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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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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第1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 30%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2007年,土地管理叫得最响的关键词当属土地执法。土地法律是土地管理秩序的最基本防线。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为强化土地执法,2006年我国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2007年,是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后的首个行动年。从清理出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曝光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以及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来看,土地执法可谓有声有色。当然,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建立土地管理法律秩序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持之以恒的不懈行动,也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储备

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土地储备有了一个基本的规范,土地储备一词正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专门规范术语。数年前,在土地储备探索起步的时候,政府土地储备的功能并未被许多人理解和接受,争论很多。

而国内外的实践都说明,对于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土地储备十分必要。保证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用地供应,促进土地规划有效实施,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保证规划管制性土地增值归公,增进社会公平,控制土地投机等,都需要政府运用土地储备手段。我国的土地储备,从一开始就在这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规范土地储备行为的同时,也为今后土地储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耕地占用税

2007年末,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出台,从明年起耕地占用税标准提高4倍。1987年开征的耕地占用税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税种,其政策目的是约束和控制耕地占用,支持农业开发。过去20年里,经济在飞速发展,但耕地占用税一直执行当初的标准。

第3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深圳市“农地转国有”试验以“特例”获得北京默许付诸实施,国土资源部调查报告认为此举“不宜模仿”,“下不为例”

中国目前正处于急剧城市化的进程中。此间,土地作为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居于中心地位,成为诸多公开或潜在冲突之源,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城市化中的土地问题,特别是农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非农化,因此成为《财经》已经和即将持续报道的重大话题。2006年2月,《财经》曾刊载封面报道“土地解密”,对中国土地问题进行宏观、实证的理论解析,亦曾引起各界深入讨论。

从本期始,《财经》将陆续刊发记者的基层实地调查,从微观层面展现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形形、光怪陆离的画面。

我们深信,妥善地处理农地问题,关乎中国经济之转型,关乎建设和谐社会之成败。任何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都包含两个最为核心的内容:一是农村人口的城市化,一是农民土地的非农化。中国自农村改革以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城乡二元分割的樊篱正在打破,农民的就业和社会身份正一步步得到政策和城里人的认同。可是,在此过程中,农民土地的非农化却朝着“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国有化”方向强化,演绎着一出出现代城市拔地而起与农民失地、失权、失业相织相汇的悲喜剧。

中国已经走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是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承认农民的土地权益、逐步放开土地一级市场,还是在现有的行政性轨道上强行推进?进一步说,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究竟应当以什么原则、什么方式,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多方利益?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的关键时刻。

――编者

没有过多的媒体报道和坊间渲染,深圳市已静静完成了一场在中国独一无二的农地国有化“改革”。

过去两年间,深圳市以推动“城市化”为起步,成功地将辖区内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史无前例地消灭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当地政府亦成为全国惟一的垄断辖区内所有土地的副省级政府,成为中国最富有的“地主”。

在2004年深圳启动“转地”之前,深圳市的土地制度与全国一样,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是1982年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农村集体土地要变为国家所有,只能经过政府征用,农民只有农用地的耕种权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深圳“转地”,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了解决城市扩张的土地缺口,深圳于2004年决定,把宝安、龙岗两区内的27万农村人口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从而依据上述“条例”,一举将两区956平方公里土地转为国有(参见《财经》2004年第18期“深圳农地转国有之惑”)。

深圳此举,于法理、于实践都曾广受争议。《财经》记者获知,国土资源部最初持反对意见,并在2004年下半年派小组赴深圳专项调查。最终,深圳市“农地转国有”试验以“特例”获得北京默许,付诸实施。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报告认为,此举“不宜模仿”,“下不为例”。

时至今日,深圳市已基本完成相应的“转地补偿”。在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宝安、龙岗两区的农村土地已统一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在去年以来深圳房地产价格飙升、“地荒”传闻不绝如缕的大背景下,握有巨量土地储备的深圳政府显得游刃有余,看来已掌握了城市发展的主动权。

随着中央日趋收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权力,深圳独特而不可复制的“农地国有化”试验,更凸显了中国土地“城乡分割,同地不同权”的制度困局,也展现出中央与地方围绕土地复杂博弈的成败得失。

两年“转地”

今年6月22日,深圳召开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七项土地政策,表明未来将“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这次会议的背景之一,便是“敏感的”深圳所辖宝安、龙岗两区转地工作已基本完成。

“转地”始于2003年10月,深圳出台《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下称《意见》)。地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正式启动,至次年4月全面铺开。

首先,两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进行彻底调整,以求与特区内的城市管理接轨。原镇、村两级的行政建制变更为城市的街道、居委建制;原村民陆续转为城市居民,并相应获得城市社保待遇;原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随之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但是,最为核心与敏感的问题,仍是农村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

迄今为止,深圳为配合两区城市化出台的各类文件达26份,其中以2004年6月颁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为核心,并直接与“转地”相关。

在近三年来的城市化操作中,深圳将宝安、龙岗两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非简单地贴上权属标签,而至少经由三种不同方式逐步达成。其中大多数土地分两种方式完成,而政府都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其一,是对权属不明的土地施行“自然转地”。在现行城乡分割的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或是国有,或是集体所有,现实中却存在“灰色地带”。其中最为突出的,即是未曾承包到户的农村山林地。针对这部分土地,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负责确认范围。据介绍,在转地之初,这部分山林地约有360多平方公里。深圳市国土资源局一位人士表示,除非是明确分给农民的自留山林,法律上对“山林地”并无明确的权属界定。

在深圳此次转地过程中,上述“灰色地带”的山林地,实施了“默认国有”的原则。360余平方公里山林地被自然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这部分土地几乎未作任何开发,对其“自然转地”也未激起农民与政府的明显冲突。

其二,对农民历史上自主开发建设的土地实行“合法化”,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这便是对宝安、龙岗两区300平方公里城市“已建成区”土地的处置方式。对于早已“洗脚上田”的深圳农民而言,“已建成区”才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除了农民宅基地、农村公共建设用地、村组企业用地等,其余土地的使用权仅限于农业生产,而非工商开发。但在宝安、龙岗,由于处于市场经济的最前沿,企业用地需求旺盛。从1990年开始,深圳农村所有的承包土地几乎全部用于非农业开发,或被直接租赁给外商,或由村集体自行开发于工商用途,此即为“已建成区”。

很长时间以来,绝大多数深圳农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私房出租以及从集体土地开发中所获得的红利。这些面积巨大的“已建成区”虽有违《土地管理法》,却已成既定事实,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

伴随着“农地国有化”,深圳政府在2004年6月出台的《管理办法》,再次确认了此前对于“已建成区”的处置办法。即政府承认农民对“已建成区”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追究违规责任;但同时必须把上述两区“已建成区”土地的权属统一转为国有,并不再对农地征用作出任何补偿。

在这一模式下,农民虽可“免交地价”,继续享有“已建成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但因这些土地从性质上已转为国有,农民必须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依照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最长为70年,最短为40年。换言之,这些农民通过政府的复杂操作,获得了有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永远丧失了本属自己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此次“农地国有化”中,政府真正需要付出代价的,是上述两类土地之外的234平方公里土地。这就是深圳市政府需要作出“适当补偿”、目前依然为农业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

“适当补偿”

通过“适当补偿”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纯农业用地”转为国有,是深圳市采取的第三种转地方式。

这些需要适当补偿的234平方公里集体土地,包括宝安、龙岗两区的耕地、林地、山岭、果园、荒地、水面等。其中也包括约70多平方公里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但尚未完成征地程序和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纯农业用地”。

所谓“适当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与历年征地标准大体相当。根据最终确认的数字,深圳市一度计划拿出近200亿元完成“一次性转地”。其资金来源包括深圳市及上述两区的土地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由深圳市财政局统一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不过,按照深圳市政府的最新测算,最终所需资金并没有那么多,目前已支付近120亿元补偿,支付结束大约需150亿元-160亿元人民币。以150亿元的支出计算,征用这234平方公里土地,平均每亩总补偿额为4.3万元左右,平均每个农民补偿5.6万元左右。

除此之外,深圳市亦一次性将原27万农村人口中所有符合参加社保条件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每年从宝安、龙岗两区国土基金总收入中划拨3%-5%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这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即使此前从未参加保险计划但达到退休年龄的村民,亦可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每月领取养老金。此举亦被当地政府视为优于征地的补偿“配套措施”。

借由“一次性转地,一次性付款”的转地方式,至2005年底,宝安、龙岗两区数百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已基本完成,比之地方政府按项目分批次“征地”,其规模之大,速度之快,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不过,相对于层层审批的征地,“转地”依然要受到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并不能在转变性质的同时立即变更用途。目前,深圳每年能得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只有1平方公里。鉴于国家对农用地转用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深圳在短期内,并不可能把这234平方公里的“农用地”纳入城市建设土地储备。

目前,宝安、龙岗两区经“适当补偿”而转为国有的234平方公里土地,已根据不同功能,委托移交给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如农业和林业用地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并实施承包经营有偿使用,一般承包经营年限为三年到五年,承包方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改变原农业生产状态。政府需要更改农地用途时,则仍需按照正常的报批程序。

尽管如此,一次性“转地”仍将使深圳市政府在未来的土地使用上获得主动权。今年8月1日,《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欲将全市的可建设用地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如果不实行一次性转地,深圳在未来征地的代价和阻力将更为巨大,恐怕一亩地给农民补偿30万元都无法实现。”深圳市国土局一位人士说,“因为在深圳,地比钱更值钱。”

“下不为例”

在深圳市看来,将城乡土地全部国有化,消灭“农地集体所有制”,关乎整个城市的长期发展。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王富海表示,深圳在建制之初,狭长的行政区划便限制了未来的城市拓展空间;且经过20多年的高速、粗放的开发,土地消耗极为严重,土地资源趋于枯竭,人口规模和土地总量的矛盾更为尖锐,更甚于其他城市。

截至2004年底,深圳市剩余可建设用地总量为257平方公里。据统计,1997年-2004年深圳市新增建设用地232平方公里,年均增加约32平方公里;以此速度,不到十年,深圳市将无地可供。

而深圳“农地国有化”的重要背景,正是在土地日渐枯竭的局面下,政府与农民互相“争地”。在可用土地锐减、农民自主开发土地的既成事实面前,政府要在与农民的土地博弈中取得控制权,通过传统的征地方式,事实上已经难以为继。

据记者了解,在2003年深圳提出城市化方案并一次性实现“农地国有化”之初,即得到广东省政府的支持,并迅速展开。

但是,在上报国土资源部时,这一计划遭遇坚决反对。国土资源部认为,从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城市化并不意味着必然与农业发展相抵触,而深圳以城市化方案绕过征地审批,变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将损害依附耕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利益。并且,当时全国有不少地方亦出现以城市化名义剥夺农村集体土地的倾向,国土资源部更不希望此口一开,引发各地效法。

为此,国土资源部2004年下半年在深圳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形成了上报国务院的调研报告。最终报告内容并未公开,《财经》记者获悉,其结论为“深圳做法,下不为例”。

2005年3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又以“国法函[2005]36号”文件对深圳市政府进行“转地”的法律依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出专项的“解释意见”。该“解释意见”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显然,该解释强调,只有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渐被依法征收,并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才能对农民集体剩余的少量土地转为国有。这其实是对深圳的“转地”法律依据的否定。

不过,由于该解释意见自2005年3月4日实施,并不溯及以往,而“深圳转地”发生在2004年,由此“深圳转地”成为中国现有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名副其实的“特例”。

如今,在位于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1层的深圳市土地储备中心,挂牌两年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转地办公室”很可能在今年底摘牌,这代表着深圳“转地”的彻底完成。

第4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引言

我国现阶段非常重视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用于约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乌鲁木齐市也紧随其后,相继推行出了《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的法例条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调整和改进。

一、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刚刚过去的2015年,乌鲁木齐市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在仅仅跟随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乌鲁木齐市的经济发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经济生产总值与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财政收入与同期相比增长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上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15年度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计划得知,2015年度计划收储21宗地,计划收储面积31798.81亩,实际完成19宗地,收储面积21978.81亩,已经批准到位的资金额达15多亿人民币。2016年计划收储13宗地,面积12321亩,目前已完成7宗,面积约77880.81亩[1]。

二、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和融资问题的存在问题

(一)补偿期望过高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标准或评估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实物补偿,受到政策、资金等问题因素,能支付的补偿资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发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远大于补偿价格,拒不配合谈判,从而使征收工作影响征收。

(二)群众法律意识较弱

虽然乌鲁木齐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经在土地征收和融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体来看在实际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些许细小问题,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识单薄,对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龄稍长老人,基本不了解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人员存在偏见和误解,因此没有最大程度的支持与配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传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乌鲁木齐市对于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比较少,特别是明确土地征收工作内容和意义的宣讲活动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传工作还都停留在城市或乡镇,并没有深入到村庄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补偿速度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对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办法条令》中规定,因补偿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是法律调停等方式进行磋商解决,而这样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实践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工作效率,群众的满意程度也大受影响[2]。

(五)增信措施增加风险

乌鲁木齐市现在拥有几大政府融资平台用于解决土地征收的融资问题,但是这些平台通常需要承担收益率极低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此政府融资平台想要通过运营建设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和贷款利息变得十分困难。

三、加强乌鲁木齐市土地征收与融资管理的办法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

乌鲁木齐市根据国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前需要发出的公告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确标明被征土地的面积、使用权类型、用途等,以及办理补偿款登记的时间地点等,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划,因此本市需要严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将其落实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传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单方面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因此乌鲁木齐市还应该在在有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土地征收工作的实质内容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知识深入宣传至各个村落,考虑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传队伍中应积极加入熟练掌握“双语”的宣传人员,并且在派发的宣传教育手册上同时印上汉语和维吾尔语,方便一些不懂汉语的老者能够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补偿,保障群众权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款和安置方案,因此乌鲁木齐市首先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规定》对被征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该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偿费用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给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在明确具体补偿金额之后应尽快督促被征者前来领取[3]。

(四)拓宽融资渠道并加强管理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省的省会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数民族,因此我国给予乌鲁木齐市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扶持措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和复兴“丝绸之路”的政策领导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优势,除了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还应该继续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新的资金筹措渠道,同时辅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利用市场的自身调节性将投资渠道彻底打开,不断吸纳各种民间资本,为建设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5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的可行方法就是“零土地技改”和“无土地招商”,这种方法很多县市都在积极推行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各地实践情况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措施主要有:

1.1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1.2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3加大闲置土地挖潜力度

提高土地利用率,利用迁村并点、建设农村住宅集聚区和旧城改造等形式,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对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应努力盘活,对闲置企业、乡镇旧址,撤并学校的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复垦挖潜,盘活闲置土地,为一般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加速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城中村”建设,为新项目建设提供了用地空间。

1.4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1.5完善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改革土地的供给与出让方式,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应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集约经营,将以供给决定需求的方式替代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价值,避免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无序扩张。制定严格的土地储备制度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这个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又一有效方式。城市土地的利用要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应该对土地市场进行适当的管制,来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土地储备是管制土地市场与政府调控的有效手段。作为盘活城镇内部存量土地和置换城镇内部低度利用的土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的统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也能够规范土地市场、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1.6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1.7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1.8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第6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市政府根据蔬菜生产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蔬菜基地由市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城镇蔬菜基地由市农业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交予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备查。

第二条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局负责征收。用地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蔬菜基地用地预申请前,应当征求市农业局的意见,对未经市农业局同意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供地前,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农业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属直接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直接到市政务中心的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办事窗口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各单位及企业历年欠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局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五条属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宗地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计入土地成本,并将相关手续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查。

第六条宗地挂牌出让后,由市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将土地成本中所含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划入市非税收入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储备土地属整宗征收、分宗出让的,由市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按拨付土地成本的进度划转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文件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亩1万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市农业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城区规划区内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市城区蔬菜市场网点建设及自然灾害防治,蔬菜科研,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等。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由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的市城区专业菜地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到位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市财政审核认可投资规模后,再报市政

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议书》设计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市农业局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要求,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具体验收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并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第7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或用于开垦耕地的费用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办法所指非农业建设,是指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问农用道路和从事农、渔、林、牧业生产以外的建设。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收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按如下标准缴纳(按每平方米计):

1、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为20元;

2、县级市辖区内15元;

3、县辖区内10元;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加收15元。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全省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耕地开垦费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并按照农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缴纳。具体程序为:

1、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经省国上资源厅对用地材料进行审查、会审,同意上报时,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催促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耕地开垦费,银行代收网点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3天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省的部分缴入省财政指定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缴入省国库。

3、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属于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在缴清耕地开垦费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文。

属于按土地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地转用(征用)的,须缴清耕地开垦费或与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签订缴费计划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文。对于上一批(次)耕地开垦费未全部缴清的,停止办理土地转用(征用)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国上资源厅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减免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各级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开垦工作所需的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据实核拨。业务工作费主要用于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竣工验收、耕地保护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等。

第十一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需申请上一级耕地开垦费的,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发整理。耕地开发整理完成后,按规定程序验收。

第十二条为落实“先补后占”的政策,可用自筹资金进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使用项目所在地市、县的耕地储备指标实现先补后占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向当地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开垦耕地费用,作为储备耕地的补偿。

第十四条对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挤占、挪用、截留耕地开垦费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耕地开垦费。对擅自减兔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查处,追回擅自减兔的耕地开垦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要以新的发展理念为统领,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的保护耕地,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必由之路。

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节约集约用地,一是要节约用地。认真执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要集约用地,必须提高每宗建设用地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要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双峰县农村村民建设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和《双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二是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水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三是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村内有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未充分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新宅基地,并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四是村民自治组织应依据本地乡规民约,采取具体可行措施,做好宅基地退还工作,积极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复垦增加的耕地优先用于补充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县人民政府通过以奖方式,对积极开展复垦增加耕地的,适当奖励复垦人。五是村级基层组织负责制订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保护耕地红线、保护科学发展。

第9篇: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油田开采中对土地资源的污染很大,石油开采企业要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优化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信息管理化水平。当前,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宝贵,而在石油开采中占据一定的土地资源又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石油开采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家节约使用土地资源的政策,做到对土地资源合理科学的使用。在目前的一些土地管理中,石油企业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我们想出对策,积极解决。

关键词:

油田管理;土地资源;问题与解决办法

我国的油田建设每年都在进行,而每建设一个油田,油井都需要占据大量的土地,并存在石油开采中打井多的特点。相对应的,石油企业对土地资源的使用也存在着点多、面广的显著特点。在今天的社会,土地资源越来越宝贵,石油开采企业一定要做到土地的保值增值,把对土地的污染降到最低,科学有效地处理好石油开采和土地资源保护的关系问题。处理好了土地关系,不仅有利于石油企业自身的健康和长效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我国经济的持续繁荣。

1油田企业土地管理的现状

石油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土地也是宝贵的资源,在开采石油的同时要做到保护土地资源。这种保护,说到底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即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把对自然的损害降到最低。石油企业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即高效集约、供需平衡、有序在偿和结构优化。近几年来,我国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并设置了耕地红线。石油企业作为土地资源的使用大户应该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在土地管理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这其中就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石油企业在油田建设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行事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土地审批。在施工建设中也要做到多用坡地、沙地和荒地,少用园地、耕地和平地,严禁使用农民的基本农田。然而,很多这些要求石油企业并非都是很好的准守的,这其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2油田土地资源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2.1土地的荒芜现象依然存在。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资源的管理就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土地利用率低下、节约的意识淡薄、管理不善、存在闲置等浪费现象。而有些石油企业大搞工程圈地项目,工程实施却常年得到不到进展,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

2.2土地征用严重,管理落后。石油企业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土地征用,这些土地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成为了石油企业油田开发的储备用地,而并非是急需的用地。石油企业由于要进行油田建设,征用土地本无可厚非,但是,石油企业对这些土地却管理意识不强,机构设置不完善,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流失。石油企业土地管理结构设置不完善,土地资料的整理和存档能力不足,在机构变动的情况下手续审批不规范,很多的历史资料存在丢失的情况。这些资料不得不重新的收集和整理,损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

2.3建设用地征地难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石油的开放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在过去的集体主义社会不存在征地难的现象,而现在则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石油的开发占据了大量的林地、桥梁、农民的耕地甚至居民区。这些征地行为都会带来很大的经济影响,有时是石油企业难以承担的。加上石油的项目管理人和当地的文化风俗不同,对当地的文化和心理不了解,时常在赔偿标准上无法统一。这些问题越来越普遍,有些地方的甚至出现了居民围堵工地施工的现象。

3加强油田土地资源管理的措施

3.1建设完善的土地信息资源库。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石油企业在土地的管理中,要引起先进的科技软件,建立信息化的资源库,开发属于自身系统的信息网络,做到资源的共享和实时更新。在这个资源库能要能够实现各个部门的功能,为企业的机构提供便利。例如:实现土地信息的共用、共享;实现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有效连接;实现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做到智能化的信息预警等。从而使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都能有一个快速的提高,也能够为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参考数据。

3.2科学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石油的建设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到资源的节约和“十二五规划”以来的土地政策。在建设和施工之前要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考察,做到按需征地,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除了科学规划和合理征用土地,石油企业还有提高石油开采等方面的技术升级。比如:(1)在施工钻井之前,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土地的占用,提高土地的资源利用效率,降低钻井施工成本,在石油开采过程中,尽量减少公路的修建,充分使用现有的公路网络;(2)提高钻井平台的技术,从资源节约的角度出发,在新钻井平台上要运用定向井和水平井等钻探方式;(3)对已经报废的井场要积极的实施退耕,尽量减少已经占有土地的数量。

3.3加强项目协调,科学合理使用土地。油田企业的土地管理机构要从大局出发,保障油田建设用地的征地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做到有效的后勤保障。在油田施工建设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土地问题,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在困难面前,石油企业的管理机构要能够积极的协调各个部门、企业和地方、企业和个人之见的矛盾。如果存在个人寻衅滋事的行为,要积极调解,妥善处理。

4结语

本文在对石油企业土地资源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现实的状态进行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并在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石油企业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希望我国的石油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合理规划、科学用地,切实做到土地资源管理最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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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宝忠.油田公司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及具体措施[J].赤子(上中旬),2015,19:228.

[3]过兴.对江汉油田土地管理工作的思考[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05:93-95.

[4]袁磊,雷国平,张小虎.大庆油田土地再利用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9,09: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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