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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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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第1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在这秋高气爽的美好季节里,我们举行隆重的首发仪式,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广大农村,送到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手中。今天,国家人口计生委王国强副主任不辞辛劳,专程赶来参加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这是对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极大鼓舞与支持。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政府向王国强副主任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国家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一贯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获得首批奖励扶助金的计划生育家庭表示热烈的祝贺!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响应号召,舍小家顾大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小康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进入21世纪,当这些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逐渐步入老年的时候,党和政府没有忘记曾经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人们。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髓,不仅会大大增强党的政策的感召力,引导群众更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而且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体制,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深远意义。

我省××市有幸被确定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一个试点。在国家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省委省政府和××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人口计生工作者全力以赴,全市确定今年符合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共3721人,并配套了资金,为全面推开试点工作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创造和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市要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持续不断地抓实抓细,配套制度,深入发展,为全面推广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让更多的农民群众受益。

第3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可对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补助,市级财政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发放方式。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并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年1月1日起计算。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宣传、扶贫、民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第4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3.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机构负责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

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发放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市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在前阶段抓好宣传培训、建立组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申请和初审(9月25日~10月15日)

1.以村(居)为单位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奖扶政策的)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核实目标人群的年龄、婚育情况;

2.本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定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街道)特别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填写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婚育史》,并由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审核通过的对象在所在地乡、村(居)两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七天。将初审公示后的《申报表》及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二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6日~10月30日)

1.市人口计生局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并进行第二轮公示七天,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

无延误;

2.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将个案及汇总信息报衢州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市财政部门在省级特别扶助政策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要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召开特别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3.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与奖励扶助制度同步进行,列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每年5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市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市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发放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对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在做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为制订下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相结合。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劳社保、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5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根据州爱心帮扶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委对近期开展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中残疾人帮扶活动进行了总结,现将具体报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全面落实特扶工作

为全面落实此项工作,州人口计生委在3月25日召开全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组织各县分管县长、卫生计生局局长、指导站站长,学习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程序、标准等政策同。要求各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会后,各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为更好保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工作质量和效果,成立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部门目标考核。

二、强化培训,熟练掌握落实政策

2013年12月我委组织各县卫生计生局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了培训班,要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录入程序,为2014年此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使特别扶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一以贯之,决不走样。

三、进村入户,广泛宣传

为了把此项民生工作落实好,我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深入乡村,宣传到户,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目标,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结合计划生育大宣传工作,制作藏汉两种文字的政策宣传小册子和宣传品,发放到乡、村、户,做到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

四、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2013年3月底,各县计划生育部门完成了特别扶助残疾人帮扶工作的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复核、资料审核、资格确认、两榜公示、信息录入等工作。

五、下一步工作

(一)业务工作。待四月中旬扶助对象确定。各县计划生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要完成总结、报表报送工作、等待上级部门审核。(二)收集政策建议,争取更多优惠政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行以来,惠及了众多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下一步我州人口计生委要收集政策建议,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更多优惠政策,使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更加完善、使更多应该得到扶助的群众得到政策帮扶。(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了让群众更加了解特别扶助制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下一步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宣传特别扶助制度。州人口计生委要与监察部门合作,在日报上对政策解释及新增花名册采取全州公示,公布举报电话,争取做到特别扶助资格确认零误差。(四)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为确保特别扶助政策执行准确度,对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加强指导,强化培训。(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群众尽早领取扶助金。下一步我州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各县的实行监督力度,让各县卫生计生局与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群众尽早领取扶助金。

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各县政府对计划生育“爱心帮扶”重视不够,截止目前州人口计生委未收到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议的报告,各县还是存在认为此项工作是计划生育部门工作的问题,致使18个县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金融、公安、财政、监察部门没能协调配合,造成工作难度加大的问题。(二)资金兑换缓慢。截止目前,全州都有因为金融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不积极主动配合,造成老百姓迟迟不能拿到扶助金的问题。(三)专户问题。因为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去年部分县取消了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专户,其中包括康定、丹巴两县,导致“三项制度”四权分离不能落实到实处。

七、意见建议:

第6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甘肃全省示范区建设将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年起实施,分年度建设,计划2015年全面建成。示范区的建设将遵循“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和重大工程项目及本省实际进行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基本制度框架、四类二十六项重点工程项目。

四项基本制度框架:

一是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三项制度”,落实“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逐步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全面落实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加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提高优生检查覆盖率,探索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叠加机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的待遇,使计生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得到特惠;

四是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鼓励各有关群众组织和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人口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长效工作机制。四项重点工程项目:“成才、致富、保障、健康”为主要内容的计生家庭幸福计划。

甘肃省《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两户”子女大专(学)学业资助、企事业单位招考倾斜照顾、整村推进“少生快富示范户”、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城镇失业独生子女户小额贷款、“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等奖励优惠政策项目17项优先优惠政策,形成了4类26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相关政策32项。

第7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救助;机制探讨

0 引言

在迈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综合国力也在不断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不断趋于繁荣、稳定。在这个背景下人口问题成为了我国整体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都处于较大的状态,一方面人力资源确实较为丰富,而另一方面则给社会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计划生育制度的有效实施给国家的繁荣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相对而言农村的超生现象较城市而言还是较为严重,因此从2004年起国家在农村逐渐开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机制,2007年我国正式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来保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贷款、扶贫项目以及社会救济方面应该优先照顾,且地方政府应该给予帮助。通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这对于农村发展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重要性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并落实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需求。通过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可以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有利的导向,并让农村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化,在此基础上也可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的压力,让农村老龄化问题得到解决。在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积极推广下事实上也是保证了广大农民的实际利益,并促进了农村生育水平的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农村的建设。

2 目前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从大环境来看当前农村养老的形势极为严峻,而当前的养老政策以及扶持政策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倡导的同时,事实上也加速了农村老龄化现象,特别是养老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另外大量的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到城市当中,从客观角度上来看这确实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农村却留下了大量的老龄农民,使得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凸显。这种现象给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虽然目前农村计生户奖励扶助措施形式较多,但是奖励扶助和养老保障制度依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工作不能得到落实。对于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

3 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有效对策

3.1树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意识

对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而言,相关的救助对于他们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支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开展以来,独生子女的数量及比率正在不断提升。这也造成了我国社会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医疗、养老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急需扶持、救助。从宏观上来看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是整个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必须承担并落实的重要责任。从国家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构建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不够健全,而建立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充实,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能够以有效的展开,政府方面首先应该树立起相关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贯彻于实际工作当中,特别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该在工作中找到切合点,将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融合起来,让计划生育工作得以深入展开。

3.2充分调动政府职能,对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行统筹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构建得到落实,政府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优化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加入到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推动的队伍当中。与此同时还应该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充分落实好深入调查工作,采取分段协助的方式在政策以及科技扶持的共同作用下来提升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让其自身获取持续发展的能力。另外计生委也应该与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如劳动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执行合作机制,让困难户的基本需求得以实现,并能够向他们提供针对性的救助。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更好地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进行管理。为了让救助机制发挥出实际的效用,相关部门在前期应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救助资金进行统筹测算,构建好通畅的资金渠道,让救助工作能够持续性的开展。

为了让计划生育贫困救助工作更为规范政府方面特别是计生委应该加强监控工作,并采取严格的审批手段来控制救助资金的流动,将相关批准材料进行备案并有计生委汇总,让救助金额能够足额到达困难户的手中[3]。

3.3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

对当前的惠民政策要进行妥善的分析,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惠民政策必然会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产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构建出良好的协调机制,让计划生育为惠民政策的上位政策得到保证,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得到优先性的优惠。对合法生育子女以及非法生育子女进行差异性的对待。落实好联动以及信息共享机制,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到优先的实惠。

4 结语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构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的过程中,政府方面应该从充分发挥职能同时还要将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衔接好,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杨应敏.开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的调查及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0(02):111112

第8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一、加强领导,提供良好组织保障

我委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为确保年全市人口计生民生工程高质量完成,年11月,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就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年计划生育“两奖一助”和资助农村困难独生女就学有关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了早安排、早落实。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分工明确,任务到位,并纳入对区县、乡镇人口计生年终业务目标考核内容,为认真开展好计划生育民生工程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为了将计生民生工程政策详细准确传达给干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一是以计生“三下村”活动为契机,进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免费发放宣传资料20万余份。二是在市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新闻网频道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民生工程政策,在电台、电视台开展宣传报道42次,在《日报》以问答的形式刊登有关人口计生惠民政策10期。三是以世界人口日、男性健康日、中国计生协成立30周年、《公开信》发表30周年等主题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文艺表演13场次、展览6场次、座谈会32场次,发放宣传资料98万多份,有效提高了群众对计生民生工程的知晓率。

三、强化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口径

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就相关政策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各乡镇也及时召开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会,要求所有参与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口径,严格规范操作。同时,市人口计生委及时制发文件,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解释和,确立了“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办法,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证。

四、加强审核,确保对象不重不漏

将计划生育民生工程落实情况与平时抽查、工作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相结合,强化质量,实现应奖尽奖、应补尽补。一是抓好乡级调查。在申报人如实申报的基础上,乡镇调查员逐户逐人进行走访核实,做到入户率、见面率、取证率达100%。二是认真张榜公示。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对经核实过的所有符合政策对象在村、组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区县人口计生局抽调业务熟悉的执法人员逐份审查《申报表》,把有信息缺漏或错误的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村入户进行核查,并将审查后的人员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四是抓好录入质量。加强对录入人员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录入规范的培训,使其正确掌握操作方法,保证信息准确性。

第9篇: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范文

关键词:计生;利益导向;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X915.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60-01

一、乡镇现行的计划生育激励制度

(一)各项优扶奖励政策全面兑现。就笔者所在乡镇而言,具体奖励政策如下:1、对未婚独生子女当年意外死亡的,镇财政给予1000元的安慰补助金。2、对于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二级以上)的镇财政给予1000元作为安慰补助款。3、对外出流动人口寄回孕环情监测的给予50元的经济补助。4、对于带环怀孕的妇女给予100元的经济补助。5、对当年实行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给予500元的奖励。6、所有外来的流动人口在我镇均可享受同等的市民化待遇。

(二)现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激励政策各具特色。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摸索,逐步建立起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1、创新激励机制,扎实推进计生“三结合”工作。全镇计划生育“三结合”基地达20多个,投入帮扶资金达30余万元,受益的计划生育家庭户达到200多户。2、建立制度规范,以下发红头文件的形式,做到有章可循。以是否落实到户为监督,建立考核机制。3、整合部门资源,凝聚各方力量,鼓励引导普惠政策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例如:集体分红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在村规民约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与补助等。

二、乡镇计划生育激励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上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但与日新月异的形势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不少的不相适应性,原有的计生机制已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

(一)投入力度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与政府的其他惠民政策相比,对计生家庭奖励经费的投入相形见绌。从全镇来看,2009年就民生工程投入资金500余万元,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各类奖扶经费投入20余万元,仅占总投入的4%。

(二)覆盖面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根据浙江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其父母年满60周岁才能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奖励扶助金,而且对享受此项政策的条件非常苛刻,要经过好几道关口的审查,先是村审核再是镇审核、最后是计生局抽样核查。这样初审淘汰一部分,再审又淘汰一部分,最后留下来的人也不是太多。

(三)计划生育普惠政策的制订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目前推行的农村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农合等惠民政策,无论在资格确认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或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实惠,而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

(四)制约措施的弱化与新形势的不相适应。如原来工商登记、办证、审批、评比先进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基本取消,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据调查反映,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尴尬。

三、对策与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转变以依靠行政手段来开展工作的思想观念,强化利益导向激励机制,使计划生育工作沿着我们既定的目标又好又快地发展[2]。

第一,整合政策资源,推动利益导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原则,着力构建以政府财政支撑为主导,以地方性配套措施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优、免、补、扶、保”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和地方奖励措施的落实。第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当放宽对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的条件限制,让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提高奖励标准,扩大财政发放范围,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公司、企业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兑现;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第三,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普惠政策与基本国策的衔接和兼容。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统筹考虑计划生育政策,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提高计生家庭户独生子女的优待权,农村独生子女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补助资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提高30%补助标准;在实施新农合中,农村独生子女户父母及子女个人参合费用由政府帮助解决;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低保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第四,规范投入管理,完善利益激励导向政策的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新增计划生育事业费重点向利益激励导向政策倾斜,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兑现利益导向政策;加快推进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度建设,以制度对基本政策措施和投入主体作出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人民政府计生办

参考文献: