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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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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1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遇到了好机遇。

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消费结构就发生变化,物质消费比重会逐渐减少,精神文化消费比重会不断增加。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266.8美元,刚好踩上了文化产业爆发点。

凑巧的是,偏偏就在这个时候,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经济不景气更加抑制了人们的物质需求,而精神文化需求却会相应膨胀。美国好莱坞危机中崛起、日本动漫产业逆势飘红,一再佐证了这个道理。今年初我国贺岁片出现井喷式增长,票房超过5亿元,也是非常现实的例证。

文化是经济发展的软驱动。将文化产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由单一的硬驱动向软、硬并举的综合驱动转化。

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要让文化软驱动最大限度发挥效用,让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落到实处,必须在制度重建、资金投入、技术创新等方面强力启动。

首先,重建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需要改革的勇气与魄力。《规划》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规划实施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规划》还仅仅是一个框架性指导意见,文化市场主体更期待可操作的细则陆续出台。

其次,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需要开放的气度与胸襟。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是人力资源和品牌,使其天然具有轻资产的特点,与建立在地产、设备等重资产之上的投融资体系相距甚远。

《规划》提出设立100亿元规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门槛,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导文化产业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等举措,为建立一个开放、多元的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打开了想象空间。

其中,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对破解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难、抵押变现难、抵押担保信用程度低等难题,具有巨大作用。

第三,发展文化产业,还要重视技术创新、引进和推广。新世纪文化产业发展的突出特征是文化产业与新技术对接。必须大手笔推进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创新、引进和推广,为文化产业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2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第3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中国《公司法》原无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自一九九三年颁行《公司法》,公司法的雏形为大陆法系公司法模型,除删除现实不存在且不大流行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外,增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独资公司。而独立董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发展的产物,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的是董事会单独行使职权的“单元制”结构,而不象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监管的“双元制”结构。单元制结构中,由于执行董事或内部董事不具有利益上的独立性和公司运作上的专家性,常置公司行为合法性和科学性于度外,热衷于追求短期和非根本目标,以致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必须对原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变革。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发新条例,“要求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应在1978年6月30日前设立前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不得具有与管理层有导致影响其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90年代,美国密西根州《公司法》率先在各州公司立法中采纳独立董事制度(第450条),该法不仅规定了董事的标准,而且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式以及拥有的特殊权利。随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1991年成立了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要求:“董事会至少有三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紧接着该委员会又在1992年《关于上市公司最佳行为准则》中提出“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如下: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据1998年对《财富》排名前1000家公司的董事会研究统计数字显示:在美国,74%的董事是外来人,87%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我国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1993年11月引入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即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二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如果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规模或基本条件需要,可以提高最低限数的规定。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源于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而并非公司法原本法定和公司股东之约定。独立董事常常具有协助监管机关的职能:例如,香港交易所规定:独立董事如果发现关联交易有损于公司整体利益,有义务向联交所报告;独立董事须于公司年度报告内审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始见于1997年12月4日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的雇员);(三)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的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1999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以上规定并非强制性,而是选择性指导性条款。但在2001年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明确在今后一、二年内有可能将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强制性要求条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股东人数。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就独立董事的定义、职责、基本条件、产生和更换程序及其特别职权、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中国《公司法》发展史上,实践先于立法而形成了中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有独立董事的导入之规定,对导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加以详讨和论述。在适当之时作者将另文论证。

二、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

公司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中的产业同业公会,是现代董事制度的雏形。“在产业同业公会中,不仅设有一名作为首席高级职员(Chief Official)的主管人和管理同业公会财产的若干名高级职员,而且,另还设有由同业公会成员组成的成员大会(Morgespreche)以及设有召开同业公会成员大会和保存成员名册的秘书(Dean)。当然,作为例外的有,同业公会只选任两名主管人和任命几名成员(Breehren)协助主管人管理同业公会的事务。另外,也有由几名成员(Good and Discrete Men)组成的管理机关(Governing Body)。此种管理机关,就是后来由理事会(Cem-mittee)进行管理的管理方式的起源。”1现代财团法人中的理事(会)和社团法人中的董事(董事会)制度均源于此种同业公会管理方式。从漫长的商事习惯法一直到1844年英国《公司法》,英国以法律形式固定了董事制度。“该法规定:为了监督公司业务的经营,股东会应选任3名以上董事,其最长任期为5年,并随时可以解雇;董事至少应拥有一股以上的董事会股,且不得转让。若将其转让的,就取消董事资格。董事会除选任或者解任执行公司日常事务的秘书(Secretary)以及其他职员外,还可以处理股东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2股东大会不得取代董事会或者运用董事会的权限直接对公司进行运作。

现代公司董事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公司法,还是大陆法系公司法,其董事制度均源于英国1844年《公司法》之规定。董事制度产生的客观原因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分离。公司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的产物,董事制度是公司权力分工与制衡的有效工具。股东会、董事会权力明确界定,由全体投资者组成的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具有最高职权,但不能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生产经营运作事务。董事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定原则,充当公司财产委托人和特别人,以公司的名义持有受托财产,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限定范围,对公司实施经营管理的公司代表和权力执行人员。早期的董事都是一种身份资格。英国1844年《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至少拥有一股以上的资格股且不能转让,即董事的前提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比利时《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拥有编号的记名股份,以保证董事履行职责”。瑞士《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交存一定的股份。”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从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之”。采取身份资格形式董事立法,无非出于二个方面原因,一是以股份作为联结股东与董事之间利益的身份纽带。以股权组合动力机制上的股东与董事休戚相关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董事依照股东(会)意志行使职权。二是以股份作为董事不履行义务的责任担保,以加强董事的责任感,以保证董事能够正确地、适当地行使职权。但在现代,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的深化和公司分权制衡组织结构的日益科学化,很多国家已不要求董事具有股东身份资格。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在加拿大,商事公司法都不要求董事拥有公司股份,但章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美国,多数州对董事也无股东资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无关于董事资格股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规定“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在现代科学的管理组织机制和手段下,“人无恒产必无恒心”狭隘的信条将被“人无恒利必无恒心”更广的利益范畴概念所取代。无资格股限制的公司法规则是独立董事的组织基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为我国导入独立董事制度奠定了前提条件,使独立董事的职能和作用得以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加以发扬光大。

与独立董事概念提法相联系的还有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等概念。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在美国,外部董事一般是指除了董事会以外,其与公司间既没有职业上的关系,又不具有与公司经营管理层有亲属关系,同时又不是公司前雇员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指不负有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专家董事是相对于非专家董事而言的,指具有独立于任职董事公司以外的职业(事业),并被应邀作为公司董事的具有专业技能或社会关系的人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常常邀请一些在经济界、法律界具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专家董事,专家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等各方面发挥着一般董事所不能望及和替代的作用。在很多的论著中,独立董事往往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相提并论,甚至相混淆。笔者以为,独立董事并不完全等同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可以确定地说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在于“独立性”。因此,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身份独立。独立董事不仅不是任职公司的股东,同时,必须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具有利害(利益)关系,二是事务独立。独立董事不能执行公司事务,其职能仅是给予咨询、决策和监督,具有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的超脱性。独立性是确保独立董事职权行使的公正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深化和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必须由具有专业化知识和经验的董事专家参与,以确保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科学性最终得以实现。据此分析,笔者可以断定:独立董事必定是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而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并不必然同时具备“独立性”和“科学性”,未必就是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二00一年八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于“独立性”原则,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日常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同时,在任职条件上,综合“独立性”和“科学性”要求,作出如下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第二项的“独立性”,《指导意见》又作出排斥性的解释“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能,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汲取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的合理成份,作出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得投票权。”此外,根据该意见第2条规定,独立董事还必须履行以下规定“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我国对是否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即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24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在公司机关的构造上完全有别于英美国家和香港地区的‘一元制’。与香港联交所所要求‘公司的独立董事须于公司年度报告内审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相区别。《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1999年修订稿)是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着重考虑如何在现有公司机关构架内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3但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虽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属于”二元制“监督机制。但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仅在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规定有五个条文。条文在监事会职权上仅规定”(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于监事的产生、职权和保障以及中国企业运作习惯均无法使监事会行使强有力的监督职能。在监事成员资格问题上未能有“独立性”的控制规则。因此,无法保证监事公正地、科学地行使职能,以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监事会行使的只能是监督职能,而不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发表独立意见和影响等的特殊权利。因此,笔者以为,尽管独立董事和监事可能会在某些监督权限上有所重合,但二者侧重点应是不同的。前者侧重于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后者侧重于决策和执行后的监督。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非常有益的,同时,导入“独立董事”也与加强监事职能并无矛盾。纵观全世界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取长补短、日益融合已成为发展趋势。我国的《公司法》也应当是“活法”,决非固执于某一法系的教条和框框。

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不仅在我国,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持有强烈的批评态度。“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限制了独立董事功能、甚至是监督和评估作用的发挥。1、时间有限。独立董事大多另有正业,最近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平均每年为此工作123小时,一周少于3小时,每月约1.5个工作日。当然,在个别情形,如公司陷入危机时,独立董事在公司事务上花的时间会多一些。而公司种类繁多,业务复杂,如涉及会计控制、人员更替、劳工关系、竞争、产品开发、营销等等,头绪繁杂,一个月只花一个半天,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事无巨细、明察秋毫。2、专业知识的匮乏。反托拉斯法竞业禁止的规定,使得同一个人无法在两个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中,同时担任独立董事,即使没有规定,也没有公司愿意邀请竞争公司的董事,出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隔行有如隔山,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在董事会中三缄其口,担心发言过于幼稚而贻笑大方。3、信息的不利偏在。独立董事大多依赖经理层向其提供信息,而这一信息很难说是独立而且可靠的。经理层希望其提案获得批准,并且希望公司运作获得良好评价,总是倾向于‘报喜不报忧’,这无疑使独立董事的决策能力雪上加霜。4、利益激励和高效运作压力的缺失。独立董事的薪酬,对于普通蓝领而言,固为可观,但相对于他们自身的年收入,却实属不屑一提。而且,独立董事往往是‘零董事’或只持极少量股份,公司运营的前景与其个人利益实不相关。其他批评意见认为,一旦经理人与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很难期望独立董事会能够毫不犹豫地维护股东利益,因为任何对经理人自我交易的限制,势必都将危及独立董事日后与经理人合作的能力”4.对此不足和缺陷,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采取了有力措施,从信息获取、工作条件、费用承担、报酬待遇等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具体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4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1高校资产管理现行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1高校资产管理现行模式

高校资产具有种类多、数量巨大、储存和使用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国内不少高校已经建立高校资产采购系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旨在通过信息化技术,加强资产在采购、使用、处置、维修等环节的全面监管[2-4]。虽然大多数高校正在逐步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但仍存在实施效率不高、整体管理效果不佳等问题。

1.2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传统的资产管理方式普遍呈现各自为政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平台,平台对于资产从规划到处置的全过程也往往难以实时追踪记录。这种“半生命周期”的管理模式逐渐不适用于高校资产管理的要求。因此校园资产管理急需更为智慧高效、规范完整的模式进行统筹规划。目前高校资产管理虽然已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和解决。1)高校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完善在规划阶段,程序流程不规范[5],审核不严谨,采购需求不合理,缺乏计划,导致重复购买同类资产[6];在采购阶段,未做到通用设备的统筹采购和统一分配,导致后期运行和管理难度大。在使用阶段,软件资源与硬件资源未能共建共享,导致资产普遍利用率不高[7]。在处置阶段,缺乏动态的长期监管,无法准确掌握待报废资产的真实具体信息,较难做到处置时账实相符[8-9]。2)资产管理平台缺乏与其他系统融合互通智慧校园是整合的、一体化的校园应用系统,具有高度的感知、控制、协同的服务能力。资产管理系统与教务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房屋管理系统、数字化校园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OA)融合互通性较低。各大系统由各部门自建和管理,功能分散、多头管理、相互独立,并未实现互联互通,无法实现资产档案、财务预算核算数据、文件签批信息等数据的共享[10],导致高校资产信息重复、数据不一致的问题。3)资产信息化管理不力入库入账不严谨,未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资产信息录入和审核;资产调拨后,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等信息未进行实时更新,缺乏长期的动态管理;处置过程缺乏可行性分析论证、市场价值评估[5],有些资产报废后长期没有下账,仍存放于原使用部门,造成账实不符;资产管理系统只具备简单统计和查询[11],未有相关数据分析等智能化功能,无法给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2基于全生命周期构建高校资产管理智慧化的策略

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统一的技术路线、统一的业务规范、统一的基础架构和统一的组织管理、采资一体化”原则,对资产管理全阶段进行统一规划和整合集成,形成一体化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平台。该平台强调实名制和实名存放地的管理,全面实现资产信息数据共享和流程共享,有效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益[12]。实现资产全过程、全日志记录的过程化管理,将规划阶段、申报阶段、实施与使用阶段、处置阶段这四个阶段进行线上与线下的有利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2.1规划阶段

围绕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统筹规划目标明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资源共享讲求效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主流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各部门资产采购项目规划,在资产管理平台上填写资产配置预算表,与教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

2.2申报阶段

资产申报阶段主要分为资产初审、论证评审和立项审批环节。资产初审:各部门在每年规定时间统一在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线上申报资产采购项目,填写资产采购需求清单等。统筹部门根据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各部门资产采购规划及需求清单进行核对,调研场地需求和现有教学实训条件以及其他综合情况,进而审核资产采购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方案、需求资产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是否科学规范,并在资产管理平台进行审核意见的反馈,初审环节结束后,资产采购的相关材料自动流转到平台的下一环节。论证评审:组织校外专家、各职能部门进行线下论证和评审,校外专家主要对申购的资产从可行性、必要性,是否具有前沿性,是否满足专业教学要求,如何提高利用率,配置参数是否需要调整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各职能部门包括高职教务处、财务处、国资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对需采购的资产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招投标采购实施、软硬件资源共享、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统筹考虑,并提出评审意见。由统筹部门在该平台进行意见的反馈,并与OA系统对接,提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关联各部门的相关材料,并自动流转到下一环节。立项审批:由申购部门在资产管理平台填写资产采购申请表,平台自动关联前期的资产采购需求清单,并上传项目建设报告等相关资料,由申购部门、统筹部门、职能部门在平台上进行多级审核和签批。

2.3实施与使用阶段

资产实施与使用阶段主要分为招标采购与合同签订审核、资产入账与验收、资产标签和单据、资产调拨、设备维修、资产折旧、数据上报、资产清查环节。招标采购与合同签订审核:申购部门上传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等文档至资产管理平台,由统筹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将前期资产采购需求清单与以上文档清单进行比对,包括针对质保售后、培训、付款方式、拟采购资产的品牌、型号、参数以及台套数等内容等,并在平台进行多级审核和签批。资产入账与验收:由申购部门对到货的资产进行技术验收,并在平台进行资产入账,录入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牌、型号规格、数量、金额、购置日期、使用人、使用部门、存放地点、质保期、供应商等信息。由申购部门、统筹部门、国资处等相关部门去现场进行资产的商务验收,包括资产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功能等是否与合同清单相一致,并在平台进行多级审核和签批,与人事管理系统、后勤管理系统、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OA系统、校园一卡通等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资产标签和单据:资产管理平台支持对接自助服务终端,利用智能化终端可方便各部门对平台数据的简单方便操作,可实现身份认证、业务单据自助打印、个人业务查询、状态检查、自动开关机、系统配置等。资产标签采用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利用微信小程序扫描资产标签、房间资产二维码,可显示该房间下所有资产的详细信息及汇总信息。可在资产清查时一键上报资产异动,方便核查。也可利用平台的资产地图模块,点击某学院、某科室或某楼栋来查看该环境下所有资产的详细信息,以及统计资产总值、资产总数量等汇总信息。资产调拨:分为部门内调拨和部门外调拨。对资产进行调拨分配,资产设备从入账、入库到新使用部门后的调拨情况、使用轨迹都可实时查询到。设备维修:各部门在平台填写设备维修单,自动关联每个资产的入账信息、招标文件、合同信息、验收报告等信息,可查看每个设备的维修周期和步骤,与后勤管理系统、OA系统对接,并提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资产折旧:按照年度计提,季度计提和月度计提三种不同的计提方式进行资产的计提折旧。完成分类折旧年限调整、数据治理、财务对账、资产的补提与按月计提折旧、折旧数据报送财务等工作。数据上报:实现常用的资产管理类统计报表,同时支持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上报数据一键生成直接导出上报。与教育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严格按照教育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规范,实现数据直接上报、事项同步的功能,减少学校重复输入数据。资产清查:利用条码采集设备,对已粘贴条码标签的资产进行快速清查。通过全面清查,准确掌握各类资产的详细资料,切实摸清家底。采取部门自查、资产清查办公室全面清查原则。由各部门领导总负责,资产管理员、各科室负责人担任资产清查员,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理、盘点,检查资产原值、待报废资产的数额及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及时在资产管理平台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清查总体情况,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清查情况,重大事项披露等。在各部门完成盘点工作后,由清查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盘点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复核,确认盘点结果,确保盘点工作质量。

2.4处置阶段

资产处置是指部门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出、出售、投资等。资产的处置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阶段:首先将处置类业务由职能管理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审批,对接OA系统,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然后会议决议后进行集中的财务销账和资产销账,进行资产评估;最后完成实物处置操作,进行账面资产数据的核销,并与财务管理系统、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OA系统、校园一卡通等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

3结束语

高校资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优化。智慧校园背景下,研究基于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智慧化建设强化了高校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系统智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出各类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异动信息,实现资产重要指标监控预警功能,并促进资产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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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商用化;专利运用;商业化;广西

[DOI]10.13939/ki.zgsc.2015.12.064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1]。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服务业六类重点发展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其中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服务[1],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核心,是企业知识资本转化为企业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商用化服务能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资本化、产业化。广西专利申请量和知识产权的运用得益于自治区“专利倍增”计划的政策支持实现快速增长,但目前专利总体质量低、服务能力弱、商用化水平低是我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研究广西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业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并探索应对之策更显必要。

1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现状

由于起步较晚以及经济相对落后,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还很薄弱,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处于较低水平,但近几年,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的一大特点是发展迅速,部分指标上升速度显著,潜力很大。得益于自治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有了很大改善,知识产权商业化发展迅速。

1.1知识产权商业化服务发展势头良好

2013年,广西专利综合实力指数排名在第20位[2],比2012年上升3位,其中广西专利商用化排名上升明显。知识产权商用化的指标包括专利质押数量、专利许可合同数量、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转让数量、专利进入产业化阶段专利比例、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和中国专利获奖指数,广西在专利质押数量金额、中国专利奖获奖指数、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监测值大幅提升。2013年广西专利质押融资有了突破性发展,在自治区政策引导和对知识产权发展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质押融资从2012年的零跃升到15092万元;专利许可合同备案82项基本和去年持平,备案许可金额439.2万元,专利申请权与专利转让249件,高技术产业每件有效发明专利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83万元每件[2]。上述数据表明,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发展迅速,商用化虽起步晚,但发展潜力强劲,我区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开始进入发展快车道。

1.2知识产权融资交易量创新高

2013年,通过“广西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桂林国家高新区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平台,自治区重点组织100项专利项目开展推介活动,帮助企业完成5个项目的技术转让融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分别与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签署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小企业开拓专利质押融资渠道。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权推广中心积极推进与国内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跨区域平台合作,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挂牌交易广西专利技术1232件,并成功转让8件专利,交易金额达2.79亿元。2013年,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方面,共办理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进口登记2项,合同金额1116.82万美元;办理专利权转让出口登记1项,合同金额2.45万美元。区政府还积极给科技型企业和商业银行牵线搭桥,鼓励双方积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活动,最终30多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在与8家银行对接过程中,有13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方式共获得贷款1.38亿元,年度专利质押融资额首次突破亿元大关[3]。

1.3知识产权商用化平台建设稳步推进

广西(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顺利启动,南宁中心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建设,已完成交易大厅、数据中心场地建设,交易大厅建设面积283m2。桂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桂林中心是在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权推广中心基础上,依托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交易、投融资等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经过一年多的建设,桂林中心已建成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交易大厅以及配套服务场所,配置了信息终端和知识产权电子竞价系统,建设了知识产权交易数据库,初步建立了项目咨询、洽谈、专利检索、投融资、专利评估、交易等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金马甲交易平台等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实现服务项目共享,目前已有金融、专利、知识产权评估等16家服务机构进场服务,服务队伍人数超过80人。目前,桂林中心已与桂林市5城区12县科技局,5家科研院所,3所高等学校达成合作协议,下一步桂林中心将建立覆盖全区14个设区市联络网,打造立足桂林,面向广西和西南,辐射东盟的技术产权的集散地[4]。

2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对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的认识有待提高

社会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甚至包括一些专业的机构,往往把知识产权服务业简单地认为是服务,这显然是没有理解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本质造成的;其次是认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是中介服务机构,这一错误的认识有一定的社会因素,是由于广西整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比较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大部分仍以服务为主,没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机构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商用化等较高层次服务业务的作用造成的。调查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重要业务,受访者选择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和培训服务的比例(可多选)分别是:70.3%、42.3%、39.5%和19.8%,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在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中,知识产权仍是最重要的服务业态,其次是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信息服务也是较为重要的业务组成。另外,根据 2012 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调查,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经营范围中,有超过60%的机构从事咨询、服务,约40%的机构从事法律、信息服务,近30%从事培训服务,而从事商用化服务的机构只有 17.5%;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收入业务来源中,商用化服务比例仅占6%。可见,目前中介机构在专利等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的服务能力不足是制约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市场价值的重要因素。在知识产权服务业比较成熟的市场中,单纯的服务属于知识产权基本业态,而信息和商用化服务具有更高附加值,也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2.2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人才不足

随着我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不断推进,人才短缺问题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培养基地建设亟须加快。截止到2013年底,我区专利机构23家,专利执业人达87名数据截止到2013年10月。,虽然两者都有很大提高,依然与广西知识产权发展速度不协调。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5],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而目前广西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和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很少,更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和主管领导,因此,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是制约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2.3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商业化能力不足

自行实施是项目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没有实施的原因集中于技术储备、缺乏资金与适合的生产性企业。据统计,科研院所77.1%的发明专利采取了自行实施方式,而高校则是自行实施和许可实施并重,所占比重分别为 48.35%和44.8%[6]。

2.4知识产权商业化平台不完善

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除自行生产实施外,专利成果的许可和转让是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而个人拥有的专利大部分是通过许可和授权得以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调查发现 80%以上的专利许可和转让都没有借助中介服务机构。高校许可和转让的发明专利中只有 10.5%借助了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的这一比例为 16.7%[6]。可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在促进专利运用中发挥作用不足。

2.5创新成果与市场、企业需求脱节

针对自治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也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如除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申请专利的目的很大比例是保护发明创造成果外,很多专利申请仅仅为了完成规定的科研指标或项目要求,而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申请专利比例很小。很多发明者对专利成果本身的资产价值或者市场化价值的考虑较少,疏忽或者不重视通过专利市场化运用实现经济效益。由于对专利的市场价值认识不足,也造成我国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大量技术成果,在国际上以论文形式发表,但没有申请国外专利,无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被无偿使用的风险。此外,高校、科研单位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但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创新成果缺乏市场基础,与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需求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满足现实的企业生产需求。要使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就需要有市场需求,有适当的企业承担成果产业化过程,因此,当前成果与市场、企业需求的脱节是造成其无法实施产业化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6资金不足及风险管理缺位阻碍知识产权产业化实施

缺乏资金和投资及投资风险不确定性大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专利成果的运用,尤其是产业化实施,过程长且风险不确定性大,对风险投资缺乏吸引力,据统计有65%的高校专利产业化和75%的科研单位专利产业化都没有受到资助,风险投资对专利产业化的资金资助更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刚刚起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难,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权利人利用专利等无形资产获得资金融通的能力有限,因此,没有充裕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担保机制,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实施受到限制。

2.7产业规模偏小、服务层次低

由于还处于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8],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公司;产业内没有形成明确的市场分工和定位,产品和服务主要集中在如专利、商标登记等价值链低端。就整体产业来说,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3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发展措施

3.1加大银行对知识产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有条件有实力的银行,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进行管理。

银行要结合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和激励约束机制[7]。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水平。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法规政策,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不断改进服务,从各方面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3.2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如何评估,以及评估的可信度的问题。目前我区缺少能针对专利、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做无形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政府应该扶持鼓励建立公正公平的技术评估机构,大力培训一批技术评估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是一类综合素质、专业素质比较高的人才,对于这种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给予这部分人员一定的高层次人才所需的相对应的保障,这样才能带动整个高端产业的发展,为随之而来的产业结构转型做好人才铺垫。

引导银行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审慎评估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定期或不定期地动态评估质押物的质量。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也可以自行评估,委托外部机构评估的,要建立评估价值复核认定机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拥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的丰富经验和一定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委托评估的,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具体的评估事项,明确评估报告作为授信审批依据的有效期限以及虚假评估的责任承担。

3.3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及风险预防机制

知识产权资产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有巨大经济价值,要充分激励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投资热情。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认识不够,且当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市场不成熟,知识产权资产的运用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要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引入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保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资产的财务登记制度,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投融资能力。当企业出现无法还贷风险时,银行将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也许能够找到合适的买家,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又不会因为出质人的问题就将其技术或者是知识产权锁进保险箱。针对五大新兴产业建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互联网、生物、文化创意、新能源、新材料是新兴战略性产业,要建立好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配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3.4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产学研合作,可以整合高校的科研和人才优势与企业产业化、市场化优势,高校与企业间的联合研发可以弥补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脱节。目前我国三大科技计划项目中来自于产学研合作研发的发明专利比例仅占五分之一,但已经表现出较高的产业化水平、标准化水平。因此,在国家资助项目中应鼓励、支持更多企业参与,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促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与经济相结合的新途径新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现知识产权服务经济、惠及民生。

3.5加快推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平台建设

为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对专利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初期,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扶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对于目前需求量大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要树立典型经营模式,加快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商用化的中介机构和人才。继续推进广西(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广西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广西(桂林)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稳步推进南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面向全国招聘项目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组建专业筹建工作机构;依托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知识产权检索、咨询、交易、投融资等服务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努力将两大交易平台打造成集项目咨询、洽谈、专利检索、投融资、专利评估、交易等服务的知识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体系,为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商用化提供有力的支持。同知识产权实力较强的省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合作,同时联合区内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局及科技型企业建立覆盖全区的联络网,面向西南和泛珠三角区域、辐射东盟的技术产权的集散地。

3.6完善专利人才体系建设

加快区级知识产权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培训基地[9]建设水平,通过下达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及委托培训项目等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加强复合型师资队伍建设、举办知识产权实用培训班、组织编写知识产权教材、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设置以及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课程体系等工作,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高地,加快我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培训,加大知识产权紧缺人才培养力度,组织广西各高校、科研院所参加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能力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晋升体系,在原有推进“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建立“高级专利管理工程师”的培养,以形成“高中低”结合的人才结构[5],并建设广西知识产权人才数据库,分类和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人才管理和培养工作,为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智力支持。

3.7进一步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强化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充分发挥广西优势和特色,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专业。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等为平台,加强同东盟知识产权服务业合作,在版权贸易、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数字出版等方面深化合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拓展了合作交流空间,全面拓展了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合作。

3.8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

知识产权服务已呈现综合化与专业化发展趋势,鼓励引导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朝着提供综合服务方向发展,传统机构应积极拓展服务职能,主动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延伸服务。规模较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着专业化、专门化的方向发展,即侧重某一类型或领域的服务,解决客户特定需求,形成独特的服务优势。在涉及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新兴信息服务、基于网络信息化的知识产权服务等新兴业态,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网络信息化交易平台为知识产权在线交易提供了可能,应当充分考虑传统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特性差异,为新兴服务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培育专利运营新业态的发展,积极推展服务领域,继续开展专利引进、集成、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等业务,不断完善拓展质押融资、对外许可、投资入股、标准制定及海外维权等业务。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提高服务附加值和服务质量。

3.9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全国第一个独立的、具有完整管理职能的知识产权局在上海自贸区诞生,改变了30年来专利、商标、版权分属多部门管理的局面[10]。此举是我国知识产权改革具有先锋意义的重大创新,将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并与筹备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接,形成全方位的立体保护机制。广西也应该尝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争取逐步完成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提高广西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效率。积极申请广西筹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提高广西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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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一、我们的利率政策究竟能走多远

真正意义上的第八次降息出现在20*年2月:1年期存款利率从2.25%降为1.98%,1年期贷款利率从5.85%降为5.3l%,准备金存款利率从2.07%下调到1.89%,20天、3个月、6个月和1年期再贷款利率分别从3.24%下调到2.7%、从3.5l%下调到2.97%、从3.69%下调到3.15%、从3.78%下调到3.24%。由此,我们可以把始于19*年5月以来的货币政策视为降息周期。

第八次降息是在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做出的。按照中央银行的意图,此次降息是针对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和消费物价连续数月下降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借贷的利息支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促进生产经营发展。同时,存款利率下调幅度小于贷款利率,使得银行存贷款利率差异缩小,以鼓励商业银行改进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但是,中央银行的第八次降息政策对分流储蓄,刺激投资的作用仍然有限。中央银行从20*年2月21日开始下调存贷款利率及其利差以后,3月份金融机构存款同比增长率下降到只有14.2%,贷款同比增长率则上升为13.5%,同比增长率差突然从2月份的4.4%下降到3月份的0.7%。然而自此之后,金融机构存贷款同比增长率差很快回升,在大约4%的水平波动,而不是维持在一个大大低于20*年2月同比增长率差的水平。这充分显示,第八次利率下调已经很难促使商业银行资金更多地实现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事实上,始于19*年5月的降息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宏观经济对利率下降的反应迟缓而微弱。可以断言,如果我国利率在现有水平之上继续降息,结果迟早会出现流动性陷阱。因此,进一步下调存贷款利率的空间非常有限,利率政策实际已经基本走到尽头。

就目前的利率水平而言,我们不能不说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已经很松。尽管我国的货币当局始终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但实际上中央银行8次降息以来推行的是一种趋于扩张的货币政策。然而,困扰我国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占到全部企业数的90%以上,在工业产值中占60%左右,在实际利税上占40%左右,在就业人数中占75%左右,在新增业机会中占90%以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此外,我国从2001年9月开始,通货紧缩现象又断断续续出现,特别是在20*年3月以后,物价水平始终处于下降状态。既然所有这些现象不是因为利率过高造成,那么是否是因为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量不足造成的呢﹖

二、对中央银行货币供给适度性的考察

关于货币供给究竟是内生性的还是外生性的,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所谓货币供给的外生性是指当代世界各国无不建立起独享货币发行权的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既是信用货币的发行者,又是货币供应量的调节者。同时,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也不完全受制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还受制于客观经济过程,即受经济社会中其他经济主体的货币收付行为的影响,所以货币供给同时又是一个内生变量。

首先,就货币供给数量看,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仿佛并不存在问题。从2002年8月份的统计数字看,广义货币M2余额为17.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5%,增幅比上年末提高1.1个百分点,是自2001年8月份以来增幅最高的年份,狭义货币M1余额为6.5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6%,增幅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流通中现金M0余额1.57万元,同比增长9.3%,增幅比上年末高2.2个百分点。显然,广义货币增长被稳定在13—15%这一平稳区间,说明我国货币供给量指标具有外生性。

既然货币供给量是充分的,而货币又是通过金融中介输送到企业去的,那么为什么中小企业的资金普遍感到紧张呢﹖难道是大中型企业掌握了过多的资金吗﹖实际上,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保持M2适度平稳增长的过程中是遇到困难的,但是因为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上升,借助于中央银行维持汇率水平的冲销操作,以外汇占款逐渐增多的形式,货币供给的预期目标才得以实现。据此,一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偏紧,是因为尽管我国货币供给连年增长,但是中央银行货币供给中用于海外增值的外汇储备资产在持续增长,国内信用中用于支持政府支出的部分又迅速增长,以及由于银行贷款存量中一部分已被不良资产所抵消等原因。观察从19*年到20*年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发现用于国外的资产总共增长了93.4%,而用于国内的资产仅仅增长了59.6%,并且从绝对额来看,20*年158302亿元的广义货币供应量中竟有26425亿元未用于国内经济,而是以海外资产的形式流离在国外。

但是,上述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归结为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占款迅速增加,因而货币供应总量用于国内信贷的货币量实际较少的分析是存在问题的。如果从中央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来考察货币基数,应该是:

基础货币=国外资产净额+对政府债权+对商业银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其它有券-政府存款+其它项目净额

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货币乘数

而货币供应量同时取决于基础货币的数量和货币乘数,是两者的乘积。国外资产净额是基础货币的一部分,它是通过中央银行冲销行为转化为人民币,又是通过银行的贷款行为转化为货币供给的,它和其它形式的项目,如对政府债权、对商业银行债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债权和其它有价证券等形成货币供给的方式并没有差异,只不过其它几项无需再通过中央银行将其转化为本币罢了。考察企业资金是否紧张不能孤立地从基础货币及其构成考虑,而只能从货币供应量总量及其组成结构角度考察。所以,得出中央银行外汇占款过多是我国中小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基于以上逻辑,对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考察,是借助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平衡表进行的。在货币当局不允许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前提下,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业银行,在没有风险的条件下,它将首先选择为企业提供贷款,其次它会选择购买国债,最后才会选择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因为商业银行在这三项上的投资收益率是依次递减的。问题在于,在银行对企业信用了解不够充分的条件下,企业的道德风险很高,它们对给企业贷款的预期收益率会相当低,可能低于国债利率甚至低于中央银行储备金利率。这样,商业银行就会把剩余资金用于国债、用于超额准备金。一旦变为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这部分资金就失去了存款创造功能。同时,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银行资金用于从中央银行购买国债,也加大了对经济的紧缩作用。所以中小企业资金紧张是因为银行惜贷,商业银行将很大一部分资金用于国债或中央银行储备金。

事实上,如果商业银行惜贷程度得到缓解,在货币基数不变的条件下,由于货币乘数得到扩大,我国的货币供给数量将得到进一步提高。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即使中央银行能够准确控制货币基数,实现对货币乘数的完全控制也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整个过程应该被视为内生的。

三、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多元化与长期金融结构改革

一短期货币政策的灵活多元化

1.降低准备金利率

当前,为了加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仅仅依靠中央银行下调利率是不够的,必须执行灵活多变的货币政策。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但是,国家经贸委的一份对部分城市1688户企业的调查显示,88%的企业认为信贷资金“供应紧张”或“非常紧张”。看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应当成为当前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方面。

20*年8月,中央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实际上,这一指导性意见只能是权益之计。商业银行惜贷是从自身利润最大化出发,是它们比较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和收益的结果。如果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硬让商业银行贷款给那些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一旦将来发生风险,贷款难以收回,就很难说清究竟这个指导意见又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多少呆坏帐。

因此,中央银行的最佳选择应该不是通过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市场手段,疏导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由于2002年2月第八次降息几个月后存贷款同比增长率差重新徘徊在4%的水平,商业银行拥有大量闲散资金不能贷出,它们的选择只能是增加其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和国债。

存款储备金政策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一般来说,经济出现过热的时候,金融机构贷出资金的倾向加大,由未来期资金无法偿还所导致的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时,中央银行就会提升储备金利率,甚至是升高储备金率,为经济降温;反之,中央银行会考虑降低储备金利率乃至储备金率,以刺激银行的贷款行为。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率为6%,但在此之外,商业银行却有4~6%的超额准备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10%到12%都存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帐户上生息,而没有用于为企业提供贷款。中央银行已经在20*年2月将存款准备金利率从19*年6月10日的2.07%下调到1.89%,但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仍然在4%以上。因此,中央银行对下调准备金利率是大有文章可做的。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是不为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因此银行下调准备金利率也是可以有国别参照的。(见表)

2.逐渐减少国债正回购

除了用于超额准备金,出于银行经营压力和金融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用于国债。到20*年5月末,金融机构持有国债9367亿元不含财政对商业银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比上年末增加1022亿元,增长12.2%;占国债市场总量的56.7%,较上年末上升3.3个百分点;占其资金总运用的比重为5.5%,比上年末上升0.3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国债达829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36亿元,增长12.7%;占全部国债市场总量的50.2%,比上年末上升3.1个百分点;占其总资产运用的比重为6.3%,比上年末上升0.4个百分点。这表明,目前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持有大量国债、持有比重继续扩大的同时,已成为国债市场上最主要的投资人。

目前,国债已被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普遍用做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通过国债买卖实现信用的扩张或收缩,以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是通过债券回购这一交易方式来进行的。所谓“回购”,是指交易的一方卖方在卖出债券给另外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同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其中,所谓正回购是指一级交易商作为债券卖方的回购,而反回购是指一级交易商作为债券买方的回购。因为正回购带有降低中央银行债券资产存量的含义,所以正回购意味着中央银行在紧缩货币;反之,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反回购扩张货币。

当前,出于对我国对外贸易顺差引起的外汇储备不断上升造成货币增长过快的考虑,以及对商业银行持有国债的利率风险的考虑,中央银行从2002年6月25日起,到10月15日止,连续16次进行了正回购,已经将过低的债券利率调整到合理的位置,目前没有必要再做拉高引导。从中国经济的宏观面来看,我国从3月开始又出现通缩,而没有通胀压力。所以,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张而增加货币供给是有空间的,这实际也是货币政策应对财政政策力度应当逐渐减弱的一种配合。基于这样的逻辑,即使中央银行不能进行反回购,正回购行为也应该逐渐淡出。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减少手中国债持有量,促使其向企业贷款。

一旦储备金利率继续下调,并且购买国债的收益大大下降,商业银行就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选择,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显然,与中央银行通过行政命令迫使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相比,实施上面的货币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经营风险会更小。但是,这种对策仍然只是一种短期策略。因为一旦商业银行已经把资金贷给了所有预期贷款回报率较高的客户而不再存在优质客户以后,它的选择可能是把资金用于库存,而绝不会贷给预期贷款回报率为负的客户。所以,从长期来看,我们更需要对现有金融结构进行调整。

二长期金融结构改革

1.大量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向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限于资金约束,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向大型企业提供贷款。在放出每笔贷款之前,它们都可能会对自己的贷款对象——中小企业做深入细致的考察。而对大型商业银行来讲,它们既可以为大企业提供贷款,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更难于考察,即使中小企业实际拥有投资回报率很高的低风险项目,在大型商业银行看来,它们预期真实贷款收益率也会较低因为他们给企业不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打了一个相对较大的权重。其次,商业银行每笔贷款的交易成本其实差别不大,而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比大型企业小得多,所以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就显得非常高。举例来说,如果大企业一次贷款规模为1亿元,而1家小企业1次贷款250万元,那么,银行贷给小企业1亿元的交易成本大约是贷给大企业的40倍。

所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长期对策是建立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一条思路是加快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另外一条思路是对无效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拆分。拆分的目的有两个,其中一条是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第二是解决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现有规模而言,它们整体上市是非常困难的,拆分成为规模较小的地区性银行,将有助于通过股权结构的改变达到从根本上改变其银行治理结构的目的。第三条思路是对中小银行进行增资扩股。2001年11月28日,世界银行旗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与南京城市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以2700万美元价格,收购该银行1.5%的股权。2002年,杭州城市商业银行“引入民营资本的计划年内可以完成,届时民资占比将超过50%”,而财政股份将下降到30%左右。所有这些对扩大中小银行资本金,缓解中小银行贷款难都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与中央银行向中小企业增加再贷款相比,风险会更低。

2.实现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扁平化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五级管理制度,管理链条过长,信息传导不畅,基层银行只是储蓄银行,而没有贷款职能,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神经末梢”实际已被砍去。所以,只有从银行组织结构上下功夫,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问题。例如,总行和一级分行应该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能,在提升经营层次上发挥主导作用;将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上收支行的管理职能,将支行发展成为区域业务和产品分销中心。

3.降低企业融资额外成本,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体系不发达,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偏少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但从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来讲,贷款担保体系不够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企业贷款不但需要支付银行利率,而且还要支付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以及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和咨询费。举例来说,对于1笔100-1000万元的贷款,企业一般要支付贷款额度2.5-6‰的资产评估费,0.1-1‰的抵押登记费,0.2-0.3%的公证费。此外,贷款担保公司一般收取贷款额度的1.4-3.5%作为担保费用,还要外加0.3%的咨询费,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但担保面窄,这不但体现在被担保企业的数量上,而且体现在担保品种上,仅仅局限于个人消费信贷、企业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民营企业田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微乎其微,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也不到10%,尚未实现市场化运作。而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额外负担问题来说,最为关键的是建立更多市场化运作的信贷担保公司,通过相互竞争,降低担保公司的收费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虽然国外已经出现了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实例,但将国债资金投入到担保公司当中仍然不是最优策略,因为这样做迟早会引发“问题担保”,不但不利于担保公司在竞争中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能变相造成银行和企业的第二次“债转股”。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亟待完善。由于中小企业过去没有完善的信用评级,以致面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银行驻足不前。同样道理,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过去我国也没有相应的信用制度,所以在贷款过程中,无论银行还是消费者,都为确定个人资信程度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得贷款者融资成本加大。

4.完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实现利率市场化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中央银行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首先,必须看到,中央银行的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尽管有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但是我国股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股票基本不分红,使得对中国股市进行长期投资的价值变低,而只具炒作价值。但是,随着我国股市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应该被人民银行重新列入议事日程。事实上,由于我国金融产品品种单一,资本市场不够活跃,造成商业银行资产单一,投资渠道狭窄,不利于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绩效,降低不良资产比例。

区分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主要的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短期融资场所。它主要由商业票据市场、同业拆解市场、短期国债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构成。其中商业票据市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更具现实意义,因为票据融资方式与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强、金额小、周期短和频率高等特点相适应,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目前,由于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把资金贷给大客户,而票据业务却具有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天然优点,因此,票据业务的广泛开展就相当程度抵消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抑制。当前,为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央银行增加再贷款,指导商业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又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限制,从而削弱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使得票据业务大幅萎缩。因此,当务之急不是再对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加强监管,而是改革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实行比例控制的规定,转变为按照票据签发额与保证金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控制的制度,同时,要改变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准入上受到歧视的窘境,以最终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

其次,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目标还远没实现。目前,我国唯一比较市场化的一个利率是银行间同业拆解市场。从统计数字来看,截止2002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会员已经发展到660家,四大国有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是该中心的成员,这对于调剂银行之间的头寸余缺具有重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进一步降低同业拆解市场的准入资格,允许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加盟,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省份和地区,以最终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与此同时,应该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最终实现利率市场化。这样,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就能够在权衡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从而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拥有高收益项目的中小企业苦于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愿意支付l0%的利率给银行,而且中小银行有权将贷款利率从中央银行规定的5.31%提高到l0%的话,中小银行就可能在同业拆解市场上从资金宽松的大银行手中获取更多的资金,贷给更多的企业;同时,大银行也解决了因为没有好的投资项目而使资金闲置的问题,并最终造成中小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双赢的结果。

5.小银行未必不存在大问题

是否将大银行拆分成小银行或者大量建立中小银行,银行惜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随之畅通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主要由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构成。按照一般逻辑,容易产生惜贷的应该是规模最大的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它银行惜贷程度应该相对较低。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借助上面的图线,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存贷比高低的总体次序。存贷比最高的是其它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次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然后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而处于最后一位的是农村商业银行,明显存在惜贷问题。

按照常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规模较小的商业金融机构,它们与中小企业的亲和力应该更强,容易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惜贷矛盾应该并不严重,但事实却正好相反。与此同时,虽然20*年l-7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存贷比呈逐月下降趋势,但惜贷现象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严重的。

为什么商业银行在以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的今天出现上述的存贷比格局呢﹖这主要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历史沿革、布局设点、业务种类和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解释。如果把城市商业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城市商业银行大都是从信用合作社转化而来,存在一定甚至巨额的呆坏帐,并且还有人员安置等历史包袱,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成立之初起点可以说是一清二白的,因此使得自身的拓展空间得以加大。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受到了地域的限制,所以经济发达地区的商业银行往往大于不发达地区,效益也好于不发达地区;与此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分支机构设点,例如,招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尽量把支行设在了具有经济发达、信息畅通的优势地域。所以从总体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加容易将资金运用到对应的优势项目上去。再次,就业务种类和品种创新而言,城市商业银行也相对逊色,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异地质押贷款”等等,吸引了更多的顾客。

第7篇:数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范文

关键词: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资本集约度;规模效应;并购;动因;整合;多屏竞争

中图分类号:G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5-0106-05

产权可以理解为人们通过或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即一定的主体对客体(物质资料)的支配、占有或使用关系。产权形式体现物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产权流动可以通过其中任一种方式来完成,而通过系列产权整体打包的流动形式往往构成企业的并购。产权流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各项资源的配置,实现资本集中。对于传媒领域来说,一个成熟的传媒市场可通过产权流动使其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避免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本文所指的产权流动是以国有传媒企业产权整体交易为特征的活动,包括对国有传媒机构产权的整体收购或达到控股的股权收购,以及实现传媒企业产权转让的机构兼并。产权流动对资本集约度和资本单位总体生产力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促进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

一、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动因分析

西方学者如菲吕博腾、佩乔维奇认为产权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界定产权的目的就是为了产权流动。①金融学理论指出,并购有利于直接获得具有完善框架的企业组织,得到专门的人才、技术、商誉、特权、资产、先进机制等重要资源,节省本企业时间、资本方面的投入,降低相关经营风险,继而较快产生效益,快速扩张市场相关领域。

(一)兼并、联合、重组是西方传媒集团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

传媒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的资本门槛和规模效应的行业,国外传媒的发展已普遍趋向于大资本、大融合的跨传媒集团模式。他们的市场经济机制使其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趋于完善,政府鼓励业外资本进入传媒业。兼并、联合、重组,走集团化道路,是西方传媒集团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

早在20世纪60年代,跨媒介经营、综合性的传媒集团成为传媒产业的主要存在形式。二战后,传媒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跨国传媒集团的发展,兼并、联合、并购,从而出现一些世界级规模的传媒集团。如意大利米兰富商贝卢斯科尼兼并了意大利所有地方电视台,形成了全国性私营的广播公司――第五频道;法国最大的电视台由一个工业公司经营;德国最大的卫视台由一个电器公司经营;加拿大汤姆森集团用总金额高达87亿英镑收购总部在英国的路透社;从1986―1990年,美国有400个独立电视台和电台在产权市场上被出售,相当于全美75%的电视台被交换了一次所有权。1993―1994年仅一年间,就有200个以上的电视台进入产权市场,经历了产权并购和重组。②

20世纪90年代,美国进入了第五次兼并浪潮,这场持续了10余年的购并浪潮对整个传媒业影响巨大。新闻集团相继并购了福克斯电影公司、泰晤士报业、道琼斯集团等各领域巨头,将其累积的重要资源和完善成熟的运作机制为己所用。目前新闻集团业务覆盖全球的传媒产业,成为当前世界上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巨型跨国传媒集团。1985年巴菲特支持大都会广播公司收购ABC,贷款21亿美金。1995年巴菲特再次支持迪斯尼收购大都会美国广播公司,斥资100亿美元。同在1995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兼并ABC,将娱乐业、电影制作业与广播电视业融为一个新的集团,收购价格高达 190亿美元,使该集团成为世界第二大传媒集团。1999年,美国维亚通讯公司兼并了CBS,斥资230亿美元。1990年时代公司斥资140亿美元收购华纳公司,合并为时代华纳公司,此举使时代华纳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娱乐传媒公司。1996年,时代华纳以76亿美元收购特纳传播公司,成为全球传播及娱乐业的行业老大。2001年,时代华纳公司与全球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商美国在线公司AOL合并,并购交易总值1 062亿美元,涉资3 500亿美元。这种并购重组加速了传媒业资本多元化进程。一个个国际传媒集团不断跨行业、跨区域、跨媒体对其他媒体进行并购。③2012年前三季度,美国传媒业共完成25项并购交易活动,并购交易量增长49%,交易规模达到490亿美元,B2B类媒体占据了最大份额。④

由上看出,欧美国家的传媒史其实就是一部传媒业并购的历史,所有大型跨国传媒集团都是通过购并发展起来的,这就需要有资本市场的支持。没有商业化和产权的流动,也就没有资本无限扩张的动力。并购有利于开拓市场、快速掌握核心技术、笼络关键人才、保证企业利润水平。跨媒体、跨行业、跨区域、跨国界并购成为西方传媒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特征,在并购过程中,缺乏创意、竞争力不强的传媒机构被淘汰,而充满活力的企业注入新的资本后,成为大众传媒行业的优良资本。

(二)传媒产业持续升温的多屏竞争

现今是多屏竞争时代,面对三网融合、台网融合的新挑战,2010年以来从传统媒体到新兴媒体,从国有传媒到民间传媒,产业并购呈现推进态势,快速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并购中彰显资本扩张的力量。2013年文化传媒已发生50多起并购事件,涉及电影、电视剧、出版、广告、游戏等行业,累计资金近400亿元。

1. 新闻出版业。新闻出版是我国目前传媒产业中并购案例发生最多的领域,也是体制改革最为深入的传媒产业。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新闻出版资源进行整合,鼓励实力强的地方新闻出版企业进行并购,形成区域性和行业性综合集团。

在此政策下,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南京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联合对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兼并,兼并后总股本1.2亿股,拥有8家子公司。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华文出版社脱离原有单位加入中国出版集团。2010年末,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公司成立,包括原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语文出版社等,此次整合并购标志着我国出版传媒领域的产权流动上了新台阶。

2. 影视娱乐业。广电总局正加进有线电视网络整合,省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相继成立。广东广电网络公司包括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与19个地级广播电视台,成为目前规模最大的省级有线网络公司。江苏、重庆、甘肃、辽宁、上海、四川、北京、湖南、安徽纷纷成立广播电视总台。其中湖南广播电视台和芒果传媒有限公司成立,对所属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等统一管理,并且控股湖南电广传媒有限公司及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将经营性资产注入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2013年影视娱乐资本整合案例高密度出现,并购潮风起云涌。如:万达26亿美元并购美国AMC,此次并购后大连万达集团将同时拥有全球排名第二的AMC院线和亚洲排名第一的万达院线,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影院线运营商;华策影视收购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金额为16.52亿元,并进行5.5亿元的配套融资,这是截至目前国内影视行业已宣布的交易中金额最大的并购项目,华策与克顿传媒的结合将试水大数据平台与传统影视业务相结合的新型产业模式,互为补充,形成品牌与规模优势;乐视网15.98亿元同时收购花儿影视和乐视新媒体;光线传媒8.3亿入股新丽传媒;华谊兄弟6.7亿元并购广州银汉科技(标志着华谊兄弟这家影视业巨头正式将触角伸向了移动网游行业);苏宁联手弘毅资本投资PPTV(PPTV将借助苏宁与弘毅的资金、线上电商和线下零售的渠道资源进一步发展和布局移动、家庭和PC视频终端);华策影视1.8亿元入股最世文化,等等⑤。

从国际传媒巨头新闻集团、迪斯尼、时代华纳等并购的发展史,到我国传媒企业频繁的并购可以看出,并购是传媒企业获得融资的有效渠道,有利于传媒企业之间内容、渠道、平台的融合,促进电影、电视剧、动漫、游戏、文学等各种不同内容形态的交叉渗透,完善产业链布局。只有大幅提高行业集中度,中国才能诞生世界级的综合传媒集团,而并购是诞生世界级综合传媒集团的必要手段。

二、我国国有传媒机构进行产权流动的必要性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指出,推动文化产业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⑥传媒机构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进入市场领域,是我国进行有效市场经济改革的必要举措,也是使传媒领域资源配置合理、结构调整优化以及高效利用资源的最佳途径。

中国的传媒业隶属于政府,坚持“党管媒体”,管理系统表现出职能合一、结构单一、统分失度、角色错位特征,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宣传系统也是传媒产业的实际管理者之一,这种管理手段导致我国的传媒产业转型始终受到限制,行业自治无法得到具体体现。这与文化产业大发展、传媒产业要繁荣的发展方向相悖,欧美国家传媒产业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相对独立、依赖于市场供给发展机遇的管理体制与传媒产业扩张的价值目标还是可以高度匹配的”。⑦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主要体现在:

1. 推动企业合并的主要是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作用。有些国有传媒播出机构的节目产品同质化严重、大量新闻简单重复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有些需要大规模的方向调整或者技术改造,这就需要资本的注入,采取产权流动的方式进行整合也是一种融资的方式,通过出售或有效兼并,构成新的传媒实体,既能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又重新进行了资源分配。

2. 传媒领域正在引发一场数字革命。这个行业是被技术驱动的行业,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对传媒行业有巨大冲击,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潮流冲垮了传媒产业的传统界碑,目前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对原有的议程设置、管理手段,甚至舆论导向都产生了失灵效应。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对传统媒体的冲击越来越强,通过资产的重新改造及专业化整合,可以重新发挥能量,这种情况下进行产权流动是调整国有传媒机构的必由之路。

3. 从全球范围内的五次并购浪潮中,我们可以看出传媒业逐渐从边缘走向了中心。全球经济就是信息经济,在信息经济中,信息是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因素,知识资本(知识和信息)是国家财富的新来源。因此,传媒业作为一个信息服务行业,便成为最近的合并浪潮的主角。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作为资本集中的一种方式,通过资产重组和改造,达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优化。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不是简单的“要资金”“当资产”“甩包袱”,而是结构调整、强化意识、资产重组等方面的积极认识。

三、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可行性

2013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被改组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两部委的重新整合,标志着我国文化领域内的行业分割将逐渐弱化,预示着国有传媒机构产业链条更加清晰、机构业务更加多元化。

(一)增强国有传媒机构自身竞争力

与前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产权流动大多是由于失去竞争能力或存在条件,被形势所迫作出的选择。这种情况下的产权流动不但使交易成本增高、交易难度增大,产权关系也较难理顺。真正的产权流动应该是企业自身的主动性战略选择。

新媒体带来的竞争加剧,使得我国很多中小型国有传媒机构的生存越来越艰难,基本上是处于地方或行政分割状况,执行的是一种简单叠加式的发展,缺乏竞争力和内在的灵活度。在此情况下进行并购整合,建立一个涵盖各种传媒渠道、面对各种层次的受众群体、拥有各种服务方式的综合性传媒机构无疑可集合内容、渠道、终端、平台和应用的全方位整合优势,逐渐完善其“生态系统”,与内部扩张相比,通过并购整合发展要迅速很多,这既是中小型传媒机构寻求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借力规模化效应,扩大市场覆盖率的需要。⑧

(二)加强国有传媒机构资本扩张能力

通过并购、合并、整合获取更大的效益及影响力,这是传媒业获得发展的主要手段,只有并购重组才能使金融资本、信息资本和文化资本进行融合,更好更多地筹集资金,实现规模性经济发展。我国现有传媒机构资本运作介入较少,资本经营积弱并分散,而大集团规模竞争的实质是资本竞争,若成为跨国跨地域的国际传媒集团,大资本的介入是必要的。尤其是新媒体出现使得在线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成为可能,数据库营销、互动营销及体验式营销,这是令人瞩目的巨大商机,却也更需要资本的支持。⑨借技术寻求资金、以资金助推产业为国有传媒寻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另外资本具有逐利性,目前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政策鼓励和文化产业自身的蓬勃发展让行内行外的资本都蠢蠢欲动。未来,整个文化传媒产业的分散风险、多元化布局的混合并购会愈演愈烈,而且渐成常态,这是传媒产业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

产权流动可使国有传媒机构的产业组织结构更加完整、融资渠道更加顺畅,并可借助协同效应,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利用媒体间的优势互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产权流动也可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获得整体竞争优势。从技术的开发与创新到产业价值链的完善,从立足本土到走向国际市场,通过并购达到产业的扩张及资本的积累,这一方式在国内外都得到有效验证。

四、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实现路径

我国现有的有关产权流动方面的政策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由于所有制的限制、行政干预过多等原因,产权流动既不充分也不规范。国有传媒机构并购引发的资源流动量大、范围广阔,必然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企业的并购行为可增加效率和削弱竞争,若前者大于后者,那么并购行为就是可行的。效率型并购是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真正目标,该目标的实现及防止产权流动带来的垄断行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良好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监督技术;二是责权对称的运作机制。从国际惯例看,国家政权只有一套机构才能充分发挥高效作用,而党政重叠、管理重复、体制臃肿将给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造成很大障碍。因此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而独立才是保证。

(一)国有传媒机构产权主体问题

产权流动是产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让或转移(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实现产权流动首先需要明确资产的权属,即产权的所有者,确定产权主体的责、权、利统一,这样才能知晓产权主体是否具有产权交易合法有效的资格。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到要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看待产权的界定,不能忽视资源的无形价值和资源之间的相互影响。⑩

对于非国有资产,国家提出投资人拥有产权的政策;而对于国有资产,国家提出投资人拥有产权、国家所有但分级分工管理两个原则,这种方式会导致因权力垄断而使个人利益侵害集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事情频繁发生,同时也会浪费很多无形资产。如:国有传媒机构因权力垄断而导致委托机制不完善,不但导致其他资源受其影响而错误配置,而且传媒资源所带来的无形文化价值也受到低估。因此,对于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界定,首先要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之上,尽量确定具体承担人而不是承担机构,即便非机构不可,也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这一点对于国有传媒机构的无形资产的有效利用尤为重要。

我国国有传媒机构有的已经实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情况下的产权流动由出资者共同决定,做出决议后由公司董事会具体执行。但是,目前大部分的国有传媒机构并没有进行企业制改造或产权制改革,传媒机构本身不是原始产权主体,没有权力做出产权流动的决定。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在无明确授权下也无权决定产权流动。代表国有传媒机构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于其对“国有”产权概念的不清晰和模糊性,即使其代表产权主体,也难以实施。因此,对于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问题,应由中央或省市级政府正式授权形成临时性机构,明确责任,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无序及交易中产生的盲目性而导致的资产流失。授权与责任依法成立,一旦发生不当,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产权流动后的国有传媒机构可由董事会提名总经理。政府委托的出资人机构不可以干预监管部分的工作,也不能行使管理职能。

产权流动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环境,诸如产权界定机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司法监管机构等,这些又在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基础之上予以实现。保证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前提是政企分开、法规配套,如此才可制约个人的权力垄断,保证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有公平合理的平台。

(二)省级电视播出机构产权流转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电视台产权的流转阶段规制非常严格,其主要表现就是我国目前阶段仍然是“四级办台”体制,即使出现广电体制集团化改革,也仅仅是在省级行政单位以内,跨省之间的电视传媒业并购并没有发生,省际间电视传媒的产权流转依然没有放开。所以我国当前的电视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就是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的产权规制,由此形成电视传媒市场的竞争局面,盘活全国电视传媒市场。在放开省级广播电视机构产权限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的产权流转限制,现阶段只对国有资产开放,暂时不引进非国有资本进入电视台产权重组中。这主要是为了应对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仍然是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电视台与国外完全商业化的电视台性质不同,我国电视台承担着更多的公益性质和政治宣传任务,保证其资本的国有性质是其公益性的根本保证。第二,目前阶段省级电视台产权流转不对非国有资本开放有利于防止无须并购和混乱重组的出现。电视传媒业存在着巨大的利润,如果其产权完全对社会开放将造成社会资本大量涌入的乱象。

2. 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的产权流转限制要处理好各级党委宣传机构与电视台间的关系。以往我们都有一个这样的疑虑:如果一个地方的电视台被另一个地方并购过去,会给当地的党委宣传机构带来一种话语权被别人夺取的感觉。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当地的领导班子也就成为阻碍电视播出机构跨地区并购的力量。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解决:第一,国家出台文件,在放开省际间电视台产权流转规制时保证电视台政治属性的实现,即就算当地电视台被异地所并购,也一定要优先保证当地宣传部门的政治宣传任务得以实现。第二,建立更高级的宣传领导机构,提高管理级别。在国家一级建立统筹管理、统一调度的宣传管理机构和班子,对全国的电视宣传舆论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3. 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的产权流转限制后的市场发展问题。在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的产权流转限制后,必定会出现一些有实力的电视台广电集团吞并一些较为弱小的电视台。这是一个资源集中化的过程,这种现象对于一个市场成长来说是有利的,迅速出现的有实力的强大企业将会成为市场的支柱以支撑我国电视台市场发展。但是这种资源的集中化过度进行的话,就会形成垄断,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不利,因此,在早期放开省级电视播出机构产权流转限制时就应该设立好反垄断的法律与措施,依法调解电视传媒市场的行为,为我国电视传媒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

五、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后的整合建议

国有传媒机构并购的实质是兼并机构用增量资本盘活被兼并机构存量资本的运营活动,这种并购最大表现之一就是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传媒机构规模经济的改进以及运营空间效率的提高。并购的过程是从生产经营到资本运营,之后再通过资本运营推动生产经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做到有效率地并购,又要以国有传媒机构本身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出发点。生产经营实质上就是市场需要,而良性的市场需要为机构效益与社会福利的统一提供了最深厚的基础,这就是国有传媒机构并购的出发点。相反,若以政府或个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其并购目标就不会是机构通过正常途径收益而是单纯通过资本运营使部分人受益,会造成主体错位及目标偏离的恶果。

在西方国家的传媒机构产权流动的并购中,被兼并机构的人事整合大多是重新聘用经理人,这与其文化背景及原有体制相关。对于我国的国有传媒机构并购,应采取“制度整合为主,人员调整为辅”的路径,因为原有的传媒机构所出现的问题大都是旧观念和旧经济理念与结构导致的,并非单纯的机构人员,这种情况下,单纯换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症结。所以国有传媒机构的并购及产权流动不能仅仅看作是经济行为,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等都是影响产权流动效果的重要变量。

产权如何流动、流动方式、流动后达到何种社会经济效益是判断国有传媒机构流动正常与否的关键。{11}

1. 财税政策方面。按照我国现有的财税政策,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会导致政府间财税收入的变化。被并购传媒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因并购会影响自身的税收,对跨不同财政级次的并购会持反对态度。我国现有税收制度有不同财政级间的矛盾,也有同一财政级间的矛盾,还有跨地区原财政级间的矛盾。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势必涉及跨不同财政级、跨地区财政的税收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分税制度,征税权和产权相互独立,即国有传媒机构产权流动后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

2. 行政管理方面。现有传媒机构在管理手段上以指令性、强制性为主,体现出资产所有者、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等几合一特征,每一个传媒机构都有多个需要汇报工作的“上级”。而传媒是一个体现时间性和效率性的领域,多层领导体制严重影响多屏时代传媒机构的发展。笔者认为解决方案是分离行政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国有传媒机构的资产所有者职能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来行使,投资主体根据传媒机构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并购行为。而行政管理职能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资主体不参与管理工作。

3. 融资政策方面。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离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传媒机构并购的要求还暂时有一定的差距,现行融资政策不利于传媒机构建立有效的融资渠道,现有贷款机制不适应跨地区传媒机构产权流动及传媒集团规模借贷的要求。“融资优序”理论指出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导致投资者从企业融资结构的选择来判断企业的市场价值。{12}笔者认为运用对信息敏感性不强的资金(如内容基金或企业债券)来进行融资是解决办法之一,此外建立新的融资政策,按投资规模、偿债能力和效益原则进行相关信贷工作的开展会有利于我国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加速我国传媒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4. 文化融合方面。传媒机构的产权流动不仅仅涉及到业务整合、人事整合,同时也关乎文化整合,即使在同一个国家进行并购与重组,但不同的传媒机构内部的文化氛围也是不一样的。与意识形态紧密相连的传媒业尤其不能忽视产权流动后文化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一个企业的文化理念会贯穿于整个业务,双方除了业务融合、人事融合外,能做到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融合。

总之,国有传媒机构在现有的单一资本来源以及相应的运行体制及事业性质情况下,难以进行较为彻底的体制创新,进行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多元化发展也为时较早。只有逐步打破瓶颈,探索国有传媒机构的产权改革、着力改变“发展惰性”、进行有限创新继而全面探索多元资本进入机制才有望进一步激发创造力和内部活力,这是我国传媒业发展的必然,也是管理层的当然选择。

注释:

①⑩王言炉:《产权界定、产权流动与产权维护》,《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5期。

②马德永:《国际传媒集团的成长与变革――贝塔斯曼个案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③郭燕:《国际传媒资本多元化运作及其对中国传媒业的影响》,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④晓雪:《2012美国传媒业战略并购加剧》,《中国图书商报》2013年3月8日。

⑤数据来源于互联网资源――艺恩网。

⑥兰培:《传媒产业并购重组态势分析》,《传媒观察》2013年第2期。

⑦张亮宇:《当前传媒产业规制体系变革与中国面向的问题反思》,《新闻大学》2013年第3期。

⑧石莉萍、苏朝勃:《国际传媒并购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⑨唐润华:《国际传媒业并购热说明了什么》,新华网,2007年6月19日。

{11}Mueller,D.C. Merger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 Reconsideration,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7年第12期。

{12}赵:《新资本结构理论与我国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张咏华,等.西欧主要国家的传媒政策与转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2]朱春阳.现代传媒集团成长理论与策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周茂清.产权定义探析:规范发展产权交易推动有序流转[J].产权导刊,2004,(10).

[4]刘文通.公司兼并收购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赵秀芝.由国际并购引发的思考[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1):62.

[6]喻国明,张小争.传媒竞争力――产业价值链案例与模式[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