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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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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第1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1.2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土地制度是农村和我国的基础制度。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

1.3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2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转的时限、土地流转的数量及费用、土地流转的类型、面积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形成

第2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明晰产权,保护权益”为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尊重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现状,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完善合同台账和档案资料。

3、坚持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加,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5、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三、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到年4月底前,完成首善镇、常兴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年5月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资产确权登记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场、四荒地、机动地、养殖水面等)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2、确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此项工作由县国土局具体负责。

3、确认农村房屋产权(包括企业厂房等)。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农村房屋所有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项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负责。

4、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乡镇牵头,村组为单位逐一进行核对,补登,做到“边界准确、四址清晰”,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同时,由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工作。

5、确认农村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对使用人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和养殖小区生产用房(棚)进行登记造册,设计并颁发农业生产棚(种植)、圈(养殖)使用证,同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年限。此项工作由农业局具体负责。

6、确认村组集体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对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性资产(村组企业、沿街门面房)、公益性资产(村委会阵地、卫生室、学校、灌溉和人饮工程)进行造册登记,明确权属,并对生产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权登记,逐步实行股权改制。此项工作由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7、确认农民的知识产权。对农民群众获得国家专利的发明创造、选育的农作物及畜禽新品种、出版的技术著作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此项工作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承包权益、土地用途不改变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其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实现规模化经营。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供需信息。

2、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合法取得并通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有权能限制的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使用。逐步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有形市场,推进并实施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4、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中介机构。一是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促进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土地流转担保机构,促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三是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房屋产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建立城乡一体、开放、规范的房地产市场。探索建立农村房屋储备中心,以市场价格收购进城农民的农村房屋,促进农村房屋流通。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探索组建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和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建立农业农村投融资平台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财政金融新体制,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适应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抵押等金融服务,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宽农业和农民的融资渠道。

五、基本程序和实施计划

(一)基本程序

1、清查。明晰农用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农村资产的归属。

2、勘界。核查确认土地和房屋的四至界限及面积。

3、确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和房屋面积、地块位置、四至边界、权属、用途等认可,并将相关权利人对勘界、确认的结果向社会各界公开告知。

4、登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程序进行规范化登记,并使登记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5、发证。向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颁发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

6、管理。发证工作结束后,对各种业务后续管理工作分别由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承担。

(二)分批实施

先行试点:年12月15日至年4月30日,在首善镇、常兴镇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其它乡镇开展改革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全面推行: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其余3个乡镇在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各乡镇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各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审查复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各乡镇认真开展自查总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六、保障措施

1、成立机构,精心组织。县上成立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县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林业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部门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农村承包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确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财政局负责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的列支和监管工作,确保改革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县公安局、局要主动参与产权争议的调查与调解工作。

第3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农业发展;科学引导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12-11-02

近年来,颍上县针对农业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如何科学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目前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2.8万hm2,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7.3%,全县已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20家,参合农户达4.5万户,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家、市级53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126万t,年加工产值达59.8亿元。

1 农村土地流转势在必行

1.1 农村劳动力紧缺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选择外出打工的农村青壮年越来越多,留在农村继续种地的老年人和妇女居多,他们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认知不足,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要使土地的开发利用得到重新的重视,就必须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将土地流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手中,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

1.2 惠农政策的需求 现在有地的农民可享受政府补贴,买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农业相关用具均有一定的补贴。2004年以前,农民种地每667m2须缴纳近百元税费,小麦价格仅为0.8元/kg左右,使农民种地收入不乐观,种田积极性极大下降。2004年以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免除了农业税,农民种地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自2012年以来,颍上县政府对小麦的“一喷三防”实行免费供应,极大的推动了土地流转步伐,使全县小麦生产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促进了一些家庭的土地流转。

1.3 现代农业科技推广的需要 推广现代农业科技就必须进行土地流转,只有使土地大面积的流转起来,发展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才能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规模化。科学的进行土地流转才能更好地实行种植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2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2.1 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认识不足 目前,农村对土地流转相关的一些政策宣传力度小,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政策认识不够,片面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把土地租出去。一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收不回来,使自己失去收入的基本来源。土地流转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转包、互换、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方式。如果农民对土地流转有足够的认识,就会明白其实流转出去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户仍然保留着土地承包权。

2.2 发展现代化农业的意识不强 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很多人认为自己种的粮食够自己吃就行了,不愿为种植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发展现代农业失去了积极性。土地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农业良好发展才能实现强国富民的目标。但是由于农村当前的劳动力素质较低,地块零散、不便于机械化耕种,很多农户都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2.3 国家惠农政策理解不够深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逐渐提高对农民的土地补贴,不断完善农民种地的奖励措施,但是没有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装备,包括一些种植大户仍采用传统的种植模式,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个别农民认为种植大户仅仅是为了享受补贴,所以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但对种植大户来说,政府补贴也有限,这对扩大土地流转、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也有一定影响。

2.4 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不足 目前,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对农民种植的各项补贴力度,但是对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投入仍然不足。这包括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的两方面不够。小户农民多数采用松散粗放的种植方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还降低了农业投入的使用效率,不利于加快土地流转。

3 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要做到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就必须逐步完善土地信息的搜集体系、体系和纠纷调停体系。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需要将转出和转入的土地信息全面的上传到互联网上。土地流转服务站,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供求登记,同时在网上土地信息、提供法律咨询和合同范本,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档案,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和引导的作用。同时要对这些体系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此外,对广大农户、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典型事例、成功经验等加以宣传,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3.2 加强领导,逐步落实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关系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领导。成立由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谋划如何更好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找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办法和突破口,鼓励农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接受农户依法流转的土地,并建立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对那些流转土地面积大、期限长、示范带动效益好的农户及种植大户,政府应该从资金、政策和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组成一批可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管理、指导和引导领导队伍。至少要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的1~2人负责各专项工作。

3.3 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科学引导土地流转,必须完善土地流转鼓励机制。政府财政部门应该设立土地流转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各个方面,包括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等。促进土地流转,必须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同时激励扶持出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保险、信贷等奖励扶持措施。对于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应该进行表彰,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3.4 规范承包合同程序工作 有些农民一直以来对承包合同的手续不了解,很盲目。政府必须大力开展土地流转的宣传工作,同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手续。对那些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农户必须进行一定的惩罚。同时要对各项合同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使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稳步的进行。政策较好的村镇还应该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切实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4 结语

土地流转适度规范化种植,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土地流转工作又错综复杂,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促进颍上县农业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培虎.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02:343-344.

[2]孔辉.颍上县农村土地流转发展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6):350-352.

第4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化流转不容易。股份合作一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受到影响。近两年因政府提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较多,签订流转合同,较前几年土地流转面积虽然有所提高,但流转数量还是微乎其微,没有形成大规模流转。

二是流转认识不到位。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或边务农边外出打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实行粮食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担心得不到惠农资金补贴,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

三是流转规模小。由于农户承包地块过于零散,流转缺乏必要的组织引导,企业想租地因农户多条件苛刻而增加成本,农户愿租地因意见不统一而难以流转。

四是流转行为不规范。多数农户流转土地未签订流转合同,通常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个别签订合同的,也存在表述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村组干部一般不知情,容易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思想认识错位。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缺乏鼓励和推广,对不利的模式没有批判和限制;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政策法规错位。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

3.管理服务错位。基层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人员进行管理指导或指导不到位;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定要慎重对待。因此,建议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统一指导,有序推动。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一是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创业中介组织等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体系。重点是积极培育以县、乡(镇)农经部门为主体的非盈利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依托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做好流转规划、信息、价格评估、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5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村 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一、问题的提出

城乡统筹建设关乎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触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城乡统筹发展的本质内涵是构建城镇资源与乡村资源自由畅通的机制平台,促使城乡生产要素间的优势互补,实现城乡社会共同富裕。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土地成为制约城乡资源交换的基础性要素,城乡统筹政策实施的首要难题就在于如何破解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与优化配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须与社会主义城乡统筹体系并轨发展,这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

国内理论界就城乡统筹议题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学者倪维秋等研究认为,城乡统筹政策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具有引力作用,农村土地制度决定了城乡统筹建设步伐;吴爽考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影响因素,认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科学导致流转市场波动,农民经济效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曾子成等提到,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农民思想政治观念教育,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意义重大;韩少卿等学者提出了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包括土地流转的领导、管理与服务等细节建议。

结合城乡统筹客观现状,笔者选取荆门市掇刀区为调研区域,着重分析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完善举措。

二、调研设计

1、掇刀区土地制度改革概况

掇刀区是典型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县区级行政单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影响该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该区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实际,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归纳如下:2008年10月,该区出台“以城镇需求反哺农村需求、以工业发展带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相继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有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2010年5月,该区纳入湖北省城乡统筹综合建设发展“6+1”试点区域,宏观配套政策的一揽子改革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良好契机,于此背景下,该区率先实施一元户籍制度改革,力图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2011年10月,掇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正式挂牌设立。该区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城乡市场统筹、城乡社会统筹、城乡规划统筹等方面,为该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样本资料来源

课题组深入掇刀区农村基层调研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现状,采用问卷发放和结构式访谈方法搜集数据资料。在调研问卷设计上,笔者以土地流转制度实施为重点,详细整合了农户个体及家庭信息、制度改革心理认知与土地流转情况等内容。课题组选取团林、迎春、龙井3个行政村作为样本区域,发放问卷200份,回收187份,剔除无效问卷7份,最终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回收率达到90%(样本分布详见表1)。笔者积极走访农村基层单位负责人,得到了当地土地流转整体资料。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城乡统筹各项政策得以高效施行。当然,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与不足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与思考。

1、农户土地流转的政策依赖性偏强

就“土地流转驱动因素”问题的回答,约19.44%的农户基于生产设备的改进而选择承包土地扩大种植规模,约2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约59.44%的农户出于国家惠农政策而考虑流转土地,还有约2.77%的农户选填其他因素。问卷数据显示,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主要因素为“三农”政策的扶持,解决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忧虑依靠政府部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农户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利益核心群体,农户的政策依赖性要求制度改革应该逐渐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自信度与效率。

2、土地流转矛盾突出

就“土地流转遇到的问题”(可多选)的回答,约16.67%的农户提到流转信息获取困难,约23.33%的农户表示土地流转中出现过利益纠纷,约13.89%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手续办理复杂,还有部分农户表示遇到了其他流转难题。据实地走访了解,农村土地多以农户随口约定形式流转,少有农户与承包商签订流转合同,这就导致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极易受损。同时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失效,强制流转、低价流转和超期流转等违规现象较为严重。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流转的工商性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制度改革必须摆脱经济束缚,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3、土地流转呈现区域性不平衡

样本统计数据显示,团林、迎春、龙井土地流转比率分别为66.67%、63.08%和30.77%,三地土地流转存在显著性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深刻制约了地区土地流转,三地经济支柱规模和产业发展特色各异:团林大力发展渔业,养殖大户亟需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满足规模产生;迎春处于工业园区辐射中心范围,工业厂房建设激发了农户土地流转积极性;龙井偏远,交通设施滞后,大量荒弃的土地极少流转。另外,土地流转的区域性差异影响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很大程度上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挑战,也使城乡统筹建设面临艰巨任务。

四、相关政策建议与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项系统的工程,城乡统筹视阈下革新土地生产关系需要异常谨慎。针对调研总结的具体问题与特征,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议。

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部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强有力的行政监督职能能够有效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排查活动,追踪农户土地流转状况,依法打击强制流转、操纵价格等违规举动,及时解决农民土地纠纷。其次,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

2、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制

农户土地流转意愿抉择本质上是经济效益的预期博弈,土地流转行为本身表现出明显的市场经济特征。缓解农户市场风险的畏惧心理,完善市场机制尤为紧迫。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户接收市场信息服务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有必要构建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平台与专项金融服务机构。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牵引力,只有处理好农户土地流转的生活顾虑,才能提高农户主动性。调研发现,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等是农户迫切需求的社保项目,制度改革应该给予社保体系相当的重视和力度。

4、构建土地流转的城乡统筹机制

城乡土地的二元结构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城乡资源不均衡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壁垒。相关实证研究证明,农户城乡统筹政策的认知对于土地流转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单一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必须过渡到城乡统筹发展机制上来,借助城乡统筹建设桥梁,实现城乡资源要素互通,为农村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五、结论

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共享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果实的扎实一步,城乡统筹战略政策的推进给土地制度改革带来历史性机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绩效,但从长远而论,改革的道路十分漫长艰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目标明确、立场坚定,制度改革只有与城乡统筹建设相辅相成,才能共同服务于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注:本文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2-10497190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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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45-2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重视农业,必须关注土地问题。随着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为了使我国的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得到提升,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和流转就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

1 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因解析

1.1 现行的是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在中国经济发展的今天已经开始制约现代农业的发展

虽然从1978年实施至今,解决了中国农民的吃饭问题,却无力解决农民的致富问题。中国之所以迫切需要土地流转,主要是因为现在实行的已经明显制约到了土地的规模效益。而正是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得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而迫使农民向其他的产业转移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1.2 中国农村已经具备了土地流转的条件

我国的农村已经开始进入了社会化小农阶段(所谓社会化小农是指虽然与城市交往密切,已经融入了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但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的农民、农户),农民的生活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收入,许多农民成为“兼职农民”即从事农业生产已经不再是他们谋生的唯一手段。在国家还不能完全给进城务工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时候,农民最后的保障便是土地。在没有一套合理的补偿机制来为放弃土地的农民提供物质补偿的情况下,农民只能以土地权益的流转获得补偿,同时也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1.3 政府出台的不断完善的土地政策和制度,提高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由于国家出台的取消农业税、进行种粮补贴等农业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对土地的需求增大,进而促进了土地的流转。由于各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土地政策和制度并不断随环境的变化加以完善,推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正是由于政府的干预作用加速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

2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农村社会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现阶段无法对于进城务工或失地农民做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层面的缺失成为许多拒绝进行土地流转农民主要担心的原因。在中国农村,土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是广大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正是由于中国二元制的社会体制导致了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也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了保障基本的生活,农民宁愿低效经营土地甚至将土地空置也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

2.2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

只有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建立,才能实现农村土地的商品化、资本化和市场化,才能使农业生产的各要素以专有市场为基础进行优化配置和自由流转。尽管建立农村土地专有市场会使农村土地进一步资本化,但是土地专有市场机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实行农村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农村土地流转本身就是对的补充和深化,是从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土地制度,所以专有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绝不是将农村土地产权进行私有化。我国农村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农村的土地价格与城市的土地价格相差太大使农村土地的价值无法真正实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除了在南方少数发达的省份地区发展外,而在其他地区发展不充分导致的。

2.3 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还是一个多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参加的博弈的主体共有三方:一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组织,尤其是以村委会为代表的基层政府组织;二是农业龙头企业或者种植大户;三是被流转土地的农民。从拥有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角度看,农民绝对是三方主体中的弱势群体。但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如何规范,流转后土地是否真的用于农业如何监督,尤其是农民相应的补偿权益如何保障,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框架予以约束。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大部分的土地流转都处于一种地方自发组织的状态,从而缺乏有效的约束,发生了大量的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产生许多纠纷。正是这些纠纷又使土地流转活动在农民中间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3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3.1 建立长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节机制

要尽快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为保障农民的权益提供多元化的途径。首先,可以由基层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节机构,免费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相关的咨询,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纠纷解决的办法和途径等,并使农民真正了解自己作为土地流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基层政府在了解当地土地纠纷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规范,以避免给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调节纠纷之名,侵犯农村的合法权益。最后,建议地方法院建立一套审查和受理土地流转纠纷的机制。目前由于绝大部分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法律意识薄弱,当出现土地流转纠纷时,很少到法院上诉,而是采取到基层政府反映情况的方法,这就使得一些较为严重的土地纠纷得不到专业的调节,从而使矛盾激化。因此基层政府应该与当地的法院进行沟通协商,由法院农村定期派遣专门的人员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上诉法院的途径;同时在地方法院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受理土地流转纠纷案件的机制,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3.2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近年来,民间的借贷市场有所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监管相应的规范体系,使得农村自发形成的借贷市场存在很高的风险,所以需要通过基层政府的引导干预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扶持,建立健全农村的金融体系,具体做法为:第一,正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分派机构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专门分派机构的建立主要是受理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土地流转相关的资金包括用于土地流转出让金,农业机械购买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改善费等的借贷申请,并报上级金融机构进行审批。这样就加快了农民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效率。第二,金融机构要加大利息优惠,放宽贷款期限。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产业投资回收期限较长的特性,适当的放宽相关贷款的期限,并开展更多的发放长期贷款的项目,同时还要考虑到农业投资风险较高,应该对农业贷款进行利息优惠甚至根据情况实施无息贷款,鼓励农民的贷款积极性,促进土地更大规模的流转。

3.3 完善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和农业,就是为了更好了发展我国的农村市场经济。尽管农村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要进行高效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但是农村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法律对于产权的初始界定及其对伴随交易过程发生的权利让渡的再界定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即构成产权的权利约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活动当事人能否存在充分的激励,付出努力寻找更有利的方式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国家应当逐步建立起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相关法律体系,对于模糊地法律规定要清晰界定,对于不完备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的加以完备,这就要求相关的法律部们,一方面紧跟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快相应的立法步伐,修改不利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另一方面要改变相关法律条款不适合时展的现状,制定具有适度超前性的法律条款,更充分的发挥法律规范的导向功能。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把农民的土地权利纳入民事权利的轨道,通过民法来规范和保障农民的个体土地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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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蒋永穆,安亚娜.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及其创新[M].经济科学家,2003,(3).

第7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

(一)产权相关概念

产权的本质是人与财产之间一种行为权利,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产权权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产权制度对人与财产的各项行为权利进行系进行法律化的规范。根据产权主体的多少可将其分为私有产权及共有产权,与共有产权不同私有产权带有排他性,其财产的权利边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畴;而共有产权对组成该权利内的所有成员所拥有,当某成员对其行使产权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人进行相应的产权权利行为。相比较于以上两者,还存在着集体产权,即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产权所设立的集体产权,其产权主体为一个集体,在其做出各权利行为之前必须由集体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对产权行为做出决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现状

第一,产权的残缺。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不完整的情况称作产权残缺,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离性、可让度性等主要基本权利存在被人为(或质国家)删除的情况即产权残缺,其中所有权对其主体而言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所有权而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没有处置权。

第二,城市国有土地边界趋于模糊。在中国现阶段,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农村土地。《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对征地问题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定义上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导致城市边界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无限扩张,造成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在边界问题上日趋模糊化。

第三,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在市场价经济条件下,产权主的内涵带有强烈的经济性,产权主体作为产权最终的归属,其主体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集体”的含义目前在立法及相关政策上均较为虚化,而“农民集体”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民事责任主体是无法实现相关权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权属流转机制不健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现实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镇)政府也存在运用超经济手段对农地流转施行不正当干预的问题时有出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也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同时流转租期不确定或租期较短使得流转受让方规模效应受到影响,不少土地鉴于种粮经济回报低都采取“非粮化”流转,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耕地造成破坏或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经营都为粮食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体所有权为主体,对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明确。依照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主体界定很难对具体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践多是通过广泛存在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产权权利实施,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对主体由原先模糊的说明明确为村委会进行说明,同时成立村民议事会对于土地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公开,使村民借助村民议事会参与到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来。

第二,在产权的期限上进行稳定,在实践中农民作为最终使用、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的稳定性,目前以承包地为例是以30年作为具体的期限,若能够对期限进行长期或永久的确定有助于农户稳定的在土地上进行投入与经营。

第三,建立健全的农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在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二元化,农村土地相比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产权上权能的缺失以外还表现为在流转方面的限制较多,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此在现实中造成了诸多的闲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体利用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经济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得农村土地能够通过流转实现规模化的利用。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虽然不能产生较多的二级级差地租,然而农村土地内部还是存在着较强因区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级级差地租,应当引入价格机制,其中的一级级差地租得到释放,相应的建立农村土地评估制度划定相应的基准地价为土地的价格进行指导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注重对产权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养,并在培养的政策及资金上进行扶持。

最后,农村是一个涉及多项因素的综合性的改革,与之相关联的制度同样需要得到调整,例如征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个制度之间相互匹配才能够最终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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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锟.农村土地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与制度创新[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2):196199

[9]胡麒军.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J].甘肃农业,2004(07):910

第8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12-0021-02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流转工作成为新一轮中国农村改革的重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流转规模扩大、流转速度加快的态势。截至2014年底,淄博市现有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481484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02242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0.2%,流转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如何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推动新农村建设快速稳步发展,成了淄博市当前面临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流程不规范

一是自发流转、随意性较强。现在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中,诸如户与户之间的代为耕种、转包、互换等大都是口头约定,多数无书面合同,容易导致出现流转纠纷。二是土地流转的主体确定不够严谨、规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流转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农户的承包地流转。但应用到实际当中,多为农村居委会或者合作社出具花名册,农户在上面签字即为同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以签字为准。这样容易出现农户反悔的情况,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纠纷。三是合同制订不够严谨。在农村实际签订的合同中,主要体现的是农户的意愿,内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合同细节来看,多数明显不够规范,内容也不全面,甚至权力和义务不对等,有的还显失公平。

(二)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

淄博市土地流转的模式大多是上级牵线搭桥、熟人介绍、中介或合作社引进以及农户间口头约定的流转,真正通过产权交易平台的相对较少。

(三)土地流转规模化难度大

一是土地规模流转涉及较多农户,每户的实际情况又不尽一样,意见不统一,要求很难兼顾,难以协调。二是规模土地中地块质量不一。因规模土地涉及面积较广,土地质量难免有优劣之分,对于地块位置好,土地肥沃度高的地块,很多农户不愿意流转,也阻碍了土地规模流转。三是全市人均耕地偏少,农民对于土地的情节依然很重,把土地看作自己最后的保障,只要守着土地,粗放耕作也好,撂荒也罢,也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四是农户关于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很多农户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识,认为土地流转是对现有承包地的调整,害怕自己失去土地,特别是有的农户担心政策变化后,自己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就没有依靠了。五是开发业主的短期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流转积极性,导致农民不愿意流转。

(四)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现象突出

在土地流转实践中,由于种粮效益比较低下,经营业主受利益的驱使,流转土地基本上都是用于从事高附加值项目的生产经营,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现象较为突出,这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政策规定相悖。

(五)流转双方的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除了农户关于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外,现在土地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这也使农民顾虑重重:农民担心土地受让方能否及时兑现租金、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运作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土地受让方也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等行为心存芥蒂,双方主体的主观判断导致其积极性不高。这就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以提升双方积极性,推进土地流转。当下存在的具体问题有:一是农户考虑的租金兑现风险,业主因投资失败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户租金;二是面临结算风险,从目前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来看,淄博市土地流转费的结算80%以上是以现金形式分年度兑现,客观上造成业主将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风险转嫁给农民,特别是中长期合同,使农户取得的土地实际收益呈下降趋势,损害农民利益,造成不稳定因素;三是面临土地还耕风险,对于流转出去的土地,土地受让方为了自己经营需要,难免会进行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临时性建筑建设,有的还要对土地进行硬化、整理,这不仅打乱了原有土地承包地块的界线,还可能在期满后无法复耕、还原退还给土地出让方,农户鉴于此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六)土地受让方经营融资问题多

规模流转经营的业主,相关的设施、道路以及水利等的投入需要大量资金,但现在政策又不允许用流转的农地及临时建筑抵押贷款,现有的农村涉农贷款不是手续繁琐就是对贷款人资格限制及其严格,业主经营资金受到极大限制,不利于发展。

二、建议与对策

为了更好地将土地资源活跃起来,以更大限度地提升土地潜能发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离不开土地流转。为此,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确权,确保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也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是保证土地流转正常进行的基本前提。下一步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一村一策的原则,认真搞好城郊村、园区村和问题复杂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两田制”等历史遗留问题, 做到应确尽确,保质保量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二)完善土地流转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流转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指导,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和制度。一是完善土地流转监控体系。重点监控土地流转是否为农民意愿的真实反映,是否出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现象,是否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土地流转行为规范、价格公平合理,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二是落实抵押担保权。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监制、颁发和管理工作,为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提供鉴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三是加强矛盾纠纷处理。加快建立健全“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三)搞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服务流转

坚持公益性、便利化原则, 现阶段重点建设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尽快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和提升区县、镇(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服务平台,积极扩大交易品种,规范交易程序和交易方式,建立交易规则,合理划分区县、镇(办)两级市场功能,逐步建成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农村产权公开、公正、规范交易。强化基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理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职能,完善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一是县级要在已经建立的土地流转中心的基础上,完善土地流转产权交易市场,配备相关人员以设备,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建设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为乡镇土地流转工作提供指导。二是在乡镇一级设立收集、相关土地流转信息的服务中心,并为流转主体提供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咨询、合同签订指导以及所必需的价格评估等帮助。三是相关的合作社、村委会或是土地流转信息员要积极收集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并及时上报乡镇,同时做好土地流转的协助工作。四是规范、帮助、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以及流转中介,以第三方的力量促进土地流转。通过县、乡、村三级服务系统和中介力量的共同努力,更好地服务、推进土地流转。

(四)努力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好的扶持政策,推动流转

一是优先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国家对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惠农补贴新增部分要优先落实到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试点工作,开展对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实行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和营销贷款试点,探索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抵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二是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创新投入机制,采取产业基金、贷款担保、融资增信、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手段,促进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套联动。在扶持方式上,由补助、奖励、贴息等手段逐步向扩大授信范围、降低贷款门槛、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参与、专业担保服务等方向拓展。三是切实加强对农村生产经营与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形成一支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农村人才队伍。

(五)加强风险防控,保障流转

一是加强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严厉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这些违法行为进行非农建设的活动,严厉禁止将耕地进行“非农化”应用的行为。二是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流转的收益应该归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所有。具体期限是有土地流转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定。三是土地经营规模要合理,不能盲目贪大,要切实依据当地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来确定,以发挥规模效益、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防止盲目追求规模,防止出现损害农民积极性,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四是要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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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存在问题 今后土地流转思路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10-0052-01

1 县情概况

临夏县位于甘肃省中部,黄河南岸。县境东西宽53.1公里,南北长59.85公里,总面积1212.4平方公里。县境地势东北低、西南高,山川塬并存,海拔1735-4636米之间。现辖19个乡、6个镇,219个行政村,2101个村民小组,4个居委会、11个居民小组。2015年底实有耕地37.17万亩,人均1.1亩。全县机耕面积32万亩。全县总户数85278户,总人口39.7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4.23万人。201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达17.72万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474元。

2 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精神,加强了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了县级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切实推动了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我县坚持农民意愿和依法有偿的原则,强化指导,以入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为主要形式,同时引导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进行规模流转。2015年底,全县累计流转土地10.99万亩,涉及农户3.2万户,其中规模流转2.49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2.66%。

3 土地流转取得的成效

通过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的分散流转,既把一部分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并特别想外面去创业的农民解放出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放下土地一心到外地搞劳务经济,增加劳务收入,同时把他们的土地流转出去,让有实际种植能力的农民去经营,这样既解决了土地撂荒闲置的问题,又增加了在家务农农民的经营收入。通过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流转,一方面有效解决了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的需求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特色种植业、特色林果业、规模养殖业的发展,既挖掘了土地生产潜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又增加了规模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土地规模流转,使流出土地的农民按协议收入土地流转租金,同时还可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进行打工,开展劳务经济,增加打工收入。

4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1 农民认识不高。大部分农民文化比较落后,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重大意义、流转的形式以及流转的程序认识不够,流转工作不够规范,随意性比较大,土地流转后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4.2 流转合同不规范。大部分农民虽然按照一定形式对土地进行了流转,但流转双方只是做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内容、违约责任不清楚,一旦发生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增加了调查处理的难度。

4.3 服务机构功能发挥不够。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虽然成立,但实际上还没有正常运行,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4.4 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级别不高。我县县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是县农经站,属股级单位,级别不高,乡村社干部不够重视,在调查处理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时出现铁大钳子小的问题,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难度大。

4.5 工作经费不保障。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工作量大面广,其工作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人员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大,工作中出现脱节现象。

5 今后加强土地流转的思路与对策

5.1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服务机构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向广大农民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让广大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重大意义、原则、形式、程序等,提高农民的认识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的自觉性,客服盲目性。

5.2 加强服务机构。针对我县服务机构级别不高、功能不强的问题,把县级服务机构由股级单位升格为正科级单位,同时充实和加强基层服务力量,提升服务功能,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正常有序推进。

5.3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县上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扶持,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土地流转、带动相应产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5.4 促进土地规模流转。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产业发展和机械化操作的需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租赁、入股等形式,促进农村土地由农户之间的分散流转向企业、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等集中规模流转,这样既能把农村更多的劳动力解放出来,让他们外出搞二三产业,增加更多的收入,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等大中型经营主体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经营效益。

5.5 加大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