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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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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

第1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规划提出的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减排奖励资金”)。减排奖励资金与减排量挂钩,多减排,多奖励。旨在强化污染减排作为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政府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条减排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从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与市政府签订“*”减排责任书并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享受减排奖励并用于支持有关污染减排项目实施。

第二章奖励的标准及计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特指纳入国家减排总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量的核算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根据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对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超额完成的减排量在当年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给予奖励。

第八条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去除当年排放增量后的实际净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为减排量与减排奖励标准的乘积。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减排奖励总额为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额的总和。

第三章奖励额度的核定

第九条市环保局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国家审核通过并公布本市总量减排考核结果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量进行核查。市环保局据此将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各主要污染物净减排量核定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的核定结果,按照减排奖励标准核算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奖励总额,并下达减排奖励资金计划。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核定下达的减排奖励资金预算指标,制定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填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经市环保局初审和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需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对减排奖励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经评审论证合格后,及时拨付减排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减排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办法明确认可的项目和措施。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市级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

(二)实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各级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中水回用项目、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保护等非基本建设类项目;

(四)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污染源现场监督监测能力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

(五)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减排奖励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已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减排奖励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核定和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的初审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2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投资入股、补助和贴息以及对外招商引资奖励的方式对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予以支持。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鼓励、扩大信息产业对外招商引资。对引进外资到位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重点项目招商的主体,每100万美元按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信息产业重点园区、产业基地项目的招商主体,可适当增加奖励比例;同时以上年各市引进外资按其外资实际到位额为基数,对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较大的市予以奖励;

2、积极推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各市信息产业销售收入年增长率20%、上缴各项税金年增长率10%为基数,综合考虑增长幅度和增加额,对年增长幅度和增加额较大的市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

3、鼓励各市建立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省专项资金与各市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挂钩,对投入资金较大的市的项月优先给予补助或贴息;

4、重点产业园区股份制管理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以及信息产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的委托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重点项目的贴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其中: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不超过三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产业化规模或出口能力的重点项目研发费用的补助;

7、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对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并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国库)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1、拟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属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的受理按隶属关系划分。市及市以下项目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本级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直接受理。

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参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3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第4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5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坛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金坛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第6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一、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现状

东阳市下设11镇1乡7街道,2011年末人口82.33万人,全市财政总收入40.9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3.95亿元,地方财政支出30.51亿元。乡镇一般预算收入11.76亿元,一般预算支出 5.8亿元。财政供养人员1.7万人,其中乡镇供养人员1.1万人。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增收奖励、超收分成、增收节支奖励以及上级专款,乡镇政府取得的分成、奖励由乡镇政府自行以增收安排方式用于专项项目支出。各乡镇通过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三产,增收分成和奖励资金从2009年的2804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6906万元。

二、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不能做到专款专用,用于专门的项目(工程)。一是乡镇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各级政府下拨时,存在滞拨、扣留等现象。二是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时未全部用于该项目相关支出。三是直接挪用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相关经费支出。有些乡镇为了支付日常各项开支,就打起了“专项”资金的主意,把专项资金部分移用到日常开支上,甚至有的全部被移用。

(二)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专项资金未经清理前,有的乡镇历年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达近百个。这些财政性资金大多数来源于部门安排的列“暂存款”的专项资金,“暂存款”即由主管部门列支出,乡镇列暂存款,并根据进度需要使用。名义上,这些资金是在部门列支,实际上,项目资金由乡镇安排使用。该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有:土地整理资金、农民饮用水工程、文化项目等。这些暂存款中形成的资金结余在账面上反映不出来,因此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致使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三)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专项资金项目只注重审批的程序和申报的材料,没有健全的督促实施机制;项目没能按申报的用途、申报的时限完成,没有相应的惩戒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公开,缺乏群众监督的基础。

三、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一是确定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奖励的范围,促进乡镇增收积极性。如我市正在执行的政策:以上年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分成奖励。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改进奖励办法,如试行超率累进的办法加大超收分成力度,建议超基数低于10%的按留市部分的五五分成,增幅在10%至15%的按三七分成,增幅在15%至30%的按二八分成,增幅在30%以上的按一九分成。二是实行激励和补偿相结合的转移支付。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保障程度以及事权履行情况,按照主观努力程度以及成效进行考核,将一定比重的资金作为激励性转移支付,列入该乡镇的可用财力,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这部分奖励资金可用于提高个人奖励。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区域面积、民生支出比重较大的相关人数、增收努力结果,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标准。

(二)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一是严格按《预算法》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要事先对乡镇财政收支了然于胸,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并由镇乡人大审议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要硬化财政预算约束,做到无预算不拨款。二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各乡镇在编制预算时,将暂存款作为单独的项目资金列报收支计划,尽量做到收支平衡。每年底,对项目收支情况进行结算,以便下一年安排预算时合理利用这些项目结余资金。三是加快推进财政信息化系统,协助各乡镇做好专项资金管理。让其事前有预算,事中有查询,事后有总结,做到全程可查询、可监控。

第7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开展有助于软件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引导、择优奖励、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信息产业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为政策引导性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围绕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以解决人才为核心,发挥引导、牵动和示范作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稳定,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重点支持:

1、为培养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人才而进行的重点项目扶持补助。包括:政府围绕软件人才工作而开展的政策、评价、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开展的以软件人才为主题的公共宣传、会议、广告等活动费用;**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投入;师资培养和优秀课程体系的引进;企业或教育机构(含大中专高等院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围绕产业所需人才而开展的培训项目补助;为国家、省有关扶持软件人才发展的相关资金配套等。

2、对本地培训机构开展的具有市场前景的人才培训项目已取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贴息期限为一个贷款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3、初级技术人员的助(奖)学金;优秀软件人才培训教师的奖励等。

4、支持软件人才工作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项目指南。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我市软件人才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共同向社会公开项目指南,并公布申报要求。

第七条网上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编制《**市软件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按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定上报资料。

第八条项目评审。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比、排序,并以此作为立项及资金分配的依据,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计划下达。经研究确定的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需上网公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资金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对已实施项目分期拨付资金:首次拨付资金计划的50%,余款待项目实施进度达到80%后拨付。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考评验收。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和考评的单位除外),同时对该单位以后3年内申报的项目不予考虑。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对划拨的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为督促项目的实施,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决算,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多单位的责任。

第8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节约能源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工促局具体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组织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落实和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节能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扶持重点、合理平衡、择优引导”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条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㈠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对主动淘汰落后装备的企业重点补助。

㈡委托节能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监测费用。

㈢用于开展节能培训、宣传以及节能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㈣对获得国家、省、市节能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的配套扶持。

㈤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㈥节能监测机构的建立及管理费用。

第二章节能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项目主体明确,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㈡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项目资金基本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㈢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㈣项目的节能、节水、环保效益显著。

第六条申报节能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设备购置额专项审计报告;

㈢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项目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测算、项目建设目标、计划工期等,字数在2000字左右);

㈤《市工业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

㈥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每年三月底前,申报节能资金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市工促局四份和市财政局一份。市工促局对节能项目组织评审,确定节能补助项目金额,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初步拟定节能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5-10%予以计核,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对节能项目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三章节能效果的奖励

第十条考评奖励对象为:年综合能耗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并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9篇:单位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结余资金的情况比较少,结余资金要么直接用于奖励或变相奖励项目成员,要么用于发放单位工资福利等。

    2科研经费审计面临的困难

    2.1科研经费的范围大增加专项审计造成难度目前科研经费存在投入结构不合理的情况,经费投入的来源和名目多,资金较为分散,这些都给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带来了困难。由于资金项目多,政府机关对科研经费的全面检查存在困难,造成了大额资金项目单位配套多、资金混杂在一块不容易审计,小额资金过于分散、资金量小不值得审计的尴尬局面。

    2.2科研经费的年度长造成不易于与其他审计相结合由于一个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结题往往跨越多个会计年度,不易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一般只涉及一个年度,而要同时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就必然要向之前年度延伸,这必然会分散正常审计的人员和时间,造成本末倒置;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年度跨度较大,但要审计一个在这期间结题并且主要支出也在期间的项目,也是较为困难的。

    2.3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制度缺乏造成审计定性困难目前对于科研经费使用的规章制度还较为缺乏,国家科技部出台过很多对某一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或是出台其机关内部的科研经费使用办法,但缺乏全国性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全国各省也很少出台针对本省的科研经费使用办法。目前在对科研经费审计的定性法规仅限《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几部通用的法律法规,并没用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制度,从而造成审计定性困难。

    3开展科研经费审计的几点建议

    3.1尽快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度是一种规范,是一种保障。要尽快完善能涵盖所有科研经费使用的专门性规章制度,避免现在仅有各个单位内部制度约束科研经费使用的现场,使科研经费使用者有章可循,监督检查者有法可依。

    3.2结合审计力量,开展一定范围内的专项审计要全面查清科研经费审计存在的问题,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就必须进行一定覆盖面的审计。但是,由于审计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如果对全部的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往往时间和精力都不够,结果对资金审不透、查不深。在现有的审计力量情况下,应采取逐步审计的方式,即某一年只对某一类资金进行审计,每次审计都要体现审计的作用。

    3.3利用计算机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的效率信息化已经融入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也较为普遍地融入了信息化手段。如果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还仅仅局限于手工方式,则大大限制了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效率。在科研经费审计中用充分开展信息化审计,利用联网等方式,实时监督科研经费的审计情况,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