年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商政〔2010〕52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基金,对当年一次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到6.67 hm2、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入主体1万元的奖励。以6.67 hm2为起点,每增加6.67 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同时整合各项涉农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场、办事处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经验收达标的奖励1.5万元。

3.2 核实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面积,确保财政资金落实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制定了6.67 hm2以上规模流转核实认定程序:一是土地流入户持和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向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核申请;二是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流入户申请认定的地块进行实地丈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商水县农村土地百亩以上规模流转认定材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事处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采取实地丈量、走访土地流出户、夏季验收的秋季回访,秋季验收的次年夏季回访,2季核实予以认定、在商水县农业信息网站和县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公示等方法,切实把6.67 hm2以上土地规模流转面积和户数核准、核实。2011年6.67 hm2连片规模流转认定面积448.47 hm2,占流转面积的3.8%,涉及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25家。

4 做好宣传,示范引导,解除农民群众后顾之忧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农业和农村资源配置、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9]。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举行专题讲座、利用农业部门在电视台开设的技术专题栏目讲解、宣传车下乡等,广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帮助群众算好生产账、经济账、生态账、资源账,消除顾虑。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增强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流转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参考文献

[1] 田孝刚,李保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发展[J].河南农业,2012(3):7.

[2] 段力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3] 张照新.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J].中国农村经济,2002, 2(2):2.

[4] 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 [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2):38-47.

[5] 曹建华,王红英,黄小梅.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意愿及其流转效率的评价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5):54-60.

[6] 包宗顺,徐志明,高珊,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4):23-30.

[7] 许亚芬.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及对策 [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3):101-102.

[8] 钟涨宝,狄金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J].江苏社会科学,2008(1):147-151.

第5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新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为规范**新区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造林绿化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造林绿化土地流转程序

(一)根据新区造林绿化总体安排,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计划,提请新区工管委研究议定后确定造林绿化流转土地目标任务,任务分解至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执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土地流转工作,包括土地流转宣传发动、前期摸底调查、面积核实及合同签订等项工作。同时负责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流转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制图,明确流转土地权属、座落、四至及流转面积等相关信息。

(三)流转土地用地单位确定后,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用地单位及前期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共同组成流转土地交接小组,各方对流转地块座落、边界及面积确认无误后,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同各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签订流转土地合同。

(四)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工作台账,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同时分别报送纸质和电子流转台账档案至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造林绿化土地流转用地单位为社会力量的土地流转费用,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面积及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于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应付土地流转费用一次性足额缴付至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当年新增流转土地所需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造林绿化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资金额度后,于当年3月1日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拨资金申请,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及时将土地流转预拨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各街道办事处当年新增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流转土地测绘数据和流转台账报送至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造林绿化流转土地面积、是否交付使用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确认后的土地流转面积上报土地流转资金申请,在前期预拨土地流转资金的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

(三)往年造林绿化流转土地所需资金,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所需资金额度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资金需求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资金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四)根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统一安排,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时将年度土地流转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此后,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土地流转资金拨付至相关村委会及农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造林绿化验收及奖补资金拨付管理

(一)造林工程完成后,各街道办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的当年新造林数据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新区林业部门,新区林业部门于8月30日以前组织完成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由街道办将造林核查数据分发至各村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统一汇总并予以更正。

(二)按照《**新区造林绿化工作奖补的意见》确定的奖补政策,根据造林核查结果,对验收合格的造林主体给予奖补。所需奖补资金优先使用上级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区林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6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认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将使得农民对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目前,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把大量农村劳动力捆绑在土地上,形成严重的隐蔽性失业和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制约了就业结构的优化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可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再加上向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获得的劳务收入,其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回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好处显而易见。但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还面临着权属不清、市场机制不健全、规模经营风险等困难,可以通过筑牢流转基础、搞好流转服务、创新流转方式、完善流转政策等措施,正确发挥市场机制功能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调节、规划引导作用,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又好又快。

一、筑牢流转基础,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

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权属清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使土地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要全面开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等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使代表和成员资格,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账实不符、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保证农村土地产权权属清晰,为产权交易奠定基础。

要做好农村土地规划。土地使用规划是土地流转的先导。不搞好土地规划,盲目流转,将不利于产业发展。要制定好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划分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对农业用地要依据土地用途、生态要求、土壤气候条件,做好不同片区的土地利用开发的策划,科学定位土地的功能分区,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生产布局,明确耕地、旱土、园地、水面等各种类型土地的范围和用途,对土地上将来开发的产业和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搞好流转服务,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点

要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体系,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登记、核实、备案,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库和信息平台,及时流转供求信息,解决用地、供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完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为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提供政策解释、交易设施场所、合同模板等服务,积极组织双方促成土地流转交易。市、县两级平台应该侧重于服务产权交易,乡、村两级平台应该侧重于收集土地流转的基础信息。

要成立土地流转调纠监管机构。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专门负责解决本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矛盾,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村一级调纠仲裁机构,要组织确认流转田块的“四至”边界,防止引发土地权属纠纷。同时,调解仲裁机构还应该要担负起流转土地的监管职能,防止规模经营者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将流转土地用于不符合土地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流转行为的“依法自愿有偿”和土地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

三、创新流转方式,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

从浙江等地的土地流转成功经验来看,新型经营主体是农村土地流转成功的关键。要大力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培育和引进工商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经营主体与农户建设长期、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本土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土地流转,培养和壮大专业大户、种养能手、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管理的新型农民群体,使他们成为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对土地流转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和观光农业。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机制,提高社会资本的准入“门槛”。同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采取多种模式加快土地流转,积极推动土地银行流转、土地信托流转、家庭农场、“公司+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农户”、整村整组流转等新型土地流转和经营模式。

四、完善流转政策,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

要建立健全支持土地流转的系统性、配套性文件。在政策支持方面,出台包括服务体系建设、流转模式创新、规范化管理、鼓励扶持措施等内容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政策支持。在财政支持方面,整合所有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到土地流转中;制定财政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根据流转面积和年限对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村委会等给予专项补贴。在金融服务方面,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服务政策,鼓励和支持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发展现代农业;引导金融机构按照流转土地及产业规模给予授信。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流转最低指导价;土地流转价格应该随时间递增,以保障农户土地流转收益随物价总水平变化而变化;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土地流转,严格查处截留、占用和扣缴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第7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一)政府关注不够

当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不到位,亟需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解决土地流转方面遇到的诸多难题。即使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这些规章制度无法真正的贯彻落实下来。同时我国在政策上对土地流转方面的关注力度不够,没有加大扶持力度。农民在种植和生产的过程中要承担来自自然和市场的风险,这些对农民来说是非常沉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关注力度,致力于将政策推行下去,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相关的政策真正落实下来才能使广大农民得到实惠。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诸多漏洞

就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情况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并没有惠及所有的农村地区。而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村在实行上保障项目也不够全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增强。就全国的农村来说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专业的技能,所以即使进城务工也无法获得更好的收入。如果这些农民离开土地又没有专业的技能,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势必使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农民在劳动报酬上获得的酬劳较少,而且在生病就医时在待遇上也不如城镇居民。这都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依赖进一步增强。

(三)产权上模糊

产权主体的模糊使得市场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混乱。产权主体上的模糊使得农民没有获得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掌握在行政负责人员的手中。这样导致跟土地有关的各种纠纷不断。而且在土地承包上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约束,使得农民土地承包上的各种权利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市场机制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市场不完善使土地流转的速度缓慢。土地流转在制度和政策上不够健全也使得土地流转在具体的操作上没有基本的规范来引导土地流转的过程,使得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这种经常性的纠纷打破了和谐的居住环境,使得土地流转的正常程序遭到破坏。

(五)公正有待商榷

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并没有完善,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正常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土地流转能否有效的实施只能依靠相关的政府部门是否具有高度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而农民自身的素质也成了土地流转能否有效进行的关键。在具体的操作上,很多政府部门没有脱离固有的思维模式,忽视了市场和农民自身这两个因素,只是按照传统的模式制定相关的计划,这些会使农民正常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在此过程中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二、针对土地流转的相关建议

(一)政策上不断完善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之所以问题频发,土地流转市场混乱,究其根本原因是土地流转在政策上并不完善。我国的土地流转政策有很多漏洞。政府应该颁布相关政策使土地流转更加有序的进行。通过对农民进行一系列的补助和提供农民更多的就业空间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进一步降低。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使农民在权益获得保障的基础上获得实质的利益,使得土地上的权益真正掌握在农民的手里。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我国政府在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的时候,也应该在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上下功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使广大的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在患病时家庭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范围和深度上的进一步强化也可以使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轻,使农民在土地流转的时候没有更多的顾虑,从而使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方便和迅捷的展开。

(三)推进产权改革,使产权清晰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其开始的第一步。只有明确的产权才能使土地流转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下去。我国的政府要将各个群体的产权界定清晰,这样可以在保护农民产权的基础上给予农民更多的权利。明确的产权界定也可以使农民的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更加明确,从而真正惠及到广大的农民群众。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要建立和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第一步就是需要有政府的指导。没有政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只能是一句空谈。而政府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流转市场变得更加公正,更加规范,使广大市场参与的主体在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上进行高效的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我国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来保障土地流转的推行。政府要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人员进行不断的引导,让他们在有序的土地市场上公平公正的进行土地流转。在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过程中,政府要监督中介机构做出合理和公正的定价,让双方都得到公正的对待,彼此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流转市场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开展起来。

(五)尊重农民的权利

在新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使农民积极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去,自觉拥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推行的土地流转政策。同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违反法律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大力的打击,杜绝腐败和贪污现象,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真正从农民利益出发,使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制定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时候,政府要听取农民的意见,让农民将自己心中所思、所想都表达出来,真正从农民的角度出发,满足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需求,真正为农民营造一个公正的环境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8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据统计,2012年安徽省城镇化率已达44.8%,流转出去农村劳动力1400万人。近年来,安徽省土地流转步伐明显加快,但仍滞后于城镇化水平的劳动力转移速度,也与全省第二、三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1农民对土地增值预期日益强化,农民流转土地意愿不高近年来,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如粮补、农资等类补贴,都与土地面积挂钩,对农民维权力度也在加大,如征地补偿价格逐年攀升,使附着在土地上的政策含金量越来越高,加之近年来不少地方片面追求城镇化率,不让已迁出农村的户口回迁,反而突显农村户口有优势。上述综合因素的互作,强化了人们对农村土地的增值预期,所以不少地方农户宁肯抛荒也不愿流转土地。

1.2土地流转激励政策倾向扶优扶强,不利于农业经营主体起步创业在对待土地流转认识上,少数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土地流转农民自愿而缺乏主动作为的意识,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放任自流。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扶持激励政策,起点都在33.3hm2以上,鼓励土地连片规模化流转;农业开发、土地整理等类项目扶持的起点更高,动辄上万亩。然而,有这个能力承包33.3hm2以上或得到农业项目扶持的一般为龙头企业、工商企业或政府主导的大型示范园等,多数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则望尘莫及。此外,土地流转奖补对象只针对土地规模流入户,多数土地流出的农户则无法分享。

1.3土地流转租金逐年攀升,促使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土地流转价格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租金过高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让种粮无利可图,加剧了土地流转非粮化势头,也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在正值麦收前夕的雨季调研中可以发现,种粮大户的焦虑心情难以掩饰,纷纷诉苦:“近些年,农业生产风险越来越大,租金、劳动力、农资价格轮番上涨,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很快。但老乡仍不断要求提租,否则就退田,让我们很头痛!种粮无利可图,又贷不到款,无法投资农田水利建设,一旦发生旱涝灾害只能靠天收。这些年生产上长期大面积种植单一作物和品种,加快了病虫害大暴发的频率,很难防治。这些天夜里我们常常失眠,如老是下雨不开晴,大面积穗发芽将难以避免,麦子收不回来,连老本都要搭进去了!如今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又很低,付给农户的租金根本兑现不了,我们真的很难”。

1.4规模化土地流转进程难以逆转,农民返乡种地无门因目前采用的是规模化土地流转方式,承租方难以与众多农户逐一签订合同,一般由村集体组织强势介入和农户谈判,代签合同,然后由村再反租倒包给承租者,往往违背了农民意愿,容易产生流转纠纷。过去发生在亲戚邻里间土地转包,一般能随时要回土地,而这种规模化的流转协议一旦签订,承租方往往投入一定的资本,集中连片进行规划,农民进城务工如遇务工环境差、待遇低或因岁数大而想返乡种地的话,则活命田难以收回,断了退路。

2关于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土地流转步伐的政策建议

土地政策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制度的任何变革,都会引起社会问题。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2.1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帮助经营主体解决生产中的难题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和服务机构,提供流出和流入双方沟通对接与信息的平台,积极指导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纠纷调解工作。针对各地土地流转的实践,合理评估农村土地价值,提出土地租金的适宜指导价格,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依据。针对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加大的现实,切实帮助其解决当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辅助设施用地、融资信贷及农业保险等方面的迫切需求。

2.2出台全省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意见,构建土地流转的法制保障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调研,及时出台扶持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性意见和激励政策。涡阳县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县财政每年拿出80万元,对6.7hm2以上的规模流转大户进行奖励;为促进粮食生产,该县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超过20hm2,承包期限2年以上)给予租地补贴,这些措施有效地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保障了粮食安全。土地流转已实践了多年,省人大常委会应针对农民土地权利界定、土地流转监管、补偿标准、纠纷处理等基层难解决的问题,制定安徽省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补偿和利益保障机制,规范和促进土地流转行为。

2.3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一是深入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通过建立土地流转试点和典型示范,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并不影响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步伐,明晰农民土地产权,从而解除农民对流转土地的思想顾虑。二是土地流转中要注意维护农民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政府设立的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不仅针对流入方,也要惠及土地流出方的广大农户,包括岁数较大无法在城里务工而回乡的无地农民。三是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应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四是提倡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强化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9篇: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范文

一、永吉县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2013年农村土地流转户数为6321户,面积为7576公顷,占家庭承包面积60656公顷的12.5%。其中转包5826户,面积为7233公顷;出租369户,面积为256公顷;互换46户,面积为28公顷;转让80户,面积为59公顷。

二、土地流转的特点

(一)从流转形式看,逐渐多样化。永吉县土地流转主要有四种形式,即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

(二)从流转规模看,逐渐扩大化。永吉县从总的趋势看,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多。如2009年土地流转面积为5304公顷,2010年为5889公顷,2011年为5765公顷,2012年为7137公顷,2013年为7576公顷。

(三)从流转主体看,逐渐多元化。以前流转主要局限于将土地交予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亲朋好友耕种等,现在的流转主体扩大到其他农户、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城镇居民等。

(四)从流转时间看,逐渐长期化。过去土地流转一般都是1~3年,而现在的一些租赁合同短的10年,最多的流转期限到二轮承包结束。

(五)从流转差异看,体现区域化。1、外出打出多的地方,土地流转量就大;2、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土地流转面积就多。

三、全县土地流转的成因

(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诱发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近年来,我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不断攀升,是诱发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二)乡村组织的协调,促成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恒成号村与吉粮集团签订协议,实施农民土地入股参与经营,保障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农业龙头企业的壮大,加快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德润生米业公司2002年落户我县后,经过几年发展,企业效益逐年递增,为租赁耕地奠定了基础。现在各企业争先在我县流转土地。如深圳宝成集团在岔路河镇恒成号、下坎两村流转土地720公顷(流转价格高达14000元/公顷);吉林市创和农产品有限公司在岔路河镇头道沟村流转土地260多公顷等。

(四)农业规模效益,推动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岔路河棚膜园区的开发建设,土地产出效益成倍增长,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相继扩大租赁或转包农民土地,积极发展棚膜经济;岔路河镇下坎村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9公顷种植芦笋;西阳镇马鞍山村流转200公顷土地种植葡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五)招商引资开发农业,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县乡政府越来越关注招商引资、发展特色农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这就从客观上促进了土地流转。如县政府在西阳镇马鞍山村投资145万建大棚31栋,流转农民土地2公顷、在口前镇务本村投资500万元,建大棚50栋,流转农民土地8公顷。

四、当前永吉县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运行机制不健全。县乡虽然依托农经部门已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由于人员紧张和工作条件所限对指导全县土地流转工作只限于对土地流转情况的统计和汇总等基础工作。

(二)流转质量比较低。全县土地流转面积已达7576公顷,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2.5%,虽然占土地面积的比例比全地区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但从流转结构上看,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的比重仍然很低。转包面积占总流转面积的达82.8%。

(三)流转意识不强烈。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项目不断增多,数额不断加大,农民恋地情结越来越重,感到有地就有钱。尤其是一些旱田区(山区更为明显),由于地比较多,农民不愿意流转。

(四)流转矛盾已显现。一些流转期限较长的合同流转纠纷比较多,主要有两个方面:

1、流转价格问题。当时的价格低,还在流转价格逐年增高;

2、共有人问题。当时在签订三十年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都是由户主签字,现在其他共有人要解除合同。对于这类问题,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参照当时流转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了仲裁。

五、对促进永吉县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

根据“三年看永吉”活动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增强土地流转质量、提高土地流转效益,需进一步强化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加快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二是加快土地流转是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三是加快土地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有力推手;四是加快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

(二)解放思想,强化宣传,削除认识上的误区。加快土地流转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顺应民意,符合现情,是实际土地有效利用,使农业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因此必须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强化宣传,要引导农民算大账、算远账。要认真宣传国家及省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削除农民对土地流转后的顾虑。要充分发挥种植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益,从而转变思想观念,主动参与土地流转。

(三)不断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强化龙头企业带动、新型股份合作、家庭农场、富人回乡创业等形式加强农村土地流转。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加快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1、成立土地流转机构。要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收集和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帮助签订和鉴证流转合同及做好流转合同备案工作等。

2、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经费保障,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占用的审批及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落实,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社保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县城建部门负责土地增减挂钩农民住宅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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